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功秦

中国选举与治理 | 孙立平:走出转型陷阱

  中等收入陷阱还是转型陷阱?   对于中国目前所面对的困境,现在流行的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从发展角度提出的解释,即所谓“中等收入陷阱”;另一种是从改革或制度角度提出的解释,即认为是改革处于停滞甚或倒退状态。   所谓“中等收入陷阱”的概念,是世界银行在2007年的一份报告中首先提出来的。其实,此前也有类似的表述,比如拉美化或拉美陷阱等,其实所指的就是这个问题。这样的现象是存在的。历史经验证明,不少新兴市场国家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的“贫困陷阱”之后,很快就会奔向人均GDP 1000美元至3000美元的“起飞阶段”。但是,人均GDP到3000美元附近时,快速发展中积聚的矛盾将集中爆发,经济长期停滞不前,贫富分化严重,腐败多发,陷入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更具体地说,从全球范围来看,“二战”以后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新加坡,顺利跨越这道坎,成为所谓发达国家。而另外的一些国家,如巴西、阿根廷、墨西哥、智利、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国,在上世纪70年代均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是直到2007年,这些国家仍然挣扎在人均GDP 3000美元至5000美元的“发展阶段”,并没有成为发达国家。   现在人们担心的是,在中国已经进入中等收入阶段之后,会不会陷入这种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这里我们可以非常明确地回答,我们现在最需要警惕的既不是中等收入陷阱(Mid-dle Income Trap),也不是简单的改革停滞或倒退,尽管这两个问题也是存在而且需要加以关注的,我们现在真正需要警惕的是另一种可能性,即陷入转型陷阱(Transition Trap)。   转型陷阱指的是,在改革和转型过程中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阻止进一步变革的过程,要求维持现状,希望将某些具有过渡性特征的体制因素定型化,形成最有利于其利益最大化的“混合型体制”,并由此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畸形化和经济社会问题的不断积累。中等收入陷阱的突出表现是原有支撑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耗尽而形成的经济停滞,而转型陷阱的主要表现则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畸形化。   提出转型陷阱的概念,对于我们认识和澄清当今中国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转型陷阱概念提醒我们的是,我们现在所处的状态既不是改革处于胶着状态,也不是改革受挫,也不是改革处于停滞状态,甚至也不是向旧体制倒退,而是将转型中某一特殊“过渡形态”定型化,形成以维护既得利益为主要目标的混合型体制。现在中国问题的关键是要打破转型陷阱的逻辑,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重新凝聚改革共识,坚定不移地走向现代主流文明。   回首过去,改革和社会转型既是中国过去30年社会变革的主线,也是过去30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主要的动力源泉。然而,过去我们看这个转型过程的时候,往往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即这个过程有一个起点即计划经济或权力支配一切的体制,还有一个终点就是市场经济以及民主和法治,转型的过程就是从起点到终点的转变过程。但在这个时候,人们往往忽略了一种可能性,即在转型的过程中会形成一种由改革或转型过程本身造就的既得利益集团,到了一定的时候,这个既得利益集团会阻止进一步变革过程的发生;在转型中形成的那些“过渡性制度因素”,也会在其主导下,随时可能定型化。这就如同在一个烂尾的大楼中,修建大楼的人们将其简单装修一下,搭灶做饭,娶妻生子,也俨然成为一片天地,成为一种格局一样。   在体制的意义上,转型陷阱并非仅仅是体制变革陷于停滞或倒退,而是将一种过渡形态的体制因素定型为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在发展的意义上,转型陷阱导致的并不是简单地陷入经济放缓或停滞,而是陷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畸形化。在现实中,我们已经可以发现种种值得警惕的迹象:尽管经济在惯性的推动之下仍处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甚至具有经济大跃进的表象,但这种发展已经越来越畸形化,并开始显露出明显的疲态,步履越来越沉重;作为30多年发展动力源泉的体制变革基本止步不前,甚至出现某种回归的迹象,一些“过渡性的现象”正在固化;最有利于短期快速发展的资源和优势已经基本耗尽,而大跃进式发展导致的副作用则在不断显现,社会生活中的张力越来越大;社会的活力和生机在不断丧失,发展与改革中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将维持现状作为优先选项。   对于一个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国家来说,特别需要警惕的就是这种转型陷阱。尤其是在一个以渐进式改革实现社会转型的国家中,陷入转型陷阱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因为在渐进式改革中,使转型过程停滞并定型化的机会太多,既得利益集团从容形成的条件更为有利。过去,我们过多地强调了渐进式改革的优势,现在看,渐进式改革陷入转型陷阱的危险性更大。   转型陷阱是如何形成的?   那么,这种转型陷阱是如何形成的?概括地说,转型陷阱形成的原因,在社会结构的意义上是转型过程中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对陷阱的建构与维护;从制度的角度说,则是由路径依赖形成的路径锁闭。在改革和转型的不同阶段,这两个因素互动的模式是不一样的。   一般地说,大规模的社会变革总会涉及到两个相关的过程,一个是体制或制度的变革,也就是一套有关经济社会生活规则的改变。在中国的具体情况下,这主要体现为破除计划经济体制、形成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二是社会力量构成的变化,在社会学中主要指的就是分层结构及利益群体结构的变化。但在社会变革的不同阶段,这两个过程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而这种关系的变化又反过来会对变革或转型的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概括地说,在80年代的改革过程中,是体制的变革推动着社会结构的转型,即新的社会力量的形成以及构成新的组合关系。在整个90年代,在体制的变革仍在继续进行的同时,新形成的社会力量及其组合关系已经开始逐步定型下来了。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定型下来的力量左右体制变革,一种扭曲改革的机制已经形成。   转型陷阱中既得利益格局的形成,取决于一种貌似“过渡中形态”而实际上则是不断在定型下来的体制。在这里,我们将其称之为“定型化的过渡体制”。这种定型化的过渡体制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既得利益集团的努力,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渐进式改革中形成的新体制本身的缺陷。这种逐步定型下来的体制以权力与市场因素的奇异结合为特征。恰恰是权力与市场的这种奇异结合,赋予了既得利益群体攫取社会财富的机会。在这个群体崛起的过程中,这些过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官倒”、国企改制、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开发、房地产热、企业上市融资等。而在这个过程中,往往是权力与市场手段的交替使用甚至结合使用,在权力手段方便的时候使用权力手段,在市场手段方便的时候使用市场手段。在更多的情况下,则是两者结合起来加以使用。   正是这种权力因素与市场因素的奇异结合,使得这个既得利益集团迅速地获得了社会中的资源与机会,支配了土地、矿产、金融资源,涉及遍布全国的基础设施、城市开发、公共工程、农村水利的建设以及能源、电力、通信、制造等重要行业,并由此获取大量的财富。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政治行政权力与经济的分离。上个世纪80年代的改革大体体现了这个方向。由此,一个经济型社会替代了政治型社会,国家对资源和机会的垄断和控制有所弱化,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开始出现,相对独立的社会似乎开始发育。正是这个过程,赋予了中国社会以活力,并使得中国社会一度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不同社会力量出现了较为均衡的发展。但这个过程非常短暂,大约只有10年的时间。1990年代初,这个过程基本结束。随着中央地方分税制建立、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调整,银行、资本市场领域金融改革等措施,国家对市场的控制能力进一步加强,资源重新走向集聚。   进入21世纪,一种建立在权力与市场因素相结合基础之上的新体制逐步定型。这个新体制的基本特征是权力和市场结盟,在行政能力继续强化的前提下,把市场体制打碎为市场因素,通过权力重组市场因素,实现对资源的高度垄断。这个新体制是以总体性权力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为特征的。就此而言,所谓中国模式就是在这样的体制中派生出的发展模式。   如果具体分析一下,在这种权力与市场相结合的体制中,权力对市场的控制具有如下几个重要的机制。(1)金融控制。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复建了股票市场,30年来逐渐完善了资本市场体系。先后建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这些金融机构,配合银行体系,以及国地分开的基本财税制度,形成了一个以中央政府为主,地方政府辅,行政层次分明,国内外区别对待的金融网络。在地方层次上,政府能够轻易地干涉金融机构的信贷决定,地方政府甚至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直接任命和推荐银行的管理层。(2)公司治理结构控制。随着1994年公司法的颁布,政府寻求以西方公司治理的经验和模式来治理和设立组织化标准。但是,行政权力并没有放松对公司的控制和监督。国有企业的领导层是由政府任命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多有党员身份和从政经历,一些外资企业、非国有的中小企业也先后成立党员小组或者党委。(3)市场控制。在对市场采取控制的具体机制方面,权力通过两种途径或者手段加强了对市场的控制。一种是区分要素市场、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市场采取了不同的控制策略;另一种是强化市场所嵌入的社会环境。(4)经营环境控制。例如,企业创办所需要的各种证件制度;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审批、监管和评审环节;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完成各种政府硬性指标,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具体条件的协商,以及当地的治安环境和企业生产安全等等都需要权力参与其中。   由权力和市场因素混合在一起形成的新体制,给人们认识这个现象增加了难度。因为在过去许多年中,人们一直把权力和市场看成是两个截然对立的东西,是形成两种制度的根本不同的基础,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此消彼长的。这种由权力和市场混合而形成的新体制,不但使许多理论遇到了挑战,而且意味着很多理论背后的假设要发生变化。目前中国思想界中左和右争论中的混乱,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个因素有关。   改革陷阱的实质,是将仿佛完全对立的新体制因素和旧体制因素、“前进”和“倒退”组装成一个有利于既得利益最大化过程的不同环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把“左”理解为对这个混合型体制中“市场”或“资本”因素的警惕,将“右”理解为对这个混合型体制中“权力”因素的警惕。反过来说,也可以理解为,“左”是在为这种体制中的“权力”因素进行呼唤,而“右”是在为这种体制中的“市场或资本”因素进行呼唤。在打破转型陷阱逻辑之前,无论哪种呼唤都有可能被既得利益集团借用为完善最有利于利益最大化的混合型体制的手段。   如何走出转型陷阱?   在这里将转型陷阱作为解释当前中国所出困境的概念框架提出来的另外一层重要含义,是可以使我们更深切地认识到走出这种困境的困难性。这种困难性不仅在于要维护现状的既得利益集团拥有大量资源,同时也在于这种既得利益绑架了社会与历史进程,窒息了社会变革的动力。   走出转型陷阱的关键,是形成打破转型陷阱的力量,打破转型陷阱的逻辑。走出转型陷阱的可能性只有如下几种:一是由超越型政府实施的改革顶层设计并有相应的力量推动这个进程;二是利用现有可能的因素推动社会力量的发育,使社会力量成为打破现状的动力;三是在矛盾和危机推动下的被动改变,但这要取决于既得利益集团的自省和觉悟。但不管在哪一种情况下,如下的几个问题都是不可回避而且必须加以解决的。   首先是,汇入世界主流文明的方向不能动摇。在考虑我们与世界关系的时候,确实有一些新的变数是不容忽视的。近些年来整个世界格局在发生明显变化,西方世界自身的问题在暴露和显现;由于中国的崛起,西方国家和中国周边国家的戒心在明显增强;中国在以一个经济大国身份活动于世界舞台的时候,所引起的摩擦也在所难免。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实际上会面临一种风险,即不恰当地将利益摩擦与价值问题联系起来,将利益的摩擦想象为一种价值上的对立。现在必须明确的是,利益是利益,价值是价值。如果将利益之争人为地误导或演变为价值冲突,尽管在短期内可能会有利于维护既得利益格局,但从长远说,只能使自己的道路越走越窄。   形成如下的判断是重要的。尽管世界格局的变化平添了许多变数,尽管国际国内的许多变化令人眼花缭乱,但我们必须明确地意识到,中国社会发展需要解决的一些最基本问题没有变化,一些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还没有解决,一些新的情况不能成为我们忽视要解决的基本问题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我们朝着另一个方向走的理由。秦晓先生在一次演讲中指出,我们所讲的社会转型不是中国语境中的“现代化建设”、“国强民富”、“大国崛起”,而是现代性社会的构建。现代性社会是相对于传统社会而言的,它的主要标志是以“启蒙价值”,即自由、理性、个人权利为价值支撑的,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社会为制度框架的民族国家。这个提醒是非常重要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社会,不是某些国家和地区所特有,是人类历史已经证明的迄今为止最好的制度框架,其中所体现的价值,绝不是某些地区或国家专有的价值,而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人类的核心价值。对于这些价值的拒绝,不仅会使这个国家在国际上处于尴尬的困境,而且会恶化自己的经济社会生活。实际上,对于世界主流文明的拒绝,恰恰是我们陷入转型陷阱的重要原因。在今天,对于世界主流文明的拒绝,会成为维护既得利益格局的手段。   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社会,不是某些国家和地区所特有,是人类历史已经证明的迄今为止最好的制度框架,其中所体现的价值,绝不是某些地区或国家专有的价值,而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人类的核心价值。对于这些价值的拒绝,不仅会使这个国家在国际上处于尴尬的困境,而且会恶化自己的经济社会生活。实际上,对于世界主流文明的拒绝,恰恰是我们陷入转型陷阱的重要原因。在今天,对于世界主流文明的拒绝,会成为维护既得利益格局的手段。   在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经济实力有了很大增强,国际地位有了明显提高的情况下,我们更应当有一种自信和胸怀,走向世界,包容世界,影响世界。在继承人类共同遗产的基础上,解决我们自身发展面临的种种问题,同时也以一种负责任的世界公民的态度发挥我们的影响力,为解决人类和世界共同面对的种种问题,做出我们的贡献。   其次,以政治体制改革再造社会活力。毫无疑问,在资源垄断日益严重,利益集团日益做大,社会控制日益严密的情况下,变革社会的现实动力已经越来越微弱。换言之,转型陷阱之所以能称之为陷阱,就是因为此时的结构和体制已经对遏制变革做出了周密安排。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时的社会已经完全没有变革的动力。实际上,由于转型的停滞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不满在增加,变革的要求也在凝聚。而且要看到,这些年来,既得利益集团的圈子在不断收窄,许多群体被甩出圈子之外。这都是进行变革的现实动力。   问题是如何将这种潜在的动力变成现实的动力。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建设是走出转型陷阱最现实的动力。现在的许多问题,其实就是卡在政治体制改革上,这已经是整个社会的共识。可以将解决暗箱操作、促进权力公开运作、形成制约权力的机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权力运作中的暗箱操作,可以说是我们现在政治行政体制中的“癌症”。暗箱操作不仅削弱中央政府的权威,削弱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性,而且严重损害民众利益。事实上,暗箱操作已经成为渗透于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一种现象。这是形成转型陷阱,并且使得走出转型陷阱的种种努力都不能见效的重要原因。   近些年来,我们在解决暗箱操作上已经有了明显的推进。中央政府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公开。问题是如何形成一种制度化的机制,从权力的公开运作开始,使权力成为一种能够受到制约的力量。实际上,不受制约的权力已经在不断给这个体制惹麻烦,只有使权力受到制约,社会才会有真正的长治久安。   第三,在民众参与的基础上进行改革的顶层设计。要走出目前的僵局,要解决既得利益集团对改革的扭曲,需要在民众参与的基础上,加强改革和转型的顶层设计。现在的问题是,顶层设计不是没有条件的。尤其是在既得利益集团已经具有了很大的影响力的情况下,如何才能保障顶层设计不至于变为既得利益集团设计,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顶层设计的前提是政府的自主性,问题是如何保障政府的自主性。   这当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是,第一,保证民众对改革的参与;二是防止社会的苏丹化。实际上,近些年来改革之所以会走样变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民众对改革的参与。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时候,由于改革是由理想主义的激情来支撑的,因此,缺少民众参与的弊端还没有充分显示出来。但在理想主义的激情消退之后,利益成为主导改革的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缺少民众参与的改革很容易演变为大规模的分赃过程。90年代的国企改革就是明显的例子。因此,造就民众对于改革的参与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置于防止社会的苏丹化,是学者萧功秦在前几年就提出的警告。所谓政府的“苏丹化”,是美国政治学家林兹提出的一个概念,这种政治模式非常类似于古代“苏丹王”的统治,常被用来表证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过程中时有出现的政治失控状态。按照学者萧功秦的归纳,地方政府“苏丹化”之后,往往具有这样几个特征:首先,是权力范围的私产化。掌权者把自己的治理区域视为私产或封建领地。其次,是权力行使的无规则性。权力者使用其权力是任意的,其个人的意志就是法律。第三,是私人关系的网络统治,权力者任用官员并不是根据正常的程序规则或标准,而是任用私人朋党、亲族纽带、甚至是黑社会式的团伙,在权力者与其任用的官员之间形成了以私人效忠为基础的关系网统治。   其实,转型陷阱本身就具有某种苏丹化的特征。近些年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并不是一种整体性的铁板一块的格局,而是一种建立在默契和妥协基础上的蜂窝状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各有各的边界,一般情况下不侵犯对方边界,是一种基本的默契。地方性权力、部门性权力已经成为既无上面约束,又无下面监督,同时还缺少左右制衡的力量,这意味着国家权力的碎片化;官员不能负责任地进行工作,为保官升官不惜牺牲体制利益。因此,要有真正的顶层设计,需要有一个能够有效贯彻顶层设计的行政系统。   第四,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凝聚改革共识。如前所述,改革陷入困境,不仅仅是由于既得利益集团对改革的阻力,更重要的是由于在转型陷阱中既得利益集团败坏了改革的名声,使得改革在民众中失去了基础。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凝聚改革共识是很困难的。即使是顶层设计的改革,如果没有真正的社会基础也是很难推进和实施的。能够重新凝聚改革共识的,就是将推进公平正义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作为改革的基本目标。在今天这样一个时代,中国最需要的是一种勇气,一种能够正视既得利益格局,冲破既得利益格局,打破转型陷阱的逻辑,走出目前僵局与困境的勇气。智慧是重要的,但在今天的中国,勇气和魄力显然要比智慧更为重要。   (本文选自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清华大学凯风研究院社会进步研究所第三份“社会进步研究报告”《中等收入陷阱还是转型陷阱?》,报告由孙立平教授(清华大学)撰写,课题组成员郭于华教授(清华大学)、沈原教授(清华大学)、晋军博士(清华大学)、毕向阳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程秀英博士(清华大学)参与了讨论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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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方绍伟:新左派与甘阳的癫狂

    作为新左派的甘阳先生似乎有这样一个信念:癫狂是一种特殊的深刻。事实果然如此吗?   历史和现实从来都是通过理论去理解的,因为历史和现实不可能自己解释自己。甘阳始终认为,“理解中国很重要的基本功是理解西方”(甘阳:“我宁可改革速度慢一点”),而“施特劳斯是了解当代西方、当代美国的非常重要的一个入口,……中国人研究西方就是中国研究的一部分”(甘阳:“为什么不去研究西方?”)。所以,对甘阳来说:研究西方就是中国研究,不理解西方就不可能理解中国,不理解施特劳斯就不可能理解西方。   这个观点碰巧与我自己的看法相反:不理解中国就不可能理解西方,“食洋不化”不是中国人不理解西方,而是中国人不理解中国甚于不理解西方。   显然,角度不同,道理自有不同,但思想的交锋肯定是免不了了,所以我想让逻辑说话。甘阳在本文面对的将不是通常的来自于自由主义的批评,我的批评是“冷酷实证”的批评,是对事物本质的认识而不是对政治立场的批评。我明确认为:理解了施特劳斯和可能理解了西方的甘阳还是曲解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他对儒家传统和社会主义传统的肯定包含着对这两者的严重误读。   1,甘阳如是说   正好,2011年12月30日,甘阳在其《文明·国家·大学》的新书发布会暨研讨会上的发言,为这个思想交锋提供了一个由头。甘阳说:“社会主义和保守主义都在批判资本主义”,“中国崛起负有文化使命”;然后癫狂的话就来了:   “西方在冷战之后从来没有有意义的思想出来过”,“美国没有思想家”,“美国没有知识分子传统,没有文人传统,也没有文化的传统,基本上是靠大学这个生产基地在生产”。   “把全世界全都拖进去的现代化本身是一个巨大的悲剧。我个人认为如果没有(现代化)的话,那很好的。我们中国人如果以宋明或者宋朝为(蓝本)是很幸福的,以后的东西没有其实并没有什么可惜的。我不大说这个话,因为这话说出来大家会认为我是神经病,怪话而已”。   “现代性它一旦起来,那就像永动机上了发条一样,人类将彻底地灭亡,一个结果是资源耗尽 ,另外一个结果是人类所有文化变得没有区别,都是一样的,一样的就是最低标准,就是很低的智商点的东西。我们现在青少年的文化基本上是弱智的文化。当然,我这些都是比较‘反动’的说法,我平常不大说的”。   “在文化与资本主义的问题上,社会主义和保守主义是完全站在一起的。一个文化人喜欢资本主义是十分荒谬的事情,一个文化人意味着精致的诗歌,文学这些才是最高价值的东西,不可能以金钱为最高的价值。所以如果你认同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的最大麻烦是它必然把文化变成和所有商品一样的东西。所以一个人从心底上喜欢资本主义,他不可能喜欢文化,他认同的文化是假的文化”。   “比较大的一个麻烦是文化与民主的关系。这里的民主不是指全体的民主,而是平等。文化上的民主是根本上不可能调和的。因为文化必然要讲高低,你不能说昆剧唱到高水平和低水平的人是一样的好,你不能说书法最高明的人和完全最差的人是一样的,就是说文化不能接受平等这个概念。平等是人间相处的一个问题。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社会主义和保守主义又存在很大的分歧”。   “儒家本身是有一个很大的弱点,你需要一套社会政治的东西去支撑你的价值观念,不可能凭空地存在。……一个比较纯粹理想的状态,如果一切都(允许的话),那么希望一个以儒家核心的,而不是以社会主义为核心的国家。这也不是我对社会主义有任何的偏见。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我认为就是平等,平等简单来说不可能成为一个基本的美德。……我认为自由和民主都是比较低级的要求,他们不涉及个人的品德的培养,所以它是一个保障性的东西。它们都是保障性的东西,是需要的,它保障这个人培养出一些人之所以为人的东西,如果能够从平等过渡到以儒家为核心,我觉得核心是在中国的大学,假定说以后所有的商人、所有的老板、所有的干部、所有的演员毕竟都是大学培养出来的,抓住大学就是抓住一切”。   2,施特劳斯的影子   当说甘阳“美国没有思想家”时,他的意思是“如果勉强有一个,我认为那就是亨廷顿,对冷战之后的大学他有一个很大的想法,其他的,那些被认为是最好的,罗尔斯也就是一个很好的学者,有逻辑推理能力,能把问题说得不必要的复杂”。这就令人想起施特劳斯的学生布鲁姆在“正义:罗尔斯对抗政治哲学传统”一文里对罗尔斯的全盘否定。但列奥·施特劳斯似乎也不算是美国的思想家,即便他1937年就移居美国,施特劳斯似乎还是被甘阳看成一个德国犹太人。   甘阳为什么敢说出“西方在冷战之后从来没有有意义的思想出来过”和“把全世界全都拖进去的现代化本身是一个巨大的悲剧”这种一般人看上去不着边际的、连他自己都认为是反动、神经病的怪话呢?因为施特劳斯就是这么认为的,而甘阳的底气来自施特劳斯。把甘阳浸泡个通透的施特劳斯不是个一般人,施特劳斯认定“哲学旨在以知识取代意见,……哲人之思想的美德在于某种癫狂”。这个“某种癫狂”似乎包括他另一方面所矛盾地认为的“政治哲学不可能离开价值”。   施特劳斯的癫狂远远超过了尼采,他认为自由主义和西方左派在肯定现代化上都是一丘之貉,西方古典才是人类真善美的源头。所以,施特劳斯的最大癫狂是认为,其他思想家都没有关于“知识和价值”的真知,而他的真知是一个绝对意义上的、关于人类政治体制和自然本性的真知。霍尔姆斯在《反自由主义剖析》一书里把施特劳斯划成一个强硬的、超个人主义的绝对论者,我则认为施特劳斯是对西方文化中偏狭的“实体主义思维”毫无自我意识的绝对论者(“实体主义”强调超历史经验或超文化背景的独立实体存在,如最佳政体、自然本性、美德等等)。   也就是说,施特劳斯以其对人类美德和自然本性的绝对论预设,去批评近现代西方其他思想家的知识相对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可这并没有表明他在“实体主义思维”的意义上与西方其他思想家有什么本质区别,而只是说明他的绝对论倾向从政治体制进一步延伸到了知识和道德领域。下面我们可以来看一看他的一些具体论述,看看甘阳的身上是不是有施特劳斯的影子。   在“现代性的三次浪潮”一文里,施特劳斯认为“现代性的危机原本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危机”,是建立在事实判断基础上的科学知识、与建立在价值判断基础上的政治哲学相分离的危机,文化危机则只是“学院行当”的危机。现代性的特点似乎是圣经信仰的世俗化,是在此岸建立天堂,但实际上却是“对前现代政治哲学的激烈变更”,是用马基亚维里式的“人们事实上是如何生活的”和制度设计去否定“人们应当如何生活”、去否定古典政治哲学追求的“最好的政治秩序”。“最佳政制乃是对德性之实践最具指导性的秩序,……如果可用的地域与人民的自然本性并不适于最佳政制,那么便无法建立最佳政制;至于能否获致合适质料,这一点绝不是靠缔造者的手段便能解决的,而是要靠机运。……一切有生命的存在者,都指向一个终极目的、一个它们渴望完善的状态;对于每一特殊的自然本性,都有一个完善的状态归属之;……自然本性提供标准,这个标准完全独立于人的意志,……善的生活便是按照自然本性去生活,这意味着安于特定的界限;德性在本质上就是适度”。总之,施特劳斯认为现代性使“自然为人立法”堕落成了“人为自然立法”。   在他看来,马基亚维里“将道德问题和政治问题还原为技术问题”,卢梭则用“普遍意志”来代替“自然法”,尼采把人的自然本性看成“权力意志”,所以“他要对法西斯主义负责,其分量之多,一如卢梭之于雅各宾主义”。“与共产主义或法西斯主义相反,自由民主制的有力支持来自一种决不能被称为现代的思之方式:我们西方传统之前现代思想”。   在“什么是政治哲学?”一文里施特劳斯更明确地说:“传统哲学家比较普遍地排斥民主,因为他们认为人类生活的目的以及社会生活的目的不是自由而是美德。把自由作为一种目的在意义上是不明确的,因为这意味着对邪恶与善良都是自由的。正常地形成美德只能通过教育,……科学的政治学家倾向于只把民主与独裁主义加以区别,也就是说继续保持在特定的政治制度及其对立面限定的范围之内把特定的政治制度绝对化。科学探讨容易忽略最主要的或基本的问题而不假思索地接受已经认可的见解。……民主还没有找到一种办法抵制卑躬屈膝的遵奉主义及其所鼓励的对私人生活日益加剧的侵犯。一个从另一星球上往下看我们的人,可能发现,当人们专心考虑无疑是极为重要的国内问题和政治自由问题时,民主与共产主义的分歧并不如看上去那样大”。   甘阳在“政治哲人施特劳斯:古典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 也即《自然权利与历史》中译本导读)一文中归纳说,施特劳斯将他认为的古典政治哲学的全部思想表述如下:1、“普世一体化国家”是不可能的;2、因此任何政治社会都是特殊的,都是“封闭的社会”即柏拉图意义上的自然洞穴;3、任何曾经存在过的政治社会或任何将来会出现的“政治社会”都必然立足于该社会一套特殊而根本的“意见”,这种“意见”不能被“知识”所取代,因此任何政治社会都必然是特殊的而且是特殊主义的社会;4、政治社会这种立足于“意见”的特性因此对“哲人”的公共言论和写作强加了责任(如果普世理性社会是可能的,这种责任就是不必要的了);5、哲人的写作因此需要一种特定的写作艺术(“俗白和隐讳的写作”)。   甘阳还认为:“施特劳斯给出古典政治哲人的三重身份,第一,政治哲人首先以好公民的面貌出现;其次,政治哲人的目标是最高的政治知识即“立法”的知识,获得这种知识的政治哲人是立法者的导师;最后,政治哲人认识到政治生活的最高目标不是政治本身所能达成,而只有哲学才能理解,因此他是献身沉思生活的哲人”。   3,甘阳何以癫狂?   由上可见,在肯定西方古典、美德、美德教育、政治性封闭社会、立法者的导师等等上面,在否定现代性、世俗化、自由、民主、民主与共产主义的分歧、普世一体化、西方现代思想等等上面,甘阳身上的“施特劳斯影子”是明显的。可以说,甘阳的癫狂只是施特劳斯癫狂的再生产(本文已把“癫狂”当作中性词)。   甘阳和施特劳斯都把自己当成了“一个从另一星球上往下看我们的人”,这种“上帝思维”正是预设主义、反历史主义和实体主义绝对论者的特征。施特劳斯的观点为人们进一步理解西方或许是有益的,但它在西方受到忽视的事实却表明,它自身确实包含着致命的缺陷。在我看来,施特劳斯关于政制和人性的理想主义预设(对应于儒家的“大同世界”和“仁义”),为他自己对西方的现实和学说的批评和否定,确立了一个过分有利、因而也是过分虚伪的基础,这个虚伪的基础本质上是一种“学院行当”的“书面基础”而不是一种活生生的“现实基础”。   与天堂相比,人间自然会事事不如,可问题是这个天堂存不存在?品德教育又能走多远?在我看来,施特劳斯和甘阳都选择了过分乐观的答案,而在甘阳这里,这个选择却由于儒家文化的“双轨特性”而使他对儒家价值的强调陷入了困境。总体而言,施特劳斯的虚伪逻辑基础包含了甘阳所不能正视的“四个夸大”:夸大了西方古典的至高性,夸大了人类美德和自然本性的先验性,夸大了“书面文化”的至尊性(如说“现代性的危机原本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危机”,文化危机只是“学院行当”的危机),夸大了“书面文化”对“现实文化”的能动性。   甘阳说:“如果我们大规模地研究西方,在充分了解西方的复杂性之后,可能会从中找到对于中国的帮助;然而,任何直接地到西方找一种学说来解决中国问题尝试,都是非常肤浅的”( 甘阳:“为什么不去研究西方?”)。但正如施特劳斯在西方古典里找到了亚氏的美德一样,甘阳则从中国古典里找到了儒家的“仁爱”,并且认为教育是唤醒被现代性破坏的人的自然本性的关键。甘阳找到的难道不是一种解决中国问题的西方美德学说吗?他对中国古典的强调用的不正是施特劳斯在强调西方古典时的手法吗?   可以肯定,施特劳斯使甘阳不再只是一个普通的新左派,甘阳更乐于认为自己是个“保守主义者”,是一个维护“社会主义传统”和“儒家传统”意义上的、并且更强调“儒家传统”的保守主义者。早在“儒学与现代”一文里,甘阳曾经批评人们对儒学寄予太多的现代功利希望,他否定或怀疑儒学能够开出工商文明、自然科学、民主政治等现代因素。在我看来,甘阳从“儒家传统”中寻求解决现代性危机的企图也是对“儒家传统”的一种强求,只是,甘阳对“儒家传统”的强调不是表明“传统已经丧失了它的力量”,而是表明传统已经被他误读。   为什么说儒家文化的“双轨特性”会使甘阳对儒家价值的强调陷入困境呢?儒家文化的“双轨特性”指的是儒家的“家族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分离或“圈内道德”与“圈外道德”的分离,是这种分离在上升到政治化之后出现的“书面道德”对“现实道德”的掩饰和敷衍。也就是说,“书面文化”本来也是广义“现实文化”的一部分,“书面文化”与其外的“现实文化”的分离本来是一种普遍现象,但当政治需要强调“书面文化”而现实中又没有对等的存在时,“书面道德”对“现实道德”的掩饰和应付就产生了,中国的“面子文化”又进一步使这种掩饰和应付“特色化”。   “圈内道德”与“圈外道德”的分离导致了中国人的“亲情”与“恶德”,而用“书面道德”粉饰和应付“现实道德”则导致了中国人的“礼治”与“伪德”。儒学当然不应对中国社会的恶德和伪德负责任,实际上它甚至没有资格负这个责任,因为在本质上,儒学只是对文化现实的一种理论适应而已,这也是儒学经常沦为政治工具的原因。   就儒学仅仅是对中国文化现实的一种理论反映而言,儒学根本不可能摆脱中国文化里亲疏贵贱的“差序格局”观念;当儒学试图以“仁爱”去突破“圈内道德”的局限时,包括儒家在内的中国人都不可能实践这种突破,以至于千百年来儒学造就了发达的“书面道德”。可悲的还在于,“现实道德”越背离理想,儒家就越以为社会需要“书面道德”,儒家就越致力于“书面道德”的发展(从汉儒到宋儒到现代新儒),结果儒学的“书面道德”一方面日益远离包括儒家在内的中国人的本能,另一方面又日益加深了对中国“现实道德”的掩饰和应付。   甘阳强调儒家的仁爱,可亲疏贵贱与儒家仁爱的现实矛盾却被忽略了;历史现实中的仁爱更多的是非制度化的“仁爱子民”及“仁爱士卒”,是君权秩序下的非制度化道德,“仁爱同胞”的“横向仁爱”也因此而更稀缺了,因为资源的纵向竞争必然以横向的社会道德、甚至是纵向的子民道德为代价,仁爱就被书面化了。   甘阳就是在对儒家和中国文化的“双轨特性”毫无自我意识的情况下引入施特劳斯的规范主义思维的。结果当然就是甘阳的所谓保守主义,这个保守主义其实就是西方古典规范主义与中国儒家规范主义的重叠,是规范主义的双重化。甘阳的问题还不仅仅是沉溺于理想主义的道德规范冲动,不仅仅是用对经典的解读代替对现实的解读,不仅仅是用“书面文化”冲消“现实文化”,他还幻想着学校教育能够取代社会教育(所谓“抓住大学就是抓住一切”),书面价值能够取代现实价值(所谓“文学这些才是最高价值的东西”),似乎人类存在一个先验的“人之所以为人的东西”等待象他那样的“导师”去启动。   这就是甘阳能够理直气壮、心安理得地抨击市场化、现代化、世俗化、平庸化的原因。按照这个虚伪的“上帝思维”,现代社会的一切成果仿佛都是“不必要的恶”(所谓“把全世界全都拖进去的现代化本身是一个巨大的悲剧”,“我们中国人如果以宋明或者宋朝为(蓝本)是很幸福的”),是不过渡到美德生活就无法证明其存在价值的过程。当甘阳进一步强调中国的儒家价值时,他的困境就进一步被儒家文化的“双轨特性”所限定,他所推崇的传统其实只是一种“书面传统”,他想要的是让历史上没有变成“现实传统”的“书面传统”在当代成为可能。   所以,甘阳的“古典美德论”面临的是现实人性和中国国民性的双重困境,他似乎不可能看到:中国人的问题是自己的意识与本能无法统一,自己的理智无法与情感统一,自己的言论无法与自己的行为统一。甘阳似乎不可能认识到现代德性教育的局限如何存在于传统行为规则之中,也似乎不可能认识到中国的书面教育又会如何被现实行为博弈所“双轨化”。甘阳把文化传统当成了现代道德缺失的解药,可事实上甘阳手里的文化传统仅仅是“书面传统”,中国社会的道德缺失其实正是“现实传统”的文化延续的结果。可见,施特劳斯的“书面思维”恰恰是有害而不是有利于他理解中国。   甘阳的错误正是施特劳斯的错误,这就是缺乏一种历史和辩证的“反身思维”:人只能是他能表现出来的全部,不能用人所能表现出来的局部去否定人的其它局部;人的平庸和高尚都是人的本质,根本就不存在一种可以脱离人的恶俗而独立存在的美德。我们当然可以高扬美德,但把美德“自然本性化”就太癫狂了。   如果一定要把不能实现的当成美的,甘阳的“德性人”只能是一种彻头彻尾的虚构,是施特劳斯为了确立一个所谓“立法者导师”的需要而制造出来的玩偶。甘阳与施特劳斯的不同仅仅在于施特劳斯没有机会漏读中国文化的“双轨特性”。另外,施特劳斯从绝对主义的角度去理解古典传统,而当甘阳从现代解释学角度去把传统理解成一种“尚未被规定的东西”时(甘阳:“传统、时间性与未来”),他不仅把传统相对化,而且还模糊了自己本来就含混不清的儒家传统定义。   4,高超者如何跌落:一个关于平等问题的例子   以上分析表明,施特劳斯的规范主义伪装很容易从一个道德制高点上跌落下来,特别是当甘阳用它来“食洋不化”于中国的历史现实的时候。在这次新书发布会的发言和以前的文章里,甘阳关于平等问题的议论,进一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高超者如何跌落” 的绝佳例证。   甘阳“希望一个以儒家核心的,而不是以社会主义为核心的国家。……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我认为就是平等,平等简单来说不可能成为一个基本的美德”。早些时候,甘阳提出过所谓的“通三统”:“第一个传统是儒家传统,我们可以用仁爱来概括这种传统的精髓,第二个传统是毛泽东时代形成的平等与参与的传统,第三个传统是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对于市场经济的信念和对于自由的追求”( 甘阳:“三种传统的融会与中华文明复兴”)。他又认为:邓小平的传统是市场和自由的传统,毛泽东的传统是追求平等和正义的传统,孔夫子的传统是注重人情乡情和家庭关系的传统。香港没有平等传统,美国则没有人情传统,而“当代中国正在形成的‘新改革共识’,其特点在于这种共识不可能以排斥上述任何一种传统的方式来形成,而是必然要同时承认上述三种传统各自的正当性”(甘阳:“中国道路:三十年与六十年”)。   甘阳说香港没有平等的传统,美国没有人情的传统,而中国和美国则都拥平等的传统。可是,难道中国和美国的平等传统是同质的吗?即便甘阳的平等是指“实质平等”而不是“形式平等”,这个常被引用的辩解能成立吗?什么叫“实质平等”?即便它是结果平等而不是机会平等,结果平等又是什么结果的平等?经济分配的结果平等就是“实质平等”的全部吗?   其实,社会主义的平等与资本主义的平等本来就不同。美国的平等偏向于假定“能力平等”,所以机会都向能力开放,具体机会背后的价值和成本却不可能平等,所以给“虚伪平等”一说落下了把柄。毛泽东的平等偏向于假定“偏好平等”,大家偏好类似,所以不需要市场,所以毛泽东的平等是配给制之下的平等,更准确地说是一种“被平等”。   这个不同性质的平等是个什么问题呢?当然是家长制政权与民主制政权的区别问题,在家长制政权的不同时期,还有终身家长制与限任家长制的区别。即便是经济分配的结果平等,也存在罗尔斯的“需求平等”与诺齐克的“权利平等”之间的矛盾,而这个矛盾也与政权性质有关。   那么,甘阳到底是在回避还是在暗示这个问题不值一提呢?“一个从另一星球上往下看我们的人,可能发现,当人们专心考虑无疑是极为重要的国内问题和政治自由问题时,民主与共产主义的分歧并不如看上去那样大”。施特劳斯的这种话就是我所说的“高超者的跌落”,是拿一种非人的标准在衡量人的问题。当甘阳说“我认为自由和民主都是比较低级的要求”时,他似乎也在暗示政权性质问题不是根本问题,“人之所以为人”的品德培养和文化使命问题才是大问题。我想说的是,不管是有意回避还是不屑一顾,甘阳的认识都是错的。   品德问题是个规范问题,规范很重要,思想家提倡规范主张也有意义,但我坚信,规范主张必须要有可靠的实证基础,这里所涉及的实证基础恰恰就是政治的本性、政权的性质、人的本性等基本问题。看到这里大家应该都清楚了,我与甘阳争辩的不是主义,不是哪个主义在哪更好或对谁更好;我对主义毫无兴趣,我这里争辩的是问题、是认识。我认为甘阳对政治、人性和儒家的本质存在模糊认识,这种模糊认识非常清楚地表现在上面关于政权性质、品德培养、“现实儒家”与“书面儒家”的区别等问题上,也表现在上面提到的关于现代化和平庸化的问题上。   甘阳错误认识的具体代价是什么呢?是把至关重要的政权性质问题中性化,是认为政权以及政权所带有的传统无关紧要,并且这些似乎对他以为最重要的品德培养和文化使命问题毫无影响。   我们已经看到,在“中性政权”的假定下,偷换概念就是“免费的”,“毛泽东的追求平等的传统”就变成了与美国“平等自由的传统”是一样的,平等居然也可以是“政治中性”的。“中性政权”实际上包含一种双重错误:其一是认为社会政治过程与政权性质无关,其二是认为存在一种能够平等分配平等利益的“中性政府”,这个政府不会受到“关系文化”和“权贵利益”的干扰。   我惊讶的当然还不是甘阳的“中性政权”逻辑,我惊讶的是,拿“中性政权”逻辑分析问题的人,与说“美国没有思想家”的人居然是同一个人。敢说“美国没有思想家”的自己肯定是个思想家,可直率地说,人们无论如何很难把一个滥用“中性政权”逻辑的人当成思想家。甘阳到底是个“思维不清晰”的思想家,还是个“故意思维不清晰”的思想家呢?我希望本文的分析能表明,甘阳的“思维不清晰”不完全是故意的,他确实存在认识问题。   5,结语:“儒家社会主义”的规范冲动   甘阳被认为是中国新左派或中国保守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所谓“新左”和“保守”,其实就是维护两个传统,即社会主义的传统和儒家的传统。所以,甘阳用“儒家社会主义”来概括自己的思想是准确的。甘阳把社会主义的传统又进行细分,提出中国的改革今后需要达成新的“通三统”,亦即孔夫子的传统,毛泽东的传统,邓小平的传统。   在他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含义实际就是‘儒家社会主义共和国’。因为首先,中华的意思就是中华文明,而中华文明的主干是儒家为主来包容道家佛教和其他文化因素的;其次,‘人民共和国’的意思表明这共和国不是资本的共和国,而是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为主体的全体人民的共和国,这是社会主义的共和国,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质就是‘儒家社会主义共和国’”(甘阳:“中国道路:三十年与六十年”)。   甘阳特别强调文化和文明的大视野,他从中国的崛起和西方的衰落中看到的是“中国的文化使命”和对“迷信西方”的否定,是从“民族-国家”走向“文明-国家”,是从富强走向文雅,是非西化、非平庸化的文明发展,是超越性的精神境界和文化品德。   甘阳的思想当然包含了强烈的规范意识,这在中国学者当中是正常的,可他从“应然”推出“实然”的“逆向自然主义错误”就同李泽厚和萧功秦的保守主义如出一辙。问题在于,他的规范意识有没有可靠的实证基础,如果没有可靠的实证基础,强烈的规范意识就会变成强烈的规范冲动。   甘阳对“儒家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理解最能体现其癫狂中的逻辑混乱。人民就不可以有资本吗?劳动者就一定不能有财产性收入吗?“全体人民的”又为什么就是“社会主义的”呢?社会主义的“平等规范”就能代替社会主义的“党权现实”吗?儒家从“忠君”到“爱党”的转变可以因为“中性政权”的暗设而实现“这里的转变静悄悄”吗?三种传统的正当又是因为什么而正当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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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不能简单地说是一个新权威主义者。现在,我更多的表达和自由派没有太大区别。 新左派可能更多地和底层阶级形成某种联合,自由派可能更多地和中产阶级进行某种结合,新权威主义也可能和企业家,和所谓的技术官僚找到某种结合点,未来的民主恰恰需要这种结合,才能真正促使多元的政治力量出现。 作为新权威主义的代表人物,萧功秦遭到了知识界众多反对。有意思的是,同为上海知识界“三剑客”的朱学勤把萧功秦定位为“吾敌吾友”,徐友渔则认为萧是一个“书生”。 在萧功秦家看到他那些藏书时,我没理由不信他是一个纯粹的学者。萧功秦说,他喜欢看曾经失意的历史人物的回忆录,因为失意的人物会反思,而那些一直高高在上的人的回忆录没什么好看的,“和政论差不多”。 简而言之,萧功秦的新权威主义是作为激进主义的对立面存在的。他不否认中国应走向宪政,但过渡阶段需要开明专制,现代化需要权威者主导,政治稳定是现代化的必要前提。这种看法源自严复。但乐观主义者萧功秦无法证明,他所寄望的权威者为什么会必然将中国带向现代化,而不是走向路径依赖和路径锁定。萧说,在激进主义退潮后,新权威主义已经和温和自由派合流。 (向春/图) 高层对我不鼓励,也不反对 南方周末 : 朱学勤先生在一篇叫《吾敌吾友》的文章里透露,你的观点曾得到高层赞赏,有这事吗? 萧功秦: 不存在。简单地说,高层对我应是既不鼓励,也不反对。1980年代末,有人向邓小平汇报,说知识分子中有个关于新权威主义的讨论,这派人认为,所有后发展国家民主化初期都需要一个权力集中的阶段,民主只能在以后搞。邓小平脱口而出:我就是新权威主义者。不过,这个字不好,要换一个字。 我那套想法和主流意识形态也有很大差距。新权威主义是作为激进自由主义的对立面出现的,认为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推进激进民主,将会带来灾难。 新权威主义刚刚出现时,多数人不理解,认为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对中国造成巨大灾难,为什么“文革”刚结束,又要支持一种新权威?一个正常人不会这么讲话,讲这个话的人要么低智商,要么居心不良,大部分人认为我居心不良。这个时代已经过去了。 南方周末: 何新跟你有区别吗? 萧功秦 : 我把他划分为国家主义者。国家主义和新权威主义都强调不能直接照搬西方那一套民主模式,强调现代化过程需要权威。但何新身上没有民主导向。 曾有个老板问我,你能不能用一句话来说新权威主义?我说:只有铁腕才能造成政治稳定,只有政治稳定才能经济发展,只有经济发展才能造成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只有社会利益的多元化,才能形成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契约精神,只有有了这种契约精神才能有宪政民主。某种意义上,新权威主义主张具有开明导向的铁碗政治。 当然,我并不认为所有的新权威主义都会自然而然地走向宪政民主。 危机中的变革一定会陷入两难状态 南方周末: 你对从康梁到孙中山黄兴的激进主义多有批评,如果不是屡屡被激进革命打断,今天的中国是否早已实现宪政民主? 萧功秦 :很难说如果没有康梁孙黄中国就一定会走向现代化。 如果清末的改革机会一开始没给康梁,而是给张之洞、刘坤一这些比较温和的人,可能改革者和慈禧太后的关系就不会那么糟,也就不会有后来极端保守派的上台,当政者就不会支持义和团。统治者有了深度危机感,此时推行清末新政,已来不及了。危机中的变革一定会陷入两难状态。 南方周末 : 为什么激进主义后来会在中国越来越发酵?如果皇帝是汉人,辛亥革命是否可以避免?君主立宪是否可能实现? 萧功秦 :明朝那些皇帝就一定好吗?明朝皇帝的道德素质、责任感甚至智商整体上都比清朝皇帝差很多。但的确清王朝是异族王朝,一旦陷入困境,它的合法性流失的速度要比别人快得多。 极端保守一定会出现极端激进 南方周末 : 与对康梁孙黄的态度相反,你长期推崇作为新保守主义先驱的严复的思想,主要考虑是什么? 萧功秦 :孙中山为什么没成功?为什么所有后发国家直接建立民主政治统统失败了?严复的论证非常清晰,民主是个好东西,要把它移植进来,但要真正成功需要另一些条件支持,但你把第二批条件移植进来,发现后面还有一些配套条件,怎么办?严复打了个比方:有人想使一头牛跑得像马一样快,一开始给牛接上了马蹄子,但牛还是跑不快,后来发现马蹄子是需要马的骨骼带动的,于是再把马的骨骼装过来,但还是跑不快,后来又发现马的骨骼需要马的肌肉带动,也就是说除非把一头牛完全变成一匹马,否则它跑不快。 南方周末 : 即便是一头牛变成了一匹马有什么不好呢? 萧功秦 :问题是牛不可能变成马,真那样,就意味着你变成外国人了。这是个悖论。 南方周末 : 人性本身还是相通的吧? 萧功秦 :制度是要用来有效地操作的,和人性不是一回事。即使人性是相通的,但各国的文化是不同的。 南方周末 : 但你也承认严复实在是一个悲剧人物? 萧功秦 :他在晚年之所以悲观,我觉得是因为对中国的激进势力无法阻挡有种预感,因为极端保守一定会出现极端激进,他知道这种激进主义的后果非常可怕,但他无能为力。严复最深刻的一句话是:“非新无以为进,非旧无以为守”,这句话太好了。 他觉得袁世凯无论是从能力、威望还是经验来说,确实是一个非常理想的强人,但袁世凯称帝的想法是不可理喻的,所以他干着急。 重建秩序需要多试错 南方周末 : 你和朱学勤都反对先验论和激进主义,为什么你们对现实问题的主张却相当不同? 萧功秦 :朱学勤身上有一个内在的矛盾:从情感上讲,他是一个激进主义者;但理性上讲,他又要排斥卢梭,认同哈耶克。一个经历过卢梭式的大革命悲剧的中国人,不可能拒绝哈耶克,但作为一个性情中人,朱学勤会蔑视现实权威,表现出强烈的政治热情。社会也需要这样的人,群众也需要这样一款产品(笑)。 个性是娘胎里带来的,我喜欢骑摩托车,经常高兴得像小孩子一样,看到外面不平的事情我会和人家吵架。按照我的性格,我应该是个自由主义者,但我和他正相反,我的文章是冷冰冰的,他觉得有些不可理解。 南方周末 : 我记得你说过,一次会上,你遭到了所有人的反对,但当时你没有辩驳机会,有两个朋友到你家来,想听听你的反驳意见,你当时很动情地摸着女儿的头说:“咱们如果再搞激进主义,下一代怎么办?” 萧功秦 :那两个人是谁?一个是许纪霖,一个是朱学勤。那次的会议,每个人只有10分钟讲话,我开始就讲完了,别人的观点都是骂我的,我想继续讲,但他们不让我讲了,我好像变成一个批斗对象,憋了一股气。他们两人到我家来,最后我说:“如果你们真这么想,我也觉得没有办法了。” 我当时觉得很可悲,对中国的前途很担心。 南方周末 : 在你与朱学勤先生关于现代化的普世价值讨论中,你显然是“文化制约论者”,反对他比较倾向的“制度决定论”,如何解释朝鲜战争结束后几十年来朝鲜和韩国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根据最新报道,韩国现在的经济总量是朝鲜的38倍)?这两个国家不都具有相同的历史和文化吗?另外,台湾和大陆的文化也一样,为什么制度可以不一样? 萧功秦 :这个体制现在已把公民社会完全除掉了,要重建民主,首先要发育公民社会,这就不只是一个制度问题。中国就算马上把权力分立那套制度全部建起来,没有公民社会支撑,不是要更乱了吗? 台湾原来的士绅社会有着类似于市民社会的传统,而且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当中,各阶层间又形成了多元互动,重建了社会公民组织,台湾的农会、中小企业家协会、商会等等组织都是在原来没有中断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这成为台湾后来民主政治转型的一个非常好的基础。所以要拒绝制度决定论,渐进改造文化。 同一个民族分成两个部分,有的选择这条路,有的选择那条路,这不是制度决定论,也不是文化决定论,而是历史的机缘。根本上,重建秩序需要通过试错的、渐进的、经验摸索的方式,而不是通过蓝图设计的方式。 要给多元试错更大空间 南方周末 : 有人认为,别国经验也是经验,我们完全可以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你所说的经验是指某个国家的经验,还是人类共同的经验? 萧功秦 :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本质上的区别在于:理性主义认为人的理性能够设计出钟表、飞机、大炮,也可以设计一种最好的制度,带来最好的社会;但经验主义认为,人获得信息的能力和理性的能力很弱,不足以设计出好制度。小白鼠之所以能走出迷宫,不是因为它获得信息的能力和理性能力足够,是不断在试错中找到了一条路。人就像小白鼠。 中国现在重建公民社会,面临一个两难问题:不建公民社会,民主无法实现;如果完全放开,首先出来的组织,可能会把很多问题引爆,公民社会可能还没建成就会大乱。这个矛盾用什么理性来设计都没用,怎么办?就是要允许试错,让民众有很多组织,让它在试错中找到一个边界。这个边界既能够使公民社会发育,又不足以引起对现秩序的根本挑战。 现在中国最需要的是给多元试错以更多机会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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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萧功秦:我更担心改革被锁定

    我现在不能简单地说是一个新权威主义者。现在,我更多的表达和自由派没有太大区别。   新左派可能更多地和底层阶级形成某种联合,自由派可能更多地和中产阶级进行某种结合,新权威主义也可能和企业家,和所谓的技术官僚找到某种结合点,未来的民主恰恰需要这种结合,才能真正促使多元的政治力量出现。   作为新权威主义的代表人物,萧功秦遭到了知识界众多反对。有意思的是,同为上海知识界“三剑客”的朱学勤把萧功秦定位为“吾敌吾友”,徐友渔则认为萧是一个“书生”。   在萧功秦家看到他那些藏书时,我没理由不信他是一个纯粹的学者。萧功秦说,他喜欢看曾经失意的历史人物的回忆录,因为失意的人物会反思,而那些一直高高在上的人的回忆录没什么好看的,“和政论差不多”。   简而言之,萧功秦的新权威主义是作为激进主义的对立面存在的。他不否认中国应走向宪政,但过渡阶段需要开明专制,现代化需要权威者主导,政治稳定是现代化的必要前提。这种看法源自严复。但乐观主义者萧功秦无法证明,他所寄望的权威者为什么会必然将中国带向现代化,而不是走向路径依赖和路径锁定。萧说,在激进主义退潮后,新权威主义已经和温和自由派合流。   (向春/图)   高层对我不鼓励,也不反对   南方周末:朱学勤先生在一篇叫《吾敌吾友》的文章里透露,你的观点曾得到高层赞赏,有这事吗?   萧功秦:不存在。简单地说,高层对我应是既不鼓励,也不反对。1980年代末,有人向邓小平汇报,说知识分子中有个关于新权威主义的讨论,这派人认为,所有后发展国家民主化初期都需要一个权力集中的阶段,民主只能在以后搞。邓小平脱口而出:我就是新权威主义者。不过,这个字不好,要换一个字。   我那套想法和主流意识形态也有很大差距。新权威主义是作为激进自由主义的对立面出现的,认为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推进激进民主,将会带来灾难。   新权威主义刚刚出现时,多数人不理解,认为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对中国造成巨大灾难,为什么“文革”刚结束,又要支持一种新权威?一个正常人不会这么讲话,讲这个话的人要么低智商,要么居心不良,大部分人认为我居心不良。这个时代已经过去了。   南方周末:何新跟你有区别吗?   萧功秦:我把他划分为国家主义者。国家主义和新权威主义都强调不能直接照搬西方那一套民主模式,强调现代化过程需要权威。但何新身上没有民主导向。   曾有个老板问我,你能不能用一句话来说新权威主义?我说:只有铁腕才能造成政治稳定,只有政治稳定才能经济发展,只有经济发展才能造成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只有社会利益的多元化,才能形成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契约精神,只有有了这种契约精神才能有宪政民主。某种意义上,新权威主义主张具有开明导向的铁碗政治。   当然,我并不认为所有的新权威主义都会自然而然地走向宪政民主。   危机中的变革一定会陷入两难状态   南方周末:你对从康梁到孙中山黄兴的激进主义多有批评,如果不是屡屡被激进革命打断,今天的中国是否早已实现宪政民主?   萧功秦:很难说如果没有康梁孙黄中国就一定会走向现代化。   如果清末的改革机会一开始没给康梁,而是给张之洞、刘坤一这些比较温和的人,可能改革者和慈禧太后的关系就不会那么糟,也就不会有后来极端保守派的上台,当政者就不会支持义和团。统治者有了深度危机感,此时推行清末新政,已来不及了。危机中的变革一定会陷入两难状态。   南方周末:为什么激进主义后来会在中国越来越发酵?如果皇帝是汉人,辛亥革命是否可以避免?君主立宪是否可能实现?   萧功秦:明朝那些皇帝就一定好吗?明朝皇帝的道德素质、责任感甚至智商整体上都比清朝皇帝差很多。但的确清王朝是异族王朝,一旦陷入困境,它的合法性流失的速度要比别人快得多。   极端保守一定会出现极端激进   南方周末:与对康梁孙黄的态度相反,你长期推崇作为新保守主义先驱的严复的思想,主要考虑是什么?   萧功秦:孙中山为什么没成功?为什么所有后发国家直接建立民主政治统统失败了?严复的论证非常清晰,民主是个好东西,要把它移植进来,但要真正成功需要另一些条件支持,但你把第二批条件移植进来,发现后面还有一些配套条件,怎么办?严复打了个比方:有人想使一头牛跑得像马一样快,一开始给牛接上了马蹄子,但牛还是跑不快,后来发现马蹄子是需要马的骨骼带动的,于是再把马的骨骼装过来,但还是跑不快,后来又发现马的骨骼需要马的肌肉带动,也就是说除非把一头牛完全变成一匹马,否则它跑不快。   南方周末:即便是一头牛变成了一匹马有什么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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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蒋立山:法治改革的方法论问题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69 次 更新时间: 2012-01-31 14:08:17 蒋立山:法治改革的方法论问题 进入专题 : 法治改革    ● 蒋立山       【摘要】依改革思路所包含的元素多少以及倾向性的政策主张的不同,可以大致把过去30年关于中国法律改革研究划分为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与多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此三种法律改革思路,尽管在实际政策主张上可能存在重大分歧,但在知识层面上不是一种相互矛盾或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基础性支持和递进扩展的关系。随着考虑元素的增加,法律改革思路的复杂性呈递增趋势,与实践操作的距离也有可能相对拉近。就目前中国的法律改革现状和趋势看,特别是从中国法治发展战略的宏观层面看,适度提倡和推进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研究,无论对于拓宽法学的研究方向,或是对于中国的法治实践,都已经显出了某种必要性和迫切性。     【关键词】法治改革方法论;一元直线式思路;二元协调式思路;多元协调式思路          中国法学多年来的法治发展研究情况表明,人们擅长并热衷于从价值角度研究法治改革问题,却不擅长从技术角度和方法层面上研究问题,这越来越成为了一个明显的知识缺陷。此种情况在关于中国法治改革的宏观问题上特别明显。     至少在部分法律学界人士看来,三十年左右的法律改革不仅没有带来法治发展的喜悦,反而增添了人们对中国法治前景的忧虑。不仅国际社会关注未来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国内的不少人士也对法治前景感到信心不振,甚至产生了悲观和急躁情绪。由此,间接或直接围绕着法治国家、司法改革以及中国宪政问题等相关复杂问题,出现了希望迅速推进法律改革的呼声和主张。这也引发了本文欲意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从技术和方法角度分析和设计法律改革。     其实,过去三十年里,中国学术界至少曾经爆发过两次与中国法治前景问题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学术讨论。一次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围绕所谓改革理论纲领问题,以荣剑、黄万盛、于浩成、张宗厚等人为一方,主张“民主先行论”,以张炳九、萧功秦、吴稼祥等人为另一方,提倡半集权式或过渡性权威的所谓新权威主义。①另一次是2000年以后,围绕中国与俄罗斯等所谓转型国家的改革比较问题,以杨小凯、萨克斯(Jeffrey Sachs)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要是海外学者)继续为激进改革辩护,并以社会转型实质是宪法性秩序的转换为核心观点,认为中国渐进改革的短期成功可能不利于长期变革,甚至可能会不如实行激进改革的国家。与之相反,以林毅夫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要是国内学者)认为渐进改革比激进改革可取。②有媒体报道说,此场争论被很多知识精英和政府高级官员定义为是“改革开放以来,就战略级别上的中国发展所进行的最具原创性洞见,也是最具平衡锋芒和理性精神的论辩”。1     在学术界,类似民主先行论或直通车式的宪政转型的主张经常被冠之以“激进”二字。但另一方面,问题又是“激进—渐进”范畴所不能够完全涵盖的,其中还涉及了一些更为具基础性的方法论问题。主要是,当人们思考或设计某一项法律改革时,是仅仅考虑制度性因素或是制度的合理性因素就足够了,还是应该同时考虑法律之外的非制度性因素?如果仅仅从制度合理性视角考虑问题是不够的,那么应该如何把制度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以及各自的(主要是非制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纳入一个统一的视角之中,进而考察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其中的所谓动态均衡问题呢?如何把关于制度变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结合起来,进而把关于制度变革的目标性构想转变为一种相对可行的实践行动方案呢?2     上述这些方面集中到一点就是,制度改革或法律改革作为一项知识工程3是否可行或是否值得?法律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的结合是否可行或值得?或者还可以把问题这样来表述:中国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论研究已经开展了十多年了,法学家们已经把过多的精力用于制度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上面,相比之下,用于制度改革可行性论证的知识努力还很薄弱。在此种背景下,即使在“制度改革或法律改革作为一项知识工程是否可行”问题上暂时难有共识,或是目前的知识进步还不足以支持关于制度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的结合,那么,将法律改革的知识努力从合理性论证适度转向可行性论证是否值得尝试呢?把法律改革从一个学者的书斋式话语和社会价值工程转变成为一种知识工程是否值得尝试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     本文将以法律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为前提,探讨从法律改革合理性论证向可行性论证的过渡问题。具体说,在文中的大多数场合将假定法律改革的宏观目标是给定的,即人们对中国法律改革的合理性论证并不存在分歧。在此前提下,通过添加并考察与法律改革宏观目标相关的非制度性因素,讨论不同因素对法律改革效果的影响问题。     过去三十年中实际存在(或显性存在或隐性存在)的三种法律改革思路,依法律改革思路所包含的元素多少以及倾向性政策主张的不同,可以大致把目前已存在的法律改革思路划分为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与多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4     上述三种法律改革思路,尽管在实际政策主张上可能存在重大分歧,但在知识层面上不是一种相互矛盾或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基础性支持和递进扩展的关系。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所包含的知识元素,以及其中的改革合理性论证构成了后两种改革思路的基础内容。后两种改革思路则是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在可行性方向上的扩展。当然,同时也可能构成对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的限制。在上述三种法律改革思路中,随着考虑元素的增加,法律改革思路的复杂性呈递增趋势,与实践操作的距离也有可能相对拉近。由于研究成本的增加与信息局限,学术研究层面的法律改革思路研究(相对于具体的政策研究或改革的实施方案研究),自然不是考察的元素越多越好,这要依所考虑的具体问题和研究条件而定。但就目前中国的法律改革现状和趋势看,特别是从中国法治发展战略的宏观层面看,适度提倡和推进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研究,无论对于拓宽法学的研究方向,或是对于中国的法治实践,都已经显出了某种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          笔者所谓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虽然是一种带有比喻色彩的提法,却依然有其学理的背景。与之相对应的极端表现,是一些可以被称之为“制度决定论”或“制度一元论”的思维方式。     一元直线式法律改革思路的论证思路是:确定一个大前提:理想性的制度B合理;确定一个小前提:现实制度A不合理;结论是:应该从A到B。其中,制度B的合理性证明,其知识来源多是西方国家。现行制度A,多指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现状。从制度A到制度B的结论,多关涉中国的法律改革。     在规范法学的改革图景中,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是一个被极端简化、刻意剪裁和高度抽象化的推理过程。正如前面所说的,在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此种法律改革思路一般都源于西方国家近现代法治的特殊经验,是由经验型的归纳推理演变而来的。在规范法学中,法律概念或原理以经验归纳型推论的结果为开端,并以理论推论的方式展开,所以,“B是合理的”这一推论被当成了前提,成为了衡量其他国家(这里主要指中国)法律制度的标准,中国的法律制度成为被评价的对象。所以,就有了一元直线式的思维模式。     由上述情况还可以看出,所谓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其知识基础是制度层面的法学比较研究。制度层面的比较研究,是法学学科中运用广泛的研究方法。把制度层面的比较知识实际运用于制度改革的论证,能够为制度改革提供合理性论证。     一元直线式法律改革思路的主要特点是,主要以制度为考查对象,以寻求或论证制度改革的合理性为主要目标。本文所谓“一元”,是指限于“现实制度—理想制度”之间的演进路径,表现为从现实制度向理想制度的跨越。     由于一元线式法律改革思路,把制度层面的比较知识运用于制度改革的论证时,把关注焦点主要停留在制度层面的比较,相对省略了其它因素(主要是非制度因素)的作用,特别是省略了时间变量的意义,就容易形成所谓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5因此,也可以说,在“一元”与“直线式”改革主张之间存在着某种倾向性的联系。6     首先应该肯定,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中所包含的知识元素对于论证法律改革的合理性是非常重要的,有着无可替代的思想启蒙意义和制度设计意义。没有这样一种论证,制度改革的决策过程既无从启动,也无法确定制度改革的价值方向。所以,此种论证是法律改革决策的基础性工程。     问题在于,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并不是一个完整,甚至是一个相对完整意义上的改革设计思路。因为,一个完整的改革设计,仅有改革的合理性论证是不够的,还应该有改革的可行性证。基于制度比较知识而形成的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在理论上自然地省略了许多因素,特别是一些在实践操作层面上非常重要的相关因素,如时间因素、秩序因素、文化因素、国际因素,甚至也省略了制度内部的制度执行能力等因素。因此,制度改革的可行性论证部分,在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中是被省略的或缺失的。     在学术研究中,省略本身并不是错误的,而是一种必然,在一定条件下还是一种可贵的优点。然而,内容有所省略的理论,其说明问题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一旦它企图说明的问题大于它实际能说明的问题时,或是以简化了的逻辑关系代替复杂的事实关系时,错误就不可避免了。     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容易导致的一种直接实践后果是,忽视了制度变迁背后的社会因素,所形成的制度安排缺乏社会支持。比如,由于制度所期待的秩序的形成,必然受影响于一些制度背后的支持性因素或制约性因素,导致制度的形成时间大大快于其所期待的秩序形成时间,7中间会出现制度与秩序的不同程度的背离情况,使制度与秩序长期处于非均衡状态。制度与秩序的背离后果有多种,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是由于二者之间的背离所导致的社会长期动荡。     上述实践后果的另一种表现(或另一个侧面)是,西方经验在中国可能无法产生同样的效果。在把西方特殊经验上升为一般前提,又转而成为衡量中国法律制度合理性的标准的思维过程中,经验性内容的展示过程被剪裁掉了,两种不同地域经验之间的可比性考量被简化了。人们能够看到的,只是无经验内容的演绎式推理。问题是,西方经验在中国能否起到同样的效果呢?或者说,西方经验如何才能在中国有相同的效果呢?这种经验性的考查在规范法学中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回答。简单说,西方经验在中国的有效性考查是缺失的。     马基雅弗利说过:“万事之中最难以掌握,处理起来风险最大,对其成败也最没有把握的事情,莫过于率先推广一种新秩序。”8历史上出现过许多由激进变革所导致的社会长期动荡局面,这是由社会革命造成的。一般说来,改革不同于革命。革命多是基于利益完全对立,往往不惜代价、不计后果地打破现有利益格局。改革则与此不同,是需要通过利益妥协与行动计算来避免大的社会矛盾,因而特别需要讲究可行性。一元直线式的改革设计缺乏可行性论证,从知识层面上说,这是其固有的知识缺陷。     当然,一元直线式法律改革思路的拥护者也许并不这样看问题。他们一般比较看重制度变迁、特别是宪法性规则建立本身的重要性,如萨克斯、杨小凯等人。他们认为,宪法性秩序的快速变迁,虽然会引起短期的剧烈动荡,但其长期效应是好的,是值得期盼的。故改革应该从难开始,由难到易。2但是,人们是否能够接受此种改革安排,或是在何种条件下能够接受此种安排,又在何种条件下会拒绝接受此种安排?这不是学者主观愿望能够回答的,需要深入具体研究。          二、二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          二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是在一元直线式思路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主要是将影响制度绩效的某一关键性的非制度因素或制度绩效本身添加进来,进而在各自因素的趋势性变化中,研究两者的相互关系,主要是非制度因素对制度因素的支持或制约关系。     因研究的具体制度不同,影响制度绩效的因素也不一样,可能有支持性因素,也有可能是制约性因素。比如,如果把犯罪率作为衡量法律秩序的重要指标,犯罪率与劳动就业之间就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劳动就业率低,有可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反之也同样。再比如,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经济的现代化因素之间也存在某种正相关的联系,农村经济现代化程度越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也会相应提高,虽然这种关系不是完全等比例的。通过这样的研究,人们可以看出法律改革和法律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有多大,就可以将未来的相关政策目标设定在一个相对合理可行的区间里。     二元协调式思路之中的制度元素所可能对应的,是众多非制度元素中的一种,每一种非制度元素与制度元素之间的关系各不相同。到底要研究制度因素与哪一种非制度因素的相互关系,依研究者的兴趣与目标而各有不同。     二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在知识层面提出了更多的、甚至是跨学科的要求。因为它要求在制度性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之间寻求相对确定的关系。又由于各自因素自身就存在不确定性(未来的开放性),故制度性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之间的关系肯定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内容。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结合来解决,非传统法学能够独家胜任。     尽管有此种知识层面上的挑战,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的理论研究依然是值得尝试的和能够得出有意义结论的。     笔者设想的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具体操作步骤是:(1)通过法学与其它学科之间的跨学科研究,找出与制度因素(理想性的制度目标)相关的某一非制度因素在特定时空内的主导趋势或次要趋势;(2)通过量化分析(不一定是量化计算,因为也许不可能)来具体确定目标因素与相关因素在未来若干时间区域内的变化趋势与可能的关系;(3)在未来趋势空间(即开放的政策组合区域)里面寻找、比较可供选择的行动策略;(4)通过后期研究不断修正相关内容,或推翻重建(证实与证伪)。     能够说明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一个实例,就是中国法律高风险项目(如与政治体制改革相关的法律改革)的改革与社会转型秩序阶段性变化之间的关系问题。人们知道,在现阶段,制约中国法律改革、特别是高风险改革项目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社会秩序状况。当社会处于矛盾比较激化、社会转型风险因素增多时,一些高风险的改革项目往往难以出台,因为已有的社会矛盾或秩序失范的状态加上高风险改革,可能会突破社会既有风险的承受能力,把改革进程导向失控的状态。这是渐进改革所力求避免的情况。根据历史经验判断,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是一个社会秩序状况“先恶化、后改善”的过程。中国仍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矛盾上升阶段,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矛盾凸显期(或叫“转型风险期”)。3按照中国已经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预测,预计到2020年以后,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中国有望跨越转型风险期,进入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上述判断为人们确定中国法律改革的阶段性方案提供了一种良好的知识依据。即按照渐进改革所应该遵循的“社会风险小于或等于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基本逻辑,在转型的高风险期,应该避免出台高风险的法律改革方案,以期降低转型风险,用相对低风险的改革项目化解转型风险。而在跨越转型风险期之后,由于社会本身的风险和矛盾因素已经处于良好的解决与控制之下,高风险的法律改革项目出台就有了良好的条件。     在上述转型秩序与高风险法律改革项目之间的关系中,转型秩序的趋势性变化构成了高风险法律改革项目的重要制约因素,转型秩序在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特征,在理论上对应着不同的改革策略。转型风险因素上升时,高风险法律改革的理想空间被压缩;转型风险因素下降时,法律改革的理想空间被相应拓宽。     当然,实践中也可能会存在不同的选择。即在转型高风险阶段,出台同样具有高风险性质的法律改革措施;在转型风险已经降低时,继续拖延法律改革,错过改革的理想时机。问题在于,此种政策选择在理论上违背了法律渐进改革所应该遵循的“社会风险小于或等于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基本逻辑,在理论上不具有合理性,不符合理论上的最佳策略。     由此可见,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特点是:(1)以制度(法律)改革的可能轨迹与某一制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之间的关系为考查对象,重点研究制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对制度(法律)改革空间的影响;(2)制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与制度(法律)改革空间之间往往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但可能存在一个较宽泛的对应区域;(3)此种对应关系容易受其它因素的影响,但可以在研究中暂时排除。     关于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维的另一个例子,是关于法学界先前经常讨论的所谓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问题。     苏力教授的《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一文4(P23)在法学界曾引发起一场关于“民间法”问题的研究热潮。此种争论的政策焦点在于,是把存在于农村地区的传统习俗看作是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具有同样正当性的事物,进而认同其存在的合法性?还是把传统习俗看成是相对落后的、且应该最终被国家正式法律取代的事物。     其实,从纯客观的理论层面(相对于实践层面)看,苏力教授提出的“大写权利”与“小写权利”孰优孰劣问题,肯定是无解的,人们无法得出谁应该优于谁的问题。这容易使人们在国家正式制度与民间习俗之间出现困惑。     然而,一旦将此问题从纯粹的理论问题转化为特定时空背景下的实践问题,将此问题置于中国社会中正在发生的城市化进程来看,问题的解却是清晰而简单的—即假定当前的城市化进程不变,随着城市化进程和相应的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小写权利”总体上势必要让步于“大写权利”。     我们可以根据美国城市地理学家Ray M. Northam于1979年提出的观点而绘制的“城市化曲线”看到,人们可以按照城市化的历史分期,把城市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大致具体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的关系问题:第一阶段,农业社会阶段(前城市化阶段),也可称为农业文明主导的法律时代。关于农业社会的法律,熟悉法律史教科书的人对此应该都不陌生。根据目前学界的共识,在前城市化阶段,即农业社会阶段,法律呈现出稳定性、保守性、地方性和崇尚神化了的自然秩序的倾向,村落与家庭共同体的价值居于个人价值之上,不同形式的家长权威得到正式法律制度的认可和维护,非正式规则的调整占主导地位。在此阶段,城市作为正式制度的维护中心和商贸中心,反映其特色的法律及价值不占主导地位,整个社会的法律是农业取向的。第二阶段,工业化阶段(城市化阶段),即工业文明或城市文明趋于主导的法律时代。以工业化为主要动力的城市化进程,在城市自身及城市与乡村的关系方向引发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人口向城市的迅速集中,导致了环境、公共资源及秩序的紧张和相关制度安排的急剧变化。另一方面,人口向城市的集中也导致城市与乡村关系的一系列变化,从工业化初期乡村经济的衰落到工业化中后期城市“反哺”农村,以及城市生活方式及现代性秩序在农村的扎根。上述这些方面的法律与城市(城乡)的关系问题构成了近二百年来法律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阶段,即后工业化社会阶段,城市化水平近接极限,城市价值取向的法律文明将覆盖全部的城市与乡村社会。5(P33)     由此,现阶段中国社会出现的所谓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问题的争论,在理论上就基本得出结论,随着传统农民(即“民间法”的主体)的“终结”,9传统“民间法”也必然面临终结的命运。其中,有三个具体结论:第一,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与城市化进程呈正比关系;第二,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与农村总人口的减少呈反比关系;第三,当农村人口降至社会总人口的一定比例时,农业人口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可能会超过城市,即文化或专业技能不高的人可能在城市做工,但不可能在农村经营农业生产。在这样一个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中,人们可以确定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解决的二元协调式的思路,即以城市化进程为变量,分阶段有步骤地用国家法改造、提升和吸收“民间法”,进而最终解决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问题。     同样,国家法与“民间法”争议的政策含义也逐渐明晰,即总体上以国家法吸收、改造“民间法”,尽量使“民间法”低痛苦地“终结”。     与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不同,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有助于促进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的结合。这是其在知识层面上的优点。     然而,上述两种改革设计思路在知识层面上的优劣,与按照两类不同思路设计的改革方案的实践效果优劣之间,无必然联系。具体说,从实践效果看,虽然一元直线式的思路与二元协调式思路有很大不同,但它们的各自政策主张可能不一致,也可以相近。更重要的是,两者各自的最终实践效果既取决于具体改革思路设计的合理性,也取决于改革动机、改革意志与改革的具体社会条件。故此,知识层面的特点与依不同思路制定的改革方案的优劣不是一回事。          三、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          至少在知识层面上,提出多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是一项有意义的、值得尝试的事情。     这是因为,第一,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仅在需要改革的制度与支持或制约此项改革的唯一关键性因素之间寻求相互联系。但现实中,一项制度的支持或制约因素肯定是多元的,而不是唯一性的。虽然居于首要地位的关键性因素可能具有唯一性,但居于次要地位的支持或制约因素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虽然法学研究不可能也不必要把涉及法律改革的全部因素考虑在内,但考虑其中的一些因素而不仅仅是某一因素,经常是必要的。这是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所不能完全胜任的。10     第二,在当今中国这样一个改革的时代里,法学家集团仍然充当着法律改革的设计参谋者的角色,法学家不能仅仅满足于传授相对简单化的书本知识,他们必须同时努力具有跨学科的视角和处理复杂具体问题的实践智慧。因而也就必须要努力学习和适应如何面对现实的法律问题,善于以制度与制度之外的多元视角处理问题。     在以往经验主义的改革实践中,人们可以通过摸索、“试错”和利益碰撞磨合的方式来逐步地寻求法律改革与其它因素的协调。当法律改革成为知识思考和理性设计的对象时,特别是当法律与社会协调发展成为一种值得人们追求的理想性目标时,尽可能从知识层面上把握法律改革与社会多种因素之间的协调关系,就成为一件值得尝试的事情。11     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提出了更多不容易处理的问题,即多元因素是多少?有什么限制?多元因素中的哪些因素是可以选取分析的?哪些因素缺乏的可能性?多元因素的各自未来趋势如何判断?多元因素的各自趋势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在由多元因素趋势搭建起来的未来空间中如何确定相应的法律改革策略?这是一类问题。这一系列问题的背后,隐含着另一类可能是更深刻的问题,即在当前中国法学与社会学科的跨学研究尚不发达的条件下,法学学科或周边其它学科的发展状况能否支持此种知识工程?此种知识构建的可靠性有多大?12     从理论上看,多元因素之间的关系问题,是非常难以处理的。比如在数学上,一项已知因素与多项未知数之间存在着众多组合,其解是不确定的,有多种可能性。同样,具体在法治改革问题上,多元因素是多少?多元因素之间的组合关系是多少种?在理论上是没有限制的,但每增加一个因素,知识的处理难度也会相应增加甚至是成倍增加。     一个相对低成本或实践可行的办法是,少谈或根本回避纯理论上的讨论,而把问题的关注点转向特定实践背景下的具体改革问题,转向有限时空背景下(即排除与具体背景无关的因素)的中国法治实践,从中获得一些相对确定的关键因素和关键因素之间的相对确定的关系,从而围绕特定法治实践确定一个相互关系的思路。     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可以有许多不同的类型。可以有多项制度之间协调的法律改革思路(包括并列项目的法律改革思路、主从关系的法律改革思路),一个制度与多项影响因素之间的协调改革思路,或是一项制度的多阶段协调的法律改革思路。具体内容取决于所研究的问题。     在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的建立方法基础上,本文设想的建立多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方法是:(1)尽量选取目前能够相对把握的关键性因素或确定性趋势。这里主要指一些现成的、能够揭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如城市化水平、公民受教育程度、公民政治态度与政治价值取向、GDP数据及一些专业的法律指标等。对一些偶发性趋势或因素视情况取舍。(2)尽量贴近未来的实际趋势。从一些可能较大的趋势性变化看未来,而不是从可能性较小的趋势看未来。比如,经验显示,渐进改革失败会导致激进改革,即如果渐进改革没有走到尽头,渐进改革还有希望,以激进改革的思路构想改革方案是没有多大现实意义的。(3)尽量靠近当前和未来决策者的可能考虑,以期获得最真实的趋势,并做价值评价。这里主要是想强调,在中国法治发展研究中,要特别关注和研究中国的“80后”与“90后”群体。因为在2020年至2050年之间,“80后”与“90后”群体会成为中国社会的中坚力量,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并预期取得实际成效的关键性阶段。“80后”与“90后”是中国的未来,是未来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中国政治集团的主体,他们的政治态度、政治理念与当时的社会条件,会直接或间接决定中国的政治走向。          四、多元协调式改革思路与中国的法治发展战略问题研究          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并不简单是一种知识层面的挑战,也是中国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对法律与制度改革提出的实践要求,是法学界对中国法治的长期性问题形成基本共识之后的合理选择。一方面,通过解读近年来的政治文献,人们可以发现,中国决策层非常希望获得一种法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理想局面(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治建设)。另一方面,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法学界在中国法治长期性问题的认识上基本上形成了某种共识,即鉴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现实情况,中国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长期性的事业,不可能一蹴而就。既然认定法治国家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事业,如何把近期改革与远期改革协调起来,合理谋划安排,就是应该考虑的事情。     特别是,现阶段中国仍然面临着由不同条件或潜在诱发因素所构成的多种可能的趋势,每一种趋势又大致对应着不同的改革前景—既有成功的前景,也有受挫或失败的前景。其中,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趋势性变化或一些偶然的潜在诱发因素的出现,都有可能把既有的或未来的法律改革引向不同的结果。     在此种背景下,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由于可以同时考虑时空或状态变量等多种因素,并由此构画出一个大概涵盖多种可能的未来趋势空间,最有可能贴近中国法治发展的现实情况与未来趋势,用以描述和分析中国的法治发展战略问题。     按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未来中国法治发展的整个图景包含众多层面的制度与社会元素。其中又可大致划分为两大层次的内容:一个层次是法律发展的趋势空间与可选择的目标系列(制度空间与制度目标),另一个层次是影响趋势空间与目标变化的社会因素(影响制度空间与制度目标的社会因素,其中又可划分为趋势性因素与偶发性因素)。在两者之间,后一层次的因素可能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在明确了上述两个层面的内容之后,确定两个层面之间的大致关系,可能更为重要。     比如,政治学中有一个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即中产阶级是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石,一个中产阶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其民主制的运作获得成功的机率会更高。那么,中国在什么时候有望成为中产阶级占主导的社会呢?人们可以通过来自不同方面的预测信息,粗略地判断中国政治民主时代全面来临的可能时机。     具体说,按国家统计局2005年确定的标准,预计到2020年,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将由现在的5. 04%扩大到45%。 6这个统计背后的标准及预测结果受到不少置疑,类似研究得出的结论可能要稍谨慎一些。如美国麦肯锡公司2006年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中国中产阶级正在崛起,2025年将达5. 2亿人。7按陆学艺的分析,根据1999年的统计,中国的中产阶层占全国总人口的15%,并以每年1%-1. 2%的速度增长。2020年中国逾四亿人是中产阶级。8虽然上述各种分析的标准不尽相同,但大致都认为,2020年前后,中国中产阶级将达到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左右。而按陆学艺的“每年1%的速度增长”的动态速度推论,到2040年至2050年之间,中国中产阶级将占总人口的半数以上。     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组首席科学家牛文元提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形成足够大的中产阶层的五条标准:城市化率是否达到七成以上;“白领”社会劳动力是否大于或至少持平于“蓝领”;恩格尔系数是否平均降到了0. 3以下;基尼系数是否控制并保持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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