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判决很简单,本质问题是,没有考虑到本案中大火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存在。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此,本案善款应该由善后领导小组收集是毫无疑问的。

  灾民们需要不是每个独立的慈善机构的数据,而是总体上的。

  当然,更有可能善后领导小组根本没有做过事情。我代理灾民们向上海市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就是希望大火案总体善款信息,或者上海市政府承认,善后领导小组其实什么也没有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沪二中行初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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