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

奇客资讯 | 最高法院支持合法删贴反对非法删贴

缺乏透明度也不可能有透明度的删贴在中国已经产业化了,有众多公关公司从事有偿删贴业务。但过去几年,多家公关公司因为收费删贴遭到了控诉,企业经营者也有多人被捕入狱。现在,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与删贴相关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说明,该规定于10月10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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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时报 | 中国最高法院表示应废除嫖宿幼女罪

16年来,儿童权利倡导者们一直在呼吁中国政府废除一项法律。根据这项法律,与未满14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男子,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向幼女支付了报酬或其他补偿,获得的惩罚就会比强奸年龄较大的女孩或女子的罪犯更加宽松。14岁是自愿性行为的法定年龄。 “嫖宿幼女罪”为性侵者提供了选择年幼女孩从而逃避最重惩罚的动机,批评人士说。被控强奸儿童的人,可以贿赂或强迫幼女及其家人作伪证,称她已经获得了报酬,以逃避重罚。活动人士表示,这项法律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 中国最高法院已向倡导修改这项法律的主要活动者、全国人民代表孙晓梅表示,赞成她的观点,即1997年颁布的这项法律是不公平的、错误的。虽然修改法律的日期没有确定,但这一消息让儿童权益活动人士和女权主义者感到欢欣鼓舞。 “这是一个非常、非常积极的变化,”中华女子学院的法学教授张荣丽称。“这是政府听取民意的一个例子。这项法律在全社会非常不得人心。调查显示,有98%到99%的人反对它。政府听取了民意。” “我们必须等待法律的修改,最高法院不能立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但他们告诉我们,这项法律实质上已被废止。”张荣丽说。 上周六,这个决定在活动人士、学者和记者参加的一个儿童权益会议上进行了通报。多年来,张荣丽同一所大学的同事孙晓梅跟其他很多人一起,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推动这项法律的修改。张荣丽说,今年7月,孙晓梅第一次听到官员表示他们会这么做。 本周一,党报《北京青年报》援引最高法院未具名官员的话称,该法院“完全赞成”这条法律应予废除。他们给出的主要原因是,虽然“嫖宿幼女罪”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给幼女挂上了侮辱性的标签,该报表示。 根据支付给幼女的报酬来确定处罚的轻重也是一个问题,张荣丽说。由于这项法律没有规定年龄“下限”,因此适用于从出生到14岁的儿童。“这太可怕了,”她说。 在中国,强奸罪名的处罚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处罚上限则是有期徒刑15年。“当然,如果不会被判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张荣丽说。 狄雨霏(Didi Kirsten Tatlow)是《纽约时报》驻京记者。 翻译:土土 纽约时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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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时报 | 中国高法出文件意在打击刑讯逼供

香港——中国最高法院周四公布文件,要求法官应排除用刑讯逼供得来的招供,而且在事实证据不足时不得判处死刑。专家认为,仅靠最高法院的指示不足以遏制执法滥用,但这反映了一种不断增长的官方认识,即有必要制止太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国人民最高法院这份旨在减少执法滥用的《意见》的发布时间,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 公布了一套改革建议 一周之后。改革建议中包括结束劳教制度的承诺,那是一种不经过法庭审理或有效的法律程序就把人监禁起来的做法。 最高法院列举了很多律师及人权组织称困扰中国刑法体制的问题,其中包括警察刑讯逼供、捏造证据、法庭调查失误,以及因舆论炒作或来自官方的压力做出违法裁决等。 中国法院网 在周四公布的一份落款日期为10月9日的指导意见说,“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指导意见还说,“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这些要求大部分都是在重复以前的条例和宣告,文件没有规定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不过,倡导组织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高级研究员林伟(Nicholas Bequelin)说,指导意见显示出官方希望停止冤假错案的努力,冤假错案严重打击了法院的公信力。 林伟说,“文件读起来像是中国刑法体系中各种缺陷的收录。总体来说是对过去文件的重复,但却反映了领导层在一定程度上要遏制刑法体系中最明显缺陷的决心。” 在与这份《意见》同时发布的一份声明中,一位未具名的法院官员说,“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才能切实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但是,中国法院听命于共产党,而且通常对警察和检察官过于恭敬,尤其是在涉及到政治敏感案件时。 林伟说,“这份文件是法院系统签发的,而法院是最弱的机构。这从一开始就将限制它的影响力。” 上周五,党中央委员会称,政府将要取消劳教制度,这种惩罚制度从20世纪50年代启用以来,一直被用来监禁政府不想送上法庭的人,包括异见人士、一大批小刑事案犯,以及非法毒品的使用者。 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证据不足时不得判处死刑,这个要求并非多此一举,最近有不少有关被告被执行死刑或被判处终身监禁之后、又有证据表明他们无罪的报道。最高法院告诫法官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应为了安抚公众舆论而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认定。 但是,香港中文大学研究中国人权和刑法问题的研究员罗助华(Joshua Rosenzweig)说,这些要求的“效力不明确”。 他说,“这份文件想必在法院内部应该有某种约束性。但它似乎更像是一份表达渴望的文件,只不过是在说这些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储百亮(Chris Buckley)是《纽约时报》记者。 翻译:张亮亮 纽约时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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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 六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情形将追刑责

中新网北京9月29日电(记者 马学玲)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解释》明确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孙军工表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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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 | 最高法:转发500次入罪不是打击转发者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对于规范网络管理、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出现对执法过程中存在个别偏失现象的质疑。 如何正确理解并使用这一司法解释?26日,来自全国律协、最高法、最高检的律师、法官等对此进行了解答。 “转发500次入罪”打击的是捏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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