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连海
冉云飞:苍天垂泪如连海
发布者布鸣真象 | 12 月 3, 2010
我认为那些抓捕赵连海、无良审判赵连海的人固然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像审判赵连海的几个女法官,她们没有孩子吗?肯定不是的。因为法院不仅还美化作恶,而且作恶还有不菲的收入,就使她们枉法起来肆无忌惮——但其上峰的胡搞和整个糟糕的制度本身才是社会不稳定的深层原因。
阅读更多我已经看到了宪政民主的中国
发布者图样图森破 | 11 月 29, 2010
赵连海当庭脱掉囚衣,胶州路上十万个市民百万朵白花,万圣书园灯火通明的每个夜晚,我们每日里所看的每一页书,写的每一行字,这就是我们今日的宪政民主的中国,是我们梦寐以求想要生活在其间,又日日夜夜正生活在其间的中国。”
阅读更多为什么香港声援赵连海
发布者图样图森破 | 11 月 25, 2010
这次,香港发出的怒吼,让我惊讶,也让我欣喜。 且让我把维权者因维权获刑,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维权行为和被控诉的违法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联,但违法证据确凿。比如杨佳案。他因受到警察的不公正对待,投诉无果后,负恨杀人。相信很多人对他心怀同情,但理性的判断,杀人无论如何是不对的,为他免罪的呼喊,毕竟是极少数。 第二种是,违法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当局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前不久开庭的艾滋病人田喜案即属于此类。他与官方交涉中被激怒,砸坏了价值几千元的东西,因而被故意毁损财物罪被起诉。但该罪的认定,本身也比较模糊。更重要的是,相比现实中财物被毁频现,官方主动出击求刑却很少见,坊间批评这是以司法的名义在打压、报复维权者。郭利案也可算在其中。 但至少,以上还不算师出无门,官方在为自己辩护时,多少能说些什么。赵连海的案子,偏偏是最糟糕的一种。即违法行为的认定,虚弱,滑稽,破绽百出。引用夏楠律师的话,“为定罪找了二十几个证人,可谓煞费苦心。而这些证言中,无一能证明赵连海从事过所谓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这是我见过最操蛋的判决,没有之一。” 对判词的批判已经足够火热,我无意再添上一枝薪。我谨再次列出那段充满了诛心语词的犯罪事实认定,请自行评价。 “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间,赵连海利用“问题奶粉”,先后组织、煽动、纠集一些人在北京市大兴区、丰台区、东城区及河北省石家庄市,采取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上述地区的社会秩序。2009年8月4日,赵连海借其它事由组织、煽动一些人到北京市公安机关门前进行滋事,致使交通堵塞。” 这个判词,相信会以它自己的方式,写入历史。光荣或是灰烬,它有它的归宿。 赵连海,本已经属于最没道理被抓的一类人。而联系到奶粉事件的前后大背景,更理解了香港的舆论哗然。 香港民众并非对大陆所有的维权事件都关注,一是觉得不公太多关注不过来,二是觉得这事儿与自身被侵害还有些距离,也没必要想太多,比如征地、拆迁的纠纷。但食品安全问题,是大陆与香港一个重要连接点。毒奶粉,也有可能流入香港,那么赵连海的家庭的命运,可能即使每一个香港家庭可能步入的,在这个意义上,关注食品安全,关注赵连海,与每一个香港人休戚相关。三鹿奶粉事件,从始至终,香港的媒体都密切关注着。 而国内对该事件的解决,却是让人失望的。石家庄中院去年11月作出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支配的三鹿破产程序。这个突如其来的破产,是让人疑窦丛生的。那么大的一个公司,怎么突然就没资产了。刺破公司法人面纱,在香港实行的普通法系里,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受害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被告公司的独立责任,去向其母公司追讨债务。大陆的公司法事实上也有这一条款(第二十条)。遗憾的是,股东的监管疏忽,并无启动问责。 在这样一种无助下,赵连海开始了他的艰苦旅程。他是一个可以公开讨论的悲剧中的当事人——大陆一些悲剧是不能公开讨论的,他与所谓的“西方反华势力”没有任何关系,他是一个勇敢却克制的父亲,他是民生领域里一个纯粹的维权者,他本身已经占据了同情的高地。 他被抓了,然后,他被判了。这判决过程中,还有那么多蝇营狗苟。 这是多么糟糕啊,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香港人渐生心向对岸的好感,一个判决,可能把这些辛苦培育起来的好感击碎了,变成的,是深度的怀疑。一个判决,无形中把香港斗争的各派拧成了一股绳子。 希望赵连海早日走出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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