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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 魏永征:有偿新闻与新闻寻租

“ 有 偿 新 闻 ” 与 “ 新 闻寻 租 ” 魏永征   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32773.html#more-32773   十一月 3rd, 2013   今天,中国记者协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在举行禁止有偿新闻、新闻敲诈的座谈会。在新快报及其记者陈永洲案件引起社会热议之际,相信在会后一定会发布有关 “ 进一步 ” 严禁有偿新闻的文件以及采取专项行动。 陈永洲富有戏剧性的事件,令一些热衷于所谓 “ 新闻维权 ” 的人们陷于尴尬的境地。它揭开了我国新闻界丑恶的一角,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公认是违反新闻专业规范的现象,在这里却是成为常规。   有偿新闻已经反了 20 多年   所谓 “ 有偿新闻 ” ,完全是中国特色的词语,港台同行无法理解,在其他语种也找不到对应的词语。而它在中国已经存在了 20 多年,就是说,已经反对和禁止了 20 多年。 早在 1985 年,国家工商局、广电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提出: “ 禁止以新闻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 ‘ 新闻广告 ’ 。新闻,通常由记者采访,经过编辑,审查后发布。发布新闻不收费用。广告则是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了本单位或个人的需要,交付费用,通过媒体发布的。 …… 严禁新闻收费和以新闻名义招揽各种形式的广告。 ”1990 年国家工商局和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提出: “ 严禁刊登有偿新闻。 ” 这是第一次在规范性文件中使用 “ 有偿新闻 ” 这个词语。 此后,有关主管部门屡屡下文,严禁有偿新闻。 1993 年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 “ 有偿新闻 ” 的通知》, 1994 年中宣部发出《关于坚持不懈地抓好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的通知》, 1996 年中宣部又提出制止 “ 有偿新闻 ” 的六条措施, 1997 年中宣部会同广电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联合发布《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共十条。 本世纪以来,有关禁令就更多更正规了。 2005 年,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2009 年新闻出版总署将 2005 年《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修改后重新发布,其中都有新闻采编人员不得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它利益或者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规定。 这些都是在业界的顶级文件,至于那些次级文件,就不必列举了。 但是顶级文件不管用,如果管用,制定一个就可以了。而现在问题已经从 “ 有偿新闻为何屡禁不止 ” 提升为 “ 有偿新闻为何越演越烈 ” 。   从屡禁不止变为越演越烈   所谓越演越烈,既是指在广度上,可能涉及整个业界,从采访对象领取三百五百车马费的已是常规,企业请记者来开新闻发布会如果不发车马费那就开不成,我在香港的学生到内地实习时第一次参加所谓新闻发布会拿到几百元车马费为之惊愕不已,后来才知道这是内地的普遍行规。同时又是指在深度上,就是各种方式五花八门,层出不穷, “ 新闻敲诈 ” 是在 “ 有偿新闻 ” 之后又出现的新词语,虽然这种手段在旧上海下三滥的小报记者中也曾采用过,但是现在与 “ 有偿新闻 ” 并提,可见它也已具有泛滥之势。 媒体和记者藉新闻报道交换利益还有许多规避手法。一种非常常见的是,记者去某企业采制一篇报道,然后(同时、事先)开口请企业给本媒体做几个广告。或者,企业由于某种需要请记者来采制一个报道,以做广告为条件。广告费进了媒体账户,记者自会得到奖励, 10%-20% 不等。 这是有偿新闻吗?不是。报道归报道,广告归广告,做过报道的企业难道就不能做广告吗?这是记者拉广告吗?不是,记者只是 “ 联系 ” ,广告部门自会送上合同依规办理。这是记者拿企业的钱吗?也不是,记者只是获得本单位的奖励而已,本单位对此有明确的制度。 如果,企业有求于媒体的是另一种报道,即揭露其竞争对手劣迹的报道,也是采取如此途径,记者一样据此拿钱,能够说这是非法行为吗?也难。当然如果报道不实,那是另一类问题。 这也可能就是虽然有记者承认自己拿了钱,但是却难以以受贿立案查处,而只能绳之以其它罪名的原因。尽管有的罪名如损害商业信誉罪,在犯罪主客观条件、控方举证责任等方面按照刑法、刑诉法规定都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当然在中国国情下要定罪也不见得难到哪里去。   央视节目何以扭转乾坤   问题在于,企业为什么这么有求于媒体? 我前几天发布的文章揭示了央视节目的巨大威力:在一片 “ 请放人 ” 的喧嚣之际,一个早上,形势立即逆转,尽管如我那篇文章所说的,人们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方式上(媒介审判)都有诸多质疑,但是十来分钟的节目就足以使 “ 维权方 ” 闭嘴或者改口,接下来的事态进程无需多说。 谁不知道央视是国家电视台。 其他媒体,在各自范围内也拥有自己的权势。中国媒体和记者在某些方面确有孱弱的一面,他们的权利确实需要维护;但他们也具有强势的一面,他们都有某一等级的权力作为背景。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这种背景就会被用来作为利益交换的对象。   新闻寻租概念揭示了体制根源   昨天,胡舒立的文章使用了 “ 新闻寻租 ” 的概念。作为一位深谙经济理论的媒体人,她当然是在 “ 寻租 ” 的本来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寻租是指凭借政府权力保护或支持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简单说,就是权钱交易。这里的权,是指权力而不是通常所说的报道权、批评权等权利。人人皆有的民主权利是不能拿来寻租的。舒立的狡獪在於,她用一個 “ 權 ” 字掩飾了 “ 權利 ” 和 “ 權力 ” 的本質區別。新闻报道和批评哪有什么权力呢?从大学的新闻理论教材上看,新闻无非是传播信息,不存在什么权力。但是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新闻媒体的权力背景,是人们都能够感知的。即舒立所云: “ 由于体制机制原因,多数媒体又有官方背景和政府隐性支持。因此,倘缺乏自律与他律,媒体很可能在市场与权力之间 ‘ 套利 ’” 。这就是新闻寻租的基础。 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视现象与新快报现象正是一个铜板的两面。 在中国国情下,眼下要切断新闻与权力的联系是不可能的。要克服新闻寻租现象,就不仅要对新闻媒体和记者,也要对相应的权力部门和媒体的关系作出必要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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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 展江:新闻腐败背后是腐烂的体制

展江:新闻腐败背后是腐烂的体制 http://url.cn/NpHVaJ     日前,眼看雾霾不散,我也加入了空气净化器购买者的行列,准备在家中安放一台。钟南山院士说了,北方的雾霾,比十年前的北京“萨斯”危害还要严重。总不能在多种致癌物面前坐以待毙吧?     然而,笼罩在中国新闻界头上的阴霾,却在 11 月 8 日第十四个记者节来临时特别浓密。这与上个月发生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抓和此前的事件直接相关。      ( 一 )     陈永洲被抓事件本身一波三折,他所在媒体最初力挺记者,头版上斗大的“请放人”、“再请放人”一再激起舆论的支持。     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为名异地抓走陈永洲,继而央视上将陈示众并宣布其收受金钱的事实确凿无疑,则是舆论分化和掉头的转折点。     批评者质疑长沙警方异地办案的权力。而在我看来,如果记者涉嫌收人大笔金钱,则应以涉嫌受贿而不是以商业诽谤治之。总之,办案程序和适用法律值得追问。     批评者更质疑,在央视上将陈永洲示众,无异于在法庭之外自设法庭,此招在格祺伟等案以及所谓“法制节目”中屡屡使用,有论者斥之为“媒体审判”。     其实,央视的行为难称“媒体审判”,因为“媒体审判”这个舶来的概念是指独立自主的媒体以不当方式对案件做定罪和定性的报道和评论,是“自选动作”。而央视是官媒,此举为“规定动作”,权力下的工具化而已。     但是,长沙警方的底气,传说中北京高层部门的支持,还有最关键的是央视“示众”中陈记者流利的“自供”,使许多人坐蜡:我们声援的记者原来是一次进账 50 万的伪君子啊!     原本难得声援记者的中国记协,此时改变口风,发表声明谴责记者的行为。媒体管理部门更是乘势而为,声色俱厉地抨击记者涉嫌犯罪。《新快报》也只能自戕,自我否定一番之后,随之而来的是管理层更迭。     可以说,中国新闻界的信任危机降入新低谷,令人忧心重重:原来那么多新闻,后面都是钱权驱动和运作;如此,可以信赖的媒体和新闻何在?      ( 二 )     遥想整整十年前,中国新闻界是何等英姿勃发:借助孙志刚案件和“萨斯”事件,无论是官媒还是都市类媒体,调查记者大显身手,缔造了一段舆论监督的黄金岁月。     官方也明显支持媒体的舆论监督。 2003 年记者节,央视《讲述》节目做了一个专题,隆重推出多名风云记者:央视的柴静、曲长缨、冀惠彦,新华社的朱玉,以及来自报界的王克勤、江雪、陈峰、赵世龙,齐齐登榜。     我至今都感念这期节目。现今任教于清华新闻传播学院的张小琴的主持,风云记者的精彩故事和讲述,娴熟的拍摄和激越的音响等元素,令这期节目成为一种新闻事业的励志片,激励了一代新闻学子,同时我隐隐感觉它势将成为一种绝唱。     其实,大多数国人不知道的是,就在 2003 年,美国一项研究就显示,中国新闻界绝非只有光鲜的一面;无情的研究结果是,在 66 国“有偿新闻”指数排名榜上,中国新闻界雄居第一位。     同样在那一年,笔者借用德国大学者哈贝马斯的概念,写出《警惕传媒的双重“封建化”》一文,吁请关注不良政商势力对中国媒体的双重操弄和摆布。我自认为,虽然时过,但未境迁。     如今,那批风云记者老去的老去,离开的离开,苦守的苦守。昔日光环日已褪去,蔓延于官商中的腐败早已延伸到新闻界,并且于今为烈。我没有数据,但我大胆怀疑,不拿红包的记者要少于拿红包的。     正如有论者所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这支硬挺挺的旗杆在墨守成规中被金钱腐蚀得更为严重,斑斑锈迹甚至呈现出浓重的‘黑渍’”,甚至称之为“媒体的黑社会化”。如是,一个以公共服务、甚至被认为以为民请命为志的职业何在?      ( 三 )     有鉴于新闻界的乱象,胡舒立新近发表文章《新闻寻租不可恕》。此文是否像作者其他文章那样受欢迎呢?我回答不了,但我看到了几个媒体圈内人的异议。     大家普遍承认胡舒立对中国新闻界的贡献以及素来敏锐的洞察力,那么为什么此次胡文很快催生了多篇驳论和商榷文?     对胡文持异议的作者不赞同胡文之处主要是:在陈永洲案这个法律问题上程序先于实体,在媒体先自主还是先自律的关系上主张自主在先,在此时只谴责新闻腐败不利于媒体保持已被压缩的空间。     但是这是两面之一体。即便陈永洲案的事实不能通过现今的方式予以揭示清楚,胡舒立所体认、所痛切、其团队所部分揭露的新闻腐败已经如此触目惊心,也值得异议者洞悉,而这很难用媒体缺乏自主性一说完全解释。     在本文写作之时,一群真正忧心中国新闻事业的人士正在通过手机探究呼吁新闻界禁止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等底线问题的可能性。     早就该如此了。但我对其效果有几点担心。其一,限制新闻界胡作非为,不能光靠道德约束,就像反腐败要有刚性的法律机制之一样,而这是目前缺失的。况且腐败可分两种:勾结性腐败和勒索性腐败,前者在暗中实现利益交换,各方皆大欢喜,因此更隐蔽,危害更烈。     其二,媒体目前分三六九等,与权力约接近的地位越高。所以有人指出,陈永洲和他的报社在整个大媒体圈中,其实都是小角色,比他们更黑、更隐蔽的“大鬼”比比皆是,他们大都“隐藏”在层级更高的大媒中。     其三,权利与义务应当对等,只限制媒体寻租腐败,不在法律上赋予媒体以基本的监督权利,这种监督就会忽强忽弱,若有若无。如果说十年是强,今天肯定不是。一头不足,一头不可收。     其四,目下新媒体如日中天,势不可挡,而传统媒体经济上节节败退。如果说此前已是红包、软文盛行,那么,风雨飘摇中的媒体更容易失节。中国媒体没有退出机制,一些媒体操守会节节下降,“好死不如赖活”、“失节事小,饿死事大”可能成为某种常态。     莫非新闻腐败真的成了挥之不去的雾霾?还不至于吧。但是,看来今年的记者节只能在哀怨中度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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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 王天定:根治有偿新闻:一个悲观主义者的反思

根治有偿新闻:一个悲观主义者的反思 http://media.nfdaily.cn/cmyj/35/05/content/2012-12/17/content_45325879.htm 有偿新闻日益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记得2011年年底《纽约时报》有一篇题为《中国媒体有偿报道乱象》的报道。业内人士当然都知道,有偿报道既是中国新闻界的顽症,也是宿疾。《纽约时报》的报道也承认,官方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态度不含糊,不但三令五申,而且也杀鸡儆猴。 这些年因为有偿新闻丢了饭碗者为数不少,甚至因涉嫌敲诈而身陷囹圄者也屡见不鲜。但是,正如《纽约时报》报道所言,腐败已渐成中国媒体的一种存在方式,几十年下来,有偿新闻不但不见遏制,反而不断蔓延,进而衍生出许多新的变种诸如“有偿不新闻”等,不一而足。 笔者不怀疑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整治有偿新闻的态度和决心,但笔者相信当下针对有偿新闻的治理措施包括运动式执法,都不会有效果。所有的治疗,对症才能下药,否则当然是缘木求鱼,在当下谈根治有偿新闻,我不敢乐观。 一 1949年之后,有偿新闻的出现,大约始于 1980年代中期。那个时候起,中国媒体启动了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在不改变媒体基本属性的前提下,允许媒体进行一些以刊登广告为主的经营性活动,即所谓“事业单位、企业管理“。 从长远看,这当然是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这一做法对媒体而言利弊如何,存在很多争议,有媒体人说这种体制,让媒体没有企业的权利,但要承担企业的责任,也有人形象地比喻说,这种改革,是把媒体“捆住四肢,一脚踹进海里”。这些说法,不无道理,但平心而论,这些观点,至少对于体制内媒体,主要是那些传统的党报党台来说,是过于悲情了。 从二十多年来的情况看,这些媒体在一定程度上,等于带着某种权力进入市场,它们的运作模式,可以概括为“权力兜底、市场增收”。如此一来,权力寻租就成为一种必然现象。由于借助行政权力可以强制发行,也可获得广告资源。它们和受众之间的关系不像市场化媒体那样,受众与他们的可选择性很低。受众接受他们不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媒体从上到下,大多数人对媒介产品质量并不会寄予太多关注,因为产品与服务质量的高低并不直接影响他们的利益。而同时他们又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偿新闻或有偿不新闻,就会是他们成本最小的获利方式。 基于此,可以看到体制内媒体对惩戒记者收受贿赂等缺少积极性,而且有时候还会或明或暗地把有偿新闻制度化,比如笔者调研中发现有家省级党报在版面上以刊登所谓“经济信息”的名义搞有偿新闻,这些所谓“信息”,在版面上混杂在新闻中,没有标明是广告,但内容全是为某一产品或企业做宣传,该报还成立信息中心,专门负责处理记者写来的“信息稿”,这些“信息”论字数收费,并且不同版面也有不同价格。见报后给记者按收费比例提成。这事实上鼓励记者搞有偿新闻。 正因为如此,无论是有偿新闻还是领取封口费为特征的“有偿不新闻”,体制内媒体都是重灾区,从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的一些重大记者受贿案就可发现这一点。所以,山西煤矿矿难封口费事件曝光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负责人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次事件中,真正市场化程度高的报刊没有出现在领取封口费的名单中,这证明在市场竞争环境下,这些市场化良好的媒体是能保持新闻职业操守的。” 二 与体制内的党报、党台不同,我们所谓的市场化媒体,是指在竞争环境中,依靠自身提供的信息产品的质量寻求经济利益和社会影响的媒体。它的特点是没有或者并不主要借助行政力量获取资源、占有市场,而是与其他媒体公平参与新闻资源及媒体市场竞争。一旦处在一个竞争的环境中,媒体与受众之间的关系就是可选择的。受众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好恶自愿选择某种媒体。在竞争的环境中,没有强制订阅、强制收视等现象存在。 一个媒体在市场上的成功,需要一个较长的阶段,它的社会影响力是一个逐步培育的过程,用经济学的语言说,它是在一个重复进行的交易中完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媒体是面向社会和市场提供信息产品(商品)的企业主体,需要建立社会信誉和专业信誉,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具体到一家市场化的新闻媒体来说,要在市场竞争中胜出,必须向受众提供高质量的新闻服务。如果有记者收受他人财物,大搞有偿新闻,媒体上充斥着大量根本不具有新闻价值的东西;或者有记者收受封口费,在发生重大新闻事件时装聋作哑。那这样的媒体只能做一次性买卖,不可能在市场竞争中胜出。 因此,市场化媒体为着自身利益,会对自己的记者在职业操守方面提出较高的标准,它有足够的积极性惩处有违职业操守的行为。市场化程度较好的媒体为了保证自己的记者遵守职业操守,往往激励与严惩并举,让每一个理性的记者会在蝇头小利与自己的职业前途的大是大非面前做出理性选择。另外,它们也比较注意在媒体内部进行相关机制的探索,用制度防范腐败。比如广告代理制度的推广,就在很大程度上为防范有偿新闻确立了制度保障。这是市场化媒体在职业操守方面能够做得较好的首要原因。 其次,在竞争环境中,媒介之间互相在遵守职业伦理方面会形成一种监督机制,竞争对手类似收受贿赂等道德失范行为都会是许多媒体乐意报道的事件,这些丑闻的曝光,会使竞争对手的公信力大受损伤。有时候,一些利益集团为了掩盖黑幕,他们会提出以巨额金钱与媒体做交易,当年红极一时的“卷烟大王”李邦福在《南方周末》揭露其产品弄虚作假后,软硬兼施,最后竟要花 30万元买《南方周末》一个版面刊登所谓“软新闻”以“挽回影响”。他的这一要求遭到报社主编的严词拒绝。类似的事例,在一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报刊中并不鲜见,原因其实也很简单,除这些媒体负责人的职业良知外,一个现实原因是,这些媒介的负责人深知这种交易存在巨大的市场风险。这种交易一旦被揭穿,多年来奠定的公信力也会毁于一旦。而在通讯技术高度发达、媒体竞争高度激烈的今天,这种事情要不被揭露,是非常困难的。 当然,还需要强调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有择业自由,因此,许多选择到市场化媒体做新闻的人都是出于对这一职业的由衷热爱,他们为了这一选择有时候要付出许多成本和代价。因此,他们对自己的职业有特殊的兴趣并十分珍惜,这恰恰是培养职业道德的最佳土壤。因此,许多记者的职业操守,早已远远超过了对利害关系的权衡。 所以,笔者一直强调,有偿新闻是中国畸形媒介体制结出的歪瓜,要从根本上杜绝类似有偿新闻这样的腐败现象,根本出路在于媒体体制的创新,即建立充分开放竞争的媒体市场,舍此之外,别无他途。 三 当然,近年来,还有一个特别值得警惕的现象是,一些原本享有很高市场声誉的媒体近年来受不良风气浸染,也出现一些底线失守的现象,《纽约时报》的报道中提到的《时尚先生》是经美国赫斯特国际集团 (Hearst Corporation)授权的 Esquire杂志的中文版。还有南方报业集团旗下的《21世纪经济报道》等。一方面,这属于所谓降维竞争——出自刘慈欣科幻小说《三体》,指高端文明为了适应生存而主动进行自我降级的竞争方式。而另一方面,中国的媒体管制政策下,媒体没有确定的产权保障,一个媒体被停办,或者被更换门庭,往往是主管机关一个命令即可实现,这种做法,让许多媒体对未来有一种不确定感。而正如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指出的,道德是建立在对未来的明确预期基础上的,所以产权是道德的基础,只有产权明晰,人们才可能对未来有明确的预期,由此才可能为长远利益而舍弃眼前的蝇头小利,进而培育出相应的职业道德意识。而如果现行的政策让人们对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人们自然不会过多地顾及长远利益。职业伦理发育的土壤也自然被破坏了。我想,中国一些市场化媒体近年来出现职业伦理失守现象,可以从这里找到合理的解释。 中国媒体的健康发展需要充分开放的市场竞争体制,而竞争机制离不开完善的法治。也就是说,在媒体管理方面,政府的行为应有法可依,是可预见的。我们要等到这一天,可能还需要很长时间。 最后,强调制度性因素的影响,决不意味着为新闻工作者个人推脱责任,也决不意味着每个新闻工作者在这种体制内就应该坦然地享受腐败。高度组织化的大众传播时代,媒体伦理,它既是一种团体责任,也是一种个人责任。我们看到,在《纽约时报》报道刊出后,国内许多新闻工作者在微博上坦承自己以往在从业中收受红包的经历,知耻近乎勇,在看过许多试图把记者拿红包合理化的荒唐言论后,我们深知,在当下的环境中,做这样的事情,其实需要相当的道德勇气,我们从这里,恰恰也看到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追求职业尊严的希望。 (作者:王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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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 罗世宏:台湾的新闻伦理危机

罗世宏:台湾的新闻伦理危机   上个世纪 90 年代,台湾刚刚脱离戒严和报禁,新闻自由风气大开。在那个背景下有一群记者组成了自主的新闻记者协会,倡议推动制订“新闻伦理公约十二条”。其中包括:新闻工作者应抗拒来自采访对象和媒体内部扭曲新闻的各种压力和检查;新闻工作者不应在新闻中,传播对种族、宗教、性别、性取向身心残障等弱势者的歧视;新闻工作者应拒绝接受政府及政党颁给的新闻奖励和补助等。   新闻伦理不只是记者的责任,也是媒体资方必须与记者共同遵守的道德底线。 11 月 8 日记者节,经台湾中正大学传播学系教授罗世宏授权发表“台湾的新闻伦理危机”一文,祝各位记者同行节日快乐!欢迎收听“腾讯思享会”或“ ThinkerBig ”公众帐号。   最近农夫山泉与北京媒体之间的“华山论剑”,引起了人们对于新闻伦理的思考,也让我想起了台湾的一些旧事。   上个世纪 70 年代,曾是台湾首富的王永庆投资入股《联合报》,但两年后又匆匆将股份卖出,不是因为报纸不赚钱,而是悟出了道理:“办报容易得罪人”,“弄不好的话是要杀头的”,还是老老实实做生意赚钱就好。   在戒严时期,台湾记者固然没有充分的新闻言论自由,但有笔如刀,人见人怕。记者被称作“文化流氓”,用负面报道杀人不见血。早年一般记者待遇偏低,收取红包或索讨好处的行为相当普遍,特别是中南部的记者更是如此,于是又有“丐帮记者”的称号。这群流氓、丐帮之流,又以《中央日报》的记者最大牌,当年在地方上的一些正式场合,往往在长官训话之后,接着就是《中央日报》记者训话,权势之大,可见一斑。也有政治人物每逢除夕就约记者打麻将,并且故意输给记者数万元,年年如此,成为政客和记者利益输送的潜规则。   当时的台湾新闻传播学术界也没有好到哪里去。对于“党外杂志”动辄遭查禁,异议人士不时以言获罪,从未有新闻学者仗义执言,有些学者甚至供职国民党的文宣系统,对争取新闻言论自由的党外杂志口诛笔伐。在那个时代,大部分记者消极自保,少部分人则仗着记者特权身份谋求私利,更多时候或许是出于无可奈何,新闻伦理当然也就没有生根的土壤。   当年矢志做一个好记者的资深媒体人司马文武曾说过,没有新闻自由,做不了好记者。讽刺的是,台湾当前的情况是新闻自由又出现了新的威胁,这回不是来自政治势力,而是来自于记者工作权缺乏保障、待遇偏低,以及报老板将记者视为自己豢养的狗,不是守护公共利益的看门狗,而是报老板的斗犬,让它咬谁就咬谁。   这实在是历史的反讽。上个世纪 90 年代,台湾刚刚脱离戒严和报禁,新闻自由一时风气大开。在那个背景下有一群记者组成了自主的新闻记者协会,最先倡议推动的就是制订“新闻伦理公约”,内容有十二条。包括:新闻工作者应抗拒来自采访对象和媒体内部扭曲新闻的各种压力和检查;新闻工作者不应在新闻中,传播对种族、宗教、性别、性取向身心残障等弱势者的歧视;新闻工作者不应利用新闻处理技巧,扭曲或掩盖新闻事实,也不得以片断取材、煽情、夸大、讨好等失衡手段,呈现新闻信息或进行评论;新闻工作者应拒绝采访对象的收买或威胁;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牟取不当利益或胁迫他人;新闻工作者应该回避和本身利益相关的编采任务;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新闻工作者应尊重新闻当事人的隐私权,即使基于公共利益,仍应避免侵扰遭遇不幸的当事人;新闻工作者应以正当方式取得新闻信息;新闻工作者不得担任任何政党党职或公职,也不得从事助选活动;新闻工作者应拒绝接受政府及政党颁给的新闻奖励和补助;新闻工作者应该详实查证新闻事实;新闻工作者应保护秘密消息来源。   这十二条“新闻伦理公约”获得许多记者支持,唯独“向红包文化说再见”的要求一时引起不少记者反弹,认为是在唱高调;所幸,这种自尊自重的观念逐渐被接受,现在台湾记者拿红包的陋习基本上已经不复存在了。   最讽刺的就在这里。当记者不收红包已成行规之际,台湾恶性竞争的商业媒体开始大剌剌卖起新闻了。台湾媒体的有偿新闻,明码标价,美其名为“置入性行销”、“编业合作”、“版面经营”或是“业务配合”,其实就是收钱做广告,但包装成新闻的形式刊登或播出。换句话说,个别记者自律有进步,但媒体企业本身却大开倒车,除了竞相出卖有偿新闻,甚至要求记者跑新闻兼拉广告业务。   新闻伦理不只是记者的责任,也是媒体资方必须与记者共同遵守的道德底线。   201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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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 外争自由,内省自身

外争自由,内省自身 今天是第十四个记者节,我们召开第一期安平沙龙。 在北京生活,每天养成早起第一件事查空气污染指数的习惯。今天有霾,想起展江老师前两天就陈永洲事件发表评论说,“笼罩在中国新闻界头上的阴霾,在11月8日第十四个记者节来临时特别浓密。” 早起的第二件事,是打开微信,看到许多朋友圈的朋友在谈论记者节。上海的富敏荣律师说:“今天11月8日是第10个记者节,这是一个愁云惨雾笼罩下的记者节,今年的记者节看来只能在哀怨中度过了。恕不说节日快乐了。” 在陈鸣他们的一个微信群中,中山大学新闻系的一个大三学生写道:“去年这时候,我还乐乐呵呵地逐一发短信给认识的记者老师。今天就算了吧。发现我根本说不清是怎样一个群体在过这个节——哦,好像还不能用‘一个群体’来形容他们。” 陈永洲事件最好地证明了,在外界环境如此险恶之时,新闻界不能形成一个共同体。在头版上斗大的“请放人”、“再请放人”激发巨大的舆论风暴之时,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徐达内在2013年10月24日写作的“媒体札记”的名字叫做《命运共同体》,仅仅过了不到两周的时间,在2013年11月5日,他的另一篇“媒体札记”的名字已经改作了《决裂的时机》,其中说到:“轻重缓急,大恶小恶,何去何从?理念决裂已经昭然若揭。”如此急转直下的新闻从业者的心理波荡,令当初一位《新快报》记者充满感情的声称“今天所有媒体人都是兄弟姐妹”现在听上去像是一个滥情的笑话。 徐达内所说的决裂意指财新传媒总编辑胡舒立的一篇《新闻寻租不可恕》引发了来自南方的“少壮派”的“不忿”,新闻界“愈发呈现道不同不相与谋之势”。胡舒立说:“陈永洲事件中暴露出的基于新闻报道权、记者监督权的权钱交易,已足以使人痛心疾首。无论愿与不愿,应当承认这是丑闻,其实不啻于新闻界一次令亲者痛仇者快的自我戕害,受伤最深的是矢志公义、推动社会转型进步的新闻事业。新闻界同仁只有自律自省、直道而行,才有可能挽回这一信誉损失。” 在胡舒立的评论当中,她也对警方的行为、陈案的罪名、司法的程序等等提出了批评,但显然,她笔锋所向,更多是讨伐“新闻寻租”,意在强调,“中国的新闻寻租并不是个人操守有亏的偶然发作,而是存在于相当一部分新闻机构和媒体人的顽疾”。这种行业行为,业已在极大损害中国媒体最可依赖的保护——公信力。为此,不仅需要行业自律,最终还需要健康的法律和竞争环境。“政府应当给予媒体更多的空间,对记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使新闻人自尊自持。” 胡舒立认为自己在言说常识,但她没有想到引来的是新闻界的一场争议。对胡舒立的指责集中在她提倡的“自律自省”上,宋志标说,自律只有在自立的前提下才能完成,否则就是“奉旨自律”,等于自戕自贱;魏海田说,在这个时候讨伐新闻寻租,让人感觉时间选择有问题,对象选择也有问题,“是媒体被强暴后的可怜的无耻的自虐行为”,甚至下了一个极重的判断,“有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嫌疑”! 这些争议,凸显了中国新闻界今日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比如,是先自由还是先自律?是重结果还是重程序?是倡道德还是凭制度?在2013年,新闻界发现自己对这些问题无可回避,必须回答。 2013年新闻界有两件大事,皆发生于广州,恰在一头一尾,凸显了一个事实:作为一种核心的自由,新闻自由在中国遭遇金钱与权力的双重羞辱。 年初的南周事件,是10年来中国媒体在空间越缩越紧、枷锁越戴越牢的环境下,零星的抗争、郁结的悲情的一次汇总式的爆发。它最大的结果是让审查成为全社会可见的。不但该报新年献词被政府主管部门某负责人改得错漏百出、面目全非,更令人震惊的是据南周编辑部1月5日的声明披露,仅2012年一年内,《南方周末》被广东省委宣传部强行撤稿达1034篇。一位网友在微博上评论说:“在这个网络时代,报纸都要消亡了,报禁却还没解除。”在此种他律中,新闻人丧失了所有的“自尊自持”。 有人会说,在中国,人们对审查早就习以为常:从网上针对个人的删帖、屏蔽、“敏感词”、“发帖有风险、上网需谨慎”到传统媒体面临的宣传部门审稿、撤稿、强制通稿,你怎么还说审查是不可见的?审查的不可见,在于它的不可言说。这种不可言说,首先表现在官方的不承认。中国有三大戈培尔式谎言:中国的网民实际上是世界上最自由的;中国互联网的发展环境是充分开放的;中国不存在所谓新闻审查制度,政府依法保护新闻自由,也充分发挥了新闻媒体和公民的舆论监督作用。 审查的不可见其次表现在,我们私下里可以把这些谎言编成段子嘲谑,但在公开的场合下我们不敢或者不能言说谎言之慌。“我没有做童话里那个没有穿衣服的皇帝身边的弄臣。”张维迎曾说,“但说老实话,我也没有胆量说‘皇帝没有穿衣服’,只敢说皇帝的衣服透明度太高了。”胡舒立被视为有政治资源有特权的媒体大佬,但即使是她,也不能把话挑明了说,这样半遮半掩的说辞无疑会被更加激进的人视为以“皇帝的衣服透明度”回避皇帝赤裸本身的“特殊媒体势力”的权宜之举。 有关皇帝有没有穿衣服这回事,梁文道有个更加精彩的判断,道尽中国社会的现实:“我们其实每个人都知道皇帝没有穿衣服。传统的版本皇帝不知道自己没有穿衣服,但是我们现在是知道他没有穿衣服,而且他照样还走出来,他知道我们知道他没有穿衣服,但是他就出来,他就在那满街晃,我们也看着他满街晃,我们还照样装着他穿着衣服。”换言之,我们知道他们说谎,他们也知道我们知道他们说谎,我们也知道他们知道我们知道他们说谎。审查随处可见,但人人又对其视而不见。这就是中国有关审查的可见与不可见的吊诡现实。 南周事件的意义在于,将中国媒体长期遭遇管制和禁锢的真相撕开了一角,将暗箱的操作、可怕的愚弄、肆意侮辱却又野蛮掩盖的审查行径大白于天下。媒体人走向前台,表达对专横的媒体钳制行径的不满和抗拒,此其一也;普通公民直接到现场诉求“争取说话的权利”,以公开和理性的方式,推动当局言论管制边界的后退,此其二也。这的确不是一报一行业之事,更不是所谓党办媒体的家法范畴,这是牵涉我国所有公民是否享有言论自由、是否被剥夺了公民权利的宪法之事! 年末的新快报事件,陈永洲承认收钱写稿,新快报高层旋即遭到清理。此事看上去的指向完全不同,但它发生在网络打谣、整肃舆论的运动中,在充斥于耳边的“亮剑”、“抢占”、 “强化”、“确保”、“掌控”、“阵地”、“制高点”和“舆论斗争”的说法下,显得意味深长。  还需注意的是,网络打谣和媒体打假似乎都构成了一个漫长的“污名化”过程的一部分,先是公知被整体污名化,然后是网络大V,现在是媒体,让所有社会上的守望者、批评者和监督者和被批评和监督的对象变成50步与100步的关系,让比烂逻辑成为通行的逻辑。也正是因此,在这个节点讨伐陈永洲现象,也会被视为“倒向了那些可疑的势力”。福建福州市旅游局官方微博在网上就“新快报记者被拘事件”评论称“最讨厌你们这些记者,一听说哪里报道有钱啦,狗一样地跑过去……挑黃黑腐这种容易红的新闻,沽名钓誉”。情形如此,也不能说对提倡自律的时机不当所感到的忧虑为多虑。 两起事件,起因不同,结局不同,但仔细分析,其实当中也有共性。除了审查的主线始终一以贯之,可以辨析的共性至少还有两点:一是媒体人主体性的缺失。胡舒立的“政府应给予媒体更多空间,使新闻人自尊自持”使人诟病的地方在于,里面不免一丝同“善待善用善管媒体”暗通款曲的气味,这种“善”的姿态,实际上还是不把媒体当做主体;但另一方面,宋志标认为,在“政治难度”下,“新闻界的自律不仅不能,也容易沦为虚伪之饰,进一步自取捆绑”,也同样是把媒体人视为缺乏主体性的一群人的表现。 其二,在这两起事件中,都存在利用了民众对媒体应有的道义担当来确保舆论优势、但随后又把民众晾到一边的情形。在权力寻租与资本托庇的现实状态下,民众无可避免地存在民粹化倾向,但民众依然是媒体在社会转型期最大的依靠。媒体人有道德担当,不等于拥有傲慢的权力,更何况道德担当已被打了折扣,由于公民意识的觉醒,民众更在一些关键问题上领先于媒体人。 经此两件事,媒体人应该秉持的立场是,外争自由,内省自身。没有孰先孰后,必须双管齐下。今天的安平沙龙,与中国新闻史上著名的失踪者储安平先生有巧合的命名,重新来读一段安平先生当年给国民党治下的中国社会所下的结论,对我们或许不无启示: “在这个政府的作风和统治之下,一切不守法的、不道德的、没有良心人格的人,都比一般奉公守法洁身自好的人,容易生活下去。在这个政府的作风和治理下,除了极少数坚贞的人物,仍能保持他们的人品、意趣和工作理想之外,大多数人都已趋于取巧、投机、幸进、不守信用、不负责任、不讲公道、强凶霸道、为劣作恶。在这种混乱的情形之下,大家已失去了生活的目标,失去了努力的自信,失去了一切崇高的理想,结果是人的品格愈降愈低,社会的风气愈来愈坏。” 讲道德、讲良心人格、洁身自好、保持坚贞,恢复生活的目标,恢复努力的自信,恢复崇高的理想,这是每一个媒体人现在就应该着手做的。 与此同时,媒体人也应该借陈永洲事件引发全社会讨论的契机,呼吁政府,放松对媒体的控制,对各级地方政府加以约束,采取措施防止那些被媒体负面报道激怒的地方官员和其他机构以报复、恐吓、打压等手段对付记者和检举人。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国策的情况下,呼吁出台新闻法,禁止行政部门对媒体实施控制和干预,在法律上赋予媒体以基本的监督权利。 同时,呼吁中国建立独立的专业机构,保护新闻自由,使媒体的独立性不受政府的干扰,帮助解决行业内出现的职业道德危机,并维护记者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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