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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网 | 斯伟江:小河判决看政治文化分歧

  贵阳小河案判决之后,我和陈有西出现了很大的分歧,他认为要看到体制内健康力量,我认为,要看到体制在这个判决中公权力的无耻。有好事者在其中,认为我等批评有西是想取盟主而代之,或者心存不良,报复其公开信不签字,有西同学认为其评语人情练达,当然,他认为主要是我被愤怒冲昏了头脑。我承认愤怒,但不能接受不理智的评价。   其实,对体制内存在健康力量,我也是不持异议的。但是,我们要尽量论事,不论人。小河判决中,其将明显不构成黑社会犯罪的黎庆洪等四十余人判决有罪,黎庆洪被判15年。这点,有西也认为黑社会完全不构成。虽然,判决认定了黎庆洪的父亲无罪,释放了不少人。(取保候审的方式)。这个积极因素到底是体制内健康力量的作用,还是体制迫于外界的压力,而作出的一个理智选择。这恐怕是我们俩最大的分歧。   法律人来说,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在我只看到伴随着无底线大面积作恶的同时,丢了些骨头作为找零,我没有看到体制内有人据理力争,或者依法抗争,这些内部记录,我们是看不到的。因此,在没有证据之前,我持的政治文化立场是,怀疑公权力,但,看到证据后应该实事求是。而有西的立场是,善意猜测其中积极力量的作用,虽然没有证据,至少结果中有亮点。这和他一直的观点是吻合的。他有些观点,我是赞同的,譬如,我们要支持体制内的健康力量。   有西2010年获得时代周报的年度大奖时,其颁奖词是我写的,石扉客修订的。在大段表扬有西的最后,我写道:   “只是,到了宪政层面,陈有西律师的局限或将出现,如他的朋友喜欢开玩笑说他是”保皇党“一样,其实,陈有西的希冀,仍停留在论智库一文,”一身文武艺,货于帝王家“。如果招安了他,(他的同龄人将治国),未必一定会办好他的共和宪政,因为,陈这一代人,在底线上,或许还是国在家上,集体在个人之上的价值取向(这未必错),对以保证个人权利为核心的宪政民主,或许立场将有冲突。   对如何让中国国情接榫西方价值观为核心的宪政上,陈的见解,或仍在破的角度,尚未见到立的层面。虽然,旁观者充分理解他们希望稳健改革的良好愿望,可惜事与愿违。从这个角度看,陈有西的货卖不出去,留在草野江湖,或许将是一个开明犀利的咨议局议员,而在庙堂却可能是一个不算高明的改革设计师。”   有学者总结威权文化的特点是,对有权力的人忠诚;仇视外部人或异议者;犬儒主义;教条主义。而民主政治的文化应该是:明智地不信任领导者;坚决地但不盲目地怀疑一切扩权[1];在没有证据证明,黎崇刚无罪等,是体制内健康力量主动少作恶,还是基于对外界压力,律师辩护下的自保,因此,根据我的政治文化观点,我认为公权力在此次小河判决中,没有什么亮点。如果以后出现了证据,我愿意修正我的观点。   我还是认为,我国的极权文化的流毒未尽,雷霆雨露,皆是皇恩,几乎无不可歌功颂德的地方。殊不知,恩威并用,本来就是统治术。小河判决,我认为,如果最高法,最高检能坚守底线,黑社会犯罪就定不了。他们是犬儒主义,苟且给了地方实力派。这种情况下,律师如还能看到亮点,我真不知道,还有哪里看不到亮点?   我在《一战成名经纶手》的最后写道: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在美国律师可以治国,在中国,乃至东方,至少在很长一段时期,律师只能是法律匠,只有历经磨练、人脉丰厚的职业官僚才能治国。我们想,陈有西律师只要能坚持其公共知识分子情怀,秉承其雄心勃勃的企业家精神,其能起到的作用,将远远会超过货于帝王家的成就!”   二年之后,我还是这样想,我们不同意盲目反对一切公权力的做法,我们也可以表扬其做对事情的,但是,作为知识分子的律师,最好是独立,自由,警惕,尤其是面对公权力。我仍认为,对公共事件中的观点分歧,哪怕是朋友,也应该公开,这有助于健康的公民社会。我也期待,来自有西的批评指正。    附2010年文章   一战成名经纶手   特约撰稿 斯伟江 石扉客   在律师界,绝大部分名律师的名气是慢慢积累的。如浙江的曹星,上海的李国机,北京的张思之。只有二十多年前的上海滩,出现过一案成名的律师郑传本。主要原因是庭审当晚,上海电视台播放了庭审的70分钟节录,收视率超过95%。满城在敬佩蒋佩玲对因抢劫而被枪毙男友的忠贞时,都激赏郑传本大律师的正气,技巧,激情!   现在网络媒体平台的改变,让公众更容易知悉某个案件,也更容易让律师成为名律师。如果说2008年的杨佳案,给大众普法了什么是请律师的程序正义,给法律界展示了北派律师的硬朗,2009年延伸到2010年的重庆李庄案,就给法律界和新闻界呈现了南派律师的技术功底/反应能力,以及深厚的学养。    一案成名陈有西   在全国大多数未知悉他的人面前,陈有西律师可以说是一案成名。虽然这样说,他自己未必认可,陈有西本身在浙江也是很有知名度的律师,但毕竟是偏居东南一偶,无法辐射全国。他名片上印的任职董事长的京衡律师集团,在办理李庄案之前,也没有走出浙江。拿圈内一个律师的话来说,如果没有李庄案,陈有西的京衡集团不过又是一个规模较大的二流律师事务所,与自称“律坛怪侠”的湖南律师杨金柱号称湖南第一个律师集团的通程律师集团大概不相上下,在全国性的范围内,大概很难挤不进一流的商业律所,李庄案让大家看到,全国不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中,有着一流,甚至超一流的律师。陈有西律师的一战成名,绝非偶然,是和其个人历练,人文环境,甚至浙江的小气候有一定关系。   陈有西律师是1977年恢复高考时的第一批大学生,1982年杭州大学中文系毕业,之后从事过公安工作,1988年,随领导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院长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当时陈有西服务的领导高院院长、政法委书记袁芳烈,曾任温州市领导,是很开明的领导。可以说,陈有西是深得赏识的,同时也是深谙官场规则的。   然而,造化弄人,1989年成为陈有西人生道路的分水岭。基于对某些事情的看法,陈有西离开了赏识他的老领导,也离开了高院这个体制核心,在到北京大学继续深造后曾短暂回浙江高院一段,随即进入了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后来干脆下海当律师。   在当律师的初期,陈有西见识了律师界复杂多变的局面,在竭力支撑的海浩律师事务所遭遇了滑铁卢后,陈下决心打造自己的黄埔军校,这就是后来的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这个所的领导核心,就是陈有西,事务所连房子都是向他租的,谁想要搞政变确实是比较难的。   可以说,陈有西是一个有企业家精神的律师,其先在浙江并购了几家律所,成立了京衡律师集团,2010年,大规模地建立了京衡上海分所。其目标是全国性的大所。京衡,取“京华照物,衡平天理”之意。儒家说,正名,从中可以看出其志不在小。偏居一偶而心怀天下,让人想起杭州诗人龚自珍的“气寒西北何人剑,声满东南几处箫”。   李庄案初一发,陈有西即发表了其《中青报奇文批判》,该文扎根法律技术,站在律师界的角度,有理有据地批驳了中青报记者的报道,文风极为犀利,一时风靡。   之后,陈有西又发了其李庄案的三论,《论律师》,《论打黑》,《论智库》,前两篇显示了其深厚的学术功底,最后一篇显露了其做过幕僚(智库)的经历,陈有西显然认为,重庆主政的主要领导身边显然缺乏像样的智库。   然后,事物发展陡然转到另一个方向,李庄家属看到陈有西的文章后,决定聘请其为律师,于是,旁观者变成了当事人,公共知识分子变成了“工程技术人员”。在之后,陈有西依靠其个人网站(陈有西学术网),公布了大量李庄案一手信息,联合其他外地、中央媒体,李庄案逐渐变成为庭外“舆论陪审团”的审判,俗话说,千夫所指,无疾而终,李庄案就变成继“四人帮”案、杨佳案后又一全国人民关心的公共案件。    知识分子情怀与律师功力   应该说,在这个公共案件中,陈有西律师的意志是最自由的。因此,在这个舞台上,最出彩的角色是陈有西律师,最悲剧的角色是律师李庄。当然,谁都知道,幕后,最心焦的人是谁!   可以说,李庄案,舞台看似在法庭,实际决胜在庭外,而决胜庭外靠的是双方的智慧(陈有西说的是智库),最后,重庆方面以诡异的李庄认罪的“妙棋”,终盘险胜,李庄案被司法部作为律师教育的反面典型,但在律师界,主流并不认同这种反面典型,输赢自有定论,只是立场不同。   陈有西在作为李庄辩护人之前的作为,完全体现了一个公共知识分子的情怀,在角色转换,作为辩护人之后,又将一个律师的功力、智慧发挥得淋漓尽致。在庭审上,当公诉人抛出所谓李庄嫖娼的言辞后,陈有西马上反驳说,你法律审判失败了,又想搞道德审判?一举击中要害,让人击节赞叹。   技术流是实践中锻炼出来的。如果没有浙江相对宽松的法制环境,要出一个陈有西也不容易。浙江同时也出了行政诉讼第一人的袁裕来,后者是全国唯一专门从事行政诉讼的律师,“民告官”成绩斐然。这些点滴,看似偶然,其实,和浙江的私营经济发达,而政府必须相对开明有关,否则,私营经济或外逃,或窒息。制度和产权,长期来说,是经济学家的研究对象。   陈有西律师是身家千万的律师,又是具有全国知名度的律师,你甚至可以说是企业家,同时,又不放弃自己的笔杆子,在陈有西学术网、其个人博客等平台发表对全国事件的看法,并不时去各媒体平台演讲,这些身份的结合,在多年前是不可想象的。   这依赖市场经济,依赖媒体进步,依赖社会空间的拓宽,同时,也启发了社会个体的自觉。商业和公益身份的结合,既有自给自足不做政客的好处,又有保守稳健的立场。从这个角度看,陈有西律师为代表的当今律师,已经超越了李国机、郑传本律师,后者只是处于技术和良知巅峰,同时,陈有西也超越了人权律师张思之,毕竟后者不是成功的企业家级律师。而,陈有西律师,已经从行业技术、良知,超越到宪政、法治的高度,其对制度的理解批评,是站在自己丰厚的私人产权基础上,更稳健,犹如《后汉书》记载之乡人见刘秀绛衣大冠,叹谨厚者亦复为之,乃稍自安。    开明犀利的咨议局议员   只是,到了宪政层面,陈有西律师的局限或将出现,如他的朋友喜欢开玩笑说他是“保皇党”一样,其实,陈有西的希冀,仍停留在论智库一文,“一身文武艺,货于帝王家”。如果招安了他,(他的同龄人将治国),未必一定会办好他的共和宪政,因为,陈这一代人,在底线上,或许还是国在家上,集体在个人之上的价值取向(这未必错),对以保证个人权利为核心的宪政民主,或许立场将有冲突。   对如何让中国国情接榫西方价值观为核心的宪政上,陈的见解,或仍在破的角度,尚未见到立的层面。虽然,旁观者充分理解他们希望稳健改革的良好愿望,可惜事与愿违。从这个角度看,陈有西的货卖不出去,留在草野江湖,或许将是一个开明犀利的咨议局议员,而在庙堂却可能是一个不算高明的改革设计师。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在美国律师可以治国,在中国,乃至东方,至少在很长一段时期,律师只能是法律匠,只有历经磨练、人脉丰厚的职业官僚才能治国。我们想,陈有西律师只要能坚持其公共知识分子情怀,秉承其雄心勃勃的企业家精神,其能起到的作用,将远远会超过货于帝王家的成就!   第一作者系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拉里戴蒙德《发展民主,通向巩固》页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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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斯伟江:重庆打黑模式的黄昏:小河夕照

斯伟江:重庆打黑模式的黄昏:小河夕照 ——黎猛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辩护词 进入专题 : 司法程序 重庆模式 打黑    ● 斯伟江        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马拉松式的庭审,我们终于熬到了大审判的尾声,这个审判,既审判被告人,也审判违法办案的公权力。希望我们的辩护,能给这我的当事人,带来一个公平的结果,虽然,他们没获得公平的过程。也希望对违法办案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我对公诉人的公诉词有点失望,依然是那么一套空洞无力的慷慨陈词,而无视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身负的法律监督职责。我曾提了书面申请,给你们,希望你们能肩负检察官职责,结果,当然,我本不该有期望。那么,让我尽我肩负的职责。           一,本案的程序违法问题:“集大成者”          本案是各种程序违法的集大成者,堪称“一代宗师”。辩护人只谈六个极其严重的程序违法,每一个都足以致命。          1. 违法管辖问题:          按照目前刑诉法的规定,小河法院确实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贵阳中院依据现行刑诉法第26条的规定,直接指定小河法院管辖是违法的。     贵阳中院指定函内容很简单,就是说,依据刑诉法第26条,将黎庆洪案指定给小河法院审理。在79年刑诉法下,这是可以的。79年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法院可以将本院审理的案件指定下级法院审理。而96年刑诉法修改时,将该条删除。现行刑诉法(96刑诉法)第26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将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审理。因此,贵阳中院的指定权力必须是下级法院将受理的案件移送。而本案中,依据刑诉法第24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地管辖法院是开阳县法院。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可以将案件移送给贵阳市检察院,再到贵阳中院审理,或直接由开阳县公安局送开阳县检察院,移送开阳县法院审理,然后,贵阳中院可以依据刑诉法第26条指定开阳法院移送到小河法院审理。     虽然最终也能到小河法院,但是,贵阳中院直接指定,就等于抽掉了开阳县检察院和开阳县法院受理该案,这是刑诉法26条规定的前提。因此,显然是违法的。而且,本案贵阳中院的指定函是2011年9月9日,而小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落款时间是2011年8月26日,此时,并没有指定函,小河检察院,凭什么把案子起诉到小河法院?这种破绽,其实表明,公检法已经开过协调会,所谓指定函只是走走形式。充分表明,这种严重违法的大三长会议重庆模式,是打开本案潘多拉盒子的起端。     所以说,我们开了二十几天的庭,花费了如此多司法资源的案子,严格依法来说,应该重新审理。辩护人知道,这种说法,在贵阳显得多么迂腐,事实上,贵阳中院也不可能再发回重审,因为,始作俑者,大三长会议中也有他们的份,虽然多是被动。但是,如果,你们要以法律的名义去审判他人,那么你必须以法律的名义来要求自己,打铁先要自身硬,自己不依法,却依法律名义审判别人,岂非赤裸裸地暴力审判?能怪被告人不尊敬法庭吗?     如果大家没记错的话,重庆李庄案二季,也是强行管辖,重庆模式的指责,决不是空穴来风。          2,大规模侵犯辩护权问题          毋庸置疑,小河法院对外地律师有一种恐惧症。这可以理解,本地习惯做菜、端菜、吃菜流程,这过程,辩护律师或只是一个过客。尤其是大三长决定的案子,在贵州通天,即便是外地律师,也可以难言之隐,一驱了之。因为,上诉,申诉都在贵州,天高皇帝远。重庆模式则采用抓捕外地律师的方式,来吓阻律师的有效辩护,贵州无非用了另一模式:先驱逐,后交易(和被告人)。     但是,本案的管辖违法是一个明显的事实,当律师对此进行抗争时,光靠驱赶,难以服人,故律师前赴后继,被赶者有四,举国舆论哗然。须知,贵州也是神州的国土,适用的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也受全国公众舆论的监督。重庆模式在西南一隅破产在前,贵阳司法自然也无搞独立王国的资本。本案长时间中止审理后,小河法院通过做被告人或家属的工作,解除了数十外地律师,取而代之的是,本地的法律援助律师。辩护人通过参与的庭审,对不少本地法律援助律师的业务素质、勇气印象深刻,然,在此谈的主要是程序正义问题,而不是对本地同仁的意见。     我国《刑诉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制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有律师,有什么理由去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如此大规模的解除外地辩护律师的事实,如果说出于被告人自发的行为,显然是掩耳盗铃。这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本案在审理到最后,部分被告人要求法庭恢复原来的外地辩护律师,何菊建、蔡丰等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的黄浩庭长等违法介绍律师,也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回避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虽然贵院予以否认,但并没有安排对质等以澄清。辩护人相信,法庭内出现如此的指控,本来就是法庭之耻。          3 .专案组违法问题          正如辩护人在法庭数次问公诉人,专案组的法律依据何在?公诉人答辩说,公安部办案规则第18条,和《警察法》第32条1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公安部办案规则第18条2 只解决了,重大刑事案件,可以在贵阳市局或者贵州省公安厅办理。但无法提供,为什么黎庆洪案,是贵州省公安厅和贵阳市公安局联合一起办理,本案中,既出现了贵州省公安厅刑侦大队的办案手续,也出现了贵阳市公安局的办案文件,混合办案,上级公安对下级的制约,荡然无存。总所周知,所有公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公诉人提供的《警察法》第32条,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命令,这是在警务保障一节。显然不是公安机关专案组的管辖法律依据来源,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这样的专案组,只能说,是完全违法的。     本案大部分证据自专案组取得,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这些证据,应该是不合格的。更何况,专案组的办案地点,又是违法的,仿照重庆的铁山坪,专案组选择了开阳城外麻子林山庄办案,公安部办案规则,和刑诉法的规定,都必须是看守所审讯,例外地点在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根据最高法院要求办理刑事案件参照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则》第18条、21条的规定,办案地点的违法,是无法补正的。也正由于办案地点违法,在麻子林出现了大量的刑讯逼供指控。而在看守所审讯的被告人,鲜见他们提出被刑讯,可见,依法办案,确实是保证公正的基本条件。          4 .非法证据不排除          本案被告人当庭提出的刑讯手段,有十数种,1,吊起来,直到受不了或者昏过去;2,老虎凳上皮带抽,抽昏死过去,喂点水,休息半小时,继续抽;3,老虎凳上不让睡,几天几夜;4,冷暖空调对着吹;5,拳打脚踢抽耳光;6,冷天电扇吹不停;7,老虎凳上手反拷后用皮带向上提,同时另一人晃动肩部,增加痛楚感。8,手铐反铐用脚踩;9,用弹簧脚镣夹脚,当庭验伤痕犹在;10,不让上厕所二十几个小时,必须配合说、签了笔录才行。11,隔山打牛,用电话本垫在胸口,用锤子敲打。     总所周知,我国的刑事审判就是书面审判,以纸“杀”人。因此,刑讯逼供,是重庆模式的必备作料,不然书面证据无法取得,就无法进行书面审判。法院就凭公诉人提供的漏洞百出的,看守所外伤记录,公安人员自己说没有刑讯的书面证言,在没有一个审讯录像,没有一个刑讯人员出庭的情况下,每次公诉人提供证据质证完,即宣布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驳回。甚至,有一个涉嫌刑讯的警察潘立新已经作为同案犯的情况下,不让其他被告的律师接触该被告人,潘立新作为同案犯部分、不涉及国家秘密部分事实,也不让其他律师参与。明显是为了掩盖警方刑讯逼供。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是赵作海冤案发生后,中政委主持下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一起制定的。可以说,制定规则的人本身,就是需要自我制约的人。所以,规则留了一些后门给公安和检察院。尽管如此,司法解释规定了,当被告人或律师提出刑讯逼供的线索后,举证责任转移到控方。而控方主要针对在侦查方控制的封闭区域(审讯室,看守所,麻子林等地),是否存在刑讯的问题,因此,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控方举证的核心证据是,审讯录像,审讯时在场的人出庭,审讯人员出庭。因为,在封闭区域,只有这些才是关键的人证,视听资料。因为很多刑讯,是没有伤痕的。     因此,检方提出的全部证据,基本都和被告人指控的刑讯事实,没有关联性。如伤痕,绝大多数被告提出的,不让睡,隔山打牛,空调吹,是没有伤痕的。对这些指控,就需要在场人证和录像。但是,检方没有提供。     对于看守所的外伤鉴定,检方多次提供的材料表明,本来该是医生进行检查身体,检查单上的检查人是警察,(而被告人说,实际并没有检查或者检查人是犯人)。这样的证据,形式上明显是违法的,和本案的关联性也是不够的。     对于,刑讯近4年后,仍有伤痕的被告人,如黎庆洪等,司法鉴定认为有伤,而,黎庆洪是直接从赛车场到公安局的,检方需要更强有力的证据,来解释,这些伤是自伤或者来自警方之外的原因,检方提供了几个骨科医生摸摸黎庆洪的骨头,就得出这个伤痕是来自黎的疾病,这居然能推翻司法鉴定!神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安排是,通过检察院的审查,中立的法院分配举证责任,以制约警方为破案而滥用暴力。而发生在小河法院的非法证据排除,检方非但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规定,进行检方的非法证据审查,反而帮助警方,掩盖事实,最后,法院完成最后一击,对明显没有完成举证任务的检方,采信检方的说法。如此非法证据排除,律师只能说,当检察官和法官一体时,只有上帝才能做辩护律师。在小河,公检法一体,即便上帝来做律师,也只能自己爬进棺材里,叹口气,闭眼,躺下。     如同一项竞技,公诉人可以违规使用十八般武器,而辩护人连规则允许、地上捡到的砖头都不能用,这裁判主持下的比赛,有公平可言吗?          5. 违法认定国家机密,非法剥夺律师的举证权。          贵阳公安局出具的《侦查终结报告》,在卷宗上并未表明是国家机密,在开庭,辩护人要出示该份证据,证明侦查机关程序违法。法院居然出具一个通知,称该报告是国家机密,合议庭依据什么法律能认定这是国家机密?《国家保密法》第13,14条3 规定,国家机密由出具文件的机关或者国家保密局定密。法院非该报告的机关,也非保密局无权定密。而且,国家机密的文件应该表明密级。该报告中没有密级,显然不属于国家秘密。     即便该报告是国家机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在公开审理的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第121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该报告系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关键证据,法院规定不能出示,完全违法。     其他的程序违法,如被告人重新聘请律师,不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休庭并给10天准备期限;公诉人提供新证据,不按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给律师足够的准备时间;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不给律师复制;绝大部分证人不出庭;没有给被告人对质的权利;开庭没有给律师至迟三天前通知。(违反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19条);这些违法的根源,都很简单,和重庆模式一样,不怕上诉,因为通天,上有政治护短,下有大三长(公检法联系)会议。          6. 鲸吞私营企业、个人的全部合法财产。          黎家的财产,最初来自黎崇刚饭庄,完全合法,然后黎崇刚将饭庄所得投资磷矿,是磷矿的法定代表人。黎家的主要财产都来自磷矿投资。黎崇刚是2010年9月被按上一个黑社会罪名,而之前2010年7月1日成立的71专案组,就开始把黎家全部财产都冻结,扣押,直接打到警察的个人账户。甚至,连黎崇刚两个孙子的保险款,都强行让保险公司中止合同,把钱退给警察个人账户,而不顾这样保险公司会受6万多违约金。即便指控成立,黎家也合法经营多年,现在把黎家所有财产都收完,其目的,就和重庆打黑一样,是为了不让黎家有请律师等自卫的能力。这样赤裸裸地黑打,有什么法律程序可言? 黎崇刚今天被公诉人撤回黑社会老大的指控,上面几乎所有的财产鲸吞,都证明违法。事实上,抓捕黎庆洪的父亲,弟弟,妻子,都是为了有理由把黎家全部的资产都没收,这里面的利益诱因是什么?这无疑也是重庆的榜样作用,因为我接触到重庆黎强的案子,情形一模一样,即便是家庭妇女,只要是股东,也必须是黑社会成员,以便没收财产。     或许,这才是打黑的目的,名利双收。政治上正确,可以作为政绩,金钱上,罚没的钱财政可以返还。这就是为什么有些公安机关积极黑打的原因。无利不起早!           二 ,“重庆模式”下的蛋          贵阳打黑去重庆取过经,实际上也是重庆模式的好学生。重庆模式有六宝,红太阳,专案组,大三长联席办假案;靠刑讯,抓律师,书面证据好定罪。这些特征,本案都出现了,甚至人家有铁山坪,贵阳就有麻子林。重庆抓律师,贵阳赶律师。先推定黑社会成立,然后围绕所需要的证据,通过刑讯逼供完成。等于先射箭,在射中的地方画一个靶心圆圈,自然枪枪中靶。贵阳也有六宝:大脑壳,麻子林,公检法联合办错案。靠刑讯,赶律师,学习重庆好榜样。辩护人这个观点的依据,是贵阳市公安局自己的报告。     贵州省公安厅71专案组《开阳县黎庆洪黑社会组织犯罪集团案件补充侦查终结报告书》     1,“7.1专案组在专案组组长、公安厅副厅长赵翔同志的直接指挥下,公安厅刑侦总队周全富、省厅刑侦总队打黑除恶三处代理队长沙征凯、毛俊明为付组长”。按照这个说法,71专案组是有贵州省公安厅领导办理的,和专案组报告下面盖章的贵阳市公安局,完全不是一个单位,省厅和贵阳市局联合办案,是违法的,刑诉法、公安部的《刑事办案程序规定》都没有提供相应依据。     2,本案存在公检法联合开会,定点清除,违法办案。     报告说,在贵州省高级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阳市中级法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等的大力支持下和协助下。报告第三页,“2010年6月7日,贵州省打黑办召集公检法司成员单位对黎庆洪涉黑案件开会研究形成意见,决定对黎庆洪涉黑案件进行撤回开展补充侦查”。而且,专案组成立在前2010年7月1日,而高院发回重审在后面,足见这是一个公检法联合安排的打黑案。如同吴鹏彬律师说的,这不是破案,这是围猎捕杀。     3,办案地点违法     报告载,专案组将办案地点选择在开阳县离县城4公里的麻子林山庄。这是学习重庆铁山坪审讯基地,在封闭办案的麻子林出现了大量的刑讯逼供。     4,民警签保证书,围绕黑社会犯罪四个特征,不达审讯目的,决不收兵。     报告中,全体参战民警签下保证书。保证遵守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竭力完成专案指挥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审讯组,对涉黑犯罪的嫌疑人和新抓获的涉案成员,围绕(黑社会犯罪的)四个特征,全面开展审讯,做到不达审讯目的,决不收兵。后面说和犯罪嫌疑人在耐力等方面进行较量和比拼。审讯组克服困难,连续作战。这点是和被告人在庭审上诉说不让睡觉,审讯人员轮班审讯是想吻合的。     这样的模式下,按照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大量的书面笔录,专案组副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赵翔两次提出,要把案子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把一心把案子办成铁案的出发点是值得反思的,甄别无辜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啊,公安机关领导能否给下属民警下一个指令,依法办案,甄别无辜,疑罪从无。为什么如果一心要把案子做死,就会不择手段。     5,对记者、律师进行调查     报告后面说,专案组正对叶萍等在北京律师周泽的授意下,带来《中国财富杂志》《南方周末》等记者进行采访,安排对黎庆洪涉黑案件进行不实报道一事开展调查。对数百名群众签署请愿书,展开专题调查;对多名律师违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甚至进行违法犯罪情况,安排专题调查。           三,实体上:四个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特征都不具备。          在以上这种围猎捕杀的重庆办案模式下,不办成冤案,是绝对不可能的。通过庭审,辩护人认为黎庆洪案的黑社会犯罪,四个犯罪特征,都不符合。简单分析如下:     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1. 帮会组织来自造假。          两高、公安部有一个打黑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纪要说:“黑社会组织者、领导者,必须是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本案中,黎庆洪根本对不上这个特征。所谓花黎帮、同心会、锅底酒名单都不是较稳定的犯罪组织。简而言之,花黎帮是黎猛在读中学生,只是为了在学校,不受人欺负而玩笑性质的一个所谓帮会,既无帮规,又无组织纪律,也没有稳定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     同心会是一个1999年,在黎庆洪等货车司机,在喝喜酒时成立的一个互相帮助的所谓组织,成立不到一年多,到2000年之后就不存在了。每个月缴30元钱,没有什么组织纪律,也没有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     曾令良家喝搬家酒(当地称喝锅底酒)做的通讯录,和所谓的组织,完全没什么关系。几乎所有的被告人都否认了这个喝酒联系单的组织性,大部分人手里没有拿到该名单。就喝一顿搬家酒,做一个通讯录,那么,我很奇怪,那侦查报告中,民警写保证书是什么性质?          2. 原始积累来自抄回锅肉的黎聋子饭庄,也没用于黑社会犯罪。          《刑法》294条规定黑社会组织性质之二:(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庭审的证据非常清晰地表明:黎崇刚很早在花梨开饭店,抄回锅肉,通过这样赚来的钱,1997年投资2万元于磷矿。而之前投资磷矿的范传习,是因为花梨乡政府在合同期满后,将范、朱凤伦,刘西林的采矿点,都提高到每个点2万元,朱、刘都同意重新签订合同,范不同意。因此,范退出了磷矿。朱凤伦是因为塌方事故,而退出采矿,刘西林是在采矿塌方,重新打井又被大水冲垮之后,心灰意冷,在2002年将矿以68万元,卖给黎崇刚,该合同完全合法有效。没有一份有效证据来证明是花梨乡政府打压其他投资者。     可以看出,黎崇刚、黎庆洪父子其原始积累,来自辛勤劳动,合法投资,在当时,投资磷矿风险很大,在投资的前几年,他的磷矿,还不如抄回锅肉赚钱,磷矿的价格是在近几年才涨起来的。投资企业,有赚有亏,这是非常正常的。     黎氏父子并没有将这些钱财投入违法犯罪行为中去,《会议纪要》规定,“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对此,检方没有一份有效证据。因此,这个构成要件也不存在。黎氏父子,包括黎猛担任管理的公司,没有一件违法行为。而把黎猛去看望,借钱5000元给其中学的同学,校篮球队的队友,都作为资助黑社会组织,非常荒唐。5000元的借款也迅速归还了。          3.打架斗殴来自强行嫁接。          《刑法》第294条黑社会组织犯罪特征之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黎家父子三人,均未有直接参与所谓打架斗殴,也没有指挥他人打架斗殴。本案中唯一黎崇刚参与的所谓打架斗殴,就是2007年,他在自己因为停车问题,在花梨乡无缘无故地被袁勇、陈忠发,喻军殴打,并砍伤。黎庆洪、黎猛,出于父子亲情,为了抓住这些凶手,进行围追堵截,这不说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也是人伦中值得褒扬的事情。最后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理了袁勇等人。现在检方居然颠倒黑白,把此事作为黎氏父子有罪,真是没有天理。我不知道以后各位父亲被打被砍之后,你们是否会让凶手扬长而去?这是我们社会法律,道德鼓励的行为?     《会议纪要》规定,违法犯罪活动,有组织成员以组织的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等。本案中,起诉书指控的全部打架斗殴行为,都和黎氏父子无关,是谭小龙等各个被告,自己和其他人因为各种原因而起的打架斗殴,黎家父子,既没有指挥,也没有提供犯罪工具,更没有提供钱财。是专案组活生生嫁接了一些人在黎氏父子头上。嫁接手段是刑讯逼供,让何菊建承认,说默认谭小龙等加入同心会,指认黎氏父子,强行嫁接。          4.没有保护伞,称霸一方纯属想象,没有丝毫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犯罪必备特征之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起诉书指控的保护伞,主要是指贵阳市公安局的两位警察,都因为涉及索贿被抓。此时,黎庆洪等已经全部被抓,在看守所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两位警察根本就不可能构成保护伞。     另外所谓保护伞,是1997年黎崇刚承包矿石时提供帮助的乡党委书记杨玉伦。如前所说,黎崇刚承包矿山,是合法取得,并无证据证明乡政府有打压其他矿主的行为。一个乡的党委书记的保护伞,也无法满足起诉书说的,黎庆洪犯罪集团,在开阳称霸一方,为非作恶。     私营企业家,拿出自己的原始积累,在政府缺钱的情况下,投资煤矿,开公司,提供就业机会,是对国家的经济是有突出贡献的,黎家并无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没有丝毫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是通过刑讯逼供,炮制口供,按照以上四个特征,企图制造黑社会犯罪的铁案。好在,本案通过长时间的庭审,通过被告人当庭揭露,部分证人出庭,完全可以说,以上四个特征,都不成立。检方在审判的后期,放弃了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大部分举证,是明智之举。     四.关于黎猛涉嫌赌博罪这完全是一个构陷的罪名。开立涌鑫电玩城时,黎猛不是涌鑫电玩城城的股东。他是07年因为借钱给刘瑜,刘还不起,而给他10%的股份。他不是涌鑫电玩城的实际经营者。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强迫被告人黎猛、其他证人做虚假供述,但无其他客观证据。而且,公安机关已经对涌鑫电玩城的涉嫌赌博,进行过正式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事实,一事不再罚。公安机关在胡搞黑社会的时候,学黎聋子抄“回锅肉”,知法犯法。           尊敬的法庭:          法庭尊贵,不是因为你们执法者,而是,你们行使的权力,是你们身后,国徽象征的国家赋予的裁判权,这种裁判权力,是超越自然的,是神圣的。你们裁判对错,不但关系五十七个被告一家的福祉,还关系着国家,是否提供了矫正正义,赏善罚恶,除暴安良。刑法本身的功能,除了威慑,就是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矫正犯错的人。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犯错,如何矫正所谓犯错的人?谁来矫正国家权力?古话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如果,国家对不起这些被告人,又没有给于救济渠道,同态复仇,不是没有可能。这么多天的开庭,虽然合议庭多次严重违法法定程序,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但辩护人,对神圣的审判权依然敬重有加。因为,如果这次审判不公正,正义的审判必将到来。     最好的执法,应该是公安机关时,就能甄别,罪与非罪。黎庆洪案,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应该清楚,但是,办案报告中说,这是政治任务,厅长督办,副厅长作为专案组长,非办成铁案不可,贵州省高院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中说,本案黑社会组织犯罪事实不清,警方非得做成事实清楚,今天的小河,清澈见底,无法浑水摸鱼,黎家的黑社会到底是成立不了的。     其次的执法,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甚至审查起诉时,就能甄别罪与非法,保护无辜的人。可惜,检察院也没有做到,把法律规定应该互相制约的检察权,牢牢地捆绑在公安非法办案的马车上,末路狂奔,直到今天。我能感觉到公诉人举证过程的痛苦,这种痛苦,源自检察机关失去自我。导致诸多被告,对检察机关非常不满,对检方的形象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     再次的执法,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能还无辜的人一个公道,也算起到了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无愧法院的天平。贵院在审理过程中,尽管存在一错再错,但是,还是有最后一次机会,就是提供实体正义。辩护人注意到在庭审过程中,法院逐步给很多被告,取保候审,这是积极的讯号,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坦白说,所以本案是违法集大成者,一是因为,案件被曝光了。类似情况,或多或少,存在于全国大多数地方。但是,本案的大问题是,以错误掩盖错误,导致法律尊严荡然无存。如果今天曝光在全国公众之下的案件,法院都无法提供一个公正,那么,我国政府所提出,中国是正在建设法治的国家,这种说法,将被小河法院的判决,打一个响亮的耳光。国家的法治方向、荣誉,要大于贵州省公安厅领导的面子。国家一定要警惕这种重庆文革模式的学习者,其心必邪,除恶务尽。尤其需要追究领导责任。《周易》说:损上益下,民悦无疆。自上下下,其道大光。反之,天怒人怨,日暮途穷,怎能稳定?     在逐渐透明公开的阳光下,小河弯弯,水清无鱼,公安硬要把一条木鱼当食人鱼,检察非要证明木鱼凶猛会咬人,如果法院还能采信这种说法,辩护人将分别送四个字,当代赵高,和当代子婴。赵高、子婴的结局是什么?     辩护人听完黎猛自己的辩护,感觉就是公权力滥杀无辜。一个20岁就工作,22岁入狱,经营开典当行,任房地产公司副总,前者无一起违法收债;后者无一例暴力拆迁。这是黑社会骨干?无故关押近4年的年青人,犹如在监狱里又上了一个法律本科。这种冤案制造,令人发指。如果不追究冤案制造者的责任,真是天理不容。     最后,经常有善良的人问我,既然黎庆洪不是黑社会,黎家也是富贵者,好礼施,在乡里名声很好。为什么公安要搞他。说实话,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道,如果,老天给公诉人、法官、律师一个发财致富的机会,如黎庆洪一样,我们或许也会感谢自己辛劳的父母,庆幸自己的好运,并乐善好施。但,绝对不会想到,这种富裕,也会带来这么多年的牢狱之灾。为什么是黎庆洪?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不制止这种重庆打黑模式,下一个黎庆洪,可能是任何一个人!     旁观有钱的民营企业家出事后,你我可能会庆幸,还好我不是那么有钱。但是,本案中受冤屈待遇的,有企业职工,有水果摊贩,有在外打工的民工,有企业高管,检察官。公权力兽性大发时,谁管你贵贱老少!     重庆打黑模式已经日暮,小河审理的这个案子,应该是该模式的回光返照而已。这个国家已经、也应该走向正确的方向:尊重法律。本案公安、检察曾绑在重庆B&W牌战车上一条道奔黑,如最后法院也不能提供正义,肩负职责,捍卫法律,整个司法机关,就全线崩塌。重庆模式,死灰复燃,长此以往,会把黎庆洪等逼成黎元洪!     最后,我想对所有被告人说句话:尽管你们遭遇了许多不公平的待遇,但是,不管如何,你们可以看到,法律在一点点发挥作用,正义在一点点实现。历史表明,正义从来不会缺席!所以,你们以后出来,他们冤枉你们是黑社会,你们不要以后真变黑社会,实施暴力报复。这样快意恩仇,是又一次非正义。记住,我们千里迢迢来帮助你们,不是鼓励用暴力,而是希望法律能被尊重。你们出来,生活得越好,是对迫害你们的人最好的复仇。在巴黎公社墙上写着:我们指望于未来的,是正义而不是复仇。你们千万别忘记了,正义之神,也手握宝剑!伸冤在我,我4 必报应!西北望重庆,报应何其速!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斯伟江     2012年7月9日          1 《警察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2 公安部《办案规则》第18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案件,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3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 这里指正义之神    进入专题: 司法程序 重庆模式 打黑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banxian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诉讼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5435.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作者博客,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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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重庆打黑,法院把钱划归政法委!(黑吃黑)

@斯伟江:重庆打黑,法院把钱划归政法委!有图有真相。 相关日志 2012/07/08 — 同王立军关系密切的两警方高官被押出重庆 2012/06/25 — 重庆岁月:一个警察的独白 2012/06/22 — 英媒称薄熙来涉嫌侵吞重庆希尔顿酒店 2012/05/29 — 薄熙来重庆打黑- 抹黑律师李庄会议实录 2012/05/07 — 传重庆复查薄熙来打黑逼供行为 2012/05/03 — 华尔街日报:重庆释放两名沃尔玛员工 2012/04/26 — 金融时报:重庆“打黑”案当事人申请重审 2012/03/30 — 德国之声:王立军“黑打”,威胁他人作伪证 2012/03/23 — 打黑被否定?重庆检察院公诉人么宁被免职! 2012/03/19 — 薄熙来势如山倒 质疑“打黑”报道重现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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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那些停职的法官们!

2012年07月03日 10:10:05 这是我2010年在赵作海案发时写的评论,转送给在小河的公门中人,或许是苛求了。 自从那个谁谁写了一篇那些忧伤的年轻人之后,忧伤的某某某似乎成为时尚。虽学不了LADYGAGA的时尚,人家毕竟是今年时代(TIME)排行榜的老大,学一学那个谁谁还是可以的。佘祥林案后,政府并没有反思,任何制度性的治理沉疴的措施都没有出台。现在佘祥林第二出世,我等庸众们只能借此标本,向政府尸谏。当然在网络实名制实施之前,是无头尸谏居多。 年轻人都已经不忧伤了,做工的忙着心理按摩不跳楼,上学的忙着考这种那种的证书,毕业的忙着找这个那个单位或关系,都快转晕了,哪里有时间忧伤。偌大的天下,真正现在忧伤的,我看也就河南拓县赵作海老家的三个被停职的法官。 时光如梭啊,11年过去,这几个法官居然不如侦破此案的警察们,获个一官半职,更不能和那个学煤矿的政法委书记,人家在外面玩呢!如赵案的检察官说,这政法委(领导)定的事情如车轮滚滚,谁挡着就压死谁。当然,他说的压死最多就是停职或者去职。按照现在的潜规则,如果领导拍板的案件,下面硬顶,结果有三种。领导开明的,此案下属赢。但是在领导心中是有才不听话,下次要重用时,可能不会用的,也并不意味着政治生命的终结,因为领导时要换的。而且也有难说,谁敢说体制内都没有正气,有的领导就喜欢这种下属。第三种,领导不开明的,换个人审,(请注意,领导有这个权力的,我国没有分案件的法律规则)。案子照样做掉了,法官可能会被调到其他非办案的部门,譬如立案庭,研究室,后勤装备等等,这种即使是平调实际也是惩处。这就是所谓车轮滚滚,挡我者“死”,其实,也未必,也有部分说法为自己找借口。 显然,庸众们都会选择做庸官,领导夹菜我转盘的事情不敢。有批示,有条子的案子,大家都照办,谁管法律上写着要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自由心证确信其是构成犯罪。法律的化身是人,具体落实到法院就是领导。法官也没有什么其他途径可以挑战领导的决定,拿自己的职位去挑战权威,一般人都不会做。因为,我们都是庸众。然而,这种阿伦娜说的平庸的恶的后果呢? 赵作海狱中的4015个日起日落,妻离子散,这就是一个法官或许无法升迁、转换岗位的代价,请仔细看,这只是或许。有时,其实,你顶一下,上面的人未必一定敢违法硬压,这种都是有代价的。是你自己选择了做庸官,上面才会把你当机器零部件,严格来说,你不是齿轮,无论是法律规定上,抑或现实生活中。清夜静思,你一个职位,人家十几年自由,如聂树彬是一条人命。你作为一个人,别说官,衡量一下,孰轻孰重? 然而,正是人性,都有侥幸心理。赵作海案几年才发一个。我不会那么倒霉。贪官们也是这么想的。所谓伸手必被捉,那是神话。犹如彩票站总有顾客,监狱里也总有贪官。里面的贪官只是彩票中了奖。没中奖的呢?在外面玩呢! 正是人性,都容易掉入平庸的恶,温水煮青蛙,在没有建立保障高素质法官、法官终身制的制度,以政法委,(其实规定中政法委并没有拍板权,只有协调权),纪律、执行力等来架空书面法律条文,是何等容易! 那些被停职的法官们!那些没中彩的庸官们!那些庸官后面可悲的庸众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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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墨西哥制度革命党的故事!

  第二篇.墨西哥:(执政党)从仲裁者到争讼者   在美国,中国人习惯叫墨西哥人叫老墨,不清楚出处。大概人其实骨子里都自大。喊老美,小日本,鬼佬等。老墨在美国的南边,抬个腿就进美国,所以,拉丁裔(老墨后裔居多)马上超过黑人成为美国第二大少数民族,最高法院也获得一席之地,接下来,搞个总统当当也不是没可能。   墨西哥的革命制度党(PRI)从1929年当政以来,一党独大直到2000年输掉总统选举,享年71岁。不过,其不是被革命革掉的,是被选票箱一点点选掉的。到了1994年的时候,其已经失去下议院的三分之二多数,下面的州也有输给对手-革命行动党(PAN)。   墨西哥的革命不是一个政党打下天下的,是多种力量的集合,所以,革命后催生的革命制度党(前身为国家革命党,也可以简称国民党),本身就是为了减少通过暴力夺权的模式,实施和平转移权力。革命制度党就是用党内制度,把政权和平交棒。因此,革命制度党也没有把其他政治势力全部清除干净,允许反对党存在,除了墨共。不让墨共合法生存的后果是,墨共去打游击。(足见合法存在的好处)。1978年,墨西哥才让墨共合法化,也是墨共搞暴力斗争,两败俱伤的结果。但是,国家制度党通过买票,舞弊,操控选举等方式,一直牢牢掌握总统,议会两院的绝对多数,宪法规定修改宪法需要两院三分之二多少,革命制度党可以轻易通过,这个现象在一些其他国家也是常见的。宪法从1919年制定开始,总共被修改400多次。每一人总统在任期初都会提出要修改的宪法事项,可见,这宪法真不是特别神圣,议会也被光荣地成为橡皮图章。   总统:宪法上总统权力是有限的,实际上总统权力是无限的,因为总统同时是执政党的党魁。开始,有人想搞终生制总统,结果其他老干部不服,有暗杀的,暴力的,结果,精英内部达成一个妥协,总统只能干一任,任期六年。总统位置在革命家族内部流转。前面有第四、五、六任总统被党的创始人之一前总统Calles(在位1924-1928)操控,直到1934年,CALLES挑选的总统Gardenas(卡登)不愿做傀儡,1936年彻底搞定垂帘听政者,开始走自己的路。卡登开始搞他的土地改革,实际是落实宪法上许诺给农民的权利。保守的最高法院开始杯葛卡登的土地改革,卡登迅速解散最高法院,重新任命了全部法官,并修改宪法,把法官人数从11人增加到26人。(后来又改回11人),据说,富兰克林罗斯福新政时,遭最高法院狙击,也动念头增加法官人数。可见,法院里法院人数越多,权力越小,不用说成百上千的最高法院了。很多年轻的最高法院法官到国外交流,把法治国家的人看呆,我朝真是人才辈出哩。   任期,卡登把法院任期从原来宪法规定的终身制,改为六年,和总统任期一样,一朝天子一朝臣。后来法院众生制在1944年重新被设立,不过,那个时候,法官们已经很乖了。当然卡登也是萧随曹规,因为1928年的Calles总统,那个“毛主席”在位时,就修改宪法,授予总统权力提名法官,并减少参院通过比例到多数通过即可。即使到了1944年终身任期制后,几乎每个总统也会把最高法院法官换成自己的亲信,可见,没有其他制度配套,光一个法官终生制也靠不住。40%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干不完六年,超过21年的只占2%。总统等党派掌握法官的升迁和调动。这些对控制法官来说,基本上已经足够。   权限: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即使有时行政诉讼中会涉及到某个法律不当,只有个案的效果,不影响法律的实施。执政党对法院的授权是,足够强大以对付官僚机构中的不一致,足够软弱到公民无法用法律在法院挑战威权。这个定位可以说,一直要延续到1994年的司法改革。一般来说,法治国家,法院是证讼者之间的仲裁者,在墨西哥,这个最终仲裁者是总统,恐怕其他威权国家也不例外。   话说国家制度党的日子在经济繁荣时期,春风得意,墨西哥也有过经济奇迹,我以后写到的智利什么的威权国家都有过经济奇迹,但是,最终都无法避免独裁下台的命运。孙大炮100年前说的潮流难当,确实名言,惜乎说得太早了些,大炮之所以为大炮,其非无因乎?   老话说风水轮流转,经济也不可能一直好下去的,花无百日红,林青霞也会变老的。墨西哥的经济终于慢慢走下坡路,革命制度党成为腐败和假选的象征。繁荣不再,民心渐失,反对党慢慢也就强大起来。毕竟是舞弊,选民顶真起来,最舞弊,票数毕竟还是管些用的。1976经济危机后,保守的革命行动党得了不少商人的支持。1989年,国家制度党内的左派出走,成立民主革命党。这一左一右的夹击,让执政党日子不好过。   到了1994年,革命制度党的总统候选人被刺杀,新任总统Zadillo(扎地咯)是其竞选总指挥,94年的选举被置于国际观察之下,墨西哥债务危机未除。新总统及其党内精英都已经看出,大势所趋,反对党革命行动党宣称目标是1997年就能取得议会控制权,2000年赢得总统选举。事实上,不少地方议会上,反对党已经占多数。扎地咯总统就开始谋划司法改革,想用司法来赢得政治主动,因为,即使2000年丢掉总统,法院是终身任期,加上议席比例限制,反对党也无力修改宪法,换掉法官,因此,自己人的最高法院可以作为一个政治平台对付反对党的总统。其实,一旦最高法院有违宪审查权,就可以制衡这些地方议会的立法权。1994年开始,修改宪法,授予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但是,有一个敏感领域,总统仍不敢放手给法官,就是选举争端,说白了,靠舞弊取得合法性的政权,一般都会设立一个更容易操控的选举委员会,来决定选举事项。事实上,有时,即使是自己任命的法官也未必全部靠得住。   1994年修宪的司法改革,集中在执政党的薄弱环节,授予最高法院有限的违宪审查权,对法律来说,法律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可以提起违宪审查诉讼。目的很简单,之前通过的法律就别忙乎了。而之前的法律都是革命制度党通过的法律。之后,立法越来越困难,到1997年,执政党已经失去了下院的多数议席。总统英明啊。不过,由于1994年,革命制度党已经失去下院的绝对多数,故修宪要反对党合作,革命行动党就有谈判权。革命行动党的宗旨就是加强司法独立,支持违宪审查。在革命行动党的坚持下,最终修正案,把总统提名的联邦司法委员会人数从2人减少为1人,把有权提起最高法院违宪审查的议会比例从45%下降到33%,使自己也有权提请违宪审查。把规定违宪审查权需要11个法官中9个同意,减为8个同意,即可宣告无效。另一左派反对党要求彻底司法改革,几乎就是砸烂公检法,当然无法获得支持,革命制度党和革命行动党票数足够,就霸王硬上弓。94司法改革就那么搞成了,各有各的算盘。   一旦权在手,便把令来行。最高法院慢慢就开始独立起来,当然,最终独立要等反对党2000年上台,他们就本能地独立了,毕竟他们都是革命制度党提名和任命的。在司改通过的4年后,1998年,最高法院宣布某州选举法违宪而无效,这个选举法是为了保证执政党在某个州,只要是选票得第一,那怕不过半,就能得过半的议席,因为,当时执政党在该州最多只能获得40%的选票,然,仍想如以前一样掌控议会。此法被宣告无效后,该州就立马变颜色。2000年变天后,最高法院的独立性就显露无疑。墨西哥的陈水扁FOX总统就开始输官司。   老墨的经验看,要当政者主动改革,是需要在野的压力的,没有压力,老墨的革命制度党也不会搞司改。没有制约的权力是纯海洛因,没有外力,如何戒得掉?墨西哥的政治从选票开始,以选票转型。(经济危机在其中扮演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然后,其需要更多的时间,才能走上阳关道。06年的选举,革命制度党候选人再次输掉,革命制度党学习革命行动党的老本行,搞了大规模游行,弄得乌烟瘴气,说到底,还是选举委员会公信力不够的结果,(或者没交给司法最终裁决),如美国,布什戈尔之争,美国最高法院轻易搞定。从这点看来,一向只对自己党负责,不对国家负责的革命制度党真他妈的活该。   不过,革命制度党毕竟祖先积德。用数人头,而不是赶尽杀绝反对派的好处,就是,革命制度党09年又通过选票控制了墨西哥的两院,风水轮流转,给对手一条生路,就是给自己一条生路。中国国民革命党如此,老墨的制度革命党也是如此。别看皮肤,语言,文化,历史,性相近,习相远。给个制度,都会适应。红玫瑰,白玫瑰,条件允许,老百姓都要轮着来。没有条件,以后条件成熟也要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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