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截访

男子劫持浙江副县长续:当地当时同意其要求|副县长|劫持|公厕

  早报记者 张刘涛   浙江丽水云和县宣传部门相关负责人昨日向早报记者透露,前日上午在县委大院劫持女副县长的当地村民张小伟,被警方解救人质时击伤后,截至昨晚22时,仍未苏醒。目前,当地警方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22日上午,云和县女副县长李一波在县委大院宿舍中遭张小伟持刀劫持,警方劝说9个多小时无效后遂将张击伤救出人质。   据悉,张小伟当时提出了两个诉求,一是拆除在其家门口兴建的公共厕所,二是面见当地县长和记者反映其母亲低保未获及时发放的问题。   劫持人质时提2点要求   昨日,云和县委宣传部一名官员在县委大院向早报记者介绍,劫持女副县长时,张小伟曾提出过两个要求:一是要求拆除在其家门口兴建的公共厕所,二是要求面见当地县长和记者反映相关诉求。   据该官员称,当地同意了这两个要求,该县县长随即赶到现场。   据了解,劫持者当场提出的诉求除了拆除家门口的公共厕所外,还反映了其母亲低保未获及时发放的问题。   但由于张小伟拒绝打开女副县长的宿舍门,导致县长和记者未能与其相见。而张小伟一直为之上访的公厕则在当天下午被有关部门拆除。昨晚,早报冒雨赶到张小伟家所在的凤凰山街道河坑村,当地数名街道工作人员在张家门口,屋内一片漆黑。   张小伟家的住房为一栋二层的土坯老房,居住条件十分简陋,相比其他村民的水泥楼房,张小伟家显得较为寒酸。据了解,这栋老屋此前是村内大队的仓库用房,随后被张家买下居住,距今已有数十个年头。   张小伟的邻居对早报记者表示,张小伟一家共4口人,包括哥哥姐姐,和78岁的母亲。由于哥哥和姐姐都已各自成家。平日在老屋中,只有张小伟和其高龄的母亲住在一起。据该位村民介绍,张小伟平日为人较为暴躁,但对其母亲却极为孝顺。邻居称,张母昨天已搬走了。   凤凰山街道办事处的某工作人员称,张小伟平时的思维“跟正常人不一样”,游手好闲,没有正当职业,主要靠亲戚接济,性格较暴躁孤僻。   引发上访的公厕   张小伟走上上访之路是因为家门口建的公共厕所。据了解,凤凰山街道办事处的前身是云和镇,去年9月成立,下辖河坑等10个行政村和2个社区,面积45.07平方公里,人口2.12万。云和镇前几年旧城改造,对公共设施进行翻修。在改造中,村里将与原本在张小伟家边上的一个简易厕所改造成了公厕。   该村唯一的路在张家房屋右边,而该公厕位于房屋与路之间,距房屋仅约三四米,由于张家左边及前面都是邻居的房屋,因此张家人出门到路上必须经过该公厕。   村里的公共厕所虽然是在张小伟家附近“原拆原建”,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环境,但该行为却引起张小伟的不满,并多次向镇里反映问题,“因为张小伟认为该公厕不仅遮挡了他家的采光,而且破坏了他家的风水”,当地一名知情的官员告诉早报记者。   多位村民对早报记者表示,因为这个公厕张小伟曾多次上访,在上访的过程中,其父亲也不幸因病去世。而张小伟本人还曾抱着其父亲的骨灰,前往当地政府上访。   上述云和县委宣传部官员也证实了张小伟多次上访之事,但该官员同时表示,在接待张小伟上访后,当地政府曾为此进行过协调,并得到了其本人的同意,随后张小伟签订了“息访承诺书”。   据悉,因为被劫持时受到惊吓,李一波昨日在家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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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 | 『儿子请你帮帮我』4-社会 / 王馨语

转按:作者好像是留法学生,至今仍在法国生活,因为其母被卷入地方政府官员站台的投资项目,又因官员暴死才发现所投资项目乃空手套白狼,又因企图解套的侥幸进一步陷入困境和一系列法律纠纷。这令作者从中思考问题背后的文化问题。这篇文章角度独特、很有见地。显然,作者没有辜负留学的岁月。 作者博客 http://www.my1510.cn/author.php?guillemets   『儿子请你帮帮我』4-社会 / 王馨语 2012-03-27 07:11 | 阅读(1156) | 标签: 社会 , 背离 , 主体 , 客体 , 哲学 , 然 , 关系 , 做人 |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文章 妈说:“这是什么社会啊?” 然,烧也。《说文》如是说。后为燃,盖后人增加也。《玉篇》又说,然,如是也。今天看然,有人说左上角是“肉”,或“月”(还是肉),右上角是犬,下面是火,整字就是“烧狗肉”。不过如果细看然字金文字形,再看看《文劉績曰》对然的解释,我们就能知道,然字左上角和下面都是柴,下面是已经烧着了的,左上角是还没有烧着的,而右上角是烟,或火苗。 也就是说,然字是我们老祖宗们对自己的成就的纪念。那一天(也许是很长的一个时期),他们发现,烧火的时候,柴和柴之间留有空隙,把已燃的放在下面,没着的放在上面,这样有助于燃烧。然字就是纪录这个常识的发现。因而,然,即“就这么烧”,因而有了“如是”的意思。 那时候,字内结构还有意义。今天,字已退位,字变成了构词的单元,其内部如何也只剩下与书写有关了。这种退位偶尔会引起人的注意。一次写鲸鱼二字,我就在想,鲸看到右边的鱼的时候是什么心情,它也许想说“老子一人足矣”。 今天再想知道像然这样的抽象的字的字义时,不能只看字内结构,还要看它的“一生”。然的一生留下的“关系”不多,然而,然后,自然,天然,显然,当然,忽然,飘飘然等。把所有这些关系的含义做一个交叉,可以得到然在今天的含义:当下的状态。 然后(然=前面几段被写下的状态),我说,然从从老祖宗时代的“个性坚强”到今天“不得不靠别人来决定自己的身份”,它跟老祖宗的后人们真是同样的命运。原来,我就是然。 受限于时间的我只是我当下的状态,我的过去和我的未来都成了虚幻的东西。我就是在这一刻的我,在这一刻,我有多少钱,我什么职务,我什么学历,睡了多少女人,长相如何,有什么知识,有多少个朋友,电话本里可用的人有多少。所有这些交叉成“我”。我在社会里,我要适应社会,“不然” … 就会被否则代替。我这个“然”就会虚弱一些。 从我被“燃”这个只管烧不管怎么烧的“题目”代替的一刻起,我迷失了。 我茫然不知所措,只能钻进书本里充当副词。那天,一个偶然的机会,一个与我有相同遭遇的拉丁语兄弟突然出现在我面前。显然,它被五马分尸了,连以一个独立的声音说话都不可能,而是要五个部分轮流说。 在我面前,它们五个轮流做自我介绍: 第一个说:“我叫affect,英法等好多拉丁系语言里都有我,人们很喜欢我,把我叫做“影响”,“感动”,不过他们更喜欢我儿子affection,把它叫做“爱”。” 第二个说:“我叫perfect,跟affect一样,但是我代表“完美”,而且我儿子perfection比我还完美。“ 第三个说:“我叫infect,人们很怕我,说我会“传染”,惹上我儿子infection的人没好下场。” 第四个说:“我叫defect,有人说我有“缺点”,有人说我“背叛”,我儿子defection离开我好多年了。” 第五个说:“我叫confect,我“混”的不好,因为我是被“调制”出来的,我的儿子confection没出息,在甜食店工作,小孩们叫它“糖果”。” 我问它们,“你们的祖先呢”。它们说不知道。我说,“不是fect吗,它人呢?” 它们说,“没有fect呀,从来没有过。不过我们几个,生下来身上就带着这个痕迹,所以我们彼此以兄弟相称。” 看到它们,我悲从心起,但是我还是告诉它们:“你们的祖先是fect,fe指“客体”,ct跟我的祖先相似,指“然-后”,你们的悲哀在于你们祖先的“主体”从来没有出现过,而到了你们,你们只代表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我也一样,生活在关系中。” 他们很惊讶,还不相信,让我证明给它们看。我说:你们的祖先fect是指“客体后”,但主体从来没有现身。因为你们的祖先知道,主体并不是唯一的,而是无数个,有限的只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他只生了你们兄弟五个,因为你们就够了,他要你们成为社会的骨架。 它们让我具体说说。我说:主体分本体和本体的附着物,比如感情,兴趣;客体可以是任何物或人。 Affect:你指的是主体保持本体,而把本体的附着物给予客体。当这个附着物是感情的时候,主体爱客体;当它是兴趣的时候,主体喜欢客体;当客体是人的时候(他也是他自己的主体),主体的附着物还能影响客体,比如被爱的人感到幸福或厌倦。 Infect:你指的是主体把本体和本体附着物全部都交给了客体,你是“入迷”,反过来看就是客体完全“感染”了主体。当被感染的原因是感情时,你会让人为情自杀,因为这个人的本体丧失了。 Defect:你是Affect的反面,是Infect的解药。你指的是把本体附着物交给客体的主体把这附着物再收回来。只有你能保证主体本体的完整。你能让人离婚,你能让人绝交,你能让人上法庭,你能让人叛变。但你绝不是缺点。只有在主体为了另一个附着物而收回已交给某个客体的附着物时才是缺点,比如为了钱出卖朋友。 Confect:别自卑,你不比它们差。你是一个过程,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你指的是,主体通过把本体附着物交给客体而达到的主体本体与客体的同时提高。一个人把兴趣和努力交给了糕点制作,他把一堆面粉鸡蛋变成了精致的蛋糕,而他自己也变成了糕点师。大家在说“良师”,“益友”的时候,都是在说你。 Perfect:你比较复杂。你指的是主体本体把主体附着物本身作为客体,你是主体通过对自己的审视来提高自己。有了你,主体也会在它的那些个附着物中找到平衡。有了你,人会在离婚之前问,“我给他/她的感情是否够”,“我做蛋糕的时候是否太着急”,“我是否欺弱怕强” … 还会问“我是否工作太多,感情太少”,“我是否有偏见”,“我是否偏心”,“我是否看重升官而忽视了做人” …但是要小心啊,Perfect,因为你并不完美。当主体把主体本体而不是主体附着物视为客体时,你会导致“自恋”或“自卑”。 听完我说的话,它们五个很信服,决定回到岗位上实现它们祖先给它们留下的遗愿。临走之前,我还跟它们一起制定了行动方案。经过激烈地讨论,各自都作出了让步,得到了这样一份计划: 考虑到做为主体的人的愚昧,大家推选defect为首,目标是建立一个以defect的“可能性”为基础,以affect向confect再向perfect的过渡为目标,以infect为宣传和监督机制的社会。 这个蓝图还没有实现,在不同的地方也遇到了不同的发展方向,比如在美国,defect的基础打的比别的地方牢;在法国,affect和confect不是过渡发展而是平行发展;在英国,perfect的负面作用比较明显;在意大利,infect的监督机制还没有完全发挥作用,等等。 可是我,然,我在我这里该做什么呢,我的祖先只留给我烧火的常识,没有告诉我什么主体客体之间的关系。所以有时我在想,也许我该请那五兄弟也到我这里来,帮帮我,它们的蓝图也是适合我这里的。 后来我还真把它们请来了,先做个诊断。它们探访回来后对我说,“你这是啥地方啊,完全是另一个世界嘛”。我说,“然”。 Defect说:你们这里根本没有“背离”的基础。父母离不开孩子,孩子离不开父母;被下级官欺压的百姓只背离“下级”而不背离“官”本身,还要找什么上级;上了瘾戒不掉,干上一行就跳不了槽;婚前私奔,婚后自刎;交上坏朋友一辈子作恶,交上好朋友一辈子提携 … 我看,你们这里要是不把defect的基础打好,一切都是白搭。我探访了一圈,遇到了不同的例子,他们让我对自己产生了怀疑,幸好我最后想通了。我遇见了一个自杀前的妻子,我问她为什么要走绝路,她说他不要他了。我说“你可以再开始新生活啊,你也可以再找一个”。她说她没有工作,没有样貌,为他打胎已没有了生育能力,当初不顾父母反对跟他走,已跟他们断绝了关系。她说“我没有生活能力,也受不了别人的眼光,而且我要让他后悔,让他付出代价,我要死在他的面前”。我无言以对,只能对她说“你继续”。我见到过一个杀人犯,我问他为什么杀人,他说“他欠我工资不给”。我说你可以告他呀。他说“他有钱,我告不动他”。我说你们这不是流行上访吗,你也可以去啊。他说“他找人做假证,说我干活时偷东西,没人相信我”。我说那你干脆不要钱了,再找个工作重新开始,也不用杀人啊。他说“孩子等钱开学,老娘等钱开刀,媳妇等钱开伙,结婚的时候还有一万块钱债呢。我说”也是“。那天我遇见四个人打麻将,他们一个是赌鬼,一个是酒鬼,一个是烟鬼,另一个不知道是干什么的。我问赌鬼为什么赌,喜欢钱就去赚呗。他说他不喜欢钱,喜欢赢钱,输五次赢一次也行。我问酒鬼为什么喝,他说他不喜欢酒,也不喜欢喝酒,但是喜欢喝酒之后,喝酒之后他能感受到他的身体,他的脑子,他的胆量,他的悲喜,总之只有酒后他才能感觉到自己的存在。我说你看你媳妇脸上的瘀血,想必她也感觉到你的存在了。我问烟鬼为什么抽,他说“我跟他们不同,我喜欢烟,喜欢抽烟,也喜欢抽烟之后,连没有烟抽我都喜欢,抽烟就是我的存在。买烟,挑烟,点烟,夹烟,吸烟,吐烟,闻烟,发烟,接烟,掐烟,想烟,这就是我的小世界”。我问最后一个人是什么来头。他说他不好赌,不好酒,不好烟。我问“那你在这里干什么”。他说“我在打发时间”。我问他“那你现在打发掉多少时间了”。他说“三天”。我又问“那你用了多少时间打发掉这三天时间的”。他先是没答出来,然后瞪了我一眼,说“三天”。见了这么多人,这么多事,我发现我这个基础不是天然的,不是现成的,而是要靠所有人一起来建设。你们所说的社会,是由无数个主体组成的,这些个主体之间不是主体和主体的关系,而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然后再加上无数个具体的或抽象的物(如钱或身份),这就是社会了。这个社会要想健康发展,就需要有一个“背离”的可能性做基础,使任何主体都能随时与任何客体背离。然而,要想建立这样一个基础,需要每个主体都成为主体,需要每个主体的完满。给家庭妇女生活的能力(社会承认她做的也是工作,经济条件-工作就该有工资),给民工伸冤的路,使他们不再须要以了结主体的方式“背离”;引导赌鬼把兴趣转向事业的成功,让酒鬼有清醒的自尊,让烟鬼也能有个“大世界”,让打发时间的人也能产生兴趣,不再有这愚蠢的企图。我越来越觉得自己重要了。 Affect说:我看你们这里可比法国浪漫多了,要给就是给一切。命能给,尊严能给,身体能给,时间能给,自由能给,财产能给,啥都能给。我喜欢这小说一样的地方。别管好不好,起码魄力你们是有的。我的概念是把主体本体留下,给出去的是主体附着物,是由主体本体自己生成的附着物,比如感情,兴趣。可你们这里完全反了,你们留下主体附着物,把主体给出去换外在的附着物。有的用命换感情,有的用尊严换生存,有的用自由换太平,有的用财产换孝顺,有的用命换名声,有的用时间换打发时间,有的用独立换帮助,有的用权利换职业,有的用道德换钱财,有的用正直换地位。结果搞研究的不爱研究,做学问的讨厌学问,上班的厌恶工作,下岗的谴责空闲,当官的不在乎职责,当百姓的无所谓民权。在探访期间,我化身成为一个男生,我对一个女生说“我爱你”,她问我爸爸干啥,有无房车,帐户几位;我说我有感情,她说敢情你啥也没有!我学聪明了,变成“高富帅”,结果妻妾成群,各各都对我说“如果你不要我了,我就死给你看”。那天我开车撞死一个少年,警察来了我说我是高干,家属来了对我说他们养儿子花了20万,我的审判结果是“以后请别这么干”。唉,我只能说你们这里主体沦陷。 Confect说:我从没见过这么好的土壤,可以说你们把我祖先留给我的概念发挥到极致了。只可惜,原本应该是主体本体与客体的同时提高,但是在你们这里,提高的只是主体的附着物,还是外在的附着物。你们做牛奶的把牛奶做成了毒药,做牛奶的最后也变成了犯人,如果他侥幸没有成犯人,提高的只是他的财产。你们这里有人爱码字,东抄抄,西改改,知识没多,就是人成了教授,拎着的是一兜垃圾。我也化身去实践,变成职员,老板说成本最低才能赚钱;变成工人,厂主说能省一根线是一根线;变成厨子,有臭味也不敢闻见;变成学生,老师告诉我抄也要过分数线;变成建筑工人,工头告诉我别管地基太浅;我也变成了公务员,大家都告诉我别人的事与自己无关。在我的概念里,他人也是客体呀,我就去找友谊,找了半天就是找不见。我给自己弄来了千万种身份,分别印成卡片。这一招真灵,现在我朋友一片又一片。有人妈妈病了跟我要病床,有人孩子上学跟我要重点,有人犯罪跟我要宽大,有人要做生意问我要贷款,有人出门跟我要卧铺票,有人排队问我能不能往前站,有人挨打让我去报仇,有人想升官让我来铺垫,有人让我帮忙找几个妞,有人找我陪同去捉奸,有人请我吃饭,有人给我塞钱,领导让我欺瞒,下属让我行行方便,媳妇让我照顾娘家,小秘让我多拿绫罗绸缎。我一一满足了他们,问他们可否说出我的名字,他们却说回头见。我只能说,你们这里深奥啊,怎比做糖果简单! Perfect说:我从没见过这么自卑的人,你们不敢把主体本体拿给别人看,自己也不敢看,只是拼命地找无数个附着物把本体包裹起来。你们就像天空中的一粒沙子,飘啊飘啊就为水分把你们丑陋的自己包起来,等天冷的时候掉下来“砸人”。我的概念是最难的。主体最难做到的就是面对自己,把自己当成客体。有的人一辈子都学不会与自己相处。探访期间,我没有像它们一样疯狂,我只是找一些时机躲在角落里偷偷看。比如说我偷看过一个领导洗澡,他在水里朝他媳妇喊“这个热水器的问题你要好好抓一抓嘛”。我还钻进了一个家庭妇女的梦,那夜她梦见了她的初恋,她对他说“想吃什么,我去给你做”,他反问“你不是不会做饭吗”。有一天看我见一个小孩在哭,我问他哭什么,他说开学没有新衣服,我问为什么没有新衣服,他说爸爸不给买,我问爸爸为什么不给买,他说爸爸没有钱,我说爸爸为什么没有钱,他说爸爸没工作,我问爸爸为什么没工作,他说爸爸没上过学,他说爸爸的爸爸没有钱。我没有再问下去。面对自我是很难的,尤其是扒掉一切附着物看赤裸裸的自己。我就不敢面对自己。自我提升,自我完美是一级级的,这必涉及到时间。可是逆着时间一层层剥,我究竟是什么。我什么都不是,充其量只是一个“然后”(ct),可我这个然后之前是什么。什么都没有。主体一层层扒光自己,最后只剩下虚无吗,难怪人人都不敢这样做。不过最后我明白了,虚无不是悲剧,而是一个希望,因为不管到了什么时候,主体总还有一个“然后…“的机会。 Infect说:我爱你们这里,在你们这,我有种撒旦的感觉。没错,主体一旦沦陷,人人都是撒旦。这是我的世界我的城,充满谎言,充满欺骗。在这里,我不是预警机制,而是宣传手段。我一开口,你们的大脑就感染。我说东方红亮亮,你们就众口齐声赞,我说我们在腾飞,你们立刻就有失重感,我要你们和谐,你们就不敢蛮干,我说你们是砖,你们就把宏伟工程建,我要你们奉献,你们就流血又流汗。想自杀的自杀吧,想完蛋的完蛋,今生做完赌徒,来世再做强奸犯。没有主体的主体最自由,少了自我的媳妇才够贱。爱我就给我全部,恨我你就自己玩完。我才发现我的力量,从此我要跟defect对着干 … Infect激动得昏了过去,好在如此,否则它真有可能兽性大发,不好收拾。我问剩下的几个怎么办?它们异口同声,“先背离吧,背离一切,做回只有本体没有附着物的沙子,然后才能有转机。主体没有消失,只是被过度地附着了,抛开一切附着物才能找回主体的本体,然后再决定本体应该制造什么附着物,主体应该如何面对客体。这是唯一的路。” 我说,“然”。 我说:“妈,这个社会是在酝酿一场冰雹,每个人都拼命地往身上裹呀裹呀,裹满水份,等时机一到下来”砸人”。在这场竞争中,你我都没有抢到什么附着物,在空中飘啊飘啊,再黏在一颗大雹子上,随它砸下去。砸了,然后化了,大家一起变回尘土,等着新一轮的攀升。还有一条出路,背离,背离这循环的系统,与其他沙子一起,不受水份包裹,而受它的滋润,变成土壤,孕育绿色生命,在这绿色的生机下实现我们的perfection;或者变成岩石,击碎一切砸下来的冰雹,保护身下生命万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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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志义:人权保障是改革的突破口

  中国现在的改革要继续,要深化,甚至有人说要再改革,那么,改革的突破口在那里?人们见仁见智,有“顶层设计”,有“县级开花”,有“选举落实”,有“法治完善”,有“国企改革”,有“政府职能转变”,有“信息公开”,有“言论自由”,等等。这些从不同角度看,都有一定道理。但我以为,改革的突破口就是人权保障。简单的说,或非理论化的说,如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诉求按照人权要求获得解决,中国的改革就成功了一大半。再具体一点说,如果中国现在每年上千万人的上访或权利诉求能够按照人权要求获得解决,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制度化的解决机制,中国的改革也成功了一大半。为什么?   一,人权保障是经济政治社会改革的核心和交集   中国经济改革是要建立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以社会个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为经济发展主体的经济。所谓的市场化改革,实际上就是经济发展主体上社会个体对政府的替代,是经济发展权力由政府手中转移到社会个体手中的过程。有人说,经济改革的核心是政治改革,这话没错,经济改革从本质上看,是把因实行公有制与计划体制被剥夺了的个人经济权力还给人民,核心是人权回归和人权保障。但我们以前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我们是把市场当作代替计划的一种方法或手段上的变革。政府仍然是经济发展主体。所以市场化改革并不彻底,也不可能彻底。   经济改革要深化下去,市场体制要最终建立,关键是人民的经济权力能否得到落实和保障,比如投资自由权不受各种有形无形门框限制,迁徙权不受户籍和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财产权不在发展的口号下受到侵害,择业权不因体制的人事政策(比如编制等等)而被扭曲,等等。没有人的经济权力和权利的落实,经济要素特别是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无法形成,市场机制无从建成,市场效率不能体现。当然我们可以把这些改革分别称作政府职能转换,户籍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等,但本质上就是人权回归和人权保障。经济改革要突破要深化的重点和难点,都在人权保障。   政治改革的核心是约束政府权力,如何约束?实际上有两个内容。一是减少政府权力,使政府权力限于处理公共事务,在此基础上,才有政治改革的第二个内容,即对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衡。目前我们理论上实践上都混淆了,起码是模糊了这两部分的区别,讨论和实践的方向都是权力制衡,包括用选票去制衡。所以我们一说政治改革,首先想到的是三权分立,舆论监督,民主选举等,这些从促使权力运用的合理性角度出发是对的。但中国现在的体制,不单是权力运用不合理,最重要的是政府权力过大。在政府权力过大的情况下,不仅权力制衡因为过于复杂而难以设计,而且由于监督过于琐碎而难于复盖。即便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权力掌管者,对他的权力运用仍难实行制衡和监督。在权力过大并难于实现制衡和监督的情况下,民主选举,就有可能成为追逐权力的一场游戏。所以中国政治改革目前最重要最迫切的是减少政府权力,但如何去减少哩?   权利与权力,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大部分权力的扩张,正是以人权的缩减为前提,是建立在侵害个人权利的基础之上,人权的伸张,同时也是政府权力的减少。比如,有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就没有了民众的投资自由权,保障了民众的投资自由权,同时也就减少了政府审批权。再比如,土地产权的私有化,本身就意味政府或政府体系(包括村委会)土地处理权的减少,土地产权的私有和保障,就是政府权力的缩减。显然,通过公民权利的赋于和保障,正是减少政府权力的有效途径。公民权利不可侵犯,可以构成政府权力扩张的有力屏障。所以中国目前政治改革的核心,也是人权保障。   社会改革的核心是建立社会的自我均衡机制。很多社会矛盾,是政府不宜也无力去处理的。比如,企业中资本与工人的矛盾,政府可以用一些法律来规范资本的行为底线,如工作时间,最低工资等,但劳资的主要矛盾,即利益矛盾(如工资的高低),政府便不宜也无力去处理。在企业中,由资本所有权而派生出来的分配权,主要掌握在资本手中,资本相对强势而工人相对弱势,所以赋于工人建立自已工会组织和抗议罢工的政治权利,可以弥补工人经济权利的不足,使劳资博弈更为平等,大部分的利益矛盾可以不通过政府的干预,而通过劳资平等的博弈得以不断的消解。所以赋于工人结社权和罢工权,就是建立企业利益分配的自我均衡机制。   社会管理创新,不是政府管理社会方法上的变革,也不是简单的社会事务由社会去办。核心是通过公民权利的确立,使社会个体相互之间的关系,能通过权利的平等而相互制约,社会个体之间的矛盾,能通过权利与权利的制衡得以消解。只有当社会矛盾超出法律底线时,政府才进行干预。显然,社会改革是要建立社会的自我均衡机制,其核心也是人权赋予和人权保障。   我们把改革分为经济政治社会改革,是外表形式上的区分。从经济政治社会改革的核心看,都是人权的赋于和保障。经济政治社会改革或许所要求的人权赋于和保障,有经济权利政治权利上的区别(这种区别也很模糊,比如自由迁徙权既是政治权利也是经济权利),但都是人权保障,人权保障是经济政治社会改革的内涵和交集。我们常说改革是系统工程,系统的联系点,其实就是人权保障。所以,经济改革,政治改革,社会改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那个先搞,那个后搞,难以也不宜进行先后顺序的区分。保障人权,既是经济改革,又是政治和社会改革。人权不能得以实现和保障,经济政治社会改革都不可能成功。人权保障是改革的核心内容和突破口。   二:维权就是改革   我们总是把维权与稳定联系起来。比如,“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其思路是把维权当作实现稳定的手段——维权是为了维稳。实际上,维权就是改革。   维权的胜利,就是改革的成功。小岗村的农民写血书,脱离集体走单干,是要求个人权利。什么权利?生产自主权,经济行为自由权,自已的劳动成果直接归自已所有的收益权,集体经济制度剥夺了农民的这些经济权利。从政府的角度看,这是放权,从农民的角度看,这是争权或维权。农村承包制的实行,既是改革,也是农民维权的胜利。自由的讨生活求富裕,是人天生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斗私批修”的思想禁铟和富即罪恶的阶级斗争,压制了人最自然的权利。从“斗私批修”到“恭喜发财”,允许发财致富,保护私有财产,是人自然权利的回归和实现,也是中国经济改革的开始。孙志刚死于收容制度,全国人民起来维权,不仅为孙志刚呜不平,也是为自已争权利,收容制度的废弃,是人民维权的胜利,也是法律制度改革的成功。乌坎农民争土地处理权和收益权,声势浩大,不屈不挠,在高层的理性回应下,不仅争得经济权利,而且争得民主权利,村民自治的真正实行,既是村民维权的胜利,也是基层民主改革的成功。   维权的深化,就是改革的深化。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冤假错案平反,仅是民众自我保护和政府主动纠错,摘帽子和恢复工作,就是平反的实现。现在的冤假错案平反,不仅要求摘帽子,还要求赔偿和追究责任,这是维权的深化,也是制度通过改革日趋走向文明的深化。垄断侵害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垄断利润来自对消费者的盘剥,同时垄断也是建立市场机制的大敌,是摧毁市场效率的杀手,所以反垄断是民众一种更高形式的间接维权,也是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具体表现。要求思想自由,是民众维权的深化和发展,而思想自由是创新的基础,人们争取和维护思想自由之权利,就是打破束缚创新桎梏之改革。中国要建成一个创新型国家,不是喊几句口号就能成功,甚至关键也不是进行所谓的科技体制改革就能成功——比如科究所是放在企业还是政府。创新的关键是废除权力和宗教式意识形态对思想的禁铟。人们争取和维护思想自由权利的任重道远,就是建造国家创新力的任重道远。   维权的艰难,就是改革的艰难。人大代表“独立”候选人的出现,是人民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表现,同时也是人大选举制度的改革,“独立”候选人的被压制,既是维权的失败,也是改革的失败。人们抗强制拆迁,是争财产权,包括土地的使用权,是争能够自由讨价还价的权利,而自由的讨价还价,是土地买卖市场化的核心,是土地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强制拆迁是强买强卖,所以拆迁户与政府的对抗,就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对抗。拆迁户维权的艰难,就是市场化改革的艰难。律师的维权难,也是法治改革的难。法治不仅要有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司法过程中的权利平衡。律师通过查事实,讲法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正是权利平衡在司法实践领域的体现。律师工作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甚至受到打压,就是法治改革的艰难。李庄事件之所以成为标杆性事件,就是李庄维权的进退,便是法治改革的进退。   维权的停滞,就是改革的停滞。当民众的权利诉求得不到政府管理和制度变革的回应,当政府的工作任务主要是截访和压制民众的权利诉求时,人权伸张走向停滞,改革也就走向停滞。如果吃了毒奶粉的结石宝宝的维权受到压制,制度化的责任追究无从建立和有效运行,改革已死,毒食品事件就会层出不穷。如果武钢保卫处的官员,把一个不是精神病的人强送精神病院,只是迫于舆论压力放人,而责任人没有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使其成为一个普遍性的判例时,改革已死,侵害公民权利的事件就会层出不穷。如果只是制订一个人事招录的制度,标榜如何如何公正,就谓之为改革,没有参与招录人员的维权,或这种维权并无效果,改革已死,制度只是好看却不中用的装饰,改革则变成一场文字游戏。如果工人的罢工不能得到合法性的承认,劳资的权利平等无法实现,企业内的利益均衡机制无从建立,改革已死,所谓的收入分配改革只是一句空话。   维权的动力,就是改革的动力。改革的动力从来就不来自政府,而是来自人民。人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就是改革动力的不竭来源。农民进城打工,子弟不能上学,或上学有困难,政府提供给市民的服务不能惠及农民,农民要求平等,既是权利的诉求,也是对城乡二元制度改革的诉求。自由的表达,根植于人的天性,“言论自由”不是西方思想和文化,而是所有人出于本性的追求,人民不断地争取言论自由,与打压言论自由的“跨省追捕”和“以言获罪”进行斗争,既是维权,也是改革与反改革的斗争。有人说,现在改革已无动力,是指官员已无动力,实际上,人民维权动力一直没有消失,改革的动力当然也就没有消失。维权浪潮的一波又一波,就是改革要求的一波又一波。   所以,维权就是改革,改革就是维权。改革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我们并不需要过于复杂的改革设计和研究,也不需要浩如烟海的脱离实践的制度制订,民众的权利诉求和政府在制度上管理上互动性的回应,就是改革过程。李洪林为所谓“攻击毛主席”的“反革命”上书邓小平请求平反,邓小平回应指示胡耀邦办,并导致“公安六条”的废止,就是一个表面上没有称为改革,实际上却是一个很重要的人权回归的改革过程。   三:改革的歧途   一旦改革脱离人权保障这一核心时,改革便走入歧途。   比如,农村承包制本质上是农民经济权利一定程度上的回归,但我们只是把它当作加快经济发展的一种方法,而不是人权的落实,所以权利赋于并不彻底,土地产权并未给农民,户籍制度仍然对农民迁徙权构成约束。当农村承包制解除了行政式集体经济制度对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束缚,并带来农业生产取得发展时,农村改革止步。不完善的农民权利,限制了市场化改革的深化,生产要素如土地劳力的自由流动受到压制,改革走入岐途。如果当初在实行承包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土地产权私有化,土地市场得以建立,何来现在因土地带来的社会问题,如强制拆迁,如土地腐败。如果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民一进入城市打工,就能够取得与市民平等的权利,城乡二元体制的改革就能与工业化的过程同步进行,何来现在“农民工”的称谓和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如留守儿童,如春运难题。特别是,迁徙权不受城乡二元体制影响,和土地产权私有,两者的相互结合,可以清除三大生产要素(资本土地劳力)中二大要素土地流转和劳力流动的潜在阻碍,土地劳力自由流动的市场机制就可以建立。而没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改革便无法成功。   再比如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的国企改革,一个重要的失误就是工人权利没有得到赋于与有力保障,政府一声令下,几千万工人就下了岗,这即便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企业中,也很难想象。企业是资本与劳动的结合,工人权利的赋于可以构成对资本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其它权力(包括关闭企业的权力)的有力约束。而国企工人权利的赋于和保障,可以构成对政府权力的有力约束。中国号称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工人却是政府的附属。当工人面临失业时,却没有保障自已权利的组织和手段。工人权利的丢失,不但使工人利益受损,积累诸多社会问题,还使政府作为所有者,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失去制衡。如果企业中有真正代表工人的工会组织,工会组织的维权,可以迫使政府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充分考虑工人的利益,因而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会大大减少。这正如在土地没有私有化之前,一个不真正代表村民利益的村委会,有可能贱卖土地,而一个由真正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决不会贱卖土地一样。   更为重要的是,国企改革是要使国企摆脱行政控制,转变为一个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本质上是赋于企业权力和权利。这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微观层面的改革,它要求国企:一不受行政控制和庇护,二有自已的利益激励,三企业家的脱颖而出是市场的选择。囿于国企所有者缺位或模糊的特征,政府指令的管理层购买不单是这种购买不合理,有瓜分国有资产的嫌疑,而且不能使国企达到上述要求。首先,政府任命的管理层是官员而很难是企业家,或者只是政府指定的“企业家”。由于管理层是政府任命,企业既不能摆脱行政控制也会寻求行政庇护。其次,从利益激励的角度看,在所有者模糊的条件下,工人就业的利益比管理层的利益更接近企业利益。工人比管理层甚至比政府官员(因为官员并不是真正的所有者)更不愿意企业倒台。所以,赋于工人选举和聘用管理者的权力,更能使国企接近市场主体的定位,更有利于企业家的脱颖而出。也更容易切断企业与政府的行政联系。显然,工人权利的缺失,使国企改革全面失败,不但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的扩大,而且国企并未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典型特点表现在与政府的关系上,经济上虽然独立,行政上却依然依附。国企改革是政府对国企既要甩经济包袱,又不想失去控制,因而从给钱变为不给钱而给政策。而政府政策对国企的倾钭,更使公平的市场秩序无从建立。   如果我们比较上世纪八十年代与九十年代的改革,八十年代的改革明显具有政府放权,民众增权的特征,它奠定了中国经济增长动力的基础。而九十年代至今的改革,民众增权明显停滞,改革多是政府管理方式上的变革。甚至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口号下,强化政府主导,民众权利有某种程度的缩减。比如山西等地煤炭行业的国进民退等。这与我们对改革的认识不足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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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中国: 福建远洋渔船628号船难事件维权代表李祥谋被判三年零九个月

中国福建省石狮市法院5月22日上午对“福远渔628”号船维权代表李祥谋案作出判决,宣判对李祥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罪名成立,李祥谋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 2008年1月27日,福建鱼628号发生特大海难事故,造成包括12个中国人在内的15人死亡,船主李祥谋在事后多次上访要求有关部门对事件作出调查并且落实相关的赔偿,但却首先被以聚众闹事罪被拘押,今天又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被定罪,李祥谋的律师刘晓原向本台表示法院对李祥谋的指控和判刑,完全是出乎他的意料。 法广:法院为什么判决李祥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罪名成立? 刘晓原:我们认为这个判决实在是荒唐。他们之所以说他组织他人偷越边境,是因为他的船上有几个渔民没有办海员证。首先李祥谋是为他们办理了海员证的,至于有极少数人没有海员证,李祥谋说他本人并没有叫他们出海。虽然这些人在做笔录时有说过是李祥谋叫他们去的,但是,今天法庭上也有人出来作证说不是李祥谋叫他们去的,他们说是有人打电话叫他们去的。所有我们认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的罪名是不成立的。另外,李祥谋自从对海南事件发生之后,一直带着遇难者家属在讨说法,2009年三月两会期间,当地政府担心李祥谋会前往北京上访,因此就把他给控制了,当时的罪名是聚众扰乱公共治安,后面又说他犯了重大责任事故。最后又变成了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这明显是一个随意捏造的罪名。 法广:李祥谋为什么要和受害家属一起维权,他们对当地政府有什么不满意? 刘晓原:李祥谋之所以要讨说法是因为事件发生之后,有关部门根本就没有就事件发生的原因展开调查,究竟是正常的海难还是人为的事故。他因此就开始到处上访,曾经去过福州,去过北京。我们认为是当局是为了维稳才这样打压他,将他拘押起来,但是,把他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罪名判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这是我们万万没有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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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王利明: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43 次 更新时间: 2012-05-21 21:49:45 王利明: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 进入专题 : 法治 司法公正 依法行政 社会治理    ● 王利明 ( 进入专栏 )       【摘要】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人权保障、司法公正、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法治之所以能够替代人治成为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主要在于其在社会治理功能方面具有不同于人治的特性,如明确性、可预期性、科学性、稳定性、社会凝聚力。因此,法治不仅是西方社会的治理模式,同样也是现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法治不仅应该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在我国这种转型国家中实现法治,必须依据法治本身的规律和我国的现实情况加以科学规划和稳步推进,才能够最终实现我们的目的。     【关键词】法治;司法公正;依法行政;社会治理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并将之写入宪法,从而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既定的治国方略。在此方略指引下,法治已成为我国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并逐渐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但不容忽视的是,法治实践客观上存在着不少障碍与阻力,法治发展进程并非一帆风顺,其原因不仅有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因素,还有对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的观念困惑和误区。显然,现阶段继续深入讨论“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并不多余,只有从理论上真正厘清这个重大问题,才能消除观念上的消极因素,切实稳步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法治内涵的确定          要准确全面地回答“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这一重大问题,首先应确定法治的内涵,因为这是一个多义的概念,意义取舍不当将直接导致方向性的错误。从历史上看,法治“Rule of law”一词形成于13世纪的英国,在著名法官柯克与国王查理二世的争论中,柯克提出了“法律是国王”的论断1(P187),这在实质上触及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即法律至上。“法治”一词在其他西方国家的表达中有所不同,如德国、法国均表述为“法治国”(德语Rechtsstaat;法语Etat de droit),但意蕴大致相当。与此相比较,尽管中国古代也有“以法治国”、“使法择人”、“使法量功”等法治形式,如法家强调“以法为本”、“法不阿贵、绳不绕曲”,但正如沈家本先生所指出的,这种法治与西方法治只是形式相似,无法掩盖二者在“宗旨”,即精神内核方面的区别。2故而,严格地说,现代法治理念主要还是来源于西方,但又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法治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至上。这是法治的首要内容,即法律应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早在美国建国初期,潘恩便指出,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国王,而非国王是法律。3(P114)英国学者戴西也认为,“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主要特征。4法律至上实际上是要实现规则治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非常形象地说出了其中的道理,即将明确稳定的规则作为“规矩”来规范国家和公民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规则治理与民主治理不可分割,在法治社会,正当的法律都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反映了民众的期望,符合民众的利益,体现了社会的共同理想和信念,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遵从,这也为民众遵守规则奠定了良好基础。因此,法治的实质就是以人民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第二,良法之治。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5(P199)这是探讨法律在价值上的正当性的最早主张。尽管学理上也曾有“遵守法律,即使恶法亦然”的说法6(P147),但其主要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及其普遍适用性对于法律实施的意义,并没有否定良法的重要性。既然法治是依法治理,那么,只有良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认同,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的效力。当然,良法的理解和判断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它通常应具备以下要素:一是制定完备,即法律应当是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大体涵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且各项制度相互之间保持大体协调的制度体系7(P25);二是法律应当有效规范社会生活,并在制定过程中吸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参与,进而符合社会和人民的需要,符合社会一般公平、正义的观念;三是法律应当保持内在的一致性,立法者应当不断通过修改、补充等方法来使法律符合社会的需求与时代的发展。8     第三,人权保障。人权一般指人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P18),其中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因此,人权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地位和权利的“总和”,其中包括社会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以及人身权利。10(P30)在此意义上,人权实质上就是人的主体地位象征,而法治只有建立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的基础上,才能肯定人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法律的存在才具有合目的性。11(P163)在我国,人权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集合,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保障人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任务。构建法治社会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福祉,因而法治也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其重要内容,而人权的保障状况也成为在现代社会中区别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12(P11)当然,保障人权在维护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同时,还能有效地防止政府的侵害,从而规范公权,这也是法治的内在含义。     第四,司法公正。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在实践中得到严格的适用才能发挥其效力,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能形同具文,这就是霍姆斯所说的将“纸面上的法”(law in book)转化为“现实中的法”(law in action)的过程。13而法律要准确适用,离不开司法公正。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有多重的解决机制,如协商、调解、谈判、仲裁等,但从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来看,由独立的、中立的、享有公共权力的司法机构来解决无疑是最佳选择,而这个机构就是法院。申言之,法治不仅意味着法律的至高无上和依靠良法治理,还应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司法公正固然需要司法的独立和权威的保障,需要体现出实体上的公正,此外还不能忽视程序公正,即司法必须在法律程序内运作,必须展示出一套法定的、公开的、公正的解决社会各种利益冲突的程序。正因为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也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14(序言),也即“通向法庭裁判正义的道路是由多种正当的程序铺就的”。15程序公正要求当事人在程序上武器对等,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论证和决定都应遵循一定的程序。现代法治的一些重要规则,如无罪推定、禁止刑讯逼供、裁判者的独立公正等,都是从程序公正中发展出来的,它们也是保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措施。     第五,依法行政。在法治社会中,最高的和最终的支配力量不是政府的权力而是法律16,政府因此也必须依法行政。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政府所享有的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主动性、扩张性等特点,一旦失去了约束,将严重威胁处于弱势一方的公民合法权益。因而,如果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政府和公民的关系,就必然要求行政权的行使要获得法律的授权、受到法律的限制并遵循法定的程序。相对人在受到公权力的侵害之后,应可以获得相应的救济。17(P5)这正体现了法治国家的本质,即国家和人民的关系是以法的形式来界定的。18(P81)二是为了保证公权力自身的廉洁和高效率,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中不难看到,一旦公权力失去制约,其不仅会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会侵犯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而且,对这些公共资源的破坏,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危害可能远远大于对个别公民权益的损害。三是因为政府所享有的公权力都是根据民众的意志产生,由民众所赋予的,民众对于自己所赋予的权力,也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制约,以防止权力被滥用,而制约权力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规则控权,因此,法治的核心就在于有效地控制公权力。19(P15)在法治社会,任何政府的权力都必须由法律来规定,法无明文允许即为禁止,公权力的内容、行使等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     还应指出的是,按照一些西方学者的观点,法治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或者称为“薄维度的”(thin)和“厚维度的”(thick)之分,前者体现了富勒所说的法律的一般性、公开性、预见性、明确性、一致性、可适用性、稳定性和强制性20(P3),后者则强调法律的价值和实体性正义,尤其是强调与政治民主制度之间的联系。一些研究中国问题的外国学者认为,中国的法治是一种“薄维度”的法治。21(P2-6)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当。一方面,我国的法治不是对西方法治的简单复制,而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为基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符合我国当前的基本经济和社会状况,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和稳定,不能完全用西方的标准来判断我国法治实践成功与否。另一方面,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实现法治国目标并不冲突,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其参与国家政治和制定法律的权利,并在得到全体公民认可的法律下依法治理国家,规范国家公权力,保障人民利益,这和法治的内涵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我国政治语境下的法治并非“薄维度”的法治。          二、法治的社会治理功能          从西方的经验来看,进入现代社会之后,西方要么如大陆法通过复兴罗马法传统,通过成文法来规范社会,要么像普通法通过判例法形成规则约束行为,这些都是通过确立依法治理的框架来回应社会治理的需要。从过去几百年的发展经验来看,这种治理模式总体来看是成功的,它为西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制度支持。为何法治替代人治成为人类社会的主导?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考察法治相对于人治的社会治理功能,进而加深对法治的理解。     对法治与人治进行对比分析,不难看出法治在社会治理功能方面有不同于人治的以下特性:     第一,法治具有明确性。法律的规定通过成文法或者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来,其条文或者内容具有明确性,使人们清晰地知晓自己行为的后果,实现社会的规范和有序,这诚如荀子所云“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22,即规章制度设立后,人民了解,则方向明确。而人治是“一人之治”,即完全根据特定个人的判断、选择与决定来进行治理,往往由个人的言语发布命令、指令,其最大特点在于个人的随意性和内容的模糊性。而且,人治的决策过程不公开,在决策程序上难以保证最终决策结果是科学合理的。     第二,法治具有可预期性。在法治社会,法律一经公布,就昭示天下,成为人们的行为规则,每个人都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去从事各种行为,而不必担心出现难以预见的后果,因为每个人行为的后果在法律上都已经做出了规定。如此就可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长久的预期,使市场交易得以有序进行,就能够减少社会中交往的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人们可以安居乐业。而人治则容易朝令夕改,命令的颁布和废止、更替甚至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喜怒哀乐和情绪变化,因此,人治之下的规则不具有长远的可预期性。     第三,法治具有科学性。在法治社会,法律的形成与颁布,是众人参与的结果,立法的过程可以说是集众人之长,而司法的过程则是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对法律进行适用的过程。而在人治社会,命令的颁布往往是个别有权者的决定,从概率上看,个人的决定不如多数人商议而做出的决定科学,而世界上并不存在柏拉图所期待的“哲学王(philosophy-king)”,人的理性是有限制的,这一固有缺陷决定了完全依靠个人能力来治理社会存在巨大的风险。     第四,法治具有稳定性。法治社会形成完整的秩序,这种秩序是通过法律而公布的,具有长久的稳定性,其秩序的变动必须经过法律上的修法、立法等活动才可以产生,所以其具有程序上的严谨性,不因个人的变动而变更。历史经验证明,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征,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国家稳定、社会昌明。人治社会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秩序,但这种秩序是难以长期维系的,不具有长久的稳定性。因为社会治理的效果往往被某个人的能力所直接决定,导致所谓“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人治社会缺乏对统治者的监督和制约,容易导致个人的专断和权力的过分集中。这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是有害的。     第五,法治具有社会凝聚力。在法治社会,法治一则要求全民参与,制定良法,二则要求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这两方面可以实现社会公众意愿的有效表达,形成一种社会共识,并对于法律执行的效果在心理上能够予以接受。在人治社会,如果遇到贤明的君主、清廉而又富有能力的官吏,也可能形成一定的凝聚力,但这种人治社会不可能从根本上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这种凝聚力是有限的。     正因为法治有异于人治的上述特性,所以法治成为适合现代社会特点的基本治理模式。一方面,现代社会是以大工业生产、大分工、商品和服务高度流通为特点的陌生人社会,适用于古代熟人社会的人治方法在现代社会难以再发挥有效的作用;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治理的复杂程度与过去有质的差异,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的自主性和个体性也日益增强,价值判断日趋多元,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交易方式多样化,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如人口的大量、急剧流动使得社会的控制较之以往更加困难,这无疑加剧了社会治理的难度,而人治社会的管理模式与这些需求难以相容,难以再维系下去。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法治与人治存在质的差异,但它们均是组织社会管理的途径,都要求有高素质的人来进行社会管理,这一点在人治社会表现得更为充分,无论是中国古代的“圣王”理念,还是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均为适例,法治社会也不完全排斥这一点,在一些实现法治的国家(如新加坡),就特别强调推行精英政治,把各界精英都吸收到政府担任高级领导人,从社会招揽人才。23即使是在法治社会,如果吏治腐败,也可能会遇到比人治更糟糕的问题。尽管人治比法治有更悠久的历史,积累的经验也更为丰富,但是,既往的社会治理经验已经使人们达成共识,即法治具有人治所不具有的优越性。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还是靠法律靠得住。这就是对这种共识的科学概括。          三、法治是现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          法治不仅是西方社会的治理模式24,同样也是现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但是,仅仅是GDP的提升并不等于民富国强。中华民族的复兴、国力的富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有符合中国实际需要的法律制度,通过制度的有效运行来实现社会治理,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使社会保持稳定、和谐。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经济是一个国家的血肉,但法治是国家的骨架和脊梁。25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并不必然带来社会的公平和有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矛盾凸显,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秩序。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也并不必然意味着社会的全面发展,并不意味着各种社会矛盾能够完全消除。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通过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制度保障。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26(P154)这就精辟地概括了中国要实行法治的原因。     (一)法治是中国进入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国有几千年的人治历史,其中存在过许多盛世时期,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并创造了灿烂的文化,在世界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历史发展的惯性规律来讲,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中有不少可援用的经验。但是,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现代化时期,过去的一些做法已经不合时宜。比如,在封建社会,一个县官可以仅带着一两个随从去治理有着十余万人的大县,这与当时农业社会的“超稳定结构”、无讼的乡土观念以及自治结构等是相适应的。但从社会发展状况来看,我国在逐步进入工业社会乃至所谓后工业社会后,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变迁,日益从原来的“熟人社会”演变为“陌生人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的矛盾和挑战,传统的农业社会和计划经济时代的治理结构很难应对这些矛盾和挑战,以法治为中心的规则之治对于社会的治理和发展便至关重要。如前所述,在现代中国,由于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加速,人的个体性大大增强,交易方式日益复杂化,传统的治理手段对人的控制大大弱化,必须通过法治来加强对人的保护和对个人行为的规范。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已逐渐培育和建立起来,社会各个阶层也有了比较明显的分化,要保证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也需法治予以调整。在我国当前,权力作为社会中枢的特征在社会经济领域也在发生变化,这主要表现为地方性权力、部门性权力的强化与国家权力的相对弱化,因而完全靠国家政权对社会实现深度控制已越来越困难。27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需要通过法治合理地规范权力和控权。要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解决好各种利益冲突,只能借助法治的力量。     (二)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法治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保障。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和法治是同一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28(P314)与计划经济时代不同,市场经济对资源的配置是通过竞争机制实现的,这就必须依循一套完善的规则,以实现通过市场“看不见的手”对经济的调整。法治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一是法治构建了交易正常进行的法律基础。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交易的总和,而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确定了明晰的产权,为交易确立了前提;而合同法等法律则明确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侵权法、刑法则为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基本建构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利益所驱动而相互竞争,彼此间有密切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有损人利己的倾向,从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如果没有事先安排的规则去抑制彼此可能造成的损害,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29这就有必要通过法治明确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权力和界限,通过政府依法适当干预形成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30例如,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遏制不当竞争,防止垄断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为企业创新和资源配置提供优化的法律环境;通过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促进当事人信守合同、严守允诺;通过侵权法防止通过侵害他人权益来获取利益;通过刑法铲除以权谋私、权力寻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打击经济领域犯罪,从而构建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三是维护市场的合理预期。无论是房地产市场、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还是证券市场以及货币市场,其稳定的基础在于制度的构建,尤其是金融市场赖以建构的虚拟经济极其脆弱,更是依赖于人们对规则、制度的信心与预期。现代健全的金融市场体系,实际上都是以法律制度的健全为基础,以交易当事人对制度的合理预期为前提;只有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此种预期,才能有效实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四是通过保护交易当事人人身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形成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的经济“稳定器”和“安全阀”。在财产与人身的安全中,人身的安全更为重要,只有有效保护这两项利益,人们才能有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没有健全的法治,将导致人才、智力的外流与财富的流失。五是有效防治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外部化效应。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诸如环境污染、资源掠夺和恶化、生态破坏等一系列副作用。其深刻的原因在于未严格的依法办事及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例如,一些环境污染企业能够不经过全面的环评就上马,一些企业的严重污染长期得不到有效制止和查处,都反映了我国法治不健全的现状。六是可以提供有效的、可信服的纠纷解决机制。市场是交易的综合,其中充满了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面对这些冲突,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通过规则来解决纷争。     (三)法治是解决中国社会现实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     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稳定压倒一切。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已经从低收入国家迈进中等收入国家行列,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就是社会进入矛盾多发期,甚至社会矛盾有可能相对激化。实践中出现的个别地方治安恶化、上访和群体性上访增加、群体性事件包括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的上升等都是这一特点的体现。另外,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失地农民增加、城镇居民就业压力加大等都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各种矛盾和纠纷具有类型多样性、易扩散性、易激化性等特点。31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多,固然有利益分化与冲突的背景,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司法程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为社会矛盾主要化解机制的巨大作用而导致的。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可以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裁判”等多种方式,其中的每一种解决方式都应当被纳入法治的轨道。32(P3)在某种意义上,当前矛盾多发的状态,正是建设健全法治的良机。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的特点主要在于:     一是通过程序来实现正义,将纠纷通过技术的手段化解,而不至于转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从实践来看,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在发生之后,出现了非程序化和失范性的特点。这些纠纷不是采用理性的诉讼方式,而是通过上访、群访甚至群体性事件来解决。这样不仅不能解决矛盾,反而会导致矛盾激化、秩序受损。在司法功能不彰的情形下,我们曾经希望借助于信访制度来解决矛盾,但结果导致了司法一定程度的边缘化,党政机关不堪接访重负,且因为大量的上访都是涉诉信访,接访者也难以对所涉争议做出公正的评判。一旦大量纠纷通过接访来解决,势必导致“信访不信法”等法治被弱化的后果。33笔者认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信访制度的存在仍具有其合理性,但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应当尽量鼓励公民依据法定的程序表达诉求,引导公民尽可能通过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来化解矛盾和纠纷,而不应该鼓励程序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主导作用。凡是能够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化解的矛盾,或者已经进入法定程序解决的,应当依循这些程序来解决。尊重法定程序是中国实现法治的必然途径。34还应当指出,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如果离开了一定的程序来解决纠纷,对实体问题的判断就有可能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现象,造成同一问题不同处理的结果,反而无法保证实体正义,甚至引发新的纠纷。尤其应当看到,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能够充分发挥法律引导人们正当行为的功能,形成对遵守规则的合理预期。实践中,面对巨大的维稳压力,我们的维稳成本居高不下,各级党政机关的维稳压力越来越大。在一票否决制下,各地政府将维稳当做第一要务,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出不计成本。35这样的做法不具有可持续性。单纯为了化解矛盾而“花钱买平安”、“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做法,在短期内似乎是可行的,但从长远来看,其会损害民众对规则的合理预期,反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相反,对于各类突发的矛盾,一旦形成依法解决的机制,对于未来同类的纠纷便可做出相同的处理,甚至为当事人提供自行解决纠纷的参照,最终有效地化解和减少纠纷。     二是法治本身是一种“控权”机制,法律在赋予公权力机关国家权力的同时,也一并确立了其权力的界限、责任、行使程序。健全的控权制度以及保护私权的机制,可以有效协调好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最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实践中存在的“仇官”现象,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行政权的不当行使、官场腐败、官商勾结、执法不文明、漠视人民群众诉求、信息不公开等原因造成的。36而这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进一步加强法治、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机制来有效遏制。     (四)法治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     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基尼系数甚至已经超出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实践中出现的分配不公、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因行政权力产生的“暴利”、利用垄断地位产生的“暴富”等问题,其重要原因就在于规则的缺失或者是对现有规则的漠视。法谚云:“法是公平正义之术。”无论法律如何变化,其终极目的仍是实现社会正义。英国学者威尔金森等研究发现,在注重平等的国家,无论是经济增长质量、社会稳定、居民幸福指数、犯罪率等都优于贫富差异过大的国家。37(P15-215)这也恰恰表明法治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为了有效地实现社会正义,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社会立法,完善有关医疗卫生、养老保险、社会救助、义务教育等方面的立法。在一个法治社会,仅仅通过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老病死等基本保障。这就需要通过国家立法、以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来真正实现全体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通过法治解决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能够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公平,奠定维护、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     (五)法治是实现国富民强的根本保障     在古代社会,法家就提出了“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观点。这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里,遵纪守法的人占多数,那么这个国家就能保持强大;如果民众都不遵纪守法,则国家必然衰弱。毋庸讳言,由于历史、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诸多因素,随着中国作为世界大国的崛起,必将受到一些西方势力的遏制,一些反华势力也会兴风作浪,使我们面临重重的困难和挑战。对此,最好的防范办法就是实现国富民强、社会和谐。而无论是繁荣市场、发展经济、充分发挥民众的创造力,还是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法治在其中的功效都是毋庸置疑的。只有实现法治,才能解决好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等一系列问题,维护国家稳定,实现国家繁荣,从根本上杜绝反华势力的渗透、颠覆企图。     当然,法治绝不意味着以法律来治理一切。法律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社会上的大多数纠纷和摩擦还需要依靠公共道德、党纪政纪等社会规范来解决。例如,食品安全中出现的从“大头娃娃”、“三鹿奶粉”到“瘦肉精”等多起食品安全事故,都反映了漠视法律规则、政府执法不力等问题,同时也反映了诚信缺失的现实以及道德教化的必要性。但是,在各种治理模式中,法治在社会管理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其他社会管理方式和纠纷解决方法不能够和法律的规定相违背。法律确立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规定了社会的底线;违背法律就是违背了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不应当被社会所允许和接受。          四、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          一种社会治理模式是否成功,归根结底还是要看其能否给社会成员带来幸福。人类总是渴望生活在一种有序的、稳定的环境之中。人们都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愿望和权利,而法治则是这种幸福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和实现手段。法治是以规则治理为主要特点的治理模式,而法律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并且公开,而且在当今绝大多数现代国家中,法律的制定必须经过社会成员整体的充分讨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社会多数成员的利益需求,遵守法律也就是实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因此,法治不仅应该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具体而言:     第一,法治是人们幸福生活的保障。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就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也就是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幸福指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治。维护民生、保障人权是实现民众幸福的基本前提。民生是什么?笔者认为,最大的民生就是老百姓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财产和人身如果得不到保障,老百姓就不能安居乐业,更无法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力,也就谈不上民生。民生还包括人们在养老、居住、教育、医疗、社会救助等方面依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从而使人们安居乐业、实现社会和谐。     第二,法治使人们能够自由、有尊严的生活。法治作为一种规则治理模式,能够引导人们选择行为方式,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形成按规则行为的习惯。法律既是自由的起点,也是自由的界限。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说:“为了自由,我们应做法律的奴仆。”在法治社会中,人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则行为,如此则可以将规则内化为人们的行动本身,人们在行为时会自动遵守各种规则。一个守法的公民才是合格的公民。基于对守法的预期,人们便可以有计划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使生活具有确定性,从而获得自由。同时,法治也保障着人民的尊严。在法治社会,人是作为公民而存在的,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人才能够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才能够真正享有尊严。法治社会是一个文明社会,一个文明社会意味着人们行为的规则是法律。38(P3)     第三,法治社会使人们具有安全感。在法治社会,政府是按照宪法组织起来的,政府的权力是通过宪法获得的,公权力不能随意侵入私人领域,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行使权力。弱肉强食、恃强凌弱、以势压人的现象在法治社会中是不能被容忍的。因此,在法治社会,民众不会对公权力抱有恐惧感,也不会因为符合法律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而担心受到强权的打击和迫害;国家也不能够随意地占有和剥夺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在法治社会,公民能够感到制度所提供的持久的安全,相信法律会保护自己,从而不会恐惧任何邪恶势力。     第四,法治能够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法治表现了一种社会的有序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文明有礼,安居乐业,遵纪守法。法律能够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在法治社会,人们都应学会按照规矩来行事,每个人行使权利时都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一旦发生纠纷,人们能够依循法定的程序去寻求救济、有序地解决纠纷。在法治社会,不是运用丛林法则来解决纠纷,也不是依靠与官员的关系来解决纠纷,而是要依据程序来实现救济。尽管法律也可能存在缺陷,执法者也可能会有不公,但在法治社会中,正义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的,司法程序是人人可及的。39(P95)人们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程序,纠正执法和司法中的错误,从而在法治的框架内得到救济。     第五,法治能够给社会带来公平正义。追求社会公正是人们千百年来的理想,也是人民幸福的内涵,只有在法治社会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的公正。一方面,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在一个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人们才能切实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法治能够通过有效分配社会资源,解决公民生老病死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公民安居乐业、幸福安康。在法律面前,不管个人之间在身份、能力、财富占有等方面有多么大的差异,他们都是平等的。40由于法律具体规则能够涉及社会财产的一次和二次分配,涉及对加害行为的惩罚和对损害的补偿等社会因素,所以,这种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有时不仅仅指的是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且包含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从而可以增加社会成员的幸福感。          五、依法治国需要进行科学规划和稳步推进          法律作为一种根植于特定历史时期和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制度,反映了人们在相应时期和背景下的社会需求和价值取向。中国的法治道路应当从中国的现实需要出发,不能也不应全面照搬西方。从历史上看,一些西方法治国家曾将其法治体制移植到亚洲、非洲等殖民地,但从结果来看,并不能说完全获得成功。41(P101)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治和文化、社会发展程度之间的紧密联系。笔者认为,西方的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模式,是其长期实践经验积累的结果,这种法治理念更多地关注西方社会形态、历史文化传统,未必都适用于东方社会。42(P86-87)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从立法方面来看,我们用30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数百年的道路,尤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从司法方面来看,司法制度基本完善,司法已经成为最终解决纠纷的机制,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也已经初具规模。从执法方面来看,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已经成为行政机关基本的工作规范和目标。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展开,公民的法治意识也大大增强。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所取得的成就是与法治建设的进步息息相关的。例如,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2008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2008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指出,中国2007年因《物权法》的颁布大大改善了商业环境,并因此进入商业环境改革前10位。43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这个转型不仅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也是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在转型社会中,必然存在两种体制的特征。30多年经济的高度发展,在经济实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得到很大改善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只有通过法治,也必须依靠法治。但这并不是说实现法治就能够一蹴而就,也不是说有了法治就能一夜之间解决所有问题,在我们这种转型国家中实现法治,必须依据法治本身的规律和我国的现实情况科学规划和稳步推进,才能够最终实现我们的目的。     为了推进法治建设,我们需要一个战略规划。在运作层面上,法治主要是一种法律秩序和法律实现的过程及状态。44法治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法治建设的推进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序稳步推进。为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需要一份“路线图”。这份“路线图”就是对法治这一宏伟目标的最终实现做出战略性规划,设定数个不同的实现阶段以及每一阶段的阶段性目标,指明每一阶段的具体任务和衡量指标体系。制定这一战略规划的必要性在于:一方面,通过战略规划可以实现向法治国转型中的社会稳定有序。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障碍,甚至可能遭遇社会动荡。如果有了战略规划,我们就可以按照所设想的步骤逐步推进,并可以制定预案,即在总体法治战略规划制定之后,各级机关、各部门也应当围绕本部门的各项任务,确定本部门的具体落实计划以及相关应急预案。这样,通过富有前瞻性的战略规划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就可以有效避免或者缓解对社会可能带来的冲击。另一方面,通过战略规划也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在现代社会,民主和法治是始终不可分离的。民主是依法治国必备的政治基础,没有民主,就不可能使法律充分体现民意,法律在实践中就难以甚至无法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而民主的完善又必须通过法律来使其制度化和程序化,并由法律提供充分的政治保障。离开法治搞民主必然会出现社会的混乱无序,甚至出现无政府的状况,也无法真正实现民主。离开民主搞法治,也无法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45从根本上说,依法治国在本质上就是民主治国、人民治国。46(P8)只有在人民主权的思想基础下依法治国,法治才具有正确的目标和方向。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必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相配合、相协调,否则任何的努力都将功亏一篑。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战略规划统筹规划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逐步、有序、顺利地推进。要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也需要制定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的战略规划。     通过分解法治实现过程中的步骤和措施,制定战略规划是完全可行的。法治目标的实现不可能完全依照边实践、边摸索的逻辑,而需要事先做出战略性规划。这是因为,法治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成果,在数百年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共性的规律和路径,不同法律传统的法治仍然具有一些基本的共同原则。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法治的基本内涵,我们不宜简单地全盘照搬,但也不宜简单地全盘否定。其中的许多内容,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具有相当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从这些国外的既有经验出发,结合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宝贵实践,我们可以将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分解为多个不同的阶段性目标,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设定不同的具体任务以及所要完成的阶段性指标;根据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各个执法主体、普法教育等,分别按照阶段提出不同的要求,并由此建立一整套评价指标体系。可见,制定这一战略规划是完全可行的。     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采取规划的方式推进改革是行之有效的。从立法来看,我们历来都有立法规划,立法规划确保了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完备性,稳步推进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行政执法来看,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一纲要就其性质而言,就是依法行政的规划,各级行政机关正是按照纲要的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从而稳步地推进了政府法治建设。从司法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方面一直采取规划的方式,曾经颁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等,系统部署2004年至2008年法院改革的各项措施,启动人民法院新一轮的全面改革,为司法改革的有序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仍缺乏全面推进法治的规划。     笔者认为,制定法治建设的战略规划,首先就要明确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在此目标之下,可以将法治建设的内容分解为如下几个部分,并分别拟定规划,确立各阶段的发展目标:第一,宪政制度建设规划。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是依宪治国。法治的形式性要求是,政府所行使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来源于宪法的授权并受宪法的制约。实现依宪治国,不仅要全面贯彻和实施宪法,还要建立和完善宪法监督机制,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得到及时纠正。此项任务可以具体分解为:公权力的分配和监督,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宪法的监督和实施制度、预决算公开和监督制度、选举制度等。第二,立法任务规划。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之后,我国还有很多具体立法工作有待完善,例如,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完善有关社会保障法、对程序法进行必要的修改等。再如,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来实现公民的社会性权利。第三,司法改革规划。在司法方面,应当逐步建立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机构,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当继续推进法官职业化,完善诉讼程序、审判监督、执行程序、法律援助、冤假错案的纠正与赔偿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完善法院经费保障、法官薪酬、培训等相关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执行程序,化解“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第四,依法行政与建立法治政府。一方面,应当进一步界定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厘定政企关系、政事关系;进一步压缩政府审批权限、明确行政权力界限、规范行政行为程序、加强行政信息公开,切实维护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利。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完善行政诉讼、复议等制度,逐步扩大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和强度。第五,完善对私权的保护机制。公民权利的保护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这其中不仅包括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也包括其他权利的保护。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切实落实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努力降低犯罪率,规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充分保障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和私权。第六,法治的关键还在于引导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为此,应当进一步加强普法和法治教育的力度,积极探索法治宣传新手段的运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学教育以及司法考试制度,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胡锦涛同志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47共和国经过60多年的风雨兼程,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正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崛起于世界的东方。但一个崛起的经济发达、人民幸福、政治文明的大国,也必须是一个法治的、文明的大国,一个和谐的社会也必须是一个法治的、文明的社会。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考文献】     1J. R. Tanner. Constitutional Documents of the Reign of James I, 1603-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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