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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把火的火情,比胶州路不轻:上海多名地方官员被曝低价认购帝景苑楼盘

    上海多名地方官员被曝低价认购帝景苑楼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5日 19:06    《财经网》   权力深度介入的“帝景苑”项目,是上海十多年房地产畸形发展的一个全息标本,亦使蔑视法治并与之对抗的“潜体制”显形;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推行能否以此为契机?   【《财经》记者 杨海鹏 凌馨】 世博会结束第三天,2010年11月2日,暌违已久的“帝景苑”民事纠纷案在上海市一中院悄然开庭。   “帝景苑”位于寸土寸金的徐家汇,六幢灰色高楼一字排开。因两股东黄进益、蔡青峰纠纷引发举报,显示了灰色高楼中的另一道景观–约400户业主中,50余户曾获得一成以上的购房折扣,其中22名买家所获折扣高达三成至五成,且多为官员。   2009年7月8日,黄进益方面起诉蔡青峰损害公司利益,四宗案件中的第一起即涉官员低价购房。此次庭审,原告向八名涉嫌低价购房的公职人员追讨购房差价总计2100万元。一条隐蔽的利益通道由此现形。   这些动辄上百万元甚至数百万元的差价背后,隐藏着怎样的交易?他们是谁?   两年逝去,没人能完整回答这些问题。上海有关部门默然以对,他们亦有难言之隐:这仅是上海庞大而隐蔽的“低价买房”“在职炒房”官员群体的冰山一角。   “帝景苑”案件的处置,由此与上海的大局挂钩。自2006年社保案以来,上海高层频繁调动,加之世博会的建设与召开,如此敏感而棘手的问题被置之高阁。   10月11日,在世博会渐近尾声时,上海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下称上海房管局)第一副局长陶校兴被“双规”审查,房地反腐“热启动”。无论陶氏个人还是“帝景苑”项目,均可视为上海十多年房地产畸形发展的全息标本:公权力深度持续的介入,上海房地产腐败已不限于潜规则层面,一个与法治对抗的“潜体制”显形。   优惠处理权   “帝景苑”项目位于肇嘉浜路1001号地块,与上海“权力中枢”–市委康平路办公中心相望。此地原为上海无线电四厂所有,1993年,印尼商人黄进益以旗下香港荣福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荣福)与上海无线电四厂合资成立上海荣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荣福)联合开发。合资公司注册资本2310万美元,外方占股85%,中方占股15%。   因规划调整、资金短缺及亚洲金融危机等影响,项目一度中断。1999年,台商蔡青峰参股接盘。引入年仅30岁的蔡氏,非因其拥有资金实力,而是其父在官场有极强的运作能力。   1998年上海福利分房制度取消,房地产进入商品房时代。次年1月,市政府批复“帝景苑”项目,“外销”改为“内销”。6月,上海市房管局与相关方重签“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为1683万余元,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4124平方米。由于前一次外销房土地出让金已付,上海荣福获得逾亿元的退款,资金困境缓解。   此后,蔡氏再以项目土地抵押向银行贷款8000万元。若按内销房土地状况审贷,仅能获840万元贷款,蔡青峰的运作能力可见一斑。再加上承建单位垫资及预售资金,“帝景苑”项目盘活。此后几经变更,蔡青峰获得公司53%的股份,成为实际控制人。   随之是容积率变更的红利三次降临“帝景苑”:2002年12月,由64124平方米变更为82778平方米,开发商补交出让金209万元;2004年1月17日,面积修改为87796.76平方米,补交178万元;2004年6月1日,增至90297平方米,补交70万元。签字者正是长期担任上海房管局副局长的陶校兴。   建筑面积陡增26173平方米,补交成本不过400余万元。按2003年平均价格13000元/平方米计,即可增加销售收入3.4亿元;最后的容积率甚至达到6,而上海对应的规划是2.5。   “帝景苑”于2002年7月开始销售。经董事会同意,作为总经理的蔡青峰获得726.75万元的特别优惠处理权。根据公司制定的计算公式,特别授权可给五位客户5折、给五位客户8折及给十位客户9折。   此次被诉至法院的八名低价购房的公职人员,不乏与蔡青峰及房地产有职权交集的人士。    锦江股份 (25.29,-0.51,-1.98%) (600754.SH)总经理杨原平2005年1月购买“帝景苑”房屋时,销售价格23000元/平方米,杨仅出价5000元/平方米,系时价的21.76%,总差价300余万元。杨与蔡交谊甚深,蔡至今仍是锦江股份的股东。   曾任领导秘书、后为上海银行党委副书记的张志蛟,2004年11月12日购房时市价10300元/平方米,其购价6800元/平方米,差价57万余元。   在上海市财政局第六分局工作的徐炎,购房时市价已达23000元/平方米,其实际购买单价为6550元/平方米,差价为277万余元。徐的丈夫费滨海,时为徐汇区分管财税的副区长,职权即涉及辖区内的“帝景苑”。   陆天明系上海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广电地产)负责人,因上海社保案与其上司王成明同案被判。其购买房屋单价6400元/平方米,市价为23000元/平方米,差价约259万元。而在上海荣富经营过程中,广电地产的配合甚多,陆兼有出力。   另一人士郑卫民,乃建行黄浦支行原工作人员。其购房屋差价13925元/平方米,共计150万元左右。黄进益的代理律师宋濂溥称:郑以“内部价”拿走六套房屋和一套“低价房”,其中一套给予一黄姓女子,其余六套交予谁不清楚。而建行黄浦支行是给予蔡氏“优惠贷款”的银行,此七套低价公寓,可视为酬谢。   在“低价购房者”名单上,还包括已判刑的上海房管局土地处原处长朱文锦,以及上海特警总队党委书记李征静、市工商局总经济师杜贵根等人。朱虽以市价交易,但被怀疑其根本未付清款项;李征静以3折价为子购房,与市价差达246万元。杜氏曾分管工商局外资处,是“帝景苑”项目审批绕不开的部门。   利益分流术   2002年8月,土地出让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土地价格飙升。是年12月3日,上海获得世博会举办权,“帝景苑”亦炙手可热。   彼时陈良宇接任上海市委书记,政府强力入市,房价愈趋疯狂。官员家属隐身控制地产公司,炒作土地并不鲜见;另一部分通过内部价购房赚取差价并出租获利,甚为普遍。业内将此称之“政府坐庄,官员搭老鼠仓”。   与上海地产大势相吻合,“帝景苑”2002年7月开盘,均价为9500元/平方米,到2003年3月均价逾13000/平方米;2004年4月涨至20000元/平方米以上。2005年中售罄,均价达25000元/平方米。   黄进益一方估计,减去预留给广电地产的部分应余8万平方米销售面积,最保守销售总额应在10亿元以上,扣除成本应有6亿元毛利。但黄进益与蔡氏协商利润分配及纳税时,蔡一概拒绝。   黄遂在2005年秋要求蔡支付未到位的上海荣福股权转让金1224.3万美元。由于黄相迫甚紧,蔡以威胁名义向黄浦公安分局报案,后者跨区到徐汇黄的住所告诫。股东纠纷一时被压。   黄氏获得的上海荣福年检报告显示,2005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约10亿元,成本9亿余元,未分配利润2700万元,公司现金仅100多万元。经专业机构审计及核查,上海荣福应得利润被虚列成本5.2亿元,流失主要如下:   –2004年,上海荣福与广电地产签订一份假合同:以“帝景苑”一期预留的六号楼14000平方米,计“动迁补偿费”2.4亿元。但在财报中,这被计为销售额。相关人士称,按上海当时潜规则,70户业主中可能隐藏着更多需要慰谢的官员,地产商以部分房屋的市价发售弥补给予官员折扣带来的损失。   –在年检报告中,“土地出让金”又重新以1993年外销房的名义计为成本,再加上以后的补缴,列出的土地出让金达1.2亿元。   –上海鑫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鑫尊)与上海荣福签订《委托包干合同》及《管理合同》,利用代开发票等手法转走5000万元。经查,这笔钱经周转又部分转回到蔡青峰个人账上,其中3030万元用于“打点”的款项不知去向。上海鑫尊成立于2004年8月,50万元注册资本由自然人刘小英、刘芳分持,其营业额高达5000余万元,税后利润仅2万元。2005年起未参与年检。   –“帝景苑”项目牵扯到一个市政变电站项目,即宛平南路88号地块,上海荣福支付320万元作为补偿,但财报中所计“补偿费”高达6200万元。   –2002年7月“帝景苑”开盘时,董事会明确销售底价为9500元/平方米,广告费和佣金,控制在2%以下。但蔡青峰指定的居易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居易公司)代理的广告费和销售佣金高达20%。“帝景苑”没有一份售房合同由居易公司的职员参与落名,但2003年9月15日该公司开出七张发票,总计金额7098万元。检察机关在一次初查中核实:蔡将三笔款项转至居易公司,当日立即划到蔡控制的公司账上。   居易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四名股东为梁冰、包文彪、徐鸣春和宋毅,均为无业人员,而实际控制人郑卫民正是因低价购房被诉八人之一。此行恰是上海荣福贷款的经办行。工商资料显示,居易公司2003年营业额为7114万元,除去上述7098万元佣金,仅16万元营业额。   –2003年底项目验收时,因与规划不符,公司以“电梯大厅装修合同”为名支付206万元给上海清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并与设计方共同支付94万元“罚款”。这两笔费用被称为“政府规费”。收取方之一清建咨询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50万元,持股80%的大股东吕新尧年逾70,是原南市区粮食局退休员工;其余股份为离退休人员黄小妹持有。后经司法调查,上述206万元的大部分落入两名规划官员手中。   监督乏力背后   即使如此明显的利益黑洞,行政或司法力量亦难介入。   2007年7月起,黄进益及其律师宋濂溥等先后写了上百封举报信,举报“帝景苑”项目中的种种违规和不法行为。徐汇区检察院初查后,因对涉及的副局级以上官员无管辖权,上海市检察院将案件调走,从此有关刑事调查再无进展。   在公安、检察、法院、纪委、规划、房地、税务及金融等机构面前,黄进益一方的努力多属徒劳。上海市纪委经查后答复,无明显请托行为。其中一警员因低价购房并“跨辖区办案”被举报,但纪委结论是“此人非分管领导”。   上海市纪委惟一的调查收获是,蔡青峰在成本中列支一笔5030万元配套费,而“帝景苑”系徐汇区旧城改造项目,该笔费用纯系子虚乌有。宋按纪委的指引到市经侦总队举报,同样泥牛入海。   2007年,宋濂溥就上海荣福偷税线索向市国税局稽查六分局举报,两次被拒。   2009年7月8日,黄进益以上海荣福的名义起诉蔡青峰,认为后者担任总经理期间突破内定底价卖房政策,造成公司利益受损。“我们本想以香港荣福的名义起诉,法院立案庭说,应该以上海荣福名义起诉。”   10月14日第一次开庭后,上海荣福又提交了一份补充被告的诉状,将前述八名公职人员及家属列为被告,总计追讨约2100万元差价。11月,上海市一中院驳回了起诉,黄进益只能以香港荣福的名义提起诉讼。   诉讼再启,还是被驳回。法院称,未缴纳诉讼费,按自动撤销诉讼处理。   今年7月7日,四宗案件计划陆续开庭,因不明原因取消。直至11月2日再开庭。法庭上,只有少数被告的代理律师到场。法官宣布:此次只是预备庭,意在审查原被告及代理人资格。   宋濂溥介绍,上海市纪委曾就举报与他交换意见,“涉及官员有没有为蔡办事,纪委说没有证据。”上海市纪委公开信息称,2008年度其纠正了“帝景苑”低价购房等违规违纪问题。   上述八名被诉人员确实被纪检部门找去谈话,各人均对折扣购买之事给出不同的说辞。但纪委从未公示其处理办法和处理结果。   潜体制与阳光法案   2007年5月30日,中纪委下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提出30天内主动说清楚问题的,可以根据情况从宽处理。其中即有“折扣房”相关条目。   时值上海社保案收官阶段。上海市纪委为壮声势,曾事先向黄浦区一楼盘住户打招呼,要求数十位多为处级以下干部带头到纪委“说清楚”。内情人士对《财经》记者称,他们开了个“业主会”,最后决定集体抗拒,因为更高的领导及家属“炒房、炒地”并未带头“说清楚”。   在拟定期限内,上海仅有14人到市纪委“说清问题”。且多与炒房、折扣买房无关。   为配合中纪委的行动,最高检察院与最高法院在同年7月8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为“交易形式受贿”的一种,“以受贿论处”。   上海至今未有被查处的先例。房产逾亿元的上海房管局副局长殷国元、被称为“炒房区长”的浦东新区副区长康慧军、受贿29套房产的 外高桥 (14.21,-0.75,-5.01%) 保税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处处长陶建国等,均非“房事”直接案发。   上海市曾经由组织部门对2000多名市属干部购房情况进行摸底,先以购房价格与市场价格“差价50万元”为起点,后发现工作量过大,调高为“差价100万元”。知情者介绍,拥有八九套住房的干部比比皆是,这尚不包括以非近亲属名义持有或由其他人代持的房产。摸底同时不了了之。   由此可知,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使官员及其家庭曝露于“阳光”下,已刻不容缓。其实施范围与推行力度考验决策者的智慧。   “‘帝景苑’的案子算不上大,但我觉得努力屡屡失算,远非一个蔡青峰能操作,幕后定有高手。”宋濂溥律师说。   有消息称,早在2006年前,时任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即了解“帝景苑”的情况,大为光火,最后又无可奈何。现任高层曾数次“苦口婆心”奉劝相关人士配合市纪委及组织部的工作,“一是官员们抱法不责众之心理,二是缺少严厉的制裁手段”,“世博会这个政治任务顶着,上面也不想闹得人心惶惶。”   陶校兴的落马,让近乎绝望的人们看到希望。陶担任上海市房管局副局长十余年,其中主管地政六年,所涉土地巨量利益输送案众多。在上海土地问题的巨大“溃疡面”上,“帝景苑”或只是一个小疮口。而与土地相关的法规批文,多由陶氏签发。   11月17日,由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立案侦查的陶校兴涉嫌受贿犯罪案,经市检察院决定已正式逮捕。经查,陶涉嫌利用土地审批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多家公司或个人现金、房产等,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据《财经》记者了解,其已被查出涉嫌受贿600余万元,名下另拥有29套高级公寓及别墅,刷新了殷国元亿元身价的纪录。   与梅陇镇的风声鹤唳不同,“帝景苑”所涉官员岿然不动。据悉更高级别调查部门已介入陶校兴案。陶的肚子里,有着很多类似“帝景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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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欧盟法官学习商标比对方法

           向欧盟法官学习商标比对方法         在对两个商标予以相同或者近似比对之时,自己比较肯定的判断往往与别人的判断迥异。这不,学习欧洲法院一个新判决时,此情形出现。仔细阅读判决书后,欧盟法官让我学到了十分重要的商标比对方法。                    Codorniu Napa. Inc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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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资产独立,从皇氏乳业商标共用之问题说开去

      【转】关于资产独立,从皇氏乳业商标共用之问题说开去         作者:南窗法雨  原文地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1192080100mzgq.html     转注:转载时,本博主对文字的字体、大小进行了重新设置。文章题目中的“商标共用”似用“商标共有”为妥。     阅后感言:商标共有的确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在上市方面,却是不小的障碍。本文引发的问题是:为什么证券交易所要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上市条件?这种条件有无法律效力?     【感谢投行小兵发现的案例及观点】     皇氏乳业于2008年首次上会,被否原因之一据传系因其商标之一与他人共有。笔者查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含补充),发行人律师仅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对该问题进行了简要阐述,后续补充法律意见书未见就该问题进行反馈。《律师工作报告》中就该问题发表意见的全部字数不超过450个字,分为三个层次,即:(1)共有不违法(仅从《商标法》第五条之规定说明);(2)发行人已经逐步减少使用,且新产品已不再使用(仅有上述两句话,未依据客观事实详细说明);(3)控股股东个人承诺。   【我在之前的博文中表达过对一个可能过会的好企业的观点(山寨自我导师),即:业绩好,团队强,易理解,无硬伤。】皇氏乳业第一次上会时业绩一般,这似乎也印证了什么是好企业的观点,业绩强悍是王道,如果业绩不够好,稍微大点的问题都会被无限放大成为核心问题。因为从皇氏乳业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看,就该问题也更多是停留在充分披露的层面,并未有大的、根本性的变化。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原因之一,是中介已发表的结论,没法再做颠覆性改变,如果改变,无疑是承认核查出现重大问题,自个儿打自个儿嘴巴;其二,既然企业没拿钱买过来变为自己单独持有的商标,也只能就着这个思路来论述了。 【但无论如何,这个案例倒是提醒中介,(1)任何问题在上市前都不是小问题,不要存侥幸心理;(2)能说透的务必说透;能一次说透的就不要两次甚至多次;会里目前的思路是不会配合公司挤牙膏似的披露方式反复要求你发表意见,爱说不说,不会多次甚至不会第二次出书面的反馈意见,反正到上发审会时候,一锤定生死;(3)可拿钱解决的问题都不是硬伤问题,但是前提是能拿钱解决的已解决,已消除对公司主体资格、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等的实质影响或对其影响力的合理质疑。】   就IPO条件而言,资产独立是很核心的一点要求,相应地核心商标一定要具备权属清晰、确定、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且为发行人独立、完整地长期持有等特征,会里也鼓励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注册于其名下但供拟发行人使用的商标无偿转让给拟发行人,例如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商标专用权及申请权均无偿转让给发行人。   相对应的,已上市公司自控股股东处受让商标的,通常以经评估价有偿受让,如:三九药业、长安汽车、波导股份、重庆啤酒等。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这些并不拥有商标专用权而是通过授权使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上市公司,通常为国企。故,普通的民营企业,从资产完整、独立的角度,还是得自他人尤其实际控制人处受让商标专用权,而且通常为无偿方式。   来看看皇氏乳业《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 3、关于共有商标“甲天下”“皇氏甲天下”使用及停用的说明 公司的商标“甲天下”(第 29 类第 1987552 号)、“皇氏甲天下”(第 29 类第1987184 号)商标为公司与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海霸王食品”)双方共同拥有。公司与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30日签订商标共有协议书。 (1)商标共有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①双方同意将第1987552号“甲天下”商标及第1987184号“皇氏甲天下”商标转让为双方共同拥有; ②发行人必须保证其产品的质量技术指标等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任何一方生产的该品牌产品发生任何问题,均由生产方自行负责,另一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③双方必须保证不做出任何有损于共有商标的事情,否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主动撤消该商标注册; ④发行人撤回对海霸王公司“甲天下”商标的诉讼,并不再对其注册的“甲天下”商标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并对海霸王公司支付此前为应对发行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消而发生的费用三万元人民币。海霸王公司撤回对发行人“皇氏甲天下商标的异议; ⑤发行人如申请任何带有“甲天下”文字的商标,必须首先征得海霸王公司的同意; ⑥发行人如违反以上规定,海霸王公司有权单方面注销第 1987552 号和第1987184号商标注册,且发行人必须签署相关注销文件。 (2)商标共有协议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商标共有虽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但是此商标共有协议可能对皇氏乳业经营产生如下影响: ①共有协议对双方使用商标的具体商品范围未进行明确约定,将来有可能导致相互竞争; ②共有协议对商标到期后的处理未进行明确约定,如届时海霸王公司(该公司目前未实际使用共有商标)不予配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展期,会可能造成皇氏乳业失去上述商标的所有权; ③共有协议未对共有商标的推广进行约定,考虑到皇氏乳业拟将上市,以及拟上市公司将来对商标的宣传推广等因素,商标的价值必将大幅提升,届时海霸王公司基于对商标的共有权利,必将无偿从中获取利益; ④对共有商标的处分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同意,这必将对皇氏乳业对商标的使用造成限制,从而影响到资产的独立性。 (3)共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甲天下”(第29 类第1987552 号)商标曾在公司部分产品上使用(和“皇氏乳业”商标共同使用),“皇氏甲天下”商标未曾使用。虽然公司对上述商标在法律权属方面没有障碍,但是按照公司与海霸王食品签订的协议书,对于将来经营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本公司从战略角度考虑,决定放弃这两个商标在公司产品包装上的使用。为避免与海霸王食品共有商标可能带来的问题以及部分产品更换商标对生产经营和销售业绩的影响,公司采取了以下过渡措施: ①从公司成立后第一个产品上市起,就同时使用“甲天下”商标和“皇氏乳业”商标(当时此两商标都未曾申请注册);2001 年9月25日,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甲天下”商标,同日得到受理,后遇海霸王食品提出异议,于 2005年 4 月 30 日签署共有的协议。自此,公司开始在瓶装、巴氏包、部分屋顶包等产品上逐步突出“皇氏乳业”商标,逐步淡化“甲天下”商标,并同时开始积极申请“八桂情”等商标。 ②2005 年 10 月 28 日,“八桂情”商标获得注册,公司此后推出的如康美包和屋顶包醋饮料、爱壳包装(益生菌原味酸奶、益生菌红枣酸奶、益生菌黄桃酸奶)、利乐砖(酸梅汤等)等新产品均没有使用“甲天下”商标,而是使用了“皇氏乳业”、“八桂情”和“乳果传奇”等商标。 ③2007 年 9 月 25 日,公司“皇氏乳业+八桂情+图形”组合商标申请提交后,为继续淡化“甲天下”商标在已使用的部分产品上的显著性,公司采用新的商标组合,将原来同时使用“皇氏乳业”+“甲天下”两商标的部分产品(考虑到瓶奶送奶到户销售渠道的封闭性,未进行此过渡),变更为“皇氏乳业+八桂情+图形”+“甲天下”的新的商标组合。同时自 2007年11月起瓶奶(2005 年-2008年此产品销售收入占公司乳制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2.85%、49.72%、49.56%、52.76%)开始更换商标,从同时使用“皇氏乳业”+“甲天下”两商标,直 接变更为“皇氏乳业+八桂情+图形”的商标组合的产品包装;12 月起,其他产品也开始陆续推出不含“甲天下”商标的产品包装。 ④截至 2008 年 3 月 24 日,公司新生产的产品已经全面停止使用包含“甲天下”商标的包装,全面使用“皇氏乳业+八桂情+图形”商标组合。 另外,发行人控股股东黄嘉棣先生已于 2008 年3月3日承诺:“皇氏乳业成功发行上市后,若与海霸王食品或任何其它企业、部门就“甲天下”、“皇氏甲天下”商标问题存在纠纷,导致皇氏乳业承担赔偿、罚款责任,全部由本人承担。” ⑤部分主要产品系列包装商标更改前后列举对照图如下: (略) (4)放弃使用共有商标对公司持续经营和利润的影响 2008年3月24日起公司新生产的产品全面停止使用包含共有商标的包装后,未对公司的产品销售产生不良影响,相反随着主要产品瓶装奶的订户以及其他产品销量的继续增加(截至 2007年12月31日瓶装奶订户为 28万户/日,2008年12月31日瓶装奶订户为 37.28万户/日,2009 年6月30日瓶装奶订户 41.26万户),公司经营业绩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公司 2008年实现乳制品销售收入25,487.04万元,比2007 年同期增长37.73%;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44.37 万元,比2007年同期增长 29.79%;公司主要产品瓶装奶实现销售收入13,447.08 万元,比2007年同期增长 48.83%,其他各大系列也都实现了较高的增长。2009年1-6月份公司主要产品瓶装奶实现销售收入7,387.50万元。因此,从上述经营业绩可以看出放弃使用“甲天下”、“皇氏甲天下”商标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盈利没有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继续保持了规模和业绩快速增长的趋势。 发行人律师认为:“由于发行人新生产的产品已经不再使用上述共有商标,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黄嘉棣已经承诺如上述商标共有造成发行人的损失,将由黄嘉棣承担全部责任,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商标的共有情形不会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小结之,资产务必独立,中介务必明晰其中利弊,并坚持底线,不要抱侥幸心理;对于无法独立的资产,必须充分分析其影响,对于对拟发行人有核心影响的,还是要务必独立,商业行为无非就是一个钱字,而能用钱解决的问题都不是核心问题;的确无法独立的,且放弃后对发行人也无实质影响的,务必充分披露,打消监管部门疑虑,而无论是分析其现实存在的风险和影响,还是分析放弃该部分资产后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务必客观、严谨、有理有据,财务数据和公司相应的经营策略应该是比较好的切入点。】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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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监管法律政策需求问卷调查

           网络信息监管法律政策需求问卷调查   说明:     A.本问卷调查的目的是为本人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网络信息监管法律政策与执行机制研究)的顺利进行提供数据支持。您可以匿名回答问卷问题,本人以人格担保为您的所有信息及回答予以绝对保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如果您的时间非常有限,您并非一一对应的有关此问题的综合意见,也是本人非常欢迎的宝贵意见。感谢您的支持与参与!     B.本人不具备设计在线调查问卷的技术能力,因此,只能一切从简。由此给您带来麻烦,请多海涵!同时,问卷问题尚不完善,诚盼您能提出完善的意见。     C.本人也无法如有些企业那样提供答卷奖品。如果您是武汉市的朋友,我愿意请您吃饭、喝咖啡。如果您是武汉市之外的朋友,我愿意在方便的时候也请您吃饭、喝咖啡。总之,一句话,十分期待您的慷慨反馈。您的反馈可发至 wangq007@hotmail.com ,或者 wangq007_65@sina.com 。           1、政府监管网络信息的发布与传播有无必要性?       2、您是否赞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行业自律进行的网络信息监管?       3、您认为是否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来进行网络信息监管,以改变目前多部门分头监管的现状?       4、您认为政府或者行业自律应予以监管的网络信息类别有哪些?        1)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色情、凶杀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9)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1)批评或者评论国家各部门或者国家高级官员言行的       12)有关群体性事件的       13)鼓动抵制消费某国或者某地区产品或服务的       14)您认为的其他信息类型:         5、您认为是否有必要确立认定被监管信息的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6、您认为监管主体应否详细说明监管手段(如屏蔽、过滤、删除)、原因并允许被监管方申辩吗?       7、您是否经历过被监管的情形?可简要叙述细节(如博文被处理为私密博文、被删贴或者其他)。       8、您是否使用过规避网络监管的技术手段(比如“翻墙”软件等)?       9、您是否向有关部门举报过违法、有害或者不良信息?      10)您认为对多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用户是否终止其上网资格?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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