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平:公民权利崛起与公民常识普及
作者按:本文刊于2012年第2期《终身教育》懂常识栏目,现重发于此,纪念伟大的五四运动93周年。 公民权利正在崛起 近代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揭示,一国的崛起最终取决于该国公民权利的崛起,公民权利成为衡量一国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0世纪60年代?英国学者马歇尔在讨论英国公民权利发展史的时候,曾指出:英国的公民权利至少包含三类权利,首先是民权,包括与个人自由相关的一些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拥有财产的自由?签约自由以及要求(司法程序)公正的自由等;其次是政治权?即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政治权力的运作的权利?具体而言就是选举权;最后是社会权利?即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的经济保障?教育?基本的生活和文明条。件等的权利。马歇尔认为这三种权利在英国近代历史上的发展并不同步,先后经历了三个世纪,18世纪英国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是争取和普及民权,19世纪是扩展政治权利,到了20世纪,社会权利成为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考察一国公民权利状况,可以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入手。在民主宪政国家,强调主权在民,为实现社会秩序,公民让渡自己部分权利,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同时为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侵犯公民权利,要求对国家权力予以制衡,于是有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因此依据民主宪政理念,国家与公民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关系。而在集权专政国家里,强调国家或民族利益至上,要求公民为实现国家或民族利益牺牲自我,对于主张个人利益的公民从道德上予以贬低,公民成为庞大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服从国家成为公民生活不容质疑的终极价值,公民完全成为为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发生了历史性变迁,这一变迁仍在持续之中,伴随着这一变迁的是公民权利崛起。 一、螺丝钉——改革开放前的公民权利管制 西方启蒙思想家认为人权乃天赋而非法定,国家只不过是通过法律对确认人的自然权利,正所谓立法者只是发现法律而不是发明法律。因此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国家存在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而非管制公民权利。 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强调公民对党和国家的绝对服从,要求公民去私心杂念达至无私忘我的境界,曾有人这样描述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我是党的一块砖,任党东西南北搬,党叫干啥就干啥。公民成为庞大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被形象地称为“螺丝钉”。发扬螺丝钉精神,就是要公民默默无闻地奉献自己,服从国家,忠于政党。公民作为人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被国家和人民利益取代,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公民权利,而是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藉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国家权力掌握者的政治地位不容任何人质疑,并赢得了道德上的优越性。树典型,重道德说教,轻制度(法治)建设成为社会治理的常态。现代公民被道德楷模取代。这一切为掌权者滥用国家权力打开方便之门。“大跃进”及“文化大革命”就是掌权者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名发动的,在全体国人的欢呼下,最终导致国家陷入灾难的恶例。同时,国家通过宣扬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至上,达到贬低甚而消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并将财产集中于国家并冠以人民的名义,要求公民把大公无私作为应恪守道德准则,结果国家权力就穿越肉体进入每个公民灵魂,不劳者不得食就转为不服从者不得食,国家与公民之间完全沦为目的与手段关系,公民从头(思想自由)到脚(迁徙自由)彻底失去了自由,公民权利被国家权力所吞噬。 因此,在1949年后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权计划经济,奉行权利管制理念,公民权利受到严格限制。当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轰轰烈烈实行计划经济之时,已故思想家哈耶克清醒地指出:计划经济是人类通向奴役之路。从人嘴里吃什么到脑中想什么都由国家来计划的制度,从其创立始就注定成功不了。哈耶克在去世前目睹了计划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失败。 二、钉子户——改革开放后的公民权利崛起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遇到了勇于捍卫个人私有财产权的公民,这些公民不再盲从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而是拿起法律武器与国家较真,这些公民被称为“钉子户”。在“钉子户”的抗争下,具体的公民利益日趋独立于抽象的国家利益,“钉子户”的维权行动,推动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变迁。观察改革三十年里的中国,每一个社会进步都有赖于将人从旧体制的束缚中进一步地解放出来,使其享有其应有的权利。进而言之便是要厘清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将个人的权利从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中解放出来,而不是被淹没其中,通过制度创新,形成权利——权力二元社会。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被西方世界誉为“中国的人权宣言”,它规定了人之所以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即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划定边界,蕴含了民主宪政的“基因”。国家权力不再是无所不在,无孔不入,公民也不再是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而首先应是享有基本权利的人。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公民私有财产权,也为公民在人格及精神上独立于国家奠定了制度基础,公民不再限于捍卫其私有财产权,进而要捍卫其思想自由的权利,勇做“思想钉子户”。同时,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掌权者的合法性不可能再依靠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维系,而应来源于享有具体利益公民的选举授权,国家便在这一进程中转变为实现公民权利的手段。 三、维权逐渐成为公民生活的常态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统治,国家权力无孔不入,无所不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甚至穿越公民肉体进入灵魂。从1978年开始,贯穿改革的一条主线就是:勘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边界,让国家权力逐步从社会生活中退出,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基于此,国家从农民脚下的土地着眼,开始走上还权于民的之路。然而,国家权力不受约束的惯性依然存在,国家权力不会轻易放弃其已经取得的利益,因此,要让国家权力逐步从社会生活中退出,每个公民必需起而抗争,拿起法律武器,为权利而斗争。改革30年来,中国社会发生的一个巨大变化就是: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维权越来越被大众认同,维权开始成为公民生活的常态,开始成为公民的价值选择,开始成为推动社会转型的方式。 如何看待公民维权活动呢?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滕彪认为:“公民维权运动和中国当代历史上的群众运动不同,它也不是暴君所操纵中的暴民运动,而是一场从自发到自觉的争取民权的公民运动。它不是在体制外去拼命对抗,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突破,因此不是破坏法制,而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它不是诉诸暴力和非理性,而是诉诸理性和非暴力,因此不为争夺权力,而为保障权利;它不是自说自话,而是在个案中观照制度的变迁,因此不重政更替,而重制度建设;它不是整体的、自发的、群众运动式的,而是分散的、自觉的、循序渐进的,因此不期立竿见影,而是脚踏实地地重建公民社会。” 观察改革30年来公民维权活动,呈现出如下特点:1、由少数民间精英的维权活动日益变为社会大众的维权活动;2、由消费者权利的维护转向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捍卫;3、维权者与国家权力博弈的能力逐步增强;4、国家权力压制维权者的成本越来越大;5、鉴于3、4两点,维权者与国家权力开始由对抗走向对话;6、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是律师在维权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毒奶事件中,律师自发组成志愿团,为受害者维权,就是典型例证;7、维权者之间利用现代传媒特别是互联网进行沟通协调能力增强;8、媒体对公民维权活动越来越关注;9、社会各界对公民维权活动越来越支持。正是由于改革30多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公民维权活动蓬勃发展,才有了执政党就公民权益对其执政地位的重要性的认识,这也将推动执政党加快还权于民的步伐。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的在其不朽名著《为权利而斗争》开篇宣告:“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和社会的义务”,“权利从放弃准备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他自身”。维权应该也正在逐渐成为中国公民生活的常态,古老的中国必将在公民维权活动走上崭新的和平转型之路。 公民常识亟待普及 1919年的五·四运动,是1915年由陈独秀、胡适等人发起的新文化运动的继续和发展。五四新文化运动点燃科学和民主的圣火,将国人从专制的堡垒中解放出来,被称为中国的文艺复兴。五四新文化运动是自1840年以来,中国在器物变革(洋务运动)和制度变革(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依次失败后发起的一场观念变革。在这场观念变革中,由于当时的中国处于政治危机之中,救亡压倒了启蒙,革命理想较之公民常识便具有了更诱惑人心的力量。当国人因沉醉于革命理想而对公民常识一屑不顾后,革命虽然取得了胜利,国家却很快陷入灾难,国人也因此付出了血和泪的代价。因此,纪念五·四,不能仅局限于爱国主义政治教育,而应接过前人已点燃的科学和民主圣火,重续被救亡压倒的启蒙,回归公民常识,走向民主宪政。 一、回归公民常识 公民常识即国民对民主宪政最基本的认识,当下回归公民常识就是弘扬宪法精神。宪法的精神实质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这是世界民主宪政国家的共识,中国也不能例外(对待中国的民主宪政问题我们更需要世界眼光)。从宪法精神上讲,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政治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保障公民权利要先从限制(规范)国家权力入手,明确国家权力的来源,为国家权力运行勘定边界。基于公民权利侵犯主要来自国家权力滥用这一事实,宪法在内容上规范国家权力比宣告公民的基本权利更重要。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曾言: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奢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约束住掌权者不做坏事。制宪的目的是为了给国家授权以管理社会,宣告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告诉国家行使权力的目的和时刻不要忘了它对公民的责任。孙志刚事件和孙大午案件以血和泪的代价向我们揭示了国家权力被滥用的可怕后果,它可使一个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在顷刻间被剥夺。因此,宪法不能只是一个执政党的执政宣言,更主要的应该是以制约国家权力(包括执政党)为手段保障公民权利,这也是宪法价值所在。 二、走向民主宪政 1.强化宪政意识。目前执政党正处于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角色转变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执政党光靠强化执政意识是远远不够的,面对世界民主宪政大潮,更要弘扬宪法精神,强化宪政意识,学会在宪政制度的框架内执政。考察中国“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历史周期率,长期以来社会面对危机总是习惯于依靠暴力解决。宪政要求面对危机用和平妥协而非暴力冲突的方式来解决,宪政为和平解决社会冲突提供制度框架,利益冲突的社会各方在宪政制度的安排下通过妥协走向共赢,而不是成为王败为寇。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南北战争之后第一次进行的国会议员改选,即展现了尊重少数,尊重反对派的精神。北方虽然在南北战争中取得胜利,但仍邀请战败的南方政党参与选举,公平地竞争议会席次。美国人固然为南北战争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但由于南北双方相互的包容,彼此避免成王败寇的心理,终在尊重宪法的前提下相互尊重,因而造就了今日美国的强盛。执政党强化宪政意识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1)立宪和修宪过程中应是社会利益各方充分协商和妥协的过程,社会利益各方享有平等参与立宪和修宪的权利,执政党在立宪和修宪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社会利益各方特别是少数派、反对派,否则在一权独大之下制定出来的宪法不会有权威,因为它得不到社会利益各方的普遍认同。(2)执政党应学会在宪政制度的框架内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通过政治运动、政治高压或暴风骤雨式的革命稳定社会秩序。 2.开展公民常识教育。立宪实际上是一个公众讨论政治的过程,宪法则是这种讨论的结果。公众就国家存在之目的、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组织和运作之程序、公民权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将讨论结果用清楚的法律语言写在纸上。但大众公民常识的缺乏使这种讨论政治的过程显得艰难甚至不可能,宪法也就不可能是社会利益各方博弈的结果。中国皇权思想严重,历史上曾出现过臣民、流民、刁民及暴民,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民众不是国家权力的主人。要么成为国家权力支配的对象,逆来顺受;要么不堪忍受揭竿而起。这导致国家权力的更替是在暴力之下进行的,产生兴百姓苦亡也百姓苦的局面。因此通过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开展公民常识教育特别在大中小学中将政治教育转为公民教育,最终促成公民社会的形成,为中国民主宪政的实现奠定社会之基。 3、法律人是公民常识教育的先导。法律人对民主宪政的信仰和特有的行动能力决定了其在公民常识教育中的先导作用,法律人的先导作用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对当下中国转型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发出自己的声音,传播民主宪政理念;(2)通过公民维权行动,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国家与公民的良性互动,倡导脚踏实地地重建公民社会。 李慎之晚年在回顾自己的人生历程时说:“我最想做的事是当一名公民课教员,普及公民常识。”普及公民常识就是使国人不再迷信有可以包治百病的主义,对自称掌握终极真理的人持怀疑态度,确信社会进步是由一点、一滴、一尺、一寸的很细微的变迁来的,不是靠暴力革命一蹴而就全面解决。当下中国需要的就是这样一场公民常识启蒙运动。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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