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客

VeryCD的三大”失误”

VeryCD是个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内网站,给外国影视剧的爱好者带来的”益处”多多,因为大多数外国影视剧从传统渠道是进不了我国的。如今,因为一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就让它止步并不知何往,实在是令人可惜,其中的缘由值得中国互联网业者分析和思考。从经营方面来看,我个人认为VeryCD有三个比较明显的失误: 产品单一,发展停滞 虽然网站上的下载资源索引越来越多,但是网站的主要功能、结构方面几乎是没有实质性变化的。唯一经常更新的VeryCD版emule软件,也主要是随着核心主软件emule的更新而更新。VeryCD版只是改造了外壳的emule,emule的更新与VeryCD无关。 VeryCD的产品种类和功能几乎是固定的,别说和快速复制到让业界都要骂娘的腾讯来比,就算是和稳健拓展功能的豆瓣相比,发展的活力缺乏。”一招鲜,吃遍天”,这在如今的互联网早已不适用,何况不是”独鲜”。 缺乏合作,占有率低 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些互联网软件及服务与各类其他软件服务进行合作推广,不遗余力地用合法或不道德不法的方式去占有用户的电脑、占有桌面右下角、甚至是用户的心。但很显然,VeryCD在这方面的力度太小了。 论电脑安装数,据个人观察,它远不如迅雷,包括后来的360。 论桌面右下角的占有就更别提了。我有时在看投影时,会去数一下右下角开机启动程序的小图标数目,最多见过18个,不过从来没见过”驴子”。 论人心的占有则更差些。在国内互联网用户中,谈到聊天就qq,谈到下载就迅雷,谈到杀毒就360,虽然这些是一定程度被误导的观念,但是这样的情形很普遍。这种人心的占有,VeryCD显然还没有做到位。 占有率低,就意味着影响力的底下,在中国就意味着好多事很难办。同时也意味着产品服务转型的困难加大。 授人以鱼,夺人之渔 VeryCD在适应国内网民的使用习惯方面做出了努力,也为网民提供了较好的服务体验,但是另一方面,它把VeryCD网站页面内置到定制版emule,通过刻意”不教育以及不特别告知用户”的方式,把本来开放的电驴使用模式,变成了很多用户心里”电驴只能使用VeryCD”的误解。这一点上,VeryCD的眼光及胸怀是不够的。没有利用国内的先发优势去创造更高更广或更多的产品和服务,反而通过间接的”愚民””闭关锁国”,危机早已经埋下。 如果对于国内的法律现状结合产品做过评估的话,那么应当可以很早就会发现现有产品模式的发展危机,调整及拓展本应早早进行,如今等到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才想到调整,这并不是值得赞赏的风险应对方式。 以上内容,纯属个人陋见,欢迎批判交流。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 LawLee.net Twitter:Law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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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是否有权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月21日,由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施行。    按照《条例》第一条的解释,这部《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宪法》和《立法法》赋予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这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对征收非国有财产行为,不制定法律去规范,只制定行政法规调整,让我对这部《条例》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于是乎,我查找了法律规定,发现国务院制定的这部行政法规,原来是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授权。    这个授权的出处,在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第六条内容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但我看了这些规定后,心中还是有疑点难以解开。     这个疑点是 :对《立法法》第八条所指的只能制定法律,这个“法律”,该如何来理解。是指一个法律条文,还是指一部专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增加了一个“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条款规定,是否就可算作是对“征收非国有财产”方面制定出了法律?如果是的话,国务院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再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强征和强拆行为,真是乱象丛生,民众意见非常大。由于没有相应法律规定,引发了很多严重社会问题,民众利益更是难以得到保护。我想,民众的呼声和意见,强征强拆中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会不知道?    征收非国有财产涉及到亿万公民的权利。牵涉面如此之广,问题又如此复杂,完全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和调整。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着高层次的委员和专家,为何不按《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征收非国有财产的行为,制定一部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呢?为何还要绕一个大圈子,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增加一个授权条款,再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征收非国有财产?这个问题,实在是让我难以理解。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增加一个授权“征收”条款,就算作制定了征收非国有财产的法律。在我看来,这样的立法行为,并不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我还以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其实就是一个“授权立法”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征收非国有财产”法律的立法权转移给了国务院,不仅有立法上的渎职之嫌,同时也剥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立法参与权。   附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http://news.sina.com.cn/c/2011-01-21/200021854403.shtml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http://www.gov.cn/flfg/2007-08/30/content_732595.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http://www.gov.cn/test/2005-08/13/content_22423.htm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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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史上最黑最邪恶的开发商!(有图有真相)

原文地址: 史上最黑最邪恶的开发商!(有图有真相) 作者: 余能良 永同昌集团公司张宗真为侵吞巨额工程款 诬告陷害农民工头余能松及其妻子、外甥 致使广大农民工工资和材料商的材料款无处讨要   控  告  信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正被北京市丰台区司法机关追诉的农民工包工头余能松的亲人余能良、刘桂钦和徐德章(余能良为余能松的三哥,刘桂钦为余能松的妻子,徐德章为刘桂钦的外甥)。现怀着十分悲愤的心情,反映和揭露永同昌集团公司老板张宗真为侵吞巨额工程款诬告陷害余能松,致使余能松被错误拘留、逮捕和起诉的问题,请领导予以关注。   一、 事情起因于余能松向张宗真催讨长期拖欠的工程款 作为来自福建省建筑之乡永泰的农民工头,余能松从16岁起就开始离开家乡外出打工做工程,后来自己成立包工队带领家乡的农民工在闽北一带承包工程,1997年回到福州承包工程。1997年至2000年期间,永同昌集团老板张宗真在福州做地产开发项目,余能松在其公司也承包了一些零星的附属工程。由于余能松工程成本低、工程进度快,而且为人憨厚、勤勉朴实,为张宗真的公司节省大量的工程支出、降低了开发成本。2000年,张宗真开始在北京有开发项目,要求余能松继续带队伍到北京承包其附属工程。当时被拖欠了100多万元工程款的余能松,不情愿地跟着北上。2003年开始,余能松将施工队伍的骨干全部调往北京,承包永同昌公司开发的汽配城、卡布其诺、丽景、晨谷苑等多项附属工程的施工。这些项目陆续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工程总造价合计19410万元,其中已支付工程款8203万元,至今未支付工程款11206万元(上述已付工程款中,余能松用房产等权益抵押支付的工程款600万元未计入)。 在这些工程项目中,除了西国贸大酒店装修、酒店外围项目工程款及晨谷苑部分项目由于张宗真故意搁置工程账款、不予对账外,其余项目均已核对工程款,经双方核对应付未付的工程款就达1300多万元。 2007年底至2008年初,为迎接奥运会,在张宗真资金极其紧张的情况下,作为表兄弟,余能松答应为酒店装修工程垫款施工,以保证酒店在奥运会前如期开业。2008年6月,余能松装修队伍日夜加班,边设计边施工,酒店装修工程终于在奥运会开幕时间提前2个月交付使用。酒店交付使用和开业后,张宗真突然翻脸,多次声称余能松工程款已多拿或没有可付的工程款了;2008年12月28日即春节前,众多农民工等着拿工资回家过年,张宗真提出要在他事先写好的《承诺书》上签字方可拿工程款,并要求用余能松的房产等权益作抵押,才向余能松支付600万元工程款。后经多次协商,张宗真答应在2009年初先给余能松工程款2000万元,用以支付余能松在外面赊欠的材料款和工人工资,剩下的工程款等双方对账完再给。2009年春节过后,余能松多次向张宗真索要长期拖欠的工程款,张宗真均以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为由不予对账、不予付款。不仅如此,2009年7月29日,翻脸不认人的张宗真,还通过其弟弟谎报余能松职务侵占,将余能松在过去几年中从永同昌公司领取的的多笔工程款(这些工程款每一笔都对应着余能松施工的具体工程内容),诬为侵占永同昌公司财物,通过公安机关将余能松刑事拘留,送入看守所。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张宗真为老板的永同昌公司无视余能松只是带着自己的施工队伍向永同昌公司承包工程,永同昌公司只是根据余能松承包完成施工的工程量向余能松支付工程款,双方根本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永同昌公司也从未给余能松及其带领的施工队任何人提供过工资报酬和劳动保险的事实,有组织地作假证,诬称余能松是其公司员工,而不提供反映余能松与永同昌公司之间真实承包关系的证据,比如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工程签证资料等,致使余能松被以职务侵占罪错误拘留、逮捕(目前已起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 刘桂钦作为余能松的妻子,长期在余能松承包的工程项目中负责给工人发工资、申领工程款、买材料等工作,也被以职务侵占罪错误拘留(现取保候审);徐德章作为刘桂钦的外甥,长期负责为余能松开车、管理施工现场、采购工程材料,以及余能松、刘桂钦安排的具体工作,同样被以职务侵占罪追诉(被拘留37天后因检察院不予批捕而取保候审)。余能松手下像刘桂钦、徐德章这样的管理人员,共有二三十人,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   二、 张宗真为了达到侵吞工程款的目的,采取诬告手段陷害余能松 截至2009年,张宗真累计拖欠余能松工程队工程款人民币11206万元。张宗真在明知其公司与余能松存在工程承包关系的情况下,精心策划,捏造事实,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公安分局诬告陷害余能松、刘桂钦和徐德章,目的就是将余能松等人抓起来,使其所欠的巨额工程款无人讨要,最终赖掉巨额工程款。 具体事实是: 1.张宗真不顾余能松承包工程事实,伪造任命余能松为 “永同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工程队队长”的通知(行文注明时间是2004年3月29日),编造有余能松管理权限职责的“管理制度”,进而把余能松收到的工程款说成是侵吞公司钱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2.2008年1月,张宗真不知道出于什么目的,单方面“任命”余能松为“永同昌建设集团总经理助理”,让余能松在自己承包工程的同时,帮助永同昌公司在一些工程事务上“把把关”,比如让余能松以永同昌公司代理人身份为永同昌公司审核、签署合同。余能松碍于表弟的情面,无偿地为永同昌公司的提供了一些管理上的帮助。结果,余能松陷入了张宗真设计的担任永同昌公司高管、具有职务行为从而符合职务侵占主体的陷阱。(实际上,余能松帮助永同昌公司把关工程事务期间,也仍然是自己承包工程,并根据所完成的工程量,经过永同昌公司十来道审批程序层层审核、签字后领取工程款。) 3.2008年1月至12月,张宗真利用余能松老实肯干、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性格特点,欺骗说公司如何如何困难,要求余能松大额垫付工程款帮他度过难关,同时称兄道弟,麻痹余能松,以让余能松深陷泥潭,不能自拔。如2008年12月28日17点07分张宗真发给余能松的一条短信中说,“能松,你永远记住我们是亲兄弟,我有饭吃,不会缺你的,公司好了,你有份的。不必有顾虑!”; 4.2008年12月,张宗真最后利用余能松每次领取工程款的有利时机特别是农民工春节回家过年的时机,逼迫余能松签订非本人意愿的承诺书,从此其丑恶嘴脸原形毕露;张宗真迫使余能松签订承诺书的真正目的是让余能松承认是公司的管理人员以达到诬告陷害的目的,同时改变工程结算方法即由定额决算工程款变为“直接人工成本+直接材料成本的110%”决算工程款,以达到无须核算工程量进而拒付巨额工程款的目的; 5.2008年12月至2009年7月,张宗真一手编制所谓的“与绩效挂钩的工资形式”和非外包工程“直接人工成本+直接材料成本的110%”的工程款结算方式,为其侵占巨额工程款寻找依据,为其诬告余能松职务侵占寻找理由; 6.2009年,张宗真一会儿说余能松做的工程没有预算,一会儿又说有预算,翻来覆去、莫衷一是,满口胡话;当余能松讨要工程款或不听使唤时,就追究余能松的刑责,说余能松为建设集团直属工程队队长,对其职务侵占了;当需要为余能松的施工行为承担责任时,比如面对工地意外发生的工伤事故、农民工讨要工资,又以工程是余能松承包、与建设集团无关等为由,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7.因2008年6月8日酒店提前竣工,当年的永同昌年会宣布奖励余能松50万元明明是事先约定好的工期奖,在以职务侵占罪诬陷余能松时,为将余能松“证明”成永同昌公司员工,却叫张晓晨等人假作证说是“年度优秀员工奖”; 8.2009年7月,余能松被丰台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刑事拘留后,张宗真就开始派人私自处置余能松的工程器械、工程材料和私人财产,对余能松及其工人的住房断水断电,逼迫余能松工人和家属无处容身,以极为卑劣、残暴的手段驱散余能松施工管理人员。 张宗真为了谋取余能松的工程款,利欲熏心,不择手段,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但余能松承包工程的事实终究不会改变!有大量的证据和事实可以证明,余能松根本不是永同昌建设集团公司的员工。无论张宗真的永同昌建设集团公司单方面任命余能松的什么“总经理助理”或者其他任何职务,余能松都是以包工队或施工队的名义承包或分包永同昌公司开发项目的附属工程,并根据自己施工的具体工程内容,向永同昌公司申领工程款。余能松从永同昌公司领取的每一笔钱,都是与自己完成的具体工程内容相对应的工程款,是经过永同昌公司各部门层层核对、审批后,才领取的。余能松没有任何职务上的便利可以侵占永同昌公司的财物,根本不存在对永同昌公司财产的职务侵占问题! 这起冤案的发生发展,究其原因,是张宗真利令智昏,利用其承发包的强势地位操纵处于弱势的余能松,虚构余能松具有永同昌建设集团公司职务的假象,以利事后伺机借故强取豪夺,最后侵占包工头余能松及广大农民工兄弟的劳动果实。 张宗真的恶劣行径,已经给余能松及其家属、农民工兄弟造成巨大的伤害和经济损失,也给北京的和谐稳定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余能松作为一个农民工出身的包工头,经过十多年的打拼,本来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在承包永同昌公司北京开发项目的附属工程期间,这些积累几乎全部垫了进去,同时还向亲戚朋友借了几百万元垫资承包施工。结果因永同昌公司的谋财害命,余能松不仅所有家底全部搭进去,甚至连人也搭了进去不说,还欠一身的债务。 更让我们于心不忍的是,在余能松承包永同昌工程期间,因永同昌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余能松欠着长期跟着自己干的众多农民工兄弟的工资,以及向自己承包的工程提供材料的材料商(其实也多是农民工出身)的材料款,累计1000多万元。一些材料商被欠材料款达二三百万元。在余能松被陷害的一年多时间,这些长期领不到工资和材料款的工人和材料商不时询问我们“老板什么时候能够出来?”,直让我们痛不欲生!有些农民工已经跟余能松干了十来年,在十来年中,余能松每年都会给他们结清当年的工资的;余能松此次被陷害却导致这些农民工经过了两个年关还无法拿到自己的血汗钱!有的农民工无奈起诉永同昌公司,该公司还不认帐,称与这些农民工兄弟没有关系,罪恶啊!! 在余能松被抓后,无法向余能松讨要工资和材料款的广大农民工和向余能松承包的工程供应材料的众多材料商,曾经集体到永同昌公司讨要他们的工资和材料款。该公司又不给钱,说无法确认他们是否有工资和材料款被欠,导致众多农民工和材料商欲哭无泪。而其中的一些农民工班组长,因为讨不到工资发给自己所带班组的农民工兄弟,甚至年都不敢回家过。而一些农民工班组长,为了向自己带出来干活的农民工兄弟有个交待,不得不自己贷款给他们发工资。 当了解到余能松所带的农民工班组长竟然贷款给农民工兄弟发放工资时,我们深深地感到了农民工的良善。同样作为农民工出身的余能松,从来不曾亏待过自己所带的农民工兄弟!然而,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作为房地产开发商,身为大老板的张宗真,为了侵占余能松的工程款,竟然对自己的亲表弟痛下手,谋财害命!(余能松不仅是张宗真的亲表弟,余能松的母亲还是张宗真的契娘!) 综上所述,张宗真为了侵吞余能松的工程款,不惜兄弟反目,背信弃义,恩将仇报,昧着良心诬告陷害余能松,有违天道,天理难容;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余能松等人的人身权利,而且严重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此,我们谨请求领导敦促相关部门立即撤销对余能松的错误追诉,释放余能松,还农民工兄弟一个公道!同时,我们也郑重举报张宗真及其公司有关人员对余能松及刘桂钦、徐德章的诬告陷害,希望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控告人:余能良                                                                                     刘桂钦                                                                                       徐德章                                                                         2010年 12月 28日     以上是余能松承包永同昌公司开发项目附属工程的部分合同。余能松承包永同昌公司的大量工程没有合同。 这是余能松妻子刘桂钦的外甥徐德章代表余能松对外签合同采购材料的证据     从上面的工程进度付款审核表、工程付款审批表、工程量结算表等可以看出,余能松或其妻子刘桂钦从永同昌公司申领工程款要经过多少道程序。余能松通过什么样的职务便利可以侵占永同昌公司的财产呢?!     这是等着余能松出来给自己发工资并带着自己继续为城市建设服务的众多农民工兄弟为余能松鸣不平的签名信!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198defb0100ohfq.html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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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控诉房地产开发商谋财害命,公安充当帮凶

    下面《余能松自述》,是根据其手书的自述材料打印出来的。     余能松职务侵占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0年9月就向余能松送达了起诉书,但案件至今没有开庭。     作为包工头的余能松,原答应在2009年7月30日向为自己承包的永同昌公司的工程施工的工人结清工钱,为向自己供料的材料商结清材料款的,结果其因被整其工程款不给的永同昌公司举报职务侵占,2009年7月29日被抓了。之后,因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以监视居住的方式变相羁押了他50多天,又将其送回看守所,最后检察院还是批捕了,并起诉了。     没有人能够理解,一个包工头,从开发商手里领取的工程款,怎么就成了职务侵占!     被欠1000多万元工钱和材料款的余能松的工人和向其供料的材料商,一直在等待着余能松能够早日出来,给他们钱。但即使余能松出来了,永同昌如果还是不给余能松工程款,他又拿什么来付农民工工钱和材料商材料款呢?     也许将余能松长期关着,正是永同昌所需要的,毕竟没人向自己要工程款。至于农民工和材料商,对付他们的理由是:等余能松的案件结了再说。 ————————————————                           余能松自述   我叫余能松,今年 40 岁,是一个不能再普通的老百姓。父母均是年迈的穷苦了一辈子的农民,既没有钱也没有势,我从 17 岁走出福建农村老家开始立志要用自己的双手把握自己的命运,创造自己的生活。经过 22 年没日没夜的打拼,我自认为赚到人生的第一桶金,让我及我的家人过上了宽裕的日子,但是当 2009 年 7 月 29 日来临的时候,一切都改变了,我从一个诚心怀揣着对他人无限感激的自由人突然之间变成了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从此失去了自由。我有一种感激有一种无形的力量把我推向了越来越深的深渊。 2009 年 7 月 29 日 午饭以后,我送我将要临产的妻子去医院检查。之后在去公司的路上车开到东风北桥突然被几辆车前后夹住。车上下来几个持枪的便衣,将我及司机带到他们车上,问过我姓名后将我带到丰台区经侦大队,进行询问。从大约下午三四点钟一直到晚上 23—24 点左右对我个人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了翻来覆去的审问。当时我已经被吓蒙了。糊里糊涂的在与我说多处不符的口供上签字了,于是我被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拘。当晚被送到了丰台看守所 1 区 2 号,开始了我漫长的“囚徒”生活。 进了看守所后,预审对我进行了两次问讯,到了第三十二三天的时候填写了一张应该是检察院发的案情申辩表。(具体内容名称忘记了,应该是批捕前的手续)第 37 天既 2009 年 9 月 5 日直到晚上十八点之前我都没有接到逮捕证,按照刑法的规定,最长拘押 37 天。以及我对公安机关指控我罪名不成立的信心,我认为我快自由了。果然到了 20 点钟左右管教民警通知我收拾东西出所,我当时很激动,提着东西走出了看守所大闸门。之后懂啊了看守所大闸门对面法治办办公室先办理了司机的取保候审手续。但是,我的手续迟迟未办,我心中充满不祥的预感,果然在送走司机后,我又被戴上了手铐,在法治办等了大约一个多小时,来了二三个经侦大队的警察,把我带上了一辆英国产的豪华商务车。开到经侦大院。在出看守所的大门的时候,女警察喝令我低头,几乎趴在座位上,不让外面看见。一直趴着到经侦队,到了经侦大院,女警察开始骂骂咧咧:“孙子你丫还想回家。你丫命好,这要是一年前,还怕你不认。 ” 再难听的话我没法写了。我不敢说一句话。后来他们到食堂吃饭,用一个牛皮纸袋套在我头上,把我双手拷在了椅子脚上,我坐在地上不能起来。中间还有人过来踢了我一脚,骂了几句。他们吃过饭后把我带上了出,那个纸口袋一直套在我头上,我也不知道要开到什么地方,心里极度恐惧。不知道他们要把我怎样处理,我努力辨识车前进的方向,车行了大约三十分钟左右,开始减速,缓慢前进,我估计快到站了。车压着沥青路面的声音、感觉以及过坡转弯的方向及位置,我隐约觉出是我熟悉的地方,下车后走进一幢楼,上了楼梯,我毫不怀疑的确认这是我曾经承包负责装修施工的目的所在地——位于西南三环丰益桥旁边的西南国贸大酒店的五层。我被带进了意见拐角处没窗的客房,让我蹲在墙角,一天一夜没有人理我,一直带着纸袋和手铐。又过了二三天的样子,我又被接走开到了云冈附近北方宾馆,我被关在二层的某个房间,期间又特别在房间的窗户加了防盗网,每天有两个警察和两个保安 24 小时值守。过了十几天负责我案子的侦察小队长来问讯,从下午二点左右一直到凌晨,让我咋笔录上签字。由于笔录与我所说的存在差距较大,我拒绝。大概过了一两天,小队长又来问讯,从下午二三点一直到晚半夜凌晨一二点左右,我仍然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小队长气的一巴掌打过来,我躲闪不开,右脸挨了一下,当事在场的还有值班的两个警察和两个保安。小队长让其中一个警察在笔录上签字后,气愤的走了。至此一直到 10 月 27 日我都在这个房间里无所事事的呆着。每天除了和警察聊天外就是看电视,还有我们每天二百元的伙食费标准,房费每天二百三拾元,没有计入四个看守的加班费和补贴。我心中充满了对自由的渴望、对家人的牵挂、对正义的祈祷。我一直坚信在首都法律会给我公正的裁决,让我尽快得到对法治保障的自由,然而愿望与现实总是背道而驰…… 经过了 52 天的监视居住,我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被第二次送回丰台看守所 1 区 1 号,并告知我被逮捕了(后来我才知道这次批捕是检察院的有条件逮捕),我的案子正式进入了侦查阶段。经过 4 个半月的时间,预审提讯了二三次,我于 2010 年 3 月 24 日接到了检察院的告知书,我的案子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在预审的补充侦查中,经侦又来了两次,问了一个与案件无关的事情。终于在 2010 年 9 月初检察院做了一次提讯,告知我审查起诉阶段时限用完,要将我的案子移交法院,我于 9 月 29 日收到了起诉书。我满心认为我的案子能尽快大白于天下,得到法院公正的裁决。我甚至做好了接受最坏判决的准备,只想尽快离开看守所,让这场恶梦画上句号,结束这种总无结果的等待状态。事情又有了变化, 2010 年 10 月中旬,检察院再次提讯,又告知我涉嫌职务侵占为名的新案子,重新进行了审查起诉。他们告诉我新案子“问题不大”,只是整个案子的开庭时间会 拖到春节 以后。于是我再次陷入了至少 5 个月的等待,我感觉一切都像是设计的程序,被重复运行,我的案子只是这个循环中的一个不变的常量。但是我没有放弃希望,就是“死循环”也会在关机后停止。我等待着正义的关机。 大家不会相信告我的人是与我同血缘的表兄(我妈二妹的长子),这次下如此大力,想无限期关押我,无非为一个“钱”字。这让我想起了曹植那句诗:“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我的表兄叫张宗真,现年 46 岁,是永通昌集团的总裁,在眼里他应该算是亿万富豪,是我崇拜的对象,他自小几乎在我家长大,并认我母亲为“契娘”,我们关系一向很好,他 90 年代发达后,我们都为他感到自豪和骄傲。 1988 年我出外打工,在建筑行业摸爬滚打了几年后,对建筑行业各工种有了相当的经验。到 1992 年我已经带了几个男人开始独立承接一些工程项目。之后几年我们的工程队因为质量合格、价格低、交活快,在福州及周边城市得到同行的提携,业务很多,自己也有了一些积蓄。其中一些项目是我表兄永通昌公司的工程。我与表兄的公司一直是工程项目承包关系。由于我们工程队完成的项目多数比较出色。(不但价格低、完活快,而且我们还垫资施工,结算工程款时也不是太计较,我们能够保证工程队正常运作就可以了)。引起我表兄及他们公司相关领导的关注,都给予较高的评价。截止到了 2001 年末,永通昌公司欠我工程款壹佰多万元。 2002 年春节一过,我表兄公司的执行董事朱大洪再三电话给我,表示我表兄让我到北京承包一些他们的工程项目。我家实际上一点去北京发展的计划都没有。一是因为我在福州建筑业已经打下了很好基础;二是工程项目有保障,每年都有稳定的收入;三则我表兄的为人做事很差,跟他的亲戚、朋友、同学几乎都闹翻了,我跟他也没有好结果。但出于多方面考虑(如果我不到北京,担心会影响我与他的关系,从而影响工程尾款的结算)。我不得已到了北京,开始承包永同昌公司北京的项目。由于是亲戚,很多项目都是我前期垫款开工,而表兄那边结账又异常困难,导致我在最初的 04/05 年年关被供货商及工人追的到处躲债。(而且我后来得知,他当时公司账上至少有几亿资金——当时房子很好卖)截止到 06 年底永同昌公司已欠我工程款壹仟多万元,我也欠外债好几佰万元。 2007 年开始我承接丰台西国贸酒店二次结构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西国贸大厦二层写字楼改造装修工程,汽车城周边花园改造及修缮工程。由于以上项目工程进度款未按期给付(至今该项目未给予结算也没有给钱,这些年跟他做的这些工程有的有合同偶的没有合同,但是工程施工完工交付使用标的物千真万确的还在,在施工过程中有公司的现场工程部人员确定工程数量和质量,其中包括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程部经理、公司总工程师、监理签字。完工后送公司专门的工程预算部进行审核,每项工程完工后都要预算部审核员审核签字,再由预算部主任张爱梅再审签字,方可报公司请款,这些原始材料我家堆一个房间,而且每项工程都要完工一二年后才能审核结算完,工程款结请更要拖到三年、四年、五年之后,所以公司永远掌握主动权,作为施工队的我交付的工程有任何问题,公司都可以拒付工程款。还有一个项目下来,有无数人参与合作完成。铁证如山)。我又怕耽误工期,我将陆续结回的 2006 年以前的工程款,投入到以上项目中,以保证工期进度及减轻供货商追款的压力。 2007 年下半年西国贸酒店装修工程全面启动,装修面积 5 万平方米,公司预算部预算工程造价 1.2 亿元。工期只有三四个月酒店就要开业,当时我表哥找我让我承包三层客房装修,要我先进场,以引得其他工程队同样在没有合同及进度款的情况下相继进场施工。当时开工一共有四个工程队进场,工人人数达 1 仟多人。我们从九月份进场到年关,由于资金严重短缺,除了二楼完工之外,其他工程队都没有完工就提前退场。我表兄要求我将剩余的活全部干完。凭着我的责任心及较好的人脉,又顾及到表兄当时的困境,我毅然答应,经过不分昼夜抢工,终于如期完成了工程 ( 整个项目的 75% 工程量 ) 。当时我的表兄感动的落泪,没到却是我厄运的开始。 2008 年奥运后我开始同我的表兄进行以上项目的结算工作,按我的预算,整个装修工程连设计带施工总造价至少 4000 万元以上。扣除公司预付给我的进度款 2500 万元,这个项目尚欠我 1500 万元,再加上以前的未结算工程尾款,总共欠我至少 4000~5000 万元。(还没有审核)我将预算情况给我的表兄,他开始推三阻四拒不付款。(期间因为丽都东镇园林楼场精装工程正在紧张施工,表兄为该工程顺利完工,口头保证年底前至少给我 1000 万元以解决年关我的欠债压力,结果到年关工程完工之后他就翻脸了。)后来由于我追我表兄追的较急,他想用一口价的方式进行结算,他答应给我 2000 万元作为所以项目工程的了结款。我当时大致计算了一下,扣除我欠他人的各种物资,我还剩余几百万元的收益,而且年关将近,我当时因为结算问题,导致不能借款,那么工人工资的压力就太大了,弄不好会出大事。。我也没有太计较,就同意了。但是没有想到,他又临时变卦,用各种手段就是不给一分钱,我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中下,为了解决年关这一坎,签了他写的一张我连内容都没有认真看的承诺书,之后于腊月二十三才付了一笔款计 600 万元。过完年后我们双方为结账谈判了好几个月没有结果。到了 2009 年 5 、 6 月他请来我们的二舅作为中间人,想用 1000 仟万元了结所有欠我的工程款。我认为这个差距太大,我没有同意。由于我的欠款压力太大,超出了我的个人承受极限,我与表兄彻底闹翻了。他开始躲避我,我在追债过程中,听有关人说,“他中央有人,永同昌公司做了 20 年房地产,在大江南北圈了几十块地皮,没有一块是竞标举牌得到的,可见关系做的很好。要动用他的关系。”并好心劝我小心一些,我没有在意,我认为签章还钱天经地义,我不但没有拿到一分钱,我表兄还以职务侵占罪告我,使我失去了自由,把我送进了牢房。 在整个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我经历了太多的困惑。我感到最突出的感觉是人一旦失去自由就变成待宰的羔羊,无论有多大的冤屈,也无处申诉,无人倾听。那种无助、无奈的苦痛,无时无刻不侵蚀着我的心,让我不知道是应该依靠法律(或是司法员)给我公正,还是依靠上苍给出裁决。 一、我被以职务侵占罪起诉,这是我最大的困惑之一,职务侵占是指利用职务之便……(略)。首先职务侵占成立的充分条件是我是被侵占主体的员工,但是我和我表兄永通昌公司的关系一直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几十年的合作关系,完成了几十个工程项目,每一笔请款都要几十个人(总经理、专业部门经理、总工、技术员)层层把关,签字认可)。) ( 涉及相关人员无数,铁证如山,取证容易 ) 。他既不发工资给我有没有上保险,更不要说签订聘用我的劳动合同,(倒是有几份我与他签的项目承包和通过,在家里)。因此,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第一个条件就不成立。我与他充其量是属于经济纠纷,根本涉及不到刑事犯罪,我真不知道公安立案的依据是什么?当然我表兄在 2007 年末身处困境时,处于多方面的考虑(一、用我的施工队为他自己充门面。二、他找不到更信任的人帮他处理一些事情。三、同我拉近关系更便于拖欠我的工程款。四、让我更卖力为他卖命,帮他度过难关,尤其是如期完成艰巨的酒店装修等一系列工程。)曾经口头任命我是他公司副总理,并把我的工程队称为他公司的直属工程队,并多次找我面谈,以发包工程给我,求我帮他对公司的采购进行帮忙把关。处于亲戚血缘关系的考虑,以及降低尾款结算的障碍,我义务的为他做了很多事情,尤其是在付款结算上我都做了详细认真的核查把关。但这些非但没有帮我结到他欠我的工程款,还给我招来了“职务侵占”的罪名。 我曾经跟预审多次的申诉此项事实。(既没工资又没合同)但预审根本置之不理,他们只听信对方的一面词(一、认定我是他们的员工。说我的工资都在他付给我的工程款里加 10% 作为我的工资,这纯属是捏造事实),始终不愿意对我进行无罪认定。难道一个人一旦失去自由,要证明其无罪真的如此之难吗 ? 二、检察院曾经照我表兄核实过,他也承认确实欠我工程款。基于这种事实,而仍然认定我是职务犯罪,而且在证据不足退回补侦后检察院留下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你的案子我们这里期限用完了,只能往法院送,很多事情也不是我们说了算。”试问,法律说了不算谁说了算? 三、起诉书罗列我涉嫌职务侵占总金额达 1300 多万元。而其中 100% 的所谓“侵占款”均是我表兄结给我的 2006 年以前项目的欠款 ( 尚未给我任何任命之前 )不知道起诉书是依据什么样的事实证据来认定?我大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感觉,更觉“文革之风”复古。 四、我的案子,我自认为事实清楚,取证容易,单位和我的侦察期和诉讼期都用到法律的极限。往好的说认为是法律需要还我公正,往坏的说,我总觉得我案子被一股无形的力量凌驾在法律之上,左右着案情的进度与发展。我相信张宗真具备这个能量,他曾经让手下老总带话给我,如果不妥协,弄个罪名关你十年八年很容易,随便用些关系,就让你身败名裂、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我以上天发誓,这些均是原话,若有半点捏造,宁愿万劫不复)。但且不说这些话是否实施,只看着人的用心,就让人毛骨悚然,更不要说我们还是表亲兄弟,血管里流着至少一半相同的血液,而且还吃了十六年契娘(我母亲)的饭。人真的可以如此歹毒吗?有钱真的可以无法无天,为所欲为吗?他们何以有如此一手避天的狂言恶语?真的老祖宗的仁义礼信智在现代浮躁的社会里,就一钱不值吗?我想起卢梭的那句《忏悔录》中的名言:“罪恶的强者逍遥法外,无辜的弱者遭殃”。历经四百年,我们是进步了,还是倒退了?我困惑。 五、起诉书 207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 月间侵占的 122 万元是丽景小区附属工程尾款,而该工程竣工于 2006 年,并完成了全部验收。那么着重指控漏洞是否太突出了。 身为国家司法人员每天处理案卷上百上千,他们大笔一挥,只认为是千分之一、百分之一的一件小事,对于一个普通公民来说,确实百分之百的实难。骨肉分离、青春不在,岁月留给的全部是悲哀。我死不认罪。正义呼唤良知,法治呼唤责任,一个悲悯的“囚徒”呼唤正义与自由。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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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被移送司法,其妻被抓数月难见律师

湖南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被移送司法,其妻陈玲此前因发帖揭露湖南省公安厅黑幕被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追诉。律师多次要求会见,被看守所告知“查无此人”。—     湖南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严重违纪被移送司法   2011-01-27 08:48   作者:龙源唐朵朵  新闻来源:红网       本报长沙讯   记者昨日从省纪委获悉,经省纪委初步查实,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杨建农存在利用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近日,省纪委已将杨建农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潇湘晨报   记者龙源   实习生唐朵朵)       此前报道:湖南公安厅称该厅副厅长杨建农受贿百万被双规         2010 年 9 月 30 日湖南省纪委在官网上发布消息,杨建农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     律师周泽称,杨建农被湖南省纪委双规前曾告诉他,其受妻子发帖牵连,遭到湖南省公安厅的监控。      “ 发帖案侦办以来,我的电话即受到非法监听。种种迹象表明,这是一起明显的挟嫌政治报复、欲置我和我家人于死地的政治迫害行为。 ” 杨建农在写给湖南省委主要官员的信中说。     昨日,湖南省公安厅对此回应称,在侦查陈玲等 3 人犯罪案时,警方发现杨建农涉嫌收受长沙房地产商数百万元的贿赂。 http://news.jcrb.com/jxsw/201101/t20110127_493265.html   媒体称湖南公安厅副厅长被调查背后有内情 http://www.sina.com.cn   2010 年 11 月 02 日 17:07   新周报周末版   杨建农   公安厅长双规疑云背后   来源:新周报周末版      本报记者 罗坪 发自湖南长沙    9 月 29 日晚上 7 时许,正与家人共进晚餐的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被省纪委一行 5 人带走。这场案中有案的 “ 双规 ” ,一开始就疑点重重。    9 月 30 日下午,湖南省纪检系统官网对外发布消息称,对湖南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正式实行 “ 双规 ” ,案由为此前在拘留、逮捕调查其妻陈玲 “ 虚假注册资本罪 ” 的案件中,发现杨建农利用职权之便,为长沙市某房地产商在房地产开发中提供帮助,进行权钱交易,受贿数达百万元之巨。   杨建农妻子陈玲亦是在家中被带走。 9 月 12 日深夜 11 时,湖南省公安厅包括 2 名女警在内共 10 余人,进入正准备入睡的陈玲家。至 13 日凌晨 2 时许,家中电脑、 U 盘、 MP4 、上网卡、读卡器等电子设备被悉数带走,并给家属开具了带走的物品清单。巧合的是,杨建农恰在 12 日赴广东参加公安部亚运安保协调会。   相隔 17 天,杨建农夫妇相继被带走调查。 10 月 22 日,《南都周刊》援引杨建农致湖南省高层的请求信,称其夫妇的遭遇,疑因陈玲卷入一个直指湖南省公安厅黑幕的发帖事件;随后湖南省公安厅在官网发布声明,称报道严重失实。并欢迎国内媒体采访报道,竭力提供方便,意在澄清事实。   《新周报 · 周末版》记者随即赶赴长沙,希望就 “ 《南都周刊》报道失实 ” 的相关细节予以求证。    10 月 27 日 14 时 40 分,记者在湖南省公安厅大门欲采访受阻。厅政治部宣传处处长姚涤非在电话中回应称: “ 我们后面写的那个欢迎你们 ( 指媒体 ) 采访,主要是采访公安机关从严治警、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情况。杨建农的案子,我们该说的都说了,其它以对外公布的信息为准。 ” 这被外界解读为忽悠公众和媒体。   一位接近杨建农的人士向《新周报 · 周末版》透露: “ 双规案由 ” 所指代的 “ 利用职务给地产开发商提供帮助 ” ,实为早前一位地产商以约 5 折的优惠价格将房产卖与当时身为重职的杨建农,当时全价大致为 14000 元 / 平方。这场案中有案的 “ 双规 ” ,一开始就疑点重重。   祸起 “ 黑幕网帖 ” ?   办案人员从陈玲家中带走的众多电子设备,被指与网上流传省公安厅内的 “ 黑幕信息 ” 密切相关。    “ 后来邮寄的拘留、逮捕通知书都注明陈玲是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为什么要带走家中的电子产品?实在难以理解二者间奇妙的关系! ” 代理律师周泽质疑说。同时,陈玲另一位代理律师杨金柱也撰文表达了同样的看法。   今年 6 月 8 日,天涯、新浪等网站出现的帖子指控称:自 2001 年以来,湖南省公安厅 “ 大多数 ” 党委成员利用提拔干部之机大肆收受贿赂。 “ 为拉有投票权的民警票,参加竞争的民警就要请吃、卡拉 ok 、洗脚,送现金、送卡、送礼等,还有女警涉嫌性贿赂 ” 。   针对公安厅修建的集资房,帖中还谴责三年前 “ 公安厅副厅长王东贵利用当时分管基建的权力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情妇刘某的父亲 ” ,以及大多数党委成员违反规定插手工程,致使和顺苑小区的房子造价越来越高的问题。    9 月 16 日由杨建农口述,律师代写的一份转致湖南省委的紧急报告中,杨建农称上帖发出后,陈玲与其公司合伙人张焱对原帖进行了转帖并跟帖,在网上披露了她所听到的一些未经证实的传闻,指向湖南省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厅厅长李江、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唐中元。   在一系列侦查后,专案组于 8 月中旬认定张焱涉嫌发帖。不久,张焱因涉嫌在注册公司过程中 “ 虚报注册资本 ” 而被刑拘。 “ 在开福分局询问 ( 张焱 ) 期间,只字不提所谓经济违法问题,而是自始至终针对发帖事件询问。而直接参加询问的办案人员均为省公安厅国保总队民警。 ” 杨建农案发前向妻子的代理律师杨金柱及周泽称,在张焱被调查后,陈玲才对其承认参与转帖,并在跟帖中增加了新的内容。此前他 “ 对此事完全不知情 ” 。    “ 公安人员将我妻子拘留时,抄查我家,专门查抄电子存储设备,对可能与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这一经济犯罪相关的 ‘ 证据 ’ 根本不关心。由此可见,办案人员只是在追查网帖问题。 ” 杨建农在报告中质疑道。   追查发帖人的行动由此引发。杨建农在请求信中称,帖文传到主要领导后,公安厅即召开全厅副处长以上干部会议,帖文中涉及对象李江、唐中元同志在会上自证个人清白。    “ 会后,立即启动了针对发帖事件的立案侦查工作,由唐中元同志亲自坐镇指挥 ” ,并由 “ 国保、技侦、经侦、纪检等部门以及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开福、高新等公安分局有关警种组成庞大的专案组 ” 。   家产资本变形记   让张焱与陈玲因涉嫌 “ 虚报注册资本 ” 被查的,是成立于 2008 年 11 月的湖南极致科技有限公司。其繁缛的股权结构变化和股权人之间各种关系纵横交错,无疑挑起了 “ 钱权交易 ” 想象的空间。   据《财经》报道,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景路 2 号,一个略显破旧空落、正在翻新的院子内,实际的办公地点却在省公安厅附近的一幢商业楼内。   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 300 万元,初始股权结构为张焱 20% ,陈玲 80% 。一个月后,陈玲将 80% 股权悉数转给自然人杜青。杜青为陈玲的弟媳。 2009 年 4 月,杜青将名下一半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冯沛然,股权结构变为张焱 20% ,杜青、冯沛然各 40% 。   冯沛然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 下称高管局 ) 局长冯伟林之子,冯伟林之妻为湖南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副处级干部易杏玲。两个月后,杜青将 40% 股份还给陈玲,冯沛然的 40% 股份转给吴海,股权结构变为张焱 20% ,陈玲、吴海各 40% 。   冯伟林与杨建农为分别住楼上与楼下的邻居,陈玲和易杏玲因此过往甚密。事实上,极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易杏玲与陈玲。成立两年间,公司仅经手过一笔采购业务,为高速公路检测车内的检测设备。该项业务盈利约 250 万元,并为易、陈分配。不过目前两人已决定放弃这家公司,并已在今年 3 月向工商部门提请注销,未料陈玲被查。   就在陈玲被专案组带走后次日, 9 月 13 日,易杏玲亦因经济问题被纪检部门 “ 双规 ” 。据了解,在对两人的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二人涉嫌利用内幕消息炒股。   杨建农对家庭资产来源非常自信,称来自公司经营与股市的收入皆合法。但纪检部门目前对此仍在调查。陈玲早年与丈夫共同任职于湖南省人民警察学校,后于上世纪 90 年代初期的 “ 干部下海热 ” 中离职经商。 1991 年至 1993 年的三年间,通过私人合伙承包驾校,陈玲赚了大约 100 万元,成为其第一桶金。    1993 年,个人典当、拍卖行等业务开始开放试点,陈玲由此开办了一家典当行。但由于当时杨建农是公安厅行财管理处处长,陈玲遂于开业一年后将典当行转让。此后,她还开过一家涂料厂。   借这一阶段的原始积累之利,陈玲与杨建农之弟开始以民营资本身份进军公交行业。其先是在 1995 年,以实际投资人身份承包拉萨市公交公司的线路运营权,并因此获利匪浅;并在 2005 年复制上述模式,承包广西钦州市公交公司的线路运营权,据上述人士称, 2007 年后,这些投资每年的利润过百万元。   致信省高层求救    9 月 12 日深夜,杨建农得知妻子被抓。第二天清早坐上高铁心急如焚返回长沙。   稍事休息后, 13 日下午杨建农去省纪委汇报和反映发生该事。 “ 因为手机电源耗尽而自动关机,结果被执行通讯监控的干警误认为我有新情况。并将这一情况报告了领导。 ”   杨建农在报告中回忆,经省公安厅主要领导评判后,一是认为其有可能畏罪潜逃,二是有可能畏罪自杀。随即专案组在内网上发布边防控制防止外逃出境。    “ 主要领导同志则要求省纪委负责同志立即启动对我 ‘ 双规 ’ ,说什么可以防止我外逃或畏罪自杀。其实我正在省纪委向组织汇报。 ” 也正因此,当日省纪委并未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对其进行 “ 双规 ” 。   陈玲被带走之后,在儿子杨略功的极力劝说下,杨建农依旧每日到公安厅上班。按照杨略功的说法,父亲是个很 “ 宅 ” 的人。   情况不妙之处或许在此。陈玲在被带走后三天里,没有法律文书告诉杨建农妻子是以何种罪名被拘留、到底羁押在哪里?办案方也未通知家人为其送去换洗衣服。直至 17 日下午,也就是陈玲在被抓超过 96 小时之后,家人才通过律师获知于 16 日向杨建农邮寄出了刑事 “ 拘留通知书 ” 。    9 月 16 日,杨建农写下第一篇致高层的求救信:《关于请求立即制止湖南省公安厅采取违法办案手段对我施加政治迫害的报告》。并让其堂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杨支柱过目,杨意在托人将此信递交给湖南省省委书记周强和代省长徐守盛。   高新区分局的人跟律师交涉告知,案子并非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办理,其只是奉命出具法律文书。然而这份 “ 拘留通知书 ” 称 “ 我局已于 2010 年 9 月 23 日 23 时将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陈玲刑事拘留 ” ,却没有办案人名字。   虽然 “ 拘留通知书 ” 上写有 “ 如未在拘留后 24 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 ” ,但是却没有注明几天不通知杨建农的原因。   记者了解到在 “ 双规 ” 前,杨建农曾与妻子案件的代理律师会过面。 9 月 27 日谈及陈玲的处境,再次激发由杨建农口述、律师代写给省委领导的《紧急情况汇报》:公安厅主要领导因言治罪,违法成立专案组,在我出差期间以涉嫌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将妻子非法拘留,对批评、揭露自己问题的公民进行打压。   副厅长妻子被 “ 躲猫猫 ” ?   在陈玲被带走的一个半月的时间里,其儿子杨略功尚不知陈玲到底关押何处。    “ 她是被 ‘ 躲猫猫 ’ 了还是人间蒸发了?我们先后 5 次到关押地的看守所探访,都查无此人! ” 周泽律师质疑。 10 月 28 日,周泽致电办理此案的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石副局长,其回应称:因涉及国家机密,侦查阶段什么时间可以会见了,电话通知相关人。    9 月 19 日上午 8 时 30 分,作为陈玲的代理律师,杨金柱和周泽到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提交会见手续,要求会见陈玲。看守所值班民警在电脑上查询后,告诉:羁押人员中没有叫 “ 陈玲 ” 的,并将查询过程在电脑上进行演示给我们看,以示确实查无此人。   应二人要求,看守所值班领导在律师出示的《拘留通知书》上批注 “ 查无此人 ” ,并加盖了公章让我们找办案机关。 19 日上午 9 时 30 分,周泽与杨金柱从益阳市赶回长沙,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法制科反映情况。   法制科一负责同志根据二人反映的情况,和办案人员通了电话后告知:陈玲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肯定是看守所查询错误,要二人再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19 日上午 11 时 30 分,周泽和杨金柱二人到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进行第二次查询。看守所值班民警查询后,仍然告知 “ 查无此人 ” 。看守所是否有用编号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民警表示没有。应二人的要求,看守所值班领导又在之前已经批注过 “ 查无此人 ” 的《拘留通知书》上批注 “ 第二次查无此人 ” 并加盖公章。    20 日上午 8 时 30 分许,杨金柱赶到贵局,经侦大队长不在办公室。于是再找到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副局长打电话后告知大队长手机关机,要继续等待。一个小时后,副局长告知大队长有事不来,但陈玲肯定关押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拘留通知书是正规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并要第三次去益阳市看守所。   上午 12 时前,杨金柱分别向湖南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和湖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反映了情况,要求其核查陈玲的关押地点并告知情况; 20 日下午,杨金柱律师第三次去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分别找到该所教导员和所长。所长明确告诉杨金柱律师: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没有关押陈玲这个人,办案单位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可以派人和律师一起来所核查。    10 月 8 日,警方称曾单独对律师杨金柱称,因该案涉及国家机密,律师不得会见陈玲。而在省公安厅回应《南都周刊》报道失实的声明中称陈玲案涉及国家机密,关押期间不宜律师会见,并声称长沙市公安局已于 9 月 25 日约见过周泽、杨金柱律师。对此,周泽表示当日并未接受过长沙市公安局的约见。    10 月 28 日,记者随同两位律师至益阳市第二看守所,第五次探访仍然是 “ 查无此人 ” 。截至记者发稿,代理陈玲 “ 虚假注册资本罪 ” 的律师周泽和杨金柱向本报证实,在办案机关邮寄信件通知家属陈玲被拘留、逮捕的一个半月里,家属至今也不知陈玲确切关押地点,而拘留和逮捕通知书均注明陈玲关押在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http://news.sina.com.cn/c/sd/2010-11-02/170721400938.shtml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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