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知识分子

漫画讽刺中国当局打压公共知识分子

公共知识分子,简称“公知”,是指进言社会并参与公共事务讨论的具有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知识分子,通常被寄予具有批判精神和秉持社会公义。2004年,《南方人物周刊》曾评选“影响中国|公共知识分子50人,其中经济学家吴敬琏,历史学家秦晖和媒体人胡舒立等人上榜。随着中国互联网的普及,公知这一群体也越来越有影响力,并逐渐家喻户晓。

然而,2012年南方周末献词事件之后,中国当局开始全面打压公知,迫害言论自由,并且动用宣传机器将“公知”一词污名化。公知这一群体也逐渐退出大众视野。2021年,凯迪网被当局整肃,“猫眼看人”等栏目被封杀,标志着中国彻底告别“公知”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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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烈山 | 草菅人命为哪般

冉建新案中,巴东县政法委书记吉德平,又在扯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坏了”。果真“坏了”,那就视同放弃“自证清白”的机会,予以定罪,这类推脱之辞无效,它还会反复出现吗?     草菅人命为哪般                                     鄢烈山       读南都记者王銮锋的调查报道《利川已无“冉二哥”》,心里一片茫然,说不尽的惶惑,尤其是那个长期叫我百思不解的问题:自古道“兔死狐悲,物伤其类”;为什么在当下,“同类”相残的事层出不穷,有愈演愈烈之势?         发生在湖北省恩施州的冉建新命案疑云,还有待该省高院等机关的联合调查组揭开谜底。现在可以肯定的是,冉建新遗书指控的利川市纪委书记李伟,与他的死脱不了干系;而冉建新被恩施州指定异地办案的巴东县反贪局局长曾正平已被停职接受调查,巴东县检察长郑雪松已辞职,检察院两名办案人员已被刑拘,显然调查组已初步认定冉是非正常死亡。         这里面有些奇怪的是,即便真如冉建新遗书指控的是利川市纪委书记李伟要报复他,那么恩施州指定与利川同级的巴东县检察院办案,不正是为了规避利川的官员插手吗?巴东县检察院的人并不是利川李伟的下属,有何“必要性”执行李伟的旨意,又有什么“积极性”把冉建新往死里整?假如李伟要收买也不能把巴东检察院的办案人员都收买了吧?当然,地方官场人事关系复杂,我这只是就一般情理而言。       我们已看到不少案例,一些党政或公检法官员,先一天还是人上人,一旦失势被“双规”,理论上还有官复原职的可能,却“落架的凤凰不如鸡”,遭到与普通百姓无二的毫无尊严的对待,甚至严刑逼供。这是为什么呢?在皇权时代,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大概是因为,一方面古时有“官体”,另一方面官员大多是科举出身,入仕不容易,衙役们内心深处多少对他们是心有敬意的吧?而当今之世,谁服谁?平时在台上你八面威风,不得不对你陪笑脸;一旦塌台,不摔个鼻青脸肿,也有人要揍你个鼻青脸肿。这些天,网上曝南宁市一区检察院长高升,老部下们挂“滚蛋”条幅欢送。试想,这位前检察长要是被“双规”,会有好果子吃吗?         弥漫的不公平感和怨毒心理,会产生盲目仇官和暴戾心态,这是不争的事实,但也不至于导致草菅人命吧?         虽然鲁迅说翻开二十四史,字里行间写的都是“吃人”,是“相斫史”,但中国人自古以来也讲“人命关天”,通常情况下朝廷杀人,不是“就地正法”,要押解京城“三法司”会审,以待“秋决”的。至于“得饶人时且饶人”,“积阴德”,“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等等,更是民间的主流意识形态。         草菅人命古时情形且不论。而今草菅人命者,有的是丧失做人的基本底线,出于极端自私的利害计较,如药家鑫。有的则是观念问题。“文革”中打老师最凶的是初中的女生,她们“单纯”易受蛊惑,认为自己这样做是最革命的表现。如今在中东和非洲,据说也是“童子军”表现得最残忍。最近我在网易等三家微博上转发了贺卫方教授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时的一段话:“越是司法不独立的地方,越应该先废除死刑。因为司法不独立就意味着司法会受到各种力量的干预,整个过程没有办法做到非常审慎、认真和理性。这样一种情况下,可能错案的概率会远远高于已经实现独立的地方。”对这个观点评论不少,不赞成者除了思维不清、逻辑混乱的,大抵是没有接受“宁纵不枉”现代法律观的人,——为了“威慑”贪官,不惜更多的平民蒙冤丢命。         草菅人命的问题深究下去,我想主要有两条,一是丧失了同为人类的怜悯心和基本的同情心。我常想,街头城管一线的队员,其实也是底层人,比农民工不过多了一身等级最低的制服而已,他们当中有些人怎么会对游动小贩那么凶恶?撵走就行了,何必动辄打人夺物?还有,非法强拆中的那些打手,有点身分和身家的人也是不会干的,他们那么卖命地置人于死地,心里就不掂量一下吗?         更重要的是,草菅人命者,特别是背后的指使者没有得到足够的教训,起不到对同类的警示作用。以本文开头讲的刑讯逼供而言,公安部及别的司法部门,这些年下过多少明确的禁令,它的有禁不止足以说明与执法观念更新毫不相干,而只能是对知法犯法者惩诫不严所致,刑讯逼供没有成为一条“高压线”。冉建新案中,巴东县政法委书记吉德平,又在扯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坏了”。果真“坏了”,那就视同放弃“自证清白”的机会,予以定罪,这类推脱之辞无效,它还会反复出现吗?     2011/06/10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Ten Years Of Media Lens – Our Problem With Mainstream Dissid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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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全耀 | 毛泽东在“建党伟业”当一大代表时的费用是多少钱?(图)

拍《建党伟业》,中影牵头,投资商出钱,共同受益把钱赚。 前不久,曾写了《晒晒中国五大错别字品牌》的博文,给全聚德、蒙牛、家乐福、邦家租赁和吉野家的字体挑了毛病。 遗憾的是,反到遭来一顿骂:这是书法你懂不懂? 这不又有人给电影《建党伟业》挑毛病,为什么党徽的图案变成了镰刀斧头? 一样有人不爱听,孙子,你懂不懂,这是艺术。 说什么都是老尧,什么艺术不艺术,沒钱难倒英雄汉,同样,沒银子也不能开一大建伟业,毛主席再伟大也不能喝西北风活着。 同样,党开一大要花钱,又是谁买单? 闹革命是要花钱的,党的建党大业,需要多少钱? 早期参加筹建中国共产党的人员大多是青年,一般没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要在短时间内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党,宣传、组织等费用光靠陈独秀、李大钊等少数知识分子教书、写文章挣来的钱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经费问题成为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的一个大问题。 毛泽东当时在北大图书馆的工资只有8元,沒人出钱,你让他自费去上海开一大,连火车票也买不起呀! 据《内蒙古党史》授权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发布的郑瑞峰文章《陈独秀拒绝共产国际经费援助内情》资料记载,一大的费用统由马林代表的共产国际买单。 由上海共产主义小组发起人李达和李汉俊经办。 当时中国国内的北京、上海、长沙、武汉、广州、济南等地建有共产主义小组,国外的日本留学生和旅法的青年学生中,也建有类似的共产主义小组。 除了旅法的共产主义小组之外,“二李”分别给每个小组都写了信,而且还汇去了路费,每位代表的路费都是100元,无论远近。 会议结束后,每位代表还将再领到50 元 的路费。 这笔钱在当时来说,绝对不是个小数目。 当时上海普通警察月工资不过10至13元,警长也不过拿16至18元;上海黄金价格是每两21元,一辆进口小轿车的价格1000元左右。 十二位代表仅来的路费就可以买一辆进口小轿车还有富裕。 尽管从上海汇给每个代表的路费富富有裕,但大家花起这些钱来仍然精打细算。 外地来的代表绝大多数被安排在上海法租界的博文女子学校学生宿舍,此时学生已经放暑假,组织者提前租下楼上靠西侧的三间前楼,这里安全又经济实惠,每个铺位一天租金不到一角钱,而上海普通客栈则至少需要三角钱。 因为不知道会议要开多长时间,组织者预付给学校两个月的租金。 代表们吃饭的问题也是就地解决,由女校的厨役给做,花费也不大。 当时有一块钱就可以在上海的普通饭馆请六七个人吃一顿不错的饭,有生煎馒头、蟹壳黄及各种小吃。 考虑到上海夏天的闷热,组织者还特地买了几张新的芦席,给代表们打地铺用。 由于会议遇到特务跟踪,不得不换个地方了。 有人建议去杭州开,杭州有西湖,景色很美,既能避暑又能开会,确实是个好地方。 但去杭州的最大问题是找不到杭州本地人接应,安全没有保障。 已经有一次涉险经历的大多数代表都不同意去杭州。 正在大家犯难的时候,一位年轻俊秀的女子轻启朱唇,说出一番话来。 这位少妇就是李达的新婚夫人王会悟。 她不是“一大”的正式代表,而是负责望风传递消息的交通员。 王会悟建议,会议完全可以转移到离上海更近的浙江嘉兴继续开,嘉兴是她的家乡,虽然是农村但环境优美,有著名的旅游景点南湖,上海市民消暑的时候,多喜欢到浙江嘉兴游赏荷花,不容易被人注意,还能节省下一大笔路费。 王会悟的意见马上得到大家的一致认可。 7月31日上午10时许,代表们分别从上海乘火车直达浙江的嘉兴。 王会悟先到一步,她在嘉兴南湖附近的鸳湖旅馆定下两间客房,为代表们安排下住处,并委托旅馆的账房先生代租一艘在南湖上的游船。 这是一个非常有创意的安排。 在烟波浩淼的南湖游船上,不仅可以看到秀丽的湖光水色,而且安全系数比较高,水天茫茫不用担心隔墙有耳。 王会悟租下的这条船并不是一条普通的游船,而是一艘高级的画舫,属于豪华游艇。 租金虽然贵了些,但画舫上装饰华丽,陈设考究,雕梁画柱,船上宽平的船头搭有凉棚,便于遮阳挡雨,也便于了望周围的情况。 船舱里舒适考究的桌椅让代表坐着很长时间也不至于太疲劳,后舱有供代表们休息和船工住宿的地方。 王会悟很会讨价还价,她用4元5角钱租了这只船,又花了3元钱订了一桌酒菜,将化装成游客的代表们引领到船上在南湖的红船上,中共一大完成了全部议程。 不得不说,在一大的建党大业时,带老婆的代表有三位。 除王会悟帮李达干了不少事情,张国焘的老婆杨子烈和陈公博的老婆李励庄纯属是公款旅游。 老秦归纳道:从党的一大,就开始有了腐败。 另有一种说法,一大的费用大部分是用《共产党宣言》翻译者陈望道与李达、李汉俊等人的稿费支付的。 《共产党宣言》中译本的面世,从理论上武装了“一大”;《共产党宣言》的稿费,从物质上资助了“一大”。 后由于陈望道对陈独秀家长制作风的不满,在“一大”前提出脱离组织,未能参加“一大”。 不可能,陈望道又不是活雷锋,光出钱,不伟业,傻呀! 显然,陈独秀和李大钊是由于钱而不去开会的。 本博秦全耀认为有个性的陈独秀拒会的真实原因很可能是老毛子出钱的会我不去。 因为从和共产国际接触的第一天起,陈独秀从心里就不是滋味!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Ten Years Of Media Lens – Our Problem With Mainstream Dissid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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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健 | 信孚电讯(6.10)除了性别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

  1.9 日,原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副书记王亚丽(真名丁增欣)因职务侵占及行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 14 年,经中纪委专案组调查,其档案中的姓名、出生日期、入党等情况虚假,并利用金钱等不当手段谋取职务。 2. 澳大利亚开发的全新虚拟现实技术出口到了中国。这个被称为 i- 影院系统的新技术, 利用 360 度的安全模拟影像来训练矿工,使他们在井下发生事故时知道如何求生。这种设备已经在中国沈阳煤炭技术工程集团的研究所安装完毕。 3. 中国外交部官员陈晓东 6 月 9 日 ( 星期四 ) 在一次通报会上宣布了利比亚反对派来访的消息。与此同时,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的一名特使刚刚结束了对中国为期两天的访问。访问期间,这名特使敦促中国帮助实现一项停火。 4. 英国内政部公布了一项最新计划,进一步削减批准非欧盟移民在英国永居的人数。内政部提议说,今后只有“受到严格控制的少数”非欧盟成员国人士才能被允许在英国居留 5 年以上。同时表示,他们也在考虑停止让那些有钱的外来工商业人士在英国居留超过 5 年。 5.6 月 7 日美国强生一下属公司收到一份 3.27 亿美元的罚单。理由是该公司药物“维思通”存在欺骗性广告宣传。相较我国而言,对药企欺骗性广告宣传,顶多也就是“禁售”,如此处置连“罚酒三杯”都算不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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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健 | 姜姐说,什么法律也保护不了他

  根据国际公约,中国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宪法是最高的法律吗?   宪法是世界上最高的法律吗?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普通法律皆由其产生。难道宪法还不是世界上最高的法律吗?明确地讲,不是的。在法律体系中,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是宪法,世界上最高的法律则是国际法。当然,从哲学和宗教上说,还有更高的法律。这里暂且不讲。“根据有关国际法与宪法效力关系的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各国宪法,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依据宪法或法律采取履行国际义务的措施、不得以宪法及其他国内法为理由不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条约、公约、国际惯例都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在各国宪法关于国际法与宪法效力关系上,有些国家规定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宪法,如荷兰、西班牙,有些国家规定宪法的效力优于国际法,如俄罗斯、法国。对于后者,是否意味着宪法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国际法呢?实际上,国内法对于国际法的地位作出规定,本身就是一种对国际法地位的服从和承认。宪法不能规定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效力,只能规定国际法在其国内的效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违背国际法的宪法或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 在国际关系中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人权问题上,各国国内的最终程序,并不意味着一定是最终程序。“在一国接受有关国际程序前提下,该国公民的人权受到侵犯而用尽本国补救程序之后可以向有关人权机构申诉或向国际人权法院起诉;如果是系统性地或大规模地侵犯人权 , 可以利用联合国 1503 程序,该程序的利用无须有关国家的接受”。 由此看来,各国宪法应受国际法的制约,而不是相反。只有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或者不与国际法相抵触的范围内,各国宪法、法律或判决的效力才是有保障的。依照 2001 年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如果一个国家的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就构成该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二、根据国际条约,中国人享有哪些权利 1949 年以来,中国签署并生效了大量国际条约、公约、议定书。它们不仅构成了中国国际行为的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其国内行为。这对保护人类共有的自然环境、调整国际关系,保护中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善莫大焉。其实,中国很多法律都规定:条约的适用性优先于国内法。如《民法通则》第 1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国的外交声明也明确说:在国际上对中国生效的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看:符合国际条约即是合法,违法国际条约即是违法。 1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人人享有自决权,以此权利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这些权利,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以及其他身份有任何区分。 在医疗方面:“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在教育方面:“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在劳动方面:“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公平的工资和同工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在生存方面:“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 想一想:重庆进城打工的农民吴远碧,患腹内积水,因凑不出 5 万元手术费,剖腹自医,最终命丧黄泉。她背后的那个医疗制度,符合本公约吗?   2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所谓“种族歧视”,指的是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民族、人种等因素而产生的在人权和自由等利益方面的不平等。 缔约国保证人人不分种族、肤色、民族、人种,在法律上享有一律平等的权利,包括:依据普遍平等的投票权,参与选举与竞选——参加政府以及参加管理任何等级公务的权利;“在国境内自由迁徙及居住的权利”;“有权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并有权归返其本国”;“缔结婚姻及选择配偶的权利”;“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的权利”;“享受公共卫生、医药照顾、社会保障及社会服务的权利”;“和平集会及结社自由的权利”。 想一想:婚姻与繁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天然权利,香港规定,不论国籍,任何人都可以在香港登记结婚。中国特色的集体户口,不允许国民结婚,合法吗?大部分政府公职只向党员开放,符合本公约吗?   3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通过签署本条约,中国向全球做出庄严承诺:“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 有没有什么情况可以施加酷刑呢?比如对罪大恶极者、阶级敌人,或战争状态。本条约规定:“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甚至“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通过签署本公约,中国政府向全世界庄严承诺:中国将“防止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 想一想:最近一两年,中国看守所里发生了很多故事,什么“躲猫猫”死亡、“重感冒”死亡、“喝水”死亡、“纸币开拷、鞋带自缢”死亡,层出不穷。这些怪事,西方人可能看不大懂,中国人心里却透明白。这合乎国际法吗?   4 ,《 儿童权利公约 》 所谓“儿童”,指的是任何 18 岁以下的人,除非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 18 岁。 公约保障儿童出生和国籍权:“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缔约国承担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公约强力保障儿童与其父母团聚的权益:“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人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公约保障儿童隐私和某些政治权益:“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缔约国确认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公约保障儿童的权益还有:缔约国要采取措施防止“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确保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等。 想一想:中国的一部分儿童,因为计划生育的原因,被迫不能进行户籍登记,这是否合乎本公约?   5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根据本公约,中国人民有权要求拥有一个清廉的政府。 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订和执行或者坚持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这些政策应当促进社会参与,并体现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廉正、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原则”。 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加强反腐力度。如“提高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并促进公众在决策过程中发挥作用”,“确保公众有获得信息的有效渠道”。 想一想:三峡工程论证过程中,一些重量级的反建坝学者被排除在论证小组之外,如黄万里等。这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精神吗?三峡移民数量由 100 万超额到 400 万,以及三峡工程暴露出来的其它种种问题,进行问责了吗?   6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本公约为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作者提供了最严格的保护。本公约规定:“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   三、中国目前拒绝了哪些国际条约 国际上还有一些保护人权更加严格的条约。对于这些条约,中国不是没有签署,就是签署了却不批准其生效。很显然,这些条约所倡导的权利,中国公民不是完全缺乏,就是仅有不充足、不完善的权利。 中国根本没有签署的条约有: 1 ,《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本公约规定:要“使初级教育免费并成为义务性质;使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2 ,《 废止强迫劳动公约 》。本公约规定:缔约国不得采用任何形式的强制或强迫劳动,比如,把强制劳动作为政治压迫、政治教育的工具;或持不同政见者、不同社会和经济观点者的惩罚手段;或作为经济发展目的动员和使用劳工的方法;或作为劳动纪律的工具。很显然,在该公约之下,中国的劳教制度是非法的。 3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 公 约 》。所谓“强迫失踪”,指的是“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本公约规定:任何情况,包括战争威胁、政治动乱,都不得成为强迫失踪的辩护理由。   中国签署了但没有批准其生效的条约有: 1 , 《 世界人权宣言 》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 国际公约 》 。这两个条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含两项任择议定书)就是著名的“ 世界人权 宪 章 ”。实际上,早在 1998 年中国就已经签署了这两个条约,但直到今天中国也没有在国内启动批准程序。《 公民 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包含有两项任择议定书。其中,《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的主要内容是规定, 成员国公民个人可以直接向联合国人权机构提出申诉,控告本国政府侵犯其基本人权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废除死刑。 《世界人权宣言》禁止酷刑:“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 , 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宣言》确立了司法领域“无罪推定原则”:“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宣言》赋予每个人在全球自由迁徙与居住的权利:“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宣言》赋予每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赋予每个人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的权利。在家庭方面:“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已达结婚年龄的男女缔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应被承认”。在劳动方面:“凡工人和雇主,无须经过事先批准手续,均有权建立他们自己意愿建立的组织和在仅仅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的情况下进入他们自己意愿进入的组织”。在个人权益方面:“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在政治方面:每个公民有权“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 2 ,《 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 》。它规定:“凡工人和雇主,无须经过事先批准手续,均有权建立他们自己意愿建立的组织和在仅仅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的情况下进入他们自己意愿进入的组织”。   四、曾国藩与李鸿章 清朝末年,曾国藩一度对西方人很不解。他发现,西方人一旦和别国签订条约,总是不打折扣的遵守,即便会让自己的利益受损,他们也能严格履约。为什么呢?其实很简单。因为中国人是礼乐传统(已经丧失了),西方人是立约传统(仍保持强劲的生命力)。按照西方传统,上帝和人类立约,并被记载于《圣经》之中。这些约法是最神圣的,高于人间的一切律法。依据上帝的权威,人类也在人间建立约法。这些约法也是神圣的,因为其权威最终来自上帝。曾国藩信奉儒家思想,对西方人能够“以诚相待”。他的学生李鸿章却完全不同,李鸿章对付西方人的策略是“忽悠”。他觉得西方人比较傻,可以靠这一招维护大清王朝的利益。今天的中国当然早已不是李鸿章那个朝代了,中国已经习惯于从“国情”出发,从“中国特色”出发。前几天,一名新浪网友回复《 中国签署了哪些联合国公约 》一文时说,“你跟他谈法,他就跟你谈国情”。实际上,这已经相当客气、相当文明了。遇到外交部发言人姜瑜,恐怕她立刻就会跳起来警告你:“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什么法律也保护不了他”。没错,这就是中国特色。 实际上,中国加入国际条约,有利于中国调节自己的国际关系,有利于中国融入国际社会,有利于中国被国际社会所接纳,从而使中国真正成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很难想象,一个不遵守游戏规则,经常破坏规则的孩子,他能够合群,能够和大家一起玩。她总有一天会被大家甩出去的。   (注:本文参考和引用了 赵建文教授《论国际法与宪法的效力关系》一文的部分内容,以及某些联合国的国际条约、公约原文。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直接点击文中的链接地址)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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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健 | (转载)重庆日报答贺卫方《公开信》社论

[ 陈有西按 ] 在很少的几个网站上看到了《重庆日报》的这个社论,网上查了一下,连重庆日报的《华龙网》都没有转载此文,因此尚无法证实真是社论。对于一个学者的公开信,重庆市委机关报以社论方式回应,这是破天荒的。我认真读了此文,虽然觉得语焉不详,还没有真正明白他们说了什么,但是这种平等商讨的姿态是值得称道的。可以看出重庆在修正自己的形象,开始在反思怎样的治理思路才是真正得民心的。“重庆需要全国的有担当、有远见的知识人出谋划策,也俱备从善如流的听德。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将原则与现实结合的审慎之智慧,自然为重庆之所需。”这是这篇社论的精髓,大家还是应当从正面去解读。只有兼容思维,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重,淡化功利和急功近利,大家是能够找到共识、明白真理的。 [ 曾经按 ] :对贺卫方老师的公开信,我一直以为重庆方面是置之不理,不屑一顾的,今看法律博客转载重庆日报社论,原来也是予以理性的答复,虽然两篇文章所持价值观不同,导致观点相左,立场相异,但起码能够平等、理性、宽容讨论问题,没有一言不合,不打出手,更没有恃权封杀异见者的言论自由,此可谓社会之一大进步,假以时日,权力与权利也许能够达至某种平衡状态。 法治是人民的法治 ——答贺卫方教授 重庆日报 社论 近日来,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 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其拳拳之心实在是让人感喟。然读后却生出几许莫名的惆怅,所谓“郢书燕说”,其中穿凿附会、一叶障目之论满纸泛溢。使人心中块垒不吐不快。无疑,贺教授之言辞乃为行使宪法赋予之权利,言论者,无正确与错误之界分,惟有符合事实与否的论证,更甚者,作为一个公共知识分子要秉持更为客观的视野和心胸,不能仅为“洛阳纸贵”的舆论效果,而否弃推动进步的知识人使命。 自重庆开展“唱红打黑”活动以来,舆论呈现出两边倒的态势。有人甚至穿凿附会为新“文革”——这实在是臆想。自文革结束 30 余年,逝者尤可忆,生者更感喟,中央早已定论文革为“十年浩劫”,即为“浩劫”,天下人当勉励阻却之。仅为“唱红打黑”就可再掀文革狂潮,其莫名之惧者,权力之滥用也。 重庆作为全国最年轻的直辖市,面对着历史使命与既定现实之间的巨大张力,这就是大城市、大农村的格局在短期内并未能有效予以缓解,可以说,重庆之背景即为当今中国之背景。这种城乡二元的局面很大程度上使得政令经常顾此失彼,使臂使指之行政高效也常常面临着巨大的执行力困境。“唱红打黑”作为一种政治动员和行动,一是针对官僚机构的虚以委蛇,甚至在有些单位的人民公仆堕落腐化为鱼肉人民的幕后黑手、主谋、帮凶 ; 二是要开展大范围的舆论宣传,为更进一步的亲民、爱民、护民创造更加广阔的群众基础,为落实中央 3.14 总体部署,统筹城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法治、宪政之路,漫漫其修远兮,自清末维新变法始,中经“国父”中山先生之“五权宪法”、国民党统治的“军政、训政、宪政”三步骤,至而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都是其实现之路的探究。我泱泱中国之有担当、有抱负的知识人均在不断地追求。环顾四海,日本之明治维新,其起点并不早于我国,考诸其宪政路由亦充满曲折坎坷,尤其是当国家面临着外侮的时候,宪政的首要目的是挽救民族危亡。然,而今日本无疑成为世界之大国、文明开化之国、宪政之国。其中法律人的推动自不待言,可是,日人之为国家、为家族之牺牲个人的精神与气度恐怕亦在其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国家之进步、民族之兴盛、个人之小康,不是一种既定的、生来既有的权利体系,更不是话语,而是知行合一、实事求是之实践使然。中国之落后挨打,与每临大事先争是非不顾名实、只惟知不惟实的知识人癖性不能分开 ; 与民族精英只顾理想不看现实不能分开 ; 与统治阶层腐化堕落、丧失统治意志和德行不能分开。 考诸世界各法治国家的法治历程,我们可以得出此结论:法治之进路并非一途。英国之君主立宪 ; 日本之一党独大,党中有党 ; 美国之两党轮流 ; 甚至,同名总统如美、法、德其职权亦不相同。真如托克维尔所云:真正的法治必与民情相合,只有符合民情的法治才是万世不易的真法治。而借以他国之法律制度的移植,不论该国之情势,实在是书生意气、眼比天高。 如贺卫方教授者为法治中国殚精竭虑,在新疆之两年间亦为中国之民族国家找寻法理基础和治理思路,其知识人的情怀让人不由心生敬佩。先生为重庆的现状鼓与呼意在提醒权力之特质。权力者,其运用存乎一心,可斩楼兰 ; 亦可斩忠诚的异议者。先生之虑并不虚发,然在既定“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下,权力之剑首指腐坏堕落之权力阶层与残害生民之黑恶势力,其法理逻辑既是遵循重庆之民情,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程序,也是“务为治”的千年中国式法理难题之现实解答。 整齐划一、万马齐喑并不是重庆所追求的社会模式,有争论、有异议方显社会之生机与活力。重庆需要全国的有担当、有远见的知识人出谋划策,也俱备从善如流的听德。“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将原则与现实结合的审慎之智慧,自然为重庆之所需。   (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Ten Years Of Media Lens – Our Problem With Mainstream Dissid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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