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

杨支柱 | 深圳新规:超生一胎最少或“罚”21万元(zt)

杨支柱按: 刚看到南昌的一篇新闻《一市民超生被征60万社会抚养费》 http://www.ncpbs.com/bencandy.php?fid=70&id=15017 ,隐约地感到本月24日对我的执行可能是计生系统全国性运动的一部分。再看这一篇就更为吃惊了。难道深圳这样经济发达的地方,“肚皮财政”也将取代“土地财政”?以今日中国的低生育率,使“超生”夫妇倾家荡产的“肚皮财政”能供多少官吃?又能吃多久?   晚生宝宝的产妇将能获得30天的晚育假期,男方看护假也将较过去增加5天时间。除了对于晚育的夫妻给予更多的优待奖励外,过去各区标准不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也将全市统一。本市户籍人口社会抚养费以超生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计征基数。   晚生宝宝的产妇将能获得30天的晚育假期,男方看护假也将较过去增加5天时间。昨日,《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除了对于晚育的夫妻给予更多的优待奖励外,过去各区标准不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也将全市统一。    明确规定视为超生情形   原《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至今已经施行了18年,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而2008年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于没办法具化到各地市,在实行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新的热点难点问题。基于此背景,《深圳计生条例草案》应运而生。   在深圳本次起草的条例中,对于晚育夫妻将给予相对于过去更多的奖励措施。《条例草案》在国家、省现有优待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扩大了关爱范围,将晚育假由《省条例》原定的15天增加到30天,男方的看护假也将由现在的10天增加到15天。   而超生的定义究竟如何,长期以来一直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目前,《省条例》中虽然规定了可以再生育的条件,但对何为超生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对此,《条例草案》首次明确了超生的含义与界定原则。即超出生育政策规定的准许生育子女胎数的违法生育行为;同时,《条例草案》中还明确规定了视为超生的情形。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以及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均将被视为超生行为。    社会抚养费将全市统一   目前,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超生人员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俗称的“超生罚款”。按照国务院的办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为超生行为发生地的征收标准。   深圳市政府的相关报告认为,目前,不仅深圳与外地的标准不同,深圳市不同区的征收标准也不同。深圳部分居民超生后,为了少缴社会抚养费,故意到征收标准相对较低的宝安、龙岗等区接受处理。为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深圳实行统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堵塞该漏洞。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超生子女的入户问题进行了立法规范。2006年起深圳开始实行入户审查计划生育证明的规定,要求政策外生育的须在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方可办理入户,此举使深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从2007年的64.5%提高到2009年的94.1%.在条例中,该规定被以立法形式明确,并设立专章进行规定。    社会抚养费根据收入定   根据条例,统一之后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因情形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位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的一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市户籍人口社会抚养费以超生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计征基数。   按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的数据显示,2011年,深圳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505元。按照《条例草案》的标准,今年超生一个子女的行为将要缴纳219030元的社会抚养费。而如果按照最高六倍计算,这个数字将是438060元。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最低标准,按照条例规定,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出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这也意味着,收入越高,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额度将越高。    流动人口违规也要罚   深圳市政府的报告中提出,性别比的失衡反映出深圳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下称“两非”)行为较为严重。对于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将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机构,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除了对户籍人口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了诸多处罚措施外,对于流动人口的违规行为也将被处罚。对于流动人口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将由现居住地区人口计生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处罚。流动人口未办理验证备案手续的,将被处以两千元罚款。    ■焦点    1    租客超生或罚房东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中规定,出租屋业主如果将房屋出租给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认定的超生人员的,将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该条款在人大审议过程中,存在巨大争议。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规定仍需斟酌。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副主任罗敏在报告中提出,出租屋业主或出租屋管理人不可能亦无义务掌握超生人员信息,同时,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尤其公民只是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二是出租屋业主或出租屋管理人与辖区街道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形成的是合同关系,若违反合同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此外,根据《宪法》规定,居住权乃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政府应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使公民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亦不宜剥夺其居住权。   引发争议的还包括未婚生育且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此类行为将被视为超生。对此,罗敏在报告中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可能发生意外事件,如因男方死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因此意外事件且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显然不公平。    2    独生子女保健费维持15元   在本次《条例草案》的奖励条款中,独生子女家庭比较关注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仍然为每月15元的标准。   《条例草案》中规定,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由父母所在单位分别发给1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但是,在条例送审前,有观点就对此标准偏低的问题提出了质疑。认为,随着物价指数的上涨,30元每月的标准已经跟不上形势的需要。目前,上海、苏州等地已经将保健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30元。对此,市卫人委认为,深圳非国有企业高达99.9%,相当一部分非国有企业员工领不到独生子女保健费,若提高标准易使得信访事件增多。该标准因此未作改动。   在发放年限上,目前北京规定将保健费发放至18周岁,上海规定发放至16岁,但深圳仍然保留了14岁的规定。在发放模式上,《条例草案》规定有工作单位的由独生子女父母单位发放,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记者刘春林        http://www.sznews.com/zbjd/content/2012-04/26/content_66890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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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来信照登:一个准二胎妈妈的艰难选择(zt)

杨支柱,你好! 没生孩子之前,没觉得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有多可恶,因为这个似乎离我很遥远。 但结婚之后,发现这个政策真的很可恶,我每年有三次要被迫到计生办接受不能拒绝的“服务”—双查(查环查孕)。最让我愤怒的是,这其实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身体检查,但她们说这是一种服务,一种不得不接受的“服务”。给你一本计划生育服务证,让你每次拿着这个证去被查体,美其名曰“服务”,太让人气愤了…… 后来我生了第一个小孩(男孩),看着可爱的小孩一天天长大,在我本能的母性里,我很想再要一个小孩。但是计生那边催我去上环,催我去办独生子女证,这让我极度反感,心想着,如果我一直不去办,他们会怎么对我。我是农村的,父母和老公也是同一个村里的,我们村的耕地都已被证用,剩下房子在等待被拆迁。这个形势对我非常不利,因为计生,村官和拆迁办的人,都是一伙的,他们到时肯定会通过卡住某些环节来逼我。最让我失望的是,我的父母都是非常本分的人,对政府非常依从和认同,从来不认为有不合理的地方。说明白了,我觉得他们到时肻定跟这些计生,村官及拆迁办的人站成一线来逼我。 后来,我发现自己怀孕了,虽然有点意料之中,但是这给我带来的心理挣扎远远的超出了我的预期。我和丈夫都不忍杀死这个生命,但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太多了: 如何躲计生那边的“查体”;就算生下来也要付十几万元的社会“抚养费”;目前单位虽是外企,但是对超生要付“连带责任”,所以我只能辞职;目前有房贷需要按月支付;丈夫的家里有父母要赡养;如果小孩真的生下来,我父母在房子拆迁方面将受到什么样的影响,他们肯定会恨我一辈子的…… 所有这些问题让我寝食难安,我这辈子之从来没有这么痛苦过。其实,如果可以继续上班,把肚子里的孩子正大光明的合法的生下来,不用缴社会抚养费,我们夫妻俩养两个小孩、付按揭、赡养公婆,都不是问题。如果我不上班,家里收入少了一份,同时多养一个孩子,再缴十几万的社会抚养费,我们的经济压力实在太大了。 这件事让我看透了计生政策的本质,它简直就是批着“合法”的外衣抢劫,比抢劫更令人痛恨的是它还让你失业,断了你收入的来源。本来孩子就是我自己养的,却要交给政府“社会抚养费”,这笔巨款他们是怎么用的我根本就无从得知,但想得到大部分是被他们腐败掉了,然而这是我辛苦工作的血汗钱,是我的孩子们最需要的抚养费! 就算最后我的孩子生下来了,交了社会抚养费,那么我的另一个悲剧也会到来,我会被强制结扎。而且最大的可能是,如果我不结扎,小孩的户口不让上。因为在我们这里的农村上户口,是需要村委那边开证明的,如果没有这个证明,派出所那里不会让你上户口。说到被结扎,我就觉得这是最不人道的行为。我以前家里养的猪,为了让它好好长肉,不发情,我爸会请兽医来给它阉了,不让它和母猪交配产子。做为一个有自主选择的人,如果被计生逼去结扎,那这个人和被主人阉掉的猪,在对待身体这个方面,又有什么区别呢?如果我被逼结扎,那我和一只被阉割的动物有什么区别? 我之所有会给你写这封信,是因为我现在仍然在痛苦中挣扎,不知道如何应对随之而来的种种问题。看到这里,你应该也知道了,我并没有做一个杀死自己骨肉的母亲,我仍然在坚持着,祈求我的孩子能够平安的出生。我已经决定辞职。这周是我最后一周在这里上班。 之所以写这封信给你,是因为我对现行计生政策深恶痛绝,希望它可以早点放开二胎限制。同时我也感到这个政策放开的可能性不大,至少在目前这种形势和体制下,改革这个政策有多么难,如果决策人同时也是既得利益者,那么有什么理由要改革呢。通过这个事,我同时也对社会和政府的发展持悲观的想法,觉得这个社会和政府是没有希望的。 希望你能在促进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改革方面有所进展,为百姓造福,为人权伸张正义。 j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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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十 | 境外生子征收“社会抚养费”是纸老虎也是真老虎

作者: 杨支柱  |  评论(1)  | 标签: 田亮 , 计划生育 , 杨支柱 据说陕西省计生委正在对田亮夫人境外“超生”进行调查,查证属实要予以“重罚”,以昭示计生委系统向“超生”名人动刀的决心。(《陕西计生委公开调查田亮,跳水王子或遭天价罚款》,重庆晚报2012年4月20日) 当天晚上我就跟帖调侃道:“这是瞎扯淡,瞎折腾。田亮的孩子出生地、田亮夫妻各自的户籍地、田亮的工作地、田亮夫妇的现居住地都不同,得五个计生委一起折腾,还得调查田亮在境内外的收入,调查完了发现田亮妻子带着孩子只在大陆住了17个月29天就跑香港去生活了,不构成国家计生委关于在内地落户或两年内住满18个月算‘定居’的解释,花掉了100万调查费却1分钱没捞着。” 现在看来这个调侃不是过头了而是还不够,根本用不着田亮夫人真的带着孩子到香港去生活。昨天有个在国外生了一个孩子的妈妈问我可不可以在深圳再生一个孩子,我答道:“根据国家计生委的有关文件,你的大孩子尽管是外国籍但在国内定居生活,生二孩是领不到‘生育服务证’的。建议到境外去生。如果计划生育政策到时候还没有废除,你回来居住快满18个月时出去旅游一周、24个月后再去旅游一周,拿第一次旅游的出境手续和第二次旅游的入境手续证明你的孩子两年未在国内住满18个月。” “计划生育就是谋富人的财,害穷人的命。”这是中国大部分地区农民的切身感受。但是在大城市和沿海富裕地方却几乎倒过来了,计划生育更多地采用剥夺工作和众多机关的无数的人找你谈话烦死你的办法,很少诉诸直接强制。计生委也几乎弄不到富人的钱,因为富人都到海外生孩子去了。准确地说,计划生育是谋小康家庭的财,害贫寒家庭的命,富人他们是毫无办法的。对富人来说,境外生子征收“社会抚养费”不过是只纸老虎。 关于境外生子回国定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我在“田亮超生”前两评中说,它是来自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外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否计算子女数问题的复函》(2011年8月9日),虽然并不错误,但显然不够完整。此前国家人口计生委还有个《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国人口函201048号,2010年3月15日)—— “经商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等部门,现答复如下: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夫妻一方为我国内地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我国内地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应计算该子女数。” 再往前追溯,国家人口计生委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9〕103号)规定:“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该子女拟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且该子女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动用了国家计生委和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等部门的力量搞出来这么一只纸老虎,本身就够浪费纳税人的血汗了,问题是这只纸老虎还将继续浪费纳税人的血汗。其实,纸老虎的说法是针对那些境外生子的人而言的,对于纳税人而言则是只张开血盆大口的真老虎。 据2011年7月19日腾讯网转新京报的报道,“国家人口计生委昨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三公经费’支出927.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470.54万元,占五成以上……2011年的预算数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为956.49万元,比2010年实际支出高出近3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494.01万元,占比依然达到五成。”舆论曾强烈质疑国家计生委:商务部可以出国谈生意,中科院可以出国考察科学技术,国家计生委出去干什么呢?全世界还有另一个国家有计生委吗?但一直未见国家计生委做出答复。 显而易见的是,上述出境支出仅仅是国家计生委的,并不包括各省、市、州、县、区计生委的出境支出。我不知道每年各省、市、州、县、区计生委的出境支出有多少,但是相对于国家计生委,它们有一个出境支出的官方理由:调查境外“超生”案件!这或许才是并非上海、浙江的其他地方计生委心甘情愿接受并大肆鼓吹对于它们并无约束力的国家计生委对上海、浙江计生委的《复函》的真正原因。而一旦各省、市、州、县、区计生委出国成风,国家计生委以监督各省、市、州、县、区计生委境外调查活动的名义公费出国也就顺理成章了。 当然计生系统拿田亮“超生”大做文章最根本的目的,恐怕还是利用田亮的明星效应,挑动贫富矛盾的敏感神经,为维护不得民心且危害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计划生育政策造势。而计划生育政策多维持一年,就有至少上百万胎儿被强制或被迫堕掉。从这个角度看,“处罚”境外“超生”的纸老虎,更是张开血盆大口吞噬国人胎儿、吞噬祖国未来的真老虎。 201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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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境外生子征收“社会抚养费”是纸老虎也是真老虎

2012-04-22 12:19:01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计划生育  |  浏览 194 次  |  评论 2 条   杨支柱   据说陕西省计生委正在对田亮夫人境外“超生”进行调查,查证属实要予以“重罚”,以昭示计生委系统向“超生”名人动刀的决心。(《陕西计生委公开调查田亮,跳水王子或遭天价罚款》,重庆晚报 2012 年 4 月 20 日) 当天晚上我就跟帖调侃道:“这是瞎扯淡,瞎折腾。田亮的孩子出生地、田亮夫妻各自的户籍地、田亮的工作地、田亮夫妇的现居住地都不同,得五个计生委一起折腾,还得调查田亮在境内外的收入,调查完了发现田亮妻子带着孩子只在大陆住了 17 个月 29 天就跑香港去生活了,不构成国家计生委关于在内地落户或两年内住满 18 个月算‘定居’的解释,花掉了 100 万调查费却 1 分钱没捞着。” 现在看来这个调侃不是过头了而是还不够,根本用不着田亮夫人真的带着孩子到香港去生活。昨天有个在国外生了一个孩子的妈妈问我可不可以在深圳再生一个孩子,我答道:“根据国家计生委的有关文件,你的大孩子尽管是外国籍但在国内定居生活,生二孩是领不到‘生育服务证’的。建议到境外去生。如果计划生育政策到时候还没有废除,你回来居住快满 18 个月时出去旅游一周、 24 个月后再去旅游一周,拿第一次旅游的出境手续和第二次旅游的入境手续证明你的孩子两年未在国内住满 18 个月。” “计划生育就是谋富人的财,害穷人的命。”这是中国大部分地区农民的切身感受。但是在大城市和沿海富裕地方却几乎倒过来了,计划生育更多地采用剥夺工作和众多机关的无数的人找你谈话烦死你的办法,很少诉诸直接强制。计生委也几乎弄不到富人的钱,因为富人都到海外生孩子去了。准确地说,计划生育是谋小康家庭的财,害贫寒家庭的命,富人他们是毫无办法的。对富人来说,境外生子征收“社会抚养费”不过是只纸老虎。 关于境外生子回国定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我在“田亮超生”前两评中说,它是来自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外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否计算子女数问题的复函》( 2011 年 8 月 9 日),虽然并不错误,但显然不够完整。此前国家人口计生委还有个《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国人口函 [2010]48 号, 2010 年 3 月 15 日)—— “经商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等部门,现答复如下: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 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 18 个月的 ,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夫妻一方为我国内地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 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 18 个月的 ,在我国内地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应计算该子女数。” 再往前追溯,国家人口计生委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 2009 〕 103 号)规定:“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该子女拟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且该子女 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动用了国家计生委和 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等部门的力量搞出来这么一只纸老虎,本身就够浪费纳税人的血汗了,问题是这只纸老虎还将继续浪费纳税人的血汗。其实,纸老虎的说法是针对那些境外生子的人而言的,对于纳税人而言则是只张开血盆大口的真老虎。 据 2011 年 7 月 19 日腾讯网转新京报的报道,“国家人口计生委昨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三公经费’支出 927.2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 470.54 万元,占五成以上 ……2011 年的预算数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为 956.49 万元,比 2010 年实际支出高出近 30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 494.01 万元,占比依然达到五成。”舆论曾强烈质疑国家计生委:商务部可以出国谈生意,中科院可以出国考察科学技术,国家计生委出去干什么呢?全世界还有另一个国家有计生委吗?但一直未见国家计生委做出答复。 显而易见的是,上述出境支出仅仅是国家计生委的,并不包括各省、市、州、县、区计生委的出境支出。我不知道每年各省、市、州、县、区计生委的出境支出有多少,但是相对于国家计生委,它们有一个出境支出的官方理由:调查境外“超生”案件!这或许才是并非上海、浙江的其他地方计生委心甘情愿接受并大肆鼓吹对于它们并无约束力的国家计生委对上海、浙江计生委的《复函》的真正原因。而一旦各省、市、州、县、区计生委出国成风,国家计生委以监督各省、市、州、县、区计生委境外调查活动的名义公费出国也就顺理成章了。 当然计生系统拿田亮“超生”大做文章最根本的目的,恐怕还是利用田亮的明星效应,挑动贫富矛盾的敏感神经,为维护不得民心且危害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计划生育政策造势。而计划生育政策多维持一年,就有至少上百万胎儿被强制或被迫堕掉。从这个角度看,“处罚”境外“超生”的纸老虎,更是张开血盆大口吞噬国人胎儿、吞噬祖国未来的真老虎。   201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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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新快报:田亮赴港生二胎是“违法生育”吗?

2012-04-21 08:53:23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计划生育  |  浏览 12295 次  |  评论 14 条 日期:[2012-04-21]  版次:[B22]   版名:[意见周刊·专栏]     ■杨支柱   2012年4月18日人民日报发表就“田亮超生”事件对陕西省计生委的采访,被众多网络媒体和报纸转载。陕西省计生委称田亮夫妇赴港生二胎涉嫌“违法生育”,“只要孩子回到内地在两年内住满18个月”就得缴纳“社会抚养费”。笔者认为这个说法既是错误的,也是自相矛盾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的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这意味着任何人在香港都享有“自愿生育的权利”。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是国家法律而非香港地方立法,因此不存在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相冲突而无效的问题,相反应该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优先适用。   其实不只是在香港生育第二胎,就是在内地生育第八胎,也是合法生育。自2002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改“准生证”、“超生罚款”为“生育服务证”、“社会抚养费”,并且在起草说明中将“社会抚养费”解释为补偿性的收费,而非惩罚性的罚款,通篇找不到“违法生育”一词。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样通篇找不到“违法生育”一词。合理的解释只能是:生育在中国内地跟在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一样是自由的,不同的是在中国内地生孩子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来补偿孩子享受各种儿童福利给财政增加的负担,但获得了“生育服务证”这种优惠卷的除外。   为什么不能把无证生育规定为违法生育呢?这是由生育行为的特性决定的。   把无证生育看成违法行为,那么这个违法行为到底是丈夫和妻子共同违法,还是产妇和医院共同违法?我看生育是产妇和医院的共同行为呀!医院帮助产妇违法,应该怎么惩罚?如果医院拒绝帮助产妇违法,导致母婴双亡,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   把无证生育看成违法行为,那么人人都可以而且道德上应该同违法行为做斗争,都可以而且应该阻止违法结果的产生,强制堕胎的私刑将戴上正当防卫的桂冠遍地开花、人人可为,这是一个多么恐怖的世界。   如果把无证生育看成违法行为而又不允许强制堕胎,那么预防非法怀孕就不可避免,公民隐秘的夫妻生活将处于政府严格监控之下。   把无证生育看成违法行为,无证生育的孩子就成了“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应该让违法者保留吗?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是不是应该销毁或没收?   收“社会抚养费”,就不可能是“违法生育”。违法行为只能惩罚,不能收费。凡是政府收费或收税的行为,本身都是合法行为。政府不是收保护费的强盗或受贿的贪官,不能拿了钱就放任违法行为。      既然“社会抚养费”是补偿性的收费,那么就应该像收水、电、煤气费一样,用多少收多少,不用不收。至于一部分公民被征收“社会抚养费”而另一部分不收导致的不平等,还有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公民纳税的道德义务的消解,那是立法问题,不是正确适用法律能够解决的。(此段报纸版删了)   既然“社会抚养费”是补偿性的收费,那么赴港生二胎回内地定居或两年内在内地生活满18个月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做法就是可疑的。真正应该付费的资源不是空气、阳光一类猪狗都可以享用的资源,也不是食物、衣服等父母已经付费的资源,而只能是儿童福利,然而享受内地的儿童福利是以有内地户口甚至当地户口为前提的,港籍或外籍孩子根本就不可能享受这些福利!国家计生委也没有权力命令卫生、教育等部门一视同仁地为居住在中国内地境内的孩子提供各种儿童福利。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外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否计算子女数问题的复函》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对“社会抚养费”的补偿性收费定位是冲突的,一个对浙江省计生委的“复函”成为陕西省区、县计生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也让人疑惑。   最后,向在港台或外国“无证生育”的父母收取“社会抚养费”也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么做唯一的作用就是把有钱、有能力的中国人赶到海外去。同样是不享受内地陆儿童福利的港籍、外籍孩子,父母是中国人就要缴纳高额“社会抚养费”,是外国人就不用缴纳,叫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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