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

贺卫方 | [转载]也曾苟且

原文地址: 也曾苟且 作者: 重庆孙   看历史上各色人物的沉浮,虽也唏嘘,但总有隔世之感,那些血雨腥风的事,毕竟离自己很远,殊难真切感受其间的恐怖。看客的心思,莫不盼望英雄辈出,期待他们的生猛与无畏,最好能“ 怒向刀丛觅小诗”, 非如此不觉得过瘾。倘身临其境,置身腥风血雨之中,才会懂得,原来做英雄并不容易。对大多数人而言,隐忍乃至苟且,或许是很常见的选择。 过往三年重庆发生的种种,谓之“红色恐怖”,似不过分。飓风过岗,人皆伏草,有风骨的角色,反而少见。这便是常人的态度,当然也很符合常情。说到“常情”,缪哲先生曾有高见,他说: 儒家的毛病,是陈义过高,对常人作不平常的要求;而情理的界限,却应以常人为度。境界高,当然好。但悬为所有人的鹄的,其奈常人的情操何?保身家,保妻子,遇事多想自己,这是常人的愿望,也是权利的人情之渊。承认“权利”,就得承认常情之正当。拿过高的境界要求人,以之摧折常情,不是脑袋糊涂,就是心怀鬼胎。 这里的常情,说白了就是明哲保身,是人的一种本能。虽然如易中天所言,面子是中国人的宝贝,但当真为了这个宝贝去弄险的,却是少数。重庆打黑,黑打者众,无辜被关押的、被掠夺的,屡见于我们身边,这对素有正义梦想的法律人来说,是很驳面子的事情,但未必有几人如赵长青般敢于疾呼,如孙发荣般敢于抗争。大多数人不敢,我也不敢。有人嘲笑别人的隐忍乃至苟且,就是为了养家糊口的一杯羹,―――这或许可笑,倘若那些折腰之举是为了免于人祸,还有人笑得出来么? 这当然不是危言耸听。过去几年之于重庆的法律人,特别是律师,不啻一场噩梦。警察权的极度泛滥,致起诉权和审批权深受掣肘,律师的辩护则越显凋落,几近于“杂音”了。如果仅仅是人微言轻,别人不把你说的话当回事,尚可理解,盖数十年的司法实践,律师已经习惯了这种待遇。倘律师之言,被视为异端,成了某些人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则律师之辩,非但对牛弹琴,简直就是与虎谋皮。事实正是这样,当初赵长青老师为黎强辩护,于情于理于法,不失中规中矩,他一如既往地摆事实,讲道理,态度平和,言语恳切,措辞之间,绝少逼仄,亦给控方留足面子,其言其表,正是我数十年熟知的先生风范。然,便是这样的说理,也有人恨之入骨,不惜恶言相向,极尽威胁与中伤,更有五毛为其扣上了种种不堪的帽子(参见拙文《网络时代的公案》, 2009 年 12 月 6 日。)。所幸先生德高望重,诸事谨慎,不曾授人以柄,遂得免于兴师问罪。及至后来,李庄出场,以血气方刚挑战极权,让某些人憋在肚子里的一口恶气终于喷薄而出,从而酿成悲剧。 重庆权力之巅的心机,首见于官方在黎强案上的过度反应,透过五毛们的种种言词,明白无误地传递出一种信息:“打黑”不但要高歌猛进,而且要以漂亮的方式完成诉讼过程。“敢同恶鬼争高下,不向霸王让寸分”,―――在这样的定性面前,犯罪嫌疑人已然“恶鬼”或“霸王”,为之辩者,岂非帮凶?中伤先生,算是宣战;入罪李庄,则是杀鸡给猴看。彼时彼景的重庆律师界,已是风声鹤唳,人人自危。 也几乎在同一时期,一些重庆律师正悄然遭遇黑打。某张姓律师,人胖,海归,一介书生。他受聘为一开发商担任法律顾问,日常所事,无非起草合同和审查合同,除此之外,即使有心与老板亲近点,人家也未必肯。忽一日,老板涉黑被抓,警察索素材于张律师,惜乎胖哥生来一根筋,不会编故事,搪塞之间,惹恼了警察,以涉嫌包庇罪将其刑拘于某“农家乐”,日日手铐脚镣伺候,一关就是三十余天,若非检察院有青天,早被归为黑社会同党了。另有一刘姓律师,遭遇与之相似,不同的是,人被关了六十余天,却不知道自己涉嫌何罪。 以上所述,若非亲闻,实不敢轻信于攸攸之口。在这样的恐怖中,不恐惧,反倒失之常情。品德上有高调的人,自然不屑于常情,倘身临其境,凡事拿自己的安危去设想,势必苟且者众,高调者寡。当初,李庄在庭审中,从不认罪到认罪,战术上近似迂回,战略上实为苟且,或者,说得中听一点,叫妥协。对这样的选择,我认为符合常情,是很可理解的。毕竟,漫漫长夜,要靠自己的躯体去接受煎熬。今天,李庄的机会来了,这正应了我此前说过的一句话:“ 挟天理有赖乘势,持铁证亦需待时”(参见拙文《半是江湖半是岸》, 2010 年 4 月 25 日。),解决法律上的问题,或需借助政治的契机,这就是中国的国情。 这些年,和很多人一样,我也活得很苟且。成天和无聊的存在周旋,想说的话不能说,想做的事不敢做,除了情急之下的偶尔张目,余下的时光,多耗于发呆了。有一天,我无意中读到了李敖先生的下述文字:“在专业化的时代里,政治其实也是一种专业、一种专家才能玩的复杂职业。没有专业训练的人,贸然发表政见,摇旗呐喊也好,游行示威也罢,其实都可能造成‘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的危险。”我以为这话很对,或是李先生经历牢狱之灾后的经验之谈,其于我辈,不无点拨之功。于是,我在书的空白处作了题记:“有时候,政治就像一条疯狗,我们唯一应该做的,就是离它尽可能远一点。”我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落实到行动上,便是拒绝染指涉黑案。于我看来,围绕这类案件所透显的种种,似已超出了法律的范畴,更像是另一个专业的游戏了。我学习刑法近三十年,却不能参详其中的玄机,闭关自悟,算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人的苟且,很近于一种生存态度,虽失之消极,却别于堕落。与仗义直言比,苟且是卑微的;与摇尾献媚比,苟且是自爱的。倘与助纣为虐比,苟且简直堪称高尚了。我说这些话,无意自表,而是寄望人们客观看待在强人淫威下沉默而驯服的芸芸众生,他们当中的很多人,也曾苟且,然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强人的诅咒,对阳光的憧憬,甚至,时不时地,对强人的意志也阳奉阴违,悄然抗争。如果说,围观是一种力量,苟且则是对力量的储蓄。伏草的禀性在于,先低头活下来,复求伸张。重庆的命运没有滑向深渊,党中央的英明固然居功至伟,然与一批体制内外苟且着的人,也不无关系。 陈丹青先生谈及“立人”,曾恨恨地说:要论做人的堂堂正正,敢作敢当,今人之于民国人,全是奴才,我在所有大学看到的都是奴才,当然我本人就是资深奴才。于我看来,仅就丹青先生说话时横眉瞪眼的那副模样,不大像奴才,反倒颇有些鲁迅先生的遗风。至于贺卫方先生,我看也不像奴才,他在黑云压城时写给重庆法律人的那封公开信,是颇具风骨和胆识的。或有一种人,譬如某些大唱赞歌的,他们会举双手赞同丹青先生的说法,盖大家都是奴才,真正的奴才也就不足为奇了。和这些人相比,曾经苟且的人,或可居于上流了。      秀萌宝照片,酷赢“拉比盒子”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发现兴趣所在,玩转新浪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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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转载]租界里的法律故事 (《法制日报-法治周末》连载

原文地址: 租界里的法律故事 (《法制日报-法治周末》连载专栏稿的未删减版) 作者: 周大伟 租界里的法律故事        周大伟   (一)   在大师钱钟书先生的小说《围城》里,主人公方鸿渐谈情说爱时总愿意用外文来表达那些多少有些刺眼肉麻的词语,此时,方鸿渐觉得自己“正像政治犯躲在外国租界里活动”。意思是说,生活在上海滩上,却在用西方书函来向女士们示爱,可以减轻不少尴尬和羞涩;好比当年那些政治犯在租界内活动,可以躲避中国法律的约束。   钱钟书这句有些调侃意味的话语,本意是为了讥讽那些上海滩上小知识分子的酸腐。但无意中却扯出了一个晚清民初时期的经典法律图案:躲进租界里的某类人的法律生态。   这事儿说来话长,还得从100多年前发生的那些人和事说起。   很多细心人可能已经注意到,在清末民初那个年代,那些活跃在大城市里的革命党(当然包括共产党在内)人,在遇到危险时第一个想到的就是 —— 往“帝国主义的”租界里跑;如果类似上海滩上那样的英租界、法租界还觉得不够安全,就往更大、更远的租界里跑(比如,香港和澳门);如果还不行,那就只好流亡欧美和日本了。假如在租界里不幸被“红头阿三”(上海人称租界巡捕房里的带着红顶帽子的印度人)捕获,他们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千万不要让租界法庭把自己引渡给中国当局。因为,租界里的“帝国主义列强”再凶恶,总还是要走个“正当的法律程序”,甚至还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几个回合,通常或保释出狱,或被判个三五年监禁,出来又是一条好汉。假如真的被“引渡”给了当时的“中国政府”,轻则绑赴菜市口“就地正法”,重则株连九族、“满门抄斩”。    租界既是中国领土但并不受中国政府直接管辖,但租界里又居住着大批中国居民。尽管租界和中国政府管辖的地带往往仅有一河、一桥或一路之隔,但它使得中国大一统的政治局面出现一道缝隙。这道缝隙在清朝政府、北洋政府、南京政府的统治系统中,形成持不同政见者或反政府力量可以利用的灰色政治空间。在危难时刻,中国近现代史上的不少著名人物,例如康有为、梁启超、章太炎、蔡元培、吴稚晖、陈独秀、廖承志等人都曾利用这个灰色政治空间保住了性命或成功逃脱。   1840年的鸦片战争失败后,满清政府被迫打开国门,开放通商口岸,准许外国人来华经商、行医、办学、旅行和传教。但是,一旦这些居住在在中国的外国人遭遇到法律问题(比如刑事和民事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并适用什么法律来审理呢?在当时,这的确是个极大的难题。   当年的中国政府为了维护“主权”,当然主张要由中国自己的“衙门”审案并适用中国自己的律例。可是洋人们却断然不肯接受。他们提出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中国的法律与当时的“文明国家法律”相比,实在太落后了。其中最让洋人们无法接受的就是“中国衙门”里“刑讯逼供”的滥用。南宋之后,元、明、清三个朝代,中国法律史上有一个很不光彩的主题,就是“酷刑的泛滥”。那时候,中国各地的衙门、监狱和刑场上,每日鞭杖之声不断,受刑人惨叫之声此起彼伏。甚至鞭笞火烫、凌迟砍头、剥皮抽筋等酷刑层出不穷。在许多来华经商、旅行和传教的西方人眼中,那些戴着沉重的枷锁被铐在衙门门前示众或被剥光衣服五花大绑地游街的罪犯们,是晚清时期这些西方人回到自己的故乡时向乡亲们津津乐道的“中国城市风景”。   1839年3月10日,林则徐作为钦差大臣抵达广州。在禁烟文告中,他责令外国鸦片贩子三日内必须呈缴鸦片并签署保证书,若有再贩,“一经查出,货尽没官,人即正法,情甘服罪”。当时很少人想到这个文告竟为日后中英冲突埋下隐患。从中国人的立场来看,林则徐的做法没有什么不对,中国官人自古以来就是这种思维方式和一贯做法。但是,英国人却强烈抗议。英国人的逻辑是,一个人犯了法,必须经过法院的合法程序进行审判,根据其行为触犯法律的程度给予恰当的处罚。而“人即正法”,未经合法审判就被处死,显然有违英国人的程序正义的原则。可当时中国的“法院”在哪里呢?   自1843年租界在上海开辟后,西方列强凭借条约中关于 领事裁判权 的规定,在租界内设立了领事法庭(Consular Courts)。租界内的外国人违法犯罪则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由各国驻沪领事自行审理。1868年4月,根据上海道台和英美等领事商订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英美租界设立了会审公廨。会审公廨是上海历史上在特殊时期、特殊区域成立的一个特殊司法机关,由道台任命中方专职会审官(谳员),与外方陪审官(领事)会同审理租界内与华人有关的诉讼案件。由此,租界成为“国中之国”。   从此刻开始到后来的一百多年里,有关中国的法律中的绝大部分问题的来龙去脉,人们都不得不从与西方的关系中加以理解。整个一部中国近现代的法律发展史,其实就是一部中国法和外国法、中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冲突博弈而又调适妥协的历史。   在目前流行的历史教科书里,通常是以帝国主义的“阴谋论”来解释上述现象的。这种说法认为,帝国主义蔑视中国的法律,隐藏在背后的动机是想逃避中国法律的制裁,抗拒中国皇帝的权威,达到践踏中国主权的目的。这一说法至今仍然是大学法学院法制史课程考试乃至中学生高考试卷的标准答案。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中国儒家文化中的盖世格言。对于那些来华经商、行医、办学、旅行和传教的外国人而言,这样的残酷律例能不设法“回避”吗?这样的皇帝权威能不“抗拒”吗?还有,这样的“国家主权”充其量也只是和紫禁城里那些皇亲国戚的荣辱有关,它究竟和那些缺乏人权保障的普通百姓的福祉又有多大关系呢?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腐朽的、缺乏人道主义的司法法律,为新的文明体系所取代,是一个必然的普遍的规律。吊诡和不幸的是,当这两种不同文明体系的司法冲突是和侵略与被侵略、先进与落后、傲慢与屈辱联结在一起的时候,我们该如何理性地判断其冲突的价值呢?是将正反两者一并谴责呢?还是站在国际和近代的层面来避免判断的误区呢?显然,一百年前租界里发生的法律故事,给中国法律界提出了过于苦涩并沉重的研究课题。     (二)   说到租界里的法律故事,无论如何也绕不开发生在公元1903年的那个惊天大案 —— “苏报案”。   公元1903年,距离爆发辛亥革命还有8年的时间。这一年的年景,有人称其为“晚清如一张老化的旧唱片,虽已五音不全,唱针却还在上面划拉着那最后的几圈沟纹。”此刻,在中国北方的古老皇城四周,一切都还显得平静而单调。在紫禁城的晨钟暮鼓声中,北京城里的遗老遗少们竟很少注意到,在千里之外中国的另一个城市——上海,这个曾经“东南海滨的三等县城”,已经在“现代化”的道路上遥遥领先、愈行愈远。   当时,上海的现代化程度,超出了当时中国任何的一个城市。尤其是,在十里洋场的上海租界,自19世纪中叶起,已经有了其他城市没有的现代传媒报纸以及专科学校,甚至通过法律移植和展开立法,已经有了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庭,在司法转型的道路上上海租界已经先行一步。“苏报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   1903年5-6月间,上海《苏报》先后介绍和发表邹容的《〈革命军》以及章太炎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特别是,章太炎在文章中以饱满的激情、极富感染力的文采赞美革命。而且,文中直呼光绪皇帝之名,“载湉小丑,未辨菽麦”,这分明是在指名道姓地破口大骂当朝皇帝。此文一出,朝野轰动,举世哗然。一时间,“上海市上,人人争购”。   苏报的上述一系列举动显然激怒了朝廷,加快了清廷查禁《苏报》的步伐。清廷上海道台为此照会各国驻上海领事,要求将当事人捉拿归案。7月初,共有六名“苏报案”涉案人员归案。除去流亡日本的陈范,“苏报案”中真正关键的两位人物便是《驳康有为论革命书》的作者章太炎,以及《革命军》的作者邹容。   对于“苏报案”,清廷目标非常明确:其一,彻底地、永久性地查封报馆;其二,将这些“谤及列祖列宗”的“逆乱”判处凌迟极刑,置于死地。   然而,令清政府羞于承认但又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苏报》馆设在租界之内,章太炎、邹容等人被捕、在押均在租界工部局掌控之下。这是个“国中之国”,为清政府力所不能及之势力范围。在所谓的“国中之国”中,“外国领事建立了他们自己的西方式的新机构,而不是建立由各种造反政权或内地士绅领袖建立的那种中国式的统治机构……租界拥有征收地方赋税、维修道路、维持市政警察的权利”。   清廷虽然早已下定严惩《苏报》案犯的决心,却只能被迫与各国公使、工部局等商讨、交涉,以图借此杀一儆百,在国内重新树立起日渐滑落的声威。经过多方努力,苏报馆终于在7月7日被封。但租界工部局拒绝引渡嫌犯的态度始终十分强硬。   当时的美国《纽约时报》与英国《泰晤士报》发表的文章基本上反应了西方国家的立场,即认为苏报案是政府镇压改革者的行为,一旦将嫌犯引渡给中国政府,将得不到基本人权保证和公正审判,况且,当时的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对政治犯不予引渡”的共识。租界当局不仅出面、出资为章、邹聘请律师,还严密布控以防其被清政府劫持。一场中外之间争夺案犯、争夺审判权的拉锯战就此开始。   此时,在法庭上对抗的两造,一方是以帝国自居的煌煌天朝,一方是手无寸铁的文弱书生。这是个如此奇特的法庭,双方都请洋律师助阵,官司背后的政治因素,足以使人心惊肉跳。为了胜诉,清廷也专门聘请了几个洋人律师。以往尽管租界公堂上早有外籍律师的出现,但朝廷和庶民双方都延请律师辩护,还是开天辟地第一回。   如果在清政府自己的衙门里,这样的审判恐怕至多是个过场。不出意外的话,章、邹等人便会毫无悬念地被绑赴菜市口被凌迟或斩首。但在会审公廨中,因为公开审理的“阳光”,面对着旁听席上诸多的中外市民,章、邹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让朝廷顿失威仪。可事到如今,官人们也只好硬着头皮前来出庭。更为有趣的是,当时的朝廷法律人才匮乏,偌大的帝国不得不聘用两位外籍律师作为代理人。如果是在租界以外的“衙门”里,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是严格禁止讼师出现在公堂之上的。中国历代统治者都严禁讼师活动,认为他们“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是“挑词架讼、搬弄是非”之徒。不仅对讼师控制司法诉讼的状况感到不安,更在法律上设专条予以打击,如《唐律》将“教唆词讼”明文定为犯罪,使百姓不知讼、不会讼,以达到息讼目的。《大清律例》规定了“教唆词讼”罪,且对于撰造刻印传授诉讼的书,“照淫词小说例, 杖一百、流三千里”。   据传,为了加快引渡嫌犯,慈禧太后甚至不惜开展“夫人外交”,试图通过各国公使夫人的力量,间接说服公使。按中国人的心理,吃人嘴短,但一群公使夫人在酒足饭饱后听到慈禧的来意,便对此次赴宴暗生悔意,她们连忙用劝导的口吻说出:“太后地位品极尊崇,但无权干涉国政,尤其是司法独立,碰都不要碰”。   有趣的是,“法律援助”的概念在“苏报案”审理中首次君临中国大地。章太炎的辩护律师最初是朋友吴君遂筹钱聘雇的,后来出庭的艾里斯律师却是租界工部局出面所聘请的,依据是为因贫困等原因请不起律师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租界当局的这种举动,特别是法律援助的概念,让清朝官员们百思不得其解:“诸逆律师系工部局代请,该局自谓泰西律法,从不冤人,凡有穷迫不能雇律师者,国家代雇等语。”“闻各犯律师系工部局代请,不知何心?”   在此期间,北京发生的一起政治事件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1903年7月31日,记者沈荩因对中俄秘约进行报道而惨遭酷刑,被活活杖毙狱中。慈禧太后亲自决定将沈荩尽快处死,逐下令采用杖刑。杖刑本来是用棍杖抽打犯人的背、腿、臀部,并不属于一种死刑。对沈荩所执行的杖毙之刑,其实是一种十分野蛮和残忍的人间非刑。沈荩眼睁睁地看着八个刽子手们将自己一棍棍、一鞭鞭地痛打致死,行刑持续了两个小时后,血肉横飞,惨不忍睹,仍未气绝的沈荩痛苦难忍,愿求予以绞毙,最后侩子手用绳索将他勒死。沈荩事件中充斥的野蛮与暴力严重刺激了西方社会,世界各国都对清朝的司法系统、文明程度等产生了深深的怀疑。   在苏报案中,清朝政府不能采取惯用的刑讯逼供方法,如果不是在会审公廨中,而是在清朝的衙门里,审判官根本不可能让章太炎当庭辩解‘载湉小丑’中的‘小丑’二字本作‘类’字或‘小孩子’之解。未等章太炎开口辩解,就会动用大刑,逼其招供同谋‘逆党’。另外,外籍陪审团也不偏重口供证据,当时的会审公廨较注重人证、物证,注重将这些客观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   苏报案中对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遵循体现在多方面。比如辩护与控诉双方形式上的平等性;现代律师制度的引入;对证人的询问;有预审程序和审判程序;有相对完整的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等程序。并且,整个审判过程是公开透明的,这从同时期的新闻报道就可看出,符合审判的公开原则。   1904年5月21日,“苏报案”作出最终判决:彼二人者同恶相继,罪不容恕,议定邹容监禁二年,章炳麟监禁三年,罚作苦工,以示炯戒。限满释放,驱逐出境。其他人,除陈范之子陈仲彝交保寻父外,其他三人均行开释。   入狱后,章太炎频频活跃在人们的视线之中,常在报纸上发表诗文,还曾绝食七天以示抗议。邹容于1905年4月3日在狱中病逝,离刑期期满不足三月,终年20岁。章太炎则在出狱的当天就被租界当局送上了前往日本的轮船。伫立在船头的章太炎回望渐渐远去的黄浦江畔的上海外滩,心潮汹涌,难以平复。   如今,在恪守政治正确为主旨的各类历史教科书中,苏报案仍被描绘为“中外反动势力相互勾结的结果,是帝国主义、封建势力联合镇压爱国革命运动的事件”。近年来,海内外对这一结论的质疑早已风生水起。尤其是,从法学研究的视角看,“苏报案”的发生,对中国社会司法转型起到的重要“提速”作用,已经不容置疑。有人说,中国近现代的法治是从上海租界里产生的,难道不是吗?     (三)     鲁迅曾把自己的杂文集取名为《且介亭杂文》、《且介亭杂文二集》、《且介亭杂文末编》。“且介”二字是什么意思呢?最早告诉我答案的是自己的中学语文老师周思源先生(后任北京语言学院中文系教授、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演讲嘉宾)。记得他当年在讲述鲁迅先生的杂文时告诉我们,鲁迅先生这些杂文大都是在租界里(也有人称其为“半租界”,即日租界扩展延伸的地段)写成的,鲁迅从租界二字里各取其一半,即以“且介”二字命名自己的杂文集。鲁迅生命的最后十年里写的那些“匕首和投枪”一类的文章,大都是他在上海日租界里向外投掷完成的。后来,不少人由此对鲁迅的“爱国”、“勇敢”以及“骨头硬”一类品格颇有微词。对这件事,鲁迅自己也从不愿意多讲,因为说出来一定会让他的民族自尊心“很受伤”。   中国共产党的“建党大业”,其实也是在上海的租界里筹办的。因为法租界是中共主要创办人陈独秀、李汉俊、李达等人当时的居住活动地。今天很多人经常去朝圣的中共“一大”会址就坐落在当时的法租界内。在北洋政府执政时代,尽管党禁解除,但对政治犯的迫害从未停止。由此,上海租界便是进步人士活动比较理想的场所。只要不是明目张胆地进行反政府的暴力活动(如暗杀、绑架等),声称保护结社、新闻自由的租界当局大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中共早期领导人陈独秀在1921年10月、1922年8月两次被法租界当局拘捕,分别被关了22天和5天,理由是宣传“过激主义”,经有关方面斡旋,分别罚大洋100元、400元了事。陈出狱后,还是“屡教不改”地在法租界活动。自然,出于阶级仇和民族恨,革命党人们对租界的痛骂和声讨始终不绝于耳。在这些人眼里,租界像是块臭豆腐,闻起来很臭,但吃起来特香。   听一位老家在山东牟平的著名法学教授说起过,100多年前,他的家乡附近有个村子,毗邻早年德国殖民者管辖的胶州湾属地。村民们为了寻求“洋旗”的保护,趁着月黑风高的晚上,偷偷地将“租界”的地标向后移动,以便将自己的村子也包括在内。这种“挟洋自重”的自保行为,在当时“万恶的旧社会”里似乎完全可以被理解和原谅。因为民间公认的生存法则是:百姓怕官府,官府怕洋人。后来闹起了“义和团”,又有了“洋人怕百姓”之说,当然指的是百姓中的某些异类。君视民为草芥,民视君为仇敌,这是皇权专制独裁统治的必然结果。从中我们又一次看到,一个腐朽垂危、民心涣散、贫穷积弱的国家,在国难危急的时刻只能处于孤立无援、被动挨打的境地。   据学者吴思的研究,1927年11月26日,重庆聚福洋行与法国吉利洋行签订密约,其实两家是假合资,法方在名义上拥有的1/3股份是”虚股”。中方借用法商之名,挂法国国旗,每年支付”挂旗费”三万两白银。在1911年,辛亥革命前后,中国海关挂号的内港船只中,挂洋旗的船占16%~17%。1924年,这个数几乎翻了一番,超过了32%。挂上昂贵的洋旗到底有什么价值?用聚福洋行黄瑾莹总经理的思路看,这是一笔富于中国特色的物有所值的交易:聚福洋行凭借这块法商的招牌,在那四川军阀混战的防区时代,确实减少了许多麻烦。   租界的存在一直是中国人内心的隐痛。上世纪60年代当小学生时,在大型舞蹈史诗《东方红》里看到过一幕:舞台上,上海外滩一座公园的门口,“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白底黑字牌子赫然触目,一个个洋巡捕面目狰狞,一群愤怒的中国人在牌子前挥拳扬腿愤而起舞。在今天的中国,老幼妇孺对这个牌子的故事铭记于心,它成了中国近代屈辱史的一个标志。   不过,直到今天,学者们对历史上究竟有没有过这样一个告示牌还在争论不休。从历史档案中,至今没有查到直接写着这样条文的记载,甚至也没有人拍下过任何现场照片。除了个别学者声称亲眼见过这个告示牌以外,它依然匮乏相关的有力证据。   上海学者熊月之先生在《关于上海外滩公园的历史记忆》中提及了一个鲜为人知的史实:当年洋人限制华人很重要的一条理由,就是华人不守公德,摘花践草。有史料记载,在外滩公园允许华人凭券入园后,不少人不顾公益,不听劝阻,在里面狎妓作乐、损毁花木、随地吐痰,甚至随地大小便等,致使公园管理当局十分恼怒。   在1913年,一位后来当了毛泽东的岳父的人 —— 北京大学教授杨昌济这样写道:“试观汉口、上海之洋街,皆宽平洁净,而一入中国人街道,则狭隘拥挤,秽污不洁,……上海西洋人公园门首榜云:‘华人不许入’,又云‘犬不许入’,此真莫大之奇辱……平心论之,华人如此不洁,如此不讲公德,实无入公园之资格。”杨昌济还说,西方人虽然是欺人太甚,但中国人如果不改习惯,“养成与西人平等交际之资格,则此等耻辱终湔洗之期”。   可见,除了维护民族尊严争取平等权利的“外省型反应”以外,还有另一种呼吁国人尊重公德、改良习俗的“内省型反应”。实际上,自20世纪初以来,尤其在中国思想界和知识界里,一直存在这样的清醒反省。但是,在“五四”以后的激进革命的喧嚣声中,尤其是在1928年外滩公园取消对华人入园的限制后,洗刷耻辱的祝捷声完全淹没了这类微弱的清醒反省。这类反省在中国的学者笔下以及后来所有的历史教科书中一概消失了。毛泽东的岳父杨昌济教授的上述理性反省文字,并没有因为自己的女婿后来成了“开国领袖”而获得彰显和传播。   如果仅仅从中西近代司法观念、制度和运作的层面看,当时的中国完全不属于一个近代法治国家。一系列的冲突尽管最初是在西方列强殖民侵略扩张的背景下展开的,而且从一开始就呈现出一方相对落后并极端保守而另一方相对先进并竭力渗透的持久碰撞态势。在租界里,不仅人们再也看不到鞭棍杖笞和砍头示众,还让中国人第一次知道了什么叫律师,什么叫陪审制,什么叫法律援助。从封闭排外保守且具有较强内聚力的中国专制司法体系逐渐解体,到西方先进的司法制度开始为中国社会所逐渐继受,这是一个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发生但直到今天还没有完成的漫长而痛苦的转型过程。   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一直很难理解,为什么如此昏庸保守的慈禧太后会在1900年底(光绪26年)就下诏书启动了晚清的司法改革?显然,这和当时的中国政府试图早日废除不平等的治外法权的强烈愿望有关。中国的法律只有早一天和西方法律“接轨”,清廷才能有理由和借口早一天让西方各国交出领事裁判权。这个驱动力如此之大,甚至到了“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境况。然而,出乎慈禧太后意料之外的是,晚清的司法改革不仅仅触及了传统的诉讼审判制度与方式,而且直接冲击了几千年的皇权专制体系,成为整个社会走向近代文明重要步骤。   晚清以来,西方国家在中国共设有26个租界。辛亥革命后到抗日战争胜利前后,民国政府陆续废除了各国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和其他相关特权。1945 年,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宣布收回外国在华(未包括香港和澳门)的所有租界和租借地。从此,外国租界在中国大陆的历史宣告结束。   一个愈加普遍的共识就是,西方租界在中国境内发挥的作用过于复杂,其复杂的程度可以超出人们的任何想象。任何人试图对其做出简单的归纳,都可能挂一漏万、失之偏颇。它既是破门而入的强盗,又是前行引路的先生;既是灰色的染缸,又是红色的摇篮;既是西方列强侵略中国的桥头堡,又是中华民族反抗侵略的大本营;既是土匪流氓的蜗居地,又是革命志士的藏身所;既是强者傲慢的小天井,又是弱者觉醒的大舞台;既是冒险家和殖民者的乐园,又是“德先生”和“赛先生”的讲坛;人们可以说出一万个理由谴责它是罪恶的深渊,也可以说出一万个理由赞美它是文明的窗口。在近代租界这些狭小的空间里,如此多种异质文化在这里冲撞和融合,堪称史无前例。   然而,就是在这样一个“说不清、道不白”的租界里,中国近现代的科技、司法、教育、医疗、新闻、城市规划管理、工商管理以及女权意识、市民意识、法治意识、公共道德意识等等成果,像涓涓细流,通过租界所体现的西方文明,点点滴滴地扩散开来。一百多年来,中国传统文明和西方现代文明之间的巨大差距和冲突,极大地刺激着中国人,在反抗、挣扎、调适和妥协中,东西方共同推动着历史车轮前进的步伐。   作者注:此文为作者为《法制日报-法治周末》撰写的连载专栏稿的未删减版。          秀萌宝照片,酷赢“拉比盒子”    “警告:您的主城已被占领!!”    发现兴趣所在,玩转新浪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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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税收奠定宪政基础

税收奠定宪政基础 贺卫方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展开,宪法以及宪政问题愈来愈受到国人的关注。实际上,所谓宪政,最重要的内容不外乎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一是公共权力受到宪法以及法律的严格限制,二是公民权利得到法律的严格保障。乍一看,在现代社会里,这两个准则似乎是当然的事情,然而,正所谓“成如容易却艰辛”,在东西方不同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限制公共权力的过程都是一件十分艰难的事情。困难在于,几乎没有一个统治者不宣称自己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进而追求不受限制的权力。要对于这种权力加以制约,需要有相当坚实的理论论证,同时,也需要出现有助于形成对于权力加以制衡的社会结构。   考察西方宪政发展的历史,我们看到,使得国家权力受到控制并走上规范化轨道的因素多种多样,例如,古希腊的民主实践以及受到这种实践影响所形成的治理传统,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以及古罗马的哲人们所创造的自然法学说,基督教神学以及教会对于王权强有力的制约,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个建立了宪政体制的国家——英国——的宪政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世俗化的因素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那就是税收。   自古以来,作为平民百姓,向国家缴纳赋税似乎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虽然在西欧的封建时代,封主与封臣之间权利义务具有明显的相互性,封臣作出贡献的前提是封主对封臣提供必要的保护,不过,很少有人对于这种关系提出法理阐释。尤其是国王在税收方面的权力几乎是不受限制的。然而,到了1215年,英国的贵族们对于国王的横征暴敛却再也忍无可忍,奋而抗议,开启了宪政史上的新篇章。据史书记载,当时的国王约翰残忍、卑鄙、无信、意志薄弱而又缺乏弥补缺陷的美德。但是,偏偏是这样一位国王却好大喜功,与法国开战,与教皇斗法,结果导致国库亏空,教士怨怒,贵族反抗。内忧外困之下,约翰王不得不与大主教兰顿所领导的贵族们谈判,接受后者提出的限制国王权力的要求,收入这些限制的法律文件称之为《大宪章》。其中引人注目的条款之一便是贵族要对国王征税的权力行使监督权:未经由贵族代表组成的大会议的同意,国王不得征收兵役免除税和传统的封建三捐之外的助捐。   在制定的时候,《大宪章》本身具有明显的封建背景,但是,它却逐渐演变为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文件。它昭示了代议制民主和现代法治的一些基本准则:未经纳税阶层同意的征税是非法的;纳税的标准必须由纳税人的代表决定;国家财政预算及其支出要受到代表的审查和同意。由这些代表所组成的大会议后来成为近代议会。一直到美国独立战争时,那句响亮的口号也与《大宪章》有着密切的关联——“无代表,不纳税!”   回到我们这里,不难看出,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之后,随着人们的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税收问题也愈来愈受到广泛的关注。当然,过去强调更多的是公民的纳税意识,就像我们在城乡各地经常可以看到的那个大标语所写的那样: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实际上,直到眼前的刘晓庆事件,许多报道的侧重点仍然是要人们从这个事件里吸取教训,即使是社会名流,也必须照章纳税,不可心存侥幸。但是,政府向人民征税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在税收标准的确定、国家预算的制定、财政状况的审查等方面,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究竟应当发挥怎样的功能,目前这样的功能是否得到切实的发挥,为什么不能发挥,如何通过税收问题推进政治的民主化进程……凡此种种,却显然着墨不多。与此相对应,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对于税收以及财政事项进行细致入微的审查的情况也是极少出现的。一些庞大的公共工程、对外援助、预算外财政的具体筹集和支出状况,凡此种种,大多由主官部门甚至个别领导人拍板定案,而无需人大审查。这样的做法已成惯例,不仅最高层如此,各级地方政府也照办不误。建立议会而议员却不对纳税人的税款流向进行认真审查,这可以说从根本上违反了设置这一机构的初衷。   曾记得若干年前某报章的一篇报道,说克林顿总统入主白宫,春风得意,谢友朋,宴宾客,好不快活。然而,一个月之后,白宫内部财务主管送来帐单,足让第一夫人希拉里大吃一惊——帐单上水费、电费、茶点、招待来客和赠礼花销、公务之外的用车花费……事无巨细,一一罗列,并且当然是要总统掏自己的腰包付帐。之所以要这么仔细地算帐,是因为总统虽然是行政首脑,但是他的花销却并不都是国务开支;为私的开销必须与国务开支清楚地区分开来,以便议会进行条分缕析的审查。真正是群己权界,判然两分。改用一句著名的诗句,可谓“国会议事非容易,应当锱铢必较看”。   总之,政府收了人民的钱,就必须让人民充分了解这些钱的具体花费情况,这是现代政治的基本要求,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从这里也可以看到使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契机,看到由于需要对财政进行专业审查而产生的人大代表专业化和专职化的需求,看到建立一个法治的也是更有权威的政府的机遇。归根结底,一个不受民意和法律约束的政府最终也无法受到民意和法律的保护。   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张祖翼游历英格兰,写下采风诗《伦敦竹枝词》,其中有描写议会者:“国政全凭议院施,君王行事不便宜。党分公保相攻击,绝似纷纷蜀洛时。”自注云:“国有大政,由议院上之女王画诺。主曰不,便可再议。主不能独创一议也。院有两党,曰公党,曰保党,各不上下。此党执政,则尚书、宰相、部院大臣皆此党人为之。进则群进,退则群退,君主不得而黜陟之也。”   这已经是百多年前的事情了。   2003年1月14日夜写就,发表于16日《南方周末》 标题改为“人大审查财政预算的意义”,文字也有些改动,现恢复原貌    秀萌宝照片,酷赢“拉比盒子”    “警告:您的主城已被占领!!”    发现兴趣所在,玩转新浪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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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抄写毛泽东《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者

抄写毛泽东《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者 贺敬之 铁 凝 陈忠实 王 蒙 莫 言 二月河 张 平 翟泰丰 高占祥 李存保 严良堏 贾平凹 吉狄马加 冯骥才 李希凡 海 岩 玛拉沁夫王 昆 周巍歭 刘大为 朱 奇 冯德英 丹 增 黄亚洲 蒋子龙 唐浩明 叶兆言 周克玉 梁晓声 黄济人 秦文君 赵 玫 周大新 范小青 毕淑敏 张海迪 何 申 李佩甫 关仁山 刘醒龙 刘庆邦 陆文虎 白 刃 叶延滨 朱向前 叶文玲 王树增 韩少功 周梅森 赵本夫 顾 骧 苏 童 徐光耀 叶 辛 刘 恒 周国平 张笑天 马识途 池 莉 陆天明 张 洁 刘玉民 柳建伟 谭 谈 王巨才 葛 文 杨益言 严 阵 冯苓植 熊召政 陈祖芬 郑伯农 孟伟哉 苏叔阳 黎 辛 邓友梅 王朝柱 徐贵祥 杨红樱 徐怀中 束沛德 王 火 麦 家 谢铁骊 阎 肃 胡 可 汪国新 田 华 王晓棠 刘兰芳 郭汉城 李国文 徐沛东 梁 衡 于 蓝 于 洋 秦 怡 何建明 卞毓方 王立平    秀萌宝照片,酷赢“拉比盒子”    “警告:您的主城已被占领!!”    发现兴趣所在,玩转新浪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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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改革本身就是改变国情

改革本身就是改变国情 ■《华商报》评论记者杨鹏 江雪         4月的一晚,贺卫方在西北政法大学上了一节课。他是当之无愧的明星教授,闻讯而来的学生使得教室“爆棚”。演讲完,热烈的掌声中,主持人、也是他的博士生谌洪果副教授在激动之余,说了句:“我想,这个时代,贺卫方、韩寒这些人,真他妈的有个性!”瞬间,台下学生笑成一片。作家狄马玩笑点评说:“欺师灭祖,莫此为甚。”当然,贺卫方不这么认为,他欣赏这位不久前写了《我为什么不参评教授》一文的学生。师生之间在自由精神上的一脉相承,被许多法律学人艳羡。     52岁的贺卫方,无疑是当代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家。多年来,在学术研究之外,他倾注大量心血于法治理念的传播,不遗余力投书传媒,在各地巡回演讲,深刻影响了大批中国公众和司法实践者。1998年,他在南方周末上发表《复转军人进法院》一文,那是他致力于社会批评的开始。他还一贯主张司法精英化,建议司法人员脱掉专政色彩浓厚的制服。回应他这个倡导的,是中国法官换上了法袍,用上了法槌。但贺卫方认为,器物层面的“专业化”,并不意味着司法精神的专业化。要抵达真正的司法专业主义,还有太长的路要走。多年来,一直潜心于研究和推动中国司法改革的贺卫方,也是一个冷静的观察者。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他将对中国司法改革的思考与困惑,一一娓娓道来。     1980年代的改革上下共识最明显   华商报:人们习惯以1978年为界,来看待中国的法治状况。你如何评价最近30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     贺卫方:从1949年直到1979年,整整30年的时间,这个国家就是一部宪法,一部婚姻法。1979年之后,开始陆续地制定法律,这段时间的法制建设,和邓小平、彭真等国家领导人在“文革”期间深受“无法无天之苦”是分不开的。可以说,1980年代的改革,上下形成共识是最明显的,因为当时大家都觉得必须要从“文革”走出来。所以,1979年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1987年有了民法通则,1989年有了行政诉讼法,这些都是了不起的里程碑。到了1990年代,早期经历了几年彷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确定要走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道路,而要建设市场经济,行政权力必须从市场领域退出,这就需要另一种权力对现状加以调整,那就是司法的权力。所以当时有一句响亮的口号: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但随着时间推移,规范越来越完备,执行却非常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大家会发现,以前我们觉得制定出法律,就能够保证法律得到实施,但实际并非如此,这种情况至今令人焦虑。     华商报:何以解忧?怎样才能建立起一个法治社会?     贺卫方:大家意识到,没有良好的司法制度的话,也仍然不能解决好法治社会建设的问题,于是就开始了司法改革。我个人也是在那时投身到当代司法制度的研究和对改革的推动中。这一晃20年过去了,回望起来,头十年,司法改革非常活跃,价值共识也比较清晰,那就是要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要提高程序意识,通过诉讼模式的改造让纠纷的解决更加公正,法律的适用不能暗箱操作等,当时高法也提出司法判决要说理、讲理。在这个过程中,学术界普遍认为,司法改革可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很好的角度。     华商报:改革绕不开顶层设计,何以见得司法改革就比较容易?     贺卫方:我曾写过文章论证司法改革可能是一个惠而不费的办法。比方说,通过法官素质的提高,财政人事制度的变革,司法和行政的分离,以此最后达到司法权力的不断提升,公正程度的不断提高。这样,通过解决司法的问题,最终实现政治体制的改革。其实,在我看来,政治不过是个权威和权利的分配问题,我们服从哪种权力,哪种权力能够对社会关系的塑造更有力量,这就是政治,如果人民越来越觉得需要依靠真正的司法,只要有公正的法院,其他的权力都不重要,有纠纷就到法院去,这样,就会走上一个良好的道路。但现在看来,这条路越来越窄。       华商报:问题出在哪?     贺卫方:不解决司法独立性这样一个根本问题,就没办法提升司法的公正,反过来,司法自己想解决公正问题,但这种内在力量抵不过外部对它的干预。所以,老百姓也在这个时候被法学界“忽悠”得很厉害。媒体报道大案、分析案件很受读者的欢迎。但整个社会的公正程度并没有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没有提高,于是,百姓感觉有点上当了,法学界中间也有人开始觉得还是要回头求助于人治状态,比如要有一个好的领导,慈祥而富于洞察力,权力无远弗届。就这样,司法的地位开始每况愈下,司法改革不断受挫。一方面来自权力机构的改革动力越来越弱,在局部地区给人感觉有一种迹象,就是要把公检法的相互制约关系给破坏掉,就是要采用那种“成立专案组”、未审先判的模式,而且一切近乎于明目张胆。我们确实需要反思整个社会要往哪个方向去。在这个反思过程中,自然要考虑,作为政治体制改革一部分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方向何在?     法官的社会表达只应在判决书上     华商报:2008年就有过中国司法改革走到了十字路口的说法,你和一些学者在媒体上还就此公开辩论过。     贺卫方:的确。中国是要走向真正的法治,但毕竟中国有两千年专制历史,历史上没有良好的司法,包括民国期间做的努力,最后在大陆没留下多少真正可资利用的资源和基础。而过去20年的司法改革,也曾有一些不同的改革路向,但大致上主流意见认为,司法应该去追求专业主义。当然,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比方说,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一直主张当务之急是司法民主化,我过去写过文章批评复转军人进法院,而他现在说要让人民群众进法院,让人民群众直接控制法官,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而陈忠林教授则主张判决案件无需专业的东西,常理、常情、常识,用“三常”来判案,这样的主张,有时候也能赢得一些人的掌声,我觉得都没有很好的说服力。     华商报:都知道你是司法专业主义路径的坚定支持者,主张司法的精英化。你认为司法的专业主义要怎么去实现?     贺卫方:所谓司法专业主义,或者说职业化,要体现在许多方面,比方说,真正把司法权力当做不同于行政权、立法权的特殊权力。首先,行使这个权力的人,应该具有良好的专业训练,具有精湛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分析能力,以及运用法律回应社会需求的能力。第二,我们需要努力地让司法权力能够独立运行,不仅是说法院要独立于外部干预,也要在内部设定规则,保证每个法官的独立,这个时候就要分析法院内部的权力运行、权力架构应该怎么去设定。     华商报:你觉得法官的角色应该怎么设定?现实中,法官们对自己的角色也有很多牢骚,而民众则对法官普遍抱有不满。     贺卫方:特别重要的是,如何避免在法院里,有官职的人去干预普通法官行使权力。改革要让法院的权力和责任能够更好地合一,判案的法官绝对不可以说:其实这案件不是我判的,别看名字写的是我,实际上和我没有多大关系。现在有太多案件就是这样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要让权力归属更加清晰。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够追究司法责任。接下来,我们需要去构造,如何让法院权力的行使方式走向专业主义。法官坐堂问案,必须是在基于证据和理论的论辩过程中产生一个结果。就是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理论,这样一个水落石出、水到渠成的结果,才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决策被攻击的可能,即使败诉一方的当事人,也觉得是因为自身证据不牢靠,而只好服从判决;而且,这种专业主义还要体现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必须是独立决策。上级法院要是参与到下级法院的具体审判工作中去,那上诉制度也就没有用了。     华商报:也就是司法人员必须要职业化?     贺卫方:是的,法治要求不同的司法机关,公检法相互之间的关系也应该是职业化的。同时律师在这样一个职业化的过程中,也能够特别深入地参与。因为,法院的专业程度如何?司法的过程是否公正?对于那些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来说特别隔膜。比如法律上规定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没学过法律的人根本就不知道是什么含义。所以,随着法律职业化的提升,律师就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对于最大程度保障公民权利是特别重要的。     华商报:民众有一个疑惑是,在现有的环境下,大家担心法官如果独立,更加会胡来。     贺卫方:当然,我们都很忧虑法官的职业伦理问题。怎样的人,怎样的行为,才被认为是一个合格的法官?在一个法治国家,一个有严谨的司法专业主义的国家,即便不涉及经济贿赂,法官也不可以单方面接触一方当事人,这就是职业伦理的要求。现在,我们常有法官喜欢在媒体上侃侃而谈,说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判决,这是非常不符合法官职业伦理的。因为法官所有对社会的表达都应该在判决书上体现,除此以外,不应该再利用大众传媒对案件发表观点。如果这些慢慢形成一些规范,也是司法专业化的一个方向。西方一些国家,法官职业伦理都是厚厚一大本,非常清楚地告诉你怎么去行使权力。假如我们能够做到真正独立审案,判决书的具名法官就是相关案件的实际裁判者,那将意味着一旦案件最终被证明为冤狱,承审并署名的法官就逃不脱干系,他们的名字将永远跟冤狱和耻辱捆绑在一起。“雁过留声,人过留名”,作为法官,谁愿意留下这样的坏名声呢?     华商报:不过,为防止冤狱错案,最近有地方法院推出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好像颇受一部分人好感。你怎么看?     贺卫方:我坚决反对那些貌似专业化的所谓“改革”。我写过一篇文章,标题是,司法改革必须按法理出牌(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0cnh9.html )。一些反专业主义的“司法改革”似乎在过去八九年间常常看到,越鼓捣花样越多。这个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老百姓一听,说好啊,但他不知道,在现有的背景里,你越追究得厉害,最后就是大家攻守同盟,有错也不纠正,最后受害的还是老百姓。     改革推动过程需要某种硬心肠     华商报:对于司法改革,学界存在不少分歧,有一些学者希望寻求一种更稳妥的路子。     贺卫方:我总觉得在改革的推动过程中,有时需要某种硬心肠。也就是说,推动正确方向的改革,有一段时间情况反而可能会恶化,而不是一改革就变好,所以,要有对改革某种程度的耐心。但现在不少人耐心不足,有人认为需要妥协,要考虑被权力部门接受的程度,要考虑他们有台阶下。我认为,做学术的人还是要忠诚于真理,就是把研究结果原原本本地表达出来,然后,才能让官方决策不至于特别的混乱,逻辑混乱,步调混乱。否则,改革最后还是成功不了。当然,我个人认为学者也有分工,我经常被批评过于理想主义,过于追求纯粹。有人觉得应该做一些妥协和让步,只能根据国情来设计改革路线图,而我自己觉得改革就是要改变国情。有时候,我觉得就是要表达,如不能表达,就干脆不说话。     华商报:在今天的语境下,某种意义上说,改革的反义词就是重返“文革”,不过,当下知识分子群体对于这个问题,似乎分化和对立也很明显。     贺卫方:我始终不能理解,有些知识分子自己就经历过“文革”那么大的灾难,但他们对“文革”会说要“一分为二”,而这些人在很多大学生中间很有影响。我想,分析他们的心理,或许也能找到某种解释,现在仍然对“文革”唱赞歌的人,有些人可能是因为隔膜,比方说一些海外知识分子。又比方李敖,他大骂国民党、蒋介石,因为他受过这个苦,但对“文革”他没有切肤之痛。能够亲历痛苦的人,可能和没有亲历过的有差别,而一个人如果没有亲历过痛苦,但能够理解痛苦,并作出很好的理论分析,这种人更了不起。为什么说“文革”的悲剧会重演,是因为我们从来没有让年轻的国民看到“文革”的真相,巴金老人呼吁的文革博物馆迟迟建不起来。我觉得还是对历史要有真诚的反思,要用有形的东西告诉一代一代的国民,我们这个民族曾经有过10年的疯狂。例如德国人对纳粹的反思,非常重视。像勃兰登堡门旁边的黄金地段,居然拿出大片土地修了犹太人纪念碑。现在有人说“赞颂文革”也是言论自由,对此我倒有点困惑,就像在德国你不能赞颂纳粹,这不属于言论自由的一部分。     华商报:知识分子群体是一个社会的智力库,不断言说对于社会的正确走向有利,今天的知识分子有没有可能形成一个群体的声音?     贺卫方: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很少联合,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不大愿意联合,这跟知识分子、学者的职业特点有关系。当然,知识分子会在某种程度上发现自己的利益或者敌人所在,比方说麦卡锡主义盛行的时候,美国的知识分子觉察到这对自由是个巨大的威胁,这时就会联合起来抵制,使得麦卡锡主义在美国没办法盛行太长时间,与此同时,这种抵制也让知识分子感觉到自己是一个团队,是一个集团,但实际上知识分子很难以“集团”形式存在,最好的状态是相互争论,言论自由,大家都去影响社会,由社会做出某种选择。     律师能把民众不满纳入理性的轨道     华商报:谈谈公民社会对改革的意义。     贺卫方:中国社会从来都没有解决好中间社会的建构,除了国家就是人,人是一盘散沙,两千年来都是如此,所以说,我们是要跟两千年的历史进行抗争,我们也知道,像英国律师的职业协会,是一个非常独立的组织,不受国家干预,他们反过来还蚕食国家的权力。17、18世纪,英国律师就垄断了法官的入口,法官必须是在律师这个行业里声誉卓著的人,这意味着民间的力量进入到了国家权力中间,国家的一部分权力被专业的知识和逻辑所改造,这在我看来,就是公民社会,当一个社会充满了各种各样的独立力量,国家就不可能为所欲为,同时,这样的权威不被政府垄断的社会也将更有秩序。     华商报:法律人在民主进程中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可以把矛盾冲突限制在低烈度,温和前进。但现实中,律师作用的发挥并不尽如人意,受到很大羁绊。     贺卫方:律师职业特性决定了他们必须要跟公权抗争。今天的中国,当我们蓦然回首,会看见律师们在“抱团取暖”的过程中,正不断展现自己的力量。律师固然会跟公权抗争,想方设法通过规范塑造国家权力,但另一方面也在用规范塑造民众的情感,把民众对政府的不满纳入到理性的轨道,获得一个合理的解决。所以,老百姓请律师打官司,最明显的标志意义就是他们对国家还是尊重的。这时你还能打压律师吗?法国的一个历史教训就是老打压律师,结果把律师逼成了大革命时代的领袖,律师那个三寸不烂之舌,在法庭上辩论是好手,煽动人那也很厉害,像丹东、罗伯斯庇尔,不都是律师吗?所以,我一直在直接、间接呼吁官方要改变对律师的偏见和成见。     华商报:往往在一些热点个案中,民意、媒体等各方争议无法弥合,例如李昌奎案。那么,一个社会的文化对于法律的意义在哪里?     贺卫方:有些判决明明看起来并不完全合理,或者说有瑕疵,比方说李昌奎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我觉得二审改判的理由并不让我服气,但我又说应该尊重终审判决,因为必须维持司法判决的确定性、稳定性。我们不允许烙馅饼式的司法判决,如果判决不确定,就意味着权利不确定,我们就永远生活在一个不安定的状态中,而法治社会所创造的安定,其实很大程度上是靠判决书的安定性去保障的,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司法判决的终极性。     西塞罗说过,绝对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人类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的正义。不能把司法有限的财力人力集中到我们不应该纠正的那些错误中去,这是李昌奎案给我们的重要教训。像这些道理是中国的法律文化中最缺乏的东西。我就想方设法通过微博、网络去把这样的观念表达出来。我还要表达,对于法官的判决,老百姓看不懂,并不意味着不利于你,相反,他越追求专业性,越有利于老百姓。固然老百姓确实看不懂他们在做什么,但这种看不懂的东西是有价值的,他们要受到专业内部的制衡,当然,什么样的力量能约束法律人的行为?这需要法律职业缓慢的生长过程,以及法律职业内部机制的合理化。我发现一个有意思的悖论,越注重追求自己行业价值最大化的机制,有时候反而对老百姓是有好处的。 (本文来源:华商报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华商网 http://www.hsw.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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