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

百度拟开发手机操作系统

百度(Baidu)首席执行官李彦宏表示,这家中国领先的互联网搜索公司将开发一款面向移动设备的轻量级操作系统,这将是该公司在战略上又一次仿效谷歌(Google)。 李彦宏对英国《金融时报》表示,未来3至5年期间,该公司力求创建相关软件,使用户在打开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后一秒钟内即可使用一个网上搜索框。 “要让一款操作系统运转起来,需要(完成大量处理),但如果我们把它就做成一个搜索框,那么任务就简单多了。 “现在,当你打开iPhone后,需要等45秒才能进行任何操作。未来,你打开移动设备1秒后,就能开始使用搜索框。那是我们为互联网的未来而肩负的使命,”他表示。 李彦宏此番言论为他所称的“框计算”战略提供了迄今最清晰的解释,并暗示其最终结果可能与Chrome OS相像,后者是谷歌开发的轻量级操作系统。 谷歌在2009年7月宣布将推出Chrome OS,这种操作系统面向那些把电脑或手机主要用于上网的消费者。一款网络浏览器和一款媒体播放器是该系统仅有的应用软件。 西方观察人士经常批评称,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只是其西方同行的克隆版,尤其是鉴于北京方面严厉的互联网审查体系把许多美国互联网集团挡在全球网民最多的互联网市场以外,并给那些试图进入中国市场的美国企业制造了种种挑战。 一年前,谷歌将其中国网上搜索服务从中国内地的网站搬到香港网站,称该公司再也不愿忍受中国当局无止境的审查要求。根据互联网研究公司易观国际(Analysys)的数据,自那以来,这家美国公司在中国网上搜索市场所占的营收份额已跌至19.6%,而百度的市场份额则升至75%以上。 李彦宏一直表示,他想把搜索框(互联网用户用来键入他们想要搜索的词条的方框)转变为一种可取代其它所有界面的通用计算工具。“目标是让人们越来越依赖百度的搜索框,”他表示。 李彦宏表示,百度在发布基本系统之前,有意先开发搜索框的一系列新用途。“当搜索框能够完成所有那些事之后,我们将确保人们在打开设备后一秒钟内即可使用这个方框,”他表示。 李彦宏补充说,新的互联网趋势,如在线视频和社交媒体,可能对搜索的主宰地位构成挑战。“它们与搜索之间也许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但说到底,这是个媒体时代。如果用户在A上花了很多时间,那么他们花在B上的时间自然会更少。” 译者/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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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游荡在中国的窃贼

  在一年一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贾平凹、韩寒、郭敬明、李承鹏等50名作家联合一起 声讨百度文库 ,称百度文库收录了上述作家几乎全部的作品,但却没有取得任何人的授权,指责百度已经彻底堕落成了一个窃贼公司,把百度文库变成了一个贼赃市场。   对此,百度官方回复到:“对于50作家的声讨,百度向本报记者如此回应:百度高度重视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从文库诞生之日起就郑重承诺,如果作家及版权方发现文库用户在上传内容时有侵权问题,只要通过文库投诉中心反馈情况,百度会在48小时以内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百度对于知名作家的盗窃主要使用 百度文库 ,而百度对于普通网友、博客的盗窃更多地使用 百度百科 ,是否真像百度所说的那样,百度能做到“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呢?我这里做了一个简单的测试。    百度百科的侵权   百度百科存在着大量偷窃月光博客的文章,例如这篇“Dropbox”条目,从第二大段“Dropbox技巧”开始,整整一大段总共1548个字的内容均是全文偷窃月光博客的文章“ Dropbox免费网盘高级使用技巧 ”,属于侵权行为。   月光博客使用的是“ 创作共用 ”的授权协议,要求“署名·非商业用途·保持一致”,其含义是:署名-必须明确标明原始作者的名字;非商业用途-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保持一致-需使用相同协议。   显然,百度百科并非使用“创作共用”协议,偷窃我的内容里也没有署名原始作者,百度百科肯定是商业网站,这毋庸置疑,其运作完全是商业网站的运作,和个人网站不能相提并论。因此,百度百科并没有转载我博客内容的权利。   本来,知识共享是一件好事,即使让百度这个小偷去分享知识,同样也可惠及网友,我早先也不太关注百度百科对我博客的疯狂偷窃,直到有一天,某个用户到我博客的一篇关于Dropbox的文章上留言,指责我那篇文章抄袭自百度百科,我才发现,放任百度百科对我的偷窃会给我的博客带来什么样的负面影响,对于小偷的容忍就是对人民的犯罪,这种容忍不会让百度收敛,只会让其更加变本加厉地侵权。    维权的艰难过程   鉴于百度百科属于开放性系统,用户可以注册修改条目,并且百度也声称会对侵权信息“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因此我就登录百度百科系统,编辑该“Dropbox”条目,将涉及侵权的内容进行删除并提交,同时注明该条目的侵权原因以及原始来源,和维基百科不同的是,百度百科里所有用户修改的信息并不能即时显示,而需要百度百科的管理人员进行审核,那么这个审查机构是如何看待原始作者的维权行动呢?   百度百科的审核人员很快就给出了答案,他们拒绝了原始作者对于删除侵权内容的要求,给出的理由是:“词条编辑前后无变化或编辑后词条质量降低”。在百度的眼里,偷到手的财产就属于百度了,失主想要索回都会被拒绝,因为索回后百度这个小偷的财产就会降低了,百度这新潮的观念实在太颠覆我们这些“传统人士”的道德观了。   在该界面中,百度百科还建议有疑问的用户到“百度百科投诉吧”中询问,于是我就按照这个指引来到了“百度百科投诉吧”,在百度百科投诉中心对于百度百科词条的侵权行为做出投诉,百度的审核人员经过一天的处理,投诉的结果出来了,说百度百科属于开放性百科全书,让我继续去百度百科上修改该侵权词条,百度的这两个部门相互踢皮球踢的水平可真棒啊,你们没有入选中国国家足球队真是我国体育界的一大遗憾啊。    百度百科的危害   虽然百度百科、百度文库充斥着盗版侵权信息,散发着阵阵令人厌恶的恶臭,然而百度却通过自己搜索引擎的强势而力推这些盗版平台,还是以Dropbox这个词条为例,Dropbox这家知名的云计算公司在国内和国外都颇有名气,使用Google搜索“Dropbox”,人们可以方便而迅速的找到这家公司的官方网站,而使用百度搜索“Dropbox”,排在第一位的是百度百科“Dropbox”条目,百度人为将自己做的盗版信息凌驾于Dropbox官方网站之上,还美其名曰“提升用户体验”,百度盗版侵权的疯狂程度可见一斑。   百度百科自从成立以来,内含有大量来源不明的文章及图片,很多内容都是抄袭字维基百科,维基百科也专门设立了 一个页面 揭发百度百科的抄袭行为,但百度百科甚至连于其投诉中心接获投诉但不作任何处理,只表示百科属开放性之网站,并建议更改条目不当之地方。    百度嚣张的原因   从上面这段经历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所有者想要百度停止侵权,如同在铁公鸡身上拔毛那样困难,事实也证明,和百度这个流氓讲道理是没有用的。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可以让百度这个流氓如此嚣张地侵犯公众知识产权呢?    1、“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条款不是中国的发明,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后来避风港条款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   所谓“避风港”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搜索引擎对所链侵权内容原则上不负责任,但是在例外的情形下仍然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搜索引擎知道或应当知道所链内容侵权的情形下承担责任。这样,搜索引擎就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之后,一些用户产生内容的网站也开始使用避风港原则规避风险,也就是说,只要是用网友发布的作品,服务商对他没有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同理,内容版权方需要告知给服务方,通知要求服务商删除,则服务商应义不容辞地给予配合。   然而根据上面的案例,百度百科并不太使用执行“避风港”原则,版权方已经通知百度侵权作品,证明百度对自己的侵权是知情的,而且百度还通过相关侵权页面上的广告等形式获利,也并非仅仅是无偿提供信息,而百度拒不移除侵权信息,因此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为由,不承担任何责任。    2、网络侵权的法律漏洞   以往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基本原理是谁主张,谁作证。但是在互联网数字网络环境下,作为个人想证明,自己具有著作版权是非常难,一个人很难证明自己对于某个电子文档享有版权,因此就要提供很多繁琐的东西。而一般作者来讲,可能就很难做到,因此很多作品权益人面对网络盗版侵权行为“望而却步”。百度百科正是利用网络侵权的这个法律漏洞,肆意大规模进行侵权行为。   要想彻底防范百度钻法律这个漏洞,有关部门需要明确相关版权范畴,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发布者必须证明自己拥有该作品的版权才能发布作品。   对此,维基百科的做法是,网友每发布一项新词条,百度管理员会人工对这个词条进行分析判断,甄别其是否为原创,如果不是原创作品则禁止发布,这种重视版权的做法才使得维基百科几乎不存在版权方面的问题。    3、惩罚力度小   不仅仅网络盗版取证困难,而且即使成功对侵权方进行处罚,目前惩罚力度还不到位,轻微的惩罚根本无法对百度的侵权形成任何威慑力,和百度的巨额盈利相比简直是九牛一毛,百度赔款一次,还可以继续侵权十次百次,从而使用网络著作权保护越来越难。    4、网友的无知   很多网友都纯粹被百度所利用,为了那点可怜的积分而成为百度侵权的帮凶,实际上,网友在侵权的过程中,除了虚拟的积分之外,得不到任何东西,一旦网友发布的信息存在问题,百度可以撇开所有责任,一切责任都是网友的,早先的 一个案例 是,一个网友往百度文库上传了一篇包含“有害信息”的文章,而且通过了百度管理员的审核,二档追究责任的时候,百度不但不负任何责任,还将该网友的个人信息告密,导致该网友入狱六个月。   网友天真的以为百度做一切事情都是为了网友的利益,而百度文库将自己的用户送入监狱的这个案例,则让众多网友认清了百度的真面目,百度文库、百度百科及其他盗版网站,他们的最终目标绝对不是为了方便网友,而是为了自身的盈利,一旦除了法律方面的问题,一切责任就都是网友的。因此,只有彻底关闭这些盗版侵权网站,才能彻底扭转中国网络盗版满天飞的现状,而大多数网友的实际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两个善于偷窃的幽灵,在中国网络上游荡,一个叫百度百科,一个叫百度文库。 评论《百度百科:游荡在中国的窃贼》的内容… 相关文章: 百度浏览器评测 从淘宝、百度被列入“恶名市场”说起 千千静听的危机 百度统计热力图发布 关于百度的五大真相 关于我们: 地址 – www.williamlong.info – 我的Google Reader – 我的Twitter 月光博客投稿信箱:williamlong.info(a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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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等50名作家指责“百度”侵权

普通话主页 > 亚太报道 韩寒等50名作家指责“百度”侵权 2011-03-16 韩寒、郭敬明等50名作家在3月15号“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联合发表《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声讨搜索引擎“百度”擅自将他们的作品列入百度文库为侵权行为。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 与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相对来说是新生事物,所有门户网站和搜索引擎都是新的信息平台。因为其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几乎在所有国家都相对滞后。等到这些信息平台运作了几年之后,即使有了法律法规,执法力度也很难一步到位。加上互联网上各种信息平台的快捷和便利,未经授权而在网上擅自转载他人文字的情况可谓比比皆是。 但是,韩寒等人与百度的纠纷提醒人们:晚作比不作好;原创作品必须置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之下,只要是真正的侵权行为,就应当受到制约,否则容易乱套。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的彭剑律师表示,韩寒等50名作家对百度的谴责是有法律依据的,百度看来是侵犯了这些作家的著作权。 “具体的说它是对于作者的著作财产权的一种侵犯。我认为这些作家联名发表声明共同声讨完全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正当行为。著作权法有相关的规定,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方面也有相关的行政法规。这些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是持支持态度的。” 彭律师说,除了“共知性”资料和部分新闻报道外,对他人文字的转载必须严格按照著作权保护法行事。 “有一些公知性的文字或者是一些新闻报道,但那些相关的新闻报道也是有著作权保留的情况下,也是不应该随意转载的。” 记者:“彭律师,请你解释一下什么是‘公知性’文字?” 彭律师:“像一些立法、天文立法的那样的立法。有一些知识属于是日常性的那些知识类的,一些早已是被公众所熟知的一些文字。所有那些过了著作权法保护期的那些文字、作品。这个因为已经不受相关的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可以广泛传播,四处转载。但是只要是相关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期限没有届满,那么作者的权益都是应该予以保护的。擅自转载的话,作者有权要求你停止转载,对已经擅自转载的那些行为有权要求支付一定的赔偿。我们律师业务当中也办过类似的案件。有一些不是专职的作者,但是别人的作品在相关的网站上刊载了,那么相关的这些作者他是可以起诉的。我们代理过类似这样的案件。起诉的是转载方,转载方需要支付相关的赔偿。” 这位律师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相当长,且会因其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这是相当长的一个时间。在中国若是文字作品的话,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都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形式不同,它受保护期时间也是有所差异的。” 杭州作家昝爱宗表示,百度如果向韩寒等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也许可以平息当下的纷争。 “这个事情已经争论不只一次了。以前谷歌也有一个谷歌图书,也把一些作家的作品放上了一部分然后引起了争议,百度也引起了争议。而我认为可以适当地叫百度付一点钱,不要付太多。百度成为网络作家的一个联盟,会员制的,让每个作家的作品加入这个会,加入这个联盟,然后每个作家都有一定的费用。这样我想作家就把这个争议给平息掉了嘛。你要是完全不给费用,确实有侵权的这种行为,如果给他一定的费用,我想这个问题就解决了,就可以更好地合作,因为百度毕竟影响也比较大,这样可以两全齐美地合作。就是网友上传到百度上面,百度文库就相当于百度在出版这个东西。虽然你是不要收费的,但百度这家企业是盈利的,你可以把企业盈利的这一部分拿出来给作家一点报酬嘛。实际上百度有这些东西还是可以增加了百度的内容,百度的影响力会更大。其实百度还是赚钱了,只不过不是单向赚钱。” 但是,这位作家表示,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不宜对于信息的转载施加过多的限制。 “我认为对互联网版权的限制越少越好,法律不要太多,因为互联网本身就是开放的。有很多网站它是拿别人的东西,其实也是一种无形中的共享。它让这个信息,这个消息能传播范围更广。但你要是说传播范围广就要有限制,那等于说这种网站就会关门的。如果它要没有互相转载的新闻,那它这个网站实在是没有什么信息量的。而且这个网站本身它就有传播权,你不能说这篇文章不能传,那篇文章不能传。这样你限制太死,我认为这个成本太高。为了欣赏目的,为了让传播的信息要更多的人知道这个信息为目的,我想最好限制越少越好。” 据《中国经济网》的报道,对于韩寒等人与百度之间的纠纷,网友中间出现两派人:“挺百度派”认为百度是信息分享平台,不应受到谴责,“挺作家派”则说,百度文库向所有人提供作家的免费读本,这对原创者是不公平的。 这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杨家岱的采访报道。 Copyright © 1998-2011 Radio Free Asia. All rights reserved.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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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解读清华教授告百度案败诉的法律意义

为此,蔡教授将百度告上法院,要求 删帖 、赔礼道歉,并赔偿包含精神损失费等在内各项金额210万余元。另外,还要求百度提供在蔡继明吧上对其进行谩骂、侮辱和语言威胁的用户个人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除要求百度披露谩骂者的信息之外,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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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不应该使用百度?

oratis 发布于 2011-03-14 博客:大舌音 | 视野决定人生,言论影响世界 署名:   读月光博客,看到一篇文章,引用之 美国贸易代表处日前公布了一份“恶名市场”名单,列出全球30多个“帮助销售盗版及伪劣产品”的网络及实体市场。百度、阿里巴巴均位列榜上。美国贸易代表处称,这30多个市场均帮助非法销售受知识产权或专利保护的商品和物资,使“全球的企业及行业受到损害”。 中国市场在这份榜单上所占比率最高。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百度、中国最大的网上交易系统阿里巴巴以及多家实体市场均位列这份名单上。进入这一名单的中国企业还包括:91.com、网络电视蚂蚁、北京秀水街、北京海龙电子城、上海杨浦颐高数码城、深圳罗湖市场、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香港女人街。 阿里巴巴倒还好,是因为盗版是中国潮流,它作为一个开放平台,是拦也拦不住的,但是百度就不一样了,百度不仅盗版,还通过它掌握的搜索引擎霸权打压竞争对手,故意不收录很多优秀的网站,它的广告联盟上更是什么广告都有,甚至有一次竟然放了钓鱼广告,这让站长如何对百度放心呢?更要命的是,非常多的中国人在使用百度,我觉得百度是个为了赚钱不顾一切,没有创新精神和最起码的道德底线的公司,就像月光博客说的: 和腾讯一样,百度是中国互联网企业里面最重实利的公司,为了利益,它无所不为。它的命根子—— 竞价排名 ,它的杀手锏——人为干扰搜索结果,都是以阻碍信息流动为基础的,如果我们把这个行为稍稍放大,完全可以说百度和GFW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如果把促进信息流动可做互联网的基本精神的话,那么百度从一开始就突破了底线,而对一个没有底线的企业,盗版根本就算不上一回事。 下面揭露一些事实,希望能够改变一些读者对百度怀有的美好幻想:     1、人为干扰搜索结果   百度的搜索结果不是单纯爬虫检索而来的,百度为很多网站设置了权重,使用百度服务较多,与百度联系紧密,尤其是百度旗下的网站检索结果是最多的,这些全是人为设定搜索条件的结果,也就是说,往往很多与你搜索关键词更加贴切,更加优秀的内容往往会排到非常后的地位   2、不署名抄袭他人原创内容   百度百科,百度知道,百度文库这三项服务都是侵权抄袭的平台,如果你认为百科和知道都是网友在自行编辑,就算不署名抄袭了作者的原创内容也与百度无关,那你就错了,很多百科条目和知道回答都是百度员工在做,而且所有内容全都要通过百度的审查,如果不过,还能抄袭吗?   3、出售搜索排名   购买了百度竞价排名的网站会出现在搜索结果的最前面,不管它的内容是否优秀,是否相关。   4、局部检索   百度只检索托管在中国国内服务器上的内容,而海外广大优秀网站往往不能收录。   5、搜索技术差,连山寨都不能到位   百度的检索对动态网页的支持非常差,就算静态化了,也需要比谷歌大概长2、3个小时才能收录,而谷歌是能够刚一发布就收录的,这恐怕也跟百度的认为干扰搜索结果有关。     ©2011 大舌音 | 视野决定人生,言论影响世界 . All Rights Reserved. . 阅读全文   发表评论   关注作者 © 2007-2010 我烧网 . 我烧网的全部内容均由博客作者自行发布,不代表我烧网立场。复制、转载请与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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