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乃光

莫乃光,图片来自其官方脸书账号

莫乃光 (Charles Mok) 是香港立法会前议员(咨讯科技界),公共专业联盟副主席,也是香港咨讯科技界人士。在立法会中,他属于泛民主派阵营,在争取香港民主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他的政治理念强调香港的法治和自由价值,并主张香港应该拥有更广泛的自治权和政治权利。

此外,莫乃光作为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议员以及由于自身的科技背景也很热衷于科技领域公共政策。他早年毕业于美国普渡大学,获得电脑电机工程学士及电机工程硕士,之后返港创立香港资讯联网有限公司,被认为是香港早期互联网公司之一。之后,他曾担任多家科技公司董事、高管,以及香港互联网协会创会主席,香港资讯科技商会荣誉主席等多个专业服务协会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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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乃光 | IT界选民登记屈机无皇管?

作者: 莫乃光  |  评论(0)  | 标签: 立法会选举 , 功能组別 , 种票 , 资讯科技界 , 香港资讯科技聯会 选举事务处上週宣布了临时选民登记册及遭剔除者名单,在功能组別方面,资讯科技界又再出现前所未见选民数目异动的情形,难免不令人再次怀疑出现操控情况;然而,虽然选举事务处在去年区议会选举后出现种票事件后,加强抽查地区选民的资料记录的真偽,但似乎对出现於功能组別尤其资讯科技界的问题,却视若无睹。 谁操控IT界选民登记? 为什么这样说?数字是不会说谎的,让我们看看IT界在各主要的以专业人员为主的功能组別中有多特別,以下是几个界別从二零零八年(立法会选举选民人数)、二零一一年(选举委员会选举选民人数)和今年(立法会选举的临时选民登记人数): 界別 2008 2011 2012 法律界 6109 6583(+7.8%) 6440(-2.2%) 会计界 22273 24630(+10.6%) 25035(+1.6%) 医学界 10604 11118(+4.8%) 10837(-2.5%) 工程界 8323 9052(+8.8%) 9137(+0.9%) 建筑、测量及规划界 6145 6778(+10.3%) 6759(-0.3%) 资讯科技界 5743 5522(-3.8%) 6721(+21.7%) 从过往经验看,各专业人员个人票为主的功能组別选民数目,每次选举都有增长是正常的,但今年因为政府抽查选民资料而令部分选民被剔除,和部分选民转往超级区议会功能组別,这些功能组別选民数目比较一年前都没有增加多少,甚至下降,但资讯科技界却在一年之间增加超过百分之二十一有多! 以功能组別的选民数目而言,资讯科技界確实与別不同。一年之前的数目,相比上次有选举的二零零八年,反而在其他界別全面上升时,唯一下跌了,原因也是「不明」。不过,其实如果要尝试解释这些神秘「IT X 档案」现象,也不太难,就是不明白,为什么只有选举事务处视而不见。 立法会文件,睁开眼讲大话? 去年二月中,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在立法会审议《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的最后阶段,提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绕过了草案委员会的审议,在没有向业界諮询情况下,霸王硬上弓地为资讯科技界功能组別增加了一个组成团体 — 香港资讯科技联会。当时立法会文件(註一)是这样形容的: 「18. 我们收到”香港资讯科技聯会”加入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別的申请。该会的成员主要來自香港资讯科技界各专业团体的现任及曾任会长和副会长,宗旨是就资讯科技事项 政策向政府及各界人士提供专业意見,建立资讯科技人员的专业地位等。该会近年致力在內地促进资讯科技界的发展,分別与广东、深圳、珠海三地的软件行业协会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並邀得內地39个软件园的代表參与该会举办的”香港科技经济論坛”。此外,聯会近年在香港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资助下,进行了”国家十二五规划:香港的角色的研究”。 「19. 鑑於该会在促进本港有关行业发展的工作及其代表性,我们建议將”香港资讯科技聯会”有权在聯会的大会上表决的成员纳入为合资格的选民。这建议令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別增加约100个合资格选民。」 结果,条例修订在三月十一日在立法会通过。根据法例,香港资讯科技联会的会员,在登记成为选民之前,必须已经成为该会的会员有足一年之期,因此,在去年选民登记限期七月十六日前可以登记成为选民的该会会员,数目应该少於文件中提及,可以合理假设该会於二月的会员数目,即约一百人以下。 鬼拍后尾枕,纸不能包火 去年七月廿七日,《明报》的一篇题为《IT新增有选票团体放宽入会 正副会长亲建制 会员急增4倍》(註二)的报导中指出,「联会近期招兵买马,会员人数由去年的100增至现时的400」,该会会长(现时被传为下任政府的科技给通讯局副局长候选人之一的黄锦辉教授)於回复该报查询时,「承认已放宽会员资格,会员只需有与电脑或资讯科技相关学位,並有两年或以上经验;而联会现时会员已达400人。但他强调早已部署放宽资格,以加强联会在政策倡议上的工作,与选民登记无关,亦不知有多少人因此登记为选民。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发言人表示,修例时已知悉联会章程容许一般电脑业从业员成为会员。」 如果《明报》的报导正確,局方在二月交给立法会的文件,就明显有误导之嫌!如果该局「修例时已知悉联会章程容许一般电脑业从业员成为会员」,为什么在文件仍然只说「该会的成员主要來自香港资讯科技界各专业团体的现任及曾任会长和副会长」,和把该会纳入资讯科技功能组別的建议「只」会「令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別增加约100个合资格选民」? 明显地,立法会和尤其相关的政制事务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被误导了,笔者將要求立法会跟进。 去年七月该会说有四百多会员,现在有多少会员?立法会资讯科技界议员谭伟豪在上星期五一个电视访问(註三)中说,改会有一千多名会员,但究竟有多少会员是去年五月十六日前入会,可以有资格在今年五月十六日前登记成为选民? 勿让奸计得逞! 问题是,政府漠视功能组別被操控,还是政府根本有份操控?政府一向不宣布界別內各组成团体各佔有多少登记成为选民的会员,所以,我们无法得知有没有任何组成团体的登记选民人数不合理地增加,於是,我们向局方投诉,他们会向我们要求证据,於是,不了了之。 笔者和其他IT呼声2012成员已经向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就以上问题书面提出询问,数星期仍未得到回答,我们即將跟进问题,及考虑其他方法,务求不能让任何可能操控所为得逞。 有言道:「种瓜得瓜,种票实瓜。」就算政策局和选举事务处「相目失明」,选民手上的一票怎样投,还是他们的自由。追究选举操控和种票,不在於担心结果,是不齿这种赤裸裸的干预,和坚决相信在法治社会不能再让这些行为继续肆虐下去。 原文刊於信报论 2012.06.19 http://www.hkej.com/template/forum/php/forum_details.php?blog_posts_id=87105 註一:《2010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就功能界別选民基蹉提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案 文件 http://legco.gov.hk/yr10-11/chinese/bc/bc53/papers/bc530211cb2-1024-1-c.pdf 註二:IT新增有选票团体放宽入会 正副会长亲建制 会员急增4倍 http://dailynews.sina.com/bg/chn/chnpolitics/mingpao/20110727/14312636445.html 註三:23万人被剔出临时选民登记册(now) http://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6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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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乃光 | 伦奥电视风云 球证消失

作者: 莫乃光  |  评论(0)  | 标签: 伦敦奥运会 , 免费电视台 , 有线电视 , 无綫电视 , 亚洲电视 伦奥电视风云 球证消失 伦敦奥运会揭幕在即,免费电视台能否转播,变成了电视台之间自编自演的肥皂戏。有线电视以逾亿元夺得独家转播权,一如四年前的北京奥运会,「吊起来卖」,开出以一美元向两家本地免费电视台售出转播权建议,但要以九成时段播出有线接的广告,无綫电视批评条件「辣」,坚决拒绝,但亚洲电视一方面回应说被「骑劫」,转头又以「公眾利益」为由而接受在国际台播出,有线对反建议很快就接受了。截稿后未来数天,未知会否有新发展。 有线的条件,的確颇辣,有谁愿意在自己的主要频道播放竞爭对手製作的节目,连广告时段都奉送给人?无綫说愿意以合理代价购买转播权,自行製作节目,但有线又怎会让別人以免费频道与自己的收费频道竞爭?有线就算提出价钱也必属天价,无綫多数不会接受。 广播投资环境一团糟 最难估的当然是亚视。反正他们广告少之有少,就算为他人作嫁衣也竟是除笨有精,至少可以打击无綫。 如是者,香港市民就算是没有订购收费电视,也总算能「全程」在亚视收看有线製作的奥运转播。不过,相比各台能够製作自己节目,播出不同的奥运项目,仍然未达最理想。 是有线太贪心?是无綫不把公眾利益放在最先?是市场自己找到最佳方案?大家就看亚视国际台吧。问题是,亚视不按牌章出牌,其实已经反映了其弱势,可能根本不值得佔有牌照和频道这些公共资源。 这些问题其实反映香港电视业竞爭已经达到公眾利益和行业发展不能得到保障的临界点。说到底,如果政府能够依原来计划的新免费电视台发牌,包括有线能够在奥运开始前有足够时间取得牌照,可能根本不用今天面对这四年一度,甚至两年一度(如果把足球世界盃计算在內的话)的问题。 政府关於发牌的讯息混乱,令新台投资无所適从,原有电视台威胁政府搁置发牌的理由,95年前本地电讯开放前全都听过了,根本不成立。球证消失,政府这样监管,不只无视公眾利益,也把香港广播业投资环境弄得一团糟,彻底破坏行业发展。 2012年6月9日 刋载於《苹果日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20609/16410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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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乃光 | 法律漏洞造就金权政治

作者: 莫乃光  |  评论(0)  | 标签: 功能组別 , 选举 , 选举开支 , 候选人 , 金权政治 , 立法会 , 资讯科技界 , 终审法院 上周终审法院就笔者2008年立法会资讯科技界选举结果提出的呈请,作了终极裁决,笔者败诉。坚持呈请到底,是为了釐清选举开支的问题:候选人在未正式宣佈参选前,製作和播出宣传广告的费用是否构成选举开支?判决答案是不构成。 选举开支定义应諮询 裁决理由是香港选举法下对「候选人」定义与外国如英国不同,不能以「合理地接近选举期间」理由而招致选举开支。笔者尊重裁决,但恐怕此例一开,金权政治將蚕食选举。 在此判例之前,候选人用钱上多数非常审慎,因选举法例本已订明选举开支可包括在选举期內及之前和之后的相关开支,而选举开支总数设有法定上限,超过上限就会有刑事责任。但这判决却为选举候选人在未正式宣佈参选前製作和播出宣传广告开启方便之门。只要不明言参选,无论多「疑似」或「积极考虑」,花多少钱或多么接近选举期,都不用纳入选举开支。如果社会仍认为选举应有可以执行的开支上限,以防止有钱的人和政党得到不公平的利益,裁决就变相指出了一个重大法律漏洞。以后,候选人和相关执法机构对甚么才构成选举开支这问题,將由审慎变为宽鬆处理,有钱的人和政党势必花巨额金钱「谷上位」,影响选举结果。 终审法院的判决,对功能组別选举影响尤甚,因其法定选举开支上限较低。(如资讯科技界想届的选举开支上限约33万港元,而涉及本案被法院裁定为不属选举开支的宣传花费已经高达22万元,相当於上限的超过六成半!)財雄势大的功能组別选举候选人大可为所欲为,在选举前大卖广告,把对手置於甚能抵抗的劣势。 因此,关於甚么和何时会招致「选举开支」的有关法律漏洞,笔者认为应进行公眾諮询,修改法例,以堵塞这些法律漏洞。政府与其「堵塞」一些相对不常发生的「漏洞」如甚么「出缺安排」,这次裁决指出「选举开支」和「候选人」定义可能引致的法律漏洞,更有必要和值得去堵塞。虽然笔者尊重法庭就现行法例作的解释和裁决,但恐怕裁决已令香港距离金权政治又再走近了一步。 2012年6月2日 刋载於《苹果日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20602/163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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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乃光 | 电子教科书政策混乱

作者: 莫乃光  |  评论(0)  | 标签: 电子教科书 , 教育 , 孙明扬 , 电子学习联盟 香港教育政策混乱,又教改又微调又新学制,总之把我们的下一代莘莘学子当作白老鼠。 最近教育局局长孙明扬宣佈资助大学非牟利机构等製作电子教科书,「加强竞爭」,计划每间机构最多可得400万元资助,预计涵盖部份主要科目。为甚么不能对付教科书商在印刷教科书的书价问题,要以电子书当解决方案?这还未答,本周孙公在立法会上反而说,政府不会以中央招標方式,出版教科书,「因为传统印刷课本市场的资源佔很大优势,难以引入竞爭,加上如果政府直接参与製作教科书,学界及社会將有好大爭议。」 打击书商垄断决心成疑 不说犹可,一说就几把火!原来政府选择性以中央招標方式出版电子教科书,却不出版印刷教科书,是因电子教科书商不够优势,政府介入也无话可说,所以便选择了搞他们,换句话说,是政府觉得电子书商「有得虾」!但这样还不是因为政府自己政策(包括审书制度)所累? 孙公承认「政府直接参与製作教科书,学界及社会將有好大爭议」,为甚么电子教科书就没爭议?此说可说是「鬼拍后尾枕」,不应说的都说了,令人不禁怀疑,这可能是政府干预教育內容的第一步。 政府的政策混乱,本末倒置,可从本星期电子学习联盟公佈的网上问卷调查结果可见。调查发现超过八成受访者认为电子学习有助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目的或学习经歷,接近七成人指出电子学习可改善学习差异等,但结果同时指出大部份学校的校內基建严重不足,超过75%学校课室的 Wi-Fi无线网络不足,无线网络不足同时支援10部或以上的设备。 现时全港只有大概15%的学校以一人一机的方式去实践电子学习,但多达四成多的学校正进行或有意计划在未来的一两年间推行一人一机无线上网的电子学习方式,不过,教育局却未有正面回应一人一机的要求。与每年政府「倒水」给书商的书簿津贴相比,一人一机不算甚么。看这样资源分配选择,教育局打击书商垄断和整顿市场的决心,恐怕也难免仍然令人质疑。 2012年5月26日 刋载於《苹果日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20526/163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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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乃光 | 坚持上诉到底为求维护选举公平

作者: 莫乃光  |  评论(0)  | 标签: 选举呈请 , 立法会 , 终审庭 , 上诉庭 , 原讼庭 , 谭伟豪 今天不少朋友看到关於笔者选举呈请在终审庭败诉的消息后向笔者表示关心,在此致谢。笔者一直坚持选举呈清到底,完全是为了釐清选举开支界定的法律问题;打官司当然希望贏,不过,也必须有输的准备。笔者尊重法庭裁决,但亦希望以此文详述上诉的过程和爭持的各方理据。 在我数年前决定就选举呈请上诉时,已清楚知道结果不会影响今届立法会任期的议席。有些朋友可能误会以为,笔者的官司是为了爭取这一届立法会的议席。事实上,笔者在二零零八年立法会资讯科技界立法会选举以三十五票落败后,决定因为对手的广告开支可能导致选举开支超过法定上限而提出选举呈请,当时当现有推翻选举结果的希望,不过,当高等法院原讼庭在二零零九年四月判笔者败诉,当时立法会选举法例是一审终结的,其实笔者已经对推翻这届议席不传奢望。 上诉「法律升降机」纯为釐清法律观点 不过,笔者当时面对两个法律问题,感觉不能不要求法庭釐清:首先,为什么香港立法会选举的选举呈请要一审终结,但特首选举或其他国家地区却普遍设有上诉机制?另外,笔者不同意原讼法官判决,认为相关的广告开支应该计算在选举开支之內,否则此例一开,以后有资源和大量金钱的候选人或政党,就可以横行了,选举公平性將受严重损害。 这样一来,笔者早已知道,为了釐清第二点的最终法律观点,先要挑战法庭把原来的立法会选举条例不准许对选举呈请结果上诉的条文推翻,然后才能对原讼庭的判决上诉,而无论在上诉庭那一方胜出,几乎肯定对方都会上诉,所以几乎肯定诉讼要达终审法院才会终止,计算一下来回时间,笔者早知即使最后胜诉,也不会影响这届议席的代表。 所以,笔者由二零零九年起,为了爭取釐清这两个法律观点,开始了漫长的「法律升降机」。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上诉表示因为立法会选举条例不容许选举呈请上诉,对笔者要求申请上诉不肯受理;笔者遂向终审庭要求受理,终审庭先要求笔者再向上诉庭申请上诉,上诉庭先否决申请,笔者再向终审庭的上诉委员会申请,得到终审庭同意接受这「宪制」观点上诉。 在二零一零年十二月,终审庭判笔者胜诉(註一),指立法会选举呈请一审终止为违宪,发还原讼庭的判决回高院上诉庭处理笔者的上诉。其后,政府很快便根据判决在二零一一年初提出修改中的立法会、区议会和村代表选举法例中的选举呈请机制,採用越级上诉机制,在一审后可容许直接上诉至终院作最终裁决。(註二) 不过,上诉庭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三位法官以二比一的比数判笔者败诉,维持原讼判决,同年十月並否决批准笔者上诉至终院,结果笔者要再向终院上诉委员会申请,才得到终院受理。不过,终院在五月三日开庭审理后,在上周五月廿四日判笔者终极败诉。 案件指控的超支是什么? 笔者指控认为,对手谭伟豪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三十日至六月三十期间,投过由他拥有五成股分和担任主席的「科薈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二十二万元向有线电视购买八集六十至八十秒钟的「IT达人 Talk」影片广告的製作及播出多达六百次;而笔者提交法庭资料指,同样的广告价格应高达二百万元,依法应以市价申报,但即使以二十二万元计算,加上谭先生(答辩人)原本申报的选举开支,都已经远超三十三万六千元的选举开支上限,属於违法。 由原讼庭判案书(註三)可见,虽然答辩人说这些广告的目的是让公眾对资讯科技產生兴趣,法官认为答辩人製作的影片其实「无疑是广告」(34段)、「(有意)达到推销谭博士给资讯科技界的效果」(35段)、「集中於谭博士的人格」(45段)、「无疑推销对谭博士有利的形象」(46段)等,但法官(芮安牟法官)仍然认为这些广告太过「轻浮」,只可当作「娱乐」,不能当作政治广告。原讼庭法官遂判笔者败诉。 然而,笔者认为,这些广告播出日期与选举期实在太近,亦显然有助建立候选人的知名度,並且数额庞大和,相当於选举开支上限的六成半之高,容许这样做实令选举开支上限名存实亡。 上诉庭法官指答辩人不坦白 在上诉庭的判词中(註四),三位法官以二比一之比数维持原判。主任法官(邓楨法官)同意原讼法官对政治广告的判断,並指计入选举广告开支需要证明这支出是「密切相关於一个选举的机器」(50段),而只是宣传个人形象並未足够,即使这样已经令当事人「更易於选举胜出」(51段)。即使一般选举指引过去都被解读为选举开支可以在选举期內或前、后出现,主任法官更否定了笔者一方提出「接近选举期」的理由,反而认为应清晰界定为候选人宣布参选或提名期开始时,才开始计算。 另外两位法官中,司徒敬法官的判词很有趣:「当审视答辩人的证供,他对製作和播出这八条短片的目的並不坦白」(”It seems to me, especially when one examines the testimony of the respondent to the Petition, that he has not been open about his objective in producing and broadcasting the eight videos…”),和「很明显这些短片的製作和广播是谭博士设计以提高在功能组別可能选民的地位」(It appears obvious that the production of the videos and broadcast of them was designed by Dr Tam to enhance his standing with the potential voters in the functional constituency…)。(105段) 可惜(对笔者而言),虽然司徒敬法官对答辩人的相信程度如此,他仍然同意了主任法官对法例在选举开支问题上应给予最大的「肯定性」(certainty)(106段),遂与主席法官联同组成了三分之二的多数判决。 不过,第三位的张泽祐法官则认为另外两位法官对答辩人如何才算「宣布参选」的定义收得太紧(133段),以广告播出的时间和背景,他毫不犹豫地相信「短片是以宣传谭博士为二零零八年选举的候选人为主要目的,即使在他正式宣告参选前」(134段)。张官的少数裁决为,答辩人已触犯相关选举条例,属於舞弊及非法行为。 港英法律定义不同而放生偷步? 笔者一方固然不同意这对选举期的狭窄解释,並认为法庭推翻「接近」(imminent)选举期间的概念,无视所花金钱多少或影响可有多大,实与不少英国得地案例不一致。 但最后终审法院的判决(註五),確定了上诉庭的判决。首席法官马道立指,香港可以跟隨英国的相关定义,即「选举开支为一个候选人所支出,並密切关连於其选举机器,而其主要目的为为候选人利益而宣传」(40段),但重点在於「候选人」的定义,终审庭认为在香港的法例中,能招致选举开支的「候选人」,必定要是在选举期间或由他自己公开宣布时(两者较先的一)开始,但因为英国法例中对「候选人」更为狭窄,唯有接纳「合理地接近」(reasonably imminent)选举期间的概念,否则就有可能出现滥用情况,但香港就不能考虑「合理地接近」概念了,而法官认为,在香港的「候选人」定义下,出现滥用的情况有限。(38、44段) 裁决变相鼓励偷偷步宣传 问题是,像这案中的广告宣传程度、所花的费用、时间的贴近选举期,还未算滥用?这岂非开了绿灯,在选举提名期前,可不顾选举开支上限,任意花钱宣传自己?保卫公平选举这核心价格,是我上诉的原因,结果可惜法庭的判决等於把这些很多人合理地当为「偷步」的行为,变成合法! 笔者尊重法庭裁决,法官他们有权这样解读法律,但恐怕裁决的副作用,会导致更多有钱的人士和政党,有恃无恐地大洒金钱卖广告,香港选举的公平场地(level playing field)消失,我们距离金权政治又再近一步了。笔者的上诉未能证明现行法律能足够堵截这些选举前不公平现象,但证明了有考虑修例修补漏洞的需要。 笔者预见,在今年立法会选举提名期於七月中开始前,这类型宣传个人形象,但不谈及政治连繫或立法会议席的各式各样的宣传,很可能会「无掩鸡笼」地出现。如果这是市民所不希望见到的不公平环境,諮询及修改现行法例以堵塞这漏洞,为当务之须。 原文刊於信报论 2012.05.29 http://www.hkej.com/template/forum/php/forum_details.php?blog_posts_id=86053 註一:选举呈请从此不再一审止步 http://www.hkej.com/template/blog/php/blog_details.php?blog_posts_id=60156 註二:选举呈请越级上诉胜逐级上诉 http://www.hkej.com/template/blog/php/blog_details.php?blog_posts_id=62098 註三:原讼庭判案书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65386&QS=%2B&TP=JU 註四:上诉庭判案书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76786&QS=%2B&TP=JU 註五:终审庭判案书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81810&QS=%2B&TP=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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