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瀚 | 0824 维稳与作恶经济学 / 萧瀚
维稳与作恶经济学 萧瀚 2011年10月12日,梁文道先生在给郭玉闪先生的email中写道: “大家總是控訴今日中國社會秩序和道德秩序的崩潰,但它到底是怎麼發生的呢?我想,其中一個原因便是做好事的人反而常常受到處罰、虐待、壓迫,甚至被逼向絕境。例如陳光誠先生,他的遭遇等於是在告訴大家,這個地方天理不存,只能為惡,不得行善。” 虽然梁先生此信是针对陈光诚事件有感而发,陈光诚事件也只是极端状态下的典型(自2005年以来,陈光诚遭到以李群、张建等为首的临沂沂南县双堠镇地方政府的持续迫害,这包括他被伪司法判决入狱以及出狱后迄今依然受到持续针对他和家人的拘禁、殴打、羞辱等无休止的折磨,而陈光诚只是一个自学法律并为附近乡邻因计划生育暴力执法所受侵权提供法律服务的盲人赤脚律师),但行善艰难甚至遭迫害,作恶顺利甚至吃香喝辣,确实已是中国常态。梁先生这段话是对当今中国十分敏锐、精准的现象透视与概括。 为什么会导致这种匪夷所思的结果?人们甚至很难理解为什么会存在着这样一批人:他们以折磨陈光诚们为生,以殴打、羞辱等方式折磨、迫害陈光诚们及其家人为乐。如何解释这种现象?人们可以用丧尽天良来对这些人进行道德谴责,但解释 为什么 会这样则需要另外的视角。 经济学是一门以研究人的行为为目标的学问,所以经济学大师米塞斯有一部很重要的经济学著作,就叫《人的行动》。从一种科学的视角,行善是一种行为,作恶也是一种行为,对作恶进行经济学研究必然也是经济学的一部分,而在中国这样的非正常国度,普遍而畅行无阻的作恶尤其应该成为经济学最关注的问题。而且确实,李群、张建们的行为或许可以从经济学中获得一定的解释。 一.恶制度效应 一种制度是善制还是恶制,最简单的判别方式,有三个基本指标: 1. 它是否保护人们无害于他人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遭到非法侵害,受害者是否能获得救济; 2. 它是否鼓励、支持和保护人们行善的自由; 3. 它是否反对、阻止和惩罚人们作恶。 如果对上述问题的回答都是“是”,那么这种制度就是善制,如果回答是“否”,那么这种制度就是恶制。但是人们可能会对何为善何为恶产生分歧,因此,善制还是恶制,还需要从善恶观念上进行正本清源。从一种历史延续性的角度看待,善恶观念其实在人类历史中具有某些基本共识,例如1993年世界宗教议会有一项关于人类底线伦理的决议,这份决议中提到有四项伦理共识,即诚实、不盗窃、不杀人、不奸淫,并且提出“我们想要别人怎样对待我们,就该怎样对待别人。”即孔子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金规则。 由于上述共识是人类千百年来形成的全球共识,因此,我们可以假定那些迫害他人的人也承认这些规则——如果他们不承认,也就意味着他人可以用最不人道的邪恶手段对付他们,正如他们用邪恶的手段对付别人,因此,在逻辑上难以自足。 前述伦理规则是否得到制度的支持,是判定一个制度善恶的基础,而以当前中国社会的各种现实状况对照,存在着一种复杂的现象,即这个制度不能说仅仅是支持作恶的,也不能说这个制度只支持行善的,而是两者交织,前者巨强,后者极弱。或者用法律术语表达,就是现行中国的制度不支持程序正义,因此制度执行者的恶行通常无法得到遏制与纠正,而制度针对平民之间相互侵害时的处理是否公正则缺乏可预期性和稳定性。 因此这套制度在对上述三个问题,从概率意义上而非完备意义上的回答是“否”,换句话说,这套制度是恶制度。 参照前述三项指标,这套恶制度的运行状态是: 1. 不保护人们无害于他人的生活自由选择,如果遭到非法侵害,受害者未必能获得救济; 2. 不鼓励、支持和保护人们行善,政府随时可以任何名义控制并干涉甚至取缔人们的善行,并且迫害行善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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