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纵横

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重庆市法律界各位同仁:   一年多来,我一直想写一封公开信与各位交流一下关于重庆“打黑”的看法。不过考虑到自己在博客等媒体上对于某些事件已经作出过不少评论,担心“说三道四”,饶舌惹厌,也就作罢了。但是,最近重庆的某些走势令人颇感焦虑,如鲠在喉。在我看来,在这座城市里所发生的种种,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作为一个法律学者尤其是一直参与司法改革的学者,我觉得,公开地把自己的一些困惑和批评意见发表出来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义务。   促成我写这封公开信的另一个因素是,重庆是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的所在地,是我魂牵梦萦的一座城市。1978年,经历了“八千里路云和月”,在歌乐山下的这座校园里,自己开始了此后的法学生涯。当年上学的时候,我们的老师们也刚刚从“十年浩劫”中备受压制的状态里回到校园,谈起文革期间无法无天、生灵涂炭的一幕幕,一些老师不禁泪洒讲坛。其实,我们这些学生也都是文革的亲历者,所以每个人都是何等地珍惜法学这门专业。我们憧憬着祖国法治建设的前景,盼望着能够早日投身到这桩伟大的事业中,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作出贡献,并下定决心,绝不让文革悲剧在这片土地上重演。   然而,时过三十多年,我们多么熟悉的这座城市里却发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是的,我指的正是已经持续两年多的“打黑除恶”(当然也包括“唱红”,不过“唱红” 这里就暂时不讨论了)。在整个“打黑”行动中,我们看到了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在轰轰烈烈地开展。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抓获“涉黑”人员近五千人。随之而来的是数百个“专案组”突击工作,以“重庆速度”批量化地逮捕、起诉和审判。文强案二审之前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的王立新法官的日记清楚地表明,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是如何不分彼此、联合办案的。不仅如此,所谓“大三长会议”几乎是公开地登堂入室。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开会协调,导致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了。各位同仁,你们不觉得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獨立的准则么?   在李庄案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分明看到,法庭基本的中立性已经荡然无存。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我相信主持审判的付鸣剑法官深知这种当面质证的重要性,因为你在西南政法大学的硕士论文研究的主题正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然而合议庭却拒绝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况且该案的七位关键证人均在重庆执法部门的羁押之下,他们提供的书面证词很可能出自于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诱,必须通过面对面的核查印证,才能让李庄究竟是否唆使相关人员做伪证等真相大白。然而,江北区法院——这是我当年大学实习的地方——却硬是仅仅凭借这些无法质证的所谓证词作出了有罪判决。   在该案二审时,出现了极其蹊跷的一幕:李庄由一审绝不认罪到二审时突然完全认罪。我们无力深究这戏剧性转变背后的影响因素,不过当法庭宣布由于李庄的认罪,将刑期由两年六个月改为一年六个月时,李庄明显表现出受骗后的屈辱和愤怒,他大声说:“我的认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据“经济观察网”2010年2月9日报道)。李庄的言辞表明,他仍然没有认罪。这样一来,依据他认罪因而减轻处罚的二审判决就被釜底抽薪了。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庭,必须立即宣布暂缓作出二审判决,查清李庄认罪是在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还是确有背后交易导致以认罪换缓刑。无论如何,既然李庄已经明确地拒绝认罪,二审合议庭需要在这一新情况出现之后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法官们确认一审所认定事实无误,那么就应该改为维持原判,而不是减轻处罚。当然,如果存在着警方和检察机关诱骗认罪的情节,法院也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妨碍司法的罪责。但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任由法警将正在怒吼的李庄拖出法庭,对于合议庭依据虚假认罪基础上的判决无动于衷。这又是为什么?   看得出来,围绕着李庄案的审判,重庆方面做足了“功课”。法学界也无法置身事外。庭审现场,有学者应邀旁听。12月30日的庭审持续到凌晨一点多。接近尾声时,在法庭楼上的一间可以通过视频直播看到庭审现场的会议室里,“有关部门”连夜召开法学专家座谈会。“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深夜被叫来参加座谈会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告诉《南方周末》,是重庆市政法委召集的。第二天,《重庆日报》便刊出了庭审纪实和学者们力挺这次审判、批驳李庄及其律师在庭审中所提出各项质疑的发言摘要。基层法院的一次审判,直辖市的政法委亲自主导,星夜召集学者座谈,市委机关报第一时间为之造势。面对这一切,若还有人相信这样的审判以及后来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的二审有一丝丝审判獨立、程序正义的意味,那实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   问题在于,假如没有法律界的配合,这一出出司法闹剧又如何可以顺利上演?参与者也许会辩解说,在目前的体制下,个人即便内心有疑问甚至抵触,但是你如何抗拒这种压倒性的支配力量?诚然,这是一件十分纠结的难题。但是,在消极顺从与积极迎逢之间还是有着清晰的界限。某些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检察官那种罔顾法律概念,创造性地为一些非法行为背书的行为,实在令人齿寒,也可以说是法律教育失败的象征。   这里还要特别表达对于重庆法学界某些学者的失望之情。如果说实务界由于身份困难而不得不听命于上峰的话,学者们却完全可以保持最低限度的獨立性。对于践踏法治准则的行为,也许你不愿意发表直率的批评,但至少还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世界不少国家的法律史表明,在维护法治基本准则方面,法律学界都承担着为实务界提供理论和知识后援的使命,同时也肩负着耶林所谓“为法律而斗争”的神圣义务。面对干预司法獨立、违反法律程序、损害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学术界需要作出清晰而坚定的批评和抵制。但遗憾的是,一些学界同仁不此之图,反而在一审判决尚未作出的时候,就在官方报纸上集体合唱,发表对于五个程序事项一边倒的言论。你们可以看一下随后网络上各方人士如何评论,给学界尤其是西南政法大学带来了怎样的声誉损害。我不明白,促使诸位做这样事情的动机究竟是什么?   最后,我要对重庆公安局王立军局长说几句话。2010年11月,你被西南政法大学聘为兼职博士生导师,我恰好也是母校的兼职博导(查简历,还获悉你也是北大法学院刑法研究所的研究员,足见我们的缘分不浅),所以这里不妨做些学者间的交流。虽然只是公安局局长,但由于重庆当局将“打黑”运动作为工作的重点,你的角色就特别凸显,可谓举足轻重。对于你主导的这场雷霆万钧的运动,我颇有一些担心。一是指导思想上如果存有净化社会的观念,结果可能是危险的。人性总有某些无从改变的特性,一个健康的社会也许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况且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过于重视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减损。   第二,尽管我们都痛恨黑社会,也赞成以法律制裁这类犯罪行为,不过还是要看到,黑社会在重庆能够发展到你们喜欢声称的那种可怕程度,那一定是我们的“白社会”出了严重问题。例如司法不彰,企业界只好依赖法外手段保证交易安全。打黑固然必要,但治本之策却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义的相关制度。   第三,假如政府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例如刑讯逼供,剥夺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甚至让那些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提心吊胆,朝不虑夕,势必会带来严重的后患。政府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令人产生某种不好的感觉,那就是“以黑制黑”,强权即公理。而且,过于严厉的惩罚损害了人们的平等预期,对国家心存怨恨的已决犯亲属以及将来出狱的人们将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会力量。多年来,很多非常恶性的犯罪的作案者都是此前“严打”中受到过于严厉打击的刑满释放者。你从事公安工作多年,对此一定有比我更多的了解。   第四,尽管在现行体制上,公安机关具有超越司法的强势,但是,你作为一个兼职法学博士生导师,我相信一定会理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警察权要受制于司法权;公安需要尊重司法权,要接受检察机关獨立的监督和审查,要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獨立性。其实,尊重獨立司法对于手握大权的人一样重要。文强在炙手可热的时候根本不会意识到这种獨立性的价值,但一旦沦为阶下囚,他也许幡然醒悟,深刻地感受到,没有獨立的司法,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   各位同仁,我在写这封信的时候,时时会想到死亡这件事。虽然相关数据没有全部公布,不过自从“打黑”以来,文强之外,在重庆还有不少人被判处死刑。人都不免一死,由国家公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毕竟是很重大的事情。在网上看到你们的城市组织市民唱“红歌”的图片,真是红旗招展,满目赤色。旗帜的颜色也是血液的颜色。“唱红”与“打黑”两者行为都以同样的颜色铺陈渲染,令人不禁产生复杂的联想。不过,无论是权倾一时者,还是屈辱偷生者,生命注定是朝向死亡的。那些死刑犯不过比活着的人早走一些时日。砍头和枪杀都会留下可怕的伤痕,不过,那却是一种无需治疗的创伤。古希腊伟大的戏剧家索福克勒斯对此看得很清楚,容我把他的诗句作为这封信的结语吧:   等冥王注定的命运一露面,   那时候,没有婚歌、弦乐和舞蹈,   死神终于来到了。   一个人最好不要出生;   一旦出生了,求其次,   是从何处来,尽快回到何处去。   等他度过了荒唐的青年时期,   什么苦难他能避免?   嫉妒、决裂、争吵、战斗、残杀接踵而来。   最后,那可恨的老年时期到了,   衰老病弱,无亲无友。   愿各位幸福,并致法治的敬礼!   2011年4月12日   附注:作者欢迎传统媒体和网络转载本文,尤其欢迎重庆市媒体转载,无需征求同意。   作者:贺卫方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4-14.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面对媒体揭丑,官方要有雅量 (1) 重刑主义者的立法幻象 (8) 谁在制造“捐巨款可免死”恶劣法治印象 (0) 计划生育与法治 (0) 西丰警方进京抓记者考验中国法治水平 (3) 社会平等是通往和谐社会的桥梁 (1) 狗说人话的时候 (2) 浅论中国古代法的特点和我国法治的现代化 (0) 法治流行年代 (0) 法治如何中国?——在“下乡”与“上访”之间 (0) 法治可以取代民主 (3) 法治与未来中国政体 (0) 法治、德治与德教的思考 (0) 法官被枪击泼硫酸——法治的问题? (0) 我国法治的致命软肋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1) 征“小姐税”已无资格称执法 (3) 建立法治市场经济有利于实现机会平等 (0) 尊重,并绝对服从警察的执法权 (1) 宪政、法治与民主 (0) 嫖宿幼女罪让人有切齿之恨 (3) 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建立社会主义现代政治制度 (0) 向你强征小姐税,你也只能洗洗睡 (0) 县政就是宪政 (0) 县委书记要封中央政法委的喉 (1) 区分法治与法律,《宪法》与宪政 (1) 公民精神与民主法治 (1) 从水门事件中解读美国的法制与民主文化优势 (0) 乌龙案件为何总陷于洗冤的泥沼 (2) 中国自由民主和法治的开端与挫败 (0) 中国法治倒退引发司法界焦虑 (2) 中国城市的一些绑匪般的执法者 (0) 中国不能实行有效法治原因 (0) “解散义工组织”中对法治的道德拷问 (0) “法治”的尴尬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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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未未面对的法律

  《人民日报》麾下的《环球时报》星期三(2011年4月6日)首次就艾未未被拘押发表社论,该社论说, 艾未未是近年来十分活跃的“行为艺术家”,也常被称“前卫艺术家”,是中國社会的特立独行者。他反艺术传统,喜欢出“惊人之语”和“惊人之举”,也喜欢在 “法律的边缘”活动,做一些普通人搞不太清楚“算不算法律上出格”的事。4月1日他出境取道香港去台湾,有报道称他“手续不全”,具体情况不详。由于艾未未喜欢我行我素,经常干“别人不敢干”的事,而且他的身边聚集了一些类似的人,他本人大概清楚,他很多时候离中國法律的红线不远,或许他喜欢这样的感觉。客观说,在如何对待他这样的人的问题上,中國社会的经验并不多,法律的判例也不多。但只要艾未未不断“往前冲”,他有一天“触线”是很可能的事。   但是,该社论没有说,艾未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哪条法律。   国际著名法学者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 1878-1949)先后担任过德国国民议会宪法制定委员会委员和司法部长,负责起草《保卫共和国法》、《关于陪审员和陪审法官补偿法》、《关于妇女任司法官与职业法官特准法》、《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等。   法的3种价值   根据拉德布鲁赫的看法,法的最高目的或价值数目限定在3种:个人主义的价值,超个人主义的价值和超人格的价值 —— 或者说:个人价值、集体价值和作品价值(Werkwert),还可以说:自由(Freiheit)、全体(Gesamtheit)和共同体(Gemeinschaft)。不过,作为法的可能目的,这3个价值之间是有冲突的。这3 个法的最高价值之间不存在科学上可加以证成的位阶。故此,立法者(当然也包括政治家)必须在其中作出抉择。   1946年,拉德布鲁赫在《南德意志法律家报》(Sueddeutsche Juristen-Zeitung)上发表《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一文,当时引起巨大的反响,这篇文章不仅仅非常清晰地确立了,拉德布鲁赫新获取的立足点,而且更主要的是,该文为当时的司法审判,提供了一个当下可实际操作的解决(众多疑难案件的)办法。其内容大体可作如下概括:在法律的不法与虽内容不正当但仍属有效的法律这两种情况之间,划出一条截然分明的界限,是不可能的,但最大限度明晰地作出另外一种划界还是有可能的:凡正义根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实在法制定过程中有意地不被承认的地方,法律不仅仅是“非正确法”,它甚至根本上就缺乏法的性质(Rechtscharakter,法的资格)。因为我们只能把法,也包括实在法,定义为不过是这样一种制度和规定,即依其本义,它们注定是要为正义服务的。按照这个标准衡量,纳粹法的所有部分,都从来没有达到过有效法的庄严地步。   五分钟法哲学   拉德布鲁赫的精粹短篇《五分钟法哲学》(Fünf Minuten Rechtsphilosophie,这篇文章当时曾在电台上播放过而影响广泛)比较集中概括地反映了他的思考。   第一分钟:对军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对法律职业人来说,法律就是法律。然而,当军人懂得命令的目的在于犯罪或违法时,他有义务和权利中止服从;但自从大约一百年前最后一批自然法学者从法学家群体中消逝以来,法律职业人就再也认识不到法律的效力和臣服法律的相同例外。法律之有效,只因为它是法律;而且,只要在一般情况下有权力来贯彻执行的话,它就是法律。对法律及其效力持上述观点(我们称之为实证主义学说),使法律职业人连同整个民族均无自卫能力,来抵抗如此专横、如此残暴、如此罪恶的法律。(作者按:此处指希特勒统治的“第三帝国”法律)它们最终把法与强权等同起来:哪里有强权,哪里就有法。   第二分钟:有人想以下一句话来补充或取代上述的一段话:凡对人民有利的,就是法。这意谓着:任性、背约、违法,只要对人民有利,就是法。这实际上是说:掌握国家权力者自认为对社会有益的事,獨裁者每一次的突发奇想和喜怒无常的脾性,没有法律和判决的惩罚,对病弱者的非法谋杀,如此等等都是法。还可能意味着:统治者的自私自利被当作为公共利益看待。故此,将法与臆造的或杜撰的人民利益相提并论,就把法治国家变成了一个不法国家(Unrechtsstaat)。不,不是必须声称,所有对人民有利的,都是法;毋宁相反:仅仅是法的东西,才是对人民有利的。   第三分钟:法意图趋向正义。正义不过是指:不管是谁,一视同仁。如果谋杀政治对手的行为被推崇,谋杀异类的行为被愿求,以相同的行为对待自己志同道合之人,而处以最残忍、最羞辱的刑罚时,这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法。一旦法律有意拒绝去趋向正义,譬如根据任性承认和否认人權,那么这样的法律就缺乏有效性,人民对此就不承担服从的义务,法律职业人也就必须鼓起勇气,否定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   第四分钟:的确,除了正义,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个目标。的确,法律,即便恶法也还总有某种价值 —— 对法保持怀疑的价值。的确,人的不完善性不会总能将法的三种价值即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正义和谐地统一起来。故此,人们只能权衡:要么为了法的安定性而宣扬恶的法律、有害的法律或不公正的法律有效,要么因为法的不公正性或危害公共性而否认其有效。必须给整个民族和法学家的意识本身深深打上这样的烙印:可能有些法律,其不公正性、公共危害性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的效力,它们的法的本性必须被否定。   第五分钟:也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它们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而有力,以至于,一项法律,若与它们相矛盾,就变得无效。人们将这些基本原则称为自然法或理性法。确实,它们在具体方面还包含若干疑点,但几个世纪的努力,已经塑造出了这样一个稳固的实体,而且广泛协调地融于所谓人權和公民权宣言之中。至于说它们的某些方面,也还只能由于有心里的疑问而保持怀疑。在宗教信仰语言里,相同的思想以圣经的两句话写下来。其中一句写着:应当顺从掌握你们权柄的人。另一句写着: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 —— 这不只是一个虔诚的愿望,而且也是一个有效的法的规则。不过,这两个圣经语句之间的紧张关系(张力)不能通过第三句话来化解,比方说通过箴言“恺撒的事当归给恺撒,神的事当归给神”来化解,—— 因为这句箴言使人对(神俗)界限表示怀疑。更确切地说:应该诉诸上帝的声音来解决,而上帝声音只是面对特殊的情况在个人良心里向人宣示。   这就是拉德布鲁赫为判断“法律的不法”所提出的著名公式,人们把它简称为“拉德布鲁赫公式”(Die Radbruchsche Formel)。后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曾多次利用这一公式来处理涉及对“法律的不法”和“非法”(Nicht-Recht)进行判断的疑难案件。   恶法非法   1949年班贝格(Bamberg)地区高级法院判决案:被告决定摆脱她的丈夫 —— 一个长期服役的德国士兵,因为其丈夫在探亲期间向她表达了对希特勒的不满。1944年,被告向当局告发了其丈夫的言论,并出庭作证,军事法庭根据纳粹政府 1934年和1938年发布的两部法令,判定该士兵犯有发表煽动性言论罪和危害帝国国防力量罪,处以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他未被处死,又被送往前线。战后,被告和军事法庭的法官被交付审判,检察官根据 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239条,起诉二人犯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1949年班贝格(Bamberg)地区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判定涉案法官无罪,但被告罪名成立,因为她通过自由选择,利用纳粹法律导致了她丈夫的死亡和监禁,而这些法律“违背了所有正派人士所持的健全良知与正义感”。   1951年的《哈佛法律评论》报道了这个裁决,此后,该案例对全世界的司法一直产生着重大的影响,这的确应该感谢《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即 “恶法非法”的拉德布鲁赫公式:通常情况下法的安定性应居于首位,即便法律不善也不能动摇安定性,但如果安定性与正义的冲突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法律已经沦为“非正当法”(unrichtiges Recht),法律就必须向正义屈服。   班贝格法院的判决推理与拉德布鲁赫公式是一致的。   艾未未到底触犯了中國哪条法律?   正如该社论所说,艾未未不断“往前冲”,他有一天“触线”是很可能的事。的确,艾未未曾经为很多人很多事说话,他为上访者说话,为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说话,为汶川地震遇难的小学生说话。现在艾未未不能说话了,我们谁能为艾未未说一句公道话?   面对艾未未不能说话,我仍然坚信,中國肯定有一天会明白“法律的不法”的 “拉德布鲁赫公式”,肯定有一天会建立中國宪法法院。   写于2011年4月6日,德国   作者: 谢盛友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4-09.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艾未未面对的法律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0)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 质疑“《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0) 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8) 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0) 论张五常的两篇关于新劳动法的文章 (17)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妥协性和软弱性 (0) 论“两规”措施的违宪性和刑事违法性 (1) 让法理念融入民情 (0) 警惕“恶法” (0) 规则为谁而定之——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 (0) 行政垄断再次羞辱了法律尊严 (0) 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 (3) 聚众淫乱法批判 (2) 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直指国会权力说明什么 (1)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 (5) 立法·立信·执法 (0) 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回放,刑警百发子弹谋杀平民 (4) 瞄准“新《婚法》”三大误区 (0) 略谈美国法律的弊端——胡露案例分析 (0) 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 (0)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0) 法律首先制约政府 (0) 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0) 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 (0) 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 (0) 法律到哪里止步?——关于“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2) 法律公正与法律信仰 (0) 法律何时给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 (0) 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 (0) 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0)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0) 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 (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6) 新劳动法的困扰 (0) 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11) 新劳动法生效后的思考 (0) 收容的法律问题 (0) 操!因“操”获罪! (0) 执法者德为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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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李庄连续剧第二季开始了。这一季注定会比第一季更精彩。   我原本希望帮助重庆尽快忘却恶梦,各地演讲提问中尽量回避谈李庄,让李庄静静地出狱。大家一起淡忘这个中國法治史上的臭名昭著事件。但我再一次高估了他们的智商。   这一次重庆可以进一步扬名国际了。四天中,国内朋友给我的电话、留言不说了,国际媒介来电已经有八家。在下胆小,一概婉拒。确实也无可奉告。但是,这次重庆已经无法避免国际社会的关注。我不说,也会有人说。而且会说得比我好。重庆再养一万个网络水军,再有十个华龙网,再做通新华、新浪、凤凰的工作发布御用消息,删除所有评论,也都已经没有用了。这次祼奔得太厉害了。   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剧本早已写好,结局早已设定,只需要一些演员。但是我同高子程律师不一定还会去陪练。我们是中國律师,不是演员。我们的第一季早已谢幕。第二季的导演有了,演员却无法由导演来决定。   好多天了,一直没有回答朋友们的潮水般的问询。不能太辜负朋友们注视的目光。不说几句,似乎无以谢天下。   那就说几句吧。   第一、没有獨立公正的法院,所有审判就只是完成既定目的的演戏。只是完成一个虚假的表演程序。只要是在重庆审理这个案件,一切结果已经确定。律师的出场,只是陪练。辩得越精彩,配合其选择性录播和报道,正中其下怀。李庄案的意义,只是进一步告诉国人一个明确的真理:一个国家的司法如果被权力操纵,公检法如果只受一个权力指挥,百姓为鱼肉就是必然的。而且可以封杀得让你找不到任何救济渠道。冤假错案的发生会是司空见惯的。这能够引发所有的立法人士、法学家、人大代表、法律实务人士真正的思考。在今年底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你们真要好好思考。好好解剖这个案例,现在真该醒悟了。如果看到这样的事例,还认为司法獨立只是西方的专利,而不适合中國国情,司法权不能去监督政府权,那么这个人就是十足的白痴。   第二、本案已经无关辩护,只有揭露。任何一个律师去,都无法改变李庄的命运。越是有水平的律师、努力去辩的律师,只会为这场肮脏的审判增加看点,为他当好配角演员。他们会选择进场的媒体,他们会对全国媒体和国际媒体如临大敌,他们会用御用媒体对庭审实况断章取义,他们会隐藏所有的对李庄有利的辩护真相,而选择丑化李庄形象的片断反复报道,反复播放,搞臭李庄。御用官媒和五毛黨会密切配合。公检法專政和舆论操纵两手抓,打翻李庄永世不得翻身。因此,有没有律师出场已经无关紧要。如果审判是獨立公正的,如果媒介是獨立客观的,以李庄的刑辩水平,不用请其他律师,只要平等开放媒体进场,只要搞电视现场直播,重庆公检法在李庄的自辩面前,就会落花流水。一个李庄,足以对付所有他们的违法侦查和审判。因为罪名和证据,包括立案理由和管辖理由,基本上不堪一击。不需要太高明的律师。   第三、重庆的目的,是想用这次自以为罪证确凿、理由扎实、准备充分的审判,来挽回其声名浪籍的司法形象和政治形象。但是这次他不用审,就已经输光。为了掩盖一个已经犯的错误,为了不让李庄出狱说出认罪交易的真相,他们正在犯一个更大的错误。司法的公平正义,无关强权。强判一个人,并不能真正把他涂黑,只会让更多的人进一步认清所谓的中國司法的本质。把李庄判上十年,重庆会输得更惨,比现在还惨。基本上这段政治史(已经不是司法史),已经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这些人到现在都会没有想到这点,我很惊讶。或许他们也明白,也准备了,已经没有退路。既使自己死,下台,也要拉个垫背的,不惜一切代价也不能让这个搅局的李庄好过。只要我在位一天,我就不让你出去。   第四、到今天我可以证实一个真相:李庄认罪是假的,他从不认罪。他的认罪是被重庆专案组高官胁迫和引诱交易而致的。本来这些话可以让李庄出狱后说,现在他只要没有被精神病,不傻掉,我相信在这次开庭中是一定会说的,李庄不会放过这个机会。李庄在我们二审开庭结束后去会见时,亲口同我和高子程律师说,重庆打黑专案组某高官、检察院的三个人反复做他工作,请他认个罪,大家有个台阶好下,只要他认罪,保证不再公开开庭,保证书面审理,保证判缓刑,8号下判,9号放他出狱。专案组通过法院,也一直告知高子程律师不开庭了,高律师和李家属于是决定请一个北京有名望学者,先拟请张思之、陈光中,后请了刘仁文,提供一份书面的辩词,我不再参加二审辩护,我完全同意,因此一直没有再作出庭准备,也一直没有见上李庄。而重庆专案组在拿到李庄的《认罪书》后,突然变卦决定公开开大庭。他们的背信弃义从那时就已经开始了,不只是缓刑变实刑问题上。高子程律师说:“重庆疯了,真的疯了”。他们对公开开庭大张旗鼓地在华龙网上进行事先宣传。并在开庭时由华龙网独家进行选择性的庭审直播。开庭十分钟即曝出李庄认罪的让全国目瞪口呆的大新闻,一切尽是事先策划好的。李庄家属和高子程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得知这一变卦,前一天下午才匆忙来电,一再要求我继续参加二审辩护。我出于道义再次同意出庭,从温州中级法院法庭上请假赶往机场,连夜飞重庆,通宵写出二审辩护词,出席了上午九点的开庭。李庄当庭认罪时,我一再提醒他要注意后果,示意他不要搞投机交易。在李庄仍然同意认罪后,我立即申请二审法庭休庭,按最高法院认罪减轻程序直接由律师同控方进行诉辩和解,目的就是不让其开庭搞臭李庄的闹剧如期上演,同时将认罪程序法庭化,将看守所交易公开化、法庭化,记录在案,让缓刑不变卦。但是重庆早已志在必得,检察院坚决不同意休庭,法院配合检察不同意我的休庭申请,决定继续开庭。李庄为了揭露真相,同时想玩玩重庆公检法,做了配合认罪的傻瓜。于是才有了李庄法庭上时而大怒时而检讨认罪的闹剧,让华龙网做足了文章。中间休庭时,李庄请法警请我到后台羁押室会面,我质问他为什么要认罪?你知道全国有多少律师在关注你?你知不知道全国律协、全国政协、司法部都在关注你?李庄一再请我谅解,不要发火,他说到9号结果出来,我就知道原因了,先不要急。我说你怎么知道他们不变卦?不会骗你?李庄说他们不敢骗我,我有把握,我有秘密。我说你还是太天真了,你铸成了大错。李庄过于轻信了,低估了一些公权力人士的卑鄙和无耻,过于自信于自己的技巧,精心迷醉于他的“藏头诗”,过于忽视了重庆裸奔的决心。大错铸成,导致了全国律师对他的切割和痛批。但是我理解他。我相信在这种全封闭的环境中,在软硬兼施的高压下,很难有完全清醒的人。一审硬判后,李庄对在重庆能够寻求到司法公正这一点,已经完全绝望,他想走一条投机取巧的路。我辩护过那么多高官,基本上没有许云峰,李庄也未能免俗。特别是重庆发生了高院执行局长乌小青在看守所群体关押室,中午十二点半能够在门框上自杀成功这种事件后,我更加理解李庄即使是狗洞也想尽快爬出来的心态。所以我当时就写文章说:李庄这样一个精通法律的强悍的人都会这样,我们国家的法律真的是无法保护一个普通百姓的。   第五、很多人问,重庆这次追诉有没有法律依据。我可以明确告知:这次的司法程序,从立案、管辖、侦查、取证到起诉、审判,都是明显违法、根本站不住脚的。实体上的定罪理由则更加不着边。找不到任何合法性的基础。这次审判将会是重庆进一步大出丑的闹剧。他们低估了信息社会的工具力量和中國二十年来普法的民智成就。即使法庭上一句不辩,全国的审判会变成对重庆的大审判,会有无数的高明律师和法学家写出辩词,彻底理清法律要义。为了不把辩护思路过早暴露,不给出庭律师添麻烦,不让重庆控方过早作对策准备,我现在不想说出他们的致命伤何在。但是大家也要明白,中國的法律规定,有很多模糊界线,有空子可以让重庆利用。在司法审判权和法律解释权都在他们手中的时候,他可以表面上把程序硬走下去,达到不让李庄出来的目的。我相信这次西南政法大学的一些法学家不会再为这种裸奔陪绑,不会再为他们背书。否则他们今后无法再上讲台,也无法面对他们的学生。但是他们在这一年多中,肯定是有一些没有良知的法律人在背后为他们出谋划策的。他们以为已经万无一失。只有到开庭后,全国舆论出来时,这些笨蛋才会知道漏洞在哪里。大家可以静观这场有意思的大戏。   清明节了,万物清明,中华复苏。大家先去祭祖踏青。重庆检察院已经多次催李庄家属请好律师,他们已经急了。我们不急。中國的法治之路正长,但是春天已经来了。无边春色在山涧,多看看陌上山花,调整好心情。不用悲愤,不用绝望。会有中國律师说话的时候,不管是法庭上,还是法庭外。(2011-4-2,愚人节次日)   作者:陈有西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4-07.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0)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 质疑“《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0) 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8) 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0) 论张五常的两篇关于新劳动法的文章 (17)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妥协性和软弱性 (0) 论“两规”措施的违宪性和刑事违法性 (1) 让法理念融入民情 (0) 警惕“恶法” (0) 规则为谁而定之——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 (0) 行政垄断再次羞辱了法律尊严 (0) 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 (3) 聚众淫乱法批判 (2) 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直指国会权力说明什么 (1)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 (5) 立法·立信·执法 (0) 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回放,刑警百发子弹谋杀平民 (4) 瞄准“新《婚法》”三大误区 (0) 略谈美国法律的弊端——胡露案例分析 (0) 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 (0)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0) 法律首先制约政府 (0) 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0) 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 (0) 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 (0) 法律到哪里止步?——关于“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2) 法律公正与法律信仰 (0) 法律何时给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 (0) 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 (0) 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0) 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 (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6) 新劳动法的困扰 (0) 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11) 新劳动法生效后的思考 (0) 收容的法律问题 (0) 操!因“操”获罪! (0) 执法者德为重 (0) 执法公正之浅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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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

  “文革”中法治荡然无存,令整个国家陷入内乱,冤狱遍地,甚至堂堂宪法连共和国主席都保护不了。很大程度上是吸取这一惨痛教训,改革三十年既是经济改革的三十年,也是法制建设突飞猛进的三十年,法律条文迄今大致完备,无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惟此,今年“两会”中,吴邦国委员长庄严宣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如何从有法可依,向有法必依转型,即如何从法制向法治转型,则是新时期朝野达成共识的攻坚目标。   这一新时期的重点,已经是以法律规范公权力。以法治国,重在以法治官,以法治权。在这特定的历史阶段,法治思想的交锋也变得复杂起来,也有一些不和谐音符。今年“两会”中,个别官员宣称:“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就跟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庄严宣告形成强烈对比,令人侧目,也令人深感向法治转型的艰难。   “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也许只是一时口误,但表现出的某些官员的潜意识,则令人担忧。它给人的印象,似乎中國的法律体系只是一个口号和装饰品,可以选择性适用。政府需要法律时,法律就是百姓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觉得法律碍手碍脚时,可以弃如敝屣。即法律是单向的,只用来约束百姓,而不是用来约束公权力的。如果这样把法律道具化,显然,当事人眼里的法律已无任何神圣性可言,当然也就谈不上对法律的任何敬畏,而只有功利性地利用法律。   这也就不难理解,两位重量级的法律专家会在近日反复强调法律的神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近日呼吁:“要真正让官员认同、尊重、信仰法律规范,而不是因为他执法或了解法律而去玩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徐显明教授同样呼吁:当通过法律达不到目的时,统治者便可抛弃法律,而改用其他手段,这是应该抛弃的人治观念。善法之治中的法治,法治就不再是手段,而是人民共同的生活方式,是任何人也无法抛弃的生活方法。   法律不是道具,政治家既要用法律治国,更要受法律的约束。对法律神圣的信仰,应该成为官员素养中的第一素养,官员本能中的第一本能。一句话,只有当对法律的信仰能够深入官员的骨髓,能够在官员心中生根,法治才可能在我们国家生根,才可能从根子上杜绝选择性执法,法律才不会起到助纣为虐的反作用。   法律必须神圣,一个重要的因素,还在于它公正而无所偏私地同等保护所有的人,它是所有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挡箭牌,包括罪犯——即便是罪犯,其基本权利我们的国家法律也是一体保护的。即使追究其刑责,也是依照法律框架进行的;追究的工具、保护的工具,都是已经设定的法律,而不是让相关法律靠边站。一种行为,只要是符合法律的,即便行为人别有用心,也不能找借口处置他。处置任何人都必须依照最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不可以无法无天,再怎样貌似正义都不能用废止法律的办法,来进行法外施刑。   当下法律界有一种说法,叫法治倒退。法治是否真的倒退,当然可以见仁见智,但今日中國某些官员法治意识的倒退,则是事实。不止是无视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两会”宏旨而扬言 “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什么法律也保护不了他”,其他雷人之语平时也是冲口而出:诸如“你是替黨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诸如“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國”,诸如“与政府作对就是恶”,诸如“拆迁自焚就是暴力抗法”。这些雷人之语看似偶然,实则展现了某些官员迷信强权而蔑视规则的潜意识。   前途是光明的,但现实也是严峻的。要想把纸面上的法律变成现实中的法治,要想向法治体系顺利转型,当前首要和核心的任务,是让官员时时守住法律的界线。的确如周光权委员所称,今后的普法重点,必须从百姓转向官员,对官员要以守法、用法当做重要的考核升迁指标。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体系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秩序,才能让整个国家按规则有序地运行,也才能让每个人都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法治国家,法律至上,刘少奇主席的悲剧才不会重演。   作者: 南方周末特约评论员 陈有西   来源:南方周末 http://www.infzm.com/content/56377   作者:陈有西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3-22.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0)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 质疑“《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0) 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8) 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0) 论张五常的两篇关于新劳动法的文章 (17)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妥协性和软弱性 (0) 论“两规”措施的违宪性和刑事违法性 (1) 让法理念融入民情 (0) 警惕“恶法” (0) 规则为谁而定之——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 (0) 行政垄断再次羞辱了法律尊严 (0) 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 (3) 聚众淫乱法批判 (2) 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直指国会权力说明什么 (1)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 (5) 立法·立信·执法 (0) 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回放,刑警百发子弹谋杀平民 (4) 瞄准“新《婚法》”三大误区 (0) 略谈美国法律的弊端——胡露案例分析 (0) 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 (0)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0) 法律首先制约政府 (0) 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0) 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 (0) 法律到哪里止步?——关于“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2) 法律公正与法律信仰 (0) 法律何时给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 (0) 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 (0) 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0) 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 (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6) 新劳动法的困扰 (0) 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11) 新劳动法生效后的思考 (0) 收容的法律问题 (0) 操!因“操”获罪! (0) 执法者德为重 (0) 执法公正之浅谈 (0) 所谓“民愤杀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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