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10.29暴力流血拆迁
贵阳10.29暴力流血拆迁 强烈要求严惩凶手,反对暴力违法强迁 1、受伤的人。 二0一0年二十九日,这是贵州省贵阳市新天大道南段18号(刑侦大院宿舍)一个悲壮且耻辱的日子。受贵阳市政委的指令,贵阳市云岩区法院执行强拆。中午12.:30分一千余人,有法院、公安、城管、房开商分乘几十辆车,头戴钢盔,身穿防弹衣,手持盾牌、警棍,围住了大院前后门,为了防止这些凶神恶煞的拆迁暴徒,大院将铁门用锁住,大院男女五十多人守住,要求他们出示拆迁手续,告诉他们我们正在中级人民法院起诉,1点钟拆迁人员先砸大院左墙角,因这里墙角坚硬,挖机不能操作,就又转到大院中部的围墙处,用挖掘机将大院的墙挖了一个大缺口,拆迁人员潮水般的涌入,不论老少,见人就打,又推又揉,当场就打倒打伤十几人,被警察、城管打伤受伤的人名:: 王勇:手机被抢走,手腕骨折住院。 钱祖英:退休女警察,被抓住头发往地下触,头晕、恶心,并扭到贵阳市云岩区办事处,。 冉龙英:遗属,被打倒在地,软组织多处受伤。 彭德淑:70多岁,退休女干部,被打伤住院。 刘崇珍:遗属,退休女教师,双目几乎失明,腰部被打伤。 杨建云:遗属,70多岁,两次被提起仍丢出大院,软组织多处受伤,鼻流血。 朱慧芳:退休会计,被打倒在地,腰部被打伤。 唐成凤:家属,被打,头晕。 席文珍:退休,70多岁,被揪着头发打,被灭火器喷。 黄红:家属,癌症病人,被多人脚踢,并扭到贵阳市云岩区办事处,不准吃药。 徐和英:家属,糖尿病人,城管一跳下墙,就被扭住脖子,手被打出血。 王再斌:退休警察,70多岁,被揪住头发往地下触,警察、城管二十几人暴打。 杨有芳:家属,被揪着头发打,被灭火器喷。 刘德志:离休警察,80多岁,被拳击头部,住院。 曹建国:家属,被抓住头发往地下触,头晕、恶心。 另有三十余退休警察、遗属、家属被打受伤。 被打的人有的是要求拆迁人员不要使用暴力,按法律程序拆迁,有的是拍照,没有一个抗拒拆迁人员的。 2、昨天的照片。(如下) 3、由贵阳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北京东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刘文新组织法院、公安、城管、房开商拆迁。 4、拆迁文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贵阳市新天大道南段18号(刑侦大院宿舍)单元 楼 号。 被告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贵阳市护国路。 法定代表人:任筑江 , 职务:局长。 第三人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阳市公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涂必忠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 1、撤销被告核发的((2010)第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 3月15日原告获悉被告作出了核发((2010)第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批准第三人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东安新苑”安置房建设项目包含原告房屋在内地址上的住宅进行拆迁,与原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 拆迁许可证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主管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审查该许可事项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同时《贵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就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吸纳被拆迁人的意见后,完善拆迁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告没有告诉利害关系人涉及与申请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就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 被告作出的拆迁许可证违法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就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吸纳被拆迁人的意见后,完善拆迁安置方案,违反了法律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二、第三人没有提供合法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证明,不能证明其拥有合法申请房屋拆迁许可权利。 房屋拆迁许可所需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应该是市 、县人民政府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出让土地使用权法定形式为“建设用地批准书”。市 、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包括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必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是指由市 、县人民政府制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本诉状第三人提供的2009年12月14日贵阳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九条议定:“原则同意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北京东路拆迁安置房刑侦大楼地块规划方案审查意见的请示》:(一)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适当扩大规划范围,以改善整体环境。(二)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拟定多套立面设计方案比选。并做好具体的建设工作。(三)报市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不是申请房屋拆迁许可的法定要件。 所以,被告在第三人没有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证明的情况下,只凭“贵阳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文件是违法的。 三、第三人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时,没有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银行存款证明材料。 被告在第三人没有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对第三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只进行形式检查,没有进行实质核查,就违规给第三人发放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无视国家法律,被告的做法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办法46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向第三人发放的[2010]0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无效。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拆迁许可证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该份拆迁许可证系被告违法作出,应当予以撤销,特此具状,恳请人民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9月26日 5、从一开始到现在所有的重要文件: 比邻贵州省政府不远处的新添大道南段18号刑侦大院宿舍(以下简称刑侦大院宿舍),周围有学校、医院、商场等完善配套设施,交通生活十分便利,距离不远处的黔灵山周围山幽林密、湖水清澈,环境幽雅。然而,只要是地理位置好,经济增值高,利用价值大的地块,一旦被房开商看中,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业主厄运便开始了。没有拆迁的理由,也编造出一个“改善安置房整体环境”的歪理,先通过政府执法部门在业主手中握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证的情况下,在你的墙上贴一张“房屋拆迁许可证”, 然后就来了一帮凶神恶煞的拆迁人员,欺骗利诱、讹诈恐吓、威胁暴力种种手段对付处于弱势的业主,回想从前宁静美好的生活,就被拆迁结束了。 大院的业主哪一个没有感到拆迁开始这6个月的压力生活,特别是一些高龄老人,幼儿小孩,听到拆迁办一词,精神紧张,恐惧万分,害怕那一天,那些凶神恶煞的拆迁人员进入家门,生活了几十年的家园被顷刻毁灭。有一天,某一老人道听途说,拆迁办搞不下去,要走了。那些老人竟象孩童破涕为笑,相互道喜;后被澄清事实,竟痛哭流涕,差别之大,可以看出受害之深。更有一退休老干警,半身瘫痪,竟告诉家人,强拆之日,为其准备“敌敌畏”,其言之哀,难于言表。一个军队转业的广西籍业主退休不久就中风生病,拆迁人员欺负他残疾在身,对外界事态不清楚,告诉他再不签合同就没有房子了,一个外省人无依无靠,被迫签约,除了本身房屋价值和各种搬迁费用全贴入未来的安置房外,竟然还欠下房开商13万元的债务。为此,一个身高1.7米的汉子躺在床上哭了一个星期。今年6月28日,当政府部门和房开商组成所谓“工作组”进入新添大道南段18号(刑侦大院宿舍)大门,大院业主诉说欺诈和不合理的低价补偿,说到痛心处,几十个家庭主妇抑制不住心里的悲哀、痛苦,失声裂肺的痛哭引来更多人泪流满面,其悲痛之情让在场之人为之动容。 大院属较好的低层建筑房。已办完了产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法律手续,我们对这片土地和房屋拥有占用和使用权、以及处分的权利,受宪法和物权法的保护。可是,官商勾结假借修建北京东路拆迁需要修建被拆迁户安置房的名义来拆我们房子,修一个名为东安新苑的安置房,拆迁的主要矛盾就是整个拆迁过程违法违规,补偿不合理。 一、修建北京东路以及修建“东安新苑”安置房开始根本与我们181户业主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无关。 贵阳市委、市政府为了贵阳的经济发展,决定修建北京东路,大约7公里,总投资25亿元人民币。修路肯定要征地和拆迁房屋。征地和拆迁房屋要进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产生的费用都从25亿中列支。应该是公益项目、政府的行政行为。该路的修建起点,正好把贵阳市的刑侦大楼(两栋办公大楼)规划、征收修建北京东路。拆除以上两栋大楼以及使用其占有的土地是国有资产,政府具有收回的绝对权利。刑侦大楼拆除后,部分土地用于修路,多余的2053平方米土地,规划为修建两栋安置房,定名为“东安新苑”,主要用于安置北京东路上的被拆迁户。 (图3蓝色部分为业主住房,红色部分为修安置房地块。) 2009年11月以前,贵阳市政府的有关部门都依法按程序办妥了有关的一切法律手续。2010年1月5日就正式宣布动工。我们181户大院业主都认为贵阳市委、市政府为贵阳人民做了一件大好事,2010年1月5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了(2010)第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但与我们181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一点关系都没有。 二、修建东安新苑安置房项目,同一个项目两次规划,颁发两个拆迁许可证,上图1、2、3所示的2053平方米修东安新苑安置房属政府的行政行为;但开发商打着“改善安置房整体环境”的幌子随意扩大7000余平方米拆迁范围修东安新苑是纯粹的企业房开商业行为。 借修北京东路和修建安置房的名义;181户刑侦大院宿舍业主的房屋被列为被拆迁户。 2010年3月1日,刑侦大院宿舍墙上突然贴出拆迁公告。公告说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要拆除181户刑侦大院宿舍业主的房屋修建东安新苑安置房,2010年3月15日又在大院墙上出现了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2010)第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我们刑侦大院宿舍的181户业主茫然怎么又出现修第二个东安新苑安置房?后经我们查证:是贵阳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公司)是修建东安新苑安置房的项目房开商。该公司承接项目后,于2009年12月上旬向贵阳市规划管理局报告,要求扩大修建东安新苑安置房的征地拆迁范围,没有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规划局审查后更没有征求181户刑侦大院宿舍业主的意见,于2009年12月14日报告贵阳市政府,经市长常务会议纪要原则同意市规划局的审查报告。 紧接着该公司把贵阳市人民政府拨给其修建北京东路项目的资金变为该公司的自筹5.0242亿元资金向贵阳市发改委登记备案。2010年3月3日,贵阳市发改委正式批准备案。备案内容如下:㈠项目名称:贵阳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安新苑安置房。㈡建设性质:基本建设。㈢总投资:5.0242亿元。㈣建设地点:贵阳市云岩区大营路(刑侦大楼地块)。㈤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总建筑面积86159平方米。其中住宅58298平方米,商业10240平方米,公建面积683平方米,地下车库及人防16932平方米(以上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我委办理变更手续)。有效期两年。以上事实证明,该公司通过两个报告硬把修建东安新苑安置房变成了修建商品房。这就是个别官员与房开商勾结,把我们181户刑侦大院宿舍业主也划进了被拆迁的范围。 三、从法律上分清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征收与新天大道南段18号房屋拆迁商业收购两种不同性质。 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下发快两个月了,开发商贵阳城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仍然我行我素,多次强行进入大院拆迁大院已搬走房屋和门窗,扰乱现有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故意制造和激化社会矛盾,背后就是政府官员支持、怂恿。 政府官员所说的修建安置房属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配套项目性质是什么呢?根据筑府办发﹝2009﹞5号《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有条件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旧城区危旧房改造,在编制计划时,应在建设项目所在片区或邻近片区范围内规划建设适量的拆迁安置用房。”按照意见精神,贵阳市新天大道南段18号(刑侦大院宿舍)第一,不在规划范围(修建北京东路安置房已规划有安置房用地2053平方米);第二,不属于旧城区危旧房改造。然而,开发商向贵阳市规划局打报告称需要“改善安置房整体环境”,要求扩大拆迁范围,政府官员为了自身利益就随意同意扩大拆迁范围,对同一项目进行二次征地拆迁,这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修东安新苑概算5.0242亿元;修好后安置住房600余套,除安置北京东路主线上的被拆迁200余套(户)和刑侦大院宿舍181户被拆迁户外,还余下200余套(户)出售,修建10240平方米的商场,价值4亿多元,还有580个停车位,全都归该公司所有。该公司一分钱未投入,却赚了以上资产。这些是该公司侵占了业主的权益,对同时修建的上述资产,业主们担心没有监督,今后也有可能化为私有。 由于不是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商并不具备享有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其行政行为合法就更无从谈起;商住楼建筑内容,没有行政合法性;至今其行政法律程序也不合法,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所提交的资料不全(缺少五项文件中的三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获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本身就是行政违法。开发商利用安置房的名义扩大拆迁范围,目的就是提升开发商修建商品房建筑的商场、地下停车场等附属设施的增值能力。从建设性质看,“改善安置房整体环境”属于商业性质的基本建设开发,理应由开发商按市场经济交易原则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而不能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征收用地的名义,逃避公正补偿义务。对于扩大安置房拆迁的行政决策要通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理和集体研究,以此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在《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这份“纪要”中,既没有看到专家的身影,也无法找到公众参与、合法听证的任何痕迹,显然,这是一份没有征询各方意见完全由开发商报告,政府单方面作出的决定。房开商公然盗用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名义,改变用地性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第二条:“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筑府办发﹝2009﹞5号《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同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名义实施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拆迁的用地只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或绿地,不得挪作他用”。修建有商场、停车场的建筑为赢利目的,还能够说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么?!打着“公共利益需要”的幌子,掩盖商业性质的房地产基本建设行为,逃避房地产市场拆迁产权买卖交易的公正补偿义务。城投(集团)公司的做法,侵害了刑侦大院宿舍业主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也扰乱了市场商品交易的公平原则和正常秩序,导致房地产市场机制混乱和不公平竞争。把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拆迁性质用地同涉及公共利益的公益用地混淆在一起,不但引起了房屋拆迁过程中矛盾的激化,影响到社会稳定,也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四、我们181户刑侦大院宿舍业主坚决反对违法的商业开发拆迁。 房开商动员拆迁几个月来没有进展。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反对拆迁,为了达到拆迁目的,勾结政府官员刘文新(贵阳市委常委、市统战部长、北京东路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动用“株连式拆迁”,威胁居住在大院的在职干警,多次谈话,并进行笔录,限定10天搬迁;让经济并不宽裕的在职干警无所适从,大院在职干警16人,5人被迫签约。接着动员在职干警做离退休干警的工作,而市公安局个别领导也秉承刘文新的指示,应用株连政策,对被拆迁人施加压力,动用行政权利,以约定谈话方式、要求他们签约或动员自己的亲属签订拆迁协议,并用党纪、行政处理相威胁。这样做引发了开发商和拆迁办人员的嚣张气焰,有法不依,违法拆迁,也引发了政府官员与公民关系的紧张。这种株连式的拆迁,是公然滥用行政权力的非法行为,严重侵害被拆迁者的利益。就在这样的高压下,在职干警大多数仍然没有与开发商签约。因此,6月28日,由贵阳市云岩区、贵乌办事处、贵阳市公安局、房开商组成的大杂烩“工作组”进驻大院,即使高压依然进展也不大。2010年8月11日,刘文新亲自赤膊上阵,通知贵阳市公安局在职干警7人开会,在座的有市纪委、法院、公安、开发商的二十几人,刘文新从开会到结束共用了约半个多小时,主要谈到修建东安新苑安置房是北京东路建设这条道路的配套工程,也属于城市重大公共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在座的干警是党员、公务员要服从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我们不是官商勾结,告到中央我也不怕,我承担责任。然后念党章、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条例;并限定在职的干警三日内谈话,五日内与房开商签约;下一步将采用法律手段,至于那些离退休老同志不听招呼,我们也叫法院做好准备,再不服从就强制裁决,坚决拆除房屋,完成拆迁,通牒完毕不容分说,不许任何人申辩,宣布散会。 贵阳,贵州省的省会城市。虽然地处市中心,但已被逼到死角的贵阳市新添大道南段18号(刑侦大院宿舍)大院,共有公安干警住户181户。男女老少共约七百多人。平均每户住房面积约55M²,已经是典型的公安平民窟,其中有:有建国功臣离休老干部;有把一生奉献给公安事业的退休干警;有继续在公安战线的在职干警;有干警的遗霜、遗孤和家属子女。这些人中有90岁高龄的老人,70—80岁的占多数,60岁以上的也不少,余下的才是年青公安干警,还有坐轮椅生活的5人,癌症患者5人;有长期住在医院的3人,卧床不起2人。他们的高尚之处是甘守清贫,从无奢求,把刑侦大院宿舍当养老院,终老一生。 对待这次拆迁,离、退休警察由于身份特殊,很多老同志为维护贵阳市社会安定团结,奉献了一身。听了拆迁宣传后,十分为难,如果签订由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单方制定的补偿协议,就意味着将在离退休晚年后,拱手交出几十万元,重新背负债务做老房奴,生活质量将倒退几十年,重新过上清贫生活,但为了支持“政府”,只有牺牲个人利益,为了保持一生晚节,免得成为政府建设大贵阳规划的“绊脚石“,就像卖身一样,一部分老警察屈辱地签下了“协议”!其实,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对被拆迁人采用征收方式的低价补偿,掩盖商业性质的房地产基本建设,目的是逃避市场拆迁产权买卖的公正补偿的义务,这样不公平、不合理、强制性的交易,搞的被拆迁户人心惶惶。房开商竟然违背社会公德,欺负弱势群体,肆意进行单方定价,压低补偿,引起业主公愤,奋起抗争,一时间拆迁与被拆迁处于僵持状态。如图所示: 房开商的拆迁办十分可恶,补偿计算糊弄百姓,天天搞上门骚扰,收买已签约的个别业主,进行商业欺骗。与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勾结发通知,构思各个击破的方法,非法今天“传唤”这个业主,明天“传唤”那个业主。采用强行拆除门窗,动用行政裁决、法院诉讼、强制拆迁等手段、语言讹诈。可怜这些老警察晚年竟然遭受恐吓、威胁,孤零零,无援无助,只因为这个社会的一部分黑暗、腐败,不讲法律,不讲公理,只认“钱”和“权”。 五、 利用市政府会议“纪要”,滥用公权力,造成拆迁过程不断出现违法违规。 1、 拆迁行为不规范,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合理。 2010年1月9日,贵阳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才通过东安新苑安置房用地规划的审议,而作为下级行政机关的贵阳市规划管理局却提前在2010年1月8日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年3月1日,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违法签署并核发了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2010)第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没有任何拆迁的通知、要约、动员,3月1日同时张贴了3月5日召开的“听证会”的公示稿。根据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筑发改投字〔2010〕202号文件,《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安新苑安置房项目登记备案的通知》的时间为2010年3月3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没有任何上级行政部门批准,提前两天就出生了,违反了法律程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首先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也就是说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处2010年3月1日没有取得合法的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文还没有下达,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就提前帮房开商召开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听证会。上述政府行政机关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主动、提前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是一种准予拆迁人非法活动的行为。 特别是政府拆迁管理部门违反了自己的执业准则,在评估委托单位的选择上,充当了委托人单方利益的代言人,违反了公平、公正、合法透明的原则,导致激化的社会矛盾上升,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合法的物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010年5月5日,房开商以欺骗的手段,故意设置障碍,排除刑侦大院宿舍业主参与对评估公司选择的权利。《贵阳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第八条:“申请人可向房屋拆迁纠纷裁决部门推荐不少于三个以上有资质的估价机构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裁决部门应当在本部门对申请人推荐的估价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逾期拆迁当事人仍就委托估价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由申请人委托估价,估价结果可以作为裁决证据。” 贵阳市拆迁管理处对此视而不见,助纣为虐,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当日发通知,当日选估价机构,导致被拆迁人无法履行正常的权益,被迫放弃共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选择权。申请人房开商更是一个毫无诚信的公司,在委托评估公司的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而贵阳市拆迁管理处瞒天过海,他们的部门负责人在公示结果及裁决意见上写道“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被申请人也未作出选择,申请人可以从上列机构(机构名称略)中指定委托一家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裁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贵阳市拆迁管理处部门负责人根本没有对《贵阳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估价机构推荐公示申请及委托评估审批表》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也没有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被申请人没有选择委托一事进行核查,故意偏袒裁决意向。更为荒唐的是其上级主管领导2010年5月6日才批准同意下属主管部门的意见,但2010年5月5日下属主管部门已提前做出了公示结果及裁决意见。当日,房开商也与自己选定的评估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单方聘请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这样的评估可信度为零,是暗箱操作的典型例子,是被拆迁人利益和权益受到侵害的最大表现。 2、政府部门违法违规,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 2010年6月28日,由贵阳市云岩区、贵乌办事处、贵阳市公安局、房开商组成的工作组进驻新添大道南段18号(刑侦大院宿舍)。作为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本应成为房开商与业主之间纠纷和矛盾的中间调解人、裁判员,起着粉碎机、搅拌机的作用。然而,在此次的拆迁工作中,他们却扮演了不讲法的父与子、兄与弟的帮凶,起到了激化矛盾,扩大矛盾的催化剂作用。政府官员与房开商统一口径,口口声声说安置房建设是公益性质的配套设施,并说几天就会下一个文件。果然7月5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局、北京东路建设指挥部发了一个没有文号的意见,中心内容:“安置房建设项目是北京东路拆迁安置工作启动和开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北京东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种牵强附会说法,就是不依法办事的表现,难道“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不需要法律的约束?!我们认为只有经过国家法律、法规认定,并由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裁断的事实,才是法治国家依法办事的基本原则。 3、拆迁是合理否合法,能不能正常实施,必须要看拆迁是不是可以通过合理的补偿,使得被拆迁者自愿地离开。 要在“三公”原则的基础上,按市场交易的原则进行拆迁谈判,开发商和拥有土地使用的业主,要双方协商认同补偿价格,拆迁才可以按市场交易原则进行,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拆迁房子,市政基础设施与房开项目的拆迁,性质不一样,在法律上也有区别,公益事业的基本建设,政府有带强制征收和一定补偿的权利;商业房地产开发是收购业主的住宅及配套设施,是市场上的产权买卖行为,其民事法律关系是对业主房屋、土地使用权及土地增值收益权益的购买,是纯粹的商业买卖关系的性质。特别是对质量好,在使用期限内的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房屋拆迁要尊重法律法规,市场交易以尊重物权(包括私人物权)为基本前提,拆迁过程中涉及的房屋、地产权属的变更都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原则和具体规定。我们看到刑侦大院宿舍周边商品房价每平方米达到了8000-10000元,而房开商却以每平米4632元的低价进行补偿。同时,对安置房超面积的部分以每平方米6500元的价格卖给被拆迁人,这样公平、合理么?!使被拆迁人蒙受巨大损失,不要说赚上几文钱,相反还要赔上二、三十万。房开商以牺牲老百姓利益为代价的作为,让业主负债过日子,重新回到穷困的生活水平上,房开商和业主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是因为房开商单方定价,与市场价相距甚远。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规定:“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房开商所宣扬“北京东路建设东安新苑安置房项目”混淆拆迁性质,目的就是为了降低补偿标准。现在,又画蛇添足抛出“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谎言,这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德,欺负弱势群体,掩盖其肆意单方定价行为;政府部门参与恐吓、威胁也是一种执法违法的行为。作为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民生工程建设的惠民工程,我们支持拥护;对于强取豪夺进行商业诈骗,不惜践踏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进行揭露。刑侦大院宿舍的业主期盼着站在公平、民主、正义的立场,保卫和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现在政府的一些官员积极帮助房开商搞拆迁,打电话并邀请大院的一些业主或吃饭、或威胁,到8月底,又有8户在职警察被强迫签约,所有的业主都被恐吓过,不断考虑和担心未来,精神压力很大。 每天生活在恐惧、担心和惶惑之中,面对高压政策和即将到来的强拆威胁,我们生活的幸福感荡然无存。面对拆迁中不按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执行,继续不按程序、违法违规的行为,我们作为弱势群体只有默默的承受,我们要求制止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基本生存条件,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事态扩大,切实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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