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机关报,与新华社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并列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官方三大传媒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大报,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广泛影响力。

《人民日报》于1946年5月15日起发行,最初是中共中央晋冀鲁豫局的机关报。该报内容代表中共官方立场。因此,《人民日报》成为国际媒体和国际政治了解中国大陆政治发展的“风向标”之一(来源: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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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汪习根: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机制创新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86 次 更新时间: 2012-03-12 09:18:52 汪习根: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机制创新 进入专题 : 社会矛盾 法律机制    ● 汪习根       内容提要: 社会转型致使中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如欲标本兼治,就应当站在法哲学的高度,辩证施治:在情理法动态平衡中完善释法说理机制;以法律功能二元论为导引创设社会风险评估法律体系;依司法权特质区隔司法调解与非司法调解以优化法律判断路径;在“三位一体”新程序理念下重塑法律协作关系模式;奉执法之互动与人本理念强化民意表达释放机制。     关键词: 社会矛盾/法律机制/法制创新          世界各发达国家发展轨迹中呈现的经济水平与社会矛盾的关联性已经成为一个必然规律,1中国也不例外。2当下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与急剧转型的双重作用下正面临着日益凸显的社会矛盾与危机。在诸多矛盾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利益关系的顶端与末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被认为是中国社会最容易发生冲突的场域,而官民矛盾被认为是当前中国最突出的社会矛盾。3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在适时地回应与解决社会矛盾中理应发挥关键作用。但是,各种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对现有的危机管理制度和法治机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探讨社会矛盾化解的法律机制成为法治秩序构建的当务之急。据此,本文立基于法哲学的辩证视角,通过审视现有法律制度,以探寻社会管理法制机制之创新之路。          一、在情理法动态平衡中优化释法说理机制          如何达致情理法三者的沟通与链接?一直是困扰法律界的一大难题。西方分析法学与自然法学之争延绵千余年,主要因为在这一关节点上纠缠不休所致。中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对情理法的关系早有精辟论述,但对其沟通机理的研究却不甚了了。社会矛盾的化解必须依靠法律权威,而单纯的法律规则主义因规则与社会沟通的法理缺失导致公民社会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断裂甚至异化、酿成社会不合作以至民众暴力抗法。而单纯的法律理想主义过于倾情于法律价值的抽象命题而缺乏形式理性的现实根基,使情理因其非文本化、非逻辑化而难以步入法律的现实王国。其实,“天理、国法、人情三概念,本质上是互相沟通而又相互矛盾的。三者互相沟通或同一之处,便是发现正确妥当的法律之标准。”4要沟通三者,首先必须科学地界定情理的法律意义、理性地确立其运行边界。与日常生活不同,法律视野下的“情”指的是反映社会大众意志而非个人利益的“情意”和表达主流法律理念的“情感”;“理”指的是被社会公认的原理、公理、定理和道理。应当摒弃的是法不容情语境下的情理,而不是作为法律意志构成的情理。而就情理与法律的关系模式而论,情理需要借助于法律的规范性与准确性加以彰显,法律则以情理为渊源与依托。对情理的外化、固化、强化是法律的合法性前提。可见,情理是法律的实质内容,法律是情理的外在形式;情理是法律的优化基础,法律是情理的实现之道。民风、民俗、民情、民意与法律判断之间的兼容性与叠合度成为矛盾化解的一个逻辑始点。从实践理性上看,情理与法律的沟通机理依存于对情理的表达、发现与转化这三个环环相扣的链条。如果立法是法律对情理的第一次官方表达,司法是在立法不能时对情理的第二次发现,那么,法律大系统对“社会人”而非“法律人”公意的还原则是情理向规则的根本转化。     情理法相互融合的内在机理预示着此三者之间进行外在沟通的制度化构建之必要与必然,而发展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释法说理机制则是一个基本的去路。释法说理机制的完善应当把握以下特点:(1)交涉性。在公共参与下弘扬说理的交互性与对话性,打破“说者”与“他者”之间的非平衡性,使政府、当事人各方以及社会公众充分表达各自的道理与情感,最终形成能够证成合法性的命题。因为法理交流应当是双向多元的,释法说理的过程不只是自上而下的命令,民众也不只是被动的受众,而应当是在打破话语霸权前提下的平等交流和在相互制约下的理性言说。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其公正性是以全体“剧中人”相互交涉的程度、范围与质量为基调的。而法治下的行政在本质上是一个对话与互动的过程,如美国于1946年制订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明文规定了联邦行政机构在行使制规(Rule making)和裁决(Adjudication)权力时所必须提供的“公共信息”(public information),包括对各行政机构的组织、职能与程序所要求的描述、行政决定的程序与实体规则、机构所采取的政策及其解释、以及争议终审裁决中的多数与少数意见等。只有在知晓事实、法律以及将这两者连为一体的全部信息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最有效的沟通与交涉,从而确保结论依据的充分性与说理的可信度。(2)关联性。在事理上,探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间的真理性关联,以司法艺术的独有技艺复制生活并回归到真实生活,而非囿于剧场式的法律事实求证;在法理上,谋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内在一体化,而非停流于法律形式主义的外在文字,而是立足于字里行间的法律精神并以作为法律要素的法律原则为一切司法的灵魂;在机理上,追求事实与规范之间的逻辑关联性,强化推理的过程性与周延度、以理服人。就司法而言,“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的精髓”。5而对行政行为和执法而言,也概莫能外。所有公共决策和判断都必须基于科学的逻辑推理才具有广义的合法性,从而达到以具体的论证来说服相对方的效果。(3)程式性。释法说理应当注重表现形式与展开过程两方面的要求。宏观上看,它必须贯彻于法律实施的全部过程和每一个环节,但是,在程序运行的全过程中,应当强化专门的释法说理环节并讲求形式化、标准化。可以考虑建立释法说理告知书制度,并分解为事前、事中与事后三个阶段分别进行。(4)法定性。这不仅是一个学术的共识,而且应当予以制度化、规范化。其实,在一些国家已经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这一制度。法国于1810年颁行的法律规定:“不包括裁判理由的判决无效。”6“判决必须说明理由这一原则今天极为牢固地树立了,在意大利,宪法本身就此作了规定。”7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曾说:“没有哪一个单独的因素比公共机构不负说明决定理由的义务更为严重地阻碍过英国行政法的发展了。”8“当事人有权知晓裁判理由”最早被英国大臣权力委员会确立为自然正义的基本原则”,9该委员会强调应当给予相对方书面的裁判理由说明书。1957年,行政裁决与调查委员会进一步主张将裁判说理当成一项法定义务,因为:“一项基本原则就是程序当事人应当在裁判的最后一天知晓某一特定裁决作出的理由。如果缺乏理由,当事人声称他是恣意裁判受害者的言论便可以理解。”10这一要求被翌年通过的英国《法庭与调查法》第12条正式确认。(5)开放性。借助于网络平台、信息公告栏、资料索取点等硬件设施,在划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边界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发布公共信息,让社会公众了解并理解权力运作的过程和结果,便于在获得知情权的同时为行使公共参与权利奠定信息基础;说理的过程与结论必须是开放的而非封闭的,否则势必导致暗箱操作。英国在2003年《刑事审判法》中明确规定:法官“必须在公开的法庭上,以通俗的语言和一般的术语,说明其决定所判刑罚的理由”;在德国,“刑事诉讼上的对判决理由的宣示为强制性的规定”,11在公开的方式上分为口头当面宣读和裁判书面说明两类,并有严格的公开时限。释法说理机制最终的结果是使当事人知晓公共权力行为的依据与理由以及其结论形成的逻辑理路,如果不告知受影响的当事方并向社会公开,便无法获得当事方的认同,也难以得到社会大众的理解,更不利于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依法律功能二元论构建社会风险评估法律体系          中国古代的法观念将法与刑相等同,认为“杀戮禁诛谓之法”。12在实践领域中,法的功能囿于惩罚、打压和禁止,长期以来强调治患于已燃,而忽视防患于未然,其结果不免导致治标而不治本的单一功能主义。从法哲学的角度看,法律具有双重的功能,既能对已经发生的事态作出评判和处断,又可对尚未发生的事态进行预防与防范。孟德斯鸠曾言:“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13     对矫正主义之一元法律功能论偏重惩罚这种认识误区的纠偏,在社会矛盾化解领域的前提性举措就是要建立一套具有法律强制力和可操作性的风险评估法律机制。风险评估的类型除了可以通过GDP和成本效率量化表示的经济风险外,还应当着重包括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社会风险、导致国家权力合法性危机的政治风险和影响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形象的国际风险三大类。对于任何一类风险,都应当建立起标准—次级标准—指标三级评价体系,使评估的内容细化,具有可适用性。同时,社会风险虽然与经济风险难以完全隔离开来,但是它是自成一类的独立系统,应当构建一套单独的评价标准,并对不同的风险标的进行分门别类的评估。以征地补偿纠纷为例,除了将征地纠纷按照性质、根源、强度划分不同类型以便区别对待外,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在社会成本之下,构建次一级的标准和具体指标并分别赋值。在征地纠纷社会风险评估标准构建中,相关次级标准和具体指标参数可分解为:第一,主观标准:被征土地使用权人可能获得补偿的满意度;这一标准又可拆分为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两个次级标准,而直接物质上的满意度又可分解为土地补偿、劳动权与地上附着物补偿14之认同度三个具体参数,间接精神利益则可分解为生活习惯与生活便利影响两个具体参数;第二,主体标准:利益关联方结构分析,包括利益正相关与利益负相关两个次级标准,它们又可分别拆分为利益方所涉及的范围、分布地域、人数规模、年龄与实际职业状况五个具体参数;第三,客体标准:可能引发纠纷的对象构成分析,细分为被征土地使用权人的心理预期与实际补偿之差异及其原因评价、法定补偿与实际补偿之差异及其原因评价两个具体参数。第四,比较标准:法律标准、社会标准与政府标准之比较,主要用以检测法律承受力、社会承受力与政府承受力三者之关系,并将以上因子代入经济效率之中进行比例测算,便可得知社会风险与经济效益究竟熟大孰小。     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固然重要,但如若没有硬法的保障则不足以自行。其中的关键在于赋予这一机制以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风险评估法律机制的建构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一,风险评估机制必须法定化。各级地方政府在项目上马前通常能够出具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但该报告侧重于立项依据、市场需求、应用前景、投资效益等旨在证明项目可行的内容,而忽略甚至回避项目的不可行性因素尤其是社会风险分析。因此,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和报批制度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确定,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其二,法定化的风险评估机制需要高效率的执行与实施机构作为执法主体。根据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既可以设立单独的风险评估中心,也可以在现有的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内部增加风险评估这一特别的新型职责。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从事风险评估的人员必须职业化、专门化和法定化以及可归责化。这样能够防止风险评估的形式主义:当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时,如果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的机构和人员没有严格履行法定评估职责,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三,社会风险评估是一道必经的法定程序而非选择性事项。15非经风险评估,任何决策不得实施、任何项目不得上马。现有的项目评估往往偏重于经济风险的考量,这固然正确,但不能唯经济论,只有通过社会风险的综合评估才能实施。          三、以公权力特质为基点创构区隔与融贯互动的调解制度          调解在现代中国的命运可谓一波三折,充满艰辛。在建国初期,民事纠纷的解决实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16到上世纪末,特别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删去了“着重调解”一词,调解日渐式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确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2009年进一步确立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无论是作为正义实现最后保障的司法判决,还是作为东方经验理性回归的司法调解,其目的都在于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正义。其实,要社会矛盾化解,仅仅强调司法调解还远远不够,要构建“大调解”的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具体包括司法调解、社会调解、行政调解、综合调解四个层次。之所以将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称为“大调解”,是因为其整合调解资源的力度之大,调处矛盾类型的范围之大,推进建设覆盖的范围之大,以及采纳运用时间的跨度之大。17但是,在实践中和理论上尚存在两个问题亟待厘清:一是如何对待司法调解?司法调解是否有度?要科学地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正视不同类型调解的法律性质与价值功能,在理论上认清不同种类调解的基本属性和价值偏好是不尽一致甚至完全不同的。社会调解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纠纷解决社会组织为依托,通过劝说、疏导、协调,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间纠纷,是体现民间自治的调解形式;行政调解即依托政府的职能部门,以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为基础,主要解决公共行政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是体现政府管理的行政权运行形式;综合调解即由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疑难、典型的社会矛盾进行集中调处,是体现党政联动的政治权力运行形式;而司法调解则是基于审判机关的严格法律程序所进行的调解,是一种司法活动而非像社会调解具有民间性、行政调解具有行政性,也不具备综合调解的政治性或政党性。因此,应当将既有利于社会和谐、实现公正、维护人权,又遵循司法运行客观规律作为选择调解还是判决结案的最根本标准。这绝不是空谈!就司法本质特征与形式要件分析,司法对社会正义的实现主要仰仗于一套完整规范的程序与专业精致的技艺,所以,对社会矛盾的调处,不可只局限于司法调解,而是应当因时制宜、分类处理,在不同时期对调判关系进行不同定位并及时进行调整,比如在社会矛盾激化与尖锐期,就可以强调调解优先。而就司法资源总量而言,司法实现其使命的最基本方式依然是判决;站在法治长远发展的历史高度进行观察,亦应以判决作为司法解纷的基本方略。因为,司法调解在本质上是商谈理论的法律实践形式之一,做出和兑现有关命题的合理共识之诺言的是理论商谈,而做出和兑现有关规范的合理共识之诺言的是实践商谈;在实践商谈中,“具有有效性的,只是所有可能的相关者作为合理商谈的参与者有可能同意的那些行动规范。”18没有对规范合理性的共识,就不可能在司法上商谈成功。而较之于调解,判决对规范的依赖性以及判决本身的规范性显然要强得多。可见,规范适用的最基本方式是司法判决而非调解。从法律价值上讲,调解的核心价值在于秩序,而司法的最核心价值在于正义;调解与司法在定分止争的秩序价值上是一致的,但在对正义与公平的司法价值追求上则发生了一定程度的错位。从法律实效上看,调解与司法的实际权威性与强制性这一本性存在某些不尽暗合之处。如果以调解取代判决,只会损害法律的威严。因此,司法调解应该有一个刻度和限度,而不能毫无节制甚或被当做司法行为之优劣评价标准。但是,这绝非意味着对司法调解地位的贬低或轻视,而是要实现司法调解与非司法调解的对接与融通,将司法调解置于社会矛盾处理大系统中进行科学定位,以便于更好更有效地发挥调解的作用。     二是如何对待非司法调解?非司法调解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应如何发掘?从本质上看,非司法调解是社会组织体自我维系与自我修复的有效方式,具有类似于环境的“自净”价值意义。社会组织的自治性、社会性和大众化,与纠纷的调解解决在社会心理、自治模式和行为方式上不谋而合。所以,如果司法调解应该有度,那么,非司法调解则是无度的。细言之,非司法调解消除了司法对规则的高度依赖性,而植根于参与者的共识之中。但是,当事人往往由于主观利益或客观理解上的不同而存在种种“判断的负担”(the burdensof judgment),进而造成了“合理分歧”(reasonable disagreement),所以我们经常只能满足于“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而不是“受束共识”( qualified consensus) ,19即哈贝马斯所称的“基于理由的共识”(begruendete Konsensus),20亦即基于论辩各方所认可的同样理由的共识而后者正是司法调解而非民间社会调解的基础。既然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理由可以达成重叠共识而非基于对规则理由的一致共识达成基于理由的受束共识,而社会矛盾各方的利益分歧又是如此的尖锐,那么,单靠立基于受束共识的司法调解就显得过于单薄。恰恰相反,非司法调解尽管不能违反法律,但可以动员不同利益主体对同一纠纷事实进行不同价值理解,并且在不同理解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而这种“相同对象—不同理解—共同结论”的模式较之于“相同对象—共同理解—共同结论”模式,虽然并不理想,但更为大量地存在着且更为实际。可见,非司法调解具有基础性。如果说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社会调解则是第一道防线,可以把矛盾化解在激化之前;而且社会调解程序简便、灵活多样,无需当事人交纳费用,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和提高矛盾化解的效率;再则,它具有预防性与和谐性。除了承担化解纠纷的职能之外,还能够促进社会共识的形成和道德情感之维系,从而实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功能,有利于防止群体事件、恶性刑事案件、上访缠讼事件,防止因为矛盾扩散导致的经济、社会风险政治化,政治风险国际化。     构建大调解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其实最重要的问题不在于也不应当过度扩张司法调解,而是如何完善和拓展非司法调解。为此,首当其冲的是要重新进行价值定位。调解的价值不能局限于息事宁人的工具理性层面,而应当转变到保障公民权利的本体论上来认识。调解通过重新划定引起矛盾的各方利益的合理界限,最终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以归复,从而区别于“和稀泥”和应付式执法。调解的执行力来源于对调解员及其调解活动的制度保障,而现有社会调解或非司法调解的立法效力位阶低下,有的调解形式的法律依据尚付之阙如。仅就调解员的任职条件看,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4条规定为:“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2002年司法部发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4条对此补充为:“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而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第14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修改为“一定文化水平”。其实,对不同区域和背景下调解员的文化程度不可也不必作出千篇一律的硬性规定,对那些确实德高望重、调解水平高的人士,即使文化水平没有达到高中毕业程度,也可以选聘为人民调解员。但是从总体趋势看,人民调解员的文化水平应该有所提高。关于这一点,从该法第22条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可见,调解员既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心理素质,又要知晓法律政策、掌握明法析理的技巧。而不达到较高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程度的人员显然是难以胜任的。而且,调解组织规模与人员数量的确定也应当与不同地区或组织的实际需要相结合,其职能分工也应该增强,逐步改变人员数量与素质结构,实现调解人员的正规化、规模化和年轻化。而从对调解的组织管理上分析,《人民调解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这里只是在宏观上确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调解委员会分别进行行政和业务双重指导的组织构架。在这一抽象性法律原则下,必须着力解决好下述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指导的原则与方式、范围与手段究竟有哪些?人民法院与调解委员会之间的权力/权利配置与指导/协作模式以及具体操作机制究竟如何构建?两者之间的关联度与关联程序与效力究竟如何确立?这是在该法中没有具体规定而在调解实践中又不可回避、亟待解决的前提性问题。为此,应当根据《人民调解法》这一上位法从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个层面人手,因地制宜地进行细化规范,强化非司法调解的法律效力。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协议书并无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事实上,有两个问题尚需解决:一是对综合调解的法律效力与实际执行问题,应该明确规定为与社会调解一致;二是对非司法调解的法律效力之确认与续接问题,可以打通公证与司法两个渠道供当事人选择,而不是仅限于司法确认。对经过公证确认的有实体内容的社会调解协议,应当赋予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四、在程序理念创新下构建协作型法律实施关系模式          任何正义的实现都不能无视程序,程序与实体一样也具有实质意义而非仅有工具性价值。但是,单纯的独立的程序正义不应仅仅囿于西方那种“看得见的正义”,还应当在“看得见”的基础上使法律行为人“看得懂”和“看得透”,从而达到最佳的认同效应。此所谓“三位一体”的程序正义新思维。其内在根据在于,一切法律适用都应当同时达致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合效应。基于社会公平的正义观强调社会全体成员在机会、过程、规则和结果上获得公正、平等、均衡地对待,从而促进主体间的协调发展。尤其是在面对社会给司法施压并大量挑战司法权威的背景下,司法如何维持独立品性与固有尊严,便成为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如何互动的症结所在。     当事人对国家施行法律的权力运作过程如果不知情、不理解,势必导致对公共权威产生不信任和不满意,最终甚至不惜以不法的手段去维权,从而激化矛盾,甚至酿成为群体性事件。因此,为了实现程序之实质理性,在社会矛盾的化解中,需要通过三种程序性方式来实现正义:(1)看得见的正义。看得见的正义源自于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它要求程序公开,无论是审判还是调解,其过程和信息都是透明的,既要给予当事人充分参与决定的过程,又要保证裁判者不偏不倚地对待两造。(2)看得懂的正义。司法的精英化和职业化使其成为专门的技术,非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不可以介入此一职业。这是司法所特有的品性。但是这样也造成在司法语言与社会大众语言之间难以沟通的局面。因此,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活动在坚守技术性与精英性的同时,应当从司法作为一门社会生活艺术的理念出发,既来源于生活之纠纷,又高于生活之日常性,但更应当复制与回归真实的社会生活。于是,专门法律活动的大众化与专业化在语言、场景、行为三方面均需要建立起一个能够对接与融通的机制,这样才能被社会纠纷中真实的人所知晓与明白。司法裁判与调解用语既要符合法律规范与法律专业的要求,又不可晦涩难懂,而应当明确、通俗、易于理解,使当事人能够看懂在程序推进过程中如何实现正义。(3)看得透的正义。从认识论上讲,“看得见”与“看得懂”是认识发生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还不足够使主体充分认同与接受认识对象。只有通过充分透彻的法律论证与严谨科学的法律推理,使当事人在认识的基础上认同、在认同的基础上形成主观意识上的自觉、达到内在观念和外在观念的统一,才能凝聚成法律的内在说服力与公信力,进而推促主动履行相应义务、增强尚法信念。正如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中心的《法官写作手册》中所言:判决正确还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让人理解的。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可见,如果一味使用屏蔽社会的所谓精英言辞和繁复艰深的所谓专业推导,势必会将案中人拒之于法律的大门之外。而没有透彻全面的理解,就不可能在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之间架设畅行无阻的桥梁。     中国程序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相互分工、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但是,一直以来,存在过分强调分工而对协作与配合重视不够甚至轻视的倾向。其实,以是否能够真实地解决纠纷、保障权利的公正实现为根本依据,程序正义的实现应当在强调法律机关之间相互分工与制约的基础上探索系统内部之间及其与系统外部配合、协调的新思路,构建公检法司与社会组织的协作机制。为此,需要强调两个方面的协作联动:第一,公检法司四个国家机关之间的联动不仅在法律程序方面要协调配合,还应当在社会效果方面加强协作,实现程序外部的衔接。第二,国家机关与社会调解机构也应当建立联动机制。法院在从事司法调解的同时,对社会调解承担业务指导的职能,还可以将部分民事纠纷和轻伤害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社会调解;行政机关在进行分管领域行政调解的同时,应培育相关行业自治组织,鼓励组建行业调解机构,还可以将信访资源和社会调解整合起来,既减轻行政机关自身负担,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综合调解更应联合公检法司与社会组织诸种力量,集中处理重大社会矛盾,其处理结果又能够成为其他调解机构参考的政策性依据,避免不同调解机构在重大社会问题上出现调解结果的明显差异。公检法司与社会组织联动机制的构建,通过整合政法、综治、维稳、信访等方面的力量,最终形成综合治理的大平台。然而,对综合治理的学术阐释,法理学却退场了,这不能不是一个遗憾。          五、依人本化互动式执法新思维重构民意表达释放系统          法律的实施是执法者与守法者互动的产物。执法不能与执法侵权是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而社会民众的法律执行观在压制型、命令式执法理念导引下出现误区:在民意表达方式上,不是通过温和而合理的方式,而是采取威胁或暴力抗法的极端方式来引起关注、给执法者施压,最终导致执法者与相对方关系的恶性循环。例如云南的孟连事件。21这已然成为当下的一个法社会学现象。由行政主体单向度指向行政相对人的命令式执法,固然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但在社会交往频繁、利益关系复杂、矛盾冲突多样的现代社会里,这种方法已经暴露出明显的缺陷,时常是维权不足、侵权有余。其实,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稳定是“有正当理由的稳定”,而无论是哈贝马斯还是罗尔斯,最终都殊途同归,强调民意共识和道德基础是社会稳定的根基,而这正是通过反复的公共辩论来培植的。即通过公共辩护达到“广泛而一般的反思平衡”(wide and general reflective equilibrium),“这种平衡完全是主体间性的:也就是说,各个公民都把每个其他公民的推理和论据考虑在内了。”22因此,命令式执法需要与立基于以人为本的互动式执法相结合,使执法建立在充分的民意基础上,以修复权利与权力以及权利与权利交互之间的断裂。     提升互动式执法的地位,主要通过构建民意表达机制来实现。早在三十年前,吾人就认识到:“群众有气就要出,我们的办法就是使群众有出气的地方,有说话的地方,有申诉的地方。群众的意见,不外是几种情况。有合理的,合理的就接受,就去做,不做不对,不做就是官僚主义。有一部分基本合理,合理的部分就做,办不到的要解释。有一部分是不合理的,要去做工作,进行说服。”23在法律实施中,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互动应当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之下,重心在于权利本位而非权力本位。为此,重新审视已有的民意表达方式并构建理性而系统的制度已刻不容缓。主要体现在:(1)重构听证。走出听证制度的误区,实现听证的普遍化与规范化。一切利益衡量的公正性都来自于利益方最大限度地真实地表达自身的利益并与他方进行利益的博弈,这是利害取舍的基本出发点,而政府成为这一利益博弈的直接裁判。为了获取客观利益信息并便于互动,听证应运而生。但是,流于形式的听证往往只会戕害听证的生命,导致社会主体利益的异化,形成对决策的不信任与不合作,种下矛盾的种子。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强化听证程序、扩大听证事项覆盖范围、增加听证参加人的数量、提高利益相关者所占的比例,尤其应当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必须邀请听证事项所涉范围利益主体双方—受益方与受损方参加,然后在这两者以及社会公众三方之间进行利益衡量;(2)强化协商。协商民主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西方兴起的旨在弥补自由主义缺陷的民主理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倾听别人的观点,包括对道德问题提供协商的空间,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24政府在作出强制性的行政指令前,通过就命令的内容与利益相关者进行高质量的沟通、协商,给予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的机会,增进其对指令的理解力和服从度。为此,要弥合决策层掌握的“民意”与真实的“民意”之间、决策层听到的“民声”与实际的“民声”之间可能出现的裂缝,构建平等的信息交换和利益表达机制;(3)民主谈判。谈判是面对面进行有序利益表达的有效方式。谈判民主与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共同构成民主的完整体系。谈判民主广泛存在于公共领域,“当代政府公共治理与行政法出现了一种新的公私合作的动向,非政府主体也可参与公务,甚至可以承包某些特定公务,政府与非政府主体讨价还价,达成某种行政合同,实现政府利益与非政府主体利益的协调一致。”25因此,诸如公共服务提供、拆迁安置补偿等涉及经济内容的协议,应当依靠政府与非政府主体之间的谈判才能达成。不仅如此,在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企业主与员工、自治组织体与组织成员之间也应当通过谈判民主的方式来保障相对弱势的被管理者、被命令者一方的话语权与表达权得以平等地行使;(4)间性克服。民间自治组织与官方权威机构之间在解决社会矛盾方面由于边缘设定而存在一定间隙,诸如信息共享、行为方式、决策过程与效力大小之类的边缘型问题都充塞于其中。而无论是民间组织还是官方机构,又都面临如何对待与接受社会大众信息的问题。为此,应该构建两个利益表达的引导机制:一方面,政府对自治组织在解决社会矛盾方面的原则性、衔接性导引。公共治理理论主张先自治后他治,先社会后政府。因为自治组织通过多样、灵活、平等的参与模式,在处理公共事务上比政府更具低成本、高效率、灵活多变的优势。26但是,自治并不否认他治。相反,他治往往是自治的保障,而他治的最高境界并非直接干预与直接强制,而是以此为前提,通过与组织的对话和协作,共同完成社会治理的法律使命。另一方面,政府与民间组织对民众利益表达方式与手段选择的共同导引。如果说政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预警器,那么,信息回受装置就是这一大系统中的第一子系统,而信息装置的回收率、保真性、认可度又是衡量其质地优劣的三项最重要指标。其中,回收率是对民众利益纠纷信息的占有与获得的数量,即政府获取的信息占社会生活真实信息的比例;而保真性则关注信息的质量问题,指回收信息与社会实际信息的关联度,或者用反向失真率表征;认可度是指回收信息的方式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为社会主体所认同。可见,信息系统的置放范围、比例选择、接受方法或所提供的表达方式是否具有代表性、民意性、公共性与科学性,就成为利益表达与信息交流成功与否的关键。法律历来就具有评价与指引的功能,通过设定行为模式尤其是正向激励与反向制约评价机制而鼓励、指示与约束公民进入法律通道表达诉求。          注释:     1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最新数据,2009年中国人均GDP为4909美元。而在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以后,社会将处于重要的发展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Database, World Bank, 1 July 2010。     2从地域看,上海和北京突破10000美元,7个省份在5000-10000美元之间,已进入经济社会能在短期快速发展的阶段;10个省份在3000-5000美元之间,处于城市化进程的突破阶段;12个省份在1000-3000美元之间,仍处于现代化和工业化的起飞阶段。参见汪孝宗等:《哪个省的GDP“含金量”最高?》,载《中国经济周刊》2010年第9期。     3参见郑杭生:《中国社会发展报告2007》,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李培林等:《中国社会和谐稳定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25页。     4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5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9页     6转引自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46页。     7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32页。     8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2-193页。     9Cf. Martin Wasik, The Sentencing Process,Dartmouth Publishing Co. Ltd,1997,p106.     10同注9,第107页。     11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6页。     12《管子·心术》。     1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8页。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15对评估程序法定化问题,以征地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但是,并没有规定这一法定程序必须包含风险评估环节。不过,可以以此作为风险评估的间接或概括式法定依据。     16谢觉哉:《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64年12月16日,参见http://www. chinacourt. org/html/article/200302/17/37285.shtml     17参见吴志明主编:《大调解:应对社会矛盾凸显的东方经验》,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0-31页。     18德尤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2页。     19挪威哈罗德·格里门:《合理的退让和认知的退让》,载G·希尔贝克、童世骏编:《跨越边界的哲学—挪威哲学文集》,童世骏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5页,注3。     20前注19,挪威哈罗德·格里门书,第135页。     212005年以来胶农与橡胶公司的利益冲突逐步凸显,群众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反而简单地动用警力介入,致使经济风险升级为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酿成2008年警民冲突的恶性事件。徐元峰:《云南孟连事件:干部作风深入一点,矛盾不至于激化》,载《人民日报》2008年9月5日;另参见新华网http://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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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错总理名 没人被处理

登错总理名 没人被处理 娜迪娅 登错总理名 没人被处理 娜迪娅     南都讯 特派记者娜迪娅 发自北京 2010年12月30日出版的《人民日报》第4版的文章标题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姓名印错,此事曾经在网上引起较大关注,并有传言称人民日报多人因此被处理。昨日在全国人大湖北代表团全团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日报》总编辑吴恒权澄清该传言说:“中央给我们很宽松的环境。”     吴恒权还表示,中央一直给《人民日报》很宽松的舆论环境,他说:“我调来《人民日报》工作已经四年,没有写过一次书面检讨。只有这次登错总理姓名的事,我们主动及时地做了口头检查。”     2010年12月30日《人民日报》第4版左下角,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名字被写成“温家室”,事后网上盛传一份处理结果:该报“值班主任,正厅级降职,印刷厂副厂长、排版、设计等17人均因此事被处理。”昨日下午,在全国人大湖北代表团全团会议上,吴恒权发言说,没有处理任何一人,网上传社领导到普通编辑共处理18人,“估计总理也是在网上看到这个消息,很快给我们打电话说,你们这个错我看得出来,是五笔字型打字错了,总结教训就行,千万不要处理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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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温家宝处于什么状况 ?

看看这年12月30号的人民日报,温家宝的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新闻,被安排在左下角,在徐才厚参加的颁奖典礼报道的下面,在刘宝瑞追授称号报道的左边。还有陈至立出席陈列馆开馆仪式的报道都比温家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位置重要。 更离谱的是温家宝的名字被打印成温家室。人民日报居然这么排版,校对。这是什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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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朱德的扁担》不能删

《朱德的扁担》不能删 点评两会委员与代表发言 作者:杨恒均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2-3-11 本站发布时间:2012-3-11 8:59:42 阅读量:90次     新闻:唯一一位从第一届连任到第十一届的全国人大代表,被国际友人称为资格最老的“国会议员”的申纪兰说自己不上网,但是对网络有些意见。她说有些人在网上看了不正当的东西,就毒害青年了。 “我有个想法,网也应该有人管,不是谁想弄就能弄,就跟《人民日报》一样。外国那些人那是瞎弄的,咱不能这样,咱要按照原则去弄,不要好的弄成坏的了,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咱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网,你谁想上就能上?还是要组织批准呢?”申纪兰设问之后,表示对这个问题没有想出答案。   点评:申纪兰是一个奇迹,他创造了人类自从创立了“国会”制度后,任期最长的“议员”与从来不投反对票的空前也堪称绝后的纪录。每年“两会”,老人家都会有如同赵本山语录一样效果的娱乐语言。但老人家上面说的这些话就有些危险了,他自己不看网络,而且琢磨起了国人上网需要审批的制度。   新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前总理李鹏女儿李小琳在两会上发出建议,“给每个公民建立一份道德档案,以此来约束大家,每个人都要’知耻’”。   点评:这不但让人想起了以前每个中国人都有的那份“档案”,甚至让人想到了日本侵华期间所发的“良民证”,以及希特勒德国时期在犹太人身上打上的耻辱烙印。现在一部分中国人好不容易摆脱了档案控制,李代表又要给公民烙道德印记?由谁来当道德评判和给公民建立道德档案?现在贪污腐败、官商勾结、包二奶的官员们的道德水平要远远低于普通民众。让官员来建立道德档案,不是笑话吗?我倒觉得,首先应该给官商一体打上烙印!或者让他们知道什么是耻辱。   新闻:77岁的全国政协委员、贺龙女儿贺捷生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唱红可以给我们一种鼓舞和力量,现在一些中小学课本中删除了《朱德的扁担》、《狼牙山五壮士》等红色经典,这是对革命先辈的一种背叛。   点评:听说删除朱德的扁担和美国删除华盛顿樱桃树的故事一样,这故事都是查无实证的。在我看来,朱德同志在打天下时使用扁担不是一件值得歌颂的事,如果革命成功后,这些开国元帅的领导人子女还能继续使用扁担,那才了不起。有些故事被删除可能因为太血腥吧,例如“贺龙两把菜刀闹革命”就有点不合时宜,为啥,担心孩子们学啊。不过,谢天谢地,现在出不了贺龙了,还两把菜刀呢,现在买一把菜刀都要实名制。   新闻:政协分组讨论上,致公党海南省主委、海南省副省长林方略发言称,中国人自称炎黄子孙,黄是中华民族的称谓;黄色是古代高贵的色彩,为皇家御用,象征灿烂辉煌。老是把黄色跟色情联系起来很不妥,应该把黄赌毒、扫黄打非之类的提法改成淫赌毒、扫淫打非。   点评:没有必要这样回避吧?这样搞下去,不又回到封建皇朝时代的文字避讳制甚至文字狱?再说,什么御用的黄色,高贵,灿烂辉煌?我呸,别侮辱“淫”字,打的就是御用,比淫要坏得多!   新闻:农业部副部长说媒体对“致癌牛奶”等过度炒作。针对被检出致癌物质,他称,此事的传播“弄得太严重了。你说吃了致癌,它得吃几吨、吃几年才致癌啊?”三鹿奶粉事件被免职官员复出遭质疑,河北省委书记表示,事件过去好几年,给问题官员安排新工作“是正常的”。   点评:一个“过度炒作”,一个“正常复出”,让人心里极其不舒服,事关民众生命安全,就成了炒作?而一个官员的复出,就正常了?很无语。   新闻:卫生部副部长说,器官紧缺是我国器官移植发展的瓶颈。由于缺乏公民自愿捐献,死囚器官成了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   点评:六年前我的《幽灵谋杀案》因写到死囚器官而无法出版,当时甚至受到了一些压力,被说成是抹黑了中国。当时政府发言人指责境外造谣中国从死囚犯身上摘取器官。六年后,政府终于承认了事实。其实,从死囚移植器官,如果经过死囚或者家属同意,给了合理的补偿,手续合法,有什么值得隐瞒呢?习惯性的撒谎,不需要负任何责任。让人忍不住想,六年后再回头看今天,他们哪句话是真的?   新闻:工程院院士、代表王梦恕说,刘志军也有优点,突破困难发展高铁。后来搞不正之风被抓是另一回事。   点评:院士该好好体会一下英国人塞西尔的这句话:“没有什么道德的储蓄银行,让人们可以在那里积存好事,以便在适当的时候提取相当数目去抵消他所做的不公道的事情。”尤其是针对公务人员。   新闻:贺龙女贺捷生呼净化网络、制止“文革”大字报在网络流传。她说老大字报在网上死灰复燃,伤害了已经恢复名誉的老一辈!有一张冒她名揭露贺龙的大字报出现在网络上,让她很难受。她说,当时因受父亲牵连,根本没有写大字报的权利。   点评:我能理解看到网络不良分子贴一些虚假的信息,伤害了贺龙之女,但有必要就禁止网友贴以前的大字报?那毕经是历史,而且,还是一页没有弄清楚的历史。你担心伤害了那些已经平反的老人,你难道没有想过,还有多少老百姓被伤害过?以及饿死过多少人?怎么也没有看到有人出来道歉?还有,你的父亲怎么死的?不是贴大字报死的,而是公民没有人权,没有言论自由而被活活整死的,对不对?你当时竟然被剥夺了写大字报的权利?–现在你有了权利,却要以净化网络的方式禁止网友粘贴以前的大字报?其实,可以考虑厉行法治,健全制度,请用法律的途径去制止那些贴虚假大字报的网友,请别下这种行政命令性的指示。当时尊重宪法,实行法治,你父亲也不会死的。对那些死在文革中老人的最大尊重,就是实行自由与法治!   (本文系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和《世界华人周刊》特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以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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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赵启正:我要退休了

   接受南都独家专访,从政协发言人工作到生活中的自己,从公共外交到“成功”定义,无话不谈   3月2日,赵启正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后透露,自己下届将不再担任政协大会新闻发言人。   在担任政协发言人的数年里,赵启正给中外媒体留下了“博闻强识”、“幽默直率”的印象。在他担任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主任的四年里,中国开始建立自己的公共外交体系。   赵启正还是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院长,带着一批研究生。而四十九年前刚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毕业时,他的专业却是核物理,从事的是科研工作。   昨天下午出席政协对外友好界别分组讨论的间隙,赵启正接受了南都记者独家专访,透露自己“必须退休了”的想法,称中国好的发言人还有很多,公共外交则刚刚起步,未来如何要靠培养人才。   关键词 幽默   千万不要过分幽默,过分幽默会出错   南方都市报记者(以下简称“南都”):我发现,您回答问题的时候经常抖包袱,有点儿小幽默,给外界留下很深的印象。我想知道,这些幽默的东西用不用提前准备的?   赵启正:你这问题很好。我跟你说,回答问题有几点:第一是正确。我必须说正确。如果说错了,什么幽默也白搭。第二是要简明,因为时间的要求。第三,要生动。就是用平常的话,不能用文件语,文件语是书面语,你们不好记,也(发)出不去。最后,才是有点儿幽默,千万不要过分幽默。过分幽默会出错的。幽默是辅助的,有一点儿是好的,多了就不好了。   这个不是事先想好的。幽默是事先想不起来的。就是到这种场合下,一个偶然的灵感出来,不是事先准备的。事先准备的一定不幽默。为什么呢?它跟你们的问题不呼应。幽默不是事先背下来的。还包括引用的一些古人的话,也是临时想起来的。   所以,你问我的第一个问题,(我的回答是)幽默不是准备的,在那种场景下是准备不来的。你们学新闻的,(把这个)叫语境,叫C ontext.   南都:您平常私底下是个爱开玩笑的人吗?   赵启正:(笑)我不是极端的,有一点点的。   南都:我看您挺幽默的。刚才在会场跟同组委员讨论,您也挺幽默的。有人说,像您这么端庄秀丽,您马上就把头低下了。是不是经常跟别人有一些这样的幽默小互动?   赵启正:其实,我本来想说英文的,但是又想,他们英文都特别好,怕他们刁难我。If yousayanym ore,you haveto find m eunderthetable(你再多说一句,我就钻到桌子底下去)。   南都:还有一个评价就是,大家觉得您很直率。您在日常生活中也是这样吗?   赵启正:是的。不要惹人费心来琢磨我,琢磨心思。我也喜欢直率的人。大家都是同志,我宁可直率,吃点儿亏,也比不直率舒服。   南都:得罪人怎么办呢?   赵启正:日久见人心,得罪人是暂时的。   关键词 发布会   如果记者的问题很平淡,这个发布会就完了   南都:您之前说您代表的是政协,希望记者能问政协工作范围之内的问题。但是许多记者还是问了其它方面的问题。有的时候您还是回答了。   赵启正:我不好意思让人家下不来台。比如,这次的发布会一共是98分钟,主持人说了两三分钟,我说了七八分钟。还剩88分钟。88分钟里,算20个问题好了,一个问题4.4分钟,给提问题的人带翻译1分钟,还剩3.4分钟,3.4分钟还得除以2,(留给)我就不到2分钟。发布会时间这么有限的情况下问我这么大的问题,都是研讨会的问题,论坛的问题。千万不要问这种问题,这样最后咱们两个人(发言人和记者)都失败了。   发布会要成功,不是发言人一个人的事儿,是跟记者合作才能够(成功)。如果大家的问题很平淡,这个发布会就完了。去年就比今年平淡,记者问题问得太“平”。新闻是什么呢?新闻是刚刚发生的,大家最关心的,最渴望知道的,这些内容最重要。   南都:您在新闻发布会上有时候替一些部委回答问题,万一他们不高兴了怎么办?   赵启正:会有的。   南都:那怎么办呢?   赵启正:那我就承担了。因为你细想,问我的问题,绝大多数不是关于政协本身的,都是关于别的部委的工作。我们没有实践啊,是在替别人答。   我怎么答呢?每个题目我都先要调查事实。比如,企业走出去,到底走出去多少?到底有什么空间?我要问很多人,请教背景,background要清楚,然后才知道,我们的领袖讲过什么,相关机构的发言人讲过什么,中国的媒体怎么评论的,外国的媒体怎么报道的,网民说什么———这样才有我的份儿。我的立场不是某个部委的立场,我的立场是政协的立场。   南都:万一他们不高兴了,会跟您反映吗?   赵启正:到目前为止,至少没有严重反映。   南都:比如说您下次见到他,他原来跟您打招呼,这次就不打了,会不会?   赵启正:我还跟他打(招呼),微笑能换来和平。你上台要是一顾虑,立刻结巴。你说话,就迟疑,说不好。绝对不要想领导人在那儿看着你呢,别人在那儿挑毛病呢,不要想,说错了不得了。你这样一想,一定分心。   南都:我觉得,有些新闻发言人不会回答问题就是这个原因,他就是觉得有好多人在看着我,领导在看着我。   赵启正:各人原因不同。我也不是最好的,好的有的是。   南都:我觉得您特别谦虚。   赵启正:不,这是真的。   关键词 用功   就跟学生一样,每天都要看国内国际重大新闻   南都:您当了政协发言人以后,在历次新闻发布会上有没有让您觉得特别棘手的问题,或者头疼的记者?请您回忆一下。   赵启正:当然有啊。我最担心的是(被问到)我不知道的事。这样我就非常尴尬。最近的就是去年吧,(美国之音记者)问政协一年花多少钱。我怎么回答的?我说你这个问题把我问住了,我不知道。但是我想,花的还是不少的,由一位秘书长负责。他花钱的原则是,要办好事,又要节省。我知道以后,用E-m ail,或者短信告诉你,这是原话。   一位台湾记者评论“虽然他(赵启正)答不出来,但答得极其严密,没有漏洞”。怎么讲呢,我加了一句“但我想,花的还是不少的”,就等于打了预防针。   然后我立刻去查,立刻发表,立刻告诉他。发表的时候还挺有意思的。他(美国之音记者)说,他先报道的话,会有很多中国记者问他的电话,让我知道之后,一定告诉他们。这对我是个提醒,我先告诉外国人,后告诉中国记者,这不是“宁赠友邦,不予家奴”吗?不行。先(发表)上网,上网一两个小时之后再告诉他,这是细节。但到今天为止呢,有些网民跟我“算账”了,说要告诉花了多少钱,到今天还没说,批评我说话不算数,说我滑头。实际上是他没注意到。所以,当发言人受委屈是很多的。   南都:您刚才提到的那位提问记者是美国之音的记者。   赵启正:外国记者提问环节(表现)非常好,他们是比较用功的。往往一件事情,他们能噼里啪啦讲好多东西。但问题是,他怎么知道这么多事儿的?他们有积累。不像我们的记者,刚毕业闯几年,然后二十七八、二十八九就去当编辑了。记者应该有点儿积累,要培养自己成为某一方面的专家。   南都:那怎样才能像您说的那样,把话说得滴水不漏,特别严密?   赵启正:用功。高度用功。我比高考都累。   南都:我刚才也听见,跟您同组的政协委员说您特别累。   赵启正:这是我的博士生,跟我一块儿用功。他多年轻啊,精神抖擞,少年英俊!我一看到他们,他们的激情就传染给我。他们给我的帮助也很大。我好几个研究生。碰到一个问题,你查,这事情国内媒体怎么报道的?你查,胡锦涛或者温家宝说过么?你看,《人民日报》、新华社有没有?或者你再查,这个事儿是不是以前有。查了一圈,最后用投影仪投到墙上(一起研究)。   南都:每场发布会都要经过这样的准备?   赵启正:都弄完了之后,我要做提要。不必是完整的,一条一条的就行了。比如,一条事实是佐利克在讲世界银行的报告,一个学者冲进来说:“你们给的是毒药,你们让中国卖国企,你们是害人的,你们滚回去!”这事儿是刚发生的。我的提要一是事实,那份报告说什么了。一查世界银行报告460页。460页怎么看啊?看摘要,都没有“国有企业私有化”,打电话,问合作者,工业发展研究中心;英文的“私有化”有几个词,全查。“国有企业私有化”460页里面全没有———这就是事实。   南都:您准备这么长时间,准备这么多问题,准备得这么细,但新闻发布会上可能问到的很有限。   赵启正:跟高考一样,你后悔吗?太像了!高考你准备多久,最后考几天。你数学至少做几百道题,四五百道题是最起码的,最后考10道,你说你后悔吗?真是,干嘛出这么多力啊?是一个道理。   南都:您大概要为每场新闻发布会准备多长时间?   赵启正:平时每天要用功,就跟学生一样,每天要看国内国际重大新闻,并且要下载,这是一。第二,为这个集中准备,至少要有20天吧,并且没有休息日,连续的。   关键词“中国模式”   “中国模式”界定都不清楚,怎么谈赞成不赞成   南都:您一直说您是中国公共外交的积极分子,那您对中国公共外交的现状怎么评价,对前景怎么预判?   赵启正:开始了。前景,要看我们的人才。公共外交需要好的人才,需要好的机构去实践。这个还需要一段时间。   南都:现在有一种评价,说某些国内媒体才是中国公共外交最大的敌人。因为它们总是把中国放在和西方对立的立场上,把西方渲染得中国在他们眼里是多么大的威胁。   赵启正:你这个问题是经过认真思考的,开始有点专家型记者的味道了。但是,这个我不能评价。我一评价就了不得了。我心里有评价,但我不能说。我得尊重别人。   南都:您能透露一下吗?   赵启正:不能透露。   南都:您2009年发表过一篇文章,说中国无意输出“中国模式”。是什么背景启发您写那篇文章的?   赵启正:我简单说一下。“模式”一词,有示范和样本的意思。不管你在意不在意,人家认为有推广的倾向,这也没关系。“中国模式”这个词,不是中国提的,是外国人首先提的,是中国一些学者接过来的,这是第一。   第二,“中国模式”不是不可以用,也可以用,我们也许有用过,但这一轮是外国记者在提。刚改革开放时也有人提过。它的定义太多了。如果让我定义,“中国模式”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公有制为主、私有制也发达的这样一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发展,或者……至少有七八句话。那外国怎么说“中国模式”?说得好听的是“高度集权的市场经济”、“列宁主义的国家资本主义”。还有难听的呢。   那讨论来讨论去,“应该是”哪个定义呢?与其讨论模式,不如讨论案例。案例是事实,没有歧义。我并不是反对“中国模式”这个词,我是说对“模式”的界定不清楚。有机构帮我收集了“中国模式”的十九种定义,基本上是外国的。有的很难听,说独裁什么的。“中国模式”是什么都没说清楚,怎么谈赞成不赞成啊?所以我说,要先讨论中国进步的轨迹,就是讨论案例。   南都:现在还有一种对于中国公共外交的观点,认为难题在于外国媒体对于中国的“捧杀”,您怎么看这个“捧杀”?   赵启正:那你要问鲁迅去,“捧杀”是他最先说的吧。   关键词 成功   时代给了我们很多机会,那就正面地去迎接它   南都:作为新闻发言人,很多人评价您是非常成功的。您自己怎么评价?   赵启正:我自己生在好时代,是一个不断变化和不断进步的时代,因此有很多新的事情在发生。那我们就正面地去迎接它,跟随着时代。   南都:您这个回答有点儿太“官方”了。   赵启正:不叫“太官方”了,叫太诗意了。官方才不这么说。   南都:我想要个性化的回答。   赵启正:你是没看过我的简历,我改了很多行才做这个,你去网上查查。   南都:您之前是理工科出身的,40岁以后才从政的。   赵启正:对,一点儿不错。科学工作20年,所以我的官僚时间很短。   南都:那您有没有想过,如果当时一直从事科研工作,您的人生会怎么样?   赵启正:一直从事科研工作,至少是个不错的科学技术者。因为我当时是上海航天部的第一个高级工程师,也是最早的教授级工程师。我有好几个发明。另外,我是核物理专业的。苏联人撤退了———所以说,时代给了我们很多机会———苏联专家如果不撤退,我就做不了那么好,我只能做他助手。   南都:您有没有点儿遗憾没有继续从事科研?   赵启正:最初遗憾了很多年。后来我看时代如此,时代需求就这样了。我看(当时)跟我一块儿做的人,有的很好,差不多是院士,有的比较差,也许高级工程师还没评上。那我大概居中吧,就那样吧。   南都:那您觉得如果从事科研的话,会不会比现在更成功?   赵启正:看你对“成功”怎么定义。如果讲科学成就,我是没有的。现在回去,我也做不了了。真的,福岛事件(指日本地震引发的福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出来之后,我每天打电话请教老同事。我没有把握,所以在公共场合我就没评价过福岛。但我比一般评论员可能评得好,因为那是我的专业。   南都:有没有您比较欣赏的发言人?刚才您很谦虚,说大家都很出色。那您觉得谁比较出色?   赵启正:都不错啊,李肇星就不错啊。人家是外交家,中国驻联合国大使,见的世面比我多多了,他至少去过二百多个国家,我只走过五六十个国家。他英文也比我好。   南都:还有其他的吗?   赵启正:其他的再往前,伟大的陈毅同志是我们榜样啊。   南都:国外的呢?   赵启正:国外的,我就不好说了。好些有名儿的。国外的记者好的有的是,我希望中国能出现那样的好记者。记者对自己要有学者的要求。想对付实在是太容易,一个高中生就能对付。要对自己有点儿学术要求,像李普曼,记者出身,最后可以说是个哲学家。   南都:可以当总统嘛,别人评价他的才能可以当总统。   赵启正:总统都要请教他。卡特就请教他,我怎么样能当上总统?选上了,当了总统他不提了,李普曼就生气了,所以卡特就没有能够连任。   关键词 退休   优秀的人才有的是,我不会继续留在政协工作   南都:刚才您的同事说,你以后不当发言人了,需要再找一个接替您的人,可能也不是那么好找。   赵启正:优秀的人才有的是。   南都:您如果不当新闻发言人了,会不会继续留在政协工作?   赵启正:不会。   南都:退休了?   赵启正:我已经超龄了,我是个特例。   南都:您准备退休了吗?   赵启正:不是准备,是必须退休!   南都:您的退休生活准备怎么安排?   赵启正:欠的书太多了,世界名著没看过几本儿。   南都:比如说现在喜欢看一些什么样的书?   赵启正:现在喜欢的书还是一些哲学书。因为年纪大了,喜欢哲学,年纪轻就喜欢诗,诗是青年人的,青年时代写诗,中年写散文,老年写杂文。老朽者,看哲学。我耄耋之年,看哲学。   南都:您现在喜欢看哲学书,那退休之后也会在这儿上面花很多时间?   赵启正:不去追求学术成就。   南都:除了看书还有什么别的业余爱好吗?   赵启正:哎呀,我有业余爱好吗(问旁边的两位研究生,他们说:“拍照”。)拍照,游泳。拍照呢,我有好照相机,就是没时间拍。   南都:那准备退休了之后把这个业余爱好捡起来?   赵启正:反正也达不到什么专业水平了,解闷儿吧。   ●精彩语录   2012   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赵启正最后一次坐到了发言席上。面对记者抛出的一个个尖锐问题,赵启正毫不回避,语带机锋,被记者评价为“问不倒的发言人”。   兄弟姐妹彼此往来难免有磕磕碰碰的时候,一则广告不能代表整个香港社会的看法。   ———回应“部分香港居民与内地游客口水战”   2011   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赵启正被问倒了,美国之音记者问:“每年开两会花多少钱?”赵启正答:“我很少在这种会议被别人难住过。花多少钱我还真没有数据。我想钱还是不少的,我们有一位专门秘书长管理。容我会后一两天内发邮件或短信告诉你。”   无诚信者必亡。像三鹿奶粉这样的企业,必亡。   ———回答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   2010   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赵启正第二次以政协大会发言人的身份亮相,回答政协工作、军费支出、官员落马与复出、中美关系等问题,幽默风趣依旧。   好马要吃好草,所以回头的马是聪明马。   ———回应“谷歌退出中国事件”   2009   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赵启正首次以政协大会发言人身份面对媒体。从政协发言权到兔首鼠首,从雨果到贝尔纳·布里泽,赵启正妙语连珠。由于举手者众,原定1小时的发布会不得不延时半小时。那台红色笔记本电脑也成为其标志。   “一年一次的大聚会大表演又开始了。”   ———赵启正的经典开场白   南都特派北京记者吴渤 实习生王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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