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

理想国文化沙龙论坛之想象下一个十年(1)(梁文道 易中天 贺卫方部分) 文字稿整理

梁:今天,我们第一场题目呢叫做想象下一个十年。那为什么我们会强调用想象这样的字眼?因为其实这个字眼是我们年轻的时候特别喜欢的一个字眼。因为年轻的时候读一些国外的一些社会科学啊、哲学啊等等,常常提到一个社会的改进跟批判,需要想象力,这个想象力其中的一个意思就是包括怎么样从现实中超脱出来,因为我们知道今天我们活在这样的世界是一个什么样的世界,大家都觉得一切美好的可能都已经完成了或正在完成之中。像今天的中国,很多人都觉得好像已经到了一个不可能再有第二种道路,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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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修

刑法第八修   《时代周报》 2010-09-02 01:34:52     第94期 http://www.time-weekly.com/show.php?contentid-9067.html 刑法的第八次修订,是对以往充满历史阶段特色的立法思想的一次校正。 8月28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称“修正案” ),终于“面世”了。   “此次除了修正具体罪名之外,还涉及刑法典总则的修正,其中包括刑罚种类的调整、死刑的减少以及刑罚幅度的适当调整等”,在参与刑法修正案专题研讨会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看来,此次修正“动作不小”。   本报记者 严友良 发自上海   本次刑法修正案初稿共46条,除取消走私文物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13项犯罪的死刑处罚外,同时还延长了生刑的刑期和调整了特别减刑制度。此外,修正案还就社会普遍关心的醉驾、欠薪、“打黑”、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作出了回应,增加了危险驾驶罪、拖欠劳动者工资罪等新罪名,并对黑社会性质作出了规范化的界定和修改了非法采矿罪等。   “这次刑法修改肯定了很多学界的共识,表明中国刑法改革慢慢向合理的方向迈进。”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向时代周报表示,在刑法改革需要驶进“深水区”的当下,这个修正案首先值得肯定。   减少死刑   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指出:“这次修正案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曾长期在检察院工作、现任职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的王琳对时代周报分析了这次取消死刑的罪名:一是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比如传授犯罪方法罪;二是从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考虑不需要适用死刑的犯罪,主要针对部分经济犯罪;三是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可以解决的犯罪,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毫无疑问,减少死刑是这次修正案最大的亮点。它不仅符合对死刑控制的国际潮流和趋势,也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引导社会对生命权利的尊重。”王琳说道。   因为涉及罪名较多,中国死刑设置一直为人所诟病。1997年《刑法》重获修订之后,中国死刑罪名多达68个,其中包括非暴力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走私文物等经济犯罪。   “将走私文物、贵金属、珍贵动物等列入死刑,等于变相地承认人的生命还不如大熊猫和恐龙化石。”曾代理过多起刑事案件、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对时代周报表示,不少死刑罪名设置不符合刑法的法律本意。   减少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还有国际压力的考虑。据了解,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中包括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并且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   事实上,这次修正案首次对死刑实行“减法”也符合近年来中央关于刑法政策精神的调整。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在死刑制度上“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为此,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2010年5月,最高法院又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此举同样意在“少杀、慎杀”。   “75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一些经济性的犯罪从死刑名单中删除,这些彰显了刑法对生命权的尊重,表明中国死刑制度走到了十字路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对时代周报表明自己的态度。   加重生刑   单就刑罚来说,中国是典型的“生死两重天”。一方面是立法上死刑罪名过多,司法中大量的罪行被判以极刑;另一方面则是不少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刑期过短。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调查,在中国死缓相当于有期徒刑14年以上、24年以下,平均执行18年;无期徒刑则相当于有期徒刑12年以上、22年以下,平均执行15年。   “目前,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数罪并罚最长刑期是20年,下面就是无期徒刑和死缓了。这意味着从无期徒刑可以一下子减到20年甚至是更短的刑期。”陈有西向时代周报表示,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不合理是失衡的主要原因。“实际刑期过短,造成了社会和司法机关对死刑的依赖,这又变相地带来了对死刑的挤压。实践中,存在大量司法机关害怕触犯众怒而将一些原本可能判处死缓的罪犯施以了极刑。”   为了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现状,修正案做了两个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是在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同时,规定较长的最高刑期,并将严重暴力犯罪数罪并罚后的最高总刑期从原来的20年延长至25年;二是修正案将严格适用减刑和假释制度,明确规定对不适用死刑和死缓的严重犯罪人限制适用减刑或者假释,且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不得低于20年。   不得不承认,学界和司法界对25年最长刑期是否合理有不少的争论。但是单就调整刑罚结构来说,他们多持肯定的态度。贺卫方教授就指出,“这个修正案杜绝恶性刑罚结构的行为值得赞赏,开了个好头”。   回应民生   在调整死刑制度、刑罚体系外,修正案还增加、修改了一些具体罪名。   草案说明中解释了增加、修改一些罪名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二是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的惩处力度,修改了强迫劳动罪,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法定最高刑期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为加强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建议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降低其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除了上述三大类之外,修正案还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明确写入草案,同时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了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罪行的打击力度。   “‘醉驾’、‘飙车’和‘欠薪’等入刑其目的显然是为了回应民生问题,但是我不得不说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争议。”贺卫方教授对时代周报指出,“用刑法的形式回应民意,背后还是‘重刑主义’的思想作祟,结果可能并不利于民生问题的真正解决。”   相比于“醉驾”入刑,“欠薪”入罪引起的争议更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指出欠薪现象在有的地方比较突出,这条规定意在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但是在不少律师和学者看来,这个规定不过是想用“法律的白条”解决“工资的白条”,并不能达到解决农民工“被欠薪”的问题。   王琳结合草案规定“恶意欠薪”的两类行为—一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二是“有能力支付而逃避支付”做了说明。在他看来,“欠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资方认账,但就是不支付;一种资方不认账,所以不支付。他指出,前者根本用不着增加“恶意欠薪罪”,直接定“诈骗罪”就行了,而出现后一种情况,即是劳资双方的纠纷。此时需要的是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是法院的裁定或判决,如果资方仍不支付,现行刑法上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完全能够强制资方执行。   刑改未来   据相关人士透露,修正案草案原本计划于10月初次审议。之所以提前到8月23日,是因为中共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中,要求在今年须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刑法修正案是重要的一环。如果修正案按照先前计划于10月份初审,今年很难审议通过,而将初审提前到8月,则预计10月份会通过二审,年底就有望审议通过。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是1979年颁布的,1997年为了改变因为“严打”导致刑法典分散杂乱的情况,对《刑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此后又进行了七次修正。前七次修改的数量分别为8处、1处、8处、8处、3处、20处、14处。 除了规模超过前七次之外,这一次内容也更为深入。前七次主要涉及的是具体罪名的修正,而这一次正如草案说明总结那样,不仅要求调整刑罚结构,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完善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还要求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   在专家和学者看来,修正案还体现了学界和司法界在死刑制度和合理化科学化刑法体系方面不少的共识,指明了中国刑法改革以后的方向。“这个修正案传递了一些信号,譬如刑法基本价值观的变化、法治传统的回归。事实上,死刑的减少、刑罚幅度的适当调整,充分表明中国刑法改革不再局限于具体的细节,开始突入体制,进入‘深水区’了。”贺卫方对时代周报强调。   至于中国刑法改革下一步,贺卫方指出,首先仍是对死刑罪名实行“减法”,最终减少到只涉及少数严重的暴力犯罪上。   “其次是遏制‘重刑主义’的苗头,政府有责任让人们感受到人道主义的存在。”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贺卫方还举了一个例子,一次他和一个英国学者聊天,说到一个中国人因为入室盗窃而被判7年有期徒刑时,后者“顿时目瞪口呆了”。   “再次,则是要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结合起来,实现司法的公正和透明。”贺卫方教授也意识到这些目标的实现不会是一帆风顺。“一方面是观念上,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头脑中的‘重刑主义’思想很难一时扭转过来;另一方面则是实践上,‘严打’、‘打黑’、‘扫黄’等运动式执法严重影响了整个司法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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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大学之道

寻求大学之道 贺卫方 2010 年09月06日  《中关村》杂志 作者按:这是我为自己即将出版的《学者的共和国》一书所作自序,在《中关村》杂志发表的这个“版本”有些删节。 —————————————————————————————— 在今天,大学以及更广泛的教育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最热点的话题之一。由于某种也许不无道理的假定,许多人认为一国在国际社会的竞争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学,因而国力不足,大学则难辞其咎。大学集中了最多的尖端人才,每年的诺贝尔奖公布之后,照例伴随着对于本国大学的不满。由于大学教授们经常参与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制定,因此这些政策或法律所导致的后果——经常是不那么好的后果——也很自然地要部分地由教授们来承担。近年来,大学合并,大学扩招,大学人事改革,大学教授抄袭,大学债务缠身……凡此种种,都会得到广泛的社会关注,媒体报道,街巷议论,网络“拍砖”,不一而足。   看起来,比起中世纪欧洲以及近代以象牙塔相标榜的那些大学,今天的大学已经很难在自己与社会之间划一条清晰的界限了。而且中国的大学也许面临着跟西方不同的境遇。作为近代西学东渐的产物,我们的大学诞生之际就没有在象牙塔里,可谓生于忧患之世,承载着振兴国运、拯救民瘼的大使命。另外,由于主要大学均系政府建立,新生大学一开始便与国家具有了太过紧密的关系。在西方,大学最早就在教会与世俗政府相互冲突的局面下寻求独立的空间,而我们的大学却更多的是国立并受到国家的控制的。虽然1952年之前,教会以及私立大学也曾经取得过辉煌的记录(突出的例子如燕京、东吴、南开等),但是实际上,早在1930年代以后,政府对于大学的控制就日益强化。到1952年以所谓“院系调整”为名目的改革结束之后,中国大陆内的大学就是清一色的国立化了。    当高等教育整体变成了国家的垄断事业,大学的处境就全然不同于以往了。当然,也只有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完成这样的目标。过去那样的社会主义经典理论是一种消解了冲突和矛盾的学说。在这样的前提下,大学的任务,课程的安排,大学的培养方向,大学与国家以及政党之间的关系,诸如此类的事项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说从前大学要追求独立精神与自由思想,那么在这种新的意识形态下,闹独立,要自由,就成为一种在逻辑上完全无法自圆其说的行为了。其实,过去的那种所谓“计划经济”要依据计划来安排绝不只限于经济(正如市场经济也不只是一种经济安排方式一样);政治权力的架构也必然是命令-服从式的,更重要的是,这种计划模式一定要延伸到学术知识以及思想等领域,甚至思想领域的高度统一乃是何以能够实行计划经济的基本前提。    不消说,跟计划经济正在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一样,我们的意识形态也处在一个艰难的转型期中。在这个过程里,大学要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如何找回那失落已久的大学精神。这些精神固然包括自由、独立等价值理念,同时,也必须从一些具体环节上把理念化作有形的制度和规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大学的自治、教授治校、大学与商业以及流俗之间的距离以及鼓励追求真理与创新的相关规范和制度,从而使大学真正能够成为一个学者的共和国。    欧洲的大学从一开始也面临着某种自治上的困难。君主以及地方权贵和临近的地方宗教当局希望控制大学,与此同时罗马教廷也因为强化集权以及抑制异端的需要而力图把新生的大学置于自己的管辖之下。不过,正是这种两种势力之间的拉锯却反而成全了大学的独立。另外,早期大学在遇到地方当局或大学所在地居民的干预的时候,还有一个“杀手锏”——撤离。当时的大学并没有后来我们习见的那种校舍,所谓图书馆也是藏书寥寥(直到1338年巴黎大学图书馆的藏书也只有1722册),所以搬家是很容易的事情。到了近代,启蒙运动和权利保障体制的建立彻底确立了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正当性,虽然在某些特殊时刻,它们还会受到一些考验。当大学取得了自治的地位,就会形成与独立相适应的一些管理模式和学术教育制度,大学之道也会通过越来越多的学者的风范而展现。当然,历史永远不会终结,大学前行的路途上总会出现一些新问题。例如,在我们这个时代,大学正在谋求更大的规模,力图对社会具有更强大的影响力,不过,这种发展已经开始遭遇到某种难题。规模巨大意味着精英教育传统的式微;影响社会的同时也不得不受到社会的影响。这些问题在西方似乎是一个历时性的过程,但是在我们这里,历时性与共时性却纠结在一起,形成了中国大学发展的特殊境遇。   我新近付梓的《学者的共和国》一书,从内容看,涉及到的正是前述大学的理念与制度的基本事项。自己在大学教书已经二十多年了,说来对于大学教育尤其是其中的弊端应当有相当的经验和思考。不过,随着知识界分工的深入,教育学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而那些从事教学,但专业却并非教育学的人们要在教育学领域发言就多少有些“野狐禅”的味道,仿佛那句把写字的人和书法理论家区分开来的老话——“善书者不鉴,善鉴者不书”。这本以大学为主题的书无意追求成为研究大学教育的专门著作,读者从收入其中的文章的风格也可以看出其中的驳杂与散漫。全书开始于我停招研究生的公开信及其引发的后续讨论,之后的第二编是自己关于大学精神的一些随笔、访谈和演讲。接着第三编是对一些更具体的学术规范的讨论,最后一编写人谈书,通过人与书,思考知识分子的风范。由于不少内容跟自己亲历事件与周遭环境密切关联,不妨说这是今天这个时代里大学教师状态的一个标本,显示出他们在探索知识、教书育人以及追求一个更好的生存环境过程中的理想、努力、欢愉和苦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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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与科研自由是理论创新的基础

言论与科研自由是理论创新的基础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载《时代周报》2010年9月23日  http://www.time-weekly.com/show.php?contentid-9704.html   最近这些年,对高校公共政治课有很多议论,因为其研究和教学都在一步步扩张,课题数和研究经费在增加,某些学校开设的科目也在增加。面对这种情况,不少教师都很无奈。当然,其中也涉及到一些现实的利益问题,这个领域内的一些学者想方设法地扩大政治课的覆盖面,继而从中获利。      公共政治课的设置有增强学生对现行制度的认同感的考虑,但是实际效果却不得而知。据我了解,学生对这些课程大多都是很抵触的。选这类课大多只是为了拿学分,而大多数教师的教学过程也没有多少吸引力。如果要放开了讲,就会“出格”、惹麻烦,所以,很多老师在课堂上就只是照本宣科。更严重的是,这套刻板的理论没办法让学生感觉到它是一个追求真理、理性探索的知识体系,总有一些教条是不能质疑的。久而久之,大家都变成了“两面人”,对理论与现实之间的鸿沟无从理解,并学会心口不一,口头上说一套,心中则别有一番想法,这影响到整个国民的心理状态和诚信,确实是特别值得关切的。      一直以来政治课的改革都很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决策人不能随意地改革,因为整个国家的话语模式没有多少变化,没办法突破以前的窠臼。一个国家在政治理论上的创新,必须建立在言论思想自由、科研自由的基础上,如果没有这些,政治理论建设就难以突破。此外,大学教育里需要一种令人心智走向崇高、灵魂有所升华的课程,我们到底通过怎样的课程设置和环境改造才能实现这一目标,这是今天大学里的工作者,包括教育者和行政管理者应该要思考的问题。      在台湾,过去也有“三民主义”和党义的教育,而且是不可动摇的。但是后来慢慢地发生了变化,转而教授什么是公民的精神与美德、什么是合理的国家与政府,如何通过制度和文化的建设来创造一个令所有人的尊严都得到维护的社会等课程。如果要改革,就必须重新去认识我们究竟要建立一个怎样的社会,我们的价值目标到底是什么,然后再去考虑如何设计,如何通过历史的、宗教的、政治理论的教育,来培养心智和人格健全的新一代公民。      无论哪个专业的学生都要去理解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政府对公民有何义务,它的权力应当受到怎样的限制,为什么要有言论、出版等自由,如何去保障这些自由,以及如何去获得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平衡,这是需要通过某种课程来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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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还是望梅止渴?

                                    评何帆新著《大法官说了算》   我原以为何帆必定是个海归,毕竟,他把美国最高法院整得挺明白,当知道他不是之后,才意识到,学英语其实也不用出国。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据说,现在的英语已经变成了世界语言,德国、法国人等见到我们中国人,只能说英文。连我友张培鸿,一次吃饭时,长叹一声,这一桌就我英语差。其实,这可能真是他的运气。犹如《侠客行》中石破天最后在侠客岛参破太玄经,学得绝世武功,是因为不识字。我想说的是,全民学英语,结果就是,看得东西,大多是英文资料,把美国视为先进、法治国家的典范,对于中国,可能并不是他山之石,客气点说望梅止渴,不客气的,只能说意淫了。   何帆的书可读性很强,当然,不少已经在其博客上阅读过。他的书名《大法官说了算》旨在突出司法独立,同时,有点出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的界限,自由派,保守派。当然,大法官们自己也实话实说,我们的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是终审法院。(记忆有偏差)。何帆书中轮奎斯特指定自己到下级法院审理一个案件,很快就被上诉法院改判。最高法院说了算,就是因为他是最高法院,并不意味他们一定正确。中国俗话,谁嘴巴大谁说了算。他们的制度保障是,一旦这个大嘴巴被选进了最高法院,就切断了大嘴巴背后的利害关系,不让比他们更大的嘴巴来指挥他们,影响他们。这一点,我们中国人深有体会。   美国人的一套东西是很特别的,不管是他的政治制度,还是法院体系,和其母国英国都有很大差异,否则,怎么叫美国革命呢,毕竟人家也是靠枪杆子把独立权给争取来的。过了多年,又用枪杆子把美国南部分离势力给打服了。然而,非到万不得已,人家基本上是不靠马上治天下,靠的是英伦传统,法治-国王在法律之下。这当然也不是国王恩赐的,也是几个世纪斗争下争取来的,所谓英国人传统的自由。美国人独创部分,包括三权分立,英国人就不是。司法审查权,英国人也没有的。不过,一旦美国人用了觉得好,很多国家也就借用了,什么加拿大、日本、法国、德国都借用了,只是,很多国家,借用的只是神似,而不是形似。这就是本次书评想讲的核心,学英语害了中国法律人:我们的参照体系太少了。   话说美国那套制度,只要是联邦法院就有违宪审查权,虽然,最后都可能会到最高法院,但是这解释权,就会让很多国家水土不服,随便一个联邦法官就口含天宪哪,难保各种稀奇古怪的判决出来。因此,联邦法官的素质就一定得可靠。其次,美国最高法院什么案子都管,全能的九人,德国人就不认为这样最好,因此,就专门成立了德国联邦宪法法官。德国人喜欢建立各种专门法院,说实话,很管用,也容易建立。法国人成立了一个宪法委员会有权做违宪审查。因此,笔者怀疑,成立一个什么都审的微型最高法院,在中国几乎不可能。   何帆书中也讲到,其实,美国最高法院原本的威信也不高,是马歇尔大法官根据时势争得这个权利,随着总统、议会、法官的黄金三角平衡,最高法院才占据一角。当然,马歇尔一人是没这个本事的,最高法院在最初没地位,部分原因是承平的时间少,只有和平时期长了,才会显得中间裁判者的重要性,枪炮一响,法律无声。部分原因是司法独立,在英国也有很长的历史,加上,美国人实验孟德斯鸠等人的三权分立思想,最高法院占一个角也正常。当然,最高法院是否独占宪法解释权,一直有争论,只不过,总统除了最高法院制衡,还有议会、新闻媒体、和民众,美国人最怕大政府的一头独大,因此,总统、议会本来就权大,再要说自己还有宪法解释权,其他人不答应。最高法院这几人,没其他权力,那就给他们。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嘛。   最高法院独占宪法解释权,有一个最简单的好处,就是老子说的,定于一。争议最后都可以归结为宪法上的权利,什么正当程序,商业条款,人权,这些用词都扩张到和词语本身无关的地步,好在最后都可以不用枪炮解决。美国最高法院既充当宪法法院,也充当选举委员会的职能。要知道,政权最怕就是交接阶段,一旦选举出现僵局,如果没有一个有威信的裁决机构,除了武力,简直想不出其他方法。俄罗斯总统和议会在面对宪法危机时,俄罗斯宪法法院当时误判形势,站在议会一边,总统叶利钦最后是用坦克解决了议会,最后,也解决了宪法法院,一度想解散宪法法院,在最后,有人反对,叶利钦就把宪法法院的人数扩大到十几名,人数多了,作用就小了。想想我们的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这一招,(FDR)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也曾想用过,后来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妥协了,加上修宪阻力,FDR也就歇了。何帆书中也有这个描述。如书中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所说,最高法院有威信,不是这9人厉害,而是几百个原来的大法官积德。要知道,如果类似中国、俄罗斯这种国家,转型后,无论是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无祖宗之德可凭借,法院不韬光养晦,保持一定中立,那结果肯定是,被叶利钦的坦克征服,如果在总统和议会之间能保持一个平衡,当然,这需要高超的政治智慧,时间长久,威信也会慢慢建立起来,一旦民众认可,政客们就得买账。台湾似乎是不错的例子。   笔者粗陋,见过介绍日本最高法院的中文书,只有一本《最高裁物语》,没有见到过专门介绍德国宪法法院的书,(吴布达兄曾经赠与我一般台湾翻译的德国最高法院判决影印本),但不是深入介绍,我没见过法国宪法审查委员会的书,甚至法国司法体系的书,(我虽然能买到英文本),更不用说俄罗斯的宪法法院(我买的仍是外语本)。当然,一国的法院设置,肯定和政治体制分不开,然而,目前没有足够的资料介绍除美国之外的法院系统,(上海高院曾经出过一本书,贺卫方老师作的序,介绍了一些大概)。而何帆兄,对美国法院体系出力犹勤,居功甚伟。美国法院很多精神可以学习,而制度架构、操作模式,无法借用。由于语言的关系,很多国家的司法体系被忽略了,事实上,笔者认为,中国学德、日、法,甚至俄罗斯更甚于美国。美国的体系不错,但学不来。俄罗斯的不行,我们以后却会无奈照搬。   不管是他山之石,抑或望梅止渴,甚至意淫,对于一个成年法律人来说,看看何博士的书,总归会有所收获的。对于有识之士,希望能拿何博士的书,去校勘其他法治国家,转型国家(包括南美、韩日)的经验,让我们大胆假设,中国的司法改革,在一个转型过程中,尤其是开始转型后,该是什么样的模式,笔者或能猜中开头、结尾,但猜不中过程。开头不好说,结尾是中国违宪审查绝对不会是美国式的九人全能制最高法院,很可能是宪法法院或者委员会式的。   你要说,这不符合当下我党反对三权分立的政治正确,只能说,到时,或许已经群龙无首!大法官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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