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Global Voices | 乌克兰:舍甫琴科转战政坛

十月廿八日乌克兰国会大选 整三个月前的七月廿八日,足球明星 安德列.舍甫琴科 宣布他将退出球坛 进军政坛 。 许多乌克兰球迷相当失望,而这已经是委婉的形容。倒不是因为他决定从政:毕竟名人为各方政治势力背书或是参与政治已习以为常,乌克兰也没什么人还认为他们是为公众利益着想。舍甫琴科的问题在于他选择在下次选举中代表的政党。   作者 Veronica Khokhlova · 译者 Hsu-Lei Lee · 阅读原文 en · 则留言 (0) 分享: HEMiDEMi · MyShare · Shouker · facebook · twitter · reddit · StumbleUpon · delicious · Insta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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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屈学武: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反思

屈学武: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反思 进入专题 : 嫖宿幼女罪    ● 屈学武        我国立法机关通过1997年刑法第360条第2款,增设了一项新罪名–嫖宿幼女罪(以下简称嫖幼罪),尽管当时的立法本旨确在更好地保护幼女,但15年来的运作实践已经检验出其施行效果不佳,加之该“个罪规范”之设置本身也具有不合理性、不适法性以及其所导致的负价值大大高于其正价值性等。据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幼男幼女并恢复国家深切关爱、关护幼儿的良好形象,我们主张即行取消现行刑法上的嫖宿幼女罪,另设专门针对幼儿的性生理、性心理健康权益保护的“类犯罪”–“对幼儿的性侵犯罪”。理由如下:   第一,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本身具有不合理性。理由有二:   (1)各国刑法、包括中国刑法均认为:十二、三岁的幼女(更小者自不待言),在是否愿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问题上,一概不具备同意与否的性生理、性心理能力,而无论某位幼女的面相、体形看来是显小还是“成熟”,也不以她自己的承诺为准。据此,英美刑法上又称其为不达“同意年龄”。因为十二、三岁或更小的幼女性器官、性生理、性心理均未发育成熟,所以,法律在事实上不会赋予此类幼年人有任何“性自主权”。正是为了有效地保护此类幼年人,各国刑法才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者,一概构成强奸罪或者“对儿童的性侵犯罪”,这才是刑法对幼女的有效保护并同等保护。   问题是:我国刑法也通过其第236条第2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确认不问幼女是否同意,但凡“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都构成奸幼罪。这就无异乎我国刑法也确认十二、三岁的幼女根本不具备“同意与否”的生理、心理能力,她们的所谓“同意”一概无效。既然都是懵懵懂懂的幼女,即使是收受了钱财的幼女的性生理、性心理能力也不可能陡然就“提高”了,她们因而就“应该”达到“同意年龄”了吗?可她们仍然只是十二、三岁甚至更小的幼女啊?可见“分别立法”是建立在对同为少年儿童的身体、身心发育条件的完全相反的不科学、不合理的假定基础之上的,此其不合理性之一。   (2)将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所含的)奸幼罪中剔除出去的不合理之处还在于:奸幼罪所保护的法益应为幼女的性生理、性心理健康权益而非“性自主权”。由于国家法意根本不主张幼女有什么“性自主权”,因而强奸的对象若是成年妇女乃至14周岁以上的少女,行为人务必“违背妇女的性自主权”,否则不能成立强奸罪。但刑法关于奸幼罪的设置,鉴于其保护的不是什么幼女的“性自由权”,因而奸幼罪所保护的法益实为幼女的性生理、性心理健康权益。   既然如此,刑法对所有的幼女应当一视同仁,而不能如我国现行刑法那样–将十二、三岁的幼女分成两类:一类(良家)幼女即使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也被纳入强奸罪;二类(所谓失德)幼女同样是“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刑法却不再保护她们的性生理、性心理健康–此类被害行为都被剔除于奸幼罪之外。如此立法例,真是闻所未闻!   当然,对此分析,我国也有学者明确反对。有学者指陈“有人认为刑法中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就意味着认可幼女的性处分权、性处置权,我认为学界从来没有这个认识。因为如果承认它就意味着不构成犯罪了,它现在不仅认为构成犯罪,而且构成的犯罪甚至于其处刑一般而言比强奸都重,这本身就是排斥了幼女的性处置权的存在。”1   个人认为,这种说法的失当之处恰恰在于:首先,嫖幼罪的处断刑并不比奸幼罪还重,对此,本文将在其后专门述论;其次,立法上如果也认可幼女根本不达同意年龄,就应当直接定性为奸幼犯罪;或者说对幼儿的性侵犯罪。然而立法上采取的恰恰是另设其他罪名的作法–这是明显的不平等保护,是有差别、有歧视的保护。反言之,这种歧视性立法,很难令人信服立法上也认可此类幼女之“同意”无效。这就好比某位成年男子与一个12岁的幼童草签了一份劳务合约。双方约定:只要小孩挑上男子捆好的、重约一百斤的货担走上10公里、送到男子指定的地点,男子就给付小孩1000元劳酬。幼儿同意了,他跌跌撞撞地歇了数次气以后还真的送达了,男子也“如约”给付了其1000元“酬金”。试问,似此案情难道仅仅是简单的民事无效行为吗?显然不是。刑法为什么要通过刑法第244条之一规定一项“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那就是因为这种所谓的“合约”行为本质上是对幼童身体的残害、而无论幼童同意与否,也不论幼童是否收受了钱财。幼女也一样,不满14周岁的幼女,都只十二三岁甚至更小,她们的性器官、性生理、性心理均未成熟,根本没有能力去接受此类性行为,因而即便她同意了,幼女也收受钱财了,行为人之奸淫行为仍是对幼女身心的极大残害。2 也正因为如此,在《儿童权利公约》基础上形成的《斯德哥尔摩宣言》才称此类幼女遭致了性剥削。就此意义看,在都是“同意”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下,所谓“被嫖宿”的幼女与其他“同意”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幼女相比,前者受到的伤害或可说更大,因为她们还遭致了“性剥削”。   第二,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本身具有不适法性。   1、有悖于《公约》第2条的无歧视/无差别保护原则。我国于1990年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1992年4月2日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第3条分别规定了针对儿童的“无差别、无歧视保护原则”(又名平等保护原则)及对儿童的“优先保护原则”。然而,如上所述,同样是“同意”、同样是不达同意年龄,我国刑法采用的却是有差别的保护。   2、有悖于《公约》第3条法定的针对儿童的优先保护原则。我国刑法将对幼儿的性剥削、性侵犯,移至分则第6章第8节关于“风化管理”类犯罪之中,说明我们是“秩序保护优先而非幼儿权利保护优先”,具体地说是风化管理秩序优先、而非幼儿的性心理、性生理健康权益优先。所以,这一规定也有悖于公约的优先保护原则。   而众所周知,已经批准生效的公约对各缔约国均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各缔约国理当根据《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及其他规定,做出“照应”公约规定的“内国法”上的适度调整与修改来。就此意义看,1992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于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可谓我国对《儿童权利公约》相应条款的法律履行。继后,在《儿童权利公约》的共识下,第一届反对“对儿童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在斯德哥尔摩召开并形成了《斯德哥尔摩宣言》,这些国际公约及宣言都着意回避了“卖淫”、“嫖宿”等有辱人格、有碍儿童身心健康的提法,而使用了相当中性的、儿童遭致了性剥削、性虐待、性侵犯等字眼。   然而,我国却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从奸淫幼女罪中分离出一个“嫖宿幼女罪”来–遭致“性剥削”的受害幼女因而在事实上被法律赋予了“卖淫女”身份。我国《刑法》第359条更是在罪名上即为“引诱幼女卖淫罪”。 尽管当时的立法初衷,的确可能出于为了更好地保护幼女。特别是,公约刚刚生效于我国,国内即便是业内人士也未必谙熟公约的每一条款。但起码,这一立法在客观上没有遵循《公约》所要求的无差别/无歧视地“平等”保护儿童及对儿童的优先保护原则,故而不能谓之其合理适法。   当然,对此也有学者强调:有的幼女确实长相成熟,自己还隐瞒了年龄,立法上也不能顾此失彼啊,因为即便是嫖客,也有个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对此,我们的回答是:第一,嫖客的合法权益固然应当保护,但是与幼女相比,无论从情理上还是根据上述公约第3条的规定,对幼女的权益保护都应当优先。其次,立法只对“一般性”的冲突关系做出犯罪规制,司法上才有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裁断”的问题。毕竟,十二、三岁的幼女长得像少女、“嫖客”又十分难以查对的情形乃属极个别、极特殊的现象。所谓法有限、情无穷、事无限。立法机关不能就所有的特殊情形逐一设法,但特殊情形在司法场合完全可以酌情裁断。例如司法过程中在查证个别嫖客在当时情形下,确实欠缺关注能力,很难甚至于根本不可能发现对方还是幼女的话,司法上或可酌情做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有罪免罚甚至“出罪”的裁断来。更何况,英美国家都明文规定,每一位要去从事所谓性交易的人,都负有关注“对方是幼女还是少女”的法定“关注义务”。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保护幼儿的性生理、性心理,针对此类犯罪,英美国家还实行严格责任制。由是,某位所谓“嫖客”即便真的发生了事实认识错误、即便他真的碍难发现对方还是幼女,根据英美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他也不得不承担刑事责任。当然,迄今为止,从理论上讲,我国实行的还是责任主义的刑法原则,无罪责则无刑事责任可言。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对个别很难甚至根本不可能发现对方还是幼女的行为人,司法上或可酌情做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有罪免罚甚至“出罪”的裁决来。   第三,嫖幼罪的设置所产生的正价值大大低于其所导致的负价值。   尽管1997年刑法增设的“嫖宿幼女罪”之立法本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幼女,但没想到,这一新型犯罪的设置,反倒招致了对很多被害幼女的二度、三度甚至终身伤害。试想:除“小小年纪就被奸”这第一重伤害外,按“嫖宿幼女罪”来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对她们就是“二度伤害”;再对那些介绍或引诱幼女卖淫的人分别侦查、起诉的全过程,无疑会“三度伤害”到这些不得不经常以嫖客的相对人(即卖淫女)的身份去作证、去应诉的幼女。判决结果出来了,一方面严惩了嫖宿幼女的嫖客、引诱幼女“卖淫”的引诱人等,但与此同时,幼女也被法律标签上了“卖淫女”身份,我国《刑法》第359条第2款就被正式冠名为“引诱幼女卖淫罪”–此一冠名法即可谓此类“身份标签”的最好脚注。   15年来的实践已经表明,上述立法,加之嫖幼罪的司法、判决到执法的系列过程,已经使无数幼女遭致远过于“嫖客”对她们的身心伤害。这种伤害不仅囿于二度、三度伤害,甚至可能终身。不少幼女因而患上了心因性精神障碍(即精神失常)、有的数度轻生;还有的人成年后,由于难以成家、立业,就真的步入到靠卖淫为生这条黑道了。而最轻的伤害也是“失学在家”–可这对失学儿童本人而言也是天大的事;对于整个祖国的未来,更是天大的大事!所以是到深刻反思我们这一立法的时候了。   第四,关于法定刑轻重比较及减少死刑规定的问题。   虽然个人认为不能仅凭此罪与彼罪的法定刑(或宣告刑)轻重来评定嫖幼罪的存废。然而,鉴于不少圈内人士都认为嫖幼罪的起刑点更高,能更加有力地打击嫖幼罪、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幼女。这里不得不就此做出说明。3   个人的看法是:既然是幼女,就只能针对刑法第236条第2款所规定的奸幼罪的处断刑来与嫖幼罪比较。据此,虽然强奸罪的起刑点仅3年、低于嫖幼罪的5年。但奸幼罪的起刑点却应考量为6年。这是因为,236条第2款明文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换言之,奸幼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它的处断刑应为6至10年(保守一点,也应当是5年半至6年)。也就是说,强奸罪的起刑点是3年,但奸幼罪的起刑点是6年。更何况,奸幼罪的场合,同条第3款还为其设置了情节加重犯,例如奸淫幼女多人、轮奸幼女的,其处断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由此比较可见,奸幼罪的起刑点是6年有期徒刑、最高刑除死刑外,还有无期徒刑,嫖幼罪的起刑点是5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二者两相比较,何高何低呢?   当然,面对最高法定刑,也有学者称,对有的被强制卖淫的幼女,可直接适用强奸罪,法定最高刑也就挂死刑了。–这种说法的牵强之处在于,既有“强制”行为在先,此类情节本身就不再符合嫖幼罪的犯罪构成而是典型的强奸罪了。据此,这里挂死刑的仍然是强奸罪而非嫖幼罪。   此外,还有学者关于“嫖宿幼女罪单独成罪,不再挂死刑,也是考虑到国际上减少死刑的压力”的提法,4 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也不能成立。因为:(1)增设嫖幼罪之后,当时的死刑刑种仍是68种,并没有因而减少,因为强奸罪中的情节加重犯(含奸幼罪)仍然挂有死刑。(2)“减少了非暴力强奸的死刑”的说法同样不能成立。因为强奸罪中的情节加重犯,仍保留了奸淫幼女多人、轮奸妇女(含幼女)的、非暴力可判处死刑的情节。所以,所取消者只是“嫖宿”了幼女的嫖客的死刑而已,这就难怪民众之义愤了。   还有学者担心:取消嫖幼罪后“结果可能适得其反。由于强奸罪起刑点比嫖宿幼女罪低,取消之后,钟情于幼女的买春者,很有可能反而被轻判。”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这是因为:其一,如上所述,即便按现行刑法规定,(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2 页: 1 2    进入专题: 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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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孟令伟:面对1.18总和生育率的忧思——中国改革计划生育体制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孟令伟:面对1.18总和生育率的忧思——中国改革计划生育体制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进入专题 : 计划生育    ● 孟令伟 ( 进入专栏 )        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表明:中国总和生育率为1.18!   何为总和生育率?总和生育率就是指全国平均每个育龄期妇女生育的子女数。按照人口学定义:维持人类世代交替平衡所需的总和生育率是2.1,即全国平均每个育龄期妇女须生育2.1个孩子。   由此可见,第六次人口普查得出的总和生育率为1.18,和世代交替平衡所需的总和生育率2.1相比,低了0.92个百分点!   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这是一个危机四伏的人口指标数!   这个数字意味着新生儿童、年轻人的比例将大幅下降,中国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所谓“白发浪潮”滚滚而来。   这个数字意味着严重失衡的421的家庭结构(即一个孩子、一对父母、两对祖父母)在中国正走向普及。而作为“1”的孩子一旦夭折,对家庭的打击将无法弥补。   这个数字意味着年轻劳动力的匮乏、养老负担的沉重、学校生源的萎缩在不远的将来会更趋严重。   这个数字意味着在不太远的将来中国消费市场的萧条,国内大量空置房的出现,甚至在一些地区会出现有房无人住的空城、空镇、空村。   这个数字意味着中国的经济活力、发展活力、社会活力、民族活力在不太远的将来会全面衰退或难以为继。   这个数字意味着中国军队在二十年后会成为独生子女占主体的军队,这将严重损害军心和战斗力。这样的军队能够保卫国土吗?   这个数字意味着中华民族的凋零。按1.18的总和生育率不变,假如2012年有1000万个妇女生育,按此生育率会生产1180万个孩子,按性别比男女婴各一半,分别为590万个,那么,就意味着20年后(以20年为一代)只有590万个妇女生育了,那时仍按1.18的生育率,会生产690万个孩子,按一半(为女婴)便意味着只有345万个妇女生育了,第三个20年就只剩203.6万个妇女生育了……。   相信任何有民族责任感、有民族良知的中国人面对这个数字都不能不感到深深地震撼!   不要以为这是一个突然出现的数字!中国总和生育率超低已是持续多年的事实。而第六次人口普查只是使多年来模糊的超低生育率清晰地定格为1.18。   或曰:中国几十年来的计划生育不就是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吗?不就是为了实现“一对夫妻生一个孩子”吗?1.18的总和生育率,说明这个目标已基本达到。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好事而不是坏事,何必如此大惊小怪呢?   确实,按当初的设计,中国的计划生育目标已经基本实现了。问题是,这个计划生育目标是谁设定的呢?保证计生目标实现的计划生育体制又是怎样建立和如何运行的呢?   “一对夫妻生一个孩子”最初只是倡导,但在计生组织推动下,在某些“专家”论证下,在行政力量主导下却转变为必须贯彻的“国策”即国家意志。而为了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又反过来大大加强了计生组织,建立了自下而上、触角深入社会各领域的庞大的计生机构和队伍。与之配套的则是一系列刚性的政策、措施、条例,包括各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制,对一般社会成员实行沉重的超生罚款、对超生公职人员除罚款外,还可并施降级、撤职或开除、辞退的处分。这样,“一胎化”的生育目标、庞大而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计划生育体制、以强制为主辅以奖励的计生运作机制就合为一体建立起来,并卓有成效地运行开来了。虽然后来生育政策有所松动,生育指标有所宽松,生育管理有所宽容,但总的目标导向、整个计生体制和运行机制并没有实质性改变。   所以,中国的计划生育目标说到底是行政权力设定的,中国的计划生育体制和运行机制说到底是由行政高压为主导的制度。这是深具“中国特色”的中国计划生育的本质,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中国制造”。   因此,当有人批评中国的计生是暴力计生时,似有激烈之嫌;但在推行计划生育的过程中出现过种种强烈的强制行为却是不容否定的事实,而这种强烈的强制行为就是暴力。2012年6月中旬发生在陕西安康市镇平县冯建梅身上的强迫引产7个月胎儿的事件,只是众多暴力计生行为中的一例。   暴力计生行为和暴力拆迁行为,是中国特有的计生制度和土地制度的两大产物,是畸形制度下的畸形产物。是畸形制度下滋生的官员的变态权力心理、变态权力行为、变态权力腐败的产物。是绝对沉沦的无法无天(不顾天地良心,无视头顶的三尺神明)!   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的计划生育是计划经济最坚固的堡垒,最极端的体现。将庞大国度最自然的传宗接代行为纳入计划之中,这是上帝都无法想象的事(上帝只创造了亚当和夏娃两人)!而中国政府和官员不但敢想,而且敢做,并且做到了!这是何等的气魄!?中国是惯于创造奇迹的国度,而计划生育是奇迹中的奇迹,是超奇迹!但这超奇迹却付出了超代价!   何况,人的生命的降生、民族的传承、人类的延续是宇宙中最自然、最神圣、最庄严、最尊贵之事,岂能纳入权力主导的计划!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生育是反自然、反人道、反人类的,是对宇宙最神圣生命和最神圣生命延展法则之挑战和亵渎!   因此,计划生育体制必须改革,改革计划生育体制是人民的需要,民族的需要,中华民族传承延续、蓬勃昌盛、尊贵强大的需要!更是维护自然、维护人道、维护神圣人类繁衍生息的需要!   特建议如下:   一、将计划生育体制的改革尽快提上日程。   二、取消计生委,成立人口社会平衡发展促进委员会。   三、废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代之以促进生育自然动态平衡的引导政策。   四、实行城乡通开,取消户籍差别,全方位鼓励人口转移和流动,在转移和流动中促进生育观念的变化和生育的自然平衡。    进入 孟令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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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产经新闻》 北京奥运4年来中国的变化有负国际社会的期望

核心提示:从北京奥运开始4年来中国的巨大变化。不仅GDP倍增,而且摘掉了中国货”劣质廉价”的帽子,体育观战心态更开阔,金融上甚至成了美欧经济的救世主。但同时,一党统治的体制没变,以中华为主的思维没变,与国际社会的期待尚远。  原文: 「北京」から4年、中国の”変化”は 国際社会の期待裏切る  发表:2012年8月2日 作者:河崎真澄 发自上海 本文由” 译者 “志愿者翻译  “伦敦奥运会的吉祥物等官方产品,有65%都是中国制造。这说明了北京奥运会以来,这4年让全世界充分领略了’中国制造’的品牌力量。”上海社会科学院乔兆红研究员这样强调说。 中国通过接受日美欧等海外企业的代工,不断地增加出口,扩大经济规模,被称为”世界工厂”。北京奥运会摘掉了中国货”劣质廉价”的帽子,伦敦奥运会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北京奥运会的前一年,即2007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3.4940万亿美元,2011年达到了7.2981万亿美元,仅仅4年就翻了一番。在此期间上海举办了世博会。这不禁让人回想起日本借助于1964年东京奥运会和1970年大阪世博会实现了经济腾飞的那段历史。 乔兆红认为:”中国借助北京奥运在国际社会作了精彩亮相,随之而来的上海世博会,让中国具备了属于自己的资本、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力。”他认为,中国经济的腾飞得益于举办国际盛会所带来的社会观念的变化。 相比这两届奥运会,中国民众对奥运会的”看法”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与4年前在本国举办奥运会相比,民众的反应、报道的规模和投入的热情都有了微妙的变化,但最显著的还是大众观看比赛方式的变化。在伦敦奥运会期间,使用电脑和智能手机观看比赛的人数似乎远超过电视。 除了中央电视台之外,CCTV旗下的网络电视CNTV也获得了转播权。网易等中国四大网站也获得了授权。虽然时间相差7个小时,但这些网站通过独自的编排吸引了观众。 中国的网民人数似乎也随着GDP同步增长。今年全国的网民达到了5.1亿,较2008年的约2.5亿翻了一番。微博用户也达到3.3亿,选手等参赛人员可以从现场发出信息。由于网民人数众多,中国的网上出现一个前所未有的”大众参与型”的奥运会。  可是,这种经济规模和网络用户的量变,引起了中国和中国人何种程度的质变呢?乔兆红骄傲地说,”北京奥运会的召开,使得中国开始倾听海外媒体的声音,注意遵守国际规则,越来越多的人们注重文明礼仪了。”但是,我们从未听说过,东京奥运会举办之前,大多数日本人不懂礼貌不懂国际规则。 在举办了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之后,国际社会想必都指望中国和中国人成为国际社会中负责任的一员,然而,中国在东海和南海的行为自不必说,我们看不到一党独裁体制下的中国在行为和本质上有任何的变化。 在过去的四年里,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的影响,国际社会失去了前进的动力,相比之下,经济实力大增的中国的影响力却相对上升。中国是支撑着美国财政的美国国债最大买主,欧洲为解决债务危机也向中国求援。鉴于中国经济实力的壮大,在4年后的里约热内卢奥运会上,中国生产的奥运官方产品很有可能占到99%。  在数千年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自认为是世界的中心。这种中华思想至今仍根深蒂固。遵守国际规则就是凭借强大的发言权让世界按照中国的规则行事,中国人有这种曲解也不奇怪。原以为北京奥运过后中国会与国际社会走得更近,但目前看来,这种期待似乎落空了。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点击 这里 查看和订阅《每日译者》手机报。 穿墙查看 译者博客、书刊、音频和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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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每日原文推荐——2012/8/20-8/21

以下为今天的原文推荐,如果你有兴趣,请参与翻译并将译文寄给《 译者》 ( iyizhe@gmail.com ),如果你有好的原文推荐,请在G+、推特上向我们推荐或者发邮件告诉我们,以便与大家共享。欢迎使用 邮件组 、 Google Reader 、Google+( @xiaomi2020 )、 推特( @yigroup , @xiaomi2020 ) 跟踪我们的最新消息。  《外交学者》:俄罗斯的叙利亚海军基地 。塔图斯真的对俄罗斯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吗?或者仅仅是俄罗斯干预叙利亚的一个借口? 《卫报》环境行动主义在中国站稳脚跟 。宾州大学社会学家杨国斌认为,官方对待什邡和启东是典型的胡锦涛式维稳思路,先以高压应对,高压一旦失败,立即做出让步以防止行动升级。 《外交政策》:查韦斯身后事 。罹患晚期癌症的委内瑞拉总统胡戈·查韦斯要为委内瑞拉国父西蒙·玻利瓦尔花费1.4亿美元建造新的陵墓,人们怀疑这是为他自己打造的。 NBC:”面基尼”风靡中国海滩 。担心被晒黑,包得严严实实的”面基尼”在中国海滩上大受欢迎。 《亚洲前哨》:中国的海军走向全球化 。还是拿海军的舰基巡航导弹说事,可以从军舰上打击内陆数千公里的目标,媲美于美军的战斧式巡航导弹。目前中国的蓝水海军包括74艘驱逐舰、护卫舰以及63艘潜艇。   《福布斯》中国工人抗议谷歌裁减摩托罗拉员工 。裁员比例达到20% 《外交学者》:历史敌意,中印与1962年战争。 《华盛顿邮报》对于党的领导人,薄熙来是下一个困局。 《每日电讯报》中国和日本:两个互相憎恨的国度。 《卫报》谷开来案: 党重申其控制权。 《印度时报》中国网民对谷开来判决的愤怒:公正何在? 布鲁金斯学会:东亚领土冲突:源头、国家主义和历史 。中日韩岛屿争端的背景是日本帝国入侵的惨痛国家记忆。  路透社:缅甸政府废除直接媒体审查。 《外交政策》:2012年中日海战 。—— 这可能不会发生,但一旦发生的话,谁会赢呢? 项目辛迪加:中国的世纪审判秀 。作家马建认为,薄谷事件只是一个开端,党的领导层分化,豺狼们开始互相撕咬。 《纽约客》中国来鸿:谷开来1,法治0 。—— 谷开来最终呆在狱中的时间可能比刘晓波还要短,刘晓波因为表现良好而被减刑的希望远为渺茫。 《大西洋月刊》:奥运会上的两个中国 。一个是摘金夺银的中国,另一个是中国制造的中国。 “中国外人”博客。现在,薄熙来可以作为党内违纪关起门来处理了。 《外交学者》:奇爱博士的回归。 ——美军因财政问题裁减规模,美国的国家安全战略将更多转向核武器威慑和网络战争。 《卫报》:中国抗议日本人登上争议岛屿 。深圳、青岛、太原、杭州都有抗议,小规模的抗议席卷其他城市。深圳一辆日本品牌的警车被掀翻。呃,开日系品牌车的要小心了。 CNN:因岛屿争端,中国爆发反日抗议 。据中国日报报道,深圳、沈阳、杭州、哈尔滨、青岛等城市爆发游行,广州的日本领事馆前也有人静坐示威。 本文版权属于©译者,且遵守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点击 这里 查看和订阅《每日译者》手机报。 穿墙查看 译者博客、书刊、音频和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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