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 | 死囚器官成了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
作者: 杨支柱 2012-03-09 16:50 星期五 晴 杨支柱 2012年3月6日,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全国政协小组会上说,“由于缺乏公民自愿捐献,死囚器官成了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京华时报2012年3月7日)这与2006年4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死刑罪犯的器官利用是极个别的”的“辟谣”(《利用死刑犯器官是极个别》,南方都市报2006年4月11日)形成鲜明对比,引起网络热议。 其实更早些时候,《财经》杂志总第147期(2005年第24期)《器官移植:加快规制的地带》一文就报道,“中国的器官移植中的活体来源不到5%,95%以上的供体是尸体,而尸体几乎全部来自死刑犯。” 1984年10月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和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这种多部门的联合规定不可能从天而降,对死囚器官的利用此前应该已经有相当数量了。 说是“自愿”,但死刑犯有不是被剥夺了言论自由吗?李庄这样的著名律师都可以在众目睽睽之下“被自愿”,要让已被判处死刑、被剥夺了言论自由并处于秘密空间、没有舆论关注的死刑犯“被自愿”还不容易?执法部门自己开一个“无人收殓”的证明就更是举手之劳了。 其实无论是否死囚,家属都不能同意有偿捐献器官。家属同意有偿捐献器官,实际上是卖别人的器官,道德风险巨大。死囚本人也不能同意,因为中国判死刑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一个被剥夺了言论自由的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最后,一个器官动辄几十万元,一个死刑犯身上的器官价值至少几百万元。只要死囚的器官可以被利用,就难免为获取器官而判人死刑或选择执行死刑的时间之嫌。 有人在微博上质问我,“你说死刑犯的民事行为无效有法律依据吗?”当然有。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须意思表示真实。都不许说话了,临死前都用绳子勒住脖子(外面盖个围脖),这种情况下无偿捐献价值巨大的遗体器官,能认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那被绑架期间的意思表示就更应该有效了!没有自由的人,不要说已判死刑,就是被拘留尚未批捕,也应该有律师在场,其意思表示才能认为是真实的,否则怎么知道不是警察刑讯逼迫甚至强制签字的? 死囚通常被认为是十恶不赦的人,他们或他们家人的奉献精神竟然远远高于常人,这无论如何是一件常人难以理解的事情。 即使退一步假定那么多死囚真的都是或者大都是自愿捐献器官的,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这些死囚已经不只是“放下屠刀”了,他们已经“立地成佛”了。他们不但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付出了生命,还奉献了自己的器官,而且不是一个器官,是全部器官。像雷锋这样的革命烈士,也没有一个能做到这一点。这意味着死囚们的奉献精神已经赛雷锋了,这样的人还有社会危害性吗?既然如此,还有必要立即结束他们的生命吗?为什么不能改终身监禁让他们用自己的劳动奉献社会?这样不是还可以避免冤死吗? 难道号召我们学雷锋,就是引导我们向死囚学习,死了都把全身器官献出来供他们或他们的儿孙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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