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铁军

1951年,温铁军出生于北京市,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学习。恢复高考之后,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1983年大学毕业后被中国政府派遣到美国密歇根大学社会调查研究所和世界银行调查学习,并且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康奈尔大学和南加州大学学习。

回国后,温铁军在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和中国农业大学经管学院深造,曾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研究室、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联络室、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等政府机构任职,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可持续发展高等研究院院长、《中国改革》、《改革内参》杂志社社长兼总编。

2022年,作为中国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在接受媒体的采访时表示,“我们把维护主权、自主发展、具有爱国主义性质的经济体都叫做人民经济”,他总结人民经济的四个特征分别是自主性、在地性、综合性和人民性。在解释“人民性”的时候,他强调核心是企业所有制的问题,要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真正落实全民所有制,让劳动者真正管理企业、公平参与分配。

“人民经济”引发舆论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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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温铁军等:发达国家的双重危机及其对发展中国家的成本转嫁

温铁军等:发达国家的双重危机及其对发展中国家的成本转嫁 进入专题 :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成本转嫁    ● 董筱丹   薛翠   温铁军 ( 进入专栏 )       一、发达国家全球金融资本与现代化政体的双重危机          2008年西方金融资本核心区“华尔街金融海啸”次第引发了全球危机和发达国家债务危机,引发了海内外理论界和政策界的广泛关注。这场全球危机与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内在相关性,本质上是由西方主要国家的政府扩张信用造成的。从迄今为止的演变进程来看,主导国家的金融衍生品泡沫破灭不仅引发了金融危机,也暴露了具有全球普遍意义的、愈演愈烈的财政(政府债务)危机。     正是由于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都是政府独有之政治强权创造的信用体系危机,我们才说这场全球危机不仅是经济的,其实质也是源于西方的现代上层建筑的政体危机,或称现代政治危机;其所以引发西亚、北非的政治动荡,则可归因于这种政治体制的泛意识形态化的普世价值,在危机爆发时直接地、显著地作用于高成本上层建筑的逻辑结果。     (一)发达国家的债务危机特征     渐次暴露出来的发达国家债务危机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方面,这是一场发达国家的债务危机,与以往人们较多讨论的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危机差异显著,却内在具有同源性;另一方面,从新世纪第一个10年西方政府不断增加债务的演化情况看,西方债务危机并未结束,进入第二个10年仍然在不断地蔓延、发酵,有些情况下还可能激化、恶化。     1. 发达国家的政府负债规模。     根据2009年9月《经济学人》杂志设立的“全球政府债务钟”,到2009年底,全球各国负债总额突破36万亿美元,2010年8月底全球债务已达到39.6万亿,直逼40万亿大关。与发展中国家过去的债务压力相比,发达国家今天的负债局面更为严峻。2009年全球债务中,前10个债务最高的国家负债总额占全世界全部债务79.09%,除中国和印度外,其他8个均为发达国家;这8个国家的政府债务总额达到28万亿美元,占全球全部债务的74.4%。也就是说,当前的全世界政府债务中,绝大部分债务是发达国家的。     从债务的相对规模来看,北美、日本及欧元区国家的负债状况最为严峻。日本的政府债务无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都最大,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达到190%;债务规模居次的美国这一比重为51.9%,意大利为115.2%。2008年底全球中、低收入国家的外债现值为3.4万亿美元,其中中等偏上收入国家的外债总和约为2.1万亿美元,而日本一国2009年底的政府债务就已达到9.49万亿,美、德、意、法、英等国的债务规模也都达到了万亿美元的规模。     2. 发达国家政府债务的扩张趋势。     与一般债务不同,政府的债务并不是有借有还,而往往是在政府发行的新债中更高比例地用以支付旧债,从而也就内生性地助推了政府债务信用的扩张。为了应对全球经济危机的“救市”需求,西方国家自2009年以来所采取的转嫁危机代价的宏观政策中,短期有效但危害最为深远的措施,仍然是大规模增加政府债务。     在危机压力下,明显具有饮鸩止渴性质的、体现资本主义内生的“竞劣机制”的国家竞争中,仍是以美国为甚——政府债务规模迅即增至高达14万亿美元(2011年1月数据),与5年前相比翻了一番!     其他发达国家也同样,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几乎所有高收入国家的政府债务都急剧增加,除美国以外,英、日、西班牙、冰岛等国的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也大幅攀升,英国增加了近40个百分点。     而且,发达国家政府现在是在用两只“看得见的手”同时扩张信用,一方面扩张债务,一方面增发货币信用来购买债务。     3. 发达国家债台高筑的政治经济原因。     政治体制原因方面,发达国家之所以积累了这么高的债务并且难以化解,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西方资本主义模式的政治现代化的内生性危机。     在西方,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博爱等已经具有高度“政治正确”,但在发达国家现行政治体制下,这些被作为长期意识形态而广泛宣传的理念是一回事,其得以借助被称为“现代化”的政治形式来具体运作过程,则是另一回事。从客观上看,这些政治现代化运作,都将增加政府赤字和国家债务——政治家为赢得选举而支付的全部成本、连同其政党给民众做出的福利承诺,在政府财政来源不足时都会直接形成高额的政府债务,再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发达国家的中产阶级一般占总人口的70%左右,他们的福利需求总是以泛政治化的方式提出、再通过民主政治的方式来表达,从而造成了极高的政治成本。此外,欧洲的人口老龄化客观上导致社会成本提高,也增加了政府社会开支的压力。     经济原因方面,在上述政治现代化过程中另一个、也是最具实质性的变化是西方世界普遍的债务化:居民账户和国民收入账户一样都是经常项目逆差而资本项目顺差,即居民实际上是在用符号经济的收益维持实体性的生活消费,而且也越来越多地依赖政府转移支付来维持基本保障。倘若客观地看占全球人口20%的发达国家民众的现代生存之道,对于那些生活在已经实现了所谓“现代化”的发达国家的民众来说,其福利和基本生活已经越来越多地、自觉不自觉地融入了这种只能对全球转嫁制度成本才能生存的体制。他们已被全球“资本深化”所内化——西方式福利主义大锅饭的“温水煮蛙”。     产业转移导致的空心化和随之而来的金融资本全球化,都是对本国实体经济和物质财富的异化,势必促成资本与政府这两个异化物“进步”到金融垄断和政治垄断的结合,从而使国内形成了新的收入分配格局和社会结构。这些内部变化客观上加剧了发达国家内部的收入不平等程度,要依靠福利制度来弱化社会分化的制度成本。     因此,在这种西方模式的政治现代化中,只能是继续深化社会制度寄生性,通过货币信用扩张和债务扩张来满足这个社会大多数人的福利主义需求。但越是这样,越走向不归路。     (二)政府债务危机为什么先从欧洲国家爆发     当前债务危机最严重的,是欧盟中那些已经没有实质产业支撑却加入了欧元区的国家。特别值得强调的是,这些欧元区国家因放弃了货币主权,不能再用政府不断增发货币制造通货膨胀的手段向社会转嫁危机,从而率先爆发债务危机。     欧元区实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意味着这些仍然具有政治主权的欧元区国家把最为重要的经济主权——对内的货币主权和外汇主权都交给了欧洲中央银行,不仅失去了靠制造通货膨胀向社会转嫁危机来缓解债务压力的手段,而且不再有条件采取即时的利率和汇率政策这两个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也就失去了政府即时宏观调控的两只手。     何况,这类国家大多数同时完成了制造业对外转移,那就好比完成了经济上的自断骨肱——失去了货币体系和产业体系这两条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腿。     因此,发达国家愈益严峻的债务危机,本质上可归类为上层建筑不能适应改变了的经济基础的内在矛盾——以产业资本作为经济基础崛起而构建的现代政治体制,在产业资本大规模移出之后不能被愈益虚拟化的金融经济有效支撑。这并非通常所说的个别国家元首任期内所面临的国内信任危机。在西方现代政治理念的支配下,选举实践必然会内在形成政治成本累积起来的公共债务因现金流断裂而爆发的“现代政治”危机。     进一步根据政治经济学作分析可以认识到,欧元区国家虽然有条件发行欧元扩充欧洲金融资本参与全球金融竞争的“数量”,却没有条件提升欧元的“质量”——由于其不可能像美国那样靠军事霸权来维护其作为全球主流储备货币的地位,遂决定了其不可能像美元资本那样直接向世界转嫁美国政府债券增发隐含的本国债务增量。     比如希腊,这个欧洲边缘国家中政府债务危机较早爆发的国家,原来的主导产业是造船业和航运业,两大产业先后移出、经济空心化后,其支柱产业变成了旅游业。固然,伴随着产业资本的转移,该国19世纪传统政治中的劳动与资本的对立矛盾也转移出去了,整个社会变成了非体力劳动群体——中产阶级作为主导;但这也意味着永久性地失去了产业资本这个支柱。在这个基础上,希腊加入欧元区,意味着又失去了金融资本这个支柱。作为一个民族国家的经济基础——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都没有了,那么,政府的利率调控、汇率调控等宏观政策也就没意义了;遭遇债务危机时,只能仰仗欧洲中央银行来救他们。     而美国尽管债务规模比欧盟各国加总还要庞大,但爆发债务危机之所以会晚于欧洲,主要原因是具有全球储备货币发行权的特殊地位,且其近年来的军事开支占全球军费总量的一半,足以形成与金融垄断资本密切结合的强势政府,必要时得以借军事手段维护其已经构成恶性循环的货币信用。因此,只有美国仍然可以靠既增发货币(采取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又增发国债,以促推全球通货膨胀的方式,向世界上其他仍然主要从事物质生产的工业化国家转嫁危机代价。     (三)危机代价向发展中国家的转嫁     如同20世纪上半叶产业资本阶段生产过剩、恶性竞争的矛盾最终在核心区激烈爆发一样,资本主义进入金融资本阶段寄生性的内在矛盾,也会不可逆地演变成从边缘向核心的经济危机……     同样不可逆的,是危机发生中核心国家向边缘国家转嫁制度成本,而导致边缘国家连带发生输入型危机。不同的是,一般情况下,发达国家的金融危机,就是金融危机,顶多恶化成经济危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危机,不仅每次就是经济危机,而且经常递进成社会动乱、政权颠覆、国家分裂。          二、发达国家成本转嫁 西亚、北非“两高一单”发生“街头政治”            西亚、北非历史上多次上演过的大痛苦,都是因离欧洲太近造成的;那里正在发生的,仍然是全球资本化危机延续着的悲剧。西亚、北非的政权变化,是一场在核心国家资本主义危机向全球转嫁代价的背景下,由于“两高一单”而引发的政治动荡。“两高”是指高通胀和高失业;“一单”是指后殖民主义时期发展中国家单一经济结构问题。其本质,是高成本的西方政治体制造成债务危机转嫁,与发展中国家薄弱的经济基础承载危机代价之间的矛盾,这是当代资本主义全球化的基本矛盾。       (一)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与发达国家上层建筑之间更具有本质的对抗性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是一对具有制约性因果关系的矛盾。在当代全球化条件下,这对矛盾演变为:发展中国家以其薄弱的经济基础,来支撑发达国家造成的、人类历史上伴随资本这个人类异化物而形成的高成本上层建筑。     这里所谓发达国家的高成本上层建筑有两重含义,一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主导/强加的自由、民主、人权等意识形态而使发展中国家自身的上层建筑成本过高;二是发达国家为支撑其本国的高成本上层建筑而以全球通胀的手段向发展中国家转嫁代价。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基础承担的是双重的高成本上层建筑的压力。     虽然西方政治家以代表人类普遍利益提出的所谓人权、民主、自由等表达,已经伴随意识形态化的社会科学教育及传媒等工具传播而成为很多发展中国家接受的理念,但这些价值观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客观上都不具有支撑条件,导致一般发展中国家追随西方的精英集团对本国独立自主发展的整体反作用。     以此看当今西亚、北非出现的问题,显见这些国家的经济基础不具有支撑这种上层建筑的条件——悲剧之所以无可奈何地延续,乃在于无论换人换政,无论是独裁政治还是民主政治,都不可能化解高通胀和高失业率的危机。     因此,发展中国家上层建筑的任何调整,都并不意味着经济基础得到加强,反而一定是把搬用西方上层建筑造成的代价再反作用于本国薄弱的经济基础,使这个经济基础在街头政治之后更难得到调整。     (二)全球资本主义危机对单一结构的经济体的影响     1. 全球资本主义危机必然导致全球通货膨胀。     源于华尔街金融海啸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被金融资本主导国家凭借政治强权来进一步扩张信用,造成全球通货膨胀。     当代垄断化帝国主义金融信用早已不再是市场决定的,既不再是所谓市场根据要素的相对稀缺性来调节金融收益率,更不是一般经济学理论中自利的经济人假设下,资金作为一种要素由市场来自发调节就会达到“帕累托最优”。在金融垄断资本阶段践行这种理论的可能性不存在。在金融资本阶段,发达国家一定是政府看得见的两只“手”在主导——无论是国家的债务信用还是金融信用,都是政府用强权创造出来的。因此,当资本主义核心国家发生危机的时候,占据强势金融资本地位的政府都用信用扩张来饮鸩止渴,而不可能自断股肱地砍掉或压缩政府创造的信用。因此,发生这种源于核心国家金融泡沫化的全球经济危机,只能导致核心国家的政府进一步扩张信用,不论谁执政都一样,这才是看得见的“阳谋”。由此,则必然进一步恶化全球通胀;而全球通胀将迫使那些不得不大量进口食品、能源和原材料的发展中国家承载金融危机的代价。     也就是说,占据主导地位的发达国家政府用强权扩张信用转化成全球高通胀,使发展中国家成为代价的载体,这就是金融资本阶段的全球危机转嫁。     2. 全球粮食价格上涨。     上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的时候就出现过全球三种主粮产品——小麦、玉米和稻米价格大幅上涨。这次也有类似的规律。本轮危机中,这种相关性的原因主要在于,当全球经济危机发生时大量过剩流动性涌入到能源、粮食和原材料、期货领域,能源价格上涨给了生物质能源3倍于以往的利润空间。因为生物质能源与石油是相互替代产品,因此生物质能源生产的盈利性取决于石油价格。简单来说,当石油价格维持在50美元/桶时,生物质能源的投入产出大体相平;低于40美元/桶时,生物质能源的生产就不挣钱;如果上涨到100美元,意味着生物质能源的成本利润率是100%;如果达到150美元,就意味着生产生物质能源将获得3倍于成本的利润。因此,只要油价攀升,生物质能源生产的利润空间就随之增加。     此外,据国外学者介绍,占人口20%的发达国家为了将清洁能源在所消费能源中的占比达到20%,所做出的规划就是进行1亿公顷土地的生物质能源开发。这意味着世界上发展中国家的口粮面积会下降,就会带来几千万人的饥饿。另有专家指出,美国大概从明年开始,玉米和大豆的4到6成要开始做生物质能源。     从趋势来说,资源短缺、资本过剩,一定是恶化人类安全的;全球经济危机对于人类安全的影响将是长期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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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杨小凯:革命与反革命及其它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263 次 更新时间: 2011-10-04 13:06:27 杨小凯:革命与反革命及其它 进入专题 : 杨小凯 革命 反革命    ● 杨小凯 ( 进入专栏 )   向继东       向继东(以下简称向):杨先生,你是澳洲莫纳什大学经济学讲座教授和哈佛大学国际发展中心研究员,今天我们不谈经济。前不久我在网上读到你的《中国政治随想录》和《从科索沃事件看中国民主和政党政治的前景》,觉得很有意思。你能就此谈谈吗?          杨小凯(以下简称杨):我是搞经济学的,别的文章写得很少。你刚才提到的这些文章,都是美国的一些杂志编辑盯上我,被逼着交差的。          向:你的《中国政治随想录》提出一个“革命与反革命”的问题,有意思。          杨:这篇文章是一九八七年写的,我不知是哪位热心人把它上的网。在那篇文章里,我说洛克的思想对我有过极大的影响。按照洛克的逻辑,革命要推翻的是一个暴君,而没有一个比暴君更集权的力量,却无法打倒暴君。一旦暴君一倒,革命中形成的权威,任何人又无法控制它了,它又成了新暴君,又会催生革命。这就是“革命产生暴君,暴君产生革命”的改朝换代的逻辑。我有两个基本的观点:一是用革命手段推翻专制行不通;二是革命          会延缓民主化进程。我还说,在现代条件下,如果没有国与国的战争,没有上层阶级内部的          大规模冲突或类似代理人战争的局面,用革命手段推翻一个专制政体成功的概率等于零。换句话说:我不主张革命,因为革命无益于民主化进程,正像一九四九年的革命使中国民主化进程延缓了几代人时间、俄国革命使苏联的民主化遭遇挫折一样,所以阻止革命对于当今中国的改革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向:这是你现在的观点?          杨:现在我的观点又有很大不同了。我读过英国人伯克写的《法国大革命论》,这本书写于一七八九年法国大革命后,可以说,它是经典的反革命理论。革命的时候,一般都是人们对这个制度不满,他们相信人的理性,认为可以把这个制度改造好。但在革命过程中, 可能将许多人们不了解其功能的有效制度破坏了,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历史有一个很长的筛选过程,好的东西经过筛选建立起来,坏的东西同样经过筛选淘汰出去。经长期历史变化后仍生存下来的制度一定有其生存的理由。现在中国虽然有许多问题, 但有合法的警察暴力,可以惩罚偷窃,维护国家机器的运转。还有,中国政府决定最高领导人的一些机制,也不是谁说了算的,它也有自己的套路。譬如江泽民做了总书记,他也经过了许多磨练,一步一步做上来的,也就是说它有一个让人服气的机制。如果把这些机制去掉了,谁都不服谁的气,那可能就乱套了。有些机制,你现在看它有不少弊端,它正面的东西被你忽略了,当你革命的时候,没有了这些机制时,你才会发现没有它可能会更糟糕,你不得不恢复和保留它。否则,去掉这些机制,革命的后果可能比预想的要坏,这就是所谓的“反革命”思想。          向:你是否读过李泽厚与刘再复的“告别革命论”?          杨:李泽厚与刘再复的对话“告别革命”,是“八九风波”后,他们在海外完成,而我在一九八七年就表达了大致相同的观点。现在我要修正这个观点,因为革命理论也有其合理性。我认为,有些东西在学术上还没有定论,你不能轻易地说,反革命的理论就是对,或者革命的理论就是对的。革命对统治者总是一种威胁,没有这种威胁,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承诺就不可信;有威胁,其行为就不会太离谱。美国宪法明确指出:人民的权利是天赋的,而政府的权利是人民给的。所以美国人普遍认为:你要统治我们,就必须得到我们的同意。要是你搞得不好,人民就可以革你的命。如美国的弹劾制度,就是人民表达革命权利的一种方法。你是否读过已故Olsen的书,他就有非常深奥的革命理论,认为一个稳定的秩序会使既得利益者寻租行为制度化,而革命和动乱却能打破制度化寻租。美国很多经济学家都很敬佩Olsen 。他甚至把社会动乱看成一个国家兴盛的原因(见他的“国家兴衰论”) 。他大概是西方的“多难兴邦” 论者。          向:你那篇谈科索沃事件的文章我读了。你能简单谈谈它的意义吗?          杨:科索沃事件是世界历史上的大事,也是中国政治和外交史上的大事。说它是世          界史上的大事,是因为起于十七世纪和在十九世纪被神圣同盟确立的“国界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已被“住民自治”和“民选政府”不可侵犯的原则超越(Override)。在这两个原则有冲突时, 国际社会选择了后者优先的原则,并有“国际警察”机制来强制执行这些新制度。这是意识形态、道德准则和国际关系的大变化。其背景是:欧洲由于没有统一的政治权力,各国之间长期战乱,逐渐形成了住民自决、民选地方政府的原则,并且这个原则在二次世界大战后,成为西欧的共同意识形态,各国之间的领土纠纷都是由住民投票解决的。例如德法之间对鲁尔区的归属在二次大战后就用公民投票解决。虽然法国是战胜国,是鲁尔区既成事实治理者, ,公民投票还是使鲁尔区回归了德国。这次就是科索沃地方民选政府要求独立,而南斯拉夫企图收回自治权,并动用联邦的军队去打。          向:那么强大的北约去打一个小小的南联盟,这不是依强凌弱吗?          杨:不能这么简单地看,要在国际大环境下做具体的分析。中国人比较普遍地认为这是一场强权政治的游戏,无道德准则可言。这点我也理解,但是我们的意识形态不能老是停留在苏联时代。要有人类普遍的价值观念。比如说警察惩罚小偷就不能说是依强凌弱,因为我们有社会公义概论:偷东西是不义的,应受到惩罚。          向:在“随想录”中你说三个平等竞争的野兽就是民主,而一个”圣人”却是专制。这话很有意思。          杨:既然我们认识到人都有天生的弱点,找不到十全十美的”控制者”, 那我们就让几个”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的人来平等竞争吧!这个道理虽简单,但实行起来却不易,因为人都有征服的本能,都想打倒对方。怎样才能保证他们和平共处、平等竞争?唯一的办法就是依赖历史提供的各派平衡、谁也吃不掉谁的机制。英国光荣革命前夕,长期互相迫害的两大派之间就出现了这种谁也吃不掉谁的均衡局面,这就是两个魔鬼平等竞争——即民主的条件。所以作为一个民主主义者来说,就是要尽量维持上层各派的均衡,哪一派强大了,就要支持它的敌对派。可惜,中国知识分子对民主制度的实质远未了解,他们喜欢附和强权而歧视弱者。          向:由此来看,二十世纪中叶以来的知识分子全部悲剧都是咎自由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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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印度落后的真正原因———爱思想:学习型社会领航者

秦晖:印度落后的真正原因 进入专题 : 印度    ● 秦晖 ( 进入专栏 )       尽管长时段中印度的落后有文化方面的因素,但是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印度落后于中国的差距拉大了。可见就制度方面而论,印度经济中的积弊也的确甚多,这也是包括多数印度学者在内的学界公论。     当然,对于积弊何在,国外的主流看法却可能与国内的官式说法相反。独立后的印度长期实行所谓“尼赫鲁式社会主义”,前苏联一直把她定义为“已经走上非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国家”。加之该国实行联邦制,各邦各自选出的政府有左有右,拥有相当大的自治功能,选择的发展模式也差异很大。像喀拉拉邦、西孟加拉邦等地长期是共产党执政,就更难说是“资本主义”了。     一般地讲,印度的“社会主义”也属于民主社会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但是与瑞典式的“福利国家”不同,后者以二次分配为特色,主要以高税收高福利从私人经济中抽取资源,以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国家直接经营企业不是它的基本特征。而印度的“尼赫鲁社会主义”政治上学英国搞宪政民主,经济上却不是学瑞典,而主要是学苏联办国营企业。     原来印度的“国父”圣雄甘地虽然因主张宗教宽容而被印度教极端分子杀害,但他的经济主张却是极有印度传统特色的:主张回归自然,耕织立国,反对工业化,也对建立“现代强国”没有多少兴趣。但他秉性宽容,默许其门徒尼赫鲁另搞一套。而尼赫鲁是个工业化迷,一心要通过国家集中投资来赶超发达国家,把印度变成工业化强国。尼赫鲁和英迪拉·甘地父女两代(连同几位过渡总理)执政37年,一直以“五年计划”的方式搞经济。而且好搞大型企业。因此印度经济的产业集中程度相当高,很多基础工业部门的生产集中于若干大型国营公司。当然,作为宪政国家印度没有没收私人资本,私营工业一直存在并且有一定发展空间。但各基础工业部门都是以国营占优势的。例如钢铁工业,独立以前只有私营的塔塔钢铁厂,后来连续建起波卡罗、比莱、维萨卡帕特南、鲁尔克拉等六大国营钢铁公司,控制了90%以上的钢铁生产。其中最大的波卡罗、比莱等厂都是苏联援建、按苏联的“马钢宪法”模式管理的。然而有趣的是,虽然大钢厂中硕果仅存的私营公司塔塔集团厂龄最老(1907年建),设备相对陈旧,产量在全印总产中也只是一个零头了,但它一直是印度钢铁业中“管理得最好的企业”,其效益比那些国营巨无霸都强,工人工资也更高。     因此印度的“社会主义”不仅如瑞典那样具有分配意义,也如苏联那样具有生产意义。就整个联邦范围而言,在90年代以前印度政治上固然是近似于西方的宪政民主,经济上却更多地搞命令经济。国有企业比重之大、市场管制程度之严、外贸保护手段之多都相当突出。印度如今也在搞经济体制改革,努力革除旧弊,实行市场化与开放式竞争,但其进展还不如我们。     当然,如今印度的市场化程度不如中国,但比起改革前的中国连农民养鸡都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来割、农民兴办集体企业也被说成是“集体资本主义”的那个时代,印度再怎么搞“尼赫鲁社会主义”,其市场空间与经济人的活力还是要大得多。为什么当时的中国官方仍然能够以印度为垫背的来进行“比较”呢?尽管如前所述,那时的中国经济是否真的比印度好,实在大可怀疑,但是无论如何,印度经济那时也并没有明显胜过中国,至少不像亚洲小龙以至巴西、墨西哥等国家当时那样,其繁荣与中国的凋敝形成那么鲜明的对比,否则当时的中国官方也不会老拿印度做“比较”的垫背了。     其实80年代初中国经济改革政策部门一个代表团对印度进行访问考查后有个内部报告,其中的基本结论是:印度的私营企业比我们中国的企业搞得好,但是他们的国营企业比我们的搞得差。这个说法很耐人寻味。     大家知道,80年代初中国的工业正处于“乔厂长上任”时代,那时工业还是国营的一统天下,私有化还没有起步,但是文革的大轰大嗡已经结束,“修正主义”(不是资本主义也不是“市场社会主义”,就是当时苏联的那一套)上了台,实行了或者说恢复了苏式的“劳动纪律加经济核算”企业管理制度。而这样的国企尽管不如印度的私企(实际上也就是计划经济不如市场经济),但却比印度的国企强——实际上也就是苏式的国企比“民主社会主义”的国企强。由于当时印度的私营工业比重不大,所以印度的国企比中国的国企搞得差,就成了问题的主要方面。     “民主社会主义”至今仍然是既反对苏联模式又不赞成资本主义的许多好心人向往的东西,说它还不如苏式企业可能是一个煞风景的观点。其实笔者对民主社会主义的人道理想也是心向往之,但是如果把人道、平等这类价值判断放下而仅就企业管理而论,“民主的国营企业”在效率上的确是经常既不如私营企业,也不如“专制的国营企业”。     仔细想想,这道理其实并不复杂:企业不管国营私营,它的运转要能够理性化,就必须有某种约束机制,即科尔奈所说的“预算硬约束”。在契约式的资本主义企业中,资方与劳方是利益有别的主雇关系,双方通过博弈而形成一种约束机制:资方不会贪污(企业是自己的,他贪污谁?)而工人不会“偷懒”。在“专制的国营企业”中,管理者与劳方不是主雇关系而是“主奴关系”,前者只对上而不对下负责,虽无积累激励,却有升迁激励,也可能从严治厂而实现理性管理。在产权明晰的全员股份制企业中,经理与工人除了主雇关系外作为股东还共同对企业负资产责任,约束机制更是双重的了。然而在“民主的国营企业”中,管理人与工人既非主雇关系也非主奴关系同时又无资产责任,理性约束机制因此很难建立。相反却容易出现不顾企业利益的双方“共谋”。管理者既不像资方那样把企业作为自己的产业来用心打理,又不能追求升迁而无视工会与“工人民主”的意向扮演技术官僚的理性专制角色,于是短期行为、“内部人控制”、经理“讨好”工人、双方都吃企业坑国家之类的积弊便难以避免。     实际上,这也是西方民主国家“国企病”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工业文明的高度发达形成的许多行为规范使这些国家的国企病不像“印度病”那样严重。因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何以中东欧转轨国家在民主化以后不管是左派还是右派执政,尽快完成国营企业私有化都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因为他们不像中国,可以靠温铁军先生所说的“奴工制优势”来使国营企业虽不景气但还能半死不活地维持。东欧民主化之后的国营企业,科尔奈所说的那种“预算软约束”危机往往会比专制的旧体制下更加严重。即使在转轨前,相对而言专制比较宽松的波兰,其国营企业状况也明显不如昂纳克统治下更为专制的东德,尽管波兰的经济学在东欧是水平最高的。实际上,中国文革时代的企业管理混乱也有类似原因:尽管文革既非宪政民主更不是“经济民主”,宪政国家“民主的好处”根本无从谈起,但是“民主的坏处”,或者用学者的行话说,“过度参与造成的交易费用剧增”却毁了企业,大轰大嗡之下正常的企业管理无法进行,规章制度都成了“管卡压”而被废除,其后果是众所周知的。     东欧民主化之后,这些国家的国营企业,尤其是大型国企,都不同程度地出现工会势力强大、经理权力削弱、企业管理困难、财政状况恶化等问题。面对这种情况,即便你在理论上如何反对“休克疗法”,赞成“渐进改革”,在实践中也往往不由自主地希望快刀斩乱麻地解决私有化问题。而的确,像波兰这样的国家,在私营企业里工会漫天要价的情况就大为减少,甚至许多企业在私有化之后,工会运动竟然被主雇关系中个人化理性化的讨价还价所取代,出现“工会消亡”现象。团结工会这样共产党当年严厉镇压都未能摧垮的力量,一旦上台掌权就气数已尽,很快走向瓦解,在经济转轨进行到如今后已经没有多大影响了。     事实上印度(在更大程度上还有孟加拉)如今还是工会、农会乃至形形色色的公民维权组织极为活跃的民主社会。我们这次盛会也充分体现了这个国家里“公民社会”力量的强大。印、孟如今吸引外资都不容易,虽然他们的劳动力不可谓不廉价(据了解,在浦那这个地方,印度最好的私营企业塔塔公司汽车装配线上的的工人平均月薪为270美元,而浦那普通劳工的月薪更仅有45美元左右——至少今天中国的劳动力价格已经比他们高。但是印孟的工会农会可是不大好对付的,“便宜但不听话”的劳动力未必能使外资感兴趣。相比之下,中国没有真正的工会,政府,地方政府眼里除了上司就只有老板,工人的服帖天下无双,天下哪里有这么好的“投资环境”啊!     因此民主社会主义作为一种人道理想虽然仍会有生命力,但在没有更可行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专制社会主义”、民主资本主义,甚至专制资本主义的“可行性”都比她要大。自1947年独立以来就确立了宪政民主制度的印度当然不可能转向专制社会主义或者专制资本主义,因此从民主社会主义转向民主资本主义大概就成了她唯一的选择。但是民主制的悖论就在于:虽然“民主制下的国营企业”比专制奴工制下的国营企业更加急需改革(仅就经济效益而言),可是偏偏它也最难改革。因为“民主分家”的讨价还价多,“交易成本”要比强权之下的“掌勺者私占大饭锅”式的改革大。专制国家可以驾轻就熟地把“社会主义原始积累”变成“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它昨天可以运用强权不受制约地化公为私,今天就可以同样运用这个条件不受制约地化私为公。它可以把工人说撵走就撵走,土地说圈占就圈占,公产说给谁就给谁,民主国家可没这么容易。     东欧转轨之难是如此,印度从“民主社会主义”向民主资本主义转轨也是这样。印度转向市场经济的改革说说也有多年,真正起步是在80年代末的拉·甘地时代,而最近十年才真正出现实质性突破。虽说比中国改革晚,然而印度“尼赫鲁社会主义”旧体制中保留的市场成分本来也比改革前中国的毛泽东式社会主义要多,改革基础还是有的。但这种改革不仅要面对印度传统中前述的一些惯性阻力,更要经过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反复谈判,因而难免举步维艰。就在前年(2002年)4月,以孟买为中心就曾发生全印一千万工人反对经济改革(主要是抗议“减员增效”和拍卖国企)的大罢工。     当然民主国家“吵吵嚷嚷分家难”既是一种难以避免的制度宿命,但同时也并非没有积极意义。充分的讨价还价虽然不是“公平分家”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即便在谈判实力与信息收集双重不对称的局限下最后的博弈结果并非“实质公平”,但是充分的博弈权利体现的形式公平仍然是转轨后形成的产权结构具有公信力和道义合法性的基础。而缺乏这种公信力的“掌勺者私占大饭锅”虽然在强权与黑箱作用下可以较快完成原始积累,然而道义合法性的缺失将妨碍其进入正常的交易与配置机制,而一旦强权动摇、黑箱打破,这样的原始积累很容易引发清算情绪乃至引起社会动荡,那时“制度变迁的总体成本”恐怕就不会比民主转型更小了。     而民主转型虽然在一个时期需要付出较多的“交易成本”,但转轨结果的公信力会使它具有较好的后势。就印度而论,其经济改革前期由于交易成本的增加并未很快表现出推动增长的效果。但是从前年起,印度经济已经开始明显加速,去年印度的经济增长率超过8%,股市市值增长七成,出口、投资、消费都出现强劲增长。许多观察家认为印度经济持续增长的前景乐观。      进入 秦晖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印度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7 推荐 本文责编: zhangchao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思想库 > 学者文库 > 历史学专栏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27509.html     寄给好友: 在方框中输入电子邮件地址,多个邮件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爱思想(www.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非经特别声明,本网不拥有文章版权。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学友讨论 实在是佩服! RHXY 2011-09-01 00:24:28 每读秦晖教授的文章都如沐春风! 好文 洛德适 2011-05-12 14:58:27 秦晖见解深刻,很多文章使人眼界大开 好文深刻 太空射线 2009-07-07 21:50:06 秦晖是我最喜欢的学者之一 同意“黑色鲶鱼” 石大刍狗 2009-06-01 18:17:45 印度值得尊敬!他们也开创了“具有印度特色的制度”,结合印度近代史仅此一点我们没有理由不尊重这个国家! 意思可能有误 延炎 2009-06-01 16:34:09 因此印度的“社会主义”不仅如瑞典那样具有分配意义,也如苏联那样具有生产意义。 这句话可能错了。应该是: 因此印度的“社会主义”不如瑞典那样具有分配意义,也不如苏联那样具有生产意义。 好 沉梦 2009-06-01 12:27:04 还是顺其自然的发展好 印度让人尊敬 黑色鲶鱼 2009-06-01 10:01:40 秦晖的意思的确是说:印度虽没有中国专制下节省交易费用带来的经济先发优势,但却有因民主基础优良而极可能带来经济上的后发优势。当然这都是从经济成就上来说的,而如果把政治文明加入进来,现在也不见得中国有全面的优势。 民主制能与当地民族文化完美融合,这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印度以其庞大人口、错综复杂的宗教和种姓制,能如此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与其文化相适应的民主制,这不得不让人敬重。 民主制永远不可能发生3000万死忙的大饥荒,仅此一点,中国就永远无法跟人家比! 更何况,在更长的时间段上,没有宪政保证的中国经济未必一定领先印度的经济。极大的概率是:印度因其民主制+资本主义,将超越只有一条腿走路的中国。 都值得思考,致敬 mingjun887 2009-05-31 18:16:46 秦老师的文章所述与各位的理性“商榷”都是较深刻的 有兴趣的话,可以专门讨论一下秦文。 宝剑 2009-05-31 16:12:31 比如你们可以先将秦文分析的“印度落后的真正原因”归纳一下,究竟集中讲(一二句话)是什么?我们再看这种原因究竟是否“深刻”吧。 还没有看懂秦晖先生文章的人应该重点看看最后这段: weiguan 2009-05-31 11:33:02 当然民主国家“吵吵嚷嚷分家难”既是一种难以避免的制度宿命,但同时也并非没有积极意义。充分的讨价还价虽然不是“公平分家”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即便在谈判实力与信息收集双重不对称的局限下最后的博弈结果并非“实质公平”,但是充分的博弈权利体现的形式公平仍然是转轨后形成的产权结构具有公信力和道义合法性的基础。而缺乏这种公信力的“掌勺者私占大饭锅”虽然在强权与黑箱作用下可以较快完成原始积累,然而道义合法性的缺失将妨碍其进入正常的交易与配置机制,而一旦强权动摇、黑箱打破,这样的原始积累很容易引发清算情绪乃至引起社会动荡,那时“制度变迁的总体成本”恐怕就不会比民主转型更小了。 ( http://www.tecn.cn ) 而民主转型虽然在一个时期需要付出较多的“交易成本”,但转轨结果的公信力会使它具有较好的后势。就印度而论,其经济改革前期由于交易成本的增加并未很快表现出推动增长的效果。但是从前年起,印度经济已经开始明显加速,去年印度的经济增长率超过8%,股市市值增长七成,出口、投资、消费都出现强劲增长。许多观察家认为印度经济持续增长的前景乐观。 呵呵 计划计划 2009-05-30 19:27:15 下面说“秦教授的文章令人失望”的先生,一是看秦先生的文章可能看的很少(他的文章互相联系起来理解,思想脉络就很明晰了);二是这篇文章也完全没有看懂。 谬论而已 评民 2009-05-30 18:21:53 原理错误。在当今世界上的国际级的著名人士来看,如克林顿,比尔盖茨,克鲁格曼等一致认为,不远的将来,印度一定会超过中国的,这就好比同样二个基础相似的两个人,是先读书再赚钱还是先赚钱再修补,后期效益是不言而喻的。秦晖“5毛”岂能与思想者相比。 我觉得专制资本主义才应该打引号。 guanxi 2009-05-29 21:22:01 真正的资本主义必须具备一套完备的法权体系,必须尊重公民自主交易的权利,其对民主宪政的需求是内在的,专制下不可能有真正的资本主义。 社会主义则不一样,特别是生产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即公有制计划经济,离开了高强度的中央极权专制是完全没办法进行“计划”的。 秦教授的文章令人失望 宝剑 2009-05-28 08:13:31 一些人觉得秦晖教授的文章写得好,我倒以为还是差劲,要害在于思考不深刻,道理没有讲清楚。这里讲的是“印度落后的真正原因”,题目无疑很吸引人,但通篇的原因分析却既不集中(观点不鲜明),也不周全准确。 秦文讲的“印度落后的真正原因”大约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方面”,二是讲的所谓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的道路选择方面。制度原因秦晖认为是“公论”(自己赞成),所以就仅点到为止了。其实这里的原因分析相当重要。印度落后于中国,在制度上面究竟为何落后了?难道是印度的民主制度造成的?那么是不是中国应当庆幸没有搞民主?显然这里的问题“非常”需要说(作者应该先自己思考)清楚的。从本质上看,制度确实是一个决定的因素,但其必须存在一个这样的前提,即制度的适合性。换句话则是说,只有选择(创造)一种更适合自己情况的制度,才能促使自己的更好发展。从制度的具体属性来看,可以分为民主政治制度和威权政治制度,但是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固定的分界,必须结合自己的实际来调整推行。我们可以说印度的民主制度确实存在是否与印度国情适合的问题,可以考虑调整(比如新加坡)。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得出中国现在不能搞民主制度(只是这个民主制度需要创造,但其性质仍在民主政治体系的范畴)。 在所谓的社资道路问题上,秦文虽然大篇幅介绍了印度左右选择的过程,并似乎表达了作者倾向于资本主义道路的观点——也可以表明印度落后的原因还是没有坚定搞资本主义吧。这样的观点其实又是很难经得起推敲的,本质仍然是一种概念化肤浅化幼稚化的思想。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究竟是什么?它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分界在哪里?世界上是不是真有依靠个中选择就发展好了的地方?或者相反?菲律宾1946年就由美国一手设计运行了整套的资本主义,为什么后来没有发展好?新加坡搞一党民主政治是什么主义,为什么又发展好了?以色列著名的集体农庄是什么主义,为什么也发展好了?回到作者文章的范畴,难道中国现在比印度发展快,还是资本主义更多一些吗?是自由多、民主多、个性多、福利多、制衡多,……还是什么? 尽量全面系统整体地看,其实印度落后的真正原因还是思想观念上的,因为思想观念决定人们的行为。而思想观念的形成又是印度传统的宗教信仰及传统观念文化为根基的。印度的这种根基似乎一直存在两大弊端。一是所谓的佛教“苦感”文化,“苦行僧”、“以苦为乐”是其终身追求,因而即使遇到不平,看到贪腐,也要逆来顺受,无须争斗。在现代化物质性条件的建设方面,也是可有可无,甚至没有更好。二是等级森严的社会传统,从根本上压抑了众多人群的上进冲动。 向秦先生致敬! george3 2009-05-27 18:18:45 它昨天可以运用强权不受制约地化公为私,今天就可以同样运用这个条件不受制约地化私为公。 ——————– 挑个小错:秦老师是不是把上面这句话写反了? 不管怎样,这篇文章有秦老师一向的缜密,严谨,立意深刻而说理浅显易懂的风格。受教了!向秦先生致敬! 治国三句话 xjjwxd 2009-05-27 13:43:53 理念不明确,短期可以,长期不行 头脑不清醒,底层可以,高层不行 功效怎么样,现在说不清,将来不好说 好 计划计划 2009-05-26 19:40:57 中国大陆那些经济学家可能每天都睡觉吃干饭了.竟然需要秦晖先生这样的历史学者来论述这样深刻的问题! 秦晖先生的卓越,映衬出经济学家的平庸. 不同意 蚕丛 2009-05-26 17:00:41 说印度永远敢不上中国,永远少用,印度不可小看 感谢 zhanglaosan 2009-05-26 14:12:38 读秦先生的文章获益匪浅。可读性非常强,有理有据,文字流畅,做学问的高境界。 表示敬意! 中国的改革都是逼出来的 holyshit 2009-05-26 10:55:23 没办法,从清末就是这样了 深入、有理有据! lel 2009-05-26 10:23:34 但印度的落后中国是长期的,仅六十年代与中国平齐,为什么?可能除了政治、经济制度原因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因。不知秦晖今天有兴趣分析一下吗?其实,这对今天来说很有意义。比如它的民族矛盾、地区差异、传统文化习俗、宗教影响、殖民地劣根性、急于充大的功利心态(重视军工、航天业,做许多力所不及的事),以及他们民主制度的漏洞和严重的腐败传统、官僚习气。总之长期的太落后一定带来一些无法 、难以克服的劣习、恶的路径依赖。总之、我以为印度永远也赶不上中国,如果中国不发生动乱的话。 好文 shinanchen 2009-05-26 09:38:00 秦晖的文章逻辑性强,深刻,让人信服.受益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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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百年西制崇拜

作者:温铁军 环球时报 2011-9-20 今年是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当然应有新的反思。大家常说武昌起义一声炮响,摧毁了反动的、腐朽的封建王朝。可很少有人问:自秦代构建中国大一统以来的历代王朝难道是经典理论归纳的西方中世纪那种封建制吗? 辛亥年前的清末,无论是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还是后来被人戏剧化处理的慈禧,都想搞西制工业化。如果说大臣们只提出了 “师夷长技以制夷”,即今天所说的 “对国外技术引进消化吸收”,那么包括慈禧在内的中央统治者在洋务运动后期就已经开展了 “师夷长制以制夷”,亦即令人所说的“制度引进”。所以,在经济基础的洋务运动和上层建筑的戊戌维新之后,中国已在教育、军事乃至政府体制上采行西制。大量派留学生出国,也是这一时期的现象。 后来我们知道.引进西制及人才没能救活被内外战争搞得财政崩溃、地方弄权的清王朝。 接着探讨一下蒋介石政府为什么失败。上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全面采行西制的民国有个很重要的现象,叫“黄金经建10年”。当时大局甫定,重归一统,地方经济随之恢复,于是出现民间资本和自由市场加快工业化的10年。但1929-1933年爆发西方资本主义大危机打断了这一进程,当时,包括白银在内的贵金属价格飞涨,与今天滥发美元造成通胀带动黄金价格飞涨类似。而中国那个年代还是白银币制,民间交易中流行的是银元,袁大头、孙大头、鹰洋,官府税收和富商财富都用白银。这个银本位的国家突然遭遇世界银价大幅度上涨,接着遭遇美国单方面取消白银协定,并且从1934年开始提价收购白银,日本为摧毁民国经济,也抬价收购白银,致使中国的白银大量外流,同时,西方通胀危机在中国造成“输入型通缩”,迫使民国政府在1936年宣布取消银本位,改发纸币,民国随之在 1937年进入长达11年内外战争叠加、高额通胀的全面危机。 二战后,民国几乎没有硬通货和贵金属储备,惟靠美援维持政府,也只维持到1948年美援停止,有的地方已经发行数十亿票面单位的纸币。此时,这个国家最具现代化西制内涵的财政金融体系崩溃了。 所以说,民国先亡于无储备之西制财政金融崩溃,后亡于无军饷之西制军事失败。天可怜见的,西制也没能救民国。 而1950年新中国能够从民国遗留的高通胀经济危机走出,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土改剥离了85%的农村人口使之与现代西制经济无关,于是乎乡土中国相对稳定:二是朝鲜战争打来了依赖外部投资的军事重工业,让中国战时经济陡然起飞。 实际上,世界上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管理制度的构建,都要满足于得殖民主义巨额利益之先手的西方国家提出的利益需求。如今,国内很多人更加认同西制之“普世价值”,把西方政治看成是人类要普遍实现的现代化体制。对此得提个醒:如果是一种理念或信仰,则无所谓对错:应该尊重不同的信仰自由。但当我们刚想接受这个很美好的’“普世价值” 时,欧债危机、美债危机,以及北非和欧洲的城市骚乱爆发:虽然被西化意识形态冠以不同名义,但仍证实了这种“被普世“的西制实质上是一个高成本导致高负债的制度体系。 有鉴于此,关键要看认同者是否打算负担西制需要支付的巨大制度成本。任何西方来源的现代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下的治理体制,都是要花大钱的。能否有效运作的关键,还不仅是得看成本高低:更要看到底由何种利益集团支付成本。 有个现实需要承认:辛亥逾百年,中国至今仍是不得不承担西方转嫁过来的制度成本的后发国家。如果没有另辟蹊径的创新能力,则难逃玉石俱焚之宿命。 诸君,辛亥百年之际的中国,面临的已经不是上世纪的资本短缺,而是新世纪的资本过剩。在产业、金融、商业这三大资本过剩条件下,执政者若试图靠过剩的资本构建信用社会、形成稳定契约关系的努力,往往会适得其反地带来较高的制度成本和因这种势力不奏效而带来的较高的治理成本。时过境迁,当一些人还在讲着如何构建市场制度、如何自由契约万岁的时候,这些早已是那“童年的阿娇唱着过去的歌谣”。 回顾辛亥以来中国走过的百年历程.归纳成一个还不很确定的提法叫做:“告别百年西制崇拜”。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可持续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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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韩大元:辛亥革命与宪法学知识谱系的转型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4 次 更新时间: 2011-09-25 11:13:26 韩大元:辛亥革命与宪法学知识谱系的转型 进入专题 : 辛亥百年 辛亥革命 宪法学 临时约法    ● 韩大元       内容提要: 在辛亥革命发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后来的社会发展中,法学知识特别是宪法学知识以其特殊功能发挥着引导、诠释与促进的作用,成为评价辛亥革命的历史价值时不可或缺的因素。辛亥革命胜利之后,在频繁的立宪活动中,宪法学知识不断积累和发展,呈现出与革命之前不同的形态,并在长期的演变中体现着知识的延续性与中国学术传统。辛亥革命所开启的民主共和国意义上的宪法学知识传统与发展道路,对于今天的宪法学研究依然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辛亥革命/临时约法/宪法学知识/宪法学发展          一百年前发生的辛亥革命是中国社会近代化进程中的重大事件,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评价其地位与影响。在辛亥革命发生的特殊的历史背景、曲折的过程以及对其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中,法学知识体系发挥的作用是十分突出的,而其中宪法学知识又以特殊的功能发挥着引导、诠释与促进的作用,成为辛亥革命的历史价值的重要评价因素。本文以辛亥革命为主题,以宪法学知识谱系的演变为主线,探讨二者的相互关系以及宪法学未来发展走向。           一、宪法学知识对辛亥革命的影响          辛亥革命发生的本质原因在于两千多年封建统治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加剧了这种矛盾。但是一场革命之所以爆发,其背景是立体和综合性的,它需要成熟的理论的支撑,否则无法获得革命的正当性,革命之后也难以维持其胜利成果。从思想背景上说,辛亥革命是在西方文化广泛引进并与传统中国文化的冲突中发生的。这其中,一大批知识分子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引进的自由、平等、法治等观念起到了思想启蒙的重要作用,特别是他们对宪法知识的普及和宪政理念的传播,成为辛亥革命爆发的重要思想基础。          (一)宪法学知识的引进与传播          早期的中国宪法学理论是在西方宪政文化的介绍与传播中形成的。在中西文化的冲突与矛盾中,宪法学知识从19世纪末期开始在中国传播,主要通过了两种途径:一是译介西方宪法制度和理论方面的著作;二是创办大量的报刊杂志宣传宪法思想。改良派思想家的宣传与研究使西方的宪政理论逐步引入中国。而清末出使西方各国考察宪政的活动客观上拓宽了中国人了解西方宪政的途径。这使得中国人逐步接触和了解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观念,初步确立了以西方宪法理论为基础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从1890年代开始至1911年,即戊戌变法前后至清政府灭亡前,学术界翻译出版了一大批专门介绍西方宪法制度与理论的著作。最初是对西方宪法制度和有关理论的知识性介绍,后来逐步发展为系统翻译乃至提炼学术观点并逐渐形成体系。这一时期,翻译介绍的西方著作有三类:其一,民主宪政著作。主要有卢梭的《民约论》,孟德斯鸠的《万法精理》,约翰·弥勒的《自由原理》(今译为《论自由》,严复译为《群己权界论》),斯宾塞尔的《原政》、《女权篇》等,伯伦知理的《国家论》、《国法泛论》、《国家学纲领》等。重点翻译了日本学者的宪法学著作,如《国宪泛论》、《宪法要义》、《宪法法理要义》、《万国宪法比较》、《宪法论》、《英国宪法论》等。其二,各国的民主革命史和宪政有关的重要文献。革命史主要有:《十九世纪欧洲文明进化论》、《法兰西革命史》、《美国民政考》、《英国宪法史》等,重要文献有《美国独立檄文》、《法兰西人权宣言》等。其三,对西方思想家和著名政治人物的生平及学术介绍,如梁启超撰写的《卢梭学案》、《民约巨子卢梭之学说》、《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霍布斯学案》、《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等。为了知识引进的需要与扩大学术共同体的影响,学术界还成立了一些翻译机构,如译书汇编社、国学社、湖南编译社、闽学会等。西方近代宪法学说的广泛介绍对中国思想界起了重要的知识启蒙作用,为学术界解释社会问题,推进国家建设提供了理论框架与工具,成为当时的志士仁人设计救国方案新的参照系和思想资源。     除了翻译著作,知识分子们还以报刊杂志为媒介,广泛宣传民主自由思想。据统计,在1905年同盟会成立以前,社会上刊行的革命报刊有44种,其中报纸20种,杂志24种,革命书籍80种。至1911年辛亥革命前,革命报刊总数已达到211种,其中报纸47种,杂志49种,革命书籍115种。 [1]当时,比较知名的报纸杂志有《清议报》、《时务报》、《苏报》、《国民报》、《民报》、《新民丛报》、《复报》等。这些报纸杂志主要可分为改良派(立宪派)和革命派两大阵营,他们主张的社会变革的道路虽然有所不同,比如梁启超主持的《新民丛报》主张在维护清朝统治基础上进行变法维新和社会改良,而革命派的舆论阵地《民报》则坚决要求以革命手段推翻清朝的专制统治,但对于民主、自由价值的追求则具有基本一致的认同。在政治制度的设计上也都希望将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议会制度移植到中国,只不过改良派意图移植君主立宪式的议会民主制,而革命派则主张在推翻清王朝的基础上建立共和制的议会民主国家。这些报刊是传播宪法学知识和思想的重要载体。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就对其功能和意义提出殷切期望:“抑非常革新之学说,其理想输灌于人心,而化为常识,则其去实行也近。” [2]     通过宪法书籍和进步报刊的宣传,西方近代意义上法治、民主和宪政观念逐渐为国人所接受“成为中国政坛的流行语言” [3]。在这方面,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立宪派起到了重要的观念普及作用。1901年,梁启超在《立宪法议》一文中阐述了“宪法”的概念:“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西语原字为THE CONSTITUTION,译意犹言元气也。盖谓宪法者,一国之元气也。” [4]1902年,他在《新民丛报》上连续发表数篇有关“法治”的文章,比较早的引进了近代法治观念。当时,一些知识分子将法治与立宪连接在一起,认为立宪国就是法治国。比如,1906年,田桐在《满政府之立宪问题》一文中指出:“夫所谓宪者何?法也。所谓立宪者何?立法也。立宪国者何?法治国也。法治国者何?以所立之法,为一国最高之主权之机关。一国之事皆归法以范围之,一国之人皆归法以统治之,无所谓贵,无所谓贱,无所谓尊,无所谓卑,无所谓君,无所谓臣,皆栖息于法之下。非法之所定者,不能有命令;非法之所定者,不得有服从。凡处一国主权之管辖者,皆同一阶级,而无不平等者。此立宪之定义也。” [5]这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立宪主义的价值原理,体现出与专制政体截然对立的宪政思想。许多知识分子还广泛宣传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摒弃专制社会的臣民观念,倡导具有立宪精神的国民观念。1905年,汪兆铭在《民族的国民》一文中写道:“国民云者,法学上之用语也。自事实论以言,则国民者构成国家之分子也。盖国家者团体也,而国民为其团体之单位,故曰国家之构成分子。自法律论言,则国民者有国法上之人格者也。自其个人的方面观之,则独立自由,无所服从;自其对于国家的方面观之,则以一部对于全部,而有权利义务。此国民之真谛也。此惟立宪国之国民惟然。专制国则其国民奴隶而已,以其无国法上之人格也。” [6]他认为,要推翻君权专制政治,必须建立国民主义。柳亚子则通过宣传契约论思想,呼吁重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一个部落里面,没有什么皇帝……从百姓中间,公举几个有德行有才干的人出来,教他代全体办事。一面又由百姓公意,立了几条法律,凡是照法律做事的人,大家保护他;不照法律做事的人,大家惩罚他。有了办事人,有了法律,就渐渐儿成功一个国家了。国家既经如此成功,所以叫做‘民约’,就是大家立了契约,互相遵守的意思。” [7]国民观念的宣扬形成去“臣民化”的思想潮流,权利和自由思想的受到更广泛的认同。          (二)知识分子的立宪主张与统治者的行动          法治话语的宣扬、宪法学知识的传播,促使订立宪法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而发生于1904—1905年间的日俄战争进一步加快了立宪进程。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成为新兴的立宪国家,沙俄则是老牌专制帝国,“蕞尔岛国”日本战胜庞大的沙皇俄国,鼓舞了中国人的立宪希望。“吾国立宪之主因,发生于外界者,为日俄战争;其发生于内部者,则革命论之流行,亦其有力者也。” [8]     当时,社会上一般人对于立宪抱有极高的期望,认为:“在野蛮专制之国,人民之生活也,幸福也,权利也,其程度必浅;在文明立宪之国,人民之生活也,幸福也,自由也,权利也,其程度必高。是则人之所以奔走竞争角逐劳动而困苦者,直接则曰谋生活、谋幸福、谋自由、谋权利,间接则曰要求立宪可也。宪法哉,诚利益人民之生佛哉。” [9]他们希望“于立宪之下,合汉满蒙诸民族皆有政治之权,建设东方一大民族之国家,以谋竞存于全地球列强之间” [10]。有人还从建立责任政府的角度论证了开设国会的必要性:“今日中国救亡之道,首在改革政体。斯说也,固已成为今日舆论之势力,而为吾一般国民所引为己责者矣。顾欲谋政体之改革也,不可不从根本上着手。根本解决,则枝节问题,即迎刃而解。不然,国家行政,百度万机,徒惟是补苴罅漏,不将治丝而棼之也乎?夫所谓根本上之着手者,何也?亦曰使政府之负责任焉耳。而责任政府之所以能产生者,实由有民选议院之故。故吾人所宜奔走呼号,与吾国民相将致力者,惟在开设国会而已。” [11]     在这种背景之下,清政府试图立宪变法以图存,并选择日本作为主要效仿对象。1906年1月16日,清政府首次派大臣赴日考察宪政。根据日本政府的安排,曾参加明治宪法制定过程的伊藤博文、金子坚太郎以及著名宪法学家穗积八束等承担授课任务。据记载,金子坚太郎详细介绍了明治宪法制定的具体过程,特别强调了日本的经验,他指出:日本宪法虽然借鉴了欧洲的经验,但比欧洲宪法更为优越:一是设定宪政预备期,弥补了欧洲宪法的缺陷,以获得较充足的研究时间;二是以日本历史上的风俗习惯为基础,合理考量欧洲政治,尽可能吸收合理之处;三是宪法在政府主导下制定的,政府只提出基本原则和框架,没有干预具体内容的安排。 [12]穗积教授分12次系统地讲授了日本宪法,题目分别是:立宪政体、宪法、君位以及君主的大权、臣民的权利、国会制度以及贵族院的组织、众议院的组织、帝国议会的权限、国务大臣以及枢密顾问、法律与命令、预算、法权与地方制度以及中央行政各省。     为进一步借鉴日本制定宪法的经验,清政府于1907年组织第二次赴日宪政考察活动。此前,清政府把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确定以“编订宪法草案”为主要职能,从一般性的政治制度考察进入到具体宪法体制的设计。这次重点考察具体的宪法问题,日本政府指派曾直接参与明治宪法制定的伊东已代治具体接待,后者为考察团安排了穗积八束、有贺长雄、清水澄等学者讲解宪法学知识。 [13]日本学者的讲课基本围绕日本宪法史、比较宪法、议院法、司法和行政等问题展开,并结合清朝当时的一些法律制度,采取讨论式的方式进行授课,便于考察者理解宪政原理和实践的意义。     出于维护统治利益的需要,清政府重点吸收了日本的宪法理论和制度体系,在态度上是比较主动的。相对来说,立宪派在预备立宪中的影响力是比较有限,因为当时主张立宪的政治家和学者或通过在日本学习,或通过访问考察而直接受了日本“正统宪法学”思想的影响。可以说,日本明治宪法的基本精神对早期中国宪法理论和立宪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革命派对清政府立宪活动的批判          清末宪政考察活动对宪法学知识的普及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虽然清政府师法日本,二者在立宪的起点和目的上却截然不同。日本之所以以宪法为根据形成稳定的政治局面和国家的富强,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力求依照宪法治理国家.而清政府则主要是基于维护权力的需要,以维护专制统治为前提的。如此工具主义理念下的宪法何以形成制约权力的力量?何以形成权力受限的立宪政体?     最初,清政府希望通过立宪实现富国强兵的愿望。“在整个清末立宪中制定宪法并没有作为国家追求的价值目标,只是成为实现国家富强的手段或工具,这一点正好说明引自日本的立宪主义一开始就缺乏完整的价值内涵,实际上成为工具主义的规范体系。” [14]在革命呼声日益高涨的时候,清政府最关心是怎样维护皇族的统治地位,以订立宪法的形式确定臣民的义务,尽可能消弭革命浪潮。在统治者看来,只要颁行了宪法这样一部文件,在不损害皇族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适当满足民众的要求,就能延续其统治。因此统治者最看重的是如何维护皇帝的权力和臣民负有哪些义务。比如考察英国宪政大臣译送的《考察英国政府臣民答问》中,在“臣民之义务及权利”部分,首先就列举了臣民的四项义务:臣民有不得犯叛逆之义务;臣民有宜充乡勇之义务;臣民有充当陪审之义务;臣民有协助保守治平之义务。 [15]在考察日本宪政实践的过程中,考察团同样非常看重日本宪法是如何维护天皇至高位上地位的。而在先开国会还是先立宪法的问题上,清政府并没有采纳立宪派的主张。当时立宪派主张先开国会,由国会行使制定宪法或议决宪法的权力,然而清政府坚持“我国宪法既采取大权政治主义,则与议院政治绝不相容”,“无论如何,国会之成立不可不俟诸宪法制定以后”,“中国宪法必以大权钦定”。 [16]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宣示了宪法的合法地位,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皇帝也要受限于法律等,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然而,在封建统治摇摇欲坠、社会矛盾空前尖锐的背景下,它一经公布就引起了革命派的强烈批判。实际上,早在清政府预备立宪之前,革命风潮已逐渐盛行。“自自由民权之说输入于东方,而中国沿江海数省,革命之风潮斯盛。寖假而开通及于西北之边省已至蒙古,必有起而唱革命者。”“今后之政府,若不以政治之权予民,则革命不已,继以暗杀,而二十世纪之中国,直将步俄罗斯之后尘,以腥血染中国之历史也。” [17]客观来讲,与其说辛亥革命是因为清政府立宪的虚伪性引致的,不如说它彻底消除了改良派对统治者抱有的不切实际的幻想。改良派最初希望统治者能够开明专制,满足民众一般的权利要求,然而随着立宪形势的变化,他们也逐渐要求统治者尽早开国会,建设责任政府。而革命派则早就指出了清政府的假立宪、真专制的意图,立宪只能通过革命的方式才能实现:“流血者,自由之母也;立宪者,革命之产儿也。” [18]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革命派批判预备立宪的虚伪性,并批判立宪派的改良主张,但并不表明他们反对立宪。革命派同样主张应当订立宪法,只不过宪法必须增进人民的自由,并且要在推翻专制统治之后由全体国民共同参与订立。他们深知,要获得立宪的主导权,“必经无数之冲突之风潮之困厄之荆棘,乃得庆成。” [19]而在国民取得主权地位后,订立宪法作为巩固革命成果的标志开始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           二、宪法学知识在辛亥革命中的实践          如果将革命定义为从思想萌发到客观秩序的改变过程,那么辛亥革命的起点是宪政思想在中国的传播,这是思想上的革命,也是辛亥革命爆发最重要的思想理论基础。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的胜利并不表明辛亥革命的结束,毋宁说是一个高潮;其完成的标志应当定位于新的国家、社会和观念秩序的确定化与固定化,即中华民国的成立和作为根本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称《临时约法》)的颁行。换言之,从武昌起义到《临时约法》的颁布,这一历史时期都处于革命的进程之中。此时,革命派、立宪派与旧官僚以各自方式参与并影响着革命,他们对于宪法学知识的了解与运用状况深刻地影响了革命的进程。尤其是当具有西方近代宪法理论背景的革命党人取得政治支配权时,他们自觉借鉴和运用近代宪法学知识和宪政原理,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并巩固了革命的成果,并对此后的国家政权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以《鄂州约法》为代表的地方立宪          革命派对宪法学知识的自觉运用集中体现在地方与国家立宪的过程与文本中。武昌起义胜利后,汤化龙等立宪派秘密拟定了一部《中华民国军政府暂行条例》(又名《军政府组织条例》),规定由都督统揽一切。然而,根据这部条例组织的军政府中,立宪派和旧官僚占据了主导力量,革命党人因此提出修订的要求。经过激烈讨论,通过了革命党人拟定的《中华民国鄂州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下称《改定条例》)。《改订条例》的要旨是限制都督权力,政务由军政府而非都督统辖;改革政事部,将政事分解为内务、外交、理财、交通、司法、编制六部,改变一人统管民事大权的局面。《改订条例》使革命党人扩大了权力范围,而立宪派则失去了核心的地位,此时矛盾的焦点转变为革命党与以黎元洪为首的旧官僚之间的矛盾。但是,由于《改定条例》仅对军政府的组织、权限做了规定,并不能涵盖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宋教仁、居正、张知本等人认为这对军政府的建立和运行来说还是不够的,必须制定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由于宋教仁是同盟会内的宪政专家,他被推选为这部法律的主笔人。1911年11月9日,《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以下简称《鄂州约法》)由湖北军政府颁布。     《鄂州约法》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令,它虽然是革命政治斗争的需要和结果,但它所规定的权力组织结构体现了宋教仁等革命党人的宪法思想。宋教仁曾留学日本法政大学,比较系统的接受了西方立宪主义理论的教育。他认为,制宪是国家的头等大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在中国建立共和政体、把中国纳入民主宪政轨道的必经途径,因此主张制定宪法应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张知本有关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思想也在这部约法中得到了体现。 [20]在此思想指导下,《鄂州约法》秉承西方资产阶级宪政理论和经验,以美国的民主共和宪法为参照,第一次明文规定了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政府结构,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的职权作了明确的划分。同时,首次引入了一种全新的权力分配和运作方式,规定鄂州军政府的立法机关为议会,行政机关为都督及其任命的政务委员,司法机关为法司,并在第三、四、五、六章分别规定了都督、政务委员、议会和法司的权力及其相互关系,它们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除了体现出三权分立原则以及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上实行联邦制的思想,《鄂州约法》还对人民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在文本规范上与西方国家民主宪法殊为相似,体现出天赋人权观念的影响。如界定了什么是人民,第4条规定:“凡具有鄂州政府法定之资格者,皆为鄂州人民。”并详细列举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如权利方面包括平等权、言论集会结社自由、通讯自由、信教自由、居住迁徙自由、保有财产的自由等;义务方面,规定了依法纳税和依法当兵之义务。这些条款表达了资产阶级人权原则和主张,在形式上规定起人权、自由的内容。《鄂州约法》是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根本否定,具有启蒙和促进民众民主、法制意识的意义,对其他省宪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也具有示范功能,“在平等原则下对人民政治、经济、人身、思想等自由和权利的系统确认,不仅为以后许多独立省份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全盘继承,也为其后几乎所有类型的宪法所摹仿。” [21]          (二)《临时约法》体现的立宪主义精神          中华民国成立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到了组织法的作用,以之为依据,政府系统得以建立。但是,由于它的制定过程非常仓促,其中的一些制度不具有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在实施4个月间就修改了4次。并且,囿于组织法的法律性质,它未能也无法对人民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同时,根据革命派与袁世凯的约定,袁世凯将接替孙中山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为保卫辛亥革命的政治成果,防止袁世凯上台后倒行逆施搞封建复辟,南京临时政府也迫切希望制定一部国家根本法来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于1912年3月8日通过《临时约法》,3月11日由孙中山公布。     从宪法制定权的角度来说,《临时约法》体现了立宪主义的基本要求。一部成文的、得到广泛认同的宪法是制宪权运用的成果。西耶斯认为结束宪法纷争的办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要求助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22]在革命状态之下,制宪权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体现为直接参与宪法的草拟、修改与颁布,也可以体现为由具有正当性的政治实体代表国民制定宪法的方式。《临时约法》的制定就是后者的体现。从制定机关看,《临时约法》是由具有代表性的专门立法机构——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通过的。南京临时参议院的成立依据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由各省选派参议员(每省以3人为限)组成。临时参议院作为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机构,其组织结构仿照西方议会体制建立,设全院委员会、常任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分别负责审查有关事件。     作为近代法治的精髓,立宪主义实际上就是以宪法为依据的政治,《临时约法》在宪法学上的重要意 义就在于体现了立宪主义原则。如就人民主权原则而言,《临时约法》第1条首先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2条进一步指出:“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两条规定是中国制宪史上的第一次。就权力分立与制约原则而言,《临时约法》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试图建立一个议会制和责任内阁制的民主共和国,特别是试图约束总统的权力,并且对司法独立和法官职业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就人权保障原则而言,《临时约法》以平等原则为基础,明确规定“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并在第二章“人民”部分规定了广泛的权利,同时确立了法律保留原则,要求限制权利必须有法律依据。     在中国宪法史上,《临时约法》首次在国家根本法意义上体现了法治与宪政的基本原理,体现了以宪法限制公权力的基本精神。但是需要指出,《临时约法》的限权精神,并不纯粹是出于宪法本身的逻辑的自洽和适当性,而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制于现实,即所谓的“因人设法” [23],这也反映了当时的宪法学知识提供的基础是有所欠缺的。如在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时,宋教仁一再要求采用责任内阁制,但南京临时政府未予理会,采取了总统制。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临时约法》将已经开始实施运作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其原因并非制度内在的冲突,而是为了限制将接替孙中山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虽然这一改动反映了革命派对任何形式个人专权和独裁的高度警惕,有现实的合理性,但却体现了宪法学知识的困顿。立宪者或修宪者不着力从既有宪法文本本身寻找制度的突破口,而是动辄针对个人而轻率立法改变政体,成为近代中国宪法史上的不良先例。实际上,在宪法价值还没有成为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宪法学知识的积累只具有工具性意义而不具有理念意义的时代,加之《临时约法》缺乏充分的实施机制和保障正常运作的健全的规则,宪法权威服膺于政治势力也就是无奈中的必然了。          (三)宪法学知识体系的新发展——“五权宪法”思想          在辛亥革命期间产生的诸多思想成果中,“五权宪法”思想在宪法学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深刻影响,它也是孙中山政治法律思想中具有原创性的理论。它标志着具有主体意识中国宪法学的形成,成为宪法学知识从单纯的输入进入主体性创造阶段的重要标志。其实早在1906年,在东京同盟会庆祝《民报》创刊周年纪念的演讲中,孙中山就首次阐述了五权宪法的构想:“兄弟历观各国的宪法,有文宪法,是美国最好;无文宪法,是英国最好。英是不能学的,美是不必学的。英的宪法所谓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裁判权,各不相统,这是从六七百年前,由渐而生,成了习惯,但界限还没有清楚,后来法国孟德斯鸠,将英国制度作为根本,参合自己的理想,成为一家之学。美国宪法又将孟氏学说,作为根本,把那三权界限,更分得清楚,在一百年前算是最完美的了,一百二十年以来,虽数次修改,那大体仍然是未变的。但是这百余年间,美国文明日日进步,土地财产也是增加不已,当时的宪法现在已经是不适用的了。兄弟的意思,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 [24]     这里所谓的“五权”,是他在保留西方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基础上,将中国传统中存在的考试和监察二权独立,共同构成国家的五大权力。“五权宪法”思想并不是孙中山的凭空想象,而是他在对西方的宪法和政治体制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理性改造。之所以增加考试、监察两权,其目的是力图改变传统三权分立结构的弊端,使五权在政府首脑的统帅下,分工合作,创建一个万能的政府:“我们现在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像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 [25]     在辛亥革命期间和民国建立之后,孙中山不断完善“五权宪法”思想。在1924年的《民权主义》第六讲中,孙中山对“五权宪法”的内涵做了集中解释。在他看来,西方三权分立的一大弊端是不能实现直接民权,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实行权能分治,以权制能,处理好民权与政府权的关系,实行真正的民权。为此,他对“政治”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治权就可以说是政府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 [26]他将政治权力划分为权和能。“权”也就是他说的政权,在民众手里,也称为民权;而“能”也就是他说的治权,在政府手中,也可称为政府权。把国家大权分为政权和治权,分别交给人民和政府行使,以保证人民有权,政府有能,避免政府滥用权力。人民之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与复决权,政府之能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     按照孙中山关于革命程序的设计,“五权宪法”是要在训政时期结束、宪政时期开始之时付诸实行的。在他40年的民主革命生涯中,中国革命始终处于“军政时期”,离“五权宪法”的实施还有相当时期。“在辛亥革命以前,孙中山本人虽然基本形成了五权宪法的思想,但是较之于三民主义而言,他的五权宪法思想其实并未得到推广和宣传,当然也没有成为革命的思想基础。” [27]孙中山作为临时大总统没有参与《临时约法》的起草,但他希望这部约法能够贯彻其五权宪法主张,使其在“承认行政、立法、司法诸权独立之外,尚含有考试监察等权独立行使之意” [28]。然而《临时约法》拒绝了五权宪法的主张。孙中山在有生之年曾多次推动五权宪法由思想变为制度现实,1922年夏,孙中山还曾令叶夏声按照他的主张,拟出一份“五权宪法”草案,但这些尝试没有成为立宪现实。尽管如此,“五权宪法”仍然深刻体现了中华传统与西方文明的有机结合,体现了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对于宪法学知识的自觉和创新。这也代表了这一时期宪法学者们的基本学术取向,即开始注意宪政与文化价值的相互联系,关注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试图以文化的价值解释宪政价值的普遍性。           三、辛亥革命的影响与宪法学知识的转型          辛亥革命胜利、中华民国建立之后,在频繁的立宪活动中,宪法学知识不断积累和发展,呈现出与革命之前不同的形态,并在长期的演变中体现着知识体系的延续性与中国的学术传统。          (一)宪法学知识的功能与现实需要          宪法学知识的普及推动了革命的发生,革命反过来又深刻地影响着宪法学知识的形态。就政体而言,君主立宪与议会民主客观上并无高下优劣之分,两种体制在不同国家都取得了成功的实践。然而革命改变了宪法理论的主流。辛亥革命之前,君主立宪思想一度受到欢迎,而革命之后,议会民主思想占据了主流,成为无法逆转的社会共识。袁世凯的君主立宪企图之所以宣告失败,其原因这在于,议会民主的思想潮流已经使社会和民众无法再接受一个君主。需要指出的是,宪法无法与政治截然分离,宪法学知识直接受政治实践和社会现实的影响,尤其在其初创时期,政治实践深深影响到了其时的宪法学发展道路。尽管革命党人认同宪法为国家根本法的理念,认为宪法应当具有最大的权威,试图以此约束政治运作的过程,然而袁世凯上台后不久《临时约法》就废弃的事实表明,根本法如果不能得到社会民众的尊重和维护,不能有效地拘束政治权力,那么政治就会肆意破坏既有的宪政秩序,对国家、社会和全体人民造成损害。这对宪法学知识提出的要求是,一种成熟的理论必须能对政治现实提供解释力与规范力。不过,在民国时期,提出以宪法学理论拘束政治权力的主张似未曾见。     宪法学知识除了与政治呈现出交错关系,还要不断满足启蒙民众宪法意识的现实需要。中国的宪法理论最终要归结为中国人对自己政治命运的宪政思考,中国的宪政道路只能靠发挥全体中国人的共同智慧去努力实现,通过不同时期的过渡阶段,不断扩大民众的参与。在这种意义上,研究宪法学一方面是为了制定科学、合理的宪法典,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继续启蒙民众,而后者对于宪政建设的意义殊为重大。对此,萧公权曾在一篇文章中写到:“我们推动宪草研究的目的,除了希望国人贡献真知灼见,以使宪草在经修改而至于完善以外,就是要引起国民对于宪政的兴趣,促成国民对于宪法的了解。宪政是民主的法治。除非人民对于宪法有兴趣、有认识,宪政是不能成功的。……我们所当重视的不是学术上的得失,而是全国民意的可否。” [29]     就宪法学知识的积累而言,辛亥革命前后有较大的不同。革命之前,虽然知识分子们做了大量译介工作,但是仍没有摆脱片段式的引进与介绍的色彩,缺乏系统性和体系化。革命之后,基于民国的立宪实践,知识分子们试图系统阐释民国宪法的理念、原理与知识体系。在介绍外国宪法方面,学术视野也更为开阔。 [30]尤其是在革命前后,学术界开始大量翻译外国宪法典。最早在1911年,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就编译了《法美宪法正文》一书,包括《法兰西国宪法》(1852年)和《美利坚国宪法》(1787年),并附《阿客兰荷马(俄克拉何马)州宪法》。1913年,该编译所又出版了《世界现行宪法》和《世界现行宪法续编》两部著作,前者收集世界20多个国家的宪法共30种,后者收集了30个国家的宪法共30种。这一时期,其他类似的外国宪法典汇编或单行本还有20多种。宪法学知识积累的转变与其功能转型是分不开的:革命前,宪法学知识的功能是启蒙大众,以自由、平等观念唤起民众的革命意识,推翻旧的封建统治秩序;而在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建设民主共和国家需要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秩序,宪法学知识的功能就转变成为政治的正当性、合法性和稳定性的理论说明,并成为凝聚共同体价值的基本形式。          (二)宪法思想的本土化面向          辛亥革命之后,尽管国家政权多次更迭,但是每个政权在建立之初,都试图订立一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以确认其正当性与合法性。尽管这不免是对宪法形式上的尊重,但至少表明了对规范的政治体制的维护。在这个过程上,宪法学知识的本土化面向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一是探讨适合本土的宪法制度,如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学者们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地方自治理论;二是孙中山创立的“五权宪法”理论是宪法学中国化的有益的尝试,为宪法学理论保持其本土性提供了宝贵的理论依据,围绕这一学说,学者们做了理论体系化工作,出版了大量著作,试图把孙中山的宪法思想提升到学术体系化的高度;三是在政治实践中尊重人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高官中具有宪法学背景的人士比较多,如孙科、胡汉民等具有政治家和法学家的双重身份,他们不但对民国法政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而且他们自身也有大量法政著述。     民国时期,宪法思想的中国化与宪法学知识的实用性也有密切关系,这一时期宪法学理论具有强烈的本土意识,力图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样式。在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制宪、修宪过程漫长,这使得当时宪法学者将大量精力放在了对于现行宪政制度的设计或者宪政实践的回应上,宪法学知识呈现出明显的时效性与功用性。即使是对西方宪政学说的译介,也不完全是纯粹的学术引进,而主要是为了改造现实的直接需要。对此,萧公权的看法具有代表性:“中国的宪政既然是三民主义的法治,它的根本精神当然和英美法苏各国迥然不同,各国的宪政宪法虽然可以供我们有价值的参证,我们却不可用欧美宪政的眼光来评判中国的宪草。” [31]他认为,研究宪法草案需要分做几方面的工作:“第一,我们可以从学理上或原则上去研究,中国的宪政以中山先生的遗教为根据。我们不可不对三民、五权、权能划分等加以深切的了解。第二,我们可以从立法技术上去研究。我们应当把全部的条文,细细地加以寻绎。我们要看:这些条文是否能够充分地表现中国宪政的根本精神和目的?它们是否条理一贯系统严密,不至有前后参差,或彼此抵触的缺点?条文的文字是否明确妥当,不至于发生误会或歧异?第三,我们可以从实际效用上去研究。我们要察看宪草所拟定的制度是否合乎国情,是否便于运用,是否能有效率?在宪法学研究中,我们不但要利用中国以往及现在的经验以为论断的根据,也可以参考欧美各国的经验以充实我们的论断。因此,可供我们研究的参考资料是十分丰富的。除了宪草本身以外,孙先生的著作,宪政的重要法规,民国以来的宪法、约法、宪草,欧美主要民主国的宪法,中外学者所著宪法的书籍论文等,都值得我们翻检与寻绎。” [32]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宪法学者有关均权、五权宪法、地方自治、县治、省的地位之争等方面的论述无不都是因应现实之需要。可以说,民国时期的宪法学说总体上重在制度设计而非理论自恰,重在现实需要而非体系完整。          (三)从辛亥到新中国——延续与变迁的宪法学知识谱系          辛亥革命开创的宪法学知识传统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在中国一百余年的宪法发展史上,新中国现行的 1982年宪法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对辛亥革命性质与历史地位做出描述。1982年宪法“序言”第四自然段写到:“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对于现行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主张, [33]尤其是对于最后一自然段以外的其他部分是否具有类似于规范条款一般的拘束力,部分学者还持保留态度,但是从根本法的位阶与效力层面上说,“序言”中的陈述表达了修宪者对中国近代以来历史定位的基本立场。     从文义上说,第四自然段这两句话既是对历史事实的陈述,也是对辛亥革命意义的评价。“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体现出这场革命最为重要的两大成果:一是废除了中国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封建帝制,这打破了传统的人身依附和土地所有关系,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人的自由和发展;二是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共和政权,它通过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和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基本的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当然,辛亥革命的意义不仅仅是确立了崭新的国家制度,它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一种崭新的思想观念,成为立宪思想影响下的一次重大社会变革高潮,推动了宪法学理论的积累和传播,开启了宪法学在中国的百年发展历程。     作为社会共同体价值观集中表现形式的宪法,其文本内容蕴含着价值评价的要素。对于第四自然段的条文如何理解,我们还面临解释学上的问题,比如民国与新中国的关系等,对于如何认识其当代价值,如何从规范中丰富它、解释它,我们还需要做更多的思考。但就价值评价而言,该段条文至少体现为三重意义:第一,延续性,从资产阶级领导的辛亥革命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即实现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也因此具有目标的一致性;第二,发展性,辛亥革命作为中国宪政实践的开端,对新中国的宪政建设具有基础意义,而社会主义宪政的实践是对辛亥成果的发展;第三,开放性,集中体现在宪法学知识谱系的发展过程中.可以说,辛亥革命是宪法学知识中国化、本土化的开端。这一学术传统延续至今。换言之,辛亥革命和民国时期形成的宪法学知识与本土化宪法思维模式,推动了新中国宪法理论的建立与发展,对探讨社会主义宪政理论模式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四、百年中国宪法学的传统与发展趋势          辛亥革命迄今百年,它所开启的民主共和国意义上的宪法学知识传统与学术特色,对于今天依然具有借鉴意义。首先,宪政建设是一个综合的过程,宪政建设的根本依据是宪法文本。对于宪法文本的理解和落实,不能脱离体系化的宪法学知识。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最核心的是宪政建设,而宪法学知识的成熟和体系化,又是核心问题。其次,宪政建设是本土化的事业,对中国宪法文本的解释必须皈依于中国宪政制度的话语体系之中,体现中国化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再次,宪政建设具有开放性和实践性,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之下,借鉴与转化既是一项重要的学术工作,也是重要的制度资源,未来尤其要强调向实践的转化。在上述前提下的中国宪法学,面对全球化的挑战与机遇,呈现新的发展趋势:     第一,宪法学知识需回应社会现实。时代背景不同,宪法学知识的使命也有区别。就辛亥革命而言,宪法学知识主要起到了启蒙民众精神、建立和组织民主共和国的功能。然而政治环境的不断变化,使宪法经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宪法学知识的发展和传承也因此受到历史的局限性,既难以凝练成体系,也来不及对社会现实做出理论的回应。在当今时代背景之下,宪法学知识的功能集中于凝练发展的共识,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提供根本法和最高法依据和指引。而对于转型时期出现的规范与价值的冲突,宪法学知识应当充分地支撑起宪法制度与宪政实践,以理论方式作出完善的回应,提高理论的有用性和解释力,完善宪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生活之间必要的交流与沟通机制。宪法规范存在与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宪法与社会现实的协调,社会现实发展的合理要求应当通过宪法得到确认,以发挥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实际上,宪法学体系中并不存在纯粹的学术领域,每一个理论命题都与具体的实践活动有着密切关系。     第二,宪法学知识需回应制度实践。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方式是根据宪法的要求建立、完善国家制度和各项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这一任务已经凸显出其紧迫性。法律体系的形成、完善和发展,应以宪法为价值指引和评判标准,体现“以宪法为依据”在法律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制度建设需要大批的具有宪法学知识和宪政精神的专业人才。早在辛亥革命之前,一些有识之士就呼吁开设宪法学知识教育以开民智,并且要提高官员的宪法素养,否则“宪法立矣,而无行政司法之材以维持而调护之,则又徒成具文,不如无之之为愈也。故开通官智,培养吏才,实为今日急务。” [34]我们当前面临的任务不同于彼时,但完善法律体系、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同样需要大批专业人才,加强宪法教育、普遍树立宪法的权威同样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宪法学知识需在国际化的过程中实现中国化。现代中国的宪法学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引进与移植一直是中国宪法学者最为主要的学术工作,西方宪法学知识成为中国宪法学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当今时代,立宪主义早已成为现代文明国家普遍认可的价值观。而宪法价值的普遍化、宪法保障方式的区域化和国际化,也成为一个国家宪法学发展所要面临的趋势。未来,中国宪法学也必然会继续保持这种广泛引进与辩证吸收的传统,避免工具主义思维,推进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国际化。同时也不可否认,学习外国宪法学知识的基本目标是解释中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宪法现象,并提供解决实际问题的理论成果与具体对策。而这必然要关涉到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制度现实。寻求与注重文化多样性,在多样性中表现不同文化的价值,体现宪法学的中国元素,就成为未来中国宪法学的基本面向。     第四,要尊重宪法价值,实现由尊重宪法作为一种政治正当性的形式,到尊重宪法作为共同体生活价值的形式的转变。辛亥革命之所以发生并取得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知识分子和革命党人对宪法价值的尊重,在于对建立并维护民主、共和的国家政权的追求。当前,社会生活呈现复杂性、不确定性与各种偶然性因素,合宪性、合法性与社会正当性之间面临着紧张关系。宪法价值应当成为评价与检验社会现实要求合理性与否的基本标准。经济发展应当不断实现人的幸福与尊严,政治建设应当不断提高人的自由程度,社会和文化建设应当不断满足人的文明需要,它们都应以维护宪法权威和根本法、最高法地位为前提。     中国百余年的宪法学发展跌宕起伏,有比较成功的实践,也有诸多失败的教训。评价一个国家的发展程度需要综合的标准,尤其需要宪法的标准。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如何,民众的宪法意识水平如何,是评价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实质性的指标。百年前的辛亥革命实现了资产阶级建国的梦想,四万万中国人首次体验到不同以往的平等、自由和人权。实现建立宪法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宪政的理想,今天的中国又处于新的历史起点之上。          注释:     [1] 根据《开国前海内外革命书报一览》统计,载冯自由:《革命逸史》第3集,新星出版社2009年版,第481-493页。这个数据虽并不够精确,如将《新民丛报》等算作革命报刊,但毕竟较真实地反映了这一时期的情况。     [2] 孙文:《发刊词》,载《民报》第1期,1905年10月。     [3] 程燎原:《清末的“法治”话语》,载《中西法律传统》(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梁启超:《立宪法议》(1901年),载《饮冰室合集·之五》第1页,《饮冰室合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     [5] 恨海(田桐):《满政府之立宪问题》,载《复报》第1期,1906年5月。     [6] 精卫(汪兆铭):《民族的国民》,载《民报》第1期,1905年10月。     [7] 弃疾(柳亚子):《民权主义!民族主义!》,载《复报》第9期,1907年5月。     [8] 伧父:《立宪运动之进行》,载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第四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页。     [9] 前引5。     [10] 蒋智由:《变法后中国立国之大政策论》,载《政论》第1期,1907年10月。     [11] 熊范舆:《国会与地方自治》,载《中国新报》第5期,1907年5月。     [12] 《政治官报》(光绪33年9月23日)第四号,第518页。转引自熊大云:《近代中国官民的日本视察》,成文堂1998年版,第132页。     [13] 参见韩大元:《论日本明治宪法对 的影响——为 颁布100周年而作》,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     [14] 前引13。     [15] 参见《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一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第581-582页。     [16] 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00页。     [17] 前引10。     [18] 前引5。     [19] 怀姜:《立宪驳议》,载《复报》第5期,1906年10月。     [20] 参见周叶中、江国华主编:《自下而上的立宪尝试——省宪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6页。     [21] 费春:《中国第一部近代宪法—— 》,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22] [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56页。     [23] 有学者认为,《临时约法》“因人立法确实不足为训”,它规定责任内阁制并非针对袁世凯,而是临时参议院基于利益的考虑所采取的扩大自身权力的措施。《临时约法》的缺点不在于规定了责任内阁制,而在于没有规定保障其正常运作的健全规则。参见刘笃才:《 “因人设法”说辨正》,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24] 孙中山:《“民报”周年纪念大会上的演说》,载《民报》第10期,1906年12月。     [25] 《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3-354页。     [26] 前引25,第345页。     [27] 臧运祜:《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演进》,载《史学月刊》2007年第8期。     [28]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7页。     [29] 萧公权:《怎样研究宪草》(原载《燕京新闻》民国三十三年二月六日),载萧公权:《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6-47页。     [30] 民国时期对于西方宪法理论与宪政实践的了解并未局限于几个发达国家,而是探寻一切可资利用的经验和理论素材,如对加拿大、瑞士等国家的地方制度都有比较系统的介绍。     [31] 前引29,第44页。     [32] 前引29,第45-46页。     [33] 参见韩大元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宪法学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6-125页。     [34] 觉民:《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载《东方杂志》第12期,1906年1月。          出处: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进入专题: 辛亥百年 辛亥革命 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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