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812日上午9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南区)公开审理殷慧捷诉张彪、北京市创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一案。原告殷慧捷委托我代理。我原以为,北京是国都,法官素质高,办案规范,当为全国法官的楷模。但现实使我很失望。在整个审案的过程中,我感到书记员不像书记员,法官也不像法官,似乎不会审案。
书记员占了法官席
进了法庭对我印象最深的是,书记员占了法官的座椅,显得不伦不类。法律人都知道,书记员不能与法官并列坐在法官席上,就是为了防止作弊。书记员坐到了法官席上,使人误以为法官兼书记员,既不严肃,也不规范,更不能保证公正审理。
书记员像是法官的秘书;法官像是书记员的教练
书记员应当如实地记载庭审全过程,并非完全听从法官的指示来记录,否则,书记员就成了法官的秘书了。而本案审理过程中,这个书记员就成了法官的秘书,不是在记录庭审的全过程,而是法官叫她怎么记,她就怎么记,简直成了法官的贴身秘书。法官对其不满意的笔录,随时可以令书记员删去。例如,法官与我在法庭上的辩论内容,法官就令书记员删去,免得授人以柄。因为法律规定,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论。法官一边审理,一边手把手地教书记员如何记录,俨然是书记员的教练,越俎代庖。原来书记员紧靠法官违规坐到法官席上,是为了便于法官与书记员交头接耳,完全按法官的意图记录,而不是如实记载庭审的全过程,这与法官自审自记有何区别。更令人吃惊的是,我听旁听者说,该法院历来就是如此审理案件的,所以大家见怪不怪了。我想,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法官如此审案,不出冤假错案才怪呢!
法官不归纳争议焦点,还与原告代理人辩论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竟然不归纳争议焦点,而直接令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和看法。我作为原告代理人要求法官先归纳争议焦点,然后针对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以免无的放矢。该法官说,请求法官归纳争议焦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说,法官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法庭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而且确有法律依据。于是,法官与我开始辩论。很可笑,首都的法官竟然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条规定,即:“(法官)对当事人质证过程和争议焦点的叙述:(简述开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阶段各方当事人质证过程;(准确概括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应当在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分段、分节叙述。”可见,归纳或者概括争议焦点是法官职责。该法官应当好好学习《法官行为规范》文件,以免贻笑大方。
质证过程中,显示该法官似乎不会办案
庭审中,被告公司突然拿出一份证据交法官,法官将该证据交原告方质证,也不问该证据要证明什么。我当即提出,被告没有说明该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质证就毫无意义。法官如梦初醒,方才想起问被告公司,该证据要证明什么?
质证的意义,在于便于查清该证据是否能某事实。对于出示证据一方应当说明该证据能证明某事实?而质证方对证据进行质证,指出该证据是否能证明某事实。本案中,被告没有说明其提供的证据要证明什么事实,法官应当予以询问,然后再请另一方质证。但该法官没有询问该证据要证明什么,就要原告方质证,岂不是“无的放矢”吗?我不知道该法官办案是心不在焉呢,还是缺乏办案常识?
法官拒绝调查关键问题,急急忙忙准备审理下一个案子
我作为原告代理人要求法官调查本案的关键问题,即原告是否属于本案房屋共同共有的所有权人,这涉及到原告是否属于被拆迁人。对此,至关重要的问题,法官竟然拒绝调查。如此蛮横的法官,实为罕见。按规定,法官应当主动询问当事人,有什么事实需要法庭调查。但奇怪的是,该法院审理案子,不仅不询问当事人还有什么事实需要法庭调查,反而当原告代理人提出需要法庭调查的事实时,该法官却蛮横地一味予以拒绝。是法官不会办案呢,还是另有企图?法官如此心急火燎地审理案件,其中奥妙何在?原来法官一上午安排了二拨案子的开庭,为了不耽误下一个案子审理,所以敷衍了事地尽快审理完第一拨的案子,随后紧锣密鼓地审理第二拨的案子。于是,出现了这样的怪现象:我们在看庭审笔录时,参加第二拨开庭的当事人已经进入了法庭,分散了我们核对庭审笔录的注意力。如此乱象,竟然发生在首都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立案庭刁难起诉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但并没有规定起诉状要写明案由。但北京的法院立案庭却硬性要求起诉人写明案由。如果不写案由就不予立案,如此刁难起诉人,无异于剥夺起诉人的诉讼权利。
有的案由,往往是很难确定的,即使是法官也经常出错。案由的确定,本身就是法官的职责。法官将自己也难以确定的案由,却要起诉人来确定,未免强人所难。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超越法律规定,强令起诉人写明案由,不仅是违法,而且很不道德,将自身的义务如此蛮横地强加给起诉人,是一种莫名其妙的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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