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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陈光诚再遭阻挡 网路再掀起声援巨浪

(维权网信息员张兵综合报道)昨天(2011年10月5日星期四)下午维权人士刘沙沙等探访陈光诚的志愿小组一行突然失踪后,大陆网路上关注与声援陈光诚的声音骤起,而新浪微博上更是上演发帖与删帖的大竞赛。虽然删帖疯狂,但是奈何不了网民人数众多,因此声援陈光诚的帖子仍是随处可见。 原上海人民艺术剧院院长、现中国戏剧文学学会名誉副主席,身患重病的沙叶新先生的这个帖子被几千次转发:“德国雨桐来电说正在师姑村探望光诚的刘沙沙等人被控。我说全球无一国像中国把盲人律师以扰乱交通罪刑四年多,无一国像中国刑满还监控,无一国像中国禁探视,无一国像中国殴访者。我真想骂人,他妈的这社会怎么这样黑!我多年愤怒突然爆发,泣不成声。我们总是祈祷好人一生平安,为什么好人总是不平安!” 而作家章诒和的这个早在七月份发的微博更是被四处转发:“我要大喊:山东临沂陈光诚!山东临沂陈光诚!!山东临沂陈光诚!!” 学者于建嵘在微博上表示:“有部门通过多种关系给我喊话说:陈的事有国际背景,很复杂,叫我不要参与。我的态度很简单:他一个盲人,你们这样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不仅严重违法,而且不人道!”“那么多人都在说那位山东盲人维权者,我转发一下却连人家的原帖都被删了。难道我现在又成了新浪重点保护对象?!” 著名记者王克勤发出【敬请大家关注山东临沂的陈光诚,以及去探望他的那些朋友的安危】的微薄:“【你为这社会做了什么】囚禁四年多至今全家被软禁,我敬仰的农民盲人陈光诚说:很多很多人都有这想法,都在讲社会如何不好多么黑暗,都在说着同样话。可你有没想过,你为社会做了什么?哪怕只说一句公道话,干一件公道事;哪怕把社会不好的地方,改变一点点,尽一点点力也好。人人这样,社会肯定能改变 。” 民间学者杨恒在微博上表示:“陈光诚眼前是一片黑暗,我们面前又何曾有光明?没有付出和抗争,我们这个民族会永远生活在这黑暗之中!为陈光诚祈祷!向刘莎莎们致敬!去不了的同胞,请不要吝啬你的手指,动一下鼠标,完成一次相隔千里的祝福和支持!”“每天都转,直到陈光诚获得自由!见陈光诚微薄就转,让我们每一个人的一点点努力汇聚成鼠标的海洋。这必会震撼这个黑暗的世道 。” 上面的微博虽然遭到删帖,但是由于转发的太多,在网路上仍是随处可见。 至今天2011年10月6日星期四下午,刘沙沙一行仍无消息,只有妙觉法师来电报了平安。她说:“昨天晚上十一点多钟徐州警方和我户口所在地广东河源紫金国保来接我回家。共两男一女。他们说只是奉命来接人,和我个人没有什么恩怨,大家合作就好。现已到南京。感恩大家关注。” 对于陈光诚的现状及刘沙沙等维权人士的安危我们将予以高度关注,并会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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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选举联络组第三选区区人大代表选举过程见证

(维权网信息员文力明报道)9月26日,本网信息员接到兰州一参加当地本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选民的材料,记录了该选民切身感受,其中选举投票中诸多违反选举法的方面,让人从中看到公民选举权没有保障的现实。 下面是某 某 选 民 见 证 录: 【首先说明:以下所标注时间均为公告的落款时间,是否与张贴时间一致已无法核实。比如:选举结果《公告》落款时间是2011年9月16日,而本人9月19日才看到】。 一、2011年8月19日,通知选民进行选民登记——见《关于拱星墩街道第十七届人大代表选举进行选民登记的通知》; 二、2011年8月26日,公布选民名单——见《拱星墩街道选举联络组第三选区公告》; 三、2011年8月27日,通知选民“补正”、领取《选民证》——见《通知》; 四、2011年8月31日,公布3位初步候选人名单——见《第三选区推荐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告》; 五、2011年9月9日,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及选举时间和地点——见《第三选区推荐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附:选举时间为2011年9月15日上午9时;选举地点为甘肃省气象局职工活动中心; 六、2011年9月9日,通知凭身份证或户口本领取选民证,并通知“若有不能参加选举的选民,请携带户口本或身份证前来社区办理相关手续”(打引号的这段其目的不理解)——见《再次通知》; 七、2011年9月13日下午下班后,本人在所在小区院内,未出示任何证件,与爱人一起领到《选民证》; 八、2011年9月14日,再次公告选举具体时间和地点,并告知“请选民互相转告,届时携带选民证,准时到会参加选举”——见《选举公告》; 九、截止2011年9月15日选举大会之前,未见所在辖区推选选民小组组长、选民小组成员组成、推选初步候选人等相关通知;也未见有关选民不能到会可委托投票,受托人须持书面委托书方能投票,且受托投票不得超过三张的有关通知。 十、2011年9月15日,在上述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召开选举大会——1.选民进入会场没有签到;2.工作人员(属于选举小组还是街道办工作人员不详)未询问选民姓名,也未见在选民花名册上标注“到会及领票”的情况;3.到会人员包括选务人员最多70-80人;4.会议开始,街道办负责人宣读有关选举工作开展情况和选举要求等(未详细记录,只是对所谓“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说辞,印象深刻);5.开始投票,凭选民证领取选票,有一人持多张选民证领取多张选票的情况,工作人员并未让出具书面委托书,本人持本人及一委托人的《选民证》领取两份选票,将本人姓名写在“另选人”栏内,投出两张票,工作人员并未令出示委托书(本人随身携带委托人于前日写的书面委托书);6.未设立秘密写票处,画票场所与会场为同一场所,没有隔离,选务人员及街道办工作人员未回避选民的写票;7.未当众唱票、计票,未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十一、2011年9月16日,公布选举结果——见《拱星墩街道第三选区公告》:“经本选区选民采取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法民主选举,并经过城关区选举委员会审查,郭珂强同志当选为兰州市城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上为本人经历的所在选区选举的全过程。 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第三选区选民 201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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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德普:中国的《监视居住》制度是最残忍的酷刑制度之一_

编者:自从中国人大网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公开征集意见后,在中国大陆甚至国际上引起极大的震动。 其中,“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此规定表明警方可以以“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且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而具体究竟必须在多长时间内通知家属却没有规定,这势必对公民的基本人权造成严重侵害。 由此,法学界、维权界众多人士纷纷就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司法救济权、家属知情权等一系列基本人权提出质疑和抗议,“维权网”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中,敦促中国政府尽快加入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切实保障全体国民的基本人权。 曾经入狱八年的何德普就自己被“监视居住”期间遭受酷刑的亲身经历,指出一旦“草案”通过实施,将是每一个人的人权灾难。 附 何德普:中国的《监视居住》制度是最残忍的酷刑制度之一 ——你了解什么是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吗? 从我的亲身经历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旦通过的危害,这也是一封给全国人大的公开信。 8月30日,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刊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第三十条中几次出现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个词,并说明,凡有碍侦查的被监视居住者可以不通知他的家属。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对被拘留、逮捕者也有可以不通知其家属的内容。 2002年11月4日至2003年1月27日我被公安局监视居住过85天。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我的感受是,中国的监视居住制度是最残忍的酷刑制度之一。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旦通过,全国被监视居住的国民,从法律上讲,都有可能经受我在监视居住中所承受过的酷刑折磨,这对中国人民来讲,是一次巨大的磨难。 我在监视居住里经受的酷刑折磨,应该让世人知晓。 2002年11月4日,我被北京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简称国保警察)蒙住眼睛拖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国保警察把我扒光了衣服按在一张木床上(木板上只有一层塑料布和一块白布单)对我说,按照国家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我们能把你按在床上躺半年,没人知道。 国保警察把我交给了他们的二十七名看守看管,他们四人一组,每两小时一换岗,四个看守站立在木床的两侧,各看管我的手腕和脚腕。看守的领导对我说,按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手腕和脚腕应在看管人员的视线之内,被监视人只准躺在床上,不准下床。 当时是冬天,看守只给我一床人造棉的薄被子,室内无暖气、无窗户、每天只提供给我三片葱头或五片萝卜以及两个小馒头。上、下午各提供一小纸杯水,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不准我刮胡须、不准理发、不准剪指甲、不准洗澡。 因为我时常违反《被监视居住人的手腕和脚腕应在看管人员的视线之内》的规定,每天我都要遭受看守的谩骂、殴打,每天夜里都被四个看守各拉住我的手腕和脚腕,一起用力将我的身体拉成一个大字十几次。 由于长时间一个固定姿势躺在木板床上不准动,肩部、背部、胯部与木板接触时间过长,其皮肤处都被硌破了,身下的白布单上留下了许多血迹。我要求看医生,给我换一个新的白布单,得到的答复是“闭嘴”。 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国保警察虽然没有在“指定居所”内给我戴上手铐和脚镣,但监视居住里的非人性规定比起监狱、看守所、遣送处来要残忍的多。这些规定,把我的手腕和脚腕固定在床板上,身体成一个大字,有手不能触摸自己的身体,有脚不能走路。 因床上的活受罪,下床接受国保警察的提审自然成为了一种“幸福的享受”。在提审室里,坐在凳子上,我感到了幸福二字的含义。但当我继续坚持给国保警察立下的三条规矩的立场时(不许问第三者的事、不许问我不想回答的事、不许问……),我又被看守押回到了木床上。 9年以来,公安机关依照中国的法律对我和一部分人实施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那时已经有千千万万的人在里面遭受过这样或那样的酷刑折磨,现在公安机关、国保警察、国家安全部的警察想给自己“所谓的工作需要”通过立法,赋予自己可以名正言顺地对更多的国民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力。这是非常可怕的,请全体国民提高警惕,也包括提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通过的糊涂者们,这部法律一旦通过,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内吃苦头受酷刑的有可能也有你一个。 何德普 2011年9月22日于北京 附注: 2004年4月我在第二监狱时、出狱后的2011年3月、2011年的7月,就自己在被监视居住期间遭受酷刑折磨的经过曾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检察院邮寄过书面控告挂号信或当面递交。 2005年10月我在第二监狱时,向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当面讲述自己在被监视居住时的酷刑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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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文华:北京西城法院办案别出心裁 (图)

2011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 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南区)公开审理殷慧捷诉张彪、北京市创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一案。原告殷慧捷委托我代理。我原以为,北京是国都,法官素质高,办案规范,当为全国法官的楷模。但现实使我很失望。在整个审案的过程中,我感到书记员不像书记员,法官也不像法官,似乎不会审案。 书记员占了法官席 进了法庭对我印象最深的是,书记员占了法官的座椅,显得不伦不类。法律人都知道,书记员不能与法官并列坐在法官席上,就是为了防止作弊。书记员坐到了法官席上,使人误以为法官兼书记员,既不严肃,也不规范,更不能保证公正审理。 书记员像是法官的秘书;法官像是书记员的教练 书记员应当如实地记载庭审全过程,并非完全听从法官的指示来记录,否则,书记员就成了法官的秘书了。而本案审理过程中,这个书记员就成了法官的秘书,不是在记录庭审的全过程,而是法官叫她怎么记,她就怎么记,简直成了法官的贴身秘书。法官对其不满意的笔录,随时可以令书记员删去。例如,法官与我在法庭上的辩论内容,法官就令书记员删去,免得授人以柄。因为法律规定,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论。法官一边审理,一边手把手地教书记员如何记录,俨然是书记员的教练,越俎代庖。原来书记员紧靠法官违规坐到法官席上,是为了便于法官与书记员交头接耳,完全按法官的意图记录,而不是如实记载庭审的全过程,这与法官自审自记有何区别。更令人吃惊的是,我听旁听者说,该法院历来就是如此审理案件的,所以大家见怪不怪了。我想,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法官如此审案,不出冤假错案才怪呢! 法官不归纳争议焦点,还与原告代理人辩论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竟然不归纳争议焦点,而直接令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和看法。我作为原告代理人要求法官先归纳争议焦点,然后针对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以免无的放矢。该法官说,请求法官归纳争议焦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说,法官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法庭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而且确有法律依据。于是,法官与我开始辩论。很可笑,首都的法官竟然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条规定,即:“(法官)对当事人质证过程和争议焦点的叙述: ( 一 )  简述开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阶段各方当事人质证过程; ( 二 )  准确概括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 三 )  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应当在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分段、分节叙述。”可见,归纳或者概括争议焦点是法官职责。该法官应当好好学习《法官行为规范》文件,以免贻笑大方。 质证过程中,显示该法官似乎不会办案 庭审中,被告公司突然拿出一份证据交法官,法官将该证据交原告方质证,也不问该证据要证明什么。我当即提出,被告没有说明该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质证就毫无意义。法官如梦初醒,方才想起问被告公司,该证据要证明什么? 质证的意义,在于便于查清该证据是否能某事实。对于出示证据一方应当说明该证据能证明某事实?而质证方对证据进行质证,指出该证据是否能证明某事实。本案中,被告没有说明其提供的证据要证明什么事实,法官应当予以询问,然后再请另一方质证。但该法官没有询问该证据要证明什么,就要原告方质证,岂不是“无的放矢”吗?我不知道该法官办案是心不在焉呢,还是缺乏办案常识? 法官拒绝调查关键问题,急急忙忙准备审理下一个案子 我作为原告代理人要求法官调查本案的关键问题,即原告是否属于本案房屋共同共有的所有权人,这涉及到原告是否属于被拆迁人。对此,至关重要的问题,法官竟然拒绝调查。如此蛮横的法官,实为罕见。按规定,法官应当主动询问当事人,有什么事实需要法庭调查。但奇怪的是,该法院审理案子,不仅不询问当事人还有什么事实需要法庭调查,反而当原告代理人提出需要法庭调查的事实时,该法官却蛮横地一味予以拒绝。是法官不会办案呢,还是另有企图?法官如此心急火燎地审理案件,其中奥妙何在?原来法官一上午安排了二拨案子的开庭,为了不耽误下一个案子审理,所以敷衍了事地尽快审理完第一拨的案子,随后紧锣密鼓地审理第二拨的案子。于是,出现了这样的怪现象:我们在看庭审笔录时,参加第二拨开庭的当事人已经进入了法庭,分散了我们核对庭审笔录的注意力。如此乱象,竟然发生在首都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立案庭刁难起诉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但并没有规定起诉状要写明案由。但北京的法院立案庭却硬性要求起诉人写明案由。如果不写案由就不予立案,如此刁难起诉人,无异于剥夺起诉人的诉讼权利。 有的案由,往往是很难确定的,即使是法官也经常出错。案由的确定,本身就是法官的职责。法官将自己也难以确定的案由,却要起诉人来确定,未免强人所难。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超越法律规定,强令起诉人写明案由,不仅是违法,而且很不道德,将自身的义务如此蛮横地强加给起诉人,是一种莫名其妙的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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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维权人士陈曙光成功获国家赔偿(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勇报道) 7 月 14 日,被永州移动陷害为敲诈勒索的陈曙光已成功地获得了国家的赔偿近 3.5 万,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 3000 元。 据了解:陈曙光因 2007 年 7 月举报永州移动 sp 短信乱收费行为,后被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黑白不分的判了刑。他的人生就此发生了难以让人想象的变化,让他感觉到每天都生活在一个黑暗无光的世界里,并影响着他的整个家庭,让他每一个细胞每一个神经都倍感煎熬。如今,虽然他成功获得赔偿,但整个案件过程中,他损失的不仅仅是金钱,还有青春和精力。 2007 年 8 月 26 日,陈曙光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9 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8 年 4 月 3 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 2008) 永冷刑初字第 36 号《刑事判决书》,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书下达后,陈曙光于 2008 年 4 月 10 日被释放回家。 陈曙光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 2008 年 5 月 20 日作出永中刑二终字第 58 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陈曙光于 2008 年 11 月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7 月 26 日作出( 2010 )永中法立刑监字第 60 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了阅卷和听取辩护人罗秋林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2010 年 10 月 19 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0 )永中法刑再终字第 14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永中刑二终字第 58 号刑事裁定和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 2008) 永冷刑初字第 36 号刑事判决。二、原审上诉人陈曙光无罪。    之后,陈曙光依法要求国家赔偿: 1 、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错误 222 天的赔偿金: 125.43 元 / 天× 222 天 =27,845.46 元,精神抚慰金 27 万元,两项共计 297,845.46 元; 2 、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在请求人的居住地范围内和网络上公布判决书,为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陈曙光的第一项诉求,中的赔偿金部分,对于精神赔偿却只支持了 3000 元,而对于第二项诉求,法院以已经作出了无罪判决为由,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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