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厚

爱思想 | 苗连营:传统“和谐”文化的宪政之殇

苗连营:传统“和谐”文化的宪政之殇 进入专题 : 和谐 宪政    ● 苗连营       【摘要】和谐精神勾勒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脉络和价值观念,并形塑为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追求与生活情趣。然而,就文明存在的实际形态而言,其在现实中并没有走得太远而更多的是停留在观念层面上。从宪政层面予以反思和省察,就会发现传统的和谐观念在多元主义、人文精神、制度构建等方面所存在的宪政之殇。如何消解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影响,并对宪政文明与和谐社会这两个命题之间的内在关联、本质规定和价值取向作解构性的思考与探索,对于当代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宪政建设的发展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关键词】和谐文化;和谐社会;宪政          无论是从政治经验看,还是从生活常识出发,建立和谐社会、形成和谐秩序,始终都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和理想,并由此引发了古今中外思想家们关于和谐问题的种种思考与探索。中国的传统文化更是特别强调“和”的价值,众多思想流派都对其做了相当精彩而细致的描述与解构,甚至可以说,追求、崇尚和谐,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核心范畴和基本精神之一,它们从不同侧面为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想资源和文化支持。但从宪政层面予以反思和省察,就会发现其价值和意义是十分有限的。超越于传统的和谐概念,当代的和谐命题在价值内涵、存在形式、运作过程和发展规律等方面,都展现出一种新的理论魅力和观念升华。          一、典籍文明中的和谐观念及其悖论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源远流长。作为“群经之首”、“三玄”之一的《周易》,高度赞美并极力提倡和谐思想,强调:“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周易·乾·彖辞》)“太和”,即“大和”,就是阴阳对立的矛盾双方均衡无偏,处于一种最佳的和谐统一状态。天地絪緼有常生、阴阳和会以施化、刚柔相摩以成形、男女和合成夫妇、感应相通成变化,无不体现着保合太和的思想。这是一种生生不已、变化相续、恒久常新的动态整体性和谐观。“保合太和”思想,以人道观天道,以天道证人道,视天道为人道所本,人道为天道所宿;以阴阳变易展现人生的丰富内涵和意义,关照人类善恶吉凶的性命情理[1]。并立基于宇宙万物大化流行、生生不息的本质,肯定天道与人性的统一,将天道阴阳之变化与人类社会的政治过程、社会发展相互映衬与对应,体现了一种以天人合一为根基的和谐观念,反映了中国古代哲学探索天地人自然运动规律的理性思维,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和合特征和哲学智慧,也成为一脉相传、博大精深的中国思想文化的源头活水。     儒家思想特别强调“和”的意义,主张施政使民,贵乎“执中”;天地万物,贵乎“中和”;君子言行,贵乎“中庸”[2];“礼之用,和为贵”;“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等等,其核心内容与精神实质是中和哲学。“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庸》第1章)因此,中、和是天下的大本与达道,是万物生存与发展的本源;天地有序、万物生育尽在于中、和之性。本于孔子、成于孔子后学之手的《易传》,对《周易》的基本思想进行了创造性的解说和发挥,使儒家的中和哲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易传》崇尚中和,其中心法则即为阴阳中和之道,这种中和也叫“太和”。“一阴一阳之谓道”,“生生之谓易”,阴阳高度中和的“太和”正是天地之道“常久而不已”、万事万物常存而不息的根本原因;阴阳只有处于中和的相互作用、协同运动、对立统一关系中,才能化生万物并使其获得源源不竭的发展动力,处于最佳的存在状态。《系辞》所描绘的“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这样一幅欣欣向荣、生机勃勃的景象,也是存在于美妙的中和关系之中。中和之道的本质是“时中”,即善于把握和利用客观形势的变化与时机,随时进行调整而执“中”,从而创造出更适合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其实质是主动顺应天地之道的“适时之变”,即“应乎天而时行”,“承天而时行”(《易传·彖·大有》)。《易传》以“究天人之际”为主题,“揭示人类进取创造的生存方式,标举儒家崇尚的人格理想和价值境界;易道体现了以中和为特色的天人和合的价值取向,奠定了中华民族尚中尚和的思维方式”[3]。使阴阳中和观念发展成为一个系统的用以阐释一切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世界观与方法论。     在宋明理学中,“和”的思想得到进一步总结和发展。北宋理学的开山之祖周敦颐指出:“中也者,和也,中节也,天下之达道也,圣人之事也”(《通书·师第七》,《周子全书》卷8)。“北宋五子”之一张载视太和为“和”的最高境界,太和者“和之至也”。“太和所谓道,中涵浮沉、升降、动静相感之性,是生氤氲相荡胜负屈伸之始。其来也几微易简,其究也广大坚固。起知于易者乾乎!效法于简者坤乎!”(《正蒙·太和篇》)因此,“太和”便是天地之道,是天地运行和万物生长的最后根据、现实过程、根本动力,也是人类社会实践过程的价值之渊源[4]。理学大家程颐同样强调:“乾道变化,生育万物,洪纤高下,各以其类,各正性命也。天所赋为命,物所受为性。保合太和乃利贞,保谓常存,合谓常和,保合太和,是以利且贞也。天地之道,长久而不已者,保合太和也。”(《伊川易传·乾·彖》)“若至中和,则是达天理。”(《河南程氏遗书》卷15)理学集大成者朱熹认为:“但能致中和于一身,则天下虽乱,而吾身之天地万物不害为安泰。而不能者,天下虽治,而吾身之天地万物不害为乖错。其间一家一国,莫不然。”(《中庸或问》第1章)宋明理学以儒学为主干,吸收了道家、佛家的思想精华,在中国哲学思想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道家、墨家、法家等诸子百家的思想同样体现着对“和”的追求。道家以“道”来解释宇宙万物的本质、起源和变化的规律,而道之所以能化生万物,是因为“道”蕴涵着阴阳两个方面,阴阳相互作用而构成“和”,“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阴阳者像天地以治事,合和万物,圣人亦当和合万物,成天心,顺阴阳而行。”(《阙题》)万物都包含着阴阳,以天道合人道,和合生生万物,“和”是宇宙万物的本质以及生生发展的根据。“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家学说的核心主张。兼爱,即爱人如己;“天下兼相爱”,就可达到“交相利”的目的。正是在这种爱意融融、自利与互利的家庭式亲情之中,所有的“祸篡怨恨”才会得以消弭,富足与和谐的“天下之治”才能实现。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但也强调“和”的意义。《管子》将和合并举,认为:“畜之以道,则民和;养之以德,则民合。和合故能习,习故能偕。偕习以悉,莫之能伤也。”(《幼官》,《管子集校》第八)荀子强调“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性伪合而天下治”(《荀子·礼论》),因此,万物的生长变化、天下的和乐安详,都是和合的结果。     当然,传统文化中的“和”,并不否认矛盾与差异,而是要求在承认差异、相互宽容的基础上,在浮沉、升降、动静、氤氲、相荡、胜负、屈伸等对立面相互作用、相互消长、相互转化的过程中,通过互济互补,达到统一、和谐的完美境界。“太和中容万物”,它体现着“万物”的不同对立面相互作用、对立统一的辩证法思想。早在西周末年,史伯就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著名论断。“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万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国语·郑语》)不同事物之间彼此谓“他”,“以他平他”意指不同事物之间的差异与融合,体现着各种对立面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发展的平衡状态,是万事万物产生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同”则是相同事物之间的简单相加,其关注的是事物之间的同一性而忽视了事物之间的多样性。而天地之和生是以存在差异与多元为前提的。春秋末期,齐国的晏婴以“和羹”、“琴瑟”为例,进一步阐明了和与同的关系,认为只有承认多样,尊重差别,才能“相成””相济”,否则,“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左传》昭公二十年)。“和而不同”更是儒家所强调的价值立场与人生哲学,即:“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并要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因此, “和”蕴涵着“他”与“他”的关系,其前提是“不同”,没有差别,就无所谓事物之间的相互依存与协调,也不可能有事物在竞争基础上的进化与发展。这也就是一个“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多元和谐发展过程。     总的来看,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始终贯穿着中正、均衡、和谐、和合的精神。所谓和合的“和”,是指和谐、和平、祥和;“合”是结合、合作、融合。和合是指自然、社会、人际、心灵、文明中诸多元素、要素相互冲突、融合,与在冲突、融合的动态过程中各元素、要素和合为新结构方式、新事物、新生命的总和[5]。这既是一种哲学范畴和道德伦理准则,又是一种政治统治和社会治理的秩序与规范;既体现为社会的和治、人伦的和谐,也体现为人民的和乐、生活的和美;既是宇宙万物繁衍生息的客观规律,也是人生应当践行的基本原则。它蕴涵着多元并存、相谐共进的人文精神与辩证思维,体现着对不同个体、不同价值、不同文明的尊重与承认,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天地万物人人相谐“和生”的理想境界,实现天下为公、讲信修睦、天下和洽、人得其愿、和谐共进的大同社会。不少统治者也都将社会和谐作为心驰神往的施政目标与社会图景,“和气致祥”、“嘉承天和”、“兴和气游”、“中正仁和”则是皇帝的自我期许[6],也出现过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太平盛世”,甚至有过“百家争鸣”以及儒、释、道三教合流、和谐共处的文化繁荣景观。“和为贵”、“和睦相处”、“和衷共济”、“琴瑟之和”、“家和万事兴”、“淡如秋水,和如春风”,则既是妇孺皆知并极力信奉与践行的生存法则,也是一种充满诗情画意的生活境界与情调。     可以说,和谐精神勾勒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脉络和价值观念,并形塑为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追求与生活情趣,在某个时期或某种程度上也一度成为过一种政治实践和社会现实,对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就文明存在的实际形态而言,历史为我们展现的却是一幅幅充满战争与混乱、血腥与暴力的画面,兵祸连接、腥风血雨的王权更迭,治乱循环、周而复始的社会动荡,所谓的均调天下、和乐人民、国泰民安的盛世景观只不过是漫漫历史长河中的昙花一现,成王败寇的历史活剧在神州大地上不断重演。美妙的和谐理想被无情的不和谐现实击得粉碎,甚至在向社会现实的转换过程中变成了活生生的压迫性话语。可以说,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更多的是停留在观念层面上,在冷酷的现实中并没有走得太远。在反思传统的和谐文化时,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这种理念所存在的宪政之殇。          二、从多元主义的宪政文化看传统的和谐观念          宪政是在人类漫长的政治实践过程中自发地演化出来的一种文化现象,渊源于一个社会由来已久的宽容、妥协、合作与诚信的文化传统。可以说,作为人类政治生活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和最高层次的“政治竞赛规则”[7],近代宪法在功能上起源于人权保障的历史需要,在结构上发端于社会多元利益相互之间的对抗与妥协。它不仅仅是一套控制政府行为与进行利益协调的制度和技术,同时还是人类政治经验和智慧的结晶,蕴涵着丰厚的文化底蕴与价值观念,秉持一种在宽容、妥协基础上的多元主义生活态度与和谐理念。     多元主义早期在哲学领域内是形而上学上关于一与多的争议,直到20世纪中叶才找到了现代用法上的许多共同特点,这种意义上的多元主义首先是在伦理学和政治学中出现的,其吸引人之处在于这个语词的意义含糊,并且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学说[8]。虽然对多元主义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容忍差异、歧见和尊重道德、文化、思想、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等的多样性,则应当是所有多元论者的核心或本质。它不只是一套价值体系,同时也是一种对人生、社会以及政治理论的基本态度。在多元主义者看来,社会是由自我和他者所组成的多元世界,是由不同思想观点、理论主张、利益诉求以及行为方式等多重力量所构成的复杂空间,并因为这种多元而倡导各种社会力量相互之间的宽容、妥协以及平等竞争与合作,要求每个人在展现自我的同时,都应当给予他者的独立和特殊性以充分的理解与尊重。     在多元主义价值观里,权力多元或多元政治是民主社会最基本的政治结构模式,并始终是西方法治演进的动力和自由的保障。在中世纪,教权与王权、宗教世界与世俗国家的并存与对立,是多元主义的典型表现,它造成了西欧社会从政治结构到社会生活,从价值观念到制度构建的碎片化。王国、领主、公国、城市、教皇、主教、修道院等,每个政治实体都有特定的管辖权,而国家只是众多政治实体之一,并不具有最高主权或垄断性的权力,每一种权力又都会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制约和分散,从而形成一种权力多中心的政治秩序;每个社会成员也都被分别置于与教会、城市、领主、国王等的多重社会关系之中,从而使他服从与效忠于多个权力塔尖。多元主义政治结构既给西欧社会带来了连绵不绝的杂乱甚至灾难,但它也给个人自治与自由留下了空间,它使任何一种权力都不可能对社会和个人进行绝对的控制,使每一种社会力量都获得了生存的土壤;不同的社会元素杂处共生、此起彼伏,相互渗透、相互竞争,由此使得整个社会多彩多姿并造就了富有创造精神的多元化发展模式。“伴随着这种混乱和骚动,我们看到对法治的坚定信仰,对正义的社会秩序的不懈追求:这就是中世纪政治制度史的真正特点。”[9]近代人文主义的勃兴,立宪主义的诞生,其实正是多元主义发展的历史必然逻辑。英国最早将多元主义精神从私人领域、宗教领域扩展至公共领域、政治领域,从而使其成为宪政之母、宪法的发源地,为人类文明提供了大宪章和议会政治的范例;美国的制宪者们把宗教宽容上升为明确的宪法语言,适用于与绝对权威相对立的思想自由和心灵自由,从而使捍卫良心自由、信仰自由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基本精神。可以说,宽容、妥协与合作的多元主义传统,孕育、催生了主体意识、契约自由、有限政府等近代宪政理念,构筑了宪政、和谐的文化根基。     立基于多元主义之上的宪政意味着对价值多元、文化多元、利益多元的承认与肯定,要求相互竞争中的每一方都应当以他方的存在为自己存在的前提,承认对方的“主体性”,相互尊重、彼此宽容,从而将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通过非暴力的政治谈判和妥协来解决。在这个自由的多元化社会场景中,各种各样的思想和主张彼此平等竞争,形形色色的利益诉求均可公开博弈,多样性和差别性都有其存在的某种合理性,一切观点和利益都完全靠自己的内在品质及其正当性而赢得人们的认同。罗尔斯特别将多元主义区别为合理多元(reasonable pluralism)和简单多元(simple pluralism),前者强调合理的宗教、道德和哲学主张是多元而非单一的,后者只说明学说的多样性。政治自由主义的课题是,不只是把简单多元视为理所当然,更重要的是将合理多元作为民主社会文化的当然现象;在当代民主社会拥有合理却不相容的宗教和哲学主张的前提下,如何可能产生一个合理对立学说能够共存、共同肯定宪政体制的稳定、正义的社会[10]?多元主义宪政观不仅是一种文化理念,更是一种政治结构模式:它反对任何人拥有法律上、政治上或道德上的至上权威,强调对于自由的维护必须倚赖权力的分散及其相互之间的制衡;各利益主体基于对自身利益的深切关心,都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政治权力的运行过程施加影响,进而实现制度设计和利益选择过程中的价值多元化和决策民主化。这样的宪政文化氛围历练着社会成员的民主、法治素养和宽容、妥协精神,使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变革都抛弃了睚眦必报式的复仇或摧枯拉朽式的革命,而采取合作与妥协的宪政改良主义,多元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共存成为一种常态,整个社会的实质性和谐由此得以达成。因此,和谐社会是一种需要以宪政作为国家治理模式的社会,是一种需要以多元文化为背景和支撑的社会生活样态;社会的多元化对于宪政与和谐而言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结构是建立在宗法统治关系基础上的以皇权为中心的官僚政治体系,奉行的是神秘一元主义与绝对君权主义的国家观,血缘宗法关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家”是“国”的最初形式,所谓的“国”只不过是“家”的放大和延伸而已。这种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必定是一个一元性的社会。君主正像是一个家族的家长,君主制正像家长制;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所有的政治关系、社会关系都以此权力为最终依归,所有的个人都是依附于此权力的臣民;家长式的君主握有无限的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是一切权力的化身和源泉。“权者,君之所独创也。”(《商君书·修权》)文武百官都是辅佐君主统治国家的幕僚,其所享有的权力都只不过是皇权的延伸而已。在这种宗法制政体之下,家族的结构模式与伦理道德具有超越于自身的普遍的文化意义和社会意义,而成为安排政治关系、确定政治生活原理的模板与指南,家族的秩序和利益就是浓缩了的国家的秩序和利益,血统身份与政治身份、亲缘伦理关系与政治权力关系、家族网络结构与国家政权结构一一相应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言:“吾侪若能对宗法精神根本明了,则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所谓‘欲治其国必先齐其家’,庶几乎可以索解矣。”[11]可以说,“中国古代历代王朝都是一家一姓之王朝”。“历代统治者都以家族伦理为治国之理。”所谓的“大一统”,“不是统一于作为民族或社会代表的国家,也不是统一于作为民族或国家之象征的人员经常流动的某个机构,而是统一于某个君主及其家族”[12]。     在这种宗法专制政体中,“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民之一切皆拜天子所赐;君主按照个人的专断意志与反复无常的任性进行统治,而人不过是一个绝对服从另一个生物发出的命令的生物而已。维护这种政治秩序的专制主义文化强调人的工具意义,每个人从其一出生便处于家长体系的统治之下并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扮演着特定的工具角色,独立的“自我”和抽象的平等人格是不存在的。维护这种家族统治秩序的是道德、伦理、等级差别,即礼;出礼入刑、德主刑辅,对家长权威、三纲五常的极端推崇和维护,实质上就在于对家族式政治统治的维护。这样的社会铁板一块、等级森严,不可能形成多元化的社会结构,更不可能产生制约世俗政权的社会力量。所谓的“宽”、“恕”思想和“中庸之道”只不过是一种泛道德主义的说教,并往往变异、迷失为政治生活中的偏执和视一切“异端”为“洪水猛兽”的狭隘。宽容、妥协精神的缺失与专制主义一体两面,使社会变革常常以急风暴雨、你死我活的极端形式表现出来;强权绝不可能与弱者合作、妥协,作为一种权益之计的谋略性妥协又往往陷于日后以暴治暴、怨怨相报的恶性循环之中,历史也由此充满了动荡、无奈,并使国人一再领略缺失宽容和妥协所带来的悲剧与混乱。压制而不是协调冲突、消灭而不是尊重差异,最终得到的只能是暂时的表面秩序与和谐;如果一个社会上尚未形成一种真诚宽容、妥协、合作的多元主义文化和宪政精神,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和谐。          三、从人文主义的宪政精神看传统的和谐观念          作为一种哲学思潮,人文主义(humanism)是一种以现世主义和个人主义为特征的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它强调一切从人出发、一切以人为归宿,肯定世俗人生的意义和现世生活的幸福,提倡个性解放、人性至尊的观念,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关切,对个体的存在、个人的权力、个性的自由的追求。人文主义以人为中心、以人为目的的价值取向,构成了近代人权思想产生的重要道德基础和西方宪政的人文关怀,其所“假定的人的价值与尊严的至高性,即人的神圣性,不仅为人权及人权保障奠定了坚实的道德基础,使得人权思想得以广泛张扬和发展,也为宪法确认人权保障提供了思想基础,使得人权保障成为近代宪法鲜明的主旨”[13]。可以说,西方政治文明是伴随着人的本质和价值的不断发现与肯定而逐步向前演进的,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西方宪政的人文精神。     人文主义是西方宪法诞生与发展的思想源泉,而宪法的根本原则、基本内容、制度建构也处处彰显着人文主义的价值追求,这突出表现为宪法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在宪政的基本理念当中,人权保障是第一位阶的目的性价值;无论是从宪政的起源和发展来看,还是从其制度建构与运作实践来看,宪法都是源自人权并集中围绕人权这一核心价值而展开的。人权是一个世俗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它是人对自己的存在和自身价值理性思考的结晶,体现着人的主体性的觉醒和人性的解放。文艺复兴催生了人文主义,提出了人、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等全新观念;宗教改革则把人从神学的迷雾中唤醒,彰显了人的高贵本性和崇高尊严;启蒙运动则进一步使人认识到自己才是这个世界的最高目的,并直接导致了近代人权思想体系的真正形成。古典宪法的理论基石是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民主权学说。在今天,宪政更是“事实上已成为保护个人权利的同义语”[14]。可以说,人权保障是宪政的核心与主旨。     人权作为人之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其所争取的首先是人间最珍贵的个人的价值、自由与尊严,是不再依附于某一外在权威的独立人格,其根本意义在于人的本质、人的价值的复归,在于尊重人作为人的尊严。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所指涉的并非是简单的平权主体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它的首要对立面首先是某种外在的公共权威或强权机构;“也正是因为如此,国家的义务应该是保持其统治下的所有人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尊严”[15]。人权精神秉持个人主义和国家工具主义观念,它把个人视为国家和社会的基础,赋予其终极性的意义,而国家只是保护和实现个人权利的工具,实现和保障人权应该成为国家政权存在的正当性依据与合法性基础,是国家政权运行的核心活动和最终目标;如果个人被淹没于这样那样的共同体中,或者仅仅是某种共同体或神权、特权、君权的附属物,那他就只能成为权力奴役的对象和政治关系的客体,多元利益的和谐共存也将只能是一种幻象。     在中国传统的和谐观念中,同样蕴涵着丰富的重民或民本思想,并且这是一个源远流长且相对成熟的思想体系。孔子有言:“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体。心庄则体舒,心舒则容敬……君以民存,亦以民亡。”孟子更是强调“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墨家的兼爱思想、法家要求统治者须“有德泽于民”的思想、兵家的以战止战的思想等等,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古代思想家的重民情怀。尤其是作为传统和谐观念哲学基础的“天人合一”思想,更是在极力劝说统治者不要逆天而行,不要违背民意天心,而是要以和谐、中和、公正为本,令顺民心,施行仁政,为民立极,承流宣化,道正天下,德被四海。     “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哲学中最经典的思想智慧,它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内在的意义追求和超越的价值情怀,其目的在于立基于天地本原的思想,从天人和谐的内在逻辑导引出社会和谐及政治和谐,从而将人的生活世界编织在一个贯通天地人的整体和谐观之内。东西方哲学传统都重视对人的精神世界的先天根据、至上本原的探寻与挖掘,并以此作为现实社会中超验的价值评判与论证标准。但总的看来,西方哲学更倾向于人与自然的分离、价值与事实的二分,强调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及对自然的改造和驾驭,重视人类的理性和创造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的独特作用。而中国传统哲学从宇宙整体观出发,更关注天人之间的和谐,认为“上下与天地同流”、“万物皆备于我”,以及“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天道与人性相合、道德原则与自然规律一致;人与天地万物一气流通、本为一体,应当顺应天地万物之本性、听任世间百态之演变,达到“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的融合无间之地步。所谓“天地变化,圣人效之”(《系辞上》),即是强调顺天应人,依照天地之道行事,预测天时变化而主动配合,则“自天佑之,吉无不利”。然而,天人合一的思想“既包含着人对自然规律能动地适应、遵循,也意味着人对主宰、命定的被动服从崇拜”[16]。所谓“顺天者昌,逆天者亡”(《孟子·离娄》)、“谋事在人、成事在天”是其经典表述。既然个人的得失荣辱、国运的兴衰存亡都是由上天来决定的,因而人就必须顺应天意、天命。道家更是主张道法自然,在天人关系上强调天的决定作用和人对自然的顺从,希望人们“绝圣弃智”,破除各种人为的典章律令、道德戒条等等束缚人性的枷锁,通过无为而治、小国寡民理想的实现,使人们生活在一种自足素朴、和谐淳美的自然风光之中。显然,在这些和谐语境之中,人的“有己”意识被刻意消弭、自然本性被充分张扬,其目的就是彻底铲除一切侵蚀人性、引起扰乱纷争的不和谐根源,使人成为挣脱一切文明藩篱、没有任何自我意识的纯粹自然存在,成为“大块载我以形,劳我以生,佚我以老,息我以死”(《大宗师》)的大自然造化之物。这种意义上的和谐实际上只是“物”的和谐,人的主体价值与特立独行的意义被淹没在了家庭式的融融亲情与生活场域之中。     可见,不同于西方人文主义对个人人格的重视,中国的传统文化更重视个人的社会角色,“人”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被体现,他是所有社会角色的总合,如果将这些社会关系都抽空了,“人”就被蒸发掉了。因此,中国人不倾向于认为在一些具体的人际关系背后还存在一个抽象的人格[17]。在这种文化观念之中,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是不存在的,个人只不过是宗法等级链条中的一个无足轻重的结,个人的存在和价值完全为家长、家族、王权的淫威所吞没,个人的利益完全以国家(实际上是扭曲、膨胀了的家族)利益为依归。法律的制度设计与具体操作也处处都在刻意维护着尊卑、贵贱、亲疏、长幼、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以使贵贱有别,下不凌上,伦常纲纪得以不替,君子得以重临民,进而维持一种严格的宗法等级秩序。在这种秩序和结构之中,礼是道德体系的核心和维系社会关系的主要纽带,每个社会成员各安其位,政治地位、社会角色、生活方式、衣履器物无一不异,正所谓“观其服而知贵贱,望其章而知其势”(《新书·服疑》);“虽有贤身贵体,毋其爵不敢服其服,虽有富家多资,无其禄不敢用其财”(《管子·立政》)。“圣王明礼制以序尊卑,异车马以章有德,虽有其财而无其尊,不得逾制”(《汉书·成帝纪》)。“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荀子·大略》)。没有平等、没有协商、没有“自我”,君主对臣民可以生杀予夺,下等级对上等级必须绝对服从,在和谐静谧的田园风光和脉脉温情的宗法政治背后到处流淌的都是专横暴虐与屈辱服从的血泪,个人受到轻视乃至否定,人性受到压抑渐至枯萎,个人的权利、尊严和意志受到漠视与蹂躏。这种思想意识以其强大的惯性延续于中国传统社会,窒息了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人的权利的终极关怀,自然也无法滋生出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精神。          四、从利益调谐的宪政机制看传统的和谐观念          宪政主义的和谐观认为,在谋求社会和谐的过程中,人们不可能通过回避“矛盾”或压制“冲突”来实现多元利益的宽容共存;在矛盾中求协调、在对立中求统一、在差异中求共存,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利益格局和价值法则,也是宪政的重要功能和目标。在实现社会和谐方面,与前立宪主义时代不同,宪政不是靠压制不同的利益诉求来谋求多元利益通向一致,而是通过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利益表达与衡量机制,并合理排列各种价值秩序,以保证各利益主体都能够有效地参与到政治运作与利益选择过程之中,从而为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提供一个宽容、妥协与合作的常规机制和稳定的规则体系,进而为实现社会的实质性和谐提供可靠的体制性资源与保障。     在宪政框架内,不同的利益主体均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自由、安全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和愿望,一切利益都应当受到平等尊重和对待,各种利益之间的平等对话、相互协调和宽容共存是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周期性、多层次的竞争性选举为各种政治资源和不同利益的分化、组合、谈判提供了常规性的制度平台;代议机关的日常立法活动,使得各种利益之间的谈判与妥协成为一种经常、普遍而现实的政治过程;司法机关的公正与中立,为化解矛盾、消弭冲突,提供了法治化、程序性的利益冲突和纠纷解决机制;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相对分离,以及精巧复杂、独具匠心的分权制衡的政治结构,划定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形成了政治权力的分散与多元,并在国家与社会以及政治机构之间建立了一种有效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从而使得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可能同时控制所有的权力资源并绝对地扩张自己的利益。同时,分散、多元且相互制衡的权力秩序,不仅发挥着限制权力和平衡权力的作用,更使人们的自由获得了坚实的保障,因为,对权力予以有效地防范和制约是保证个人权利不受肆意侵犯的制度性前提,并有利于建立起公平的利益衡量机制以增强社会的包容性与和谐度。     和谐淳朴的人伦关系、和美安详的世风民俗,始终是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所向往的理想社会状态。对治乱之道的探求,更“是先秦诸子殊途同归之所在,也是孔孟之后两千多年来历代文人政客议论最多,用心最切的根本问题”[18]。然而,对于达致这一梦境的路径,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基本思路主要是寄希望于社会成员以及当政者个人的自身修省、品行操守、道德教化和道德自律上,而没有太多关注外在制度的安排与设计。     儒家崇尚“无讼”,希望通过礼乐教化制度建立一个“群居而不乱”、“体情而防乱”,人人融洽相处的理想社会。“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表达了孔子反对争讼的基本态度,争讼是礼崩乐坏的具体体现。朱熹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子路片言可以折狱,而不知以礼逊为国,则未能使民无讼者也,故又记孔子言,以见圣人不以听讼为难,而使民无讼为贵”(《论语集注》)。因此,无讼是“本”,而听讼只能起到“塞其流”的末的作用,“正其本,清其源”才能达到无讼境界。相对于诉讼而言,儒家学说更强调道德教化在解决冲突与纠纷中的作用。儒家伦理要求人们修身、反省、内求。修身内求的标准是“五常”,谓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其实践方法为“克己复礼”,即用礼来约束自己,奉礼守信,修身养性。同时,主张通过“德化”和“礼教”,使人们安分守己,和睦相处,不生争端;对于发生的纠纷也要尽量通过各自的忍让及协商加以解决,即“礼和”,从而消灭诉讼,取消刑杀,臻于“无讼”,以维护人与人之间的亲善和谐关系。     儒家的“无讼”思想是建立在“中庸之道”的哲学基础之上的。虽然慎重刑罚、用中折狱的中庸思想体现着一定的“重民”色彩,但后世对“中”与“和”过分强调与曲解,往往使“无讼”思想变成为没有原则、不问是非的一味折衷、调和以及同乎流俗的盲目顺从,甚至成为统治者愚弄百姓的政治工具。它反对为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他人争讼,要求百姓成为集权统治下的顺民[19]。一切以和为贵,即使是表面上的和谐,也胜过任何实在的公开冲突,非至绝路,绝不兴讼告官。绝对的是非分明并非人们追求的目标,关系的和谐才重要,妥协是维系关系的手段[20]。由此使得乡土社会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反诉讼”传统。“无讼”思想又受到了儒家义利观的支持,“舍生取义”,“存天理、灭人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等等说教,要求人们在义和利发生冲突时,应当毫不犹豫地将义的价值置于一切欲望、财富乃至生命等个人私利之上。显然,这种“无讼”式的和谐,其实质是通过对抑制甚至泯灭人性而追求一种虚幻的道德境界。     老子哲学中的“不争”思想与儒家的“无讼”观念异曲同工。与“致虚极,守静笃”(《道德经·十六章》)的人生之德相联系的是“致柔守雌”的存养方法,即“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溪”(《道德经·二十八章》),要求人们始终保持谦退不争的阴柔姿态,要养成不争之德,要不自见、不自是、不自伐、不自矜、不尚贤、不武、不怒、知足、知止、无私、无欲[21]。并将“不争”上升为“天之道,利而不害;人之道,为而不争”的高度。当然,老子的“不争”并非是一种简单的消极退避,而是要追求一种“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道德经·六十六章》)的“善胜”之“争”、符合天道之“争”。     墨家的“兼爱”思想同样具有浓郁的道德伦理色彩,它要求人们相互地、平等地、普遍地爱。即所谓“爱人者,人亦从而爱之”(《兼爱中》),“爱人者必见爱也”(《兼爱下》);“爱人若爱其身”,“为彼若为己也”;“爱人者此为博焉”(《天志下》),“天下之人皆相爱”(《兼爱中》)。而“兼相爱”的实质是“交相利”,“兼而爱之”就是“兼而利之”(《法仪》)。所以,墨子常常把“爱”与“利”、“相爱”和“相利”、“爱人”和“利人”相提并论,如“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此自爱人利人生”(《兼爱下》),“利爱生于虑”(《大取》),“爱利天下”(《尚同下》)等等。这样,相爱就是相利,“爱”中有“利”,“利”中有“爱”,“爱”和“利”紧密联结、融为一体,从而使其道德主张获得了“利益”的支撑。“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基础在于“天志”和对人性的判断。墨子认定天公正而普遍地兼爱天下,“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长幼贵贱皆天之臣也”,“天之行广而无私”(《法仪》)。而作为天之臣民,人也应该秉持天性、顺乎天意,普遍而无差等地兼爱天下之人,即“厚人不外己,爱无厚薄”(《大取》)。同时,“兼爱”是建立在人的“互报”的本性之上的,“无言不仇,无德不报。投我以桃,报之以李”(《兼爱下》)。“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兼爱中》)并认为“乱何自起,起不相爱”(《兼爱上》);“别之所生,天下之大害也”(《兼爱下》)。因此,只要普天之下“兼相爱、交相利”,就能实现国泰民安,社会和谐。     人伦和谐上升为“至治之世”、道德自省扩展至政治领域,便是对“仁政”、“德政”的向往和推崇。“仁”是儒家思想的一个核心范畴,其基本精神就是“爱人”,即对人要有爱心,人与人之间应当相亲、相爱、相趋、相合,这是人之为人的基本道德要求,推及政治立场上便是实行“德政”、“仁政”。“为政以德”是孔子基本的治国思路,“故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礼记·中庸》)。“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从“仁学”思想出发,孟子把德政思想又进一步发展成为“仁政”学说,极力主张以仁治天下、以德服人的“王道”,认为“不仁而得国者,有之矣。不仁而得天下者,未之有也”(《尽心下》)。“仁”,即“不忍人之心”,仁政就是君主以自己的“不忍人之心””推己及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梁惠王上》)。施行仁政自然要求顺从民意,令顺民心,奉行民为邦本、民贵君轻的政治理念。孟子的仁政思想还包括“制民之产”,“薄其税敛”;省刑节兵,“不嗜杀人”;以及尚贤任能,“贵德尊士”等等。孟子的仁政思想特别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心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尽心上》)。     老子政治哲学的精髓是“无为而治”,即顺其自然、无所作为而使天下得到治理。《道德经》中多处表达了无为而治的思想:“圣人之治,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第三章)“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第十五章)“治大国若烹小鲜。”(第六十章)“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第七十五章)“太上,下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第十七章》)当然,无为而治并非无所事事,而是告诫统治者不要胡作妄为、“逆天”而行,不要发动战争、扰乱天下,不要让百姓负担沉重的劳役和贡赋。无为的目的是“无不为”,“道常无为而无不为”(《第三十七章》)。“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第五十七章)因此,只有通过无为、无欲、无事,“行不言之教,处无为之事”,才能引导人民回归自然,才能使民自化、自正、自富、自朴,进而达到“为无为,则无不治”的境界。     “德政”、“仁政”和“无为而治”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传统社会基本的政治信条。然而,无论是儒家的学说,还是道家的主张,都在很大程度上把太平盛世的希望寄托在了为政者个人品质的高尚和道德教化的成功之上,而不是通过制度化的逻辑和力量来造就出“圣君明主”或“无为”之君。这与西方文化更为关注民主制、共和制、贵族制、君主制等政治模式的理论思考及其制度建构大异其趣。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并未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而成为社会常态,实行仁政的明主和以德取天下的圣君在漫漫历史长河中廖若晨星,美妙的和谐话语并不能改变底层民众悲惨无助的命运,田园牧歌式的诗情画意只不过是皇权专制和残酷奴役的注脚。和谐,是传统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沉重的话题。          五、当代和谐命题的历史超越及其宪政意义          从历史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宪政是内生于西方文化传统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它所涵摄的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浸满了人类历史传统中积累起来的政治经验和人文精神。当具有特定内涵和价值追求的宪政文明与中国传统的和谐观念相碰撞的时候,文化上的冲突和整合可能表现得更为激烈、更为艰难。如何消解传统文化中那些和宪政文明及现代和谐理念难以相容的东西,并对宪政文明与和谐社会这两个命题之间的内在关联、本质规定和基本要求作解构性的思考与探索,对于当代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宪政建设的发展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更高层次上的和谐,有着极为丰富的理论内涵和价值追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面对新的历史时期的形势与使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凝聚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2]。这一战略思想,充满着理论创新的气息,闪耀着政治哲学的光芒,预设了我国宪政建设的理论起点与归宿。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中,首要的便是“民主法治”。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我们必须将和谐社会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坚实基础之上。民主被看做是最能保证政治平等、保护自由、维护公共利益、满足公民需要以及促进道德自我发展并做出顾及每个人利益的有效决策的政治制度[23]。民主政治的逻辑起点与核心理念是人民主权,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本源,这也是宪法的核心原则。在民主宪政的框架内,每个公民均有平等的表达政见、参与决策的机会和权利。他们以政治主体的身份参政议政、影响政治权力的运行,从而使政治成为多数人的事情。公民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体悟到自己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拥有者,认识到自身的意志与利益要求已转化为法律的规定,也意识到了自己的命运真正地掌握在了自己的手中。这将会极大地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他们的创造活力与热情。同时,民主政治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体各自的角色作用,使他们能够充分地表达各自的利益目标与主张,不同的意见、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可以相互共存、互相包容,各种不满、怀疑和对抗都应该保持在一种秩序的范围之内,各种利益冲突与争执都应该通过民主程序与机制得以舒缓和排解,从而有利于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各方都能接受的妥协与平衡,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由此得以形成。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高度民主的社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应当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把人民主权原则切实贯彻、体现于政治权力运行过程的始终和各个环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法治与民主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真正的民主政治必然是法治政治。在民主政治之下,法律应当是人民的自我规定,体现着理性、民意、自由、平等和正义精神。实行法治,就意味着宪法以及体现宪法精神和原则的法律应当有至上的权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是一切社会主体的最根本的行为准则,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有效规制,公民权利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规范必须是关于未来的、公开的、普遍的和相对稳定的并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必须公正地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平等地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利益,力求实现各种社会价值之间的衡平与互补。法治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调控方式,能以较小的代价带来秩序、自由、公正、安全以及利益归属的均衡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更是一种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的理性的社会生活样式,社会成员从内心深处对法的权威形成了一种普遍认同和信仰,从而使法治成为凝聚社会成员的精神力量和现实机制。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法治的根本价值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多元利益之间的宽容共存。这就要求承认和肯定个体的存在和价值,弘扬人的尊严、人的权利、人的自由和平等,保障各利益主体具有平等的、独立的主体性地位,以及在与自然、社会、国家和他人的关系中具有自主地决定自己命运的意志和力量;尊重并理解现实生活之中个人对自身当前利益与未来利益的选择与规划,体现出对社会个体的生存与生活、价值与尊严、人格与精神、现实与前途的真情关切,承认与支持社会个体追求全面发展和幸福生活的各种努力,确认和保障社会个体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整个发展过程都是坚持以人为本并为“人”这一目的而服务的。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它要求“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4]。以人为本概念的提出是人文主义思想在当代的升华,它以权利本位为原点、以人权保障为基本内涵,体现了对人性的深层呼唤和对人的主体地位的尊重。可以说,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在当代中国社会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具有广泛的号召力、感召力和凝聚力,是和谐社会构建的灵魂与核心原则,也是宪政建设的内在动力。     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首赖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只有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诚实守信、友爱互助的社会氛围,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生机勃勃的社会环境。罗尔斯认为,社会有许多要解决的问题,如协调问题、效率问题、稳定问题;但是,社会正义是一个社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社会正义原则所要解决的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问题,包括政治体制,主要经济和社会制度,用什么方式分配基本权利义务等。这些显然只能体现在宪政秩序中;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应首先体现为一种制度化的宪政安排,任何一项规则的设计和政策的选择都必须符合最起码的公平标准。只有在一部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宪法的基础上,通过民主与法治的制度建构及其运行,才能为多元利益之间的公平博弈提供民主化、法治化的程序与机制,并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使不同的利益主体都能获得平等的尊重与对待;才能公平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并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和才能的最大发挥提供公平的机会与手段,使社会成员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社会事务、政治生活,从而使全社会的开放性、流动性以及创造活力、竞争活力得到切实保证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把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的社会,社会各阶层和睦相处,社会各阶层之间流动机制顺畅,人际关系和谐、融洽,全社会共同富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致力于培育以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宪政秩序,以推动社会向更为文明和谐的方向发展。     总之,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宪政建设则为和谐社会提供着最根本的制度支撑。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位一体、紧密结合,共同展示着宪政的基本面貌,并在更高层次上践行着公平正义的精神,铸造着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石与目标定位。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在民主法治、人权保障、公平正义等基本点上与宪政建设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内蕴实现了高度的契合与内在的统一;二者相互交织、互为因果,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时代主题和理想图景。          苗连营,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注释】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201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研究”(CLS-B1002)与郑州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社会转型期的法治建设和公民教育”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刘玉平。易学思维与人生价值论[M].济南:齐鲁书社,2006.3,145。     [2]牛先锋。中国传统和谐思想的当代价值[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6, (2)。     [3]董根洪。“亨行时中”,“保合太和”———论《易传》的中和哲学[J]。周易研究,2002,(3)。     [4]陈海红。“保合太和”的传统文化[J].当代社科视野,2008,(9)。     [5]张立文。儒家和合文化人文精神与二十一世纪[J].理论参考,2007,(2)。     [6]程缙。太和充满:紫禁城构建中的“和谐”思想[J].紫禁城,2008,(1)。     [7][美]加里•沃塞曼。美国政治基础[M]。陆震纶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4.15。     [8][10]林火旺。多元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 http: //blog。 sina。 com。 cn/s/blog_5f96e09c0100czeh.ht-m,l 2010.10.06。     [9]H。米提斯。中世纪的国家。转引自丛日云:《政治的贵族气质与多元主义政治文化》, http: //yyf710168. w6. leadbbs。 com/ScholarsCollection/CongRiyun/347。 htm,l 2009-08-10。     [1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J].中华书店,上海书店,1986.36。     [12]黄文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128,142。     [13]周叶中,周佑勇。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研究, 2001,(4)。     [14][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6.136。     [15][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M].王志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21。     [16]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302。     [17][美]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2。     [18]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2-63。     [19]于语和。试论“无讼”法律传统产生的历史根源和消极影响[J].法学家,2000, (1)。     [20]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13。     [21]罗传芳。老子生存哲学辩证发微[J].哲学研究,2005,(2)。     [22]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2005-02-19。     [23][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M].赵旭东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404。     [2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25][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39。    进入专题: 和谐 宪政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法学理论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8131.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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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伟大先知还是一介书生?

唐小兵        12月17日是胡适诞辰120周年的纪念日,从1991年胡适诞辰100周年到今天,一晃已经20年,在这不短也不长的20年里,中国社会与知识界发生了严重分化,知识群体面对国内外的基本问题援引的思想资源更加丰富多元,而对于自由知识分子来说,从1950年代胡适大批判之后,被彻底边缘化和“消音”的胡适重新浮出水面,进入年轻一代知识人的精神视野,余英时、林毓生、周质平、耿云志、罗志田、章清、潘光哲等学人对胡适的研究,正在还原一个更加立体和真实的胡适,而以民间思想者自居的学者如邵建、傅国涌、智效民等人对胡适作为一个持不同政见的异议分子的生命历程和思想历程的发掘,更是为1990年代以后的民间思想界灌注了精神的养分和思想的动力。因此,就这20年的“胡学”发展史而言,胡适的思想、学术、文艺、政治实践与人格等,从被压抑的“执拗的低音”转化成“昂然的高音”,正在对中国知识界产生相当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民主信念贯彻一生        1949年,胡适在去往美国的船上编辑早年好友陈独秀的文集,感慨系之写了一篇短文《陈独秀的最后见解》,进而指出,“独秀最大的觉悟是他承认民主政治的真实内容有一套最基本的条款—一套最基本的自由权利—都是大众所需要的,并不是资产阶级所独霸而大众所不需要的。”这何尝不是胡适借他人之酒杯,浇自己之块垒的夫子自道。纵览胡适的一生,无论是早年留学美国,还是在乱世危局的中国,以及风雨仓皇的晚年,他都坚持了民主和自由的理想。        民国初年,还在美国康奈尔大学求学的胡适,面对袁世凯大权独揽登上总统宝座,在身边的庚子赔款留学生都在为之欢欣鼓舞时,胡适说:“相传袁世凯已受命,此人真是蠢物可鄙。”他当时就对民主阐发了这样的信念:“中国只不过是追随这个世界上澎湃的、不可抗拒的潮流。它在亚细亚大陆敲响了自由钟的第一声,我们预祝那悦耳的钟声响彻大地的每一个角落。‘愿那自由的圣光,永照我祖国大地’。”这种民主信念贯彻了他的一生,从未有丝毫之松动与懈怠。        抗战结束之后随着两党竞争的加剧,知识群体在政党力量的牵扯与撕裂之中左右摇摆,大多数最终因对国民党政权的失望和对中共的期许,而转向左翼阵营,当时实行极权主义统治的苏联帝国更是在二战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如日中天。在这样一个天地玄黄的时刻(1947年),作为北京大学校长的胡适面对青年知识分子演讲时,仍旧如此掷地有声地说道:“我是学历史的人,从历史上来看世界文化的趋向,那民主自由的趋向,是三四百年来的一个最大目标,一个最明白的方向。”        公共舆论的推手        1917年从美国留学归来的胡适,在上海登岸时目睹祖国山河破碎,教育文化凋敝,遂下决心做一个将真理与光明传导给中国人的启蒙主义者,他认定只有从教育、思想与文化入手才可以为现代中国的新生奠定基石,于是决定“20年不谈政治”,以《新青年》等刊物为阵地,大倡中国的文学革命、白话文运动之类的文艺复兴,并提出重估一切价值。而在好友陈独秀等人被捕,他接手政治性刊物《每周评论》之后,潜伏胡适内心而一贯被自我压抑的政治意识就发抒出来,并一发而不可收拾,从《努力周报》倡导好人政府,到《新月》时期的讨论人权与约法,公开挑战国民党一党独裁的威权政治;从1930年代因为日寇侵入而心忧国家命运,与丁文江、蒋廷黻等人发起《独立评论》,提倡“不倚傍任何党派,不迷信任何成见,用负责的言论来发表我们各人思考的结果;这是独立的精神”,一直到1950年代的台湾政论刊物《自由中国》,胡适一直是现代中国公共舆论最重要的推手。        胡适曾经在发表于《努力周报》的《政论家与政党》一文中如此申述他的政论理想:“只认是非,不论党派,只认好人与坏人,只认好政策与坏政策,而不问这是哪一党的人与哪一派的政策:他们立身在政党之外,而影响自在政党之中。他们不倚靠现成的势力,而现成的势力自不能不承认他们的督促。”        1933年,当汪精卫盛情邀请胡适出任国民政府的教育部长,而其友朋如傅斯年、翁文灏、吴景超等人纷纷入阁,他如此婉言拒绝:“我所以想保存这一点独立的地位,决不是图一点虚名,也决不是爱惜羽毛,实在是想要养成一个无偏无党之身,有时当紧要的关头上,或可为国家说几句有力的公道话。一个国家不应该没有这种人;这种人越多,社会的基础越健全,政府也直接间接蒙其利益。我深信此理,故虽不能至,心实向往之。以此之故,我很盼望先生容许我留在政府之外,为国家做一个诤臣,为政府做一个诤友。”        这确实是见证了政治的黑暗,却又力图革新政治,为中国政治生活浇灌一种新生命的胡适,在现代中国全力塑造的一种新气象,也就是通过知识人的讲学议政,而让科举制废除后日益边缘化的知识人重返社会中心,重建政治权威和心灵秩序的一种努力。一部近代中国舆论史,胡适是最不能绕开也无法绕开的人物。        在后人的眼里,胡适似乎仅仅是书生论政而已,其实,仔细阅读胡适的日记、书信与政论便可发觉,胡适并没有那么“幼稚”,胡适是一个非常具有政治智慧或者说政治实践感的人。其公开的政论与私下的言论之间常常大有区分,他非常注意政论的实际政治影响。1930年代当蒋介石、汪精卫迫于政治集团内外的压力而提及自由民主宪政时,胡适就会抓住机会发表一系列政论,阐述他对宪政的理解,以及在当时中国情势之下如何开始宪政,在这一点上,他不同于当时主张新式独裁的丁文江、蒋廷黻等人。        胡适有一个著名的观点,认为民主政治是一种幼稚园政治,更是一种选票政治,到了政党轮替与政府换届的时候,即使是阿斗也可以去投票选举表达民意。以人格建设而言,胡适鼓励的是一种健全而自由的个人,以政治生活而言,胡适鼓吹的却是一种低调的民主。从这一点来说,胡适从来不是一个徒逞口舌之快的政论家,而是一个充分考虑政论之责任伦理与政治后果的政论家,他有着一种常人所未及的审慎的智慧。        魅力与局限        1990年代以来,李泽厚、刘再复的“告别革命”说盛极一时,这代表着相当一部分知识分子对弥漫在20世纪中国的革命暴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封闭而偏执的两极心态的反思,胡适的渐进思想(所谓宁可一日不将军,不可一日不拱卒)和改良思维被思想界重新引入公共讨论。在革命成为乌托邦的20世纪,以实验主义为圭臬的改良者胡适在政治生活中几乎完全被边缘化,但在革命意识形态已经成为一种博物馆文化的最近20年,胡适的影响似乎仍旧主要局限在知识界,而未能向社会层面(包括传媒)扩散。        造成这种尴尬状况的原因之一在于,在中国自由知识界强调市民社会发育和公民社会建设的这20年,更多的思想资源是来自黑格尔、哈耶克、哈贝马斯等西哲。胡适不是被忽略了,而是胡适生前很少就“社会”这一核心议题发表见解,就政治议题而言,他最关切的是政治制度建设和公民人格形成,以及与此相关的思想言论自由等命题,而社会正义、公平,以及社会底层等几乎很少进入他的思想论说,可以说,胡适在自由与平等两种价值系统之间明显地偏向前者而轻忽后者,这就导致胡适的思想缺乏一种执拗的紧张感和深邃性,贱民的苦难几乎很少困扰着胡适的心灵世界和日常生活,这也是胡适相对于鲁迅而言,更缺少一种道德美学和精神魅力的缘由。胡适自然也有一种伟岸的人格,这人格似乎更多的是儒家式的有所为亦有所不为的君子形象,而相对匮乏那种充满激情与尖锐感的内心冲突。        胡适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因此写作政论的人应该持哀矜谨慎的态度,可综观以胡适为核心的自由知识分子在20世纪中国的命运就会发现,他们太重视对精英(包括政府官员、知识分子、商人、中上层军官等)的启蒙,而相对忽视了底层的诉求以及社会运动的批判和建设功能,他们也太迷信作为一种话语的公共舆论的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这就导致近代中国的公共舆论似乎始终是漂荡在中国社会上空的浮云,而无法实际地切入到政治运动以及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        1935年9月29日,胡适在《大公报》发表《从一党到无党的政治》,认为“民国初元的政党怪剧都由于当时的人迷信民主政治必须是政党政治,所以大有画老虎画成狗的怪现象。20多年的世界政治趋势,使人们对于政党政治的迷信减低了不少;在这个本来厌恶政党政治的国家,对政党的信用更减低了”。深受民初政党政治倾轧文化之刺激的胡适,一生对政党政治和党派文化深有反感,他强调的是超越于党派之上的公民大联合。殊不知,现代政治的逻辑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组织政治,没有扎根社会民众的组织、社团等作为依托,没有具有一定激进色彩的维权运动的配合,光靠知识分子的呐喊,100年也没法根本地触动政治之恶和养成政治美德。        现代政治在某种程度上是祛魅的政治,对政治组织的理解更多的是工具主义的,而胡适虽然在论述政党时偶有类似表达,但就其总体而言,他的政治观念仍旧在相当程度上是德性政治,无论是他对好人政府的想象还是对超越党派之上的政见的期待,都说明他的政治观是祛除利益而只保留美德和权利的,这样一种高调的政治观或许能够激发知识阶层的政治参与意识,但要以此孕育全社会民众的政治意识,甚至激发起政治参与和政治反抗精神,却无疑是曲高和寡缘木求鱼。        在这20年的中国社会变迁中,曾经被胡适那一代新文化运动健将批评的传统文化,又在以各种形式重新回返到中国社会各个阶层,国学热、经典阅读热、孔子学院、佛教兴盛等,都说明1990年代以后中国社会的世俗化进程,根本无法解决相当一部分(尤其是知识阶层)国人的精神层面的需要,从这100年的历史来看待这一场旷日持久的古今中西之争,我们就会发现胡适在人生意义建设上能够为国人提供的资源实在太有限,这也正是自由主义备受争议(面对古典主义、社群主义等的挑战)的地方。        也许在今人看来,胡适的民主思想、自由观念等都显得过于简化,也缺乏一种与现实中国政治对接的可能性,可是胡适的魅力不在于他建构一套缜密而宏大的理论,他不是一个伯林所谓刺猬型的学者,而毋宁是一个狐狸型的在诸多领域“但开风气不为师”的知识分子,更难能可贵的是胡适知行合一的生命实践,这种不但坐而论道,而且起而躬行的处世方式,对有公共关怀的知识分子而言,是一份宝贵的精神遗产。        晚年胡适在台湾政论刊物《自由中国》以宋代士大夫范仲淹等为例,来探讨传统中国士人争言论自由的精神谱系,他在该文结尾的两段话无疑是胡适的知识分子风骨最有力的写照:“从中国向来智识分子的最开明的传统看,言论的自由,谏诤的自由,是一种‘自天’的责任,所以说,‘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从国家与政府的立场看,言论的自由可以鼓励人人肯说‘忧于未形,恐于未炽’的正论危言,来替代小人们天天歌功颂德,鼓吹升平的滥调。”(唐小兵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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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则徐 | 辛亥革命的历史意义

辛亥革命的历史意义   顾则徐     中国人民大学擅长于民国史的张鸣教授近日在他的微博上说:“一天接待两拨香港电视人,都是做辛亥革命纪录片的,真的不明白,怎么香港人对这个革命这么热衷?”张鸣先生的话里,透出的实际是对辛亥革命的历史意义有着并不太高评价的意思,所以便有了“真的不明白”。那么,是否香港等海外言论对辛亥革命的历史意义认识,比之大陆人士更清晰呢?也并不见得。类似的为辛亥革命一百年被香港电视人采访,前阵我也有过一次。讨论辛亥革命务必先要认识清楚它的历史意义,我努力围绕这一问题进行说明,但采访者似乎也只能半明半白,仅仅只能是“感觉”很有道理。   辛亥革命第一位的历史意义,要从整个中国历史中去理解。方法很简单,也就是历史的断代。整个中国的历史断代,在大的逻辑上,以前有先秦与秦以后的划分,这是中国文明史断代基本定论,毫无问题。先秦即夏、商、周三朝,综观整个中国历史,春秋-战国只是从先秦而秦后的一个过渡阶段。秦以后,中国进入了人类历史上最漫长的皇朝时期。辛亥革命终结了这个皇朝时期,虽然至今而言仅有一百年,但可以估计的将来中国历史,不管有如何的“朝代”变革,共和这一基本特征总已经无法改变,至少就如当下大陆在名义上也必须如此。因此,辛亥革命最伟大的意义也就凸现出来了,它终结的并不是一个满清,而是终结了二千余年的皇朝史,并把中国整个的历史拉入了第三个大的阶段——共和史的阶段。就此,中国整个的历史分作了先秦、皇朝、共和三个大的阶段。   辛亥革命的这一意义,即使在孙中山,一开始也并不能够给予明确理解。民国伊始,孙中山基本只是相对满清而不是主要相对皇朝制度及其社会形态来谈辛亥革命的意义,1912年1月1日晚上十点,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任中华民国大总统,他说:“夫中国专制政治之毒,至二百余年来而滋甚,一旦以国民之力踣而去之,起事不过数旬,光复已十余行省,自有历史以来,成功未有如是之速也。”袁世凯担任总统后,孙中山开始逐渐相对整个专制历史来谈共和。1912年9月21日,孙中山在石家庄国民党交通部欢迎会上的演说中,有了比较明确的表达:“现在数千年之野蛮专制政体业已改革而为共和政体。”辛亥革命就其直接的行动来说,针对的毫无疑问是满清,但革命并不是只革了满清的命,而是革了以往全部历史的命,在断代史上是变革了两千余年的皇朝史。   这一意义本应该是十分明确的,但在1949年后的大陆发生了异化或扭曲,以致大陆学者基本上属于“真的不明白”。原因首先在于大陆史学界轻易就全盘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观,在历史断代上抛弃了传统的朝代嬗变次序,经典的断代史被野蛮篡改。在中国历史的断代上,马克思主义的五大社会形态论被生搬硬套,断代问题被搞得从来没有过的混乱不堪。在实际的争论上,突出表现在所谓封建社会的判定问题上。其实,至今还没有得到充分认识的更重要的问题,是在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奴隶社会定论上,把一个莫须有的帽子硬套到中国历史上,从而对中国文明史的认识在起点就陷入了极大的谬误中,由此而把整个中国历史篡改得面目全非。其次的原因,是接受所谓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论,贬低辛亥革命,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地位无限拔高,不愿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过是整个中国历史中的一个“朝代”,将以往的全部中国历史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彻底混淆了基本的历史断代逻辑。再次,大陆历史学者普遍存在着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同于“中国”的思维偏差,不愿意承认1949年至今的中国有一个从大陆、台湾、香港、澳门而演变为大陆、台湾的客观的版块状态,如果将来中国能够实现真正的“大一统”,则回过头来就会发现,今天中国的历史性版块上还有一个蒙古,是大陆、台湾、蒙古三个现实的版块,好比历史上曾经的宋、辽、金(、西夏)时代那样。这一思维偏差的要害是过于突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位,忽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是中国在联合国里的“代表”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从而在反观辛亥革命时,就无法摆正1949年前后的历史地位关系,不能认识到辛亥革命之划时代与1949年之划时代完全是在两个等级的历史逻辑平面上。设若将来发生“中华民国”统一中国,那么,今天大陆关于历史的全部“智慧”都将成为人类史学中的一个最大笑话。   辛亥革命历史意义的不能被客观认识,也与大陆在1995年后流行的“告别革命”观念有关。1995年,李泽厚、刘再复在香港出版对话集《告别革命》,虽然因其批判性而被不得不坚持“革命”道统的大陆官方意识形态有所忌讳,但对着枪杆子唠叨“告别革命”的话语毕竟突出着鸵鸟特征,因而是可以被容忍甚至可以被鼓励的,从而得到流行。“告别革命”并不仅仅是一个现实的主张,而且也是一种历史评价,其中特别对于辛亥革命的评价是其主要理由。“告别革命”派们否定不了辛亥革命对共和的创建,但对它的暴力革命方式并不认可,虽然这个伟大的革命比较世界上同类的革命而言仅仅只有低烈度、小规模的暴力。他们不能认识到从革命角度而言,辛亥革命作为一次暴力的革命,其悲剧所在恰恰不是在其暴力,而是在于其不彻底,既然进行了革命,却又走入了改良主义的道路,从而导致“革命尚未成功”,不得不进行一次又一次的暴力革命,养成了民族的暴力革命狂躁症。革命的本质是历史演进过程集中发生的质变运动,它可能是暴力的,也可能是非暴力的,但在中国的暴力革命狂躁症中,仅仅被理解和限定为了暴力的革命。由于“革命尚未成功”,所以,“同志尚需努力”。所谓暴力革命狂躁症,乃是没有一次革命是在辛亥革命的原初意义上实现完全的质变运动,革命这一方式本身成为了革命的目的,目标越来越被更改得虚无缥缈,手段越来越追求暴力的烈度和规模,其终结最终是依赖于“1949”这一人类史上最惨烈的革命。   “告别革命”并不是现在的中国意识,而且更是“1949”前的中国意识。孙中山二次革命之后,建设口号让位于革命口号,革命迅速成为了整个国家的共同话语,革命者是革命的,被革命者也是声称着革命;政府举着的是革命旗帜,深山中的强盗、土匪也举着革命的旗帜。中国的每个角落都弥漫着“革命”,而所谓“革命”,就是暴力方式本身。喊着革命口号的所有中国人都机械地进行着“革命”,连吃饭、拉屎也有着革命的意义。这个格外疲惫的民族对革命充满了厌倦,却又无法摆脱这一困境,必须要用更使自己亢奋起来的方式支持自己的身躯。人们无法反对革命,因革命的暴力最高形式是战争,便渴望着来一次更大的消灭战争的战争。抗日战争的结束使国军看上去前所未有地强大,其战力在全世界仅次于美国、俄罗斯、英国,甚至可以认为超过了已经复国了的法国,但是,这正是其灾难。经历了长期革命战争的国军作为中国抗日主力,在抗日战争的胜利欢呼中已经瘫下了疲惫的身躯。整个民族对革命的厌倦集中演变为了对战争的厌倦,“1949”的特征是从1941年后得到充分修养的充满了生气的革命者,用毕其功于一役的革命口号和终结长期国内战争的战争姿态,满足整个民族“告别革命”——告别内战——的情绪。中国大陆的“辛亥革命”在1949年被终结,1954年被彻底摧毁。   大陆人民告别了辛亥革命,引来了“毛泽东”的革命。1949年后“毛泽东”的革命不再是国内战争,而是进行人身限制、思想禁锢、按比例有计划消灭生命的新型暴力,是批斗、劳教、饥饿和死刑,但不再是国内战争,人们一方面被刺激出新的亢奋,一方面不得不忍受。文革后期,人们终于对这种革命疲惫了。文革后,邓小平用“改革”替代了革命,于是,人们的生机苏醒了。但是,“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1980年代邓小平改革的内在属性依然是“1949”革命,从而便有了1989的暴力。1989暴力的意义在于,作为内涵着“1949”革命属性的改革已经被证明为不可以走下去,要么就如台湾正在进行的和平的完成辛亥革命本身目标的运动,要么就必须放弃“1949”革命,寻找到新的出路。1992年第二次改革正是这种新的出路起程,它不再内涵“1949”革命的要素,但拒绝了海峡对岸的变革,拒绝了辛亥革命的目标。1992年中国大陆的所谓改革,其本质是掠夺,掠夺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劳力资源、货币财富、物质财富,追求财富高速增长,使财富达到高度集中,一方面将社会财富高度掌握到党和政府手中,一方面将社会财富高度集中到一部分既得利益者手中,建立起一个党(权)阀社会——该社会由那些世袭或指定继承的权力集团以党的名义进行统治,他们受人尊敬或努力制造或迫使人们必须对其尊敬,不仅他们彼此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和复杂的门阀关系,而且更把自己看作高于民众的等级集团,民众既害怕、痛恨该集团的压迫和剥削而进行零碎反抗,又努力获取上升进入该集团的可怜机会。党(权)阀不是贵族,但自以为是贵族,或试图努力把自己打扮成贵族。他们用制造中产阶级的名义,将财富集中到自己所控制的权力体系,首先使权力体系内的人们——党务干部、军官、警察、司法官员、公务员、经济官员、文化官员等——成为门阀奴仆,让他们成为社会的“中产阶级”,以强化和巩固社会的统治能力和稳定能力。几乎是同步进行,当台湾(以及蒙古)基本完成了辛亥革命本身的目标时,大陆也完成了党(权)阀社会的成熟,其标志是在实现邓小平的隔代指定继承中走入二十一世纪。但是,以权力为核心的党(权)门阀制度的形成和成熟,即使比之民国军阀时代也只有没有国内战争的优点,其它并无更多长处,社会整体的民主性、平等性、法治水平方面在本质上完全倒退到了皇朝时期,其通过财政、杂费、土地等国家资产转让、权力回扣,豢养的腐朽的“八旗子弟”占国家总人口比例甚至远远超过了满清时期。   在党(权)阀时代的背景下,必须要拒绝“毛泽东”的革命,更必须要忘记和杜绝“辛亥革命”,至于对可能演变为“太平天国”的民众维权运动,则必须进行镇压为主导的强力限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党(权)阀们太需要“告别革命”了。就象晚清那样,由于“洋务”有利于财富的增长和集中,“洋务运动”在更深广的领域展开;由于必须要有起码的人心缓和,改良也必须给予部分接受和容忍。这样,几乎所有的革命类型都被排斥,只有改良才可以得到容忍乃至有限接受,而事实是,既然党(权)阀社会实质上的合法性前提是改革,而改革与改良几乎可以混淆为同义词,因此,打着党(权)阀们必须认可的改革旗帜的改良和称为改良的改革都有着合法性。   “告别革命”,自然必须要提倡改良。在史学中,就必须要提高康、梁改良主义的地位,贬低辛亥革命的地位。要做到这点,就首先证明康、梁改良的合理性,然后证明其可行性。康、梁在戊戌变法中事实上的失败被忽略,慈禧太后最后几年的政策使她成为了一名卓越的统治者,被证明为了变法的最终的曲线胜利。就象人们已经忘记了1989年的鲜血一样,戊戌变法中的鲜血也被忘记,如果在史学中不能被忘记,则必须证明为是由谭嗣同等人的过激行为所刺激而导致流血,慈禧只是被动的杀人。康、梁改良既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慈禧的卓越在于,她在经过痛苦的流亡之后,终于醒悟了过来,迅速而强有力地推动起了改良变法,其决心较之今天已经停滞不前的改革,是足够令改良主义者们钦佩的。渴望啊,今天要是有一个醒悟了的慈禧,那该是多么地令人振奋啊!慈禧的决心,终于在她死后结出了硕果,1911年5月满清组成内阁。但天不佑我中华,随之而来的辛亥革命马上破坏了这一和平的君主立宪变革。今天的改良者们不希望“辛亥革命”发生,希望能够让改革有足够的时间慢慢来,甚至已经有了“党主立宪”的萌芽和提出。只要给时间,就会有希望,前提是必须“告别革命”。但是,这些史学家们只记住了历史的事件和人物,忘记了历史本身的第一位的属性——时间。时间即是生命,当下的人只有自己现实的活着的生命,时间的逝去即是生命的消逝,如果这种消逝是被拖延和压迫住的结果,那么,就与慢性的自杀或他杀并无本质的区别。你们可以慢慢来改良,但是,请尊重当下被压迫、被剥削着的人们的生命。生命只要不愿意接受自杀或他杀,就不愿意过多等待。   1911年5月的皇族内阁是证明辛亥革命破坏性的最重要理由,已经起步的君主立宪被革命所终止。英国的变革被颂扬,法国的大革命被贬斥。“告别革命”者们忘记了一个国家实际的国情。国情是当代中国最吊诡的词之一。在大的历史进程上,不管各个国家有着如何的国情,其演变总必须是当下人们的智慧所可以认识到的普世价值的达到,当今世界各国所可以选择和必须达到、完善的只能是宪政,以国情的名义拒绝宪政,便是拒绝进步,拒绝进步就是反动。但是,如何成功达到宪政社会则各国有不同国情而可以选择不同的道路,英国有英国的道路,法国有法国的道路,美国则有美国的道路,它们都因其先驱性而成为世界史上伟大的变革,不存在哪个更正确或更不正确。辛亥革命创建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虽然是个半吊子革命事件,但还是一次伟大的变革,而被其终结的皇族内阁却并不具有任何伟大的历史意义,这个内阁不过是一场可怜的闹剧。“告别革命”者们无法解释,当时中国识字分子几乎人人认识到了立宪这个流行词,但立宪的降临却引来了革命,而进行革命的基本力量又恰恰正是立宪主义者们。在中国人民还存在着普遍而深刻的帝皇崇拜背景中,皇族内阁这一“仁政”不仅没有使人们欢呼起来,反而诱发出了人们满腔的愤怒,促使人们决心放弃眼下这个皇帝及其代表的皇朝,也就是说,所谓的皇族内阁带给人们的不是希望,而是绝望,使人们现实地醒悟到了君主立宪的不可行,从而便选择了革命。皇族内阁试图使满清获得符合历史潮流的生存,却成为了辛亥革命最重要的导火索之一。   其中的国情根源到底在哪里呢?首先,满清乃是异族统治,而异族统治是无法建立起君主立宪制度的。中国的历史学、民族学至今没有理清异族统治与民族同化的界限。中国是个以汉族为主体的国家,当异族侵入并建立统治,直到该统治被推翻之前,便是客观的异族统治。统治民族只要不主动彻底汉化,只要保持明确或比较明确的民族特点和界线,其异族统治的属性就是完全的。当该统治被推翻,作为人口绝对主体的汉族掌握政权,不管曾经的统治者民族是否汉化,只要向新的国家政权臣服,该民族所居住的土地即归入中国版块,该民族也被归为华夏民族之一支。如果不搞清楚这一道理,以异族统治被推翻后的事实去否认之前的异族统治事实,则是篡改历史了的打肿面孔充胖子;以异族统治事实而去否认其被推翻后同化入华夏民族事实,则是不智而狭隘的大汉族主义。君主立宪的特征是权力虚君,精神上则将君主作为国家象征建立起崇拜符号体系。满清作为异族统治,试图建立君主立宪,与英国、日本等国的皇室不同,并不能相应建立起崇拜符号体系。汉族虽然有着深刻而牢固的君主崇拜情结,但是,当面对异族统治时不得以,异族皇帝即本国皇帝,皇帝的本质乃是权力,不得不予以崇拜;当君主立宪,君主权力虚位,那么,作为一个异族统治的皇帝的被崇拜基础也就崩溃,他无法成为可以让汉族绝大多数人接受的精神性崇拜对象。正是这样的原因,才会有后来的袁世凯要当皇帝,他以为自己作为汉族皇帝可以被人们接受,却不知道时势已变,中国人民既然在辛亥痛下决心放下了帝皇崇拜包袱,也就不再愿意把这个包袱在形式上重新背上。帝皇崇拜仅仅只是局限为一种心理,后来为党皇帝的毛泽东所利用。   其次,异族统治无法做到民族虚位,从而与宪政相冲突。立宪即宪政之一种,建立立宪即是走向宪政。在民族关系上,在宪政背景下,必然是由主体民族掌握国家主要权力。但在这一点上,原先作为统治民族的异族当是一个小民族时,是根本难以实质性接受的。满族作为相对于汉族人口来说的小民族,可以宣布君主虚位,但却做不到民族虚位。作为统治者的满族,为了保留一个皇帝而突然主动放弃自己的统治地位,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要求汉族承认其名义上是个统治民族而放弃实质上的统治权力,无论满族自己还是汉族,都会视为荒诞的笑话,君主立宪并不是民族立宪。在要求君主立宪时,人们对此并没有足够思考,但当皇族内阁宣布后,满族的继续保持统治地位的现实立即摆在了大家眼前。皇族内阁十三人,其中满族九人,汉族仅四人,这一实际首先在民族关系问题上就已经与人们所希望的立宪宪政原则发生了严重冲突。作为一个小民族的异族统治,君主立宪只会是一个摆摆样子的欺骗。相对于立宪前后宣布和实行的其它所有措施而言,只要民族关系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一切都变得失去意义。   再次,一个宪政国家不可能将一个腐朽化了的民族进行财政豢养。十三人皇族内阁不仅满族人占了九人,而且这九人中皇族又占了七人,这意味着什么呢?在直接的意义上,这等于宣告了国家除了把皇帝养起来外,还必须继续将整个庞大的皇族豢养起来,再进一步又意味着必须要把整个满族——特别是“八旗子弟”——豢养起来。绝大多数接受了宪政或立宪观念的人是无法接受这一现实的。如果立宪分子不接受这一现实,在满族内部也不会接受立宪变革。这一严酷的现实在进行立宪时,几乎没有被重视,立宪仅仅只是被理解为了君主只要虚位即可,但皇族内阁一下子就把这一实际问题摆了出来。满族建国,是将生活制度与军事制度统一为一体,满族被分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八旗,后来增加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入关后所有人都基本由财政给予豢养,并且保证其拥有优裕的物质生活,其子弟一般称为“八旗子弟”。如果不考虑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那么,“八旗子弟”几乎等于了整个满族。这是一个极其腐朽的群体,到晚清时,“八旗子弟”等于成了腐朽的代名词。这是进行立宪所无法绕开而又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只能作为国家肿瘤由革命给予断然切除。   诚然,君主立宪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这一点由英国、日本等证明。但在晚清,一当君主立宪进入实际的操作进程,却并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从而,促使了人们的头脑忽然清醒。于是,辛亥革命便紧急降临。弄清楚了这一现实,辛亥革命的历史意义才可能被深刻理解。理解了辛亥革命,才可以有益于切实思考和认识“辛亥革命”。       201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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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程随想 | 回顾 六..四 系列[9]:山雨欲来的 1.9.8.9 年

最近几周,又是普及赛风翻墙,又赶上 Google Reader 改版,然后又扯到了郎咸平的演讲。结果一眨眼的功夫,距离上一个帖子《 十三大重新排座次 》已经过去整整一个月了。再次对关注本系列的网友表示抱歉!   话说历史的车轮,终于行进到1.9.8.9年。在天朝,大规模的政治运动(尤其是那种自下而上的政治运动),往往都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通常是天朝的屁民产生普遍的(对社会现状的)不满情绪,并累积到一定程度,然后某个事件起到了导火索的作用,于是自下而上的政治运动就在短时间内爆发了。北洋时期的 五四运动 是如此(这事儿大伙儿应该挺熟悉),文革时期的 四五运动 是如此(这事儿大伙儿应该较陌生),8九年的 6..4 运动亦如此。此规律不仅适用于天朝,老外也一样(不信请看今年中东流行的 茉.莉.花.革.命)。   所以,今天俺要跟大伙儿聊一聊:在1.9.8.9年的年初,天朝社会所呈现出来的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 ★全球政治形势 – 共.产.阵.营开始瓦解   先说说8九年的国际政局。跟天朝关系最密切的大概就是:共.产.主.义阵营开始土崩瓦解。 ◇苏联   共.产.阵.营的瓦解,首先开始于苏联。   大伙儿都知道,当时的苏共总书记是戈尔巴乔夫(脑门上有胎记的那哥们)。他面对苏联内外交困的局面,被迫推行政治改革。在1988年夏天的苏共党代会上,戈同学提出了” 苏联的改革应沿着深入且持续的民主方向前进 “。同年,戈同学还宣布释放苏联所有的政治犯,并且为斯大林在历次大清洗中的遇难者建立纪念碑(说到大清洗,苏联的斯大林、纳粹的希特勒以及及天朝的毛太祖,并称20世纪三大刽子手)。   到了1.9.8.9年的3月份,苏联进行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全国大选(类似天朝的人大代表选举)。其重大意义在于:自十月革命以来,第一次允许共.产.党以外的政党参加选举。那次大选中,苏共的保守派候选人多有落选,反而像叶利钦这种激进改革派以高票(89.4%)当选。另外,很多知名的党外民主人士(比如萨哈罗夫)也高票当选。很明显,苏共作为执政党,已经失去了很多民心。   除了允许党外人士参加人民代表选举,戈同学的另外一个重大举措是:放弃对东欧国家的控制。按照当时苏联外交部发言人的说法:让每个国家决定自己的道路。原先东欧那些个社会主义国家,大都是苏联老大哥的附庸国。好几个东欧小国,都是靠着苏联的武力来维持共.产.党的统治。一旦苏联放弃干预,东欧的共.产.党就纷纷垮台。 ◇波兰   在东欧剧变中,波兰共.产.党(全称是波兰统一工人党,以下简称波共)是第一个倒下的多米诺骨牌,它是被波兰的 团结工会 击败的。   团结工会成立于1980年,在八十年代的大部分时间,它一直是非法组织,只能在地下活动。到了88年,由于失去了苏联这个靠山,波共再也无法压制团结工会,只好承认其合法地位。于是团结工会就从地下组织变为公开活动,并迅速壮大。到了1.9.8.9年,波兰的1200万工人中约有900万人加入团结工会。   顺便说一下,波兰在 1.9.8.9年的 6 月 4 日 举行全国大选,团结工会彻底击败波共。而就在同一天,在地球的另一边,另一个共.产.政.权调动野战部队,开始在自己的首都杀人… ◇匈牙利   在1.9.8.9年2月,匈牙利政府宣布为1956年的 匈牙利事件 平反,并称其为”人民起义”。在平反之前,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把匈牙利事件定性为,反革命动乱(天朝对 6..4 事件也是这么定性的)。匈牙利政府的这一声明,着实让天朝政府尴尬。因为当年就是天朝的毛太祖极力怂恿,才让苏联总书记赫鲁晓夫下定决心出兵匈牙利。   顺便说一下,发生在1956年10月的匈牙利事件,同 6..4 事件有诸多相似之处:都是由大学生最先发动,社会各界都积极响应,都震惊世界,当局都动用正规军(包括坦克)进行镇压。不过,匈牙利的老百姓还是比天朝的屁民牛B一些,他们遭到血腥镇压之后,很多人跑到军火库抢武器,然后跟军方展开巷战。如果不是苏联老大哥在最后关头派出精锐部队,光靠匈牙利本国的军警,还未必能摆平。 ★国内政治气氛,民主人士重新活跃   介绍完国际形势,再来说说国内政治形势。 ◇知识分子联名上书   大概是受到了苏联改革的鼓舞,天朝的一些民主人士再度活跃起来。俺在《 八.六.学.潮始末 》一文提到的方励之,就是其中的代表。这位方校长在八.六.学.潮后,已经被罢官并且被邓太上皇点名开除党籍。这样一来,他反而更没有顾忌,经常在公开场合批评”四项基本原则”,提倡”全盘西化”。有可能是受到戈尔巴乔夫释放政治犯的启发,8九年元旦刚过没几天,方励之就发表了《 致邓.小.平的公开信 》,呼吁释放朝廷关押的政治犯。   方励之的公开信,引发了连锁反应。到了2月初,著名诗人北岛,联络了33位文学界的知名人士,发了另一封公开信《北京文化界致人大常委及中共中央的公开信》。在上面签名的名人有:吴祖光、冰心、萧乾、李泽厚、包遵信、王若水、陈军等人。然后,在二月底是《北京科教界致中央领导的公开信》,联名签署的有王淦昌、许良英、茅于轼、包遵信、吴祖光等42人。再然后是三月底的《文化界给第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公开信》,联署人有戴晴、徐友渔、史铁生、严家其、李银河等43人。(上述公开信的内容在” 这里 “)   上述这些公开信的共同点,就是希望党的高层能够推动政治改革、释放在押的政治犯。公开信的联署人,很多都是天朝各界的著名知识分子(有些人名,大伙儿应该常听说),有不小的影响力。 ◇大学生心潮未退   虽然八.六.学.潮没有掀起太大动静就平息了。但是国内很多高校的学生并未善罢甘休。正所谓学潮退了心潮未退。朝廷官方在1988年搞的一份名叫《当代大学生的思考与选择》的万人问卷调查,很能说明当时大学生的思想状况。以下是俺从问卷调查结果中摘录的部分数据: 对共.产.主.义.社.会的看法 39.7%  纯粹是一种空想,永远无法实现 25.0%  这个问题说不清楚 对共.产.党的看法 53.4%  不想入党 45.65%  党风越来越差 15.85%  党风差的根源是”上梁不正下梁歪” 对八.六.学.潮的看法 53.56% 根本起因是国家体制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引起的 14.27%  八.六.学.潮,学生根本没有错 42.32%  今后如果出现类似八六年的学潮,参不参加要视情况而定 5.7%  今后如果出现类似八六年的学潮,要积极参加 对改革开放的看法 41.71% 必须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 45.65% 管它什么主义,只要富起来就行 8.77%  应该补资本主义的课并全盘西化   从上述调查看,当时的大学生,不满情绪很明显。而且,考虑到很多人在问卷中不敢公开自己的真实想法,所以这个问卷调查应该还是偏乐观的——实际的不满情绪应该更严重。除了这个问卷,党国官方也搞了其它一些调查。据说在团中央和国家教委1988年下半年提交的相关报告中,都警告了大规模学潮的潜在风险。 ★国内经济形势 – 基层屁民意见很大   说完政治层面,再来说说经济层面。 ◇物价飞涨   1988年,天朝经济出现的主要问题就是物价飞涨。物价猛涨的同时,也就意味着人民币贬值。于是屁民们纷纷去银行取钱抢购商品。很多地方因此出现挤兑(银行挤兑这种事情,在天朝是很罕见滴)。仅1988年的第三季度,居民储蓄存款额就降低了300亿(当时全国居民存款额是4000亿)。对88年的抢购潮,年纪大一些的网友,应该都有印象。80年之后出生的网友,可以问问你的父母。   朝廷官方为了稳定人心,赶紧让国有银行开办保值储蓄的业务。保值储蓄的意思,就是确保长期存款利息能够略高于通胀率。否则的话,在当时那么高的通胀水平,存在银行里的钱会越来越缩水。   被物价问题这么一闹腾,很多老百姓手头的钞票都贬值了,心里非常不爽。 ◇腐败严重   另一个让屁民很不爽的事情,就是党国的腐败问题——这已经是天朝的老问题了。自从经济改革之后,腐败之风日渐盛行。有权有势的官员,想尽办法玩权钱交易的把戏,以此来大捞一把。   说到八十年代的官员腐败,其特色现象之一是”官倒”。可能80后、90后的同学,不太明白”官倒”是咋回事,俺大概解释一下。   那会儿,天朝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市面上的一些重要的商品实行双规制。双规制就是说商品有两种价格,一种是官价、一种是市价。市价,大家比较好理解,就跟现在的市场价格一样,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而官价则是官方硬性制定的。当时的一些国有企业实行计划供应,根据官价来采购商品。   由于市价通常远远高于官价,某些具有物资调拨权力的官员,就可以把某些商品(比如钢材)以官价调拨给自己的亲属,然后其亲属再拿到市面上以市价出售。这一转手就可以赚取2到3倍甚至更多的差价。 ◇屁民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在天朝的屁民中,虽然不乏热血青年及理想主义者,但是大多数的屁民,都是很实在、很功利的。只要他们的切身利益不受到明显伤害,通常是不会闹事滴。关于这一点,在俺上次推荐的的《中国的性格》一书,有详尽的分析(俺的书评在” 这里 “)。   然而,1988年的通胀以及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终于让这些屁民感觉到自身利益受损。这也就是为什么8九年的学潮,有如此深厚的群众基础,社会的各个阶层都参与进来。   顺便发散一下。   眼下的天朝:通涨水平,貌似也不低;高房价貌似也让很多人不爽;至于腐败问题,显然比八十年代还要严重得多。这一切的不爽,都会在屁民的心中累积。没准哪天就爆发了。肯定有人会问:何时会爆发?抱歉,俺不是算命的,说不上来。或许现在的天朝,就差某个导火线而已。 回到本系列的目录 ================================ 版权声明 本博客所有的原创文章,作者皆保留版权。转载必须包含本声明,保持本文完整,并以超链接形式注明作者”编程随想“和本文原始地址。 学习翻墙 发任意邮件到 help_gfw@yahoo.com 可获取翻墙扫盲教程(国内邮箱会被墙, 慎用)! 如有其它问题, 用 program.think@gmail.com 联系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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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 | 0825 论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 / 萧瀚

雲邊居士按: 本文发表于今日(2011年11月17日)发行的本期《阳光时务》(2011年第7期),现亦发表于此。 论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 萧瀚 摘要: 政治革命是要建立保障平等的自由等人权的政治制度,这是可能的,是一部分精英人物依靠共识、正确的观念以及意志的汇聚短期内可人为建构并完成的;社会改革是要改变由于良制的不完备性所导致的不公正,以及由于个人的懒惰等恶德或者每个人都可能发生的正常失误、神秘的命运所导致的不平等结果,因此它是不可建构的,是改良性的,是零星的、琐碎的、间歇的,它依靠永无止境的制度改进、人类的同情心和道德素养等落实到即使不是每个人但也得是绝大多数人的美德才能逐渐达成,并且是绝无可能完美无缺的乌托邦。 当代中国需要政治革命、制度革命,它是社会改良的一部分,甚至可能是最重要的部分。至于“社会革命”——这个伪革命话语体系中的虚假概念、伪概念早应该扔进垃圾桶了。 本文缘起 正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革命的理论”条目所指出的,马克思对革命概念的使用使其进入现代语境。马克思使得“革命”第一次从以前的政变含义变成了一个包含着全息含义而非仅仅政权更迭含义的革命概念。 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的序言中提出过“社会革命”的概念: “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 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页8—9》) 即使是在历史唯物主义学说的框架内,马克思也从未将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混为一谈,不但没有混为一谈,最先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的恰是他自己,这种区分的原因也在于他并不认为两者必然是同步的,也不认为两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在1872年的《关于海牙代表大会》的演讲中,马克思说: “我们知道,必须考虑到各国的制度、风俗和传统;我们也不否认,有些国家——像美国、英,如果我对你们的制度有更好的了解——也许还可以加上荷兰——工人可以利用和平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页179》,这段话之后,他还加了一句“但是,即使如此,在大陆的大多数国家中,暴力应当是我们革命的杠杆:为了建立劳动的统治,总有一天正是必须采取暴力。”) 与前述《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到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相榫合,马克思不可能认为(至少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有社会革命的条件。但由于被歪曲的马克思主义以及列宁的《国家与革命》在中国的传播,革命话语一直是近百年来中国政治话语中的核心概念: 人们从欢迎革命话语到获得一个未必想要的革命后果,再到当今大量的革命恐惧论,无不充斥着对革命话语的语义歧义和误解甚至歪曲。 对革命话语的梳理和澄清,与区分并重新解读“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文就是出于这一目的的尝试。 一.概念:革命、政治革命、社会革命 英国政治学家海伍德(Heywood)认为“‘革命’一词的最初含义是周期性的变换(来自动词‘循环’,即‘to revolve’),正如1688年英国所谓的光荣革命对‘正当的’政治秩序的恢复一样。然而,法国大革命(1789年)确立了现代的革命概念,即革命是一个破坏与取代旧秩序的戏剧性与深远性的变化过程。”(【英】安德鲁.海伍德著,吴勇译《政治学核心概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海伍德对“政治革命”的定义是:“是包含超出法律范围的大众行为的群众起义,它们通常(并不必然地)带有暴力的色彩。这就将革命与(武装)政变——小团伙摄取权力的行为——区分开来。革命不同于造反和叛乱,因为革命导致根本性的变革,即政治制度的变革,这与纯粹的统治精英的更换或政策的变化并不一样。”(同上) 海伍德还认为“社会革命”是“所有制和经济制度的变革,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就是‘生产关系’的改变。”(同上) 其实,上述海伍德对革命和现代革命的概念分析除了现象描述值得部分赞同之外,对革命、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的实质性分析都不到位。 在理解马克思的革命理论时,一个特别重要的前提是必须将其革命理论置于其历史唯物论的框架中,才能考察其思想的正确性和谬误性。由于马克思的阶级斗争理论存在着不可弥补的现实无法对应的漏洞,也就是说,作为一种社会理论,马克思的学说有其抽象的分析价值,但并不具有现实的指导性操作价值。(一个简单的道理是,阶级斗争学说是一种近似性的理论分析框架,而并非现实本身,例如工人罢工并不能被确切地定义为就是工人阶级的反抗,因为工人是具体的,参与和支持工人罢工的除了工人还有其他人,这种情况下每个具体的人都不能被抽象化,将抽象的理论机械地对应于人的现实身份常常是灾难的来源,例如1949年以后中国逐渐建立从而导致灾难并且最后在现实中被实际废止的阶级身份制。)因此,包括政治革命在内的马克思革命论,脱离了西方政治学主流,离开了政体以及限制权力、权力分立等最基本的主流政治学,而代之以抽象的阶级夺权这种与政治学本义毫无关联的空中楼阁,世界历史的发展充分地证明了马克思这套革命论用来指导政治实践和社会实践是极其有害的。(斯考克波尔的政治社会学名著《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的比较分析》则只是对“社会革命”进行事实性研究,而未及价值性研究,并且由于是在继承马克思阶级斗争理论基础上的社会理论,因此将阶级斗争作为导致社会革命的最重要元素,因此其研究的结论对于如何理解“社会革命”有很高的社会学价值,但并无多少政治学价值。) 如果以阿伦特“革命唯一且向来的理由是自由”(阿伦特《论革命》)这一政治学而非社会学的根本性定义而论,政治革命究其实质,是指对政治制度进行变革,而且这种变革必须是有利于保障人权、保障个体与群体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基础上自由选择符合自身幸福诉求的生活。并非对政治制度进行根本性变革就可以被称为革命,是否以暴力手段达成目的也不是确定一项政治制度变革是否称得上革命的关键,虽然需要大众一定程度和范围的参与可能是必不可少的。 至于“社会革命”,海伍德的定义至少与“社会革命”概念的提出者马克思的思想存在严重分歧,马克思所谓的“社会革命”,其社会概念本脱胎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因此,所谓社会革命,在马克思那里,虽然所有制的变革、经济制度的变革都是其中根本性标志,但也不能将社会革命仅仅视为这两项的变革,马克思的“社会革命”内涵要比它们广泛得多,内容可谓包括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当然包括政治,也包括人们日常生活的全面变革。因此,马克思在区分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的同时,其实在概念种属关系上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即政治革命其实是从属于社会革命,两者的区分并不具有逻辑上的平等地位,只是出于分析问题的需要而进行的区分。如果不将马克思的社会革命论置于其阶级斗争理论框架中,那么社会革命仅就其现象而言,后来的社会革命观念与马克思的观点也存在很大的内涵分歧,问题在于,即使抽掉了阶级斗争论基础的社会革命观念也存在严重的理论误区。 二 . 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的分野 进行上述概念澄清之后,对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进行深入的探讨才有可能。讨论任何现实的问题,即使以理论的方式进行,也不得不与具体现实相映照,讨论革命问题同样如此。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里,人类就制度进行的变革以及在社会演进方面都已经有了不少经验和教训,而社会理论家的一个重要使命,是在于对这些历史事实进行梳理、分类,从中寻找出某种具有普遍性的命题,以帮助现在和未来的人类尽可能少走弯路,少付代价——“革命唯一且向来的理由是自由”这一阿伦特命题不但是她对革命本身的精确把握,也是对人类的愿望,同时还是检验历史的重要根据。 没有哪个国家像英国人那样自豪地认为自己是自由最受保障的国度,这不是偶然的,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以来,英国建立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制度,自由大宪章本身就是贵族通过战争战胜国王的结果,制度意义上,这份被后世一再提及并且在现实中发生效用的宪法文件,本身就是革命。1640年的英国革命以及1688年的光荣革命,其根本问题依然在于限制王权,如何在议会和王权之间达成一种制衡性的权力平衡(并且能够保障人权)——所谓资产阶级革命之类的标签其实毫无意义,正如将这个标签贴在16世纪进行了独立革命的荷兰共和国头上也毫无意义。 18世纪发生了两场常常被相提并论的革命,就是法国革命和美国独立革命,法国革命是一场典型的社会革命——它包含政治革命,但远不仅是政治革命,它试图解决一切政治、经济、文化等问题;而美国独立革命则只是一场政治革命,政治革命之外的社会革命根本不在其考虑范围内,也没有任何意愿,就是11年后的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也与此毫无关联,反倒是70多年后的美国南北战争是一场社会革命引发的战争(这次社会革命带来了近62万人死亡这一灾难性后果,而当时的美国总人口也就3100万人。)。 20世纪的苏俄、中国、北朝鲜、东欧等都进行了包括政治变革在内的所谓社会主义社会革命,另外还有土耳其的全盘西化社会革命。苏联和东欧并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发生了取径自由民主宪政共和的政治革命。 从上述社会革命与政治革命的历史以及革命之后的结果来看,没有一个国家的“社会革命”有什么好下场——包括美国南北战争,这场内战使得美国青壮年男子伤亡惨重。在这些进行社会革命的国家里,通常都出现人权状况比革命前更糟糕的后果。比法国社会革命更糟的是,20世纪进行社会主义社会革命的国家无一例外地建立了极权制度,连革命前虽然存在严重问题但基本尚可的制度都没保住,官僚集团的权力无限扩张,甚至基本人权都遭到灭顶之灾,更谈不上自由、幸福与安全,而财产公平正义和平等也都更是镜花水月。 用一个也许未必那么准确的词语概括,社会革命导致了“内战”——除了美国南北战争仅仅持续了四年,其他社会革命国家的这种内战长期持续,形成本国官僚集团对本国人民的持久奴役,这是通过暴力革命获得无限权力之后的官僚集团针对本国人民的国内战争。 之所以会发生这种后果,不仅仅与革命者集团无限的权力欲和乌托邦欲有很大关联,也与这些国家国民的愚昧存在很大关系。在以消灭私有制为基本经济追求的社会主义社会革命国家,革命前人们的私有财产就没有得到过严格的司法保护,而他们居然会相信一个取消私有制的制度能给他们带来福祉,这是非常典型的妄想瓜分他人财产的懒汉的报应。 由于制度与社会存在着某种逻辑关系,存在着互动关系,简单地将社会视为良制的基础,或者将良制视为美好社会的基础,可能都是偏颇的。如果仅仅从逻辑上分析,会发现一个奇异的现象,即 拥有尽可能多的有自由意志和美德的公民,确实会是催生良制的基础,这在逻辑上说得通,问题是,如果说只有有了良制才能催生一个美好社会,在逻辑上同样说得通。 于是,良制与美好社会之间的关系就变成互为因果的鸡生蛋蛋孵鸡的问题。 美国革命迄今已有235年的成功案例,给了世界一个十分重要的启示:建立一个良好的限权性宪政政治制度,是保障人权,继而保障全社会朝美好社会发展的基础。革命者非常清醒地意识到,他们只能尽最大可能将如何选择生活的权利留给人民自己,而不是越俎代庖假冒上帝替别人去选择。他们并没有自作主张地赋予人民“幸福”,而是保护人人有权追求属于他们自己的幸福的权利。 而掌握权力的社会革命家们却总是喜欢自充上帝,他们知道什么是幸福,他们甚至知道什么是别人的幸福,尤其是他们认为幸福只有一种,就是他们准备兜售给人民的那种,如果人民不接受,他们就要用暴力强迫人民接受。社会革命家们几乎无一例外地对建立限权宪政政府兴趣不高(孙中山从一个政治革命家转向社会革命家,最初也对于建立宪政政府下力有限,而忙于社会革命,以至于最后蜕变到要建立万能政府),不但兴趣不高,甚至反对宪政制度,从而建立极权政治。 依然以阿伦特的“革命唯一且向来的理由是自由”衡量,政治革命是要建立保障平等的自由等人权的政治制度,是要建立权力分立和有效制衡的政治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基本人权,保护人民不伤害他人利益也不受他人伤害的生活自由选择权。这是可能的,是一部分精英人物依靠共识、正确的观念以及意志的汇聚在短期内可人为建构并完成的,这是一种现实中可以兑现的,在有效的条件配合下,甚至是可以立刻建立的。 社会革命即使是全社会的共识,因为涉及每个人的经济精神利益,一旦实施,则可能导致大量的社会冲突,因此它会导致观念与现实的断裂。而社会革命家们可能会通过宣传,制造尚未到来时人们因利益未受直接损害时的认同,这种认同是虚假认同,在现实面前可能一秒钟就土崩瓦解。也许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生存的所在是个天堂,但问题是不存在天堂,尤其不存在每个人都可以不劳而获的天堂。因此,社会革命家们用乌托邦说服人,一旦获得权力而要贯彻乌托邦政策,则只能使用暴力奴役人民——而奴隶是不可能建立什么天堂的,不但不可能建立天堂,连建立人间都很困难,只能建造地狱。 从一个正常的社会发展图景来看,社会改革是要改变由于良制的不完善导致的不公平结果,要改善由于个人的懒惰等恶德以及每个人都可能发生的正常失误与那些神秘的命运所导致的不平等结果,因此它是不可建构的,只能是改良性的,是零星的、琐碎的、间歇的,它依靠人类的同情心和道德素养等落实到即使不是每个人但也得是绝大多数人的美德才能逐渐达成,永无止境,并且是绝无可能完美无缺的乌托邦。社会改革的这些性质来源于人性本身,也来源于不可控的环境与自然因素,因此,它必然是与人——即使不是每个人但至少是绝大部分人的自身修为以及人类永远无法预测的好运与厄运相关,也因此, 社会改革是不可能用革命思维达到目的的,从这个角度看,如果将突变性作为革命的基本现象元素,那么社会革命这个概念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它在现实生活里是根本不存在的虚假概念,社会革命是一种伪革命。 (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对阶级斗争分析法中就有类似深刻批判) 从美国独立革命以及其他各国大量社会革命的历史中,至少可以获得如下基本的经验和教训: 如果制度腐朽,那么以建立保障个体自由等人权为基本目的政治革命是必要的,甚至是必需的,但社会只能改良,不可能革命。否定政治革命的必要性,与倡导奴役有理并无本质区别,而动辄倡导社会革命,则是另一个极端,这种伪革命同样导致奴役。 三.政治革命与社会改革的关系 从马克思本义来看社会革命,那么政治革命从属于社会革命,但前文已经论证过社会革命这个概念是个伪概念,是个现实中不存在的东西,若以阿伦特对革命的限定而论,社会革命几乎都以失败告终,不仅如此,它同时也给千千万万人制造苦难与奴役,是阿伦特意义上革命的反动,是典型的伪革命。 政治革命与社会改革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不仅是逻辑关联,也是具体社会现象的事实关联。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政府是作为制度代表者的一个中介,在人与政府的关系中,社会也是一个中介。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中,人也是一个中介。 如果将存在一定疆域的具有封闭性的区域性生活视为一种权力场域,那么可以发现个体、社会、政府存在着这样一种权力关系:个体的选择成就个体生活,个体的联合造就社会,人的联合成就社会,政府维护两者。一个良好的生活状态应该是:政府保护人民的自由,政府保护个体的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通过制约政府保护个体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个体通过联合的社会制约政府,保证其保障人权的职能。由于政府拥有合法的暴力和各种经济能力,因此,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对权力的限制程度取决于保障人权的强度与保障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必要性。因此,通常而言,政府权力的大小与人权保障程度、社会利益保障程度需要某种动态均衡,既非成反比(虽然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可能是成反比),更不可能成正比。而限权的方式,经过人类数千年的试错,已经基本上形成代议制立法、责任制行政、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司法三权分立的权力内部制衡模式,以及社会通过选举、言论自由、保留反抗暴政天赋权利等形成外部制衡的双重制约机制。 一个成功的政治革命,通过建立自由民主宪政共和的政体(即上述内部与外部双重制衡机制)来实现“唯一且向来的理由是自由”这一革命目的。唯有有了这样的制度革命结果,人权得以保障之后,社会改良才可能通过具体的个体努力和社会的共同奋斗,点滴、零星、间歇地实现。相反,若无法建立上述保障人权的自由民主宪政共和政体,那么由于被奴役的人民无法自由联合成一个有力量有作为的社会,那么社会改良也就不可能。 清醒的政治革命者从来不会以为一个好制度建立之后就万事大吉了,在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上,华盛顿认为这部宪法能维持20年就不错了,而富兰克林则更是悲观地认为最后还是会以专制收场。因为任何好制度都需要人去操作,美国迄今还在使用这部宪法,而且这部宪法在美国人日常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不仅仅是因为他们有一部好宪法好制度,还因为美国人民为这部宪法的实施作出了具体的看似琐碎却至关重要的贡献。制度并不直接创造美好,它只是保护并鼓励人们去创造美好,当好制度懈怠时,它也会妨碍人们创造美好。因此,好制度鼓励和保护人们进行社会改良,但它并不会直接进行社会改良——如果用权力进行直接改造,还可能带来恶果。因此,它与社会改良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无论什么情况下,人本身的行为几乎都是最重要的。 华盛顿和富兰克林等这些美国国父们之所以会有这样悲观的想法,是因为他们谨慎,因为他们深知,好制度并不直接创造自由,好制度只能保护自由,自由也并不直接等于美好和幸福,并不代表就是创造与愛,在自由与一切美好之间还有很远的路要走,自由的基础性价值在于,它赋予你对美德和恶德的自由选择权。因此,自由未必产生美好与幸福,但没有自由也就没有美好与幸福。一个性质相同,结果相反的例子是,即使是经历了社会主义社会革命的国家,各自建立极权政治之后的人民生活虽然存在某种普遍性,但也有很大差异。例如,匮乏是几乎所有共产极权国家的共同特征,但人权被侵害、私生活被侵入的程度却因国而异。在朝鲜与中国行之有效的那些极权政策,在古巴就会大打折扣——一个那么热愛舞蹈的民族,灵魂本身的自由度是那些日常生活如墓碑一般死气沉沉的民族不能比的。可以说,这依然体现了类似的制度下,人本身的差异所产生的结果也有很大差异。 哈耶克因为极权主义的狂妄、愚昧与灾难而反对一切建构主义的社会革命,这反对并且包括了政治革命,他认为人类一切相对美好的制度与社会都是自生自发的自由扩展秩序。但哈耶克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在我认识到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的分野之前,我曾长期服膺于哈耶克这一观点,而历史事实表明,哈耶克这一观点不符合历史,甚至与其推崇美国也是自相矛盾的。如果哈耶克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一切革命都是错误的——而历史上许多革命都是成功的这一基本事实就否定了他的判断。哈耶克的错误就在于他没有区分政治革命与社会改良的不同特性,并且以一种相对主义的立场论证自由未必对每一个人都是正面价值(尤其是政治自由)——但正如列奥.施特劳斯所说,如果一切都是相对的,那么吃人肉也只是个口味问题。哈耶克忽视了阿伦特所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即在极权主义之下,个体确实很难有作为——这意味着热愛自由者未必能为自己的自由做什么,因此,失去自由甚至并没有为自由而奋斗并不意味着人们不愛自由——而这正是阿伦特的非凡洞见。再者,在长期奴役的国家里,绝大多数人对自由的向往甚至需要一个觉醒和熟悉过程,至少对于享受过自由乐趣的人们而言,要让他们重新回到受奴役状态绝对是极难忍受的。如果哈耶克将服从奴役视为自由的一种,那么他也就瓦解了自己的理论——因为奴役制下,他所倡导的社会改良是不可能的。 结语:什么是中国的问题 大陆中国人一大可悲,是62年来,普及教育才刚刚开始,国人就接受了一套全面洗脑的所谓教育,这套洗脑教育中存在着大量严重错误的价值观以及思维剧毒。 革命话语是洗脑教育的重点内容之一,数代人都被这套剧毒物所毒害——包括我自己。今日中国最重要的问题,与极为重要的革命话语混乱相关的是思维的严重混乱,这种思维混乱一方面来源于刻意的愚民教育和愚化宣传,另一方面也来源于人们自己缺乏思考习惯,以及思考能力。 就革命话语而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知识界和思想界的基本取向是否定革命(思想界最初否定革命,是对官方革命话语体系的一种反动,但这种出于逆反心理的反动并没有经过理论的深刻检验,一股脑儿囫囵吐枣式就全扔了,而其实89之后官方自己就已经讨厌革命话语了,因为他们深知那会是他们的坟墓),包括影响极大的李泽厚、刘再复先生的对话录《告别革命》,以及最近李泽厚先生再度用轻蔑甚至轻佻的口吻谈论辛亥革命。轻易否定革命者都对革命这个基本概念没有下过真正的功夫,他们既没有能力区分政府与社会,随之也没有能力区分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同时包括李泽厚先生在内,这些政治学、法学(尤其是公法学)的外行知名人物,仅仅通过想象而不是建立在深入求知基础上的思考,就轻易地对革命问题发表意见,我甚至敢断定,他们连人民有反抗暴政的天赋权利都是不敢承认的——如果承认这一点就无法否定政治革命是任何一个奴役制度下人民的正当权利。告别革命,是一种奴性的话语体系,就其本质而言,与动辄倡导社会革命的极权话语两极相通。 无数成功与失败的案例都表明,政治革命要彻底,社会改良要耐心,政治革命的彻底成果要全心全意地维护与巩固,而社会改良要谨慎、节制、渐进。智慧的革命家如美国国父们严守自己的界限,不越雷池,让真正的选择归于人民自己;愚昧的革命家则热衷于当救世主,妄图用权力实现一夕成就天堂的社会革命美事,而对于政治革命却不下功夫,潦草对待,维护不力,甚至破坏有方。(可参考拙作《辛亥成败百年回眸》对孙中山后期的分析和评价 http://xiaohan.blog.caixin.cn/archives/25427 ) 我在《简议改良与革命》一文中说: “从奴役走向自由是革命,从专制走向民主是革命,从集权走向分权是革命,从伪共和走向真共和是革命,从极权走向宪政是革命,从统治走向自治是革命,从臣民走向公民是革命,从人治走向法治是革命。被称为转型时代的当代中国,这个时代就是革命的时代。对于自由而言,革命已无法拒绝。” 这段话所指的革命,是以制度变革为目标的政治革命,而非社会革命。 当代中国需要政治革命、制度革命,它是社会改良的一部分,甚至可能是最重要的部分。至于“社会革命”——这个伪革命话语体系中的虚假概念、伪概念早应该扔进垃圾桶了。                                          2011年10月22日於追遠堂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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