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客

26年前小伙被误当强奸犯枪决洗冤录

26 年前小伙被误当强奸犯枪决洗冤录 2010年07月21日   郭国松   1984年,由于当事人的误认和办案人员的不负责任,年仅23岁的河南小伙子魏清安被误判为强奸犯。5月3日,被执行枪决。随后的6月,真凶落网,并主动交待了犯罪经过。这惊动了有关部门。随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派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魏清安一案进行复查,如今回顾26年前的洗冤实录,仍让人心情复杂…… 1983年1月25日下午,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村民刘某被强奸; 1983年3月5日,警方安排被害人辨认作案者,魏清安被误认; 1984年5月3日,魏清安被核准死刑,当日被执行枪决; 1984年6月,真凶田玉修落网,主动供述了强奸刘某的犯罪事实。随后,当地公、检、法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了历时八个月的复查; 1986年3月26日,河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魏清安一案的复查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即开始调卷审查; 1986年七八月份,中央政法委和“两高”派出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赴河南对魏清安案件进行最后复查; 1987年1月2日,“两高”联合发出关于魏清安案件的批复,认为原以强奸、抢劫罪判处魏清安死刑,实属冤杀,应予平反。 法治周末记者 郭国松 正是初夏时节,《法治周末》记者从郑州驱车一路向西,寻找一个26年前因“强奸罪”而被处决的人———魏清安。 除了魏清安这个早已不在人世的名字,我们并不知道他的家人。 汽车来到魏清安生前居住的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村口时,我们就开始打听:“知道一个叫魏清安的人吗?”“知道,被杀20多年了。”住在马路边的一户人家,两个看起来60多岁的老人用手指着斜对面的一栋房子,“魏清安的父亲就住在那个房子里”。 如同每个农村家庭一样,魏家居住在一个面积不大的小院子里,一栋朝南的平顶房子稍大,紧挨着朝西方向的房子略小,显得非常破旧。 魏清安的父亲魏有捞迎了出来。老人个子不高,虽已75岁,但身体很硬朗。 在杂乱无章的客厅里坐下,当地朋友用河南话介绍说:“这是外地来的记者,想了解魏清安的案件。”“都20多年了……”老人刚一开口,便哽咽得说不出话来,坐在一旁的老伴也跟着伤心落泪。 一晃过去了将近30年,第一次有记者前来调查魏清安冤案,我们的提问尽管小心翼翼,却不可避免地勾起了老人无限的伤感。 刑场上大声喊冤 1983年1月25日,正值春节前夕,中原大地寒气袭人。 那天下午,邻居魏天续(音)家正在盖房子,从本村请了很多人帮忙,魏清安也在其中,他与几个年轻人轮班拉土。 由于妻子临盆在即,魏清安不放心,趁拉土换班的间隙,不断地来回跑。下午5点,魏清安又一次回到家,他看了看妻子,便躺在床上睡着了。大约20分钟左右,村里兽医魏玉民来家里给猪打针,魏有捞叫儿子起来帮忙。魏玉民打完针离开时,太阳已经下山。 就在下午5点左右,与干沟村相邻的西南岭村发生了一起拦路强奸、抢劫案,女青年刘某被一名20多岁的陌生男子强暴,并被抢走了手表和手提包。 案件很快在附近村里传开了,人们议论纷纷,作出各种猜测。 案发一个多月后的3月5日,干沟村的所有年轻人被通知去开会。魏有捞说,当时村里干部只是说年轻人都去开会,具体开什么会不知道。事后大家才明白,原来所谓的开会,其实是警方为了让被害人辨认作案者而故意安排的。 魏清安也被通知去“开会”。他就这样离开了自己的家,留下一个刚满月的女儿,再也没有回来———被害人刘某看了一眼魏清安,对现场的警察说:“看长相像是他,个子好像低了点。” 审讯时,魏清安不止一次地申辩说:“肯定认错人了,我脸上有一块疤,还有一个红痣,案发那天我的左手受伤了,包着纱布,当时喉咙疼得厉害,说话的声音不一样……” 魏清安的所有辩解都是徒劳的。至于他是在什么情况下承认强奸、抢劫刘某的,至今仍不为人知。唯一的线索是,魏清安被处决后,家人从看守所取回他盖的被子,拆洗时,发现被子里面缝了一个魏清安手写的纸条:“爸、妈,我对不起你们,我没有作案,他们非让我交代,打得受不了,我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说……” 魏有捞还记得,当时有好几个警察到家里搜查,最后搜到一个提包,说作案时抢走的就是这个包。“我跟他们说,这是我开会发的奖品,上面印的还有字,怎么成了抢来的包呢”? 魏清安被抓走后,魏有捞去找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我跟他们说,绝对不可能是清安做的,他当天一直都在给邻居盖房子拉土,很多人都可以证明,他根本没有时间去作案!” 案件到了法院,魏有捞从邻近的偃师县请了律师,但法院不让参加辩护。魏有捞没办法见到身陷囹圄的儿子,只好反复向审判长交涉:“这可是人命关天哪,不能随便判,能不能判个死缓,人不杀,先挂着,如果确实是他做的,我连尸体都不收,俺一家人丢不起这个脸。” 魏清安到底是怎么判决的,家人不仅没有得到任何消息,而且从未看到判决书。 《法治周末》记者经过调查获悉,魏清安强奸、抢劫一案,由河南省巩县(现为巩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巩县法院以强奸、抢劫罪,一审判处魏清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984年5月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魏清安当日被执行枪决。 据有关人士证实,判决书下达后,魏清安拒绝签字,要求法院出示他作案时穿的衣服、鞋子等证据。在当天行刑时,魏清安大声喊冤:“这个案子天长地久,总有一天会弄清楚的……” 魏清安在刑场喊冤后,现场负责人下令暂停执行,紧急请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管领导。这位领导提出,从被害人阴道内提取的分泌物,经化验与魏清安血型一致,说明判决不可能错误。 最终,时年23岁的魏清安被处决。魏有捞被通知去收尸时,才知道儿子已经被处决了。 真凶在一个多月后落网 魏清安临刑前的预言很快变成了现实———1984年6月,洛阳市公安局抓获了一名叫田玉修的盗窃犯(当时的法律尚无嫌疑人称谓),在被判处死刑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死刑复核,眼看就要拉去刑场了,田玉修向洛阳市公安局主动供述了他强奸、抢劫刘某的犯罪事实。 当洛阳市公安局向案发地巩县公安机关查证时,两地警方不禁大吃一惊———强奸、抢劫刘某的罪犯魏清安已经在半年前被处决,现在突然冒出一个田玉修,难道魏清安被冤杀? 案件迅速上报到河南省公、检、法高层,省委有关领导获悉此事后感到极度震惊,省委政法委决定成立由省检察院牵头,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派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魏清安一案进行复查。 现已退休的王绳祖首先接受了《法治周末》的采访。当年,他是河南省检察院刑事检察处处长,案件的复查工作基本上由他负责。除此外,当时的调查组成员还包括:时任省检察院检察员王连珠、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刘怀珍、省公安厅处长葛中玉等。 对于调查组来说,深入此案的第一道关口是对魏清安和田玉修两人口供的甄别。在几乎所有的关于作案过程的审讯笔录中,魏清安的供述很详细,甚至连细节的描述都与案发现场完全吻合;而田玉修的供述却显得很粗,有些地方与受害人的说法不一致。 到底相信谁的供述呢?在一个口供还是主要证据,且口供处于案件的核心地位的刑事司法年代,要想排除口供是非常困难的。 河南省高院有关领导据此提出质疑,如果不是魏清安作案,为什么他交代的作案情节能够如此细致,与现场完全吻合?如果是田玉修作案,为什么他交代的作案过程含糊不清,不少细节与现场存在出入? 这当然是一个问题。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和参与调查的王绳祖、王连珠两位检察官在事前阅卷时已经发现,魏清安的供述表面上看起来很详细,与受害人的证言和现场勘查高度一致,但魏清安的供述极不稳定,在11次审讯中,五次作了有罪供述,另外六次又推翻了供述。其中,有三次笔录记载,魏清安从审讯一开始就拒不承认,最后两次则完全不承认作案,要求公安机关拿出他犯罪的证据。 作为检察官,他们从内心里隐约作出判断,这可能是案件侦查机关逼供、诱供、指供的结果。但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这种主观推测只会引起更加尖锐的矛盾。所以,他们必须寻找证据。 从关键物证上打开突破口 案件发生在傍晚时分。受害人刘某正骑着自行车往家走,冷不防被一个同样骑自行车的陌生男子撞倒在地,自行车受损,两人争执起来。男子表示帮她修理自行车。恰在此时,过来一位外村人问路。待那人走远后,男子凶相毕露,将刘某拖至附近一间废弃的水泵房强奸,然后抢走了她的手表和手提包等物,骑上自行车逃之夭夭。 时任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赵文隆与王绳祖等人一起,先后两次来到案发地点实地察看,发现水泵房位于野外,是一间没有门窗、四面透风的破房子。赵文隆提出,重点查找罪犯作案时所骑的自行车、所穿的大衣、皮鞋的下落、被抢手表的去向、魏清安有没有作案时间等事实。同时要查清魏清安是在什么样的情况和环境下供述的,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调查组发现,在自行车、大衣、皮鞋、手表的来历和去向上,魏、田两人的供述差异较大。于是,调查组决定从本案的几个关键物证上打开突破口,对魏清案和田玉修分别供述的物证下落逐一追查,以判断两人供述的真假。 第一个物证:自行车。魏清安供述说,他当天作案时所骑的自行车是从邻居李秀荣家借来的,后来又说是从另一个邻居魏田胥那里借来的,是魏田胥的亲戚放在他家的自行车。而自行车到底是什么牌子,魏清安表示记不得了。 调查组找到了李秀荣和魏田胥,两人均证实,魏清安没有向他们借过自行车,以前的办案人员未向他们了解这一细节。 调查组提审田玉修,他供述说,作案那天骑的是一辆“双喜牌”28型自行车,该车是他作案前不久从洛阳市郊区铁路护路队偷来的。当天强奸、抢劫刘某后,他骑着这辆车逃到附近的偃师县城,顺手丢弃在一个理发店的外墙边。 理发店的员工向调查组证实,当时确实有一辆被丢弃的自行车,被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送到了公安局。调查组带着田玉修,在公安局院内的一大堆自行车中辨认,他当即认出了作案时使用的那辆“双喜牌”28型自行车。 为了进一步确认田玉修口供的真实性,调查组将当初现场勘验提取的自行车车胎痕迹证据与该车花纹比较,二者完全一致,证明案发现场遗留的自行车痕迹就是田玉修所骑的这辆自行车。而魏清安关于此车的来历等口供系编造。 第二个物证:手表。魏清案供述:他将刘某强奸后,又抢走了她佩戴的手表,然后将其卖到洛阳,至于卖给了什么人,已经记不清楚。 田玉修的供述则非常详细。在实施强奸行为后,田玉修将刘某的手表抢走,一直戴在手上。田玉修乃吃喝嫖赌、杀人越货之徒,罪恶累累,他一路流窜到郑州,又去嫖娼,最后却没钱“埋单”,被卖淫女扭送到郑州市大同路治保会,那块抢来的手表被治保会没收。 调查组循线找到治保会工作人员,追查手表的下落,从治保会一路追到派出所,再到辖区公安分局,发现这里有很多收缴来的赃物手表。调查组带着受害人前往辨认。 受害人刘某说,手表是几年前姐姐结婚时姐夫送给她的礼物,“广州”牌,曾到镇上一家修表店维修过。面对公安分局库房内历次办案收来的各种牌子的手表,刘某认出了她的“广州”牌手表。 带着手表,调查组在刘某的引导下,找到了那家手表维修店。修表师傅拿过手表说,他有个习惯,凡是他维修过的手表,都要在手表后盖内部做一个三角形记号。师傅将手表后盖打开后,发现果然有个三角形记号。 上述情节表明,魏清安供述查无实据,而田玉修所言完全真实。 第三个物证:大衣。受害人刘某证实,当时强奸她的男子身穿大衣。魏清安的口供称,那天他去自家田里浇水,由于天气很冷,他从邻居魏镇豹那里借了一件大衣,作案时穿的就是那件大衣。 调查组来到魏镇豹家里,证实这是一个虚假的供述,因为魏镇豹根本没有借给魏清安大衣,况且案发那天魏清安在帮邻居拉土盖房子,怎么会去自家田里浇水呢———这个细节表明,原办案人员是多么的轻率,否则,稍加核实就能发现问题。 对于大衣的来历,田玉修的供述就像讲故事一样生动———田本是洛阳偃师县人,平时住在巩县回郭镇柏玉村,与魏清安所在的干沟村相邻。有一天,他路过附近的一个村,两个农民正在打架,其中的许某将大衣脱下来,让田玉修给他拿着。就在两个农民打得不可开交时,品行卑劣的田玉修趁机带着大衣跑了。在郑州嫖娼时,大衣和手表一样,都被大同路派出所暂扣。 好在时间不久,调查组让大衣的原主人许某从大同路派出所收缴的一批大衣中辨认,他很容易找到了自己的大衣;再让田玉修辨认,他确认这件大衣就是当时作案时所穿的大衣。 第四个物证:皮鞋。由于案发现场是庄稼地,遗留的足迹表明,作案者脚穿皮鞋,且鞋底钉有铁掌。魏清安供称,他作案时穿的是一双三接头的皮鞋,鞋底钉了四个铁掌。同时,魏清安还画了一副鞋底花纹图,与案发现场提取的足迹花纹一模一样。 但是,经过认真调查,魏清安家从来没有三接头皮鞋,更没有在鞋底钉过铁掌。既然如此,魏清安为什么能够熟练地画出与现场完全一致的鞋底花纹呢?检察长赵文隆在一次有“两高”人员参加的讨论会上说:“这实际上是逼、诱、骗的结果,根本不可信。据我们调查,魏清安被关押期间,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对他进行罚跪、捆打、电警棍捅、车轮战、不让他睡觉等手段。更令人气愤的是,趁家人给魏清安送饭之际,在馒头内夹纸条,以魏清安爱人的口气说:‘局长叫你承认,你就按他们的意思说,承认就没事了’。” “至于作案现场鞋底花纹的痕迹,巩县公安局派了一个‘耳目’叫杨某,为获取证据,公安民警刘某将皮鞋痕画好后交杨某诱使魏清安照画,甚至在审讯时魏清安画不圆,还是刘某提笔代画的,这就是问题的真相。”赵文隆说,“如果没有事前准备,在座的各位谁能准确地画出自己的鞋痕花纹呢?因此说,画得越准确,可信程度就越低。” 再看田玉修的交代。他在作案后,将当天穿的皮鞋与他哥哥的作了对换。调查组几经查找,终于在山西的一个煤矿找到了田玉修的哥哥,证实田玉修交代属实,兄弟俩人对皮鞋外观的描述与现场相吻合。 至此,魏清安被冤杀的事实已经毋庸置疑,剩下的只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纠正、有关部门进行善后赔偿的问题。 案件复查遭遇重重阻力 调查组历时八个月,基本查清了整个案件,确认魏清安强奸、抢劫一案系冤案,应当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纠正。 王绳祖说,当初立案调查时,虽然从上到下都表示支持,但后来的事实证明,那些所谓“依法办事,严肃查处”之类的表态,更多的是一种官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阻力重重,特别是魏清安一案的原办案机关,不仅不配合,反而有意刁难,为案件的复查制造了许多障碍。 以时任刑检处处长王绳祖为主的调查组起草了关于魏清安一案的复查报告,在省、市、县三级政法委和公、检、法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案情通报会上,原办案机关首先发难,纠缠一些枝节问题,试图否定调查结论。 王绳祖怒不可遏,要求与魏清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回避,“既然是省检察院牵头,那我们就要一查到底!” 无可奈何之下,时任检察院检察长的赵文隆只好进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协助,获得支持。1986年3月26日,河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魏清安一案的复查报告。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调卷审查,并会同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此案的问题。 大约在1986年七八月份,中央政法委和“两高”派出三名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赴河南对魏清安案件进行最后复查。 调查组首先听取了赵文隆等人的汇报,对其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公开辩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的陈燕麟提出,魏清安当初是由受害人秘密辨认出来的,为什么会发生错误呢? 赵文隆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辨认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而只是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手段。即便如此,本案中的辨认环节也显得太草率。案件发生于1983年1月25日,辨认是在3月5日,相隔40来天,辨认的准确性值得怀疑;魏清安脸上有个疤痕,还长着一个红色的痣,当时左手受伤,被纱布包着。这些非常明显的外貌特征,受害人从未提到,这是不正常的。 判决书认定,刘某被强奸的时间发生于1月25日下午5点5分。此时,一整天在为邻居魏天续拉土盖房的魏清安刚回家,躺下休息一会,正巧村里兽医魏玉民来家里给猪打针,他与父亲一起,给魏玉民帮忙。魏玉民提供的处方上记载的时间是下午5点21分。从魏清安家到案发地相距4公里,步行约需一个小时,骑自行车大约25分钟。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魏清安都没有作案时间。这些事实有很多人可以作证,但原办案人员既没有实地调查,也不听魏清安的辩解,凭主观臆断,草草定案。 而另一个在理论上很可靠的技术性问题,却出现了低级错误———刘某报案后,法医提取了精斑,经检验,精斑为“O”型分泌型,与魏清安血型一致。由于这项技术鉴定的支持,办案人员确认魏清安就是作案者。河南省高级法院在进行死刑复核时,除了魏清安的口供外,认为本案最为核心的证据,一是受害人的辨认,二是精斑的血型化验,是刑事科学鉴定,既不会冤枉好人,也不会放过坏人。在魏清安临刑前喊冤时,执行人员紧急报告省高院分管领导,这位领导就是以“这个鉴定不会错”为理由,最终下令执行。 但是,从侦查到判决,显然忽视了一个常识性问题。因为血型鉴定不同于DNA,后者可以达到99.99%以上的准确率,其鉴定结果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但血型鉴定不同,因为人的血型只有A型、B型、AB型、O型以及部分特殊类型,每一种血型都有巨大的群体。 魏清安一案的办案人员和审判机关的某些人开始还在狡辩,认为血型鉴定证明作案者就是魏清安。直到抓获田玉修,田的血型也是O型,使得一部分人在证据面前,终于意识到此前对魏清安一案血型鉴定的常识性错误。 终于获得平反 在重重阻力下,魏清安冤案的再审程序拖延了将近三年。1987年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魏清安案件的批复:你们汇报请示的魏清安一案,经我们共同阅卷和核查,认为原以强奸、抢劫罪判处魏清安死刑,实属冤杀,应予平反,并做好善后工作。 据此,河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魏清安无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巩县法院(83)刑一字第98号判决和郑州市中级法院(83)刑二字第177号判决,宣告魏清安无罪。 有关部门就善后赔偿等问题征求魏清安父亲魏有捞的意见时,他没有提出任何过分的要求。“我当年就跟他们说,你们看着办吧,孩子也没有了,咱总不能拿孩子换钱。”魏有捞提出了30000元赔偿要求,最后给了他33000元。同时,有关部门给魏清安的妻子、女儿以及他的一个弟弟共3人解决了农转非户口。 善后工作结束后,时任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赵文隆主持本院、郑州市、巩县三级检察院负责人会议,总结魏清安冤案的教训,决定对造成此案的相关责任人立案查处。 http://news.qq.com/a/20100721/000016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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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王华元与南都往事

  王华元案的法治悲剧在于,他在任时可以通过权力控制南都案的最终判决,使受刑者无法申诉;当他自己走上被告席,亦只能低调接受审判,难获司法程序的完整与透明。 王华元与南都往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2日12:22  《财经网》     《财经》实习记者 胡剑龙   涉嫌受贿771万余元,另有895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这是继广西李思潮之后、中国第二位落马的省级纪委书记王华元所面临的指控。   2010年7月14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法院一审王华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王的犯罪细节横跨其1998年至2009年担任广东省纪委书记、浙江省纪委书记期间,主要集中在广东任内。   11年高调反腐,11年自身糜烂。王华元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者,曾主管禁赌工作,却受“公海赌王”连卓钊邀请“多次到境外赌博”,其一次赌博输掉150万元,即由连卓钊与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刘友君各代为支付50万元,另有商人付给刘友君150万元获得结识王华元的机会。   但公众更关心的,是这11年当中,因王华元之手而发生的一桩公案——“南方都市报系列案”(下称南都案,参见《财经》2004年第6期“南都案一审开庭”、第11期“南都案出现显著变数”,2008年第4期“喻华峰减刑出狱”)。   曾因2003年报道孙志刚之死、SARS疫情而声名鹊起的《南方都市报》(下称南都),却在同年迎来针对其高管的集体整肃。2004年6月15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南都案终审判决,确认了一审的定罪,但量刑略有减轻:南都原总经理喻华峰的量刑从有期徒刑12年改判为8年;上级主管单位南方日报原调研员李民英从有期徒刑11年改判为6年。同案的南都原总编辑程益中、原分管财务的副主编邓海燕被广州东山区检察院以“不予起诉”释放。   这场充满瑕疵的司法审判,权力如影随行,而彼时主管这一领域的广东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王华元上下其手,并借用各方钳制媒体之势力,成为南都案的主导者之一。此案一度引起经济学家、法学家的大声疾呼,更有老干部出面斡旋,均无改最后审判。   如今喻华峰、李民英均已出狱,而权倾一时的王华元却身陷囹圄。数年后将两种命运轨迹重叠置于阳光下透视,一场悲喜剧清晰可辨。而王华元案的法治悲剧在于,他在任时可以通过权力控制南都案的最终判决,使受刑者无法申诉;当他自己走上被告席,亦只能低调接受审判,难获司法程序的完整与透明。   王华元之手   南都案发端于2003年6月,与该报有业务往来的300多家广告客户被问讯。当年12月18日起,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分管南都的社委李民英、南都原总编辑程益中、总经理喻华峰及财务主管邓海燕先后被带走调查。   创办于1997年的南都系中共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的子报,其2000年利润额取得突破后,行文大胆,批评性报道渐成中国报业一景。   王华元于2002年3月擢升为广东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成为省委的实权人物。他从原省政法委书记陈绍基手中接受了政法系统权柄,数年之后,他们于同日落马。   相比王华元的前任陈绍基,南都前总编辑程益中告诉《财经》记者,“陈绍基为本地官员,且与南方报业许多同事是中山大学校友,虽然冲突不断,但处理时有所顾忌。而王华元下手非常狠。”   行伍出身的王华元,把南都的“批评报道”视为对其个人权威的冒犯和挑战。如2002年7月25日发表的《16岁少女被绑入淫窟九昼夜》,省公安厅认为报道系编造,南都于7月29日向时任广东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王华元汇报,此后作出检讨。   时任南方日报报业集团要职的一位领导告诉《财经》记者,孙志刚案之后,在整顿南都的立场上,王华元逐渐与广州市政府站到一起。“严肃处理”甚至成为王的口头禅。   2003年4月25日,南都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报道了湖北青年孙志刚因无暂住证而被收容致死,导致广州数名党政系统官员被法办。“孙志刚案出来之后,广州市反弹比较大,认为南都对广州市有成见,市里的领导也萌生了要整顿的念头。”上述领导告诉《财经》记者。   在当年年底三个月间,王华元至少三次批示南都相关报道:   ——10月9日,南都向王华元汇报当月的两起失误报道之后,王作出批示:建议报社的同志认真对待这些问题,屡教不改的要严肃处理。   ——12月23日,南都报道一起治安事件引起珠海市委的不满,王华元的批示异常严厉:“请南方日报也查一下,珠海市委办的报告是否属实,如果果真如此,这种报纸的导向工作是严重问题,不能不了了之,建议严肃处理。”   ——12月,广州市政法委向省政法委汇报喻华峰案的情况,王华元作出批示“一查到底”。由此,12月17日下午,广州市检察院再次找喻华峰谈话,到当晚11时,要求南方日报纪委对喻华峰实行“双规”,被拒后,第二天凌晨喻华峰被检察院带走。   南都案发生之后,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核心领导曾面晤王华元,向其作解释。王华元毫不留情面,“你别解释了,你注意,我现在是不会搞到你头上的,但是你一定要记住,一定要把喻华峰这个腐败分子揪出来,一定要支持。”   2004年2月3日,在省直厅级干部参加的全省纪检工作会议上,省委书记讲话期间,王华元抢过话筒对南都案定性,“南方都市报领导班子私分公款”。   4月中旬,前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省委书记吴南生、林若,联名向时任广东省委领导写信获得批示,而王华元将这一批示理解为“主要是依法办案”。“南都案发展到后期,在海外引起很大的反响,三位老省委书记出来撑腰,加上省委有领导持不同意见,给他(王华元)造成的压力非常大,但是他还是一意孤行。”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   2004年3月19日,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一审认定喻华峰贪污南都职工奖金10万元,向李民英行贿80万元,以贪污和行贿两项罪名判处喻华峰12年;李民英因受贿罪被判刑11年。就在宣判前几小时,身在四川的程益中于凌晨被警方刑拘,理由是“涉嫌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刑事拘留”。   同年6月15日,喻华峰、李民英案二审宣判,喻华峰和李民英的刑期分别减至8年和6年。两个月后,程益中、邓海燕无罪释放。   掌权者与南都案若即若离的关系,亦表现在处理南都案的后期。如该案二审宣判后的一周内,时任广州市委书记林树森以及主管政法委的副书记张桂芳,专程慰问南都案办案人员和主审喻华峰案二审的法官。而负责南都案一审的审判长和审判员在案后得到提拔。   在南都案接近尾声之时,2004年10月21日,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决定对程益中涉嫌贪污一案不予起诉。同一天,在越过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党委后,王华元通过广东省属机关纪委下发“粤直纪工决【2004】29号文”,对程益中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程益中作为处级干部,并非省管干部,如此越级处理在广东尚属首例。   而五年之后,2009年8月,中央纪委对王华元开除党籍和公职。   两种命运   针对王华元案的一审突然而低调,被最高法院指定管辖的山东省枣庄市中院,首次迎来如此高级别官员的审判,当日对法院进行了多重封锁。   在7月14日的一审中,仅中央专案组、当地政法系统干部、新华社记者及王华元的女儿获得旁听机会,而同案被查的王华元之妻仍在羁押中。   王华元被指控的771万余元财物贿赂,主要来自“公海赌王”连卓钊、中洲集团董事长黄光苗、联美集团董事长苏壮强。此三人均为潮汕人士,均拥有香港身份。这在一定程序上串联起同为潮汕人的原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问题首富黄光裕,以及有“南粤政法王”之称的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南都案发生的2003年,时任广东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的王华元,还要求自己的下属:因为自己不严格,别人就不严格;自己松一尺,别人就松一丈。要过好金钱关、美色关、权力关,要知足常乐,安于清贫,做好工作。   2004年3月南都案一审判决,2004年10月越级开除程益中之时,王华元对应着接受了两笔贿赂,并有一次出境赌博经历。   《财经》记者获知,连卓钊同为陈绍基、王华元的行贿者和检举人,而连卓钊与郑少东、黄光裕早年即已相识,相互扶持,独步一方。在短短20天内,陈绍基、郑少东和王华元先后在重庆、西安、枣庄三地走上审判席。庭审信息均由新华社发布,寥寥数语。据相关法院工作人员透露,因案件敏感,有关审理的保密措施“前所未有”。   接近案件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王华元、陈绍基的庭审均被压缩在一天之内,其辩护律师基本由上级指定,不仅难获得足够的辩护时间,且庭审过程难言透明。   而南都案当事各方的命运,也因2006年王华元调任浙江省纪委书记而峰回路转:省纪委书记原则上不兼任省委副书记,王华元实则削权;李民英、喻华峰则均因减刑在2007年和2008年相继出狱。   “我不会放弃在法律途径内寻求对案件的重审机会,我会继续申诉。”狱中的喻华峰并不委靡,他学习英语、阅读书籍,并担任《番禺监狱报》责任主编;出狱之后他多次发起申诉。但均石沉大海。   在法庭上的王华元,对检方指控的收钱事实均已承认,但对部分因“谋利而受贿”的指控持异议,比如其为广东商人陈忠良等人提供的帮助并非职权范围,仅是依托其地位与人脉。但法庭上提供给他的辩护时间,无法完整地就此展开。   “当媒体能自由旁听并报道王华元的庭审,充分表达他的辩护意见,无论司法实践还是程序正义,都不枉南都之蒙难历史。但现实却是悲剧。”数年来持续关注此事的一位人士说。   此刻王华元困于秦城监狱的方寸监所,正在等待或将刑至死缓的判决,而程益中们则已投身未竞的事业。   本刊记者陈晓舒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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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法院“斗法”,诠释了一个段子

   法官冯缤穿着法官服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上访”    冯缤是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他的妻子胡敏是该院雇用长达十年的“临时工”。    2008年,当地政府要求清退“临时工”,人民法院不顾《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把冯法官之妻给打发回了家。懂法律的冯法官可不干,就与人民法院玩起“斗法”游戏。    一开始,冯法官拿出了《劳动合同法》,给人民法院“讲法律”。人民法院拿出政府文件,要他服从大局,给冯法官“讲政治”。    冯法官的“讲法律”,败给了人民法院的“讲政治”。无奈之际,冯法官到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喊冤。见冯法官去上级法院“闹访”了,孝感中级法院指责他穿着法官制服喊冤影响湖北省法院的形象,于是,又给冯法官讲起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最后“依法”免除了他的助理审判员职务。    冯法官与人民法院的这起“斗法”游戏,诠释了网上流传的一个段子:你跟他讲法律,他就跟你讲政治;你跟他讲政治,他就跟你讲民意;你跟他讲民意,他就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他就跟你讲法律。    一个讲法律的法官,最终败在了讲政治的人民法院手下,这难道仅仅是法官个人的不幸吗?司法公信力之所以难树立,这场“斗法”游戏给了最好答案。   附: 湖北孝感称穿法袍上访法官以打人方式闹访    湖北孝感中院副院长称上访法官影响法院形象    湖北穿法袍为妻维权法官被免职续:考虑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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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民“敲诈勒索”公安局,案件竟由“受害者”侦办

    在网络上看到一起“敲诈勒索”案件的一审判决书。     这起敲诈勒索案件可不一般,被告人是一个中年农村妇女,也是另一起伤害案的受害人,还是一个多年的访民。     而本案的“被害人”,即被敲诈勒索对象,更是非同一般,它是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     被告人张小艳,是河南省鹿邑县赵村乡胡山行政村吴庄村人,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9月19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09年10月2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小艳以本村吴顺学及其家人于2004年11月将其右眼打成“重伤”(该重伤鉴定不合法)为由,多次到省委、省政府、省政法委鹿邑专项执法巡视组缠访、闹访,2009年3月份“两会”期间,被告人张小艳又到省委、省政府上访,要挟赵村派出所,如果不给她买家具和补偿款,就去北京上访,赵村派出所为搞好稳控工作,给被告人张小艳购买大床一张、小床两张、写字台一张、三斗桌两张、大站柜两个、长虹21彩电一台、晨佳洗衣机一台,共计6350元及现金17000元。2009年5月11日、2009年8月5日被告人张小艳又以去北京上访作要挟,向鹿邑县公安局索要现金计6000元。被告人张小艳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小艳辩称,2004年的时候,我与吴顺学家发生纠纷,吴顺学一家人到我家打我与打我丈夫,吴顺学的儿子吴守领用手扣往我身上乱打,吴守领的兄弟又拿个木掀拍我一下,我当时就昏死过去了,俺两口被打的不能动。第二天他们又十四个人来俺家把俺的所有东西砸毁完了。我的伤周口市公安局鉴定为轻伤,吴守领在鹿邑县公安局作了假轻伤鉴定。后来,我的右眼彻底看不见了在上级检察院和公安局的要求下,由公安局委托郑州大学一附院作了医学鉴定,后来我和派出所的人委托省高级法院正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重伤”。重伤鉴定出来没几天,吴国杰就去投案自首,但只是治安拘留了五天,我不服,我想让派出所给我处理,就去巡视组、省信访局、省人大反映情况,“两会”期间我哪里也没有去,也没有去上访。我没有给公安局、派出所要任何东西,那些家具是派出所送来的,但那是凶杀包赔给的,吴顺学亲自去我家卸的家具,给公安局、派出所一分钱也没有要过。公安机关没有按程序给我处理案件,我不可能敲诈公安机关,我没有犯罪,请求公正判决。     辩护人严保才律师辩称:起诉书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张小艳无罪,被告人上访是有原因的,是有关部门没有依职责处理好张小艳反映的情况,张小艳系合法上访,没有违法性,只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访,没有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存在,公诉机关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张小艳犯有敲诈勒索的事实存在,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辩护人吴浩(张小艳丈夫)辩称:此案事实纯属诬告,是在打击报复我们,敲诈勒索的事实不存在,我们夫妇是真正的受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小艳家与同村吴顺学家因琐事发生打架,吴顺学之子吴守领经鹿邑县公安局鉴定为轻伤,被告人张小艳经周口市公安局鉴定为轻伤,吴守领、张小艳先后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提请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对二人批准逮捕,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对二人均未批准逮捕。被告人张小艳对其轻伤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鹿邑县公安局先后委托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正诚法医临床鉴定所对张小艳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08年8月27日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小艳右眼盲属重伤范围。鹿邑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认为,河南省正诚法医司法鉴定所虽然对张小艳的伤情作出了重伤鉴定,但鉴定意见模棱两可,对此重伤鉴定不予以采纳,并认为此案已案结事了,张小艳的丈夫吴浩出具有保证书,对此案不再追究对方任何刑事、治安责任。被告人张小艳多次到省委、省政府、省政法委鹿邑专项执法巡视组缠访、闹访,2009年3月份“两会”期间,被告人张小艳又到省委、省政府上访,要挟赵村派出所,如果不给她买家具和补偿款,就去北京上访,赵村派出所为搞好稳控工作,给被告人张小艳购买大床一张、小床两张、写字台一张、三斗桌两张、大站柜两个、长虹21彩电一台、晨佳洗衣机一台,共计6350元及现金17000元。2009年5月11日、2009年8月5日被告人张小艳又以去北京上访作要挟,向鹿邑县公安局索要现金计6000元。     一审判决书中,列举了相关的证人证言,这些证人证言,都是由“被害”单位——鹿邑县公安局侦办取得,证人则是鹿邑县公安局领导和警察、信访办人员,还有殴打张小艳的吴某证言。    2010年5月14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小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些年来,民众因为上访反映问题要求赔偿,被判敲诈勒索罪的案件发生过很多起。但象张小艳敲诈勒索案那么荒诞、离奇也并不多见。    张小艳案件离奇之处在于,她的重伤是公安局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且这家司法鉴定机构是合法设立,公安局凭什么不认定鉴定结果?如果不认定鉴定结果,为何不再委托其他鉴定机构作鉴定?    受到重伤害的是张小艳,公安局凭什么以她丈夫的保证,就不追究凶杀的刑事责任?    吴家带着十几人到张小艳家砸家具等物品,显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公安机关为何对他们不进行处理?    张小艳遭殴打,家中财物被砸毁,在得不到公正处理情况下,她去向上级机关反映何错之有?    赵村派出所出于“稳控”的需要,给张小艳家送去家具等财物,怎么就成了被敲诈勒索?    设问一下鹿邑县公安局,在处理张小艳人身遭殴打、财物被毁案件中,如果执法真正做到了公平与公正?为何还要担心她去向上一级机关投诉?      这起案件更为离谱和荒唐的是,鹿邑县公安局作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作为本案的“被害”者,竟然自己向自己报案,自己给自己侦办,自己给自己作主,既不回避也不避嫌,就将张小艳拘捕、审讯。如此执法,还有公正可言吗?     鹿邑县公安局是本案“被害人”,与本案被告人张小艳存在利害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本应主动回避案件侦办,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局管辖。但是,他们就是不避嫌,不顾法律程序,自己“被害”了,自己来办案。     这个程序上严重违法的问题,不仅鹿邑县公安局是知道的,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也是清楚的,鹿邑县人民法院更是明白的,为何公检法三家都要装糊涂,不顾程序问题而把案件下去呢?     很遗憾的是,辩护律师也没有指出办案程序上的严重错误。不知辩护律师是没有发现,还是发现了不敢指出?辩护律师虽然是由法援中心指派,但既能担任了被告人的律师,应依事实和法律,敢说敢辩,维护好被告人合法权益,不能出于“自保”而沉默。     由张小艳一案,让我想起山东省滕州市访民潘月美“敲诈勒索”案件。潘月美也是因为一起伤害案件,多年来一直在上访反映公安局和法院处理不公问题。后来,由当地维稳中心给了一笔困难补助款,要求她不再去上访。但是,潘月美仍然依法进行申诉。最后,滕州市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她欲敲诈勒索法院五十万元。潘月美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将案件移送给报案人也是本案“被害人”——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下后,潘月美儿子给我打电话,请我与济南市的律师共同担任他母亲辩护人。当时,因我要去外地出差,无时间办理潘月美案件。我告诉潘月美儿子,滕州市人民法院不能审理本案应回避,赶紧叫律师提出管辖异议要求他们回避。我还就潘月美案件写了几篇质疑博文,我们的主管部门打来电话要我别去“炒作”。我说,这哪是我在炒作,乱“操作”的是法院,法院不可能不知道,自己要回避案件审理,是他们故意不避嫌呀!后来,潘月美案件移送给了另一家法院审理,但她还是被判了两年有期徒刑。     据网上消息称,张小艳一案判决后,她丈夫带小孩子来北京上访了。如此办案,人家怎么可能不上访呢?   不知,张小艳是否提起了上诉,也不知二审法院是否作出终审判决?但愿,这起离谱、荒唐的敲诈勒索公安局的案件,能够依法得到改判。    附: 滕州访民“敲诈”法院——六旬老太是否被“钓鱼”… 66岁女访民“敲诈”法院五十万元被判刑二年 法院和政府,咋成了老太太敲诈的对象? 敲诈市长助理、诽谤法院院长案,办案程序很… 上访申诉要赔偿,咋就成了敲诈勒索法院? 愿访民“敲诈法院案”的荒唐事件不再发生 沧州多名农民进京上访 被指敲诈法院或政府… 一农民为举报村委会上访3年,被指控“涉嫌敲诈勒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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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具了!

今天下午打了一会儿篮球,顺便跳起,双手吊在一根树枝上,想来一个引体向上。结果,你知道的。长肚子的代价就是,自己拉不动自己。痛苦万状地,杯具了。   本周六下午有一场足球练习赛,据说是为了备战律协的一个什么杯的,事务所的同事,加上我大学一个同学加盟,那时,很远就能射的,现在估计射了不会很远的。见过40岁的球星?   昨日有同仁告诉我,律协准备要修改章程,会长要改为5年一期。上周也有同仁问我,为什么不做点什么。我旗帜鲜明地支持律协改革,但是认为5年一期太短了,50年一期比较好,至少会长将被迫年轻化,你想想,要活50年啊。至少要选个80后吧。而且,一劳永逸,从此,我们不必再开什么会,举什么手。傻逼。谁当不都一样。每年3000万元以上的纯收入,不会花?我教你。我的建议的另一好处是,不用再把律协章程规定的不得连选连任,给改了。据说,这也要改。50年一期,不用连任,一期届满都杨振宁了,有力气的,娶个二十几的,再有余力,基本上是神仙了,估计可以直接到仙界做会长,何必来律师圈里混了。   传说日本人、美国人的律师协会会长都是一年一届,靠,这是对会长寿命没信心,也是对领袖个人魅力没信心,离开领袖,地球那会转啊。   在此承诺,如果律协修改章程为会长50年一任,我将集资举办一个“50年会长杯”打弹子黄金比赛,提前庆祝会长胜利届满,因为我估计我看不到这位会长卸任了,是杯具,不过,想做不必被律师代表们代表我投票选了又选,该方案,节能、环保,低碳。   最后说一句,上海律协的章程,原本是全国最先进的之一,——-。唉。改革,是好事,但不要往回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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