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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孙立平:有关重庆模式的两点看法

孙立平:有关重庆模式的两点看法 作者:孙立平 来源:经济观察网 来源日期:2012-3-15 本站发布时间:2012-3-15 14:53:35 阅读量:5339次     既不能仅仅因为重庆出事就简单否定重庆模式,也不能根据重庆重视民生就肯定重庆模式。   越在这样的时刻,我们越需要一份冷静。首先,无论重庆事件的结果如何,重庆模式面对的那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能用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些问题,去了“西来”,还会有“东去”;第二,重庆模式的出现,客观上起到了撑大政治空间的作用,刺激了有特点的“地方施政”和政治多元化的出现,因此,不应从“削藩”的角度肯定(薄熙来解职)这件事情。   而关于重庆模式我主要有两点看法:即既不能仅仅因为重庆出事就简单否定重庆模式,也不能根据重庆重视民生就肯定重庆模式。可能读者朋友会对我这样的说法感到迷糊,我的意思有这样两个层面:   第一,不能仅仅因为现在重庆出了事情(可能是严重的事情)就否定重庆模式。我之前曾说过,“尽管我也是力挺广东模式,而对重庆模式怀有戒心。但我不同意说现在重庆模式已经倒掉。重庆模式是用错误的办法面对了正确的问题。重庆模式能不能倒掉,不取决于重庆本身发生了什么问题,而是取决于能不能形成用正确的办法面对正确问题的新模式”。不管前市委书记的动机是什么样的,我们必须看到,重庆模式是在深厚的社会土壤中形成的,这个土壤就是日益严重的两极分化,贫富悬殊,民众在现实生活上面临的种种困扰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强烈不满。前书记之所以做这样的选择,形成这样的模式,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要满足社会中的某种现实需求。我非常有一种担心:由于否定重庆模式而导致对造就重庆模式的那些现实问题以及民众要求的忽视。我的确是力挺广东模式而对重庆模式怀有戒心的,那么,为什么我没有公开反对重庆模式?就是由于有这样的担心。所以我一再强调,重庆模式能不能被彻底否定,得看你能不能找到更好的办法解决造就重庆模式的那些现实问题。我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力挺广东模式的。   第二,我也反对仅仅根据重庆模式注重民生,或者也确实解决了一些老百姓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而肯定重庆模式。这是因为,任何模式都是针对现实问题的,都是可以解决某些现实问题的。希特勒上台仅仅比罗斯福晚一两个月,面对的都是当时的经济社会危机,法西斯主义没有有效解决当时一些老百姓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吗(诸如就业等)?1949年后,我们用铁腕的方式进行社会改造,没有解决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吗(诸如“黄、赌、毒”)?但我们能仅仅根据这些就肯定这样的模式吗?显然不能。问题在哪里呢?判断一种模式,不能仅仅看它眼前解决了什么,而是要看这种模式的逻辑是什么,其演变的前景或可能性是什么。我也正是在这样意义上看待广东模式的(见我在媒体上发表的关于乌坎事件的文章)。因为从长远说,使民众拥有维护和争取自己利益的权利,比暂时解决一些民生问题更为重要,更具有根本的意义。当然我并未认为广东已经做得很好了,但正如我过去一直强调的,政策很重要,机制更根本。只有解决机制的问题,才有未来的前景。   从历史上看,在制止了一种趋势之后,可能面临的都不是一种选择。希望以此为契机,开启一场真正的改革,朝向世界主流文明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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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薄熙来不兼任市委书记重庆板块重挫

薄熙来不兼任市委书记重庆板块重挫 原标题:薄熙来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 重庆板块重挫 作者:当值编辑 来源:凤凰财经 来源日期:2012-3-15 本站发布时间:2012-3-15 11:29:12 阅读量:7367次   资料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原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   资料图:国务院副总理兼重庆市委书记张德江   凤凰财经讯 受重庆市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调整消息影响,今日二级市场上,重庆板块早盘重挫,截至10:12分,重庆啤酒重挫逾8%,金科股份、福安药业、渝开发、重庆实业均跌逾4%,重庆板块34只股票中,仅重庆路桥和西南证券飘红。   薄熙来简历:   男,汉族,1949年7月生,山西定襄人,1980年10月入党,1968年1月参加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际新闻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文学硕士。   2007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委员、常委、书记,商务部部长(至2007年12月)   2007年12月- 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委员、常委、书记   2012年3月- 薄熙来同志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张德江简历:   张德江,男,汉族,1946年11月生,辽宁台安人,1971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1月参加工作,朝鲜金日成综合大学经济系毕业,大学学历。   现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党组成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2008— 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党组成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中共第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六届、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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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中共中央决定:薄熙来不再兼任重庆市书记

    新华网北京3月15日电 日前,中共中央决定:张德江同志兼任重庆市委委员、常委、书记;薄熙来同志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薄熙来简历: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重庆市委书记。   男,汉族,1949年7月生,山西定襄人,1980年10月入党,1968年1月参加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际新闻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文学硕士。   1968-1972年“文革”中进“学习班”,参加劳动   1972-1978年北京市二轻局五金机修厂工人   1978-1979年北京大学历史系世界史专业本科学习   1979-198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际新闻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2-1984年中央书记处研究室、中央办公厅干部   1984-1988年辽宁省金县县委副书记、书记,大连市金州区委书记(其间:1985-1988年兼任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书记、副书记)   1988-1989年辽宁省大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1989-1992年辽宁省大连市委常委、副市长   1992-1993年辽宁省大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1993-1999年辽宁省大连市委副书记、市长   1999-2000年辽宁省委常委、大连市委书记、市长,省委常委、大连市委书记   2000-2001年辽宁省委副书记、代省长   2001-2004年辽宁省委副书记、省长   2004-2007年商务部部长、党组副书记、书记   2007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委员、常委、书记,商务部部长(至2007年12月)   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新华网报导,重庆市上午召开领导干部会议,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会上宣布了「中央」的决定。但薄熙来是否继续保有政治局委员的身分,目前不得而知。   除了薄熙来,中央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也证实,塬本担任重庆副市长的王立军,也同样解除职位,目前正在按程序办理,并接受中央调查。   消息指出,王立军的职位,将由青海省副省长、公安厅长何挺拟调任。何挺今年50岁,曾任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局长,甘肃省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青海省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2009年3月任青海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扩展阅读:     薄熙来执政时期的七个瞬间    (选自《中国经营报》2012年3月15日)   2007年12月1日,薄熙来履新重庆,成为这座中国最年轻、人口最多的直辖市的第五任市委书记。他也是连续第二位以在任中央政治局委员身份“入主”重庆的重量级高官。   瞬间一:就职演说   到任第一天的“就职演说”上,这位公认颇具魅力的前商务部长说,重庆是西南重镇,而我在东北工作过20年,从东北到西南,跨度很大,这也为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   薄熙来还承诺工作中勤政廉政,严于律己。薄熙来说,我在东北就常讲,做干部一要干活、二要干净,党政领导一定要风清气正,取信于民。我已经和爱人开来商量好,决不允许任何亲友以及身边的任何人在重庆图方便、求特权。如果大家听到有谁打着我们的旗号在重庆办事情,请一定坚决制止并告诉我们。   瞬间二:“红色旋风”   “我很喜欢毛主席的几句话:‘世界是我们的,做事要大家来’,‘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人是需要有点精神的’,这些话很精干,很实在,也很提气。”   这是薄熙来亲自创作的一条“红色短信”,据说在2009年4月底开始的重庆“第二届红色短信创作传播大赛”中,因为转发量高达1600万次(相当于重庆半数人口),荣登最受群众喜爱“红色短信”第一名。   这只是薄熙来到任后刮起的“红色旋风”中最新的一波。此前的2008年年中,上任刚刚半年的薄熙来在多个公开场合带头唱“红歌”,重庆市政府也向市民推荐了四十多首“红歌”,既有革命历史经典歌曲,也有改革开放时期的现代经典歌曲,其中包括《歌唱祖国》、《革命人永远是年轻》、《春天的故事》等传颂多时的佳作。   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媒体问及为何要在重庆提倡唱“红歌”,薄熙来直言:我始终认为,一个城市的发展需要有精气神,这些红歌都是过去几十年大浪淘沙后留下来的,很有生命力,年轻人不能光唱谈情说爱的歌,也要唱振奋精神的歌。   在稍后的另一次讲话中,薄熙来道出了他的真实思路,他说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一样重要,重庆人民有了更丰富的思想内涵,有了更高的文化品位,重庆就越有合力,越有后劲,就越有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可能。   瞬间三:“三号文件”   2009年伊始,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通称“三号文件”。这份接近1.5万字的中央文件,为重庆提供了“12+10”条支持政策,以及十余项“黄金定位”。   在重庆政商各界眼中,“三号文件”确定了重庆今后的发展航向和政策框架,而且每一条政策都能落到实处,对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当地不少企业界人士认为,薄熙来身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在中央高层中很有影响力,要不是他全力推动,“三号文件”根本不可能出台。而今年重庆能从金融危机冲击中迅速走出低谷,在全国一片“保八”(GDP增长率8%以上)声中,上半年实现14.3%的可观增长,“三号文件”的刺激作用以及实实在在的政策倾斜,功不可没。   而薄熙来则用了一个比喻,称重庆市享受着中国优惠政策的“合订本”。他举例说,重庆过去就享受包括三峡库区、西部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等多项国家政策优惠,国务院“三号文件”,又为重庆发展设计了一整套政策,重庆虽然穷,有了这个优惠政策的“合订本”,今后就大有希望。   瞬间四:“五大重庆”与“两江新区”   早在2008年4月份,薄熙来在会见到访重庆的新加坡贸工部政务部长李奕贤时,便表示“重庆未来五年将有大动作”,要推动总额达2万亿元的庞大投资计划。这一数字是2007年重庆市4110亿元GDP的5倍。   2008年7月,重庆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审议批准了未来五年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定》,首次提出建设“五大重庆”,即“宜居重庆”、“畅通重庆”、“森林重庆”、“平安重庆”和“健康重庆”,作为重庆新的战略目标。   “五大重庆”共涉及约1万亿元投资,自2008年开始,到2012年完成,具体投入是“畅通重庆”3000亿元,“森林重庆”500亿元,“平安重庆”150亿元,“健康重庆”250亿元,“宜居重庆”6000亿元。   重庆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院长任宏说,重庆现在有短期的目标,比如2009年全国GDP增长“保八”,重庆的计划是增长12%;也有中长期目标,即“五大重庆”建设;再长远一点的,就是重庆提出“两江新区”新规划,让重庆在未来竞争中抢得先机。   有消息称,2009年4月下旬,重庆市已正式向国务院递交《重庆“两江新区”总体规划方案》,申请设立继上海浦东、天津滨海之后,走在开发、开放前列的第三个国家级试验区。“两江新区”规划面积近1000平方公里,一旦获批,无论对重庆还是对整个西部开发,都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瞬间五:赈灾援建与“西三角”   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毗邻四川的重庆也直接成为了地震受灾区。   此时,中央也体谅到重庆所面临的抗震救灾困难,并没有为重庆下达支援四川灾区的重任。然而,薄熙来却主动向中央请战!   “重庆是四川灾区的大后方!”在明确灾情后的第一时间里,薄熙来当即作出指示,要求各部门和区县做好救灾准备。薄熙来说:“重庆将不惜一切代价,举全市之力,倾情倾力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充分发挥川渝山水相连、交通快捷的优势,当好四川抗灾的大后方,当好全国支援四川抗灾物资、人员的中转站!”   这种承诺并不是一场作秀,这是一场重庆支援灾区的生死战。重庆江北机场在成都所有机场关闭的情况下,迅速“升格”为全国最大的救灾航空转运站,大量物资从这里运往灾区,并免费用大巴将转机的四川旅客送回家乡。重庆数十支医疗队、消防总队抢险队、公路施工队伍迅速驰援地震灾区。重庆为援助四川兄弟,全市21家市级、部队医院和27个区县医院,准备了5000张病床;市财政积极为救治提供资金保障;震后20天,重庆就收治伤员2279人,承担大部分灾区转移伤员。   而且重庆还主动承担了重灾区之一崇州市的重建工作。一位重庆市政府官员有些感慨地说:“我们是不惜代价帮助重建,比如当地政府说要增加几个亿的资金,重庆市是不计较,全力承揽下。”   一位参与了崇州市重建规划的人士评价:“薄书记确实站得高,重庆本来也是受灾区,却承担了崇州重建的任务,这体现出对兄弟省市全力支持的精神。”事实上,薄熙来主导下的重庆已经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大局观,重庆正试图通过一系列的改变来加深加强与西部其他省市的合作。此前,薄熙来在接见一个世界500强投资考察团时就说:“你们到重庆来看了,还应该到四川、云南去看看,这些地方也有自己的优势,有些方面更值得与你们合作。”   拥有了大开放胸襟的重庆,也适时地在今年两会期间抛出了“西三角经济圈”的概念。   瞬间六:“罢驶风波”   2008年11月3日,拥有8000余辆出租车的重庆出租车业突然发生大规模停运,司机纷纷抱怨加气难、黑车多、处罚严导致收入过低。事件震动全国,并引发国内数个大中城市出租车行业的“骨牌效应”。   这应该是薄熙来上任近一年来所面对的最严峻的一次“民间危机”。   薄熙来迅速作出反应,携常务副市长黄奇帆等一起,在11月6日上午与出租车司机及市民代表举行座谈会,并通过网络视频现场直播。   在座谈会上,薄熙来充分展现了他亲民的一面。他说,我们一定要顾及这么多的出租车司机,2万多人背后实际上是2万个家庭,影响到重庆相当多老百姓的生活,让这部分人生活得到稳定,乃至有所提升,也是我们政府执政的一个目标。   后来他接受采访谈及此事时,还坦诚地表示:我感觉出租车司机提出的意见是有道理的,尽管他们中一些人情绪比较激动,我认为,对老百姓提出的诉求,要理解,要正确对待,还要认真研究解决,说到底,老百姓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我们心平气和,开诚布公,就一定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2009年4月中旬,薄熙来说的一句话:“干部不要一听到百姓上访就认为‘无理取闹’。”被《人民日报》和人民网评选为“每周最热声音”。薄熙来是在针对建设“平安重庆”发表系列讲话时作出这一表态的。   瞬间七:平安重庆   2009年3月19日,正当重庆市部署破命案保平安之际,发生了震惊全国的“319”枪案。“319”枪案发生之后,重庆迅速成立了以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王立军为组长的专案组,公安部部长孟建柱飞抵重庆督阵。而在“319”枪案紧张侦破之际,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刑侦专家王立军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免去刘光磊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职务。任命之后,重庆市委党校一位人士明确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技术派”王立军全面负责公安系统,必将有助于进一步推进薄熙来书记提出的“平安重庆”目标。   事实上,火线获得提拔的王立军全面负责之后,倾尽全力对重庆黑恶势力进行全面清剿。黄金堡枪案在迅速破获之际,重庆警方乘胜追击将已经锁定的88个黑恶势力团伙扩大到104个。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王立军说:“重庆黑恶势力不除,枪患不断,毒源不断,社会难安。”一场重庆对于黑恶势力的毁灭性打击即将展开。   在薄熙来看来,平安重庆的打响也为大开放战略提供了有力保证。他说:“在大开放的条件下搞好政法工作,要善于保护好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生命财产安全,使重庆实实在在地成为中外投资者的安全区、放心区。” 相关链接: * 薄熙来:有人给我泼脏水 造谣说我儿子开红色法拉利 * 薄熙来:绝不因个别人个别事否定重庆政法队伍 * 薄熙来回应十八大、儿子留学资金等“敏感”问题 * 薄熙来答记者问 * 汪洋谈乌坎 薄熙来论共富 * 重庆市委必须反思王立军事件 * 王立军事件对重庆产生负面效应 * 聚光灯下的重庆代表团 * 重庆代表团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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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雜評 | 李寶怡:外判你的立場——從Kony 2012說起

【明報專訊】假如未看過Kony 2012的話,閱讀這篇之前,可否先在你身邊的電腦或智能電話上網,看看一段叫Kony 2012的片子?現場參與過,再閱讀,我們會更投入。 沒有時間,那用最簡化的語言談﹕Kony是非洲大魔頭,我們是受感召的正義者。Kony2012是一段叫大家齊聲Kony的影片。用力Like,用力share,大人細路振臂一click,眾聲喧嘩之中拉倒大魔頭。 見那天網絡上打倒Kony,我也花了三十分鐘看了這片子。然後,花了更多時間鑽研這條片子的來龍去脈,再花時間寫了這篇東西。 全球圍剿大魔頭(即食套裝) 翻查各方資料,在香港寂寂無聞的Joseph Kony確是值得全球聲討的一號人物。作為烏干達叛軍Lord’s Resistance Army(LRA),Kony在八十年代末期一直策動不同戰爭,虜孩子作童兵,強暴小孩婦女數萬人,是罪無可赦的戰犯。 這是事實。但我更想說的是那段數千萬人點擊支持的Kony2012宣傳片。這段由美國組織Invisible Children製作的片中信息很清楚﹕我們應該為遠方的苦難盡一分力,以網路行動宣揚Kony的惡行,向美國政府施壓,協助烏干達政府成功剿滅叛軍,剿滅Kony。片末還指示全球觀眾如何出一分力﹕在社交網站分享,把Kony惡行公告天下,甚至可以捐款買一個行動套裝(toolkit),內含手繩和海報等等。 動機和出發點無懈可擊,拯救無辜弱小,是任何背景人士都不會(也不可能)有異議的普世立場。很專業的片子,畫面和剪接就像一部會在國際電影節放映的人權紀錄片,有悲愴孩子的畫面,也有鼓舞人心的抗爭,也有很動人的說故事手法(故事由導演父子在美國安穩生活說起)。 但,只要再行一步查一查這個機構的背景,你便不禁要停下來問﹕烏干達平民,該怎樣幫?真要把你的善良和熱血外判給Invisible Children的那段片子代勞嗎?Invisible Children是一個誠信被懷疑的機構,它們的善款去向多次被質疑。更多的新聞網站表示,Invisible Children希望美國政府扶助的烏干達政府軍隊,本身,也有着一個花綠綠的人權紀錄。 今天,要拯救地球,真是容易得多了,也真是太過容易了。知識立場行動都為你準備。不必多想,只要熱血,只要參與(大部分時間是﹕click!like!share!),快過打針。但,你怕不怕自己好心做壞事,打倒魔頭,成為另一幫勢力的共謀? 熱血少年人看Kony2012 把場景縮小在我的生活圈吧。在香港,一家中學,在剛過去的一星期。我們看看這條片子怎樣鼓舞善良熱血的少年人吧。 工作使然,每一天都會接觸大量中學生。星期三晚,我的facebook便幾乎被Kony洗板。少年人的分享,其實跟我們的差不多,有唐唐的改圖,有高登有心網民讓人笑一笑嗔一嗔的DIY MV,各地明星的花花邊邊。少年人耐性有限,一條長達三十分鐘的片子居然有這麼多人分享(別只說年輕人,我們大人也不得不同意,facebook一秒鐘是人間一個鐘)。第二天上學,少年人甚至請教我,可不可以也在校內做些什麼,讓其他人也一起響應。一時之間,一段片,燒旺了許多少年人的心。這是我工作地方的狀况。但我相信,在香港,以至其他國家,同一時間,不少校園裏也充斥着義憤填膺打倒Kony的對話。同一時間,也出現着許多老師,叫細路們想多幾步,思考「怎樣幫?如何幫?」的對話。 專業表述業餘思辯 見到他們的眼光,真心的分享,我想,這幫細路天真熱血,也太容易感動。高興是,這些被主流世界踩成史無前例最怪獸的一代,我卻見到為數不少的,還擁有讓人鼓舞的品德﹕善良,鋤強扶弱,關心人類。無論如何,都比早熟的犬儒和不聞不問叫人溫暖。 但是,今天要在網路誘發少年人(以至大人)的優良品德,必須有兩個條件﹕(一)承載信息的文本要專業,也要不專業。專業是,配樂影像以至講故仔方法要吸引,要時尚,要型,最好當然有幽默感。但,專業停在技術層面的專業即可。內容及立論絕不能太專業,務必要簡而清。誰是魔頭?誰是受害者?誰是正義使者?一定要黑白分明;(二)行動的參與要方便,取態最好是1010二揀一——like/unlike,share/不share(你看下評論的人一定遠少於like的人)。前因後果上文下理,可免則免。大佬,堅長囉唔該! 像今次細路們蜂擁的Kony2012揚惡運動(到底,怎樣幫無辜平民,才有效不致成為另一種勢力的棋子?)以至那些「唐生無J」之類的集體標準表態(整個選舉以至政治制度,哪裏最有問題?唐英年是病徵還是病源?)等等,這些需要深入了解,值得花好些時間釐清來龍去脈的思辯工作,我們現在都愛外判給別人──無成本的判給一段很型的話題片子,一張很搶眼很爆笑的照片,為我們代言。一萬個腦袋共產一種標準立場,參與的成本低無可低,既可以feel good與地球人一起舉手表態,又慳水慳力不用想,多划算。 舉手表態慳水慳力 幾年前,社交網站初流行時,每一次出現這些極具規模的全球起義,我都很慶幸身在其中,這種與全人類同呼同吸的機會,是前人無法參與的。我自豪地覺得自己站在歷史的前端。今天,不那麼樂觀了。我們有了數之不盡的行動和參與機會,少了果實纍纍的討論,少了參與。 這幾年,潮流又再興起了重視手工和過程。手做的皮革本子,花時間逐針逐線縫製一套極合身的西裝。可惜是,這風潮卻沒有燒到思考表態的層面上。什麼時候,立場想法不用被簡化成一粒預設的按鍵、一張線上的profile pic;要改變社會,不用把行動外判給某一群活躍的人,把你的想法寄生在別人的one size製成品上;悼念偉人,除了貼一首歌和RIP XYZ,你還說得出寫得出那個人於你的意義。 要幫助被Kony折磨的烏干達平民,不靠一時感動,還得找有效而可靠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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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姚岳绒:论党章与宪法的关系

姚岳绒:论党章与宪法的关系 进入专题 : 党章 宪法    ● 姚岳绒       【摘要】文本意义上,党章与宪法分属不同规范体系,党章为全体党员的根本章程而宪法为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大法。调整党员内部关系是党章的本分,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宪法的本分。政治意义上,党章与宪法密不可分,二者的关系彰显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权的合法性问题。人民主权理论是党章与宪法的政治契合,党章总纲与宪法序言是党章与宪法的文本契合。党章与宪法的契合途径表现为: 党的活动必须立于宪法框架内; 宪法的制订与修改须体现党章蕴含的政治价值与理念。     【关键词】党章;宪法;执政;契合          党章与宪法之间,一方面可以说没有关联性,但另一方面在实际上又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自现行宪法颁布始,党章的每一次修改都直接引发宪法的修正,“政策性修宪”成为我国的主导型修宪模式1。甚至都有学者认为党章“就其内容和发挥的政治作用而言,必须被理解为中国不成文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12党章对宪法的政治影响客观存在并不可忽视,但党章是调整党员内部关系的最高规则,这是党章的本分;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这是宪法的本分。讨论党章与宪法的关系,不能隔离两者,但更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依赖文本与政治两种研究路径,理清党章与宪法各自的本分,寻找二者契合的内容以及实现契合的路径,从而对党章与宪法的关系作一个全面的梳理。          一、文本意义上,党章与宪法分属不同规范体系          (一)党章是章程不是法律     党章常被认为是党内部的“根本大法”3。有学者还提出构建党内的“宪法”即党章;党内的“刑法”,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内的“民法”,如《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内的“行政法”,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2。这样的提法虽有创意,而且作者也特意加注引号,以与真正的宪法、刑法等相区别,但事实上,这样的提法很容易陷入一些不必要的语义误区,最终创意不足,反而造成一些常识性概念间的混淆。用“根本大法”或“宪法”来形容党章,从起源上可归于“党内法规”这个名词。     “党内法规”的提法在党的几代领袖中都有涉及。毛泽东在论及“党的纪律”4时曾指出:“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3刘少奇在党的七大上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内生活的规则。”41978年,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为主题发言,其中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难以保障。”5自1990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内法规”成为党的文件中的一个法定术语5。1992年,十四大修改后的党章第44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委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研究政治学、党史的学者大多对“党内法规”提法持认同态度,如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的提法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有充分根据的,其从历史、文本、语义学角度论证,并从法学角度,认为“党内法规”是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6。但也有学者指出,党不是国家组织,而法是一个国家范畴的概念,把国家的“法”直接用于党内不合适,容易混淆不同组织的界限和不同问题的性质,进而提出“依规治党”的论点7。还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的提法不妥,政党组织不拥有立法权限,党内条例不具备法规特征和党内法规的提法不能严谨、准确的反映党与宪法的关系8。     诚然,法本身是个争议性很强的概念,法理学界也尚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如果从法的最广义角度,其实质即为一种约束和调整人的行为规范。那么,企业内部规则、村民公约等等均可视为广义的法。但从法学研究的角度,一般认为法除了调整人行为的社会规范外,还必须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9。学理上的争议可以无穷,但从立法的角度言,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为我国法的范围明确了比较清晰的范围。狭义的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包括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包括部委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军事法规及规章等8类规范性文件。而党章的制定主体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章的调整对象是全体党员,党章的适用机构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违反党章的制裁采用非司法途径。无论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还是从立法的角度,上述党章的关键性因素上都不具有法的特征。     俞可平教授编有一书为《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其所撰的绪论中将依法治党界定为就是严格依照法律和党章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10。另外,还有类似“政党法治”这样的概念,“政党法治是指以政党章程和国家宪法作为政治活动的总规范,政党法律和国家法律对政党权实行全面规制的政党管理模式。”11若言“依法治党”,则逻辑上必须得解决依什么样的法这个问题。二战后,由德国率先引发为政党立法的行为,后来许多国家效仿。我国也早有学者提出过为政党立法的观点12。但现实是,迄今我国尚无一部关于政党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既然没有法,那也就难以成立“依法治党”类的说法。桑玉成教授曾提出“依章治党”,以来与“依法治党”相区别13。应该可以判定,这样的区别是刻意而非随意而为的观点。将党章定性为章程而非法律,并非是在降低党章的地位与作用,相反,这     对于理顺党章与法律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有着重要意义,进而也更有利于章程的执行,发挥出章程的最大功效。     (二)党章是全体党员的根本章程     党章是经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以全党的名义制定的,是贯穿于党的一切活动与建设中的最高准则。党内规范体系中,党章是根本性章程,是“激励和规范全党行为的总章程”14。党内规范体系大体上包括三级结构,一是以党章为核心的根本规则;二是以准则、条例与规则为纽带的基本规则;三是以规定、办法和细则为基础的具体规则15。党章是为保证全党在政治思想上的统一与组织行动上的一致而制定的,以成文形式表现具有约束力的章程。作为现代政党基本要素之一的党章,具有重要的政治功能,在政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指导、教育、规范、整合等重要的作用。现代任何一个有作为的政党,都十分重视发挥党章的应用作用。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党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其载明了党的性质、目标、原则等内容。1922年党的二大起,名称改为《中国共产党章程》,迄今有16次修改。二大至六大间修正的党章,不设总纲部分,内容上主要为党员、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党的纪律等,这样的党章更像是一部党的组织章程。七大党章修改的最大亮点是增设总纲,作为党章的前提和总则,这是过去党章所没有的。十二大修正后的党章有了一个较充实的总纲,框架结构沿用至今,但其内容经过后续的五次修改,有了较大的变化。从党章的发展轨迹中,我们可清晰看到党所领导的革命、建设与改革开放事业的演变历程,党章内容源自于党所领导的实践,而党章的不断与时俱进,进一步保障与促进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党章是全体党员的根本章程,具有党内的最高效力与最高权威。     第一,党章是党的整体意志的体现。党章规定了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宗旨与奋斗目标等内容,这代表了全党的最高利益和最大利益,集中了全党的意志、信念和愿望。     第二,党章是党内的普遍行为规范。党内也有大量的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有复杂的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问题,就如整个社会需要确立法律规范一样,在党的内部,为了维护正常的活动秩序,也需要确定一种适用于所有党员的行为规范,以指导和约束党员的行为。党章规定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党的组织制度、党的纪律等,这些内容构成了党内的普遍性行为规范。     第三,党章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党内规范。党内规范包含许多种类,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不同对象,都有相应的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2条明确确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党内的其他规则都是党章所确立原则与内容的具体化表现,都是党章的延伸或补充,并不得与党章所确立的原则相冲突,冲突即无效。     第四,党章的制订与修改专属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全党的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以及由她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的领导。并且党章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也严格于其他党内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20条将党章的修改程序与要求与其他规则的程序作了区分。     (三)党章是党的根本章程,而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大法     历史地看,宪法是从欧美传入中国的。当代人们对宪法的观点也因国家、因人而不同。我国政界比较熟悉的是,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其源自毛泽东的判断166。我国宪法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177而现在年青一代的宪法学者对宪法的解读越来越趋向于西方式的解读。大体上都可以理解为宪法是基于一定政治理念,以限制国家权力为手段,以实现公民权利保障为目的的这样一个根本法。宪法作为全国人民的根本大法,首先从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中最根本的制度与内容,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这一最根本的社会关系;其次从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所有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一切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若抵触则无效;最后从制定与修改程序上,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需要经过特别的程序,与其他法律的制定与修改相比,更为严格与复杂。除上述宪法根本性特征外,我国宪法序言宣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立法法》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效力等级,宪法处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顶端。我国宪法制定经过特殊的程序,交由全国人民讨论;我国宪法修改专属于全国人大;我国宪法解释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我国宪法的监督实施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由此可见,宪法属于法的范畴,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大法。     有学者认为,党章“就其内容和发挥的政治作用而言,必须被理解为中国不成文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1也即意味着该学者认为党章具有宪法效力。若党章具有宪法效力,那意味着党章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大法。如何判断一项章程或文件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效力,必须综合考虑足以构成宪法的基础性要素,而不是任意猜测。从外在形式要素判断,须以人民的名义,经人民的授权,由特定的制定机构制定;从法律效力上看,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准则;从修改程序上看,有较为严格的程序限制;从调整对象判断,须是一国最根本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社会关系18。而依前文有关党章的论述,党章不具备构成宪法的任何一个基础性要素。何况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自身也从未将党章视为宪法的一部分,相反,1982年十二大修改党章时,明确“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因此,从文本意义上,党章与宪法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规范体系。党章属于党内规范体系,并且是党内规范体系中最根本的规则,而宪法属于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并且是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最根本的法律。党章是党的行动纲领,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产生,是全体党员都要遵守的规则,也是全体党员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宪法内容反映党章内容,是因为党章反映着党所领导的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方式与成果,而宪法必然与现实的政治、经济发展相适应,因果关系不能随意置换。党章内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力争努力实现的目标,是吸引中国人民信任中国共产党的决心体现,但绝不意味着因此党章就具有对全国人民的约束力。两者无论从性质、特征、内容等方面都有显而易见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更不可将党章视为具有宪法上的效力。          二、党章与宪法的契合点          (一)人民主权理论——党章与宪法的政治契合     1.人民主权理论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简言之,就是国家一切权力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主权概念由16世纪的法国学者布丹在《论共和国六书》中首次系统讨论,但在他那里,主权属于君主。构成近代宪法中人民主权思想则应归属于卢梭。卢梭以社会契约论的假设,构建了顺应人民的主权思想,而康德则完成人民主权在哲学上的论证。无论社会契约还是哲学的人民主权,都面临一个永远无法完美回答的问题,即人民在哪里?如何能充分体现人民?有学者指出,美国建国精英在构建早期国家时,为“我们合众国人民”中的“人民”勾画了两种相互联系而又存在很大差别的形象,即作为一个道德整体的“人民”,乃是政治国家一切权力的来源;而现实政治世界中的“人民”则被视为“愚昧而轻率的大众”,并不具备直接行使政治权力的素质和能力19。结论虽然残酷,但却是事实。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黑格尔早就提出建立于绝对国家主义基础上的人民主权理论8。我国有学者提出主权包含两种权能,即所有权与行使权20。作为道德整体的人民掌握主权的所有权,而且作为所有权的主权是抽象的、不可分的、不可代表的;作为现实政治世界中的国家机关则掌握主权的使用权,作为使用权的主权是具体的、可分的、可代表的。     在反对专制统治时期,主张人民主权,让人民成为政治主角,充当起反专制的理论大旗。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人民主权成为国家合法、正当统治的根本准则。当今世界,可以说没有哪个国家的宪法不把人民主权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宣告的,我国也不例外,人民主权亦是我国宪法的立国与建国基础。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三个条款构建了我国人民如何行使主权的基础性框架。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产生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此国家权力就是具体化了的主权),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2.人民主权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基本原则     在反对资产阶段与一切剥削阶段的政治斗争与理论建设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理论既是继承卢梭、康德、黑格尔等的人民主权思想,又在发展的基础上产生代表无产阶级的人民主权理论。     虽然,对待卢梭的态度,马克思是矛盾的、混乱的并使人感到困惑的,但是,建立在卢梭式社会契约基础上的人民主权思想,对马克思的影响是极大的,甚至当契约论的自然法理论被摧毁时,仍然对马克思本人有巨大的影响。“我们已经看到,这个影响是通过它关于‘人民的意志至高无上’、‘主权者只能由其自身代表’等等这样一些原则传导的。此后,这种理论一直影响着自1781年的巴黎公社到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及其‘民主集中制’)的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发展。”21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从为什么要建立共产党、建立什么样的共产党以及如何建立共产党宣告了共产党性质、奋斗目标、策略等基本观点,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形成。而人民主权理论则融入于马克思主义的建党理论与原则,“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学说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人民主权特征的理论本源。”22“马克思恩格斯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中,曾把人民主权原则作为革命民主主义的根本原则并为之进行了斗争,并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对其进行了唯物主义的解释和运用;马克思恩格斯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把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作为无产阶级的根本原则提了出来。”23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共产党的宗旨,无产阶级及广大劳动群众是共产党的执政基础所在24。     3.党章内容与修改体现我党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     毛泽东在继承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人民主权理论基础上,创立“为人民服务”思想。“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259人民主权理论是我党的重要执政理念,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的精髓,强调党的权力是人民赋予,党的权力行使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为人民服务。有学者梳理了自党执政以来的历次党章修改中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以及特点。指出八大党章是对革命时期与建国初期党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全面总结;九大至十一大是我党人民主权理论曲折阶段;十二大至十七大是我党人民主权理论的创新发展阶段26。刘少奇在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就指出,我党就是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完全新式的无产阶级政党。     这里,笔者想特别指出十六大与十七大党章修改与人民主权理论紧密相关的亮点内容。十六大党章修改涉及党的性质的变化,在工人阶级先锋队基础上,增加了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从过去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发展为代表最先进生产力、最先进文化、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极大地发展了我党建设中人民主权理论的内涵与外延,党与人民之间联结将更为广泛与强大。十七大党章修改中增加了关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先进性建设内容,其中强调加强党的执政能建设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党章总纲与宪法序言——党章与宪法的文本契合     1945年七大召开,刘少奇作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通过了党在执政前的一个新党章。从历史点看,这份党章在党所领导的革命以及建国前期工作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是对过去党的工作的总结,更是有着对党未来执政的期许。新党章的结构上增加了总纲部分,这是过去党章所没有的。依刘少奇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总纲部分是党章的组成部分,是党章的前提和总则。凡是党员,都必须承认这个总纲,并以这个总纲作为自己一切活动的准则。有了这个总纲,将更加促进全党的团结与统一27。此后的历次修改内容,涉及总纲的修改成为党章修改的最主要内容与最大特色。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起草时,围绕着宪法是否需要一个纲领性的内容有过不同意见。对此,毛泽东认为“一般地说,法律是在事实之后,便在事实之前也有纲领性的。”因此,其赞成宪法分为二部分,一部分体现事实,另一部分体现纲领性的内容。纲领性内容是未来要完成的目标与方向,集中规定于宪法序言中,并且“宪法序言这个形式就是毛泽东决定,并由集体通过的”28。1982年,经十二大修改后的党章有了一个较充实的总纲。十二大党章在党的历史中有着至为重要的地位,是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先声,紧随其后的是我国现行宪法的通过。通过比较党章总纲与宪法序言,我们可以发现两者内容有着高度的契合点。     首先,党章总纲包括19个自然段落。第1至5自然段包括党的性质、行动指南、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制度与毛泽东思想。第6至14自然段包括党领导取得新民主义革命胜利与社会主义建设成就、我国的主要矛盾、今后的任务、建设的重点、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民族平等与团结、统一战线、祖国统一、外交立场。第15至18自然段内容为党的建设。最后自然段为党的领导。比较现行宪法序言。宪法序言共有13个自然段落。其中第5至12自然段的内容与党章第6至14自然段的主要内容高度重合,无一遗漏。     其次,1982现行宪法是继承1954宪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若比较这两部宪法的序言,我们会发现这两部宪法的序言内容几乎没有多少的重合点。这从另一个角度证实了现行宪法序言与党章总纲之间的契合是特意的选择,而非巧合。     再次,我国宪法正文中未出现一处“中国共产党”这样的字眼,除了宪法第1条内容中含有党的影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从中可以察看到党的影子。其余与党相关的内容都置于宪法序言之中,共计出现5处“中国共产党”。5处内容无一例外地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基本的执政理念。     最后,党章总纲与宪法序言高度契合的同时,党章正文与宪法正文之间几乎没有共同点,这样的处理显然别具匠心。党章的正文内容在于规范党内的关系,包括党员、党的组织、党的纪律等问题,一切都用于调整党内行为,这是党章的本分。宪法正文内容在于明确我国的基本国家制度、配置国家机关职权、保障公民权利等内容,一切都用于调整国家与公民这一根本社会关系,这是宪法的本分。但我国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最根本的社会制度。如何处理党的最高规则与国家的最高法律,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党章总纲与宪法序言之间的高度契合,妥善地处理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既确保了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在国家最高法中的地位,又确保了宪法与党章之间的彼此独立性,坚守住两者应该有的本分。          三、党章与宪法契合的实践途径          (一)党的活动须立于宪法框架内——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靠长期的革命、建设与改革历程中以自己的成就取得人民的信任。历史选择中国共产党,靠的是民心而不是选票。在近现代国家,政党的使命就在于夺取政权,使自己成为执政党,而现代政党夺取政权的手段已由暴力向和平方式转变。当今绝大多数国家中,选举已成为政党上升为执政党的唯一合宪、合法途径。因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靠的须是选票而不仅仅是民心。就我国言,通过选举,确保党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占大多数,进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影响或控制由其产生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一切执政地位的取得与执政活动的进行,都必须通过宪法。任何政党,只有在宪法的框架内,才能确立与保证自己的执政地位。固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与执政地位的区别只是相对的,在本质上两者是高度统一的,但在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开来。”29党的历史中,曾一度党政不分,邓小平在1980年指出党的制度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5。自此,党政分开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党政不分的最大问题就是在于将历史形成的领导权直接取代了执政权。     党在宪法的框架内赢取自己的执政权,从而确保历史中形成的领导权,而不是依赖历史中形成的领导权直接行使执政权。党章总纲最后自然段规定,党的领导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与组织领导。宪法的序言中明确了中国的过去是党领导的,中国的今后将继续坚持党的领导,但在宪法正文中并未直接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而是通过宪法所设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等内容来约束与规范党的执政权。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常有做实际工作的同志会说由于没有具体可操作的制度,所以要执行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活动并不现实。这一点有学者曾撰写文章开列药方以来实现执政党模范守法30。     “党以政生,政以党生”,政党是政治民主化之产物,政党又以掌握国家政治权力的运用促进民主政治的增长31。近代宪法诞生之初,政党并没有纳入宪法调整的对象范围。随着政党的兴起与发展,政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有学者将历史上国家对政党的态度分成四个阶段,依次为敌视、放任、承认及法制化、纳入宪法10。二战后,西欧国家的宪法中,出现了不少政党被明文规定于宪法的例子,其中最具代表性当属联邦德国基本法。“政党的宪法化在第二次大战后的发展,具有另一个重大意义。特别是西德,由于公然敌视威玛宪法的纳粹利用议会制民主主义的架构夺取政权,并同时从根破坏议会制民主主义,而得到‘特洛伊木马’的教训。”32现代国家用宪法规范政党已成为一种常态。     荷兰两位学者对142部宪法的设问与统计中有比较客观的数据可以表明这种状态。有65.5%的宪法规定了政党;有22.5%的宪法对一个或更多的政党享有主导地位作了规定;有16.2%的宪法仅仅承认某一个党为执政党33。除了宪法对政党规范外,还有以单独的政党法形式来规制政党行为,就算没有专门的政党法,现代国家的选举法制内容大多也对诸政党设置着行为的规范。     无论一国宪法有无规定政党的内容,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必须于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已是共识,也是执政权合法性的基础。法国学者从承诺、法律、规范三者间的逻辑中证明了权力和服从的合理性34。     承诺是权力合法性的必要但不是充分条件,党章的修改体现了党在不同时期对全国人民所作的承诺;规范的价值观应是最有力地表达团体地位的整体价值观,联结起承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党章内容所体现的价值观预示了宪法在不同时期的命运。文革期间,九大与十大党章的价值观偏离了正常,那时的宪法也就名存实亡。法律可以促进法治,但本身并不能创造法治,遵从法律是权力合法性的底线。因此,党的活动须立于宪法框架内,这是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依宪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中的应有之义。     (二)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体现党章精神——宪法有效实施的基础     “政党是公民和国家机关之间的桥梁。”35德国基本法第21条第3项规定:“政党参与形成人民的政治意志”。另外,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政党是“为了以民主方法参与决定国家政策”。日本最高法院在1970年大法庭判决中曾谓:“宪法所定的议会制民主主义若忽视政党,则无论如何是无法期待其圆滑运用,故宪法当然是预定着政党的存在”32“政党的基本功能在于辅助民意之凝聚与判断,并协助国民政治意志之建构。”36宪法为政党提供执政的合法性与宪法依据的同时,其本身又是政党与人民意志沟通与交汇的产物。在我国,中国共产党要实现政治领导,其方式就是让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度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的最重要途径就是宪法的修改和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党章是最集中体现党的主张的政治章程。党的一切活动都是作为过程而向前发展的,随着环境和党自身情况的变化,党章的周期性修改是客观规律37。自党的七大后,党章突破单纯的组织章程意义的内容,而是在章程前面加了总纲部分,党章内容也分为两部分,即总纲与正文。总纲部分既是党的简要理论、政治和组织的基本纲领,又是条文的总则与前提。党章兼具了纲领与章程的双重性质与功能。从组织章程言,其仅仅针对全体党员,但总纲内容体现党作为领导党,其不同时期的政治理念与政治使命,以此来体现人民的利益与意志,随其内容的变化,也势必影响到宪法内容的变化。     上文已就十二大党章总纲与现行宪法序言的内容作过对比,得出的结论是两者内容上高度契合。而其后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分别对应于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与十六大四次党章的修改。除1988年第一次修宪不涉及序言外,其余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宪法序言内容部分的修改,并全部集中于序言的第7与第10自然段。四次修宪的内容主要围绕着指导思想、社会主义理论与道路、统一战线以及中国经济建设与体制问题。通过内容的匹配,我们可以清晰发现宪法的修改与党章总纲的修改有相当高的契合。如1992年十四大党章总纲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随后的1993修宪在其序言第10自然段未增加同样的内容。又如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依法治国策略在宪法序言中的增加都对应十五大与十六大党章总纲中的修改。同时还发现宪法修改与党章修改在时间上相当有规律,以致有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之“政策性修宪”38。     宪法的这种亦步亦趋现象,确实存在极大的缺陷与危害。现实不合理的存在,虽然无法抗拒,但一定要有勇气不去迎合这种不合理的存在。但笔者并不认为宪法的修改不需要反映党章的精神,相反,据于政治的现实,宪法修改应该体现着最新的国家与社会建设成果。有学者认为“由中共党章修正案到宪法修正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历史要求,也是当代中国重要的治宪方式。”39虽然这样的表述有夸大党章修正案的嫌疑,但当代中国的宪法若要切实地发挥实效,能真正有效实施的话,则必须通过修改来适应现实。党章修改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建设途径、方式与目标的最集中体现,其本身也是体现党对现代宪政精神的理解和承认。如十二大党章修改时增加“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宪法通过修改来体现党章精神是情有可原,同是也是必须,若不进行修改,必然使宪法明显落后于现实的发展,进而影响到宪法在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若严重脱节,那么宪法就成一具废文。但必须注意的是,宪法的修改与党章的修改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更不是机械式的反映着党章的修改。宪法与现实的适应理应遵循能解释就解释,用尽解释依然无法解决问题时才得以修改宪法,修改是万不得已情形下使用的方法。宪法的发展要体现执政党政策与主张,但并不完全受制于之。正如亚里士多德说的:“政策只能凭机会施行,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尔的机会。”40          结语          “政治调控与法律治理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两种调整机制。”41党章的历程蕴涵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政治调控的最集中体现,而宪法历程展示的是一个国家法律治理的基本面貌。     党章自诞生起,就是党的一面旗帜,统一了全党的思想和行动,并向全国人民表明了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使命与任务。自党成立以来90年中,党章经16次修改,不断得以充实与完善,见证了党的奋斗历程,也记录下党的思想、理论和政治路线的发展轨迹。党章与党的发展紧密相连,与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密不可分。而我国宪法自一开始,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记载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成果,随着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宪法的内容也在相应地调整着。     党章内容更多的是体现为党的执政理念及相关核心政策措施,从历史发展过程中,其确实起过作用,而且有时起到扭转时局的作用,但这只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偶尔机会而已,从必然性角度言,则还得宪法起作用。“在现代政党政治中,政治合法性是一个政党执政的基本条件……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主要来源经历了从以意识形态为主向以领袖魅力为主转变、又由以领袖魅力为主向以统治绩效为主转变的演变历程。当前,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主要来源于统治绩效,这种围绕统治绩效为主形成的合法性资源可能难以支撑中国共产党整个执政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来源由以统治绩效为主转变为以民主选举为主显得非常必要。”42我们有理由期待,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党章与宪法的合理、合法的契合过程中,通过选举实现执政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完美转身。          姚岳绒,女,华东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注释】     1十七大党章修改前后曾引发宪法第五次修改的讨论热,但事实上,这一惯例并未如预期那样出现。在笔者看来,这是件值得欢呼的事情,因为,这可能昭示着执政者也意识到了政策性修宪的弊端,当然,这也有可能是笔者的一厢情愿。     2对此观点笔者持不赞成态度,详细可参阅拙著:《关于中国宪法渊源的再认识》,载《法学》2010年第9期。     3党章为《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简称,本文中的“党”专指“中国共产党”。     4“党的纪律”是《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的一部分内容,《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为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会议上的报告。     5该条例第2条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     6毛泽东语:“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7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是82宪法制定后最早也是较具代表性的教材。     8有关人民主权理论可参阅美小查尔斯·爱德华·梅里亚姆:《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毕洪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     9毛泽东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为追悼张思德同志而召集的会议上作《为人民服务》为题的讲演。     10转引自许志雄:《宪法之基础理论》,稻禾出版社民国81年,第204页。此观点为德国学者H·Triepel所持,观点首见于其于1927年在柏林大学创立者威廉三世诞辰纪念演讲会上发表的《宪法与政党》文中。          【参考文献】     1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J.开放时代,2009,(12).     2潘泽林.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及其体系构建问题研究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3毛泽东选集.第二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28.     4刘少奇论党的建设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400.     5邓小平文选.第二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7,321.     6操申斌.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法规研究述评J.毛泽东邓小平思想研究,2008,(5).     7王贵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之路M.洛阳: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331-332.     8曾市南.“党内法规”提法不妥N.中国青年报,2004-01-02(8).     9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6-78.     10俞可平.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     11王韶兴,张??.政党法治:一种新型的政党文明形态J.文史哲,2005,(1).     12刘大生.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J.社会科学,1999,(7).     13桑玉成.依法治国与依章治党J.法商研究,1999,(4).     14叶笃初.党章:激励和规范全党行为的总章程J.求是,2006,(6).     15李军.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研究D.复旦大学,2010.86-89.     16毛泽东文集.第六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28.     17吴家麟.宪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46.     18姚岳绒.关于中国宪法渊源的再认识J.法学,2010,(9).     19李剑鸣.“人民”的定义与美国早期的国家构建J.历史研究,2009,(1).     20童之伟.法权与宪政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284.     21德拉·沃尔佩.卢梭和马克思M.重庆出版社,199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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