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条

BBC | 大家谈中国:“深化改革”已成悖论

改革大旗,已成偷运自身利益的“改革”倡导者争相披挂的虎皮。 “深化改革”所以已成悖论,正在于那些在30年“严打”和反腐“高压”态势下,越宜厚重的贪腐财富和权利,亦将随之而深化。这正是“深化改革”被寄予的价值和陷入的尴尬。 《宁要”不完美”的改革 不要不改革的危机》这类“改革”宣言,“危机”、“衰退”和“不改革”的帽子是先扣给他人的,而假言批判或某个剧目的出演是紧随其后的。这类荒谬逻辑论式的推出,目的只为了一个内容含混不清,叫作“深化改革”的动作出台。 很清楚,把方向和目的截然不同的前15年改革和后15年“改革”混称为““不完美”的改革”,是有意混淆他人论点;把对后15年“改革”导致的危机的批判,呵斥为“不改革”,显然是在偷换他人概念,这就为本轮“深化改革”批上了“欺世盗名”的旁注。 前30年改革的后半页,已经使80%的国人无端沦为赤贫。以分蛋糕为假唱的后续改革,又能怎样?我们已经看到,正是没有惩治和法办的腐败和掠夺,才导致更多权利、财富格局中人如鱼得水;正是整个国民无权对现有财富、权利格局不认同,才导致群体抗争和社会对峙如火如荼;正是改革越来越被纳为权利和财富俱乐部的游戏,才导致中国改革走上歧途并搁浅,毫无“继续”和“深化”逻辑可言。 我们已经厌恶地领略到,改革大旗,已成偷运自身利益的“改革”倡导者争相披挂的虎皮。中国改革命题最大的修正者和篡改者,已经充斥了改革舞台。那些改革修饰语:“继续”、“深化”不但因此变得可疑,更有在逻辑上为洗白掠夺、盗窃的财富正本清源、拓宽前程之嫌。 正如“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只能在改革中去解决”想混淆的那样,这些问题是改革不可避免的、而不是“深化”刻意要达成的。真是这样吗?答案请到这个背景里去找:改革已经越来越像老百姓在拾“改革”的牙慧,“改革”越深化,越像是一小撮人的表演了! 当今中国资本市场,可具话语权的资本来源,无非这几类:“原始积累”来的,房地产爆发的,产权改革易手的,靠权势和垄断背景募集的,以及党国税务、银行、外汇管制巧取豪夺的。这样审视下来,“深化改革”、尤其是资本市场“改革”大戏的剧情,也就昭然若揭了。正如这些资本的来路一样,法制和公民社会的缺失,仍然是第一生产要素。撇开公权力要不要介入这些资本的合法性不谈,仅就这些资本继续“深入改革”这个国家的政经基础而言,就足以将公权力和公民社会埋葬。 回避这些社会核心危机,而去大谈行政、产权、市场、金融垄断改革,既与老百姓的民生、民权无眼缘,更与所谓“不完善”的改革和国家发展无关。把抽掉本质的改革称作“不完善”的改革,是在刻意偷换改革概念。毫无疑问,今天的贪腐财富,就是明天被洗白的民营资本!今天的新权贵,就是明天的财阀和大亨。毋庸讳言,当前所谓的“深化改革”,既充满了新权贵巩固既得利益的急不可耐,更传递出市侩资本换取政治权力的难抑诉求。 “深化改革”已成悖论。正在于法制和公民社会是“顶层设计”不愿构想的。一方面,是国相悲天悯人的政治改革告白;一方面,所有来自民间的意见和诉求都被噤声。“维稳”已经维到满街军警荷枪实弹、盘查行人的程度,这轮改革“深化”的天机何在?这种一言堂的“改革”也叫改革吗?无意于司法独立和公民社会的改革是为谁的改革?这种公权力缺失下的改革是值得支持和期待的吗?玩“赵紫阳信息解禁”、把六四民运和当红“改革者”扯在一起的心理暗示游戏,是徒劳和诡异的。它只表明权利和财富新贵已经联手了!寄望于某个在“改革”深化中获益最大的党内“改革”人物,是廉价的小市民情怀。军警已被器化,刑诉法73条已通过,连律师也要宣誓拥护党了。好吧,当我们怀揣好一颗虔诚的改革之心的时候,似乎忘掉了一个政治和经济总崩溃的海啸正在到来。 注:《大家谈中国》的文章不代表BBC的立场和观点 欢迎大家投稿,请把文章发送到: 按键 tougao@bbc.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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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十 | 动真格的假选战:香港的变与不变

作者: 俗衆喉舌  |  评论(0)  | 标签: 时事观点 , 民主 , 政府 , 香港 亲建制派的梁振英当选第四任香港特首,内地右派舆论及人士一片悲观,诸如自由港已被彻底赤化、共产党于3月25日全面解放香港等声音不绝于耳。既然一味否定梁的胜选所带来的正负面效应,但试问,本届香港大选若是唐英年或是何俊仁取代梁振英,难道就会对当今香港的政局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抑或内地人所期望看到的积极进步影响吗?笔者看来,未必。 先来看看此次大选梁振英的主要竞争对手唐英年。作为另一名亲建制派,亦是港人口中的“亲中派”参选人,唐英年的先天条件得天独厚:作为一名从董建华时期就进入特区行政会议的唐可堪称香港特区政坛的三朝元老,历任工商及科技局局长、财政司及政务司司长,其父亲与江ZM的亲密关系更是给他在去年年底表态出来竞逐特首大位时暗中增添了不少选举筹码。 不过,深厚的个人背景和政治底蕴并未被唐英年最大化地合理利用,其在年初的僭建风波以及不久前的婚外情丑闻中所展现出的法治意识薄弱、诚信破产和应变能力低下等问题,已清晰显示他出任特首后只会带来深重的管治危机,但结果仍获大量工商界选委的提名。反映了撑唐的香港工商界人士只求推举保护既得利益的人物,而置法治和诚信于不顾。充分证明了“民调主导式小圈子选举”中“功能组别”的弊端,当然这都是后话了。 再看另一位参选人,香港民主党党魁暨反民主派代表何俊仁。何虽在衆多港人心目印象中没有丑闻、形象正派,至少是没有出现像梁和唐那样的诚信问题。但何既不能完整表达泛民声音又不能为市民指出问题,同样令不少选民失望,再加上衆所周知的原因,注定了他只能在这部大选大戏中充当梁和唐的配角。而即使他在努力演好“良心”这个配角,观众还是认为他缺乏行政经验,无能力经验执政。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何俊仁亦是内地衆多右派舆论及人士所常声援支持的对象,而这并非只局限于此次大选本身。 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基础的框架下和“一国两制”维持50年不变的前提条件下,本届的香港大选呈现出与以往三届不同的变化,虽然仍是由各个功能组别组成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选出,最终经中央政府任命的形式,但有别于前两届的纯“小圈子选举”,笔者更愿意将此次选举称之为“民调主导式小圈子选举”。但即便如此,依然无法马上满足港人对普选的渴慕。 一个候选人失诚信、欠能力;一个同样备受诚信质疑,更未就民主、自由、法治等问题说过一句令港人放心的话;而另一者无论是多着重操守却欠缺北京方面的哪怕一丁点祝福,媒体也只能将他搁置一旁,然后被“双英混战”扬起的尘土所遮蔽。民主制度的可贵之处,在于让选民自己判断候选人的人格、理念和能力何者为重。而香港的可悲之处,看似不变的制度,却在这种扭曲的选举下,使民调完全失效,港人只能在自家门口隔岸观火,任由群魔乱舞定出治港“英豺”。 在中共官方这套自成系统不变的情况下,港人率先求变。早在2003年和2004年年间,香港泛民主派人士和香港民间社会就曾多次采取行动,先后要求在2007年和2012年实行特首和立法会的“双普选”,但不料这种合理权利的争取均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否决。这亦导致后来的港人抗议游行。 诚然,全国人大常委会这种违背香港特区基本法的反智做法实为令人不齿。北京这帮官僚还认为,港人在遭受长期的殖民统治压抑下,性格暴躁,不易管治,所以民主或选票的“赐予”只能循序渐进。实在荒诞可笑!要知道,早在制定香港特区基本法时,就已明文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所以,普选作为政治的目标,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而非是你循序渐进“赐予”民主的工具;再者,请中央政府不要再以什么深植港人心中的殖民思维作为其难以管治的借口,香港人是很容易管治的,中央希望下周选出新特首,香港自然就会在下周特定时间出现新特首。但于港、于国,这必须是唯一的选择么?若有人故意设局让中央难堪,自属不该,但假如真的无可选择、票无可投,难道不选择的也是罪人么? 所以,投白票又是一种以变应不变的方式。 本月24日结束的香港大学“全民普选特首活动”就是一次很好的以万变应不变。24日午夜公布的投票结果显示,一共有222990个市民参加投票,当中包括网上及亲自到指定票站的投票者。梁振英得票39614,得票率17.8%;唐英年得票36226,得票率为16.3%;何俊仁有25452票,得票率为11.4%,显而易见,这与昨天官方“民调主导式小圈子选举”所开出的选票差距大相径庭。而要着重强调的是,这次纯民间的投票却有121580张白票,占总票数的54.6%,很明显,官方所谓的小范围普选已经不代表大部分港人的民意。其间,虽还出现了网站投票因受到黑客攻击而一度瘫痪的风波,但却依然挡不住港人的热情,明知自己投出的“选票”已无可能影响最后的选举结果,但依然有将近9万名港人在网站奔溃后通过排队手写票的方式表达自己无声的权利,不禁令人动容。 这就是内地人所一直缺乏的民主素养、公民意识和应不变的万变。 你订明基本法第23条“强制搜查令”,我组织七一大游行抗议;你时隔23年迟迟不给敏感词平反,我每年5月35日这天组织维园烛光晚会;你内地频频打压异议人士、通过73条,我依然组织人群游行并到中联办门口示威抗议——这就是港人所珍视的核心价值,你可以一尘不变的打压我们的民主自由,但你们不能剥夺我们行使公民权利的使命。 港人当中稍具社会关怀的人都清楚内地与香港是两种不同的文明,深知专制只要存在下去,香港这片自由人权的绿洲就有可能变成荒漠。因此,港人一直在努力的以万变吁请内地当局的“不变”,包括推进民主化,改善人权状况,大至声援陈刘谭、纪念敏感词,大至赈灾,小到声援,香港人一直在很努力地推动内地的政治转型;同时,这也缘于港人对自身渐渐失去自由、公共领域和政治参与权利所产生的焦虑感,但他们通过各种公民行动告诉中央政府:你们若再一尘不变,只能让香港人与内地离心离德、渐行渐远。 俗衆喉舌 2012年3月26日 於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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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观察 | 中国:中国政府不应让秘密拘留合法化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包含不少正面的条文。但如果准许在秘密场所进行秘密拘留的话,就会严重破坏中国政府所要改善正当程序的目的。这些条款明显威胁到批评人士和维权人士的安危,也无疑违反中国的国际义务。 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 (纽约)- 国际组织人权观察今天表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中的条款批准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秘密拘留,立法机关应当删除。该草案违反中国在国际法下的义务。这套全面修正案提出的修改多属改革性,是15年来首次进行的大修正,预计将于3月14日由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 尽管最新的修正案取消了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长达 六个月 的“强迫失踪”条款,该草案仍有效授权警方秘密拘留批评人士以及任何“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贿赂犯罪”的嫌疑人。 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包含不少正面的条文。但如果准许在秘密场所进行秘密拘留的话,就会严重破坏中国政府所要改善正当程序的目的。这些条款明显威胁到批评人士和维权人士的安危,也无疑违反中国的国际义务。” 刑诉法大部分的条款若能真正巩固一般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保障和正当程序,将受人权观察欢迎,例如:更严格的羁押时间限制;加强与律师接触的保障;以及对未成年和精神病患的被告加强保护。 近年来,警方日益利用秘密拘留对付批评人士,包括艺术家艾未未、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和维权律师高智晟。依据中国法律,这些逮捕、拘留事件实为不法行为。 修正案一审稿2011年8月对外公布并向社会征集意见,其中包括一项有效准许长达六个月强迫失踪的条款。该 条款 在国内外引起反对声浪,后于3月8日政府披露的二审稿中被删除了。 然而,草案中关于“监视居住”的第73条款经修改后,仍然授权执法机关对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疑人,在指定居所进行羁押长达六个月。虽然办案机关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依照规定无需告知被关押人员所在处。草案还允许警方不让犯罪嫌疑人在关押期间接触律师。 被秘密拘留在常规拘留所以外的人员,处于更大受到酷刑虐待的危险;就连在常规拘留所内,这些都是根深蒂固的问题。去年遭到秘密拘留的一些维权律师曾透露,他们关押期间受到严重的酷刑对待。 草案中的第37和第83条款允许对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实施长达37天的秘密拘留。 在这些特例情况下,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执法机关毋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嫌疑人是否能会见律师必须先经侦查机关许可——这有效授权调查员剥夺嫌疑人与辩护律师作任何接触的权利。 按照现在的修正案版本,刑事拘留后,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亲属,让嫌疑人在48小时内与律师接触,而上述规定严重破坏这一进步。 中国政府对“国家安全犯罪”的定义涵盖宽广;批评当权的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以及西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和平主张自治权或独立等,都可构成国家安全犯罪。最近所闻被以国家安全犯罪判刑的是异议人士朱虞夫,因写了一首诗,呼吁国民争取政治自由,而在2012年2月被判七年刑期。 中国政府近日称,新的刑事诉讼法旨在改善人权保障,行使“秘密拘留”的权利将受到监督,且只能在特定情况下由警方行使。实际上警方行事是不真正受制司法审查。警方的权力远高于法庭和检察院的;检察院确切意义上是负责监督“监视居住”和刑事羁押。中国司法制度由党正式指导,而且中国不存在独立的律师协会,以致关押时遭受执法机关虐待的人员,所能得到的救济有限。因此,在执法机关操纵或滥用这些规定,或是出于政治动机的起诉,被关押人员是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的。 禁止任意拘留,是主持公义的关键原则;反映习惯国际法的《世界人权宣言》也承认此项人权。中国1998年签署但尚未批准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还规定:“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依照《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中国作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有义务“不从事任何足以破坏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行为”。 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曾多次 谴责 秘密拘留和秘密拘留为严重侵权行为,应被法律严禁;联合国大会也曾 谴责 这种行为。 “在欠缺司法审查下,让秘密拘留合法化,是迈向法治道路上的一大严重倒退,”理查森说。“但是,中国政府要堵塞这些漏洞,履行以法律改善人权问题的承诺,犹未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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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国界记者 | 无国界记者谴责中国的新闻和网络审查

无国界记者组织严厉谴责,就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3月14日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后一天,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中共中宣部对中国国内媒体发布的只能按官方新华社通稿报道的事前审查禁令。 无国界记者组织严厉谴责,就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3月14日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后一天,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中共中宣部对中国国内媒体发布的只能按官方新华社通稿报道的事前审查禁令。 无国界记者也很担心,最近开始在中国大陆推行的微博网络实名制,以及中国领先的网络服务商百度、新浪对官方网络审查的驯服配合(在最近官方期刊中描述的,在百度和新浪中设立中共党委协助网络管制),以及在中国的两会最后一天通过的,引起广泛争议的新《刑事诉讼法》。 无国界记者说,“中共宣传部对媒体关于如何报道新闻,哪些新闻不许报道严厉指令,日益加强的网上审查以及秘密拘留合法化,这一切显示中国政府正在全力围攻新闻自由。对媒体的限制与中国公众的要求完全对立,甚至中国总理温家宝的话也被限制和审查。” 无国界记者呼吁,“目前,许多大型中国网络公司,如运营微博的新浪、腾讯,运营通讯软件的腾讯以及网络搜索引擎百度,在协助中国政府监视网络和控制网络舆论方面涉入很深,我们呼吁,他们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不再担当政府的监控工具。” 事前审查 无国界记者获知,计划报道温家宝总理在中国全国人大闭幕式后的年度记者招待会的中国媒体们,都收到了据信是来自中共中宣部的新闻指令,要求对温家宝的发言,只能以随后的中国官方新华社的电稿为准,不许改动字句,也不得组织任何评论和解读等。 中国一年一度的全国人大会议从今年的3月5日开始,人大闭幕后的总理记者招待会是中国媒体时政报道的焦点,而温家宝则是任期内最后一年以总理身份亮相这次发布会。 秘密拘留 在本次人大会议的最后一天,中国人大中批准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允许当局在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情况下,可在在一个秘密地点(指定居所),不带任何正式指控的情况下,将其扣押长达6个月。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73条规定》,“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此前,中国的警方已经广泛使用这一方式对付异议者,如艾未未等,但在法律层面,这一“软禁”或“失踪”是非法的,而此次刑事诉讼法后,这一作为将被合法化。 根据该法律的其他修订,警方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通知家属,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法律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修正案还禁止使用酷刑下获得的信息作为证据,要求审讯时录像,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 NGO工作者熊伟在新浪微博上发起呼吁,要求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推迟表决,他的呼吁信息被转发了18000次,并在3月12日被删除。 公司责任 自2011年底以来, 中国领先的互联网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合作 有所加强。根据北京市委主办的党刊《前线》刊登的一项官方调研显示,9家北京大型网络公司建立了中共基层党组织,其中,新浪和百度还建立了中共基层党委。 官方称,在网站中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是使网络管理工作“主动、有效的必要选择”。报告列举了中共基层组织在网络管制工作中的工作。比如,新浪网的中共党员针对网上的虚假信息,成立“辟谣联盟”,发动党员采集捕捉大量“正确”的信息引导网友,“净化”网络环境。 报告敦促其他网站所有者创建类似党的委员会,并表示党和政府已为此拨出专项资金。 美国卡内基 – 梅隆大学的研究人员最近的 一项研究 ,凸显了了在中国的社会网络审查的有效性,尤其是在中国的政治敏感地区。在中国社交网络上,近一半的来自西藏的消息被删除,而在北京和上海占10%左右。 在2011年,除了网络审查加强外,在中国“失踪”也更频繁。 根据无国界记者的统计,大约有 100名记者 和 网民 因报道和言论被抓捕甚至被判刑,根据一些敢于谈论他们遭遇的人们的说法,许多人在去年的茉莉花事件的逮捕和失踪后,遭到虐待和刑讯。 微博匿名时代的结束 在北京网管办的最新规定下,在中国最受欢迎的新浪微博上,用户必须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记,海外用户则必须提供自己的手机验证,之后未进行实名认证的微博老用户,将不能发言、转发,只能浏览。 据路透社报道,新浪微博的3亿会员中,迄今有有1900万用户登记了他们的真实身份。 随后,上海和广州的预计将按照北京的前例,很快施加类似的用户规则。这一举措尤其令人担忧,因为它几乎肯定会导致用户的自我审查。 到现在为止,在中国这样官方严厉控制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论的国家里,微博客网站已经成为中国公众获取新闻,尤其是与主流宣传不同的新闻和观点的的主要来源, 中国在2011-2012年记者无国界的新闻自由指数中,在179个国家中,排名仅为174位置,在无国界记者本周公布的 “互联网公敌” 名单中,中国继续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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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丁长琴:我国行政异体问责的现状及制度重构

丁长琴:我国行政异体问责的现状及制度重构 进入专题 : 行政问责制度 异体问责    ● 丁长琴       行政问责制度是建设责任型政府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近几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长足进步。201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39621件,结案139482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146517人。然而,当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存在一个较大缺陷,即“同体问责”占主导,“异体问责”严重“缺位”,没有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群众等异体问责主体的重要作用。例如,在2006至2010年的四年间,《人民日报》报道的行政问责案例涉及被问责官员共1666人,问责启动者即问责主体均为上级党委和政府部门①,没有一例属于异体问责1。与同体问责相比,异体问责更加符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更加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应充分发挥异体问责的作用,不断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一、我国行政异体问责制度的现状          异体问责是指行政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未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进行监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因此,异体问责主要是涉宪主体(政党、政府、立法代议机关、司法机关、民众)之间的问责。实践中,我国的行政异体问责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尚未完善,存在很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人大问责缺位     人大是最重要的异体问责主体。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的监督职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主要体现在:第一,人大的质询、调查、撤职、罢免等权利未能充分运用。在质询方面,在全国人大层面上没有出现过质询案。在特定问题调查方面,据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201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启动特定问题调查。这表明,人大问责虽然在少数事情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际     ①其中,上级党委问责32人,占2%;上级政府问责1539人,占92?3%;上级党委和政府共同问责95人,占5?7%。     上大部分时候处于严重缺位状态。第二,人大问责自下而上逐渐减弱。地方人大往往敢于对政府进行问责。例如,在监督法颁布实施以前,各地人大常委会为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积极探索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大体上形成了“述职评议”、“工作评议”两种做法。然而,全国人大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上却顾虑重重。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在问责上不够积极,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地方人大行政问责的积极性,这就使得人大问责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第三,人大问责的法律规定程序不完善,操作性不强,导致人大问责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我国宪法第7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人大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该如何采取进一步措施。这使得人大对政府的监督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司法问责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所起的作用与其应该承担的作用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首先,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不强。在现实中,司法监督机关在组织人事上不完全独立,其人员编制、经费划拨不可避免地受制于同级政府,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同级党委决定司法组织人事问题而不是由上级司法机关的党委决定。其次,司法机关对行政案件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由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重视不够,导致了少数法院行政审判机构不健全,审判力量不足,队伍不够稳定,审判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再次,司法机关的受案范围有限,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相当一部分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惩处,问责过程中司法介入长期落后于行政处理,导致对政府官员的问责往往以行政责任代替法律责任的现象。这些都严重弱化了司法问责的力度,不利于司法问责的展开,也对我国行政异体问责制度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民主党派问责障碍较多     民主党派问责在多元异体问责制度建设中必不可少。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民主党派监督政府的职能。在2011年的两会期间,政协委员们针对部分民生问题,直接问责政府部门或提出行政问责建议。民革中央、民建中央、致公党中央等提出应加强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实现中低收入群体住有所居,要建立住房保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不力的予以问责;部分政协委员提案要求尽快出台行政问责法。民主党派问责虽然取得了进展,但总体来说,还存在较多障碍。一方面,民主监督缺乏制度化、规范化。当前,我国民主监督法律法规寥寥无几,《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等文件没有对问责的范围和渠道作详细的规定,操作起来局限性大、弹性大,使得这种民主监督只是停留在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批评和建议上,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的发挥其监督问责作用。另一方面,在参政议政工作中,民主党派的“知情”渠道不畅,使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难找突破口。有关部门在同民主党派协商中,通报传达的时间多,真正听取意见的时间少,个别单位和部门对民主党派的调研工作也不够支持。     (四)公民问责保障不够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民众是主要的问责主体,是异体问责最根本的力量。近年来,我国查处的官员腐败案件中,80%的线索来自公民的举报。201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427186件(次);全国政协受理、办理委员和群众来信来访42000多件次。公民的积极参与,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合法、高效运行,及时发现和纠正了不少公共行政过程中的重大过错和失误。虽然公民问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大多情况下我国的公民问责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宪法和《国家公务员法》等法案虽然涉及到人民群众的问责与监督权力,但对于行政人员问责制的监督机构,基本上都是以监察机关或者纪检部门为监督主体,对公众在其中的作用提及很少,更未具体地制定相关制度和程序。同时,大多数公众缺乏必要的政治参与感,缺乏对官员进行问责的意识,再加上问责渠道的缺失,使公众在遇到政治困难时,往往只会选择求助于政府,这就更进一步强化了同体问责,让公民问责以及其他异体问责更为被动。     (五)新闻媒体问责难度较大     近年来,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和深度追踪,很多渎职违法的行政官员受到问责。2011年,在甬温线动车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地沟油事件、11起强拆伤亡案等事件中,新闻媒体的监督均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新闻媒体作为问责主体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当前,关于新闻自由的限度,新闻采访权的内容、方式、新闻记者权利保护机制,新闻采访当中记者的权利义务,政府机关的义务及采访程序等都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证,新闻媒体在行政问责时的合法地位难以保障。同时,传统体制的影响下,我国舆论监督的行政干预色彩浓重,对于官员腐败等行为,媒体有监督、批评的权利,但有些政府机关往往以“损害政府的名誉”为由限制报道,甚至有些官员为了维护自己的政绩、维护本部门或本地方的利益,把舆论问责视为一种威胁,利用手中的权力横加千涉。这很不利于新闻媒体对政府问责机制的形成。          二、完善我国行政异体问责制度的建议          如何结合我国国情,合理设计行政异体问责制度,切实发挥问责作用,对于建立责任政府具有重大意义。为此,需要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改革与稳定相结合的原则、创新与传统有机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人大、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公民、新闻媒体行政问责的作用。     (一)发挥人大问责的作用,推进人大制度的改革     人大问责制实际上是对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人大监督权的具体化,其目的在于使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监督方式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使我国的人大真正担负起外部问责主体的角色,有必要对人大制度进行改革。一是在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方面,应当由公民直接选举的能真正代表社会各阶层意志和利益的人当代表,同时,为选民提供更多的途径进行差额选举,使人大选举公平、公开、公正,切实保证公民的选举权,增强人大代表的“异体性”。二是在完善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罢免权、撤销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不信任投票制、弹劾制等。人民可以对具体的政府官员提出具体的不信任案,由此启动对政府或政府官员不信任调查的程序,从而决定具体采用何种惩戒方式。三是在人大的决策程序方面,应当增强公开性、透明性。例如,人大问责的结果应该及时、全面地向公众公布;对公众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政府决策,在出台前可以由人大举行听证会等等。四是在专业素质方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主要由专业素质强,具有责任意识的专家组成,否则,即使对相关问题进行审议、审查,也可能流于形式。     (二)促进司法公正独立,强化司法问责机制     促进司法独立是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要强化司法问责机制,就需要改革现有法院的组织方式、司法人员的任免方式,改变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首先,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不再负担司法机关的经费,充分发挥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支配作用,从而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其次,建立有关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使检察机关与政府监察机构、纪检部门在工作中相互协调,对于重大事故的调查,及时让检察机关参与进来,尽量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避免以行政责任代替刑事责任。最后,加快修订《行政诉讼法》。不仅要继续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还应当把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和人民检察院对行政官员违法犯罪的监察力度。     (三)明确民主党派问责的权限,加强专业化建设     一是明确各民主党派的问责权限,使民主党派问责法律化、程序化。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民主党派问责运行机制,把政协的地位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逐步法律化,使民主党派问责具有法律保障。科学合理地拓宽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渠道,为民主党派地方组织对政府的问责创造有利条件。二是成立专门问责机构,使得民主党派问责专业化。这样既为民主党派问责提供组织保证,克服了党派成员结构单调,难以发挥问责作用的问题,又增强了民主党派成员的问责意识和专业知识,提高了问责的效用。三是健全民主评议机制。由政协出面组织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人士,依照政协的职能,针对民生热点问题,定期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及作风进行检查、评议,同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供政府有关部门参考,使政府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四)拓宽公民问责渠道,完善民意调查机制     我国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还比较差,良好的制度安排对公民问责的顺利实行至关重要。一是拓宽公民参与问责的政治途径,积极引导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形成一个政府与公民能够互动沟通的秩序。公民积极参与政治,有利于多元问责主体的完善。二是健全信访制度。信访是我国公民表达政治诉求的一种合法手段,也是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的一种方式。虽然,近年来我国信访制度有所发展,但仍存在很多亟待完善之处。比如,保护举报人、保护问责的公民,这是公民问责的最后保障,是公民问责的“底线”。应加强对上访人的权利、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保护,防止对上访人的打击报复。三是加大民意调查。只有真实地了解民意,才能使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我国现在关于民意调查的机构较少,调查的手段相当有限,导致人民的很多意愿未能充分表达。所以,必须积极完善民意调查的机制,加大民意调查的范围,让政府政策更能代表和体现民意。四是继续改进听证会制度。坚持依职权和依申请相结合、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并举以及重事前、事中听证,轻事后听证的原则,完善信息公开的力度以扩大公众参与的程度,同时建立言论免责,让问责听证民众敢言,并且保证听证中公民的意见能够及时得到回应。     (五)规范新闻媒体问责机制,推进传媒的市场化改革     一是制定舆论监督法。保证新闻媒体的合法地位,使得新闻媒体问责法律化、规范化,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优势,促使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有章可循,消除各地新闻媒体监督行为不规范现象。二是积极探索媒体市场化改革道路。推进以服务为核心,以市场为主导的媒体经营模式。媒介的市场化必然要求新闻媒体更加关切公共利益,只有将工作的重点和中心放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上,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三是强化新闻媒体的异地监督。异地监督是对本地监督的有效补充,在纵向上,加强中央媒体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在横向上,加强异地媒体对本地政府的监督。这样就消除了地方新闻媒体不敢问责本地政府的现象,使得新闻媒体真正约束政府的违法行为,对政府进行有效问责,同时促使政府的施政行为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四是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管。一方面,应该严格审查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资格,制定新闻行业的行业规范以约束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行为;另一方面,应当对违反新闻媒体职业道德的行为加以追究,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建立新闻媒体责任追究制度,这样才能确保新闻媒体约束自身行为,保证新闻媒体问责是以公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建立行政异体问责制度是建设民主政治和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已经成为世界潮流。在理论上,我国的行政异体问责没有形成系统的分析方法和可行的制度设计;在实践中,其主体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重新构建我国的行政异体问责制度,将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步,重塑政府的权威和形象,优化公务员队伍,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进入专题: 行政问责制度 异体问责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中国政治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1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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