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

法广 | 当今世界: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蜜糖混合着毒药?

如果说刑诉法修正案是蜜糖混合着毒药,那么现在开化的社会已经不满足于蜜糖,而对毒药却更加耿耿于怀;不再满足于此前的种种微小进步,而要求直接面对统治手段中的核心问题。这就是第73条对于当下时代的意义。 3月10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经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表决通过,这意味着草案基本定稿,3月14日将提交人大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据财新传媒援引知情人士透露,在主席团投票中,出现1张反对票和1张弃权票。这两票异议或许将成为未来的火花,在今天看却实在微不足道,淹没在主席团170人当中。然而在大众网络媒体上,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却讨论得如火如荼,对于很多观察者而言,似乎又一次“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此闸一开,国将不国。 面目模糊的草案 围绕刑诉法修正案的讨论纷纷扬扬,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京剧三岔口式的夜战,似乎大家讨论的是一回事,然而又不完全是一回事。对于很多普通公民来说,他们面对的还是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审、并于2011年8月30日公布的草案版本(第一稿)。 但是在这一稿基础上,经过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后,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再次修改,并经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于2011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于是成为草案的第二稿。 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3月8日的说明中介绍,上述草案已经于此前的1月11日发送各人大代表阅读讨论,根据反馈回来的讨论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提请大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即第三稿。 除了第一稿曾经向社会公布外,本次刑诉法修正始终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第二、三稿都通过零敲碎打的方式向外界透露内容,从未公开过全部正文。部分代表表示数月前已经拿到第二稿草案,而有些代表还是按照第一稿准备审议工作,第三稿有多处改动,却在代表到京后才发放,并且一共只有几个小时的讨论时间,无法形成有效审议。 另一方面,这个程序上的微妙纰漏被媒体人陈宝成敏锐地抓住,他提出,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法律草案需要在会议举行前的一个月发给人大代表。1月11日发送的草案被作为符合《立法法》的形式要件,然而却并不是最终提交审议的版本。换句话说,目前人大代表们审议的版本,实际上没有按照法律要求提前一个月发送。有鉴于此,他呼吁以违反《立法法》程序为事由,阻止刑诉法修正案在本次人大会议上通过。 然而,看上去时间并不在他一边。3月14日将是草案审议的日子,据主席团的投票形势和媒体打探的各方代表团态度来看,虽然对具体措辞还有争议,草案整体通过基本上是十拿九稳之事。截止北京时间12日夜,草案最后定稿仍未提交到代表手中。再接下来的24小时中,紧迫性正在逐渐升高。 刑诉法草案:蜜糖还是毒药? 公允地说,本次刑诉法修改的确有进步之处,这种进步既包括个别形式上的细微调整,也包括在实质上完善原有规则,弥补漏洞(例如二审开庭程序),并新设立了四种特别程序(未成年人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其中最值得瞩目的,是对被告人、辩护人权利的进一步保障,例如将律师介入诉讼的起点大幅提前,有利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律师阅卷权受到保障;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针对刑讯逼供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形成;当事人对司法机关侵权行为有权申诉控告等等。相比之下,官方媒体大力宣扬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第二条,不过是装饰门面的政策宣示而已。 然而,对于众多反对者而言,审议程序上的瑕疵是次要的,关键问题在于,和官方的歌颂相反,刑诉法修正案的若干后门,一旦遭到滥用,便呈现出一副让人不寒而栗的前景。 这种担心主要来自于对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三种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一稿中针对监视居住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对此,反对意见称,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已经完全违背了这一术语的本意,和变相监禁无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评论称,“刑诉法草案异地监视制度必须废除。要害在于:一,异地监视实质等于羁押,而不受逮捕拘留期限限制。二,这些异地羁押场所,不受看守所条例限制,将会失控。”在他看来,异地监视居住实质是“双规”的合法化和扩大化,从党员扩大到普通公民。 同样激起争议的还有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三种情况下的通知程序。在第一稿草案中,三种情况下都应在24小时内,将原因和处所通知相关人家属,然而都留下缺口,即“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经过立法博弈之后,递交会议审议的例外条款已经大幅缩水。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无论涉嫌何种罪名,都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但是,在拘留情形下,如果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可能有碍侦查情况下,仍然可以不通知家属。 除此之外,刑诉法修改的另一大漏洞是“技术侦查”,这一看似平淡无奇的名称背后,隐藏着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秘密录像、GPS定位、秘密获取物证、邮件检查等多重手段。而且刑诉法将技术侦查手段运用到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贪污、贿赂、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中,铺盖范围广泛,对于批准手续却缺乏足够规制,此外相关联的“秘密侦查”,同样缺乏足够的规定,引起境内外媒体关于“警察国家”来临的担忧。 三种涉嫌罪名下的异地监视居住,拘留情形下的不必通知家属,以及技术侦查手段缺乏足够制约,凡此种种,构成了媒体和学界的心头之痛。许多观察者担心,在缺乏司法独立、警察法治薄弱的现实状况下,这几个后门已经留得足够大,可能导致秘密拘捕、强制失踪事件频繁出现,更可能导致此前的种种有限进步化为乌有。规定了“异地监视居住”的草案第73条已经成为一个恶法象征,此前在北京失踪的重庆市人大代表张明渝的遭遇,被称为“第73条提前实施”。有鉴于此,除陈宝成外,法律学者贺卫方、童之伟、媒体人章文、时政观察人士熊伟、律师陈有西、投资人薛蛮子等不同行业的公共人物正试图跨越领域,共同抵制“73条”的出台。 危害国家安全:在辩论中脱敏 舆论对刑诉法修正案的批评,多数针对已经成文的条款,其中以第73条最为典型。然而没有被包括进草案文本的缺陷,也正因此多少逃避了公众目光的审查。被法律学者长期诟病的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党内“双规”等问题上,刑诉法修改不但知难而退,而且“双规”还暗渡陈仓,以“异地监视居住”的形式试图突破党纪成为国法,真正实现了“确保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另一方面,网络舆论的激烈抗争显示出,“危害国家安全”也正在逐渐突破敏感禁区,开始登堂入室,成为公共空间中的辩论焦点。无论支持还是反对修正案,这一概念都在不断辩论中逐渐脱敏,它不再是刘晓波、胡佳等敏感词人士的专属罪名,而成为每一位言论活跃人士的心头大患。和这种脱敏进程相对应的,便是“国家安全”观念的平庸化,当免于强制失踪这样的基本权利都和国家安全挂上钩的时候,“国家安全”也就丧失了它原本赋予自己的神圣性。相应地,诉诸于“国家安全”的统治合法性,正在激烈辩论中不声不响地、但是无可挽回地流失。 事实上,在“危害国家安全”名目下,共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等多个具体罪名。正如许多论者反复强调的,不要以为这些罪名和普通老百姓没有关系,在缺乏制约的滥用权力者手中,讽刺县干部都可以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被采取强制措施。“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 舆论设想的强制失踪,让很多人联想起法国旧制度时期的“密札”。二者表面相似,实际相去不可以道里计。所谓密札,在本意上是国王规避高等法院审查登记的一种变通方式,后来被滥用来镇压异己,尤其是被国王用空白密札来赏赐臣下甚至再被转手买卖。然而,在前现代历史中,即便是绝对君主制的密札,力量终究有限,它根本无法封锁相关消息。密札造成的悲惨故事固然不胜枚举,但和极权社会中“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的人间蒸发相比,不算严苛太过。一代文豪伏尔泰被密札关入巴士底狱,但读书会客丝毫不受影响,传言他出狱时,甚至向典狱长表示感谢盛情款待! 19世纪的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观察旧制度时就发现,“这个政府如此富有侵略性和专制特征,但当它遇到最微小的反抗,它便不知所措,最轻微的批评也会使它惶惶不安,简直到了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地步……”而在刻画旧制度中如何孕育革命力量时,他慧眼独具地揭示了社会临界点上人心思变的奇特征兆:“被消除的所有流弊似乎更容易使人觉察到尚有其他流弊存在,于是人们的情绪便更激烈;痛苦的确已经减轻,但是感觉却更加敏锐。”如果说刑诉法修正案是蜜糖混合着毒药,那么现在开化的社会已经不满足于蜜糖,而对毒药却更加耿耿于怀;它不再满足于此前的种种微小进步,而要求直接面对统治手段中的核心问题。这或许就是第73条对于当下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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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3)

吉软糖:让更多人了解这个事情,以及它的危害。 @作家金满楼 : 3月14日将表决刑诉法修正案。73条,83条,第118条,危害国家安全,秘密拘捕,总有一条适合你。现在是3月11日深夜。还有48小时。转发吧!通往朝鲜的路都是沉默铸就的!没有人可以逃脱! @张洲演义 : 很多人不知秘捕的危害,举活例两个。一是杨佳之母,自杨被捕后,杨母直接失踪,死后才莫名其妙的“冒出来”。一是文强的儿子,文强被捕后,儿子“自然消失”,文强死后,遂放出。这不是凭空造谣,网上可搜到。两人都不是罪犯、都不可能危及国安,只因“他们不该在外面”。所以,密捕是恶法。 @杨恒均的微博_nub : 读两千年历史,发现哪怕是在最残暴的年代,朝廷高官与各级官员都有敢于犯上进谏的,都有被处死、判刑、流放的官员,值得尊重。可回首过去20年,贪官污吏有增无减,却无一个是因为为国、为民哪怕为党提忠言被贬的,看起来真是倒退了,不知道后代如何评价我们这个时代! @天勇律师江 : 对于恶法的胜利通过,我一点都不感到惊讶。从提出来的那一刻,我就知道这个流氓法案一定会通过。中国现在贫富和官民之间积蓄太多太深的仇恨,矛盾都是战略性的,根本就没有解决的办法,一触即发!前后这两年中国将出现全民大起义、大爆动,到那时,你还跟我谈什么刑诉法案吗?到那时叫你们死无葬身之地 @章立凡:【预测:刑诉法修正案73条通过后的中国国情】1.失踪人口、移民人口双增;2.资金放量外逃,国民经济衰退;3.富人易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法”,穷人多涉嫌恐怖犯罪;4.访民数量下降,失踪官员警员增加;5.丛林法则盛行,或公报私仇,或私报公仇(杨佳式);6.网络议政减少,无预警突发事件增加 @张农01 : 【爱国者】如果人躺在北极的雪原上,海豹就会爬过去偎依着他,希望用自己的体温把人救活。那些贪婪的猎杀者却以此弱点而杀死海豹,猎杀者每每成功。然而,真正的公民希望以自己的良知去爱中国的时候,往往被猎杀者干掉,爱国者是一只只矢志不渝的海豹……。 @张农01 : 【骂恐怕是不成了】网友邱大春气愤地骂道,一个管猪的政府,一个连猪都要管的政府,一个连猪都管不好的政府,就是一个连猪都不如的政府!微评:猪都不如的畜生干脆就杀了吧! @郝劲松 : 明天,刑事诉讼法73条一旦修改通过,中国的政治犯及其家属将饱受其苦,秘密失踪者将大大增加,就象09年杨佳的妈妈被秘密关入精神病院57天,就象2011年北京的很多律师莫名失踪几个月。。。。。 @十年砍柴 : 何谓作法自毙作茧自缚:秦城监狱建得非常坚固,但是整个设计很折磨押犯身心。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冯基平是工程负责人之一。“文革”开始,他就作为彭真的死党被关进去了。他说:“我要是知道我建的这座监狱是关押我自己的话、我一定会把它建得更好一些。”后来,他的长官、公安部长罗瑞卿也关到秦城。 @王思璟 : “2009年10月2日,一个没有窗户的宾馆地下室,被非法拘禁近一月的上访者李淑莲死去,死因不明。2003年3月,李被收容站关押一个多月。2006年7月,李被当地政府强行控制。2009年3月,李被龙口法院关押在宾馆。6月,李在北京被截访。2009年9月,李被民警围住”——《公民李淑莲之死》http://t.cn/zOfnDBC @朱大可 : 重庆人大代表张明渝在北京亚运村公寓,被重庆公安带走后失踪,其家人与朋友至今无法与之联系。张明渝家属报案,重庆公安拒绝受理,地方和北京各部门互相扯皮。人大即将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73条“不通知条款”,其苦果先由人大代表自己抢先品尝。 @五岳散人 : 刑诉法73条如果通过,在现代传播的工具、手段之下,恐怕将是压垮骆驼的倒数第二根稻草,而我等期待的平稳转型的政改也会希望更为渺茫。在此重温伟大的莫之许(@嘉州莫大先生 )这句话:有能力的话,任何时候离开中国都是正确的。 @迟夙生律师 : 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要通过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我作为代表中的律师非常非常重视这件事情。深刻感觉到有人为了分散我的注意力,近日在网络上和媒体上抹黑我且造谣说我连续九年提交卖淫嫖娼合法化议案实无此事,并有五毛乘机分散网上对刑诉法的讨论。相关情况我在微博中已经说明,请关注刑诉法! @虎爸_Michael : 还是关于实名制的问题,如果哪天我们的微博号被盗,被歹人用来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党的安全"或"企图颠覆政权"等罪不容诛的言论,我们会不会被秘密抓捕,由于实名登记铁证如山而直接枪毙呀? @程益中 : 总有人说,73条针对的只是个别人,跟你和绝大多数人都没关系,何必较劲?吾国吾民之所以沦落至此不幸如此,与这样的思维方式大有关系。此刻有必要重温肯尼迪在墙下的演说:自由有许多困难,民主亦非完美,但民主国家从未建造一堵墙把人民关在里面…自由是不可分割的,只要一人被奴役,所有人都不自由。 @王明雯 : 上午审议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决定草案,再次修改后的内容没有涉及要害。忍不住发了一个言,强烈建议取消监视居住中关于“指定居所”的规定。理由是因其没有类似于规范看守所侦察活动的规定,可能给刑讯逼供提供场所与条件,非常危险。完全可能导致关于禁止刑讯逼供及非法证据排除所作的一切努力化为乌有! @深圳庞琨律师 : 我反对通过刑诉法修正案,因为这个修正案会让我们中的任何一个人秘密的失踪,想想一个人突然失踪了,还是合法的,他家属都不知道那有多着急?你受得了这样的法律吗? @Se丸再来 : 兲朝越来越像乔治奥威尔在《1984》里描写的英社了。人们随时被思想警察监视着,一旦认定你反对老大哥、反对英社,犯下了思想罪,就会被秘密逮捕,通过各种手段将有关你的一切从世界上抹去,让人们永远都不会记得有你这么一个人 @直播叙利亚1 : 司法都不是独立,还讲什么法治。财产都不敢公开,还讲什么清廉。言论都不能自由,还讲什么盛世。迁生都受到限制,还讲什么崛起。权力都不许监督,还讲什么为民。政权都不能选择,还讲什么站起。历史都不真实,还讲什么伟大。批评都不能接受,还讲什么和谐。代表都不是民选,还讲什么代表 @章立凡 : 【世界人权宣言】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中国是签字国。《刑诉法》修正案的“不通知家属”条款,违反了上述条款) @孙大泡老窝 : 【新73条,政法系的癌变信号】新73条通过后的政法系,将成为中国未来最具决定性的派系,它的秘密手段和庞大的武警部队,将成为党派斗争中最得心应手的工具和手段。其作用超过军队。这也是薄入常掌政法委进而轻取大位的必要条件和先期准备。如果实现,第一把交椅就成了 @周斌 : 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罪,然后异地监禁不告知家人,就是秘密绑架和失踪,估计县委书记最喜欢用来对付上访户,然后地委书记省委书记用来对付政敌,由此类推吧,举手同意的猪猡代表我祝你断子绝孙! @赵楚 : 前苏联的失败与秘密警察政治有很直接的关系,因为黑暗野蛮的基础不能支撑辉煌文明的大厦。秘密警察统治不仅不能带来安全,相反,它以普遍的不安全摧毁了一国之内自上而下对于政权的信心和信任,也使一切法理成为具文,同时,这种野蛮和暴力的手法也铲除了统治的道德基础。 @李修蛟律师 : 据了解,此次刑诉法草案,在一个月前已分发给所有代表,表面看似合乎立法法规定,但这一个月间,草案中很多规定有变化,不断变化!本次大会要表决的最新草案,与一个月前分发的草案有很多变化!理论上仍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希望代表们据理力争,暂停本次刑诉法草案的表决! @我是刘君鞅 : 有一天下班没回家,失踪了。没有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知道你在哪里,毫无线索。报警仅被礼节性登记。直到有天突然警察给你家人送来一包骨灰,说你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拘捕,期间突发心源性疾病死亡,天热不便保留尸体,政府就给烧了。这不是童话,这就是刑诉法修正案。 @我是刘君鞅 : 有一天下班没回家,失踪了。没有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知道你在哪里,毫无线索。报警仅被礼节性登记。直到有天突然警察给你家人送来一包骨灰,说你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拘捕,期间突发心源性疾病死亡,天热不便保留尸体,政府就给烧了。这不是童话,这就是刑诉法修正案。 @张大军10 : 二、以这两点观察来看,中共的系统杀人和精神控制体系无疑是人类历史上空前的“壮举”。以纳粹主义与之相比都是对后者的羞辱。值得注意的是,强制堕胎的系统杀人从来没有在中国的思想和知识界引起深入的反思,更不要说反抗了。这种对生命的漠视体现了中国思想文化和社会政治的真正困境 @环保董良杰 : 关于刑事诉讼法草案,很多人想法是我守法公民我有什么好担心的?1、守法不守法你说了不算,警察说了算?2、你无权保持沉默,秘密关押可以撬开你的嘴。3、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我在这里科普粮食污染的数据,一不小心被扣上这个帽子很平常。土壤污染也这样。污染图居然是机密。可怕吗? @柏杉林而已 : 【无人能幸免】程维高,一个被开除党籍省委书记说,“我是很霸道。但是,这个体制让我有权力霸道,现在我却没有任何机会去申诉、去说明自己的冤屈啊。没有司法独立,社会哪里会得到公正?!”http://t.cn/hG4eZB @马戎戎 : 《你知道警察拥有秘密逮捕权后果有多严重么?》http://t.cn/zOf6OuO @荒唐归来 : 【谁都会找不到家人】秘密拘捕有多可怕——–皮诺切特,智利的大独裁者,执政20多年,智利“真相与和解”国家委员会1991年发布的报告认为,有2,095人被秘密杀害,1,102人失踪。 @何兵 : 当年《劳动合同法》表决时,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结果恶评如潮,危害甚巨。传,吴邦国委员长曾因此说,以后要接受教训,先广泛讨论。本次刑诉法修正案,万勿重蹈《劳动合同法》覆辙,让盖世大保条款大行于世。 @翁韬yt : 法律有恶法和良法。恶法是用来保护国家对人民的统治,良法是用来保护人民不受公权的伤害。此次刑诉法草案异地监视制度,实质等于羁押,而不受逮捕拘留期限的限制。这些异地羁押场所,不受看守所条例限制。这显然是恶法,假如实施,任何人都有可能被无限期的密秘羁押,它将使所有的人长期处于恐惧状态中 @刘苏里 : 1,人大要对刑诉法73条重做慎重审核;2,有重大分歧,开先例交付人民公决。——执意强行通过,那么:1,立法动议者,是我的敌人;2,投票者是敌人的帮凶;3,无视该条款者,是帮凶的帮凶。——我不愿意看到以一己之私利,陷国家政治伦理于万劫不复之地。 @在等人的 : @王思璟: @薛蛮子 发起的【两会的刑诉法修正案第73条,现在该表决么?】,投票过万后,被野蛮删除。本来以为,代表投代表的,人民投人民的,互不干涉。谁知,他们连这都不准,非要刷个牌坊代表到底。 @朋友就是力量 : 李庄 : 重庆人大代表张明渝被“人间蒸发”数日,其律师Z向我透露,张亲属分别找京、渝两地警方问询,均答“无可奉告”。难道张手里的举报材料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难道被指定了秘密“住所”?难道新刑诉法73条提前实施?另建议,其亲属发寻人启事同时,问重庆人大常委会有无批复手续。 @二黑媳妇 : 鲁国平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连巴西都加入了,我们还在拒绝 @阎克文th5 : 一好友是某著名杂志主编,已经退休在家,刚来信说,午饭后下楼,宿舍传达室坐着俩制服,于是和传达室的人说,我要是犯了事儿请先帮我一下,别立马让我依法失踪啊。传达脱口应道,当然当然。我靠,连传达员都明白2会正在发生什么事了! @王功权 : 因国内人大3月13日要表决通过立法允许以危害国家安全名义对公民进行秘密拘捕,我心情很不好。我认为如果此法案获得通过会恶案迭起。偏巧今天陪家人去基督教堂做礼拜时,牧师主题讲:1,黑暗继续很长的时间; 2,黑暗是学习上帝恩典的机会;3,黑暗使你成长;4,黑暗可以是相对的。我很惊诧。 @历史解密网 : 【北大教授猛烈抨击“稳定压倒一切”】北大教授贺卫方:稳定压倒一切是罪魁祸首式的口号,稳定压倒一切就是警察权力压倒一切,就是武装力量压倒一切,稳定压倒一切也包括压倒公正,也包括压倒自由,为了稳定可以说所有的代价都可以付出,不惜把国家变成一座监狱,这就叫稳定压倒一切?! @民38:在这种政治格局下,到底是制造炸弹还是独立参选?就情感而言,我属意后者,因为多么温文尔雅,任何流血都是我所厌恶和畏惧的;但就理智而言,我属意前者,因为只有那一声巨响,才是他们真正听得懂的声音。历史反复告诉我们,只有不怕死,才不会死,而与虎谋皮者只能自取其辱。 @吴洪森新微博:填空题:人大如通过刑讼法草案,我就决定____ 相关文章: 谁来关注和反思我们中国的911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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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北京话题: 韩寒还是那个韩寒 方舟子却露出了狐狸尾巴

或许是因为他的小说我看得不多,但我个人感觉,韩寒的最佳状态就是写那种短小精干的博客文章,甚至可以说,那是他如有神助的文笔。比如说,当年曾引发广泛关注的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这些执法人员事先布好陷阱,然后躲在路边装病,遇到有好心人将其扶上车送往医院。一旦进入其埋伏圈之后,他就会拼命把钱往人家身上塞,随后,便有同伙冲上来逮个正着,并声称,你这是“非法营运”,看你还有何话说?!这自然让大家气愤无比,但这些执法者却辩解说,这种事美国也有,警察乔装吸毒人员打入其内部,最终将毒贩揪出。对此,,作者彭澎的文章回顾说,当时,我们都憋着一肚子气,但却不知如何去进行有力的反驳,并为好心人辩护。 就在此时,韩寒写文章了,他说,你们这跟美国警察打入毒贩内部根本就是两回事,你们是把毒品往好人身上塞,栽赃陷害,然后指控人家是毒贩。在这里,韩寒不过短短几句话,就彻底戳穿了上海城管执法人员此前的谎言,这就如同一位优秀的辩护律师,使邪恶得到了鞭挞,正义得到了伸张,也让弱者得到了保护。对此,大家无不欢呼、庆幸和感激,然而,有人却偏偏不这么想,比如方舟子之流就跳出来指责说,那辩护词不是韩寒写的,他只是个初中生,高一就辍学了,因此,我要打假! 对此,有分析人士认为,至于韩寒的文章是否为团队所作,我根本不关心,在这里,我倒想反问一句:《毛泽东选集》中的那些文章究竟是谁写的?胡主席的新年贺词是谁写的?历任美国总统那让人激动万分的就职演说,以及台湾民进党主席蔡英文不久前的败选演讲,又都是谁写的呢?作者王思想的博客文章说,也许有人会说,“政治家可以找人代笔,但作家不可以”;好的,那么请问“梁效”是谁?人家说了,“那是文革”;好的,那么请问著名五毛染香是谁?对方又说:“那是五毛,不是人”;好的,反正说来说去,不就是想说,只有你韩寒不能找人代笔吗? 其实,所谓怀疑韩寒文章是别人代笔,尽管方舟子们挖空心思找到一个又一个细节,但他们始终无法否认,支持其论据的,一直都只是那句“韩寒这么年轻,不可能写出那么好的文章”来。再看看方舟子们拼凑出来的那些所谓质疑吧,难道他们自己不觉得太牵强、太丢人吗?他们的论点和论据全部都来自猜测与妄想,还自称是什么“质疑”,如果这也能叫质疑的话,人们只能说“文化大革命就是好”了。既使退一万步说,就算韩寒的那些文章是由团队所作,你也无法否认,它们都是好文章,这些文章对当今中国的启蒙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那些怀疑者,他们又做了些什么呢? 王思想的文章又说,任何人都可以被批评,谁都有权批评韩寒,但你不能用妄想去批,用猜测去污损对方。对方舟子之流,我一向厌恶,按理说此人和我是同道,都是打假人士,可我们打假的目标完全不同。中国造假,制度使然,几乎人人造假,你我都非无辜,王思想打假,打的是公权力造假,打的是制度之假。方舟子打假,打的是私权利,方舟子很聪明,他不打权贵,不打屁民,专打那些有名并且无权的人。决然不去打制度之假,这就是方舟子的打假秘籍。   我反复重申的一个观点是:对公权力要尽量苛刻,对私权利要尽量宽容,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揣测利益集团,同时,尽量以最大的善意去理解私权利。方舟子与胡锡进、司马南之流则不然,他们总是在强调政府永远是伟光正屁民经常是错的,美国永远是坏的。我一贯批判方舟子“打苍蝇不打老虎”,“打名人专挑没权的”。有朋友说:方舟子有权打苍蝇,打名人。我说:是的,他有权利挑软柿子。他这种小骂大帮忙,是有深刻历史传统的,房玄龄、纪晓岚、包青天,都这德行,深得朝廷欢心。 综上所述,有网友点评说,韩寒不是思想家,韩寒是公民,这个社会需要他,需要他的批判和思考,需要他打一枪就能命中要害的思想方法。有了他,有了韩寒这样的人,我们这个社会才会逐步健康起来(网友木然)。对韩寒博文意义的公认评价是:他用婴儿的眼睛和说相声的口吻,说出了我们的皇帝没有穿衣服这个明显的现实—– 无需深刻的思考,大家其实都知道,只是我们都失去这个勇气或没有这样的幽默感。(网友迷途汉) 也有网友说,“道理很简单,我喜欢那个叫韩寒的文章,至于韩寒是人还是狗,与我无关。如果韩寒真的是一个写作班子的话,那只能说明韩寒不仅会写作还擅长管理” (网友初平山人)。只要蛋好吃,你管它是哪只鸡下的,既使韩寒是个团队,人家一没抄袭二没剽窃,你方舟子有啥看不惯的呢?就连毛泽东思想都是“我党智慧的结晶”,你咋不敢去质疑一下呢(网友中国蚂蟥) ?! 方舟子打假得益于“当前制度”,“当前制度”也乐于方舟子打假,二者相得益彰,所以,中国不乏方舟子的“用武之地”。(网友诚言) 像雷锋这样明显的造假,“打假斗士”方舟子却从不去触碰,反而去咬像贺卫方、于建嵘这样的有良知的进步人士,足见方舟子真的是地痞无赖(网友cctvcctv)。不用怀疑了,早就感到方舟子人品恶劣,犹如青皮流氓 (网友ziyu1)。卑鄙无耻的方舟子,误导了公众的舆论和视野,把韩寒的“谈革命、论民主、要自由”的大局搅浑了,自己捞足了好处,拉后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宁要“代笔”的韩寒,也不要真实的方李彭!(网友行知) 一个没有穿衣服的孩子,看到一个没有穿衣服的皇帝。他如实的高喊了:皇帝没有穿衣服。但后来,就给很多皇上的臣民找上门,研究这个孩子身上有多少污点 (网友迷途汉)。方舟子,说的不客气一点,现在实际上已经是权贵集团的打手、网络时代的“我党”卧底,专门撕咬象贺卫方、于建嵘、徐友渔这些真正意义的、有担当有良知的、“自由派”知识分子。(网友cctvcctv) 真正代表韩寒的是他近几年的博文,方舟子最大的功劳无非就是转移了对韩三论的热论,达到了他维稳的真实目的(网友行知)。韩寒是个聪明娃,但更是个有眼光、有良知、有社会责任心的作家。让他专心研究革命、民主、自由吧!退一步说,即使他的三重门是代笔,就凭他的团队一系列具有社会责任心、有勇气的博文,我也该向这支团队致敬,而留给方舟子等人的只有不解和鄙视 (网友行知)! 每个作者都置身于“韩寒困境” 方舟子的战法让我也感觉危险,让每个作者都置身于“韩寒困境”:你怎么证明文章是你写的?我有证人。证人没用,可能跟你串通好了。我有手稿。手稿没用,可能是你抄的。我有……有什么都没用,我就是怀疑你 (知名作家慕容雪村)。我信奉“代笔本属于著作权的私权范畴,只要著作权人自己没有发生分歧,外界无权置喙,因此在私权保护传统深厚的国家,没有人会多管这种闲事。(网友Aant) 文革虽然过去了几十年,中国也逐渐走向改革开放,但明白人才知道,文革的思想魂灵依旧盘旋在中国上空,特别是文革的那种欲加之罪的卑劣手段,在今日水军盛行的年代,犹如借尸还魂般,不断对国人的思想进行残害和探底。方韩之战,便是检验中国当代知识分子的良心和勇气。幸好,由始至终百名知识分子坚定支持韩寒,痛斥方舟子之丑恶 (网友信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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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法律人士指人大修法程序违法

 2012年 3月 11日 法律人士指人大修法程序违法 记者: 黎堡 | 香港 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星期天分组审议倍受争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中包括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实施秘密拘押的条款。一些法律界人士紧急呼吁全国人大暂停这项修法,理由是人大本次修法程序违反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2000年生效的中国立法法第15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但是,正在北京出席全国人大多位人大代表说,他们在3月8号和9号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在抵达北京开会后才拿到的。身为律师的人大代表迟夙生说,她3月7号才从大会主席团那里取得这份草案。 一些法律界人士以立法程序不合法为理由,紧急呼吁人大代表不要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表决。 中国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星期六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决定草案。根据全国人大的议程安排,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将在星期二下午最后审议这份表决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在星期三会议闭幕日再表决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 *立法法要求人大常委会提前一个月通知人代* 在新浪微博上有19万粉丝的北京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中心负责人熊伟星期天发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紧急微博,建议本次人大暂停表决,因为人大在审议程序上违反了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他还促请法律界精英和普通民众转发这项紧急呼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等知名法律界人士对这一呼吁作出了积极反应。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和宪政学者韩一村说,如果立法程序不合法,人大就应该立即暂停相关立法。 韩一村说:“我们呼吁全国的人民代表应当充分代表民意,反映民心,把民间正义的呼声带到大会上来。从法制的角度来讲,本次大会不应该表决通过这部法律草案。可以交付明年三月份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刘晓原:人大常委会须一个月前交草案最后文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上星期四在大会上向代表们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时候说,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法定程序,在今年1月11号将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进行阅读讨论,代表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之后人大常委会又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提请人大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北京著名律师刘晓原说,他对立法法第15条的理解是,人大常委会必须把提交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审议的草案最后文本提前一个月交给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看来没有做到这一点。 刘晓原说:“ 从立法法第15条的本义,我想是草案的最后一稿,你现在想交给这次代表大会审议,那你应该在一个月前就交,而不是现在开会才交给代表。这一点是不符合规定的。我感觉他们的程序是有问题的。当然,这个问题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以后才能完全判断。 ” 法律界人士呼吁全国人大搁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表决源自他们对草案中所谓秘密拘押条款的忧虑。这项条款虽然限制了司法机关拘押嫌疑人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形不受这一限制。有法律界人士说,司法机关经常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理由秘密拘押异议人士的做法将会变得合法,如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会是一部恶法。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上星期四说,根据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即使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形,如果不妨碍侦查,司法机关也要通知家属,而且这种拘押是临时的、紧急的强制措施。他否认中国存在秘密拘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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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争议刑诉法73条

争议刑诉法73条 作者:王思璟 来源: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 来源日期:2012-3-12 本站发布时间:2012-3-12 10:52:26 阅读量:63次   3月11日下午,投资人薛蛮子在新浪微博发起投票《两会的刑诉法修正案第73条,现在该表决么?》。短短数小时,投票人数过万,其中93%选择“暂缓表决”(该网络投票已被删除)。   这项争议巨大的条款,被民间简称“不通知条款”,主要规定为,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因为上述两项罪名涉及的行为并无具体界定,“有碍侦查”的裁量权也在执法机关,引发法律界人士对此条款被滥用的担忧。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撰写评论:“刑诉法草案异地监视制度必须废除。要害在于:一,异地监视实质等于羁押,而不受逮捕拘留期限限制。二,这些异地羁押场所,不受看守所条例限制,将会失控。人大代表们,你们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被骗。”   何兵进一步解释说:“异地监视居住实质是双规合法化和扩大化。双规仅针对党员,异地监视居住针对国民。表面上只针对本地无居所的人,实际上朝阳区公安可以将我关进黑牢,因为我居所在海淀。”   知名刑辩律师陈有西则在微博以案例说明,“遇到张明渝失踪前会见委托民事事项的赵律师。张作为重庆市人大代表,已失踪三天,家属报案,无人受理。刑诉法修正案73条"不通知条款"的现实版。这就是中国法治实况。”   “(秘密羁押导致的)永远失踪,不但可能,而且已经发生。很多不明羁押死亡即属此类。现在在支持这种混帐立法的人,不管现在权势多盛,他自己或他的后代会自食其果。”陈有西说。   3月10日下午,上述草案由人大会议主席团表决通过。随着14日人大全体会议表决的逼近,法律界人士纷纷呼吁关注表决。   当日,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发表文章——《刑诉法草案勉强通过不如暂不交付表决》,写道“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写进“尊重和保障人权”字样的同时,其后的具体条款并没有做相应的具体调整……时间长达数周的拘留和长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完全由侦查主体自行决定,说不过去。”   3月11日,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说:“家中一人早晨出门,晚上未归,随后不知所终,家人难道不会推断此中缘由?通知家属对所谓犯嫌又何助之有?难道因为不告知于是家人就傻呵呵地以为其外出休假故暂无消息?立法如此规定,分明是自我抹黑,让国家形象受损,对侦查本身了无意义。请诸代表留意!”   与这些场外抗议相反,全国人大代表们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是另一种态度。   据财新网报道,10日的主席团表决中,仅出现1张反对票、1张弃权票,而主席团成员数为170。   全国人大会议简报显示,8日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代表几乎是一边倒的支持声。有多名代表对草案提出具体建议的,只有四川团和湖南团等少数几个代表团。   以广西团为例,21名代表对此发言,18名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全赞成和拥护”、“是监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体现”、“顺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仅3名代表提出修改措词等建议,但均不涉及73条。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大代表对笔者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几经调整,已经比前几稿“进步很多”了。   “媒体不要老挑刺,你看这个版本都加进了保障人权的说法,这在今年1月发给我们的版本还没有。”这位代表说。   而这个版本改动,恰恰成为公众“呼吁暂缓表决”的切入点。   北大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兼职研究院熊伟说:“请转告上会的记者及代表。建议本次两会暂停表决《刑事诉讼法》,因审议程序违反立法法第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本次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是来京参会后才看到审议文本,不同于1月发给代表的文本。”   著名记者闾丘露薇也在微博跟进此说法:“请教了一位人大代表,她说和其他代表一起,一月中在省人大上收到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来北京开后,七号大会又发了一次,因为很多代表没有带上之前那份。她自己没有两份在手头,所以无法比较,只有证明两份有出入,才算违反立法法。”   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宝成详细研究了这个细节,得出审议程序“违法”的结论:“该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提交,应适用《立法法》第15条,在开会前1月发给代表…… 可以断言:全国人大代表们收到正在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读稿的时间,远远晚于《立法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开会前一个月。”   73条的抗议者们,正在争夺最后的时间。   补充:73条的出台和修正历史   2011年8月30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公布,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011年12月26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被第二次审议时,在一审稿基础上进行微调,补充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此后,据媒体报道和见到三读稿的人大代表称,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被进一步调整时,未涉及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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