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一五一十 | 大写正义,小写权利

作者: 陈尉  |  评论(0)  | 标签: 读书看电影 若杀了我的良心,我宁愿在狱中了此残生。 ——约翰·班扬 我们的基本权利体系偏向于那些作出行动的人——那些发表言论的人,那些举行集会的人,那些做宗教礼拜的人,那些携带枪支的人,那些保持家庭隐私不受侵犯的人,那些过度运用自己的自由权而导致政府控告他们犯罪的人。 ——乔治·P·弗莱切:《隐藏的宪法——林肯如何重新铸定美国民主》 漫谈正义是否显得矫情?主张权利是否应该被认为是刁民?正义是常数还是意外?权利是应然还是实然?这些问题其实不难回答。 有一句谚语说的好,一定要把正义寻找,即使天塌下来。我们都知道,天暂时还踏不下来,但是我们却很少把正义寻找。 权利是法治社会公民保护自己、对抗公权的武器。从权利最初的形态来看,其主要功能就是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抵御公权对私权的非法入侵。 正义应该是政府的终极价值,权利应该是公民的护身利器。没有权利就没有正义,有正义就一定有权利。 什么是正义?我相信永远不会有一个确切的答案。但是,有一些永恒的道德律却必须是正义的题中之义,例如言论自由,保护公民的私权,限制公权力滥用,这是宪政民主的永恒课题。 对于美国人来说,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其实原本是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正义的最高和最低范畴。权利必须覆盖这三个权利,正义必须彰显这三大基本权利。 历史已经证明,依靠政府的保护来实现公民和社会的发展是不现实的,一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最后都是要靠人民——we the people,因为,“人民的支持是宪政和法治的唯一约束力”。而有公民权的人民才是强大的人民,才是政府在决策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因素。怎么样使人民有牙齿呢?怎么样让政府惧怕人民呢?这个时候必须赋予人民政府不可以剥夺的权利,必须建构政府无法压制的人民。这样才可以在政府意义上实现大写的正义,而每个人身上此刻也拥有了对抗肆意和擅权的权利,让这种权利普及到每一个人身上,把大写的正义化成小写的权利,铸造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 上面这一切的实现在美国都得益于他们的宪法,“我们以制宪者为荣,不仅因为他们构设出一个天才般的政府蓝图,而且因为他们为个人自由和尊严提供了免于政府压制的保障”。下面以几个案例来简要说明: 吉迪恩承诺与米兰达规则 权利法案第六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这个规定的出发点是美好的,但是由于现实,在实际上人与人之间在经济条件上是不平衡的。宪法赋予你这个权利,但是当你没有钱去聘请律师时怎么办呢?这个时候律师权作何解释呢?在这里自愿放弃显然不成立,但是如果不作放弃看那又如何是好? 正如马丁·路德·金先生的一次演讲题目所言,正义是可能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吉迪恩诉温莱特一案实现了国家对穷人律师权的保障,使穷人可以获得政府制定的律师的辩护。 令我意外的是,在美国监狱里,囚犯可以学习、看书。吉迪恩就是在监狱里自学美国宪法,认真阅读宪法修正案和判例,他还自己写信上诉,诉说自己的遭遇,他用铅笔给最高法院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很快,沃伦法院决定审理此案,并且沃伦大法官为其指定了未来最高院的大法官的福塔斯出任吉迪恩的免费律师。 这个案子的结果大家早已熟知,9:0一致裁决律师权属于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吉迪恩获得了胜利,所有的穷人也获得了胜利,正义战胜了金钱,正义彰显,权利规民。 米兰达也是一个底层的美国人,他不是一个成功的人,一生潦倒,甚至还有些不良嗜好。但是就是这样一个不怎么起眼的人改变了历史、改变了美国。 案件的过程我就不赘述了,跟任何案件一样平淡。现在我们看电视、电影,上面不厌其烦的告诫犯罪嫌疑人的画面我们现在已经是耳熟能详了,已经融入了美国人的生活,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而这也以米兰达来命名,叫“米兰达训诫”或“米兰达规则”。 人们在评价辛普森案时总是忘不了说他很有钱,是钱释放了他。但是这也是很明显站不住脚的:首先,辛普森有钱却没有美国政府多,政府可以拿出更多的钱来请更好的律师对付他;其次,刑事案件中证据明显不足是全世界都看到了的,手套太小带不进去,这看得见的正义足以战胜无数间接证据;再次,如果说钱可以买通法院,那为什么辛普森不拿出民事案赔偿中的一点点即可打点好一切使自己再次无罪? 所以说,批评美国的民主自由是钱在作祟是站不住脚的,其实质是意识形态的仇恨,我们也只有那这个才能自我安慰了。而回顾吉迪恩案和米兰达案再次证明,钱不是关键,穷人也可以赢官司,正义不是意外,正义也不是闻着铜臭味去的,赋予人民权利,穷人也可以获得正义,正义之于每个人都是可能的! 金钱本身是不邪恶的,要看他用来干什么,谁来用。金钱可以来作恶,同时也可以用来行善。意识形态也一样,任何意识形态都有两面性,一味地抵制、谩骂是没有任何意义的,马克思主义早就告诉我们,要全面看问题,坚持两点论、两分法,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不是一边倒,视资本主义如瘟神。我们应该少些意识形态的职责,少些主义的优越性,多结合实践,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的需要出发。 我相信,在金钱之上,就算没有一个人类共同仰望的道德律,也一定有一个高于金钱、高于意识形态的善,也许这才是我们向西方学习的终极意义的东西。保障普通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尊重每个人的价值和尊严,每一个社会人像爱自己一样爱他人,把对邻人之爱付诸实施,这才是民主自由的草根内涵,也是每一个草民的终极梦想。 请勿联想 而对比我们的宪法,他甚至规定了比美国宪法还要多的权利,但是,之余每一个权利他同时有设置了一个“抵消装置”,使这些权利形同虚设,最后的结果就是“宪法顶个球”了。有人说我们还是有权利的,比如说武昌区选举。但是,我读了快四年大学了,没有参加过一次选举,根本没有人通知我,也没有人告诉我我可以在哪一天去哪里选举谁做代表。吊诡的是,那天我还看到武昌区人大代表组团来我校视察工作。不仅就这样被他们代表,还要把工作拿出来让他们检查,可是我们根本就没有选他们啊! 话说回来,在当下中国,述说正义只能是一个笑话,政府违法是必须的,人民无权受苦是一定的,知识分子、砖家都被收买也是无可置疑的。谁敢在这个时候说为了正义,他只会滑天下之大稽,或许这就是“贻笑大方”吧。 说到权利那就更好玩了,我们现在不是主权权利,而是争取权利,但是总有好心人告诉我,你注意了,权利不是你想的那么好,权利也有弊端,并且权利要是滥用了那也很麻烦的。权利的弊端是根基于实然权利而言的,是在主张权利的行动中才会出现的,还没有权利就开始打预防针是很好的,但是你不觉得荒谬吗? 当政府随便违法的时候,有人老是善意的提醒我,你要理解,我们还是有进步的,你看那闪闪发光的GDP,那看那光彩夺目的人民日报。如果你多批评几句就有人举报了,说这人反动啊,不安全啊,汉奸啊······ 新华网署名文章说我国一直在进行政改,我惊愕了。原来这些年我们国家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啊?我丢,太隐蔽了,动作太小了吧,也许是地震把我们震傻了,反正就是没感觉到。 不过这几年进步还是蛮大的,官员们、政府们早已经摆脱了贪污腐败的初级阶段了,走向了杀人越货、嚣张跋扈的中级阶段,可喜可贺啊。截访、强拆、明抢、暗杀、言论获罪、跨省、各种死法等等等,这都是我国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吧。反正人民群众是深有感受的。以前的政府只是要钱,现在的政府不仅要钱、要地,还要你的命。 当今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公民无权,政府有权,但是国家的公器变成官员为非作歹和享受税金的私权,肆意滥用、无法无天。“我爸是李刚”不仅折射出现代拼爹风,事实也证明李刚上可通天下课入地,很神奇。可是我们普通人的爸爸都不是李刚啊,当然我们也不需要国家给我们每人配备一个李刚爸爸,但是也不要让爸爸是李刚的出来欺负咱,这是我们对现在的政府最低的要求了。 结束 一位法国人曾说,中国是不可战胜的。人们问他为什么呢?他说因为愚昧是不可战胜的。有些人又要生气了,奶奶的法国佬,竟然敢骂我愚昧,老子抵制法国货去。我不敢说中国人民是愚昧的,但是无知之徒还是很多的。 我们依然可以仰望星空,看到那水中月、种种花般的正义,我们也只有“我自横刀向天笑,笑完我就去睡觉”了,没有属于我们的权利,有的只是这些权利弊端太多,不利于国家稳定,不利于进步,不利于人民发展。为了伟大祖国,认了呗! 啥也不说了,最后以寄自伯明翰监狱的信里的一句话结束吧: “人类的进步绝非在必然的车轮上滚动;这种进步的实现,要通过愿意做上帝同工的人们不倦的努力,苟无这种艰苦的工作,时间只会帮了社会停滞势力的忙。我们必得创造性地利用时间,必得清楚,做正当的事情时机永远成熟。如今正是适当的时机,好实现民主的允诺,将我们眼前的民族哀歌,变成为兄弟间创造性的赞歌。如今正是适当的时机,好把我们国家的政策,从种族非正义的流沙当中,提升到人类尊严的坚固砥柱之上。” 【首发立方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99.com/EditText_view.action?textId=437445&s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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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生 | 土地财政的歧路与土地权利的症结

2011年10月17日 21:55:03   ——中国土地制度研究报告之二     提要:      城市化面临的主要挑战就是在家乡本来有土地和居所的农村移民(其实也包括那些再迁移的中小城镇居民),如何在就业城镇再次安居的问题,其实质,是土地权利的再分配。现在的土地财政,其实是倒卖土地的财政,即城市化扩张需要土地,政府征收土地改变性质,再高价卖给开发商,从而形成政府的重要收入。同时,政府以土地招商引资、用土地融资搞建设又是我国现今GDP竞赛的主要基础和推手。      土地财政的主要危害是它严重扭曲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作用,并极大地推升了城市化的成本,现在也已经成为社会矛盾和官民冲突的一个焦点。可以说当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所有重大问题,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转型,政府职能和收入结构转变,城市化与城乡统筹,土地、住房和收入分配,维稳与法治等等,都与土地制度密切相关。      不搞土地财政,土地制度如何设计和改革?当前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各种争论其实并未抓住问题的本质。农村土地确权到户,主张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人在实质上并无分歧,我们的政策规定也是这个方向。现在矛盾和冲突的焦点不在农地农用,而在农地非农用的权利归属,这就是过去长期被忽略的土地开发权问题。      这样我们就触击到全部问题的症结:在工业化和城市化时代,世界各国土地的所有权与开发权已经普遍分离。土地财产权包括私有产权并不等同于土地的开发权。城市化转型的中国面临的真正问题与其说是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不如说是土地开发权的归属和分配。因为如果土地所有者并不自然拥有自己土地的开发权,那么土地开发权归谁所有?它在当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是如何界定和分配的?土地开发权的不同分配方式是如何使一些后发国家跳过或跌入了中等收入陷阱?中国迄今又是在如何和依据什么规则在分配并产生了怎样的经济和社会结果?更进一步,我们是否还能亡羊补牢,矫正土地开发权的随意剥夺和错误分配给中国房地产市场乃至整个财产和收入分配带来的混乱?     中国新世纪开始的最大社会变迁是从传统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转到现代城市化的社会,由此也产生了农田流转、农民进城、农地转用的新三农问题。其中农田的流转即规模经营的扩大,取决于农民离开农村迁移城镇的规模与速度;而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能否真正离开农村、释放出农地,又取决于他们是否可以和能够在就业的城镇举家安居;而他们能否安居,不仅取决于他们是否能有稳定的就业(这一点即便没有近年来愈演愈烈的用工荒,也从来不是主要问题,因为从农民工的普遍称谓就知道,他们离开农村的第一步,就是以找到了工作为前提的),更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能和城里人一样,有自己多少体面的稳定住所。因为全球的经验都表明,就业和住所是农村移民融入城市生活的基础,其它的所有权利和保障不过是这二者的附属物。这样我们就来到了问题的核心,即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占用和进城农民的安居问题。城市化面临的主要挑战就是在家乡本来有土地和居所的农村移民(其实也包括那些再迁移的中小城镇居民),如何在就业城镇再次安居的问题,其实质,是土地权利的再分配。      土地财政的歧路     所谓土地财政,其实是倒卖土地的财政,即城市化扩张需要土地,政府征收土地改变性质,再高价卖给开发商,从而形成政府的重要收入。同时,政府以土地招商引资、用土地融资搞建设又是我国现今GDP竞赛的主要基础和推手。但公正地说,讲土地财政是分税制后地方财源不足的产物,或者是地方政府利益使然,因而不可撼动,其实并不客观。因为1990年代分税制及房改开始的相当一些年间,并无土地财政。当时主导的倒是土地开发市场化,即房地产开发商各显神通拿地。那时开发商只要一手搞定城市有可能让出土地的工厂单位或城郊的农村集体,一手公关城市规划部门取得许可,然后支付国家规定的少量土地出让金,就可以拿到开发土地。正是由于这其中的关系拿地、官商勾结、囤地暴富严重到了相当程度,这样有关政府部门才几经酝酿,排除了相当阻力,最后在2004年国家出台了开发土地出让一律要由政府收储,实行土地招、拍、挂的政策。由于土地拍卖的收益,自然进了地方政府的腰包,从而形成了和政府正常的收入即税收财政并列且日益膨胀的土地财政。     现在对土地财政的批评,主要是说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的一级市场开发权,因而阻碍了市场机制发挥土地供求平衡的调节作用。这里暗含着似乎只要不垄断,政府本身的土地财政也可以存在。应当说从开发商到学界的这个普遍认识其实并没有抓住土地财政的真正问题和要害。因为现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土地严格的用途管制和规划管制,民间开发每一块新地,都要得到政府批准。从这个角度说,土地供给的源头可以说各国都有垄断性。与中国人口资源秉赋、人均可耕地和出口导向型赶超经济模式相近的日本、韩国,在上世纪下半叶他们各自的城市化加速期,无论是日本的民主政府还是韩国长时期中的军政府及民主转型后的新政权,都曾经一度完全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的开发权,但并没有产生土地财政,相反却借助于土地增值的社会分享较好地解决了土地和住宅资源的公平分配、实现了在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的住有所居问题,从而到上世纪末工业化实现、城市化完成(城市化率达到80%以上)时,社会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均保持在0.3以下,几乎接近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水平,成为我们今天号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几乎不可奢及的公平目标。可见什么是土地财政的真正问题,人们认识得并不很清楚。     其实土地财政的真正危害是它严重扭曲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作用,并极大地推升了城市化的成本。政府本来是公共利益的服务者和守望者,但倒卖土地的财政却扭曲了政府角色,使之成为巧取豪夺国民主要是农民土地权利的生意人。从而丧失了政府执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各种违法征地、野蛮拆迁、逼农民上楼都是这种行政权力在利益驱动下的必然产物。这种倒地财政还进一步产生了两个扭曲的结果:一方面,因为政府本身靠土地买卖差价牟取暴利,自己的获利从而征地价格的确定从来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这必然激起政府与民众的对抗,推动被征地者要价攀比和城市化的成本迅速上升。另一方面,由于土地财政的绝对收益取决于卖地的数量和价格。这样地方政府又和接盘的房地产开发商形成了生物链上的利益依存关系。地方政府成了房地产价格高企的共谋者。地产暴利和金融倾斜造成了各行各业进军地产的产业空洞化,但由于楼价和土地价格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和银行的资产安全,宏观经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被房地产市场绑架。     因此很显然,倒地财政完全是政府行为的异化,现在也已经成为社会矛盾和官民冲突的一个焦点。可以说当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所有重大问题,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转型,政府职能和收入结构转变,城市化与城乡统筹,土地、住房和收入分配,维稳与法治等等,都与土地制度密切相关。      土地所有权之争的背后     尽管人们对现行土地财政的抨击几乎众口一词,但是,不搞土地财政,土地权利如何归属?土地转用特别是农地开发的级差收益归谁?土地私有是解决问题的最终出路吗?人们则有很多分歧和盲点。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制来自1950年代不断升级的合作化运动。在1958年经历人民公社的共产风灾难后,虽然形式上还保持了人民公社,但实际上退到了生产小队的小集体,即所谓三级(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生产)队为基础。1962年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条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并明确生产队所有的土地,非经县以上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占用。可见当时土地集体所有的这个集体就是生产队。改革开放,搞了土地家庭承包,人民公社解散,恢复为乡,生产大队恢复为行政村,原先形式上的三级所有也不复存在。队为基础实际上变成了户为基础,但土地的权属问题并不明确。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了重大改变,土地不再归生产队(村民组)所有,而是首次明确“集体所有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已经属于乡(镇)或村内组织的,也可以属于乡(镇)或村内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后来的法律包括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大体均沿用了这一说法,即土地一般属于村集体所有,如已属于乡或村内村民小组等的,亦归其行使所有权。     现在对土地集体所有的主要批评是说,这个集体到底是谁,无论是过去规定的生产队(即今天的村民组),还是现在规定的村集体,都是政府一句话,农民自己并无选择权和决策权。况且就是今天的所谓村所有,村对土地究竟有多大权利,还是由国家说了算。因此这种农民集体所有主体不清、名不符实。很多人主张干脆取消这种有名无实的形式。主张保留集体所有制的观点,主要是认为一方面集体所有阻滞了土地承包后的土地兼并和贫富分化,对传统小农经济向现代农业经济和组织过渡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大规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民的集体行动也需要有一个形式上的正式代表。农村村委会直选之后,村作为农民集体行动的协调人和代表,是一个现成的形式,又易于与既往的制度和法律形式衔接。因而废除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弊大于利,属于多此一举。当然主张保留集体所有制形式的人也大都强调家庭承包的土地不仅要长久不变,而且需要进一步确权领证,强化农户的权利。这种观点认为,只要把农户永久的土地权利做实了,包括使用、出租流转以至今后条件成熟时的抵押、转让出售的权利都落实在农户身上了,农民的这个承包权就事实上与私有产权等价,这样集体所有的外壳并不是缺陷和障碍。     在反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意见中,又分为形式上似乎截然对立的两派。一派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化。他们认为既然土地归属决策本来都是国家说了算,宣布土地国有就名符其实了。他们认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具有不稳定性,实际上很难保证农民承包土地的永久不变。如果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农户永用,由国家机关确权发证,权威性大大增强。这其实是用法律形式强化了农民个人永久性的排他使用权和各种土地权利。他们认为,农村土地国有的另一大好处是统一了城乡土地制度,使城乡居民的土地权利平等化。世界上实行土地国有的国家和地区,并没有影响土地产权的私人占有、流转和保护以及产权的有效性和市场效率。     另有一些人就直接主张土地私有化。他们认为,既然大家都同意关键在于保护农民即农户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干脆实行土地私有是最有效、最直截了当和最可靠的保护。因为它脱去了所有外力强加的不必要的外衣。土地归农,农民自然会以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去使用和处置它,根本不用外人去担心和操心。土地归农民是最彻底保护农民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制度安排,也是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和证明了的成功制度。唯一要克服的不过是意识形态的障碍和阻力。     显然,从形式上看,主张维持土地集体所有、主张土地国有和土地私有的不同观点似乎是完全对立的。但从实质上考察,其实他们在主张确权强化和尊重农民家庭的土地财产权方面并无大的分别,只是出于不同角度甚或策略上的考虑,提出了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但基础都是给农户确权、保障农户实质性的土地占有权利。就主张把土地权利真正落到农户而言,他们主张的东西在本质上大体相同。由此可见,如果仅仅从土地所有权的名称去提出和争论问题,虽然争得好象很热闹,但恐怕并未真正抓住问题的症结。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在农村土地的农业使用即农地农用方面,其实人们的分歧以及和现行政策的差距已经很小。农地农用是农民自种,还是流转给公司大户去种农民收租金,现在基本上都是农民的权利和意愿。以后农民不依赖农地也能生存、发展,农地可以抵押和永久出售也不会有太大分歧。强迫农民交出土地由别人去从事农业的情况,在农地流转中确实也还有,但肯定不是主流。农民一般总是在收租比自己种地有更好收益时才愿意流转。因此人们包括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关心的并不是农地由农民自己种还是租给或是卖给别人种的权利,而是土地转用即非农开发后的权利。如果自己种田只有300元净收益,流转给别人种可收上千元租金,甚至还可以住在家里帮别人种田打工赚工资,没有人会反对或反悔。但当最初流转出去或被征用的土地被人转手开发,一亩地变出几十万几百万暴利时,没有一个人的心态还会依旧平衡。因此现在几乎所有的土地纠纷和冲突都是从后者产生。所以,中国今天真正的矛盾和焦点不在农村土地实际上由农民家庭确权占有后,农地农用到底在形式叫个什么样的所有制名称,而是在工业化、城市化大潮下,农地非农用即农地开发(实际上也包括城市居民用地再开发时)的财产权利归属问题,正是在后一点上,真正的分歧和盲点才暴露出来。      土地开发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主张土地私有的许多人对土地开发的观点是鲜明的。他们认为,农地农用的市场价值很低,农地私有的一个关键就是农民自己要拥有土地开发权和收益权。如果农民自己不能决定土地的用途和开发,土地资本化和第三次土地改革就失去吸引力,土地私有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主张土地集体所有或国有中的部分人也持有相同的观点,认为农民的土地应当与城市土地同地同权,农村集体土地不必经过政府批准或征用就可以开发并进入市场流通,和城市国有土地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不那么激进的多数人认为,土地的国家用途管制和规划管制还是需要的,因此,无论农村土地采取集体、国有或私有形式,农民肯定都不能自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但是,在符合城镇规划的情况下,城郊农民应当有权自己开发土地。国家征地应当严格限制为公益事业。所有非公益用地,农民或者可以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自行开发,或者由开发商与农民进行市场化谈判。当国家必须征地时,也应按土地的市场价值补偿。这一观点现在应当说已经成为相当普遍的共识,部分地也为政府所接受,是国家土地管理法下一步修改考虑的一个重要方向。     显然,第一种观点即允许所有农民有权改变土地用途搞开发的主张不管听起来如何义正词严,但实际上完全脱离了当今世界的现实。因为即便在这些主张者求学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里,拥有私有土地的农民或农场主也没有这个权利和自由。其道理也很简单,土地是特殊商品,其开发利用具有极大的地理垄断性和环境外部性。除非国将不国,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允许居民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搞开发建设。更不用说即使允许所有农民均可自行开发土地,城郊农民可以一夜暴富,但远离城镇的乡村土地还是不会有什么市场价值,绝大多数农民仍然不能因此致富。因此需要认真研究的只是后一种意见,即处于现在和未来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是否应当自然享有自己土地开发的权利。     从一般财产权的角度来说,你拥有一个物品的所有权,你自然也就拥有了开发利用乃至毁坏它的全部权利。土地开发权(land development rights)是指对土地进行非农开发利用的权利。所以不奇怪,工业化之前的农业社会,土地如何处置被定义为所有者的权利。不过,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土地非农使用的限制逐步被提上日程,各国均用立法形式将土地所有权与开发权相分离。只是在中国农业社会中人们传统地只重视土地所有权问题,而现在引进西方经济学概念的人又过份关注于土地私有权而遮蔽了自己的眼光,使得在城市化过程中真正重要和有决定意义的土地开发权问题,至今甚至没有进入公众的视野。政府则近水楼台,以社会和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双重身份,顺手牵羊拿走了土地开发权。这是中国的城市化道路走偏方向,变成了全国性的强制拆迁和只有土地而无人口的城市化的根源所在。当今中国工人阶级也是城市化的主体——中国几亿农民工及其几亿留守家属子女之所以落入今天这样无助弱势的地位,也正是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开发权不公正分配的直接结果。而所有主张尊重农民土地其实只是城郊农民土地入市同等权利的呼声,无论在表面上显得如何公允,实际上只是在为5% 被动城市化的城郊农民在说话,而有意无意忽略和抹杀了占95% 的中国农民工及其家属这个城市化主力军的权利。他们没有想到,如果仅仅给与城郊农民以土地开发权的特惠而剥夺占人口绝大多数农民的土地开发权,这只会造成更大的社会不公正和贫富分化。就如现在城郊农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之所以廉价,正是源于其在现行政策下的不合法性。如果明天宣布城郊农民拥有土地开发权,小产权房全部合法化,市场规律决定了城郊土地和房屋会在一夜间跳升至市场均衡价。这样占全国人口多数的已经和将要进入城市的外来移居者会落入更加困难和不平等的境地。     这样我们就触击到全部问题的症结:在工业化和城市化时代,世界各国土地的所有权与开发权已经普遍分离。土地财产权包括私有产权并不等同于土地的开发权。由于许多人没有土地开发权的概念,或者有意无意地把土地所有权与开发权混为一谈,这样,他们全力关注和争辩的土地所有权就不免往往流于问题的表面,而他们真正想争的并非农地农用的私有权,而是农地转用的开发权。因此,城市化转型的中国面临的真正问题与其说是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不如说是土地开发权的归属和分配。因为如果土地所有者并不自然拥有自己土地的开发权,那么土地开发权归谁所有?它在当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是如何界定和分配的?土地开发权的不同分配方式是如何使一些后发国家跳过或跌入了中等收入陷阱?中国迄今又是在如何和依据什么规则在分配并产生了怎样的经济和社会结果?更进一步,我们是否还能亡羊补牢,矫正土地开发权的随意剥夺和错误分配给中国房地产市场乃至整个财产和收入分配带来的混乱? 上一篇: “月饼税”究竟触动了谁的利益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450)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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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 | 从权利与权力说起(中国特色之秘密I)

因为应邀做一个关于公民社会的讲座,有机会整理自己多年来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考和学习。经过系统整理,我觉得自己发现了中国问题的根源。 一、从权利与权力说起 公民与子民很重要的区别在于,公民有天赋权利,而子民的所有权利都是被赐予的。因此有必要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人的平等权利的来源。 人的平等权利最早应当来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古希腊哲人从自然法中推出人人平等的思想:人无论出身、财富、地位如何不同,都是神的儿女,彼此平等。 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中郑重提出,“ 我们认为以下这些真理是 不证自明 的,人被造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人们若干 不可分离 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其中“不证自明”强调了人的平等权利(“人权”)的神圣性,但是这一权利的确立却并非从天而降,而是经历了西方哲人两千多年的探究和辨析而最终成为共识。 “权利”之英文 right 乃多意字,除了“权利”,还有“公正”、与“错”相对的“对”和“正确”及“适当”之意,显然英文之“权利”这个字 right 所表达的是价值判断,其中有道德含义,却与“权”或“利”无关。 西方语境中的权利( right )进入中国,据说是 1864 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将《万国公法》译成中文时所采用;在此之前,“权利”乃“权”(权势,权力)与“利”(货财、利益);显然“权”和“利”均是物化的,与价值判断和道德无关。我不通国学,但确实从未听说汉语中曾经有过类似“人的天赋权利”这样的词汇,或许丁韪良正是因为确实找不到贴近的汉字,才勉强使用了这个极易误读的汉语词汇。 汉语也将“权利”定义为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这与西方的“权利”与“权力”的位置几乎是相反的。“权力”的英文是 power ,如果是人本身所具有的,应以复数表达(单数则是上帝的权能),意为体力、精力等,除此之外,更像是借力,译为中文的“权限”更为恰当,如律师从当事人处取得的授权委托书“ power of attorney ”。也就是说,在英文语境下,权力来自于权利;中文语境下,却是权利来自权力。 君权神授的时代,君王的权力来自上帝,是有限度的授权,现代文明社会,国家的权力来自国民,国民将权利的部分让渡给国家,由国家统一行使,即国家权力; 而在集权专制国家,国家权力是自有的,国民的所有权利来自权力的赐予。 中国文化传统中“天道”有点类似西方的自然法,由此衍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些观念。但是由于缺乏对于生命的抽象思考,所谓“未知生,焉知死”,始终未能将“天道”通过理性探究和辨析,产生类似的人权观念。姜文导演的那部在中国大陆被禁映的《鬼子来了》,村民们在如何对付那两个被不知名的军队强迫托交的日本兵和翻译官的态度上,不仅体现了对天道的畏惧,也体现了由于缺乏类似西方之基督教和自然法所给予人们的精神支撑,村民处于极度恐惧、畏缩、茫然和无知的可怜境地。   二、关于国家权力 由于西方早熟的人权思想,柏拉图就曾指出,公职人员的权力是信托权力,公职人员应当照顾委托人(民众)的利益,而不是照顾受托人(政府)的利益。也由于对于人性的深入探究,古希腊人对于那些十分优秀的人才所可能有的野心和雄心予以足够的警惕,谨防他们因此而侵犯普通人的权利。 耶稣在被钉上十字架的三天前,在神殿喊出“让上帝的归上帝,让凯撒的归凯撒”,这“标志着对专制主义的弃绝,标志着自由的开端。”(阿克顿《古典自由史》)这是对世俗权力应当退出人的精神领域的宣称。此外,西方漫长的封建贵族历史,贵族的势力始终构成对君王权力不同程度的制衡。最重要的,应当是漫长的宗教革命最终确立的上帝的“自由代理”(杨小凯语)作用,因为神爱罪人,因为神同等地爱祂每一个儿女,这从根本上确立了人的平等观念和法治基础。人与人订立契约时,会替对手考虑,没有上帝这一自由代理,彼此陌生的人们将对彼此充满疑惧,很难建立互信。 西方语境下,人的权利包括自由具有 必然性和神圣性 ,这与中国语境中的道德有点像,无须置疑,不可侵犯。正由于这种自然法传统,西方社会在文明演进中,最终将国家权力关入笼中,以确保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换言之,在西方文明中,人们通过看管权力来保障权利。 由于中国传统中缺乏自然法下的人权思想,人们崇尚“外王内圣”的道德意识,因此传统上,中国人重视权力,却轻视权利。拥有“学而优则仕”的读书人胸怀天下,“以天下为己任”,重视权力的获得和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却忽视确立国民权利的边界。 这种传统沿袭至今。微博上有公知(好像是崔卫平老师)披露,她认识的一个曾经参与拆迁条例制定的官员,正为了自己的房子被拆而上访,他对崔老师说,他当初参与制定的条文并不是后来执行的那个意思。问题在于,每个掌权者都假设掌权人之善和能,因此掌权而有机会做事时,不去确立民众的权利边界,而是扩大职权范围;等到出了问题,再怪责其他官员执行不力或走样。日本八零后青年才俊加藤嘉一在《中国的逻辑》中讲述他在大陆跟团到九寨沟旅行的经历,本来安排在旅程第三天的黄龙游程,突然被司机和导游改到第一天的下午,而且只给半个小时登顶,结果是,只有他一个游客依靠专业运动员的素质完成登顶并在预定时间返回,结果,没有一个游客投诉导游和司机的违约行为,却怪责加藤先生一人登顶耽误他们的时间(虽然加藤并未迟到),这也是典型的轻视自己的权利,甚至不在乎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却与权力者站在一起,侵犯其他人的权利。 由于人们普遍地重视权力、轻视权利,至今都未能确立人权的边界,不仅人与人之间的界限模糊,国家权力与人的权利之间的界限也模糊,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帝制下,帝王权力无所不能,子民根本没有任何有保障的权利,“抄家”、“满门抄斩”、“诛九族”这样的行为几乎一直延续到上世纪的“文化大革命”。 西方语境下,国家权力来自国民信托,对于国民来说,国家和政府是“我们”;中国帝制传统中,国家权力是统治者的暴力机器,对于国民来说,国家和政府是“他们”,如范仲淹的名句“先天下之乐而乐,后天下之忧而忧”,文人士大夫位居庙堂之上视民众为“他们”,林语堂说,中国传统文人“人生得意时信儒,人生失意时信道”,要么高踞庙堂要么退避山野,总归他们都不和民众一起,民众也如同对待国家和政府一样,视文人士大夫为“他们”。 中国大陆至今是 特权 盛行的地方,其中所反映的现实正是, 没有权利,只有权力。 ——————————————– 以下是我所尊敬的政治学学者丛老师应邀给予的简要评论,存此,也提醒读者注意本文的错误和不足,并自行学习探究。   云之,大作拜读过了。有许多精彩的地方,也引证吸收了其他一些学者的很有价值的思想。你读了很多书,有深入的思考。但是,对西方思想史,还是缺少系统的了解。这样就不免出现一些似是而非的不准确说法或纰漏。如,希腊人说的平等不是权利平等而是身份平等,斯多葛派讲平等是人的精神平等而不是世俗地位平等。西方以权利中国以道德约束权力,其区别在于,前者上升为法律,由制度也就是权力来保障,中国的道德、天道都没有成为有约束力的法律。天赋人权是法定权利的基础,但仅天赋人权无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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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刘海影:华尔街——贪婪的权利与代价

“ 现代金融体系实现的一个重要功能是评估社会发展机会,并为这些机会调配资源。受益于此,一个有生命力的商业创新可以寄希望于获得金融资本的支持,其支配社会资源的能力可以在瞬间被放大 —— 不管是通过贷款、债券还是上市融资。如此,成功的实践被华尔街放大,而失败的实践被华尔街淘汰。 ” 9月17日起,美国民众发起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已经持续了半个多月,范围也扩大到其他50多个大城市。示威者声称代表美国99%的民众,抗议华尔街金融机构的贪婪腐败。连被视为华尔街代表的索罗斯都表示“同情他们的委屈”。 民众为什么委屈?表面原因似乎很好理解。数年前的金融泡沫由华尔街的贪婪吹大,而泡沫崩溃之后,经济陷入衰退,数以百万人失去了工作,生活艰难。可恨的是,华尔街银行依靠纳税人钱款获得救助,惹出惊天灾难的人除了极少数之外依旧乐享太平,坐拥高薪。闯祸的人未受惩罚,无辜的人却承受苦难,民众的委屈其来有自。 但深一层想,这个问题并不简单。自由资本主义的支柱,如同两百年前亚当斯密雄辩地论证的,在于个人自利行为带来的奇妙互利。个人权利与契约自治打下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之上,每个人都被允许追求自身利益,重复试验之后,人们很快认识到,通过满足别人的需求来追求自我利益是捷径。如此,自由个体之间的碰撞与随机试验不断开拓各种潜在机会,并留给创造性以充分的空间来扩张生产可能性边界。创新与成功很快得到资源的支持而放大,而失败则经由破产与清算而淘汰。 这个体系中,华尔街至少与别人一样,拥有贪婪的权利。更进一步地,华尔街的贪婪——或者说自利行动——对于经济体系的扩张发挥了积极与正面的作用。事实上,华尔街作为金融体系的代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是现代经济得以飞速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根据经济史学家安格斯.麦迪森的计算,在1820年之前的2000年中,人类人均GDP增长了可怜的50%;而在1820年之后的两百年时间,世界GDP增长了4000%。以中国为例,从汉朝至清朝,中国人均GDP除了在宋朝出现了一次性跃升(增长了大约33%),其他朝代的增长为零。而中国自1982年以来,每年GDP增速接近10%:每一年取得的增长可以抵得上过去的数百年。 如此巨大的增速飞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现代金融体系的建立。现代金融体系实现的一个重要功能是评估社会发展机会,并为这些机会调配资源。受益于此,一个有生命力的商业创新可以寄希望于获得金融资本的支持,其支配社会资源的能力可以在瞬间被放大——不管是通过贷款、债券还是上市融资。如此,成功的实践被华尔街放大,而失败的实践被华尔街淘汰。千千万万次试验与重复之中,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被提升。 而华尔街实现这一功能的重要、甚至主要手段,是投机。在华尔街的语言中,投资与投机并无本质的区分。正确计算的投机就是投资,失败的投资在事后也可以被归为投机。要点在于,只要投资涉及到对未来的预期,不确定性就会介入,决策就混杂了投机成分。尤其是在整体层面,华尔街通过为资产定价来完成资源调配工作,而资产之定价只能通过各个投资主体每日、每月千万次交易与投机来完成。 可以说,华尔街通过投机来完成其使命。在大多数时候,投机所计算得出的资本配置结果比任何单个个人或者机构的预测或者计划更加正确。但这种计算不是没有出错的时候。在历史上,繁荣、疯狂与崩溃是金融史学家们再三书写的主题。2008年的金融危机为我们增添了最新纪录。 正是在这里,我们发现了华尔街无法为自己辩护的一点:作为普通人,我们的确有权利谴责华尔街的贪婪。要点是,普通人的贪婪,其代价由其自身来负担;而华尔街的贪婪,具有更大的外部性。 现代经济与金融信贷不可分地缠绕在一起;当华尔街的贪婪伤及自身的时候,它将额外的伤害带给全体国民。1929年大萧条与之前的常规经济衰退的最大区别,在于金融体系崩溃导致经济活动坍塌,通货紧缩伴随着资本损耗,进一步放大了银行体系损毁与信贷活动退出。而作为最终贷款人的美联储与英格兰银行在金本位制的约束之下无力结束这个下行循环,导致经济信贷化比例急速下降,经济深度衰退不可避免。 由此,现代经济学得出结论,在经济危机期间,必须保证银行体系的大体完整。部分银行可以倒闭,但银行信贷体系本身不容有失。如此,华尔街的投机活动的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出现了巨大的鸿沟:前者远大于后者;这鼓励华尔街偏向于过分激进而不是过分审慎的决策。华尔街的贪婪是自利考虑下的合理决策,但无辜买单的是普通民众。 于是,才出现了民众占领华尔街这一幕。面对他们的愤怒,华尔街理应自责。 如何约束华尔街?不是用一个官僚机构来代替它,而是设法降低其外部性,或者说,缩小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的差距。除了银行家的惕励自省之外,应考虑加强对银行流动性的监管、抑制银行自营业务、银行危机时强制旧股东出局、征收大银行规模税、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等措施。街头政治的激情必须以会议室内艰苦、琐碎的制度建设为续集。   (刘海影:加拿大某对冲基金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瑞富投资公司CEO。原文链接: http :// blog . caijing . com . cn / expert _ article -151566-25324. 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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