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客

《追问历史》之误导性副标题

            《追问历史》之误导性副标题        多年以来,俺已养成在交通工具上读闲书打发时间的习惯。这次飞行也不例外。     在武汉天河机场出发时,买了本刘兴雨的《追问历史:对历史常识的质疑和颠覆》。其实,作出购买决定一如既往地费了点脑筋,最终舍弃了一本美国人写的有关朝鲜战争的书、一套丛书中的《伟人与大国》和朗咸平一本剖析中国经济的新书。     该书的副标题“对历史常识的质疑与颠覆”是让我做出购买决定的药引(当然还有每篇文章的短小使然)。该书由作者100篇短小杂文组成,每篇的篇名着实具有勾起阅读欲望的效果,比如“审判隋炀帝”、“冯道与杂草”。因此,俺想看看我们有哪些有关历史的常识是不常识,甚或错误的。     然而,“上篇”39篇文章读到一半时,我发觉上当了。除了《 就真实吗》指出《史记》两处明显带有神灵启示之虚构外,其他别无对历史常识的“质疑与颠覆”,多是以历史事实为依据,阐发作者或讽今,或感悟,或警示,或想象的思想。尤其读完《陶渊明之子怨父》之后,对作者借陶子之口抨击现实之陋习的文字置于“追问历史”之下感到莫名的烦躁。于是,只好闭目养神,弃之于椅背袋中。     也许,俺功力不够,尚不能参透作者的质疑与颠覆,否则,吴思先生干嘛为之作序?一教授为何将之列入大学生课余阅读推荐书目?但是,对全书主题做补充说明的副标题具有误导性,我则非常肯定。     据说,此书已是第三版。由此猜测,再版至三的原因是否与这副标题有关呢?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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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过路费构不成诈骗罪!

    据报道,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南农民时建峰非法购买伪造的武警部队士兵证、驾驶证、行驶证和军用车牌照等证件,为自己运送沙石的两辆货车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368万余元,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众多媒体在讨论过路费是否太高,判刑是否畸重,多收过路费是否也该刑求,但都没有质疑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无厘头。河南法院判决依据是非常清楚的,2002年4月10日最高法院正式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二百六十六条就是诈骗罪。   按照我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定义非常简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然而,不管是按照法理,还是最高法院关于诈骗犯罪司法解释的精神,诈骗罪都是指骗取财物的。这个财物一般不包括服务。而高速公路过路费恰恰是一种服务合同。这种利用军车欺诈高速公路服务提供方,以求免费的行为,民事上是一种逃债行为,或者说是违约行为。   同样的道理,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性贿赂是一种受贿行为,因为同样是一种服务,无法定性为财物。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一个司机以教一“失足妇女”开车为代价,和“失足妇女”睡了一夜,后被公安机关以嫖娼查处,经辩论,公安机关接受律师意见,提供服务不是支付财物,撤销嫖娼处罚,改为其他行政处罚。   我国《刑法》375条还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本来就可以惩治时建峰的行为,该罪一般判刑3年,情节严重的,最高刑期也就10年。本案只买卖号牌二副,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判3年以下,比较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最高法院为何要将偷逃过路费定为诈骗罪,无疑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拥有高速公路收费权一方的利益,但是却破坏了整个刑法的体系统一,官员的性贿赂同样是非法接受服务,却不见司法解释将其定为受贿罪,这种法律解释的嫌贫爱富,恐怕不是个案。   根据我各级大常委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最高法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通法律规定相抵触,可以提出要求最高法院进行修改,或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这个法律自2007年1月1日生效之日起,从未有过一例要求最高法院进行修改的情况。最高法院绝非永远正确,也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 发南方都市报专栏   激活人大监督,纠偏不当判决,不妨从这个将偷逃过路费作为诈骗罪处理的司法解释开始!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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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记小人儿书:“中国国家形象”增补版

               (一)崛起#中国国家形象增补版#:我们的国宝——玉渊潭南路九号。      (二)和谐 #中国国家形象增补版# :卑微的村长——平安乐清!         (三)未来 #中国国家形象# 增补版:再穷不能穷教育——国民投入的持续冲动和白芳礼老人的无私奉献!           (四)文明#中国国家形象增补版#:刚烈的意见领袖——黄健翔胜诉后激越的呼声!                      (五)廉耻篇 #中国国家形象# 增补版:国之四维礼义廉——著作权保护之形象代言人周叶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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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诽谤案余波:河南沁阳维稳丑态

    2009年夏季,我承办了沁阳盆窑村赵满仓、张中芳等八农民“诽谤”村支书吴小宝,被公检法联手监禁判刑的案件,他们被游街示众判了不等刑期。上诉后发回重审,沁阳法院竟加刑重判,再次上诉又被焦作中院发回重审。     我接手后《新京报》钱昊平和《中国青年报》田国垒跟进报道,国庆前终令八农民均恢复自由。期间,我曾在京被迫接待前来“勾兑”律师的法院院长秦素星一行,后者表示只要我肯劝说农民高抬贵手,便会“解决”我的律师费。双方未能成交。     鉴于此案的恶劣影响,公安部发出情况通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不得滥用公权,动辄将批评行为以诽谤罪立案侦查。今年,最高检察院发文,要求对诽谤行为提起公诉的,一律报请上一届检察机关批准。     但沁阳的问题没有解决,因为公安、检察和政法委领导调离,决策者市委书记陈敬如还在,五花八门令人啼笑皆非。他们顶住了全国舆论的压力,“公关”掉了央视新闻调查的报道。全市尤其山王庄镇书记张沁峰,直接安排和部署了对八农民的“维稳”措施。在陈敬如的坚持下,沁阳不承认错案,不追究涉案人员责任,不付出国家赔偿,但同意跟农民“私了”,大肆造我这个律师的谣,这每天实在发生的事儿。     日前河南省新任书记卢展工前来沁阳“调研”,八位农民被严密监视——一位农民的妻子走亲戚,居然被堵在家中不得出门;如今省“两会”召开,维稳的打手又闯上家门如狼似虎。他们八个倒霉的农民,已经是沁阳山王庄镇最大的维稳对象。     我想问问卢展工,你手下的一个小小的七品县令,一个八品镇里小吏,就可以这样帮你涂脂抹粉吗?我还想问问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你快到战乱麻解决商丘赵作海案和这位平顶山“天价”过桥费的问题,河南法院系统就“和谐”了吗?你手下一位依然在位的法院院长秦素星,去年曾经奉命来北京试图给律师“送礼”,毫无原则体面丧尽,你老人家知道吗?     兹照录昨日收到的农民日志,细节未经核实,有心者不妨去问问卢展工、陈敬如、张沁峰和秦素星。     浦志强 2011年1月19日 北京     以下三张照片,从上至下,分别为赵满仓、张中芳和昨日维稳的打手卫永波。                      元月18日,早上山王庄镇书记张沁峰指使镇长陈二联、副书记王郑军把镇治安队和镇里工作人员分派各村监视他们认为对自己不利的人。          8时许镇治安队员盆窑村人王朋朋和盆窑村治安队员卫永波来到张中芳家监视一家人的行动,王朋朋讲是张沁峰让来的,卫永波是吴小宝派来的,监视赵有福的是山王庄镇的刘松波和另一女的、监视赵满仓的人没见到赵满仓,其他人也都被监视。          11时40分王朋朋、卫永波又来到张中芳家,张中芳问卫永波叫啥名字?是哪里的?谁让你来的?卫永波不答,随后走出张中芳家门,坐在他们停在张中芳家门前的摩托车上(有照片),张中芳的家里人随后给他拍了照,并又问他叫什么,卫永波自恃有吴小宝、张沁峰做靠山,凶横的说:“我在街上又没去你家,你问我干啥?”张中芳说:“你刚才到我家里干啥?”卫永波依然凶横的说:“我去了你家,你能咋我?”张中芳说:“我没允许你进我家,你就不能进去。”卫永波再次凶横的说:“我就去你家了,咋了?”张中芳说:“你再进去试试?”卫永波说:“我再进去咋了?”说着就又要往张中芳家闹,张中芳的家里人退回自家大门内,等着卫永波往家里闹,幸好王朋朋拦住了卫永波,不然卫永波完全会硬闹进张中芳家里大打出手,一小时后王朋朋对张中芳家里人说:“要不是我拦住他(卫永波),他和你们打起来,我咋办?不上手帮他,镇里不饶我,帮他又得罪了你们家。没办法我们是吃这碗饭的,人家领导叫干啥干啥。”     目前河南省正在开“两会”,沁阳官员心虚的要命,生怕百姓去告他们的状。     现在山王庄镇、盆窑村派来监视8家的人都死盯着8家,被监视的8人和家属提心吊胆,生活在恐惧中。     这就是沁阳官员陈敬如、张沁峰伙同吴小宝搞出来的“和谐社会”。     官员按住百姓,自己的丑事不被揭穿,这就是他们口口声声说的“和谐”而百姓们却遭了殃,还被官员们按住不让说。     不能任由这帮欺压百姓的官员瞒天过海。     揭穿他们伤天害理的违法行为是在帮助他们,告诉他们做人要有人心,不能只有狗肺。     这样无法无天任意监视、骚扰百姓的生活是违法行为。     谁来管管这些沿山放火的“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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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一则启事的启事

关于撤销一则启事的启事   下列启事系 2009 年 3 月在博唠阁贴出。因为支教任务即将结束,自即日起,启事中所说邮寄地址不再使用,恢复常用地址:   100871 北京市 北京大学法学院   附原启事: 由于本人自 2009 年 3 月起赴新疆石河子大学支教,预计两年,若有通过邮局寄送的邮件,请寄到: 832003 新疆石河子市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贺卫方收。   特别告知,多谢关注。   贺卫方 2011 年 1 月 12 日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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