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张千帆 | 黑砖窑是权力体制造成的道德灾区

2011年12月06日 08:30:42        从2007年5月起,“黑砖窑”、“智障奴工”这些词汇就已在中国社会耳熟能详。山西洪洞的那次人道主义灾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和解决,但是直觉告诉我们,黑砖窑远非限于洪洞一个县或山西一个省;全国各地的角落都隐藏着这类严重践踏人权的窝点,甚至发达省市也不例外。近日报道的陕西“黑砖窑”事件证实了这种直觉,但是几年后重提“智障奴工”问题,似乎再也难以激起当年的那种道德义愤。毕竟,诸如此类的事情太多,更何况中国的问题远不止智障奴工这一件事,每天发生在人们周围就不知有多少事情。这类事情一多,尤其是大家义愤填膺,到头来结果却往往是政府解决不力、问题久拖不决,给人感觉更多的已经不是愤怒,而是无奈、疲惫乃至麻木。一边是利欲熏心、丧尽天良的不法分子,一边是无动于衷甚至沆瀣一气的官员民警,凡是对中国不陌生的人都会得出一个结论——做成一件好事真难!     这个结论其实是中国权力体制和道德状态的必然结果,智障奴工也恰是中国社会现状的真实写照。近百年来,中国社会的经历可以被概括为政治集权和道德沦丧的恶性循环。集权政治扼杀道德自主,独立道德人格的缺失则进一步加剧臣民对政治权力的依附……中国传统社会本来就不是以普遍的道德责任感见长,多数人都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明哲保身心态,只有受儒家伦理熏陶的少数士大夫才具有强烈的道德责任意识和社会使命感。经过历次“革命”和“运动”之后,敢言者纷纷遭遇打击迫害,死的死、老的老,剩下的芸芸众生个个心有余悸,唯恐避之不及。更何况造成浩劫的权力体制仍在若无其事地运行,不能不对人们的道德判断投下巨大阴影。它把每个人都变成唯利是图的小人,并向所有人昭示:在道德是非上纠缠不清只能是自讨苦吃,只有巴结权贵、拍马逢迎才是生存之道。在犬儒思维盛行的当今社会,发生不把人当人的智障奴工事件是十分正常的,不发生才不正常!     作为诡辩论的一支,“犬儒”(cynicism)的原意是人可以像狗一样活着,也无所谓对错。这种消极厌世哲学本来只是在专制社会压抑下自然产生的一种愤世嫉俗,甚至是对道德专制主义的一种反动,但是一旦蜕变成不把人当人的工具主义,就极易产生可怕的社会后果。智障奴工就是人被工具化的一个极端例子。黑砖窑主之所以拘禁这些奴工,无非是为了利用他们的劳动力。本来,劳动是一种可以交易的商品,但是市场原则之所以坚持自愿交易,正是出于对劳动者自由意志和独立人格的尊重。换言之,劳动是人的一种能力或价值,但远不是人的惟一价值;任何人都无权将作为人的劳动者降格为纯粹的劳动力,否则就人为扼杀了人的内在价值。奴隶制的罪恶正在于扼杀奴隶的道德主体性,将具备内在价值和尊严的人降格为纯粹的劳动工具。黑砖窑主则比奴隶主更加卑鄙,因为奴役一个正常人原本更有利可图,但是之所以选择了智障者,显然是为了利用他们的智力缺陷,以便更有效地“管理”并榨取他们身上的劳动力;用工具主义的语言表达,智障者是总体上更“好使”的劳动工具。     然而,黑砖窑主奴役智障者固然可恶,但漠视人的内在价值、把人降格为工具不也正是整个权力体制的本质吗?在权力体制下,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和黑砖窑主与智障奴工之间的关系完全类似的。上级需要下级干活,帮助制造政绩,以便向更高的上级邀功请赏,就和黑砖窑主需要智障奴工干活一样;在不服从就会受惩罚的环境下,下级会和奴工一样乖乖选择顺从上级的命令,甚至充分利用聪明才智,极尽阿谀奉承之能事,通过取悦上级换来自己的好处。这种上下级之间的默契或交易看上去是两厢情愿,实际上是权力体制压抑独立人格的必然产物;假如没有这个体制及其造成的依附关系,上下级都恢复正常人性,那么下级断无自我贬损人格之理,上级也不再有高高在上、颐指气使的资源和底气。     当然,任何政府的上下级之间都存在命令—服从关系,但是在法治国家,这种安排的目的是更有效地实现法律所体现的公共利益。下级遵从上级领导的前提是上级指示合法,而无须不分是非事事附和上级。如果上级违法,那么下级理应像儒家伦理所训导的那样坚持原则;如果上级诉诸打击报复,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机制加以制止和纠正。然而,作为权力体制的表现之一,中国《行政诉讼法》却将公务员争议作为不可诉讼的“内部行为”。一旦“领导负责制”变成一种不可质疑的绝对权力,上下级关系就必然变质;上级命令和下级服从就不再是为了共同实现公共利益,而蜕化为类似于黑砖窑主和奴工私人之间的压迫、依附和相互利用关系。这样的体制必然造成道德堕落、是非模糊、犬儒盛行,因为不论对错,权力就是一切;道德人格和独立判断则成为争权夺利的障碍,坚守者会因此付出高昂的代价。在权力面前,一切都可以放弃,包括自己和他人的内在价值与尊严。一旦国人眼里只有权力,“人”就彻底消失了。     权力使人腐败,腐败的诸多特征中有贪婪、冷酷、麻木。无所不在的权力体制已经将道德腐败蔓延到中国的每一个角落,对人格尊严的普遍漠视早已造成此起彼伏的社会悲剧。黑心贪婪的砖窑主自不必说,那些屡次拒绝立案的警察和官员又何尝不是被权力体制泯灭了人性的牺牲品。试想,假如上级一个命令下来,他们还敢这么无动于衷吗?他们之所以一再袖手旁观,正是因为他们只在乎上级命令,而在上级没有发话的时候,发生在别人身上的任何事情都和自己无关,甚至自己作为公职人员是否履行法定义务都无关紧要,反正自己工资不会少拿、待遇不会降低;有的甚至接受了黑砖窑主的贿赂,故意不闻不问,纵容人道主义惨剧愈演愈烈,却也心安理得。权力体制已经彻底毒化了国人的道德人格,使之在浑浑噩噩中丧失了起码的道德常识。     时至今日,国人不能不对自己的道德状态有所警醒。不要以为道德与制度和自己无关,诸如智障奴工等人道主义事件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等到制度坏死了、道德泯灭了,下一个危机就是这个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而这是任何人都躲不过的,因为每个人都要吃饭、喝水、呼吸空气……人类的创造力和破坏力都是一般动物不能比拟的,足以毁灭自己亲手创建并赖以生存的物质环境。看看中国时下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以及各种事故,归根结底不都是因为我们漠视自己和同胞的内在价值、把他人仅仅作为牟利工具造成的吗?如果我们的道德与制度腐败最终毁坏了自己的生存基础,这个民族将陷于万劫不复之地。     要恢复国民的道德常识,根本在于利用残存的道德资源打破既有权力体制,建构现代公民的道德与政治人格。其实人的内在价值与尊严是与生俱有、不可泯灭的,只是在权力体制的毒化下被贪欲和懦弱长期埋没而已;一旦摆脱了权力体制的束缚,国人的道德状态自然回归正常。从众多网民对奴工事件的反应来看,即便今日中国社会也并不缺乏道德情感,所缺乏的是将道德义愤转化为制度力量的渠道和勇气。只有国民打破权力体制长期造成的惰性和懦弱,通过周期性选举等民主机制迫使政府对自己负责,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智障奴工事件所体现的政府不作为问题。事实上,只要我们自己还没有站出来行使公民的宪法权利,我们每个人在本质上都和那些麻木不仁的民警一样是不作为者,多少都要对诸如此类权力体制造成的道德灾难承担一份责任。                     上一篇: 放宽结社才是维稳正道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55)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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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 实名举报是把“双刃剑”

2011年12月05日 18:47:52   网络实名举报行为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应该如何看待?“实名举报”者如果举报不实,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证据确凿但举报没有效果,举报人还可以采取怎样的办法解决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     羊城晚报:近期以来,采取“实名”的方式将贪腐官员或者其他涉嫌违法犯罪情况放上网络的越来越多,这种“实名举报”与正常的举报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你怎样看待这种现象或趋势?     陈有西:实名举报是公民的权利,任何公民都可以依法行使。但最近网络上的“实名举报”行为,其实已经不能再称之为“举报”。举报都是秘密进行的,即便是实名也是如此。因为,举报的内容有可能是道听途说,还没有经过认真的查证,还不能公开,需要相关单位去进行调查。而最近网络上部分举报者公开自己真实姓名并将被举报者的各种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公布在网上的做法,属于“公开揭露”,即不经过相关机关的调查,就自己决定将内容挂上网络。两者是有区别的。     羊城晚报:与严格意义上的“举报”相比,这种实名的“揭露”是否更具危险性?如果“举报”或“揭露”的内容失实,举报者或揭露者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陈有西:秘密的“举报”是不会产生法律上的责任的,但“揭露”就不一样了,的确更有危险性。放上网络的内容中,有不少是未经严格的法律程序查证的,可能会失实。若出现失实或部分失实,轻则会造成民事侵权,重则会涉嫌《刑法》中的“诽谤罪”、“侮辱罪”等相关罪名。有时遇到个别不良的司法人员,还可能会颠倒黑白,即便你举报的是真的也说成假的,然后抓举报者。所以我本人不太主张举报人将举报的内容放到网络上去。     羊城晚报:很多在网络上进行实名举报的人举报的对象都是上级、领导等,在举报前,他们已经对危险有所意识,但还坚持这样做,你觉得推动他们这么做的原因是什么?     陈有西:主要是近年来腐败行为太多,他们害怕普通举报不能获得很好的效果,便到网络上寻求支持,同时也在这里寻求一种保护。他们不避危险去这样做,从根本上说,还是我们的公权力本身出了问题,是内部监督不足导致的。这是一种社会不正常的表现。     羊城晚报:我们该如何努力才能改变这种不正常的现象?     陈有西:还是那句老话———反腐败要法制化、公开化。司法机关要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的广泛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各种调查的结论都要公开,比如举报者或揭露者的举报内容到底是否属实,一定要给个说法。如果属实,那就要有个处理的结果;如果不属实,也要为被污蔑的人澄清。     (授权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羊城晚报”)       上一篇: 司法独立审判应从优化政法委结构…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5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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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05日 18:47:52   网络实名举报行为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应该如何看待?“实名举报”者如果举报不实,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证据确凿但举报没有效果,举报人还可以采取怎样的办法解决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     羊城晚报:近期以来,采取“实名”的方式将贪腐官员或者其他涉嫌违法犯罪情况放上网络的越来越多,这种“实名举报”与正常的举报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你怎样看待这种现象或趋势?     陈有西:实名举报是公民的权利,任何公民都可以依法行使。但最近网络上的“实名举报”行为,其实已经不能再称之为“举报”。举报都是秘密进行的,即便是实名也是如此。因为,举报的内容有可能是道听途说,还没有经过认真的查证,还不能公开,需要相关单位去进行调查。而最近网络上部分举报者公开自己真实姓名并将被举报者的各种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公布在网上的做法,属于“公开揭露”,即不经过相关机关的调查,就自己决定将内容挂上网络。两者是有区别的。     羊城晚报:与严格意义上的“举报”相比,这种实名的“揭露”是否更具危险性?如果“举报”或“揭露”的内容失实,举报者或揭露者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陈有西:秘密的“举报”是不会产生法律上的责任的,但“揭露”就不一样了,的确更有危险性。放上网络的内容中,有不少是未经严格的法律程序查证的,可能会失实。若出现失实或部分失实,轻则会造成民事侵权,重则会涉嫌《刑法》中的“诽谤罪”、“侮辱罪”等相关罪名。有时遇到个别不良的司法人员,还可能会颠倒黑白,即便你举报的是真的也说成假的,然后抓举报者。所以我本人不太主张举报人将举报的内容放到网络上去。     羊城晚报:很多在网络上进行实名举报的人举报的对象都是上级、领导等,在举报前,他们已经对危险有所意识,但还坚持这样做,你觉得推动他们这么做的原因是什么?     陈有西:主要是近年来腐败行为太多,他们害怕普通举报不能获得很好的效果,便到网络上寻求支持,同时也在这里寻求一种保护。他们不避危险去这样做,从根本上说,还是我们的公权力本身出了问题,是内部监督不足导致的。这是一种社会不正常的表现。     羊城晚报:我们该如何努力才能改变这种不正常的现象?     陈有西:还是那句老话———反腐败要法制化、公开化。司法机关要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的广泛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各种调查的结论都要公开,比如举报者或揭露者的举报内容到底是否属实,一定要给个说法。如果属实,那就要有个处理的结果;如果不属实,也要为被污蔑的人澄清。     (授权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羊城晚报”)       上一篇: 司法独立审判应从优化政法委结构…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5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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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 上海大火案判决书(诉市政府拒绝提供善款信息案)

   注:判决很简单,本质问题是,没有考虑到本案中大火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存在。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1 条第 2 款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此,本案善款应该由善后领导小组收集是毫无疑问的。   灾民们需要不是每个独立的慈善机构的数据,而是总体上的。   当然,更有可能善后领导小组根本没有做过事情。 我代理灾民们向上海市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就是希望大火案总体善款信息,或者上海市政府承认,善后领导小组其实什么也没有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沪二中行初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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