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客

伦敦之行不得行

伦敦之行不得行 贺卫方   本来只是一个研讨会在伦敦举行, 由国际律师协会( IBA )主办。 会议主题讨论的是律师职业的独立性。   本来我准备在会议检讨妨害律师独立的历史和文化原因, 虽然体制困难也十分严重,但支撑体制的因素更复杂, 要改造,要时间,要有足够的耐心。   本来双程票已经订好, 十一月十五日就要离开伦敦返回北京。 况且英国又不是申根国,到欧陆还要把申根签证预先完成。   本来我很乐观, 以为若不许出境,总会提前表示, 不至于让那么多人做无用功。   本来还有点相信依法行政, 常想起电视上那些信誓旦旦,豪言壮语。 何曾想言只是言,行只是行。   本来我还寄希望有司足够明智, 注重国际形象同时又注重民心。 哪里预料到居然如此悍然与法律与良知对抗。   一个人在医院不治身亡。 医生开出了死因诊断书—— 笨死的。 Empty Chairs in Oslo Speak Volumes A who’s who of those not allowed to attend the awarding of this By JEROM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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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法治湖南”可能毁于湖南律协!

原文地址: “法治湖南”可能毁于湖南律协! 作者: 曾维昶 “法治湖南”可能毁于湖南律协!   作者   曾维昶       大概 对杨金柱律师无理打压已经激起“湖南律协”之外的所有法律人无比痛心和愤怒,不信你就搞个公投,暂时的沉默不语不等于你湖南律协就干了一件利党利国的好事 !劝你 湖南律协不要给党和政府帮倒忙,“法治湖南”的口号和业绩已经被你湖南律协“小聪明”式的“雕虫小技”毁于一旦。我们估计,你湖南律协是所谓的“迫不得已”,可能有“律协”之外的力量操纵,但作为“法治湖南”的重要窗口和作为法治进步标志的湖南律协,你的“迫不得已”也不能践踏法治啊!你不要妄想和指望历史和书写历史的人民会因为你所谓的“迫不得已”而对你谅解,也不要用“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方式把“律协”之外的力量作为你放弃“法治信仰”的借口,要知道,抗日战争时期“迫不得已”当汉奸,又干了汉奸之事的那帮人也是汉奸!“迫不得已”放弃“法治信仰”,又干了践踏法治之事的人,你说是什么人?      说了几句牢骚话,但我还是确信,小律师我并不担心湖南律协找不到杨金柱律师的“罪名”,相反,我还认为对杨金柱律师的“雕虫小技”只是一个开始!      还是说说“杨金柱事件”:     1,就目前知道的证据看,杨金柱不是被投诉会员,对杨金柱立案处理没有“原告”,听证会的当事双方就是 湖南律协和杨金柱,湖南律协“临危受命”担当“原告”,“原告”处理“被告”,什么“不诉不理”,通通不管,可能连那个可恶的“李登辉”都会说“笑死人了”!当然,不排除王胜俊院长、吴爱英部长成为“投诉人”的可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言论自由,即有充分展示自己想法和观点的自由, 湖南律协说杨金柱 “不适当宣传”了自己的观点,杨金柱是不是应该把自己的观点闷在肚子里直到死去才是“适当的”?是不是又想逼迫杨金柱老前辈再搞一个关于敦请最高人民法院做一个《关于宣传个人观点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万人签名活动?以便法律人明白“宣传观点”的界限!     3,杨金柱批评吴爱英部长、王胜俊院长,并敦请两高官辞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他的权力,有谁敢公开出来说杨金柱“不适当”?有谁敢公开出来说杨金柱“违法”?如果有,可能我们已经“梦回唐朝”了!     4,如果杨金柱律师确实“擅自”提高了“收费”,那就糟了!杨金柱律师可能又涉嫌“私自收费”了,因为那20万元不是通程律师集团收的,要不, 湖南律协怎么不对“迫不得已”收拾杨金柱的“ 通程律师集团 ”立案调查呢?      湖南律协置“律师执业权利”于不顾,放任“阵玲”案“会见躲猫猫”,把律师当猴耍,不对这些践踏《律师法》的事件立案调查,反而似乎没事干,自己当上“原告”了!      法治湖南可不是口号,是实实在在的行动!真的希望手握“饭碗”大权的湖南律协顾大局,不要搞一些“雕虫小技”为给党和政府帮倒忙,毁掉“法治湖南”的形象! 小律师我一直关注杨金柱老前辈的遭遇,在温饱线上挣扎,整天疲于奔命,早就想发几句牢骚,碍于饥饿,还是迟迟地赶在“原告”处理被告的听证会之前夜声援一下法治、声援一下杨金柱老前辈,但我知道,这些牢骚话只会满足我自己发泄的“痛快”,对杨金柱老前辈 “雕虫小技”式的 处理结果,不会有丝毫影响! 为法治祈祷吧!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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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杨金柱事件及其他

原文地址: 杨金柱事件及其他 作者: 何辉新律师                       杨金柱事件及其他                                              何辉新律师 一、小引     第一次知道杨金柱律师是从原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刘桂明新浪博客的友情链接上,当时这位湖南律师给自己取了个大号为“律坛怪侠”,登陆其新浪博客方知,其正在法律援助“唐门案”( 江 华县国土局原党组书记唐家波事件), 最后该案以杨金柱退出法律援助为初步告终。从杨金柱的博客得知,他是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1988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获律师资格。是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同时他兼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后来得知他作为“吊照门”的当事人 唐吉田律师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了 北京市司法局京司听告字 (2010) 第 2 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 听证会,随后他在博客上发表了质证意见和代理词。     出于学习和增长见识之目的,我个人常身处互联网,更多的去处是法律学人的博客和网站。     依然是在网络上,我看到了杨金柱律师发表的《勇哉,朱明勇律师》、《敢问哪个至上,金柱律师将敦请王胜俊先生引咎辞职》、《杨金柱律师敦请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引咎辞职的公开信》等一系列文章。当时看完的感觉是,此人勇敢,敢担当,是条汉子!当然他发表文章是现行法律框架下一个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合法行为。作为并不熟悉的同行,我只是关注。又虑及自己人微言轻,不便说什么。     持续关注杨金柱律师是从他被湖南通程律师集团除名开始的,源于一种物伤其类的情感。由于本人也创办了律师事务所,我能深切体会到作为一位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为了事务所的发展和壮大殚精竭虑、呕心沥血地付出。创业路上,甘苦自知。在一个创始合伙人的内心深处,律师所犹如自己的子女,珍爱有加,倍加呵护!如今被一手养大的子女出卖和抛弃,我能体会到杨金柱律师内心深处深彻地痛和忧伤!     湖南很近,听证太远。10月27日,湖南省律师协会又向杨金柱发出立案通知书,称其涉嫌“不适当宣传及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随后我在其博客上跟帖建议其聘请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律师代理,理由是——     理由一:陈公有西,知识渊博,精湛的法律素养,才华横溢,理性内敛,看问题深刻独到,处理案件善于举一反三,做事方法便于体制内的认同;     理由二;陈公有西,早先就跟杨金柱律师有交情,容易就本案与金柱先生沟通;     理由三:陈公有西,善于法治的推进和宣传,代理该案,在中国法制史上必然有浓墨重彩的一笔,亦符合陈有西先生以个案推进法治的抱负!     理由四:陈公有西,汉学素养深厚,先生执笔的文章,单就从文学角度上讲,可读性强,读来是一种享受!     理由五:陈公有西,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代理该案,必将产生广泛的影响,是一场法治盛宴!     后来,著名律师陈光武和著名律师周泽与杨金柱达成一致,拟代理杨金柱律师听证案,后来,湖南律师协会告知杨金柱不宜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杨金柱表示服从。     自从杨金柱被湖南律师协会逆向调查以来,很多律师和网友纷纷表达赴长沙旁听杨金柱行业处分案的意愿后,金柱不知出于什么考虑,婉言谢绝网友现场围观。其中包括陈有西律师和北京隐士伍雷先生的旁听。     在金柱先生即将遭遇处分之前,记录下这个过程,也算是“点滴记录法治进程”。或者说,我也纯情过。 二、杨金柱到底做了什么?     新世纪周刊记者刘长写的《律师杨金柱的“风车之战”》,比较全面地介绍了杨金柱事件的来龙去脉,著名知情记者郑荣昌先生新浪博客上做了转载。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8107aa0100n36s.html 三、中国律师的“囚徒困境”在杨金柱身上的体现     中国律师在参与刑事案件中“会见难”已不是新闻,圈内人早已习惯,多年以来,一致在抗争,一致在屈辱地忍受。金柱作为律师,当然没有那么幸运,10月份杨金柱律师和周泽律师承办原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妻子陈玲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案,两位律师手持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签发的拘留通知书四赴益阳市第二看守所会见陈玲。 被 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告知“查无此人”, 第五次会见陈玲时,被办案机关告知陈玲案涉及国家秘密,不允许会见。无奈的杨金柱承办的案件进行不下去。     被湖南律师协会调查以后,杨金柱律师被告知其不能聘请代理人,得知这个消息后,我惊呆了!我对湖南律师协会的那些大佬们敬仰之情犹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除了佩服还是佩服!法学家王泽鉴说:“原则上任何法律行为均得为代理,包括负担行为及处分行为。”且不论律师协会处分律师时候,律师协会和律师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还是律师接受听证处分时是民事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是起码的公民权利!正如伍雷先生所言“任何人,因为学识、专业、心理素质、表达能力等诸多原因,对于自身重大利益之相关处理,并不能有效行使申辩之权利。而代理人因为利益之外,术业专攻,冷静理性,当会充分有效代为行使申辩之权。” 鲜明对此的是,在中国福建,《福建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关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听证程序的规定 》中规定听证申请人依法可以委托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看来,在法律的时代,背叛正义,只需要歪曲法律。湖南律协这次着实给天下人露了一手。本来想露脸,结果露了腚。 四、金柱为什么要这么做?     我是华人法学家王泽鉴的忠实粉丝,在处理案件有疑难和困惑时,常能在先生的书中找到处理案件的方法和依据。一直以来,我期能读懂金柱,他主动被边缘化,放弃过百万的收入,大战“风车”,这一切,为什么会发生在杨金柱身上,他为什么要这样做?     翻看法学大师王泽鉴先生的著作《民法总论》,在这里我找到了答案。先生说:“国民只是个人的总和,个人之感觉如何,思想如何,行动如何,常表现为国民的感觉思想和行动。个人关于私权的主张,冷淡而又卑怯,受了恶法律和恶制度的压迫, 只有忍气吞声,不敢反抗,终必成为习惯,而丧失权利感情。一旦遇到政府破坏宪法或外国侵略领土,而希望他们奋然而起,为宪政而斗争,为祖国而斗争,争所难能。凡沉于安乐,怯于抗斗,不能勇敢保护自己权利的人,哪肯为国家的名誉,为民族的利益.牺牲自己的生命。至于名誉或人格也会因而受到损害,此辈是不了解的。此辈关于权利,只知其为物质上的利益,我们何能希望他们另用别的尺度以考虑国民的权利及名誉。所以国法上能够争取民权,国际法上能够争取主权的人,常是私权上勇敢善战之士。前曾沈过,英国人愿为区区一便士之微而愿付出十倍以上的金钱,与加害人从事斗争。有这斗争精神,故在国内能够争取民主政治,于国外能够争取国家声望。”     杨金柱“死谏”政改的举止符合WEN ZONG LI 的讲话精神,是个真正的爱国者。    “对于国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国民在必要时,若能知道如何保护政治的权利,如何于各国之间,防卫国家的独立.必须该国人民在私人生活方面,能够知道如何主张他们自己的权利。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不问来自何方,是来自个人乎,来自政治乎,来自外国乎,若对之毫无感觉,必是该国人民没有权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为侵害属于那一种类,而是悬于权利感情之有无。    依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简单的结论,即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专 制国家的门户常开放给敌人进来。盖专制政府无不蔑视私权,赋税任意增加,没有人反对;徭役任意延长,没有人抗议。人民养成了盲从的习惯,一旦遇到外敌来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过去盲从专制政府者以盲从敌人政府。到了这个时候,政治家方才觉悟,要培养对外民气,须先培养对内民气,亦已晚矣。”     诚如陈公有西所言,金柱是有思想的,是有追求的,他悲天悯人,勇敢有担当,是一位有担当的律师!他深爱着自己的祖国,他深爱着自己生活的这片土地!     湖南律协诸公,对这样一位公民动手,请善尽“一厘米主权”。 五 、 人治很近,法治很远     我从事律师工作八年以来,期间有迷茫和困惑,经历了一开始没有案源,不会办理案件,缺少老师传、帮、带的窘境,到后来办理案件时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办理刑事案件,时刻提醒自己防备刑法306条,办理民事案件,时刻提醒自己不要被人栽赃和出卖,办理上市公司等非诉业务,时刻提醒自己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纪律,绝不弄虚作假。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庄律师案件,我持续关注,昼夜守候在《陈有西学术网》上,李庄律师被判处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知道这个消息时,我正在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情绪顿时低落。学着写了一首小诗:“独处漠北别家远,京都北门霜横天,深忧国事指江山,法治十年泪沾衫。”    如今,又有一位律师同行,即将遭受不幸,我们该怎么办? 六、我拿什么爱你,我的职业     从业八年来,见惯了太多的人世间的丑恶!知晓了政客们是如何升迁,明白了奸商们是如何发财,“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是生活的本质。     在这个时代,权贵资本主义已经与知识精英结盟,犬儒横行,人人谋求利益,追逐金钱。而更多的老百姓被沦为房奴,国富民衰。所有这一切的背后是谁在坐庄,谁是幕后的导演?我一直在寻找?今天终于知道了。可是我不敢说。也不能说。我怕被网络通缉,我怕被跨省通缉,我怕被抓进看守所“喝白开水死”或者“用纸绳自杀”。     喜欢上网,从网络上知晓了很多真相。以前一直以为自己能维护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可是当我看到北京王令律师在法院被法官打,云南何律师被法官拷在篮球架上暴晒,北京李庄律师被重庆判刑!北京张律师(女)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被法警殴打,还被判刑。那种物伤其类的哀伤久久在我心里萦绕。我不能释怀!前几天我看到彭真委员长的公子,北京康达律师所的主任傅洋的谈话,他说他父亲告诉过他,律师这个职业,没有什么权利,你要从事,可要想好了!想想自己身边的发生的真事,我不寒而栗。真是悲哀!律师连自己的权利都不能维护,何谈维护他人的权益!真是莫大的讽刺!     陈公有西说:“现在我们的官方在支持律师的劣化选择。不断打压真正有良知有正义感的律师,把律师赶向经济动物的层次。敢于为民请命的律师,能够冒风险坚守法律公平正义的律师,能够同公权滥用、公权腐败、公权专横抗衡的律师、公益律师、人权律师,不是被赶出国外,就是受到严重的打压。不是走了,就是逃了,或者关了。     在中国现在的法制环境下,一个正派有法律水平的律师,绝对搞不过一个不学无术整天同公检法搞公关喝酒洗澡的律师。而且这种现象不是一月两月,而是五年十年。整个律师队伍的劣化选择已经二十多年了。律师是没有国家一分工资投入的,完全靠自己赚钱谋生。他的生存需求和生存法则,必然要趋利避害。 因此,有什么样的司法环境,就有什么样的律师群体。在一个法官、检察官、警察大面积腐败的环境里,律师不可能独善其身,好的正派律师不是刚正碰死被毁掉,就会在劣化竞争中落败;而无良律师会在扭曲中如鱼得水。”          有朋友推荐我读《原谅我,红尘颠倒》,那里描写的就是司法系统的真相,我去看了,虽然有点夸张,虽然不是全部律师的生活写照,却是那些所谓成功律师(开奔驰、离多次婚,泡美女)的真实写照。     严酷的环境,使得中国律师整体失声,整体成了绵羊,整体转向非诉讼的领域,埋头赚钱不问正义的领域;在搞诉讼的,也同公权力勾兑。因为法庭上讲理没有用,只有同权力去妥协、去勾兑,才能稍微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整个法律共同体丧失了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最应讲法的一群人,成了勾兑歪曲法律的阴谋群体。结果是一起丧失了社会的信任。一江污水中,已经捞不出干净的鱼虾。     成功的真相是: 沿着这城市的灯光往下走,只有两条路能够抵达:要么出卖灵魂,要么出卖身体。男律师要想挣大钱,就得奉承,就得舔沟子,就得跟委托人、司法官沆瀣一气,出卖灵魂。       既如此,我拿什么爱你,我的职业?我又如何继续我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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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事件,律师周泽、陈光武被剥夺听证代理权

杨金柱事件,律师周泽、陈光武被剥夺听证代理权               周泽 杨金柱律师由于 2008 年 4 月 18 日至 2008 年 11 月 19 日为唐门案所写的 17 篇文章,及 2010 年 4 月 18 日至 2010 年 10 月 27 日所写的、涉及李庄案件、重庆五毛十八评、樊奇杭案、陈玲案、说真话系列杂谈等内容的 47 篇博客文章,以及与本人共同承办的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妻子陈玲因网上跟帖揭露公安厅领导腐败问题结果被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追诉的案件中,通程律师事务所收取“犯罪嫌疑人”陈玲家人 20 万律师费,被湖南省律师协会以涉嫌“不适当宣传”及“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标准收费”为由,对其立案调查。在杨金柱律师提出听证要求后,湖南省律师协会决定于 11 月 12 日举行听证会,却剥夺其聘请代理人参与听证的权利。 杨金柱律师原本决定委托本人与陈光武律师代理参与听证的,谁知 湖南省律协获悉此情后,无视聘请什么人担任代理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完全是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竟然要求杨金柱律师提交“关于申请委托陈光武、周泽律师担任听证会代理人的报告”供湖南律协审批,并复函不批准杨金柱律师的申请。称听证主要是向涉嫌违规的行为人本人提出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并由行为人本人进行申辩,并质证。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0n231.html )         由于杨金柱律师表示“ 服从省律师协会的复函意见” 并已通知我不再委托我担任其听证代理人,且告诉我湖南省律协已经告知他不允许外地律师旁听,我只好决定取消赴长沙的计划!当然,就湖南省律师协会不“批准”我与陈光武律师代理杨金柱律师参加听证,无疑损害了我们作为律师的执业权利。对此,我将视情况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     至于湖南省律师协会将如何处理杨金柱,是否会给“法制湖南”以及“法治中国”留一点体面,我将与关心“杨金柱事件”的全国广大律师一起拭目以待。                     周泽    2010.11.12   附旧文:杨金柱事件,请给“法制湖南”留点体面        周 泽:杨金柱事件,请给“法制湖南”留点体面                    “杨金柱事件”是当下律师界的热点。最近,在与律师界同仁接触时,大家都会聊起杨金柱律师的事;不时还有律师朋友来电,探讨“杨金柱事件”。大家都在关心杨金柱律师的命运。 因为发表文章质疑重庆打黑中的“黑打”问题,批评最高法院对樊奇航案的死刑复核中“草菅人命”,发表公开信要求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辞职,呼吁政改,批评司法部在律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批评湖南公安部门办理该省公安厅副厅长杨建农妻子陈玲“虚报注册资本案”的违法问题,等等作为,杨金柱遭遇了一系列的打压。——他先是被司法厅领导找去谈话,要求删除网文;因为拒绝删文,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领导被司法厅领导谈话,随后其被律师事务所除名,禁止以事务所名义受理新的业务(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受理却不出裁定);之后,其继续批评湖南省公安厅违法办案的问题,矛头直指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厅长李江,律师事务所对其追加处分:禁止其 再承办原来受理的业务(包括已成为湖南省公安厅“心头之痛”的厅官夫人陈玲“虚报注册资本案”) 。其担任的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也被“改选”掉。 10 月 27 日,湖南省律师协会又向杨金柱律师下达立案通知书,称杨金柱律师“涉嫌不适当宣传及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杨金柱所做的一切,不过是表达,公开的表达。他所表达的一切,也是我接触到的很多律师想表达的,甚至也是我接触的一些教授、法官想表达的。很多人想表达而没有表达,不敢表达的,杨金柱律师表达出来了。因此,很多法律人对杨金柱律师表示赞赏,甚至有人将杨金柱律师的一系列行为,誉为“护法运动”。我也是对杨金柱律师的行为持赞赏态度的,虽然我对他表达的观点并不完全赞同。 作为共和国的公民,每个人都有责任关心这个国家,都有责任关心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因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事关人民利益。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不仅仅是权利,更是责任! 杨金柱律师的表达行为,不只是其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为,还是其履行公民责任的行为。大家赞赏杨金柱律师,不是因为他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而是他履行了一个公民对国家的责任。如果杨金柱律师为他今天所做的一切付出什么代价,那将是他为国家的法治进步所作的贡献。 一个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控告,履行对国家的责任,却要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是让人不可思议的。但在我国,这样残酷的现实,却屡屡呈现在我们面前:批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记者、作家、网民被跨省抓捕、网上通缉,网上跟帖揭露湖南省公安厅领导腐败的副厅长夫人,也被以“依法”追诉……今天,又轮到了律师杨金柱! 为什么总有人要制造这样的事件?他们想向民众证明什么呢?难道是想证明:国家与人民无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与人民无关,用不着民众批评?!还是想证明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教授关于“中国的法治处在一个大倒退的时期”的判断的正确性?抑或是想证明宪法和法律是一纸具文?! 法律人出身的周强到湖南任职后,湖南一直在树“法制湖南”的形象。现在出了个“杨金柱事件”,无论有关部门想把杨金柱怎么样,总应该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来解决问题吧。 很遗憾,杨金柱相信法律,想为“法制湖南”添彩,想为他寄予厚望的周强书记建设“法制湖南”的理想增光,有关部门却不给“法制湖南”留体面,不给周强书记留体面。有关法院甚至连杨金柱律师为被律师事务所除名而提起的小小民事诉讼,也不予受理,还连裁定都不出。 明天,湖南省律师协会对杨金柱律师的调查或许要出处理结果。关心杨金柱律师的人们,可能没人会相信,湖南省律师协会对杨金柱律师的调查处理会有什么好结果。但作为关心杨金柱律师的人,关心法治的人,我还是希望,湖南省律师协会即使不想给周强书记的“法制湖南”理想留体面,也给自己留点体面,毕竟你们叫“律师协会”,虽然本质上是官僚机构,但成员主要还是律师,算是法律人的组织。法律人的理性、良知,是不可丢掉的! 或许,对怎样处理杨金柱律师,湖南省律师协会早就作出决定了。但即使这样,我建议湖南律师协会还是再找找其他理由。湖南律协立案通知书上所列的“不适当宣传及违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这个理由,用来处理杨金柱律师,实在是不适当! 根据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律师的不适当宣传行为,是针对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通常是指律师为了获取业务而向当事人及潜在的当事人作不适当宣传。我从网络上搜索了有关杨金柱律师的所有报道及其个人发表的文章,实在看不出其作了什么“不适当宣传”,也没发现其有什么 “不适当宣传”行为而误导当事人致发生纷争的案例。相反,在 10 月 9 日与湖南省律师协会周爱梧秘书长的交流中,我了解到,杨金柱律师执业 20 多年来从未被当事人投诉过。 至于以“违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为由处罚杨金柱律师,首先在主体上就有问题,收费可是律师事务所的事呢!不过,在我看来,无论是律师事务所的事,还是杨金柱律师的事,都不是什么事。 律师服务收费的问题,比不得律师协会向律师收取会费。这可是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问题,当遵循私权自治,契约自由的原则。而对私权自治、契约自由的限制,涉及民事基本制度,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这只能由法律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同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也没有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双方的合同当然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即使湖南省有关部门对律师服务收费有明确的规定,也不能否定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的行为人进行处罚,特别是在没有利益相关人投诉的情况下,是滑稽而可笑的。 如果说律师事务所(就算是杨金柱律师)“违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应该受到处罚,根据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的法理,湖南省律师协会是让将“多收”的律师费退还当事人,还是怎么处理呢?杨金柱律师在陈玲“虚报注册资本案”中收取陈玲家人 20 万元律师费,可是当事人主动提出来的呢。就在湖南省律师协会决定以“违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对其立案的情况下,也没有说要向杨金柱索回多收的律师费。我想,律师协会的人应该知道,人家这在民事法律上叫诚实信用。 也许,除了湖南省律师协会以“涉嫌违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为由进行的立案调查,杨金柱律师接下来还会遇到其他的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处理。湖南有关部门会对杨金柱律师作出什么样的处理,是否给法律留点体面,关心杨金柱的人们,都在拭目以待。                          2010.11.4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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