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 | 中国选举观察(2013)之七――北京昌平区村委会选举不民主(1)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 4 月 13 日 是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家屯村海选提名新一届村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日子。该村在此前由村民代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时,其过程是不民主的。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该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具体是由村民会议,还是由村民小组会议,再或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由谁选择怎样选择、由谁决定怎样决定没有交代;再是“推选”该怎样进行也没有细说,使得北京各地各村的做法不是离民意和民主更近,而恰恰是相反。 秦家屯村的村民讲,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是该村中共党支部书记高建明决定的,他拿不出他有权决定的法律依据。 秦家屯村有村民 500 多人,村民代表 29 人。推选会议在村部会议室召开,到会村民代表 27 人,村中共书记高建明、村主任戈红明等村两委成员 5 人,还有镇上的由纳税人供养的王学红等三男两女五位公务员。五位公务员没有推选权。 在会议室里, 27 位村民代表和 5 位村两委成员各自在提名票上填写了七位本村有选举权选民的姓名。但唱票计票人员是高建明指定的孙桂茹、梁秀荣等三人,同时不允许其他参会人员近看唱票计票。获得推选票较多的七位是王书之、高建明、戈红明、高锐兴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则是高建明指定的得票排名第六位( 5 票)的高锐兴,得票第一( 13 票)的王书之却成了委员。 推选会议进行了不到四十分钟的时间,参会人员每人领了 20 元的误工费。 据依照《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递补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戈尚斌讲,此次换届选举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代书人理应依照《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和培训,但实际上是中共村书记高建明指定的高锐兴、高丽云、刘素娟等八人;这些人也没有被培训过。 链接:《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予以免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免职建议。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因故出现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没有候补人选的,也可另行推选。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 一 ) 制定投票办法,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 二 ) 准备选票和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 ( 三 ) 确定和培训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代书人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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