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望台:死刑的旁观
我无意为药家鑫开脱,无论他当时的心理状态如何,无论他的成长经历造成了他怎样的心理缺陷,都不是减轻处罚的法律理由。如果以“刺激对正常人所产生的影响”为标准,对比两个案件的情节和公众截然不同的两种反应,药家鑫辩护律师的理由恐怕难以成立。值得注意的是,英美的法庭把“将心比心”的判断权交给了陪审团,而不是向旁听者发放问卷调查。后者是一项法外的程序,并且接受问卷的旁听人员中,有大量人员与当事人存在私人关系。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同样,法庭之外的公众不能替代陪审团;在网上写一句“此人该死”,和签下一份死刑判决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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