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原

法广:艾未未被失踪7天家人仍未收到任何拘押通知

中国知名艺术家、维权活动人士艾未未自4月3日在北京机场被失踪后,至今下落不明。除中国官方媒体抨击外国舆论干涉中国司法独立、并指责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以外,其家人至今没有接到任何有关艾未未下落的官方文件,寻找无门。 艾未未的姐姐通过电话告诉我们:“我们家没有任何一个人得到准确的信息,或者(知道)他具体被什么地方所拘押。只是(报)上写着警方而已。我们实际上也带着律师过去,但是,他们并不会接待,因为没有人知道向哪里递交这些东西,去告谁。总不能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方吧?那太荒谬了。如果明天没有消息,我们还会去派出所打探消息。但是没有办法知道应该去哪个派出所。我们去他住处的派出所,还有机场报案(因为他是在海关被带走),我们去询问,他们都不能给我们任何消息,都说不知道。我们去北京市公安局,(他们)没有让我们进去;我们写的特快转递到今天都没有回音。” 有关方面虽然对艾未未具体下落不做任何交代,但官方媒体上开始频繁发表批评艾未未的文章。这反而让艾未未的家人感到某种放松,高阁解释说:“今天看到国内很多报纸都在抨击未未的一些生活问题。还有人说他抄袭,等等。这些好像是在说未未没问题。因为,这些从来都不是秘密,也没有被别人评论过。现在拿出来。那还有什么东西可以拿出来?我们不知道。我们看了以后,反而比较踏实了。我对我妈妈说,看来未未没什么问题。他们认为的问题在我们家庭了都不是问题,什么有个孩子呵,很无聊。” 艾未未被失踪在国际社会引起特别关注。除欧美各国政府的呼吁之外,海外人权团体、民权活动人士也纷纷集会声援。周六下午,一些海外艺术家和民权活动人士曾在伦敦泰特现代美术馆外集会,邀请志愿者朗读自今年二月以来中国大陆陆续被失踪者名单。活动组织者、威斯敏特大学博士生邵江向新闻界表示,艾未未的“被失踪”是让公众了解和关注所有被失踪者命运的一个机会。 相关日志 2011/04/08 — 刘晓原:也谈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 (0) 2011/04/08 — 另一篇奇文共赏,环球时报社评艾未未:是谁在严重违背法律精神 (0) 2011/04/08 — 金融时报: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被调查 (0) 2011/04/07 — 香港文汇报:新华社:艾未未涉经济犯罪正受查 (0) 2011/04/07 — 欲盖弥彰?新华社7日凌晨在其新华网英文版简讯称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正在接受调查,随后删除该新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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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也谈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

昨天下午,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据他所知,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的依法调查。针对西方国家政府对于此事的批评,洪磊说:“中国是个法治国家,将依法办事。我们希望相关国家尊重中国的决定。” 艾未未涉嫌的竟然会是经济犯罪,实在是让我感到有些意外。但是,又似乎早在预料之中。用这类罪名指控社会人士,艾未未又不是第一人了。 何为“经济类”犯罪,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分类。在《刑法》分则中,罪名分类有九个种类,与经济相关联的罪名,分散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章节中。 经济犯罪,依罪名的不同,分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按照现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其中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有86种。 艾未未是被警方带走的,说明这起经济犯罪案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由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罪案太多,外交部发言人又没说他涉嫌的具体罪名,公安机关也没有通知家属艾未未涉嫌具体罪名,我更无法猜测到他涉嫌的具体罪名。 有网友认为,艾未未开了一家“发课”公司,参与艺术展且有作品拍卖,那么,税务方面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税务方面的最大问题,无疑是指“逃税”了(刑法修正案七之前,称“偷税”)。 如果艾未未有“逃税”行为,为何税务机关一直发现不了,反被公安机关先给发现了呢?为何搜查他工作室时,被扣押物品是办公电脑和社会事件光盘?在我看来,如是涉嫌“逃税”犯罪,最重要证据或涉案物品是财务账目。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特别规定,对逃税行为是否够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看逃税人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三个先决条件才能确定,而这三个条件主要看逃税人能否积极与税务机关配合,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因此,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逃税案件,公安经侦部门等待税务机关移送就成为一个合乎逻辑的选择了。 艾未未被带走已经第七天了,从法律上来分析,公安机关一定对他采取了刑事拘留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否则,就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规定。 如是采取刑事拘留,应在24个小时内通知家属。现在这么多天了,似乎可以排除不是刑事拘留,除非不遵守“24个小时通知”规定(也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在规定时限寄出了“刑事拘留通知书”,但是在“邮路”上给耽误了)。 如没有被刑事拘留,只能是“监视居住”了。 所谓“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侦查阶段,对犯罪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了详细的规定(条文规定较多,附后)。 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不论是刑事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抑或是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地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的合法住处进行,如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没有合法住处,则由办案机关指定一个居所进行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有合法住处,如再为其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这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但是,在《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竟然没有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视居住”后,是否应通知家属的问题作出规定,这就留下了一个漏洞。 如是把人送回家中监视居住,已经和家人在一起生活了,自然是不需要办案机关通知。但问题是,在被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如不将指定居所地址通知家属,家属如何知道亲人的下落,也无法到指定居所地会见。这与刑事拘留把人羁押在看守所又有多大区别呢? 依照“监视居住”规定,如对艾未未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就应将他送回家里“监视”。因为他在北京有合法住处。如果给他指定居所“监视”,就与法律和规章不相符了。 艾未未被带走后不知身在何处,这件事从法律上分析判断会很矛盾:说是刑事拘留了吧,可家属一直没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说是监视居住了吧,为何不把他送回家里“监视”;说是把他送到指定居所“监视”了吧,这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因为他在北京是有合法住处。 外交部发言人称,将“依法办事”。我以为,“依法办事”,不仅指依事实办,更重要的是依程序办,两者缺一不可。 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第九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九十八条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四)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五)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条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三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日前,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原决定机关。   第一百零四条 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相关日志 2011/04/08 — 另一篇奇文共赏,环球时报社评艾未未:是谁在严重违背法律精神 (0) 2011/04/08 — 金融时报: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被调查 (0) 2011/04/07 — 香港文汇报:新华社:艾未未涉经济犯罪正受查 (0) 2011/04/07 — 欲盖弥彰?新华社7日凌晨在其新华网英文版简讯称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正在接受调查,随后删除该新闻 (0) 2011/04/06 — 环球时报又有奇文问世了:社评艾未未:法律不会为特立独行者弯曲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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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媒:艾未未从"特立独行"到"经济犯罪" | 新闻报道 | Deutsche Welle | 2011.04.07

  Großansicht des Bildes mit der Bildunterschrift: 2009年,艾未未于慕尼墨接受头部手术后,进行关于5.12地震中因”豆腐渣工程”死亡学生的纪念展览”So sorry” 4月6日,中国官媒《人民日报》麾下的《环球时报》发表社论”法律不会为特立独行者弯曲”,指艾未未是个”特立独行者”,其所为有可能触及法律红线,但中国当局将不会顾忌其他国家就此对中国人权状况的谴责;4月7日凌晨,中国另一官媒新华网上发出简短英文消息,指艾未未涉嫌经济犯罪,随后新华社又快速将消息删除。   从4月3日艾未未在北京机场被安检人员拦下带走失踪起,中国当局严禁媒体和网络上出现关于艾未未的信息。在中国门户网站的微博上”艾未未”成为严禁的”敏感词”。艾未未”被失踪”后,已经有美国、法国、德国、英国等政府及国际特赦等机构呼吁中国政府释放艾未未,但中国当局对此未有回应。 4月6日,中国官方媒体首次就艾未未被警方带走一事发表社论,文章指他是个特立独行者,喜欢我行我 素,经常干”别人不敢干”的事,他很多时候离中国法律的红线不远。同时社论还抨击西方在艾未未被拘押的事情上无视中国司法主权,”故意把一个简单的案例放到国家政治甚至国际政治的不相称的位置。” 4月7日凌晨零点左右,新华网上以简短英文发出消息:艾未未因为涉嫌经济犯罪,正在依法接受检查。但非常吊诡的是,消息在发出后不久即被新华社删除,4月7日上午香港文汇报转发了此消息,并一同转发4月6日《环球时报》的社论。 “特立独行””法律弯曲”成新晋流行语 社评发表后,”特立独行””法律弯曲”立即成为新晋流行词,快速更新另一流行语,即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就外国驻中国记者挨打一事所作发言”法律不是挡箭牌”。 更有多位中国知名评论人在网上发表看法: 评论人莫之许认为:”环球论调纯法西斯化,民族崛起至上,若少数人特立独行,就要付出代价,即使法律也帮不了他。” 自由撰稿人宋石男说:”挡箭牌还可以说是中性偏贬义的词,特立独行在我的理解中是绝对的褒义词。词典里解释是’普遍形容人的志行高洁,不同流俗。’特立独行对应的是俯首帖耳。《环球时报》今日社评将特立独行拉出来鞭挞,是暗示在这个残酷的时代,惟有俯首帖耳才能成为挡箭牌吗?” 《环球时报》总编胡锡进也在在其新浪微博上留言表示:”中国法律设定一些限制和红线同样很正常,中国对西方的抵制是必须的。中国进步是在对立统一中实现的,中国只有顶住并消化压力,回过头来看,压力才会有积极作用。” 《时代周报》前评论部主任彭晓芸就胡锡进言论进行回应:”法律的红线是随时根据需要设定的吗?而不是以宪法为纲吗?” 德国之声拔打胡锡进在环球时报办公室的电话,工作人员告知,这位报社总编正在中央党校进修学习。 “罗织罪名”及”找法制人” 德国之声采访了荷兰的网络工程师兼时政评论人立里,他认为环球时报的社论是罗织罪名的表现:”诚如网友所说,环球时报为他的主子中国当局,炮制出一个”特立独行罪”,更有网友以戏谑的方式称’环球时报意思是,艾未未肯定犯罪了,我们先把他抓起来,罪名我们正在找。给我们点时间,我们一定能找到。这正如艾未未拍摄的纪录片《老妈蹄花》中刘晓原律师所说’找法制人’,在中国的皇朝历史上叫罗织罪名。更为可笑的是,环球时报这个社论连艾未未的嫌疑罪名都没有找出,但先要对艾未未作出丑化。” 立里也关注到新华社短消息,他认为:”新华社在4月7日凌晨说艾未未沾涉嫌经济犯罪正在接受调查,这种说法给《环球时报》出了个难题,环球时报说的全是法律和政治方面的事情,到了新华社这儿变成了经济犯罪,这种互相抵触证明中国当局是在罗织罪名” 立里也指,环球时报基于自己的政治立场作出这篇社论,他们希望艾未未落下政治罪名,但中国当局也不想面临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的压力,这次环球时报社论与新华社消息,也表明当局系统内部并不一定协调充分。所以出现了不同说法。 针对环球时报社论,立里也认为,在后极权社会里,意识形态破产后,环球时报这样的文章,无论用意如何,但客观上将改变大家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的状态,相应的艾未未被警方带走的信息,将会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哪怕文章中是在骂艾未未,也会把艾未未的名字放大和重复,而获得信息的受众也会作出自己的判断。 “一个法制国家怎么会通过官媒来定性一个人的罪名” 德国之声也就此事采访了香港的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执行秘书潘嘉伟,他说已经看到《环球时报》社论及新华社消息的网上截图:”我们感到非常莫名其妙,艾未未被带走这么长的时间,他的家人未收到任何法律的通知,居然突然之间中国官方媒体开始做动作,把艾未未说成罪犯,对他进行中伤,一个法制国家怎么可能通过官方媒体来定性一个人的法律罪名?这表明中国政府太心虚了,因为事先没有找到理由把艾未未带走,所以尝试罗织罪名,但是国际社会是不会因为这么牵强的说法而结束对这个事件的关注。” 潘嘉伟再次谴责中国当局几近疯狂,在艾未未一事上再次违反自己所制定的法律。 4月6日为艾未未家人提供法律咨询的律师刘晓原,呼吁当局公布艾未未的下落。刘晓原同时还反驳《环球时报》文章表示,报纸是在用揣测的方式来写评论,如果官方不尽早公布艾未未的下落,媒体和网民自然也会去做各式各样的解读和猜测。 作者:吴雨 责编: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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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持续扣押艾未未“不合法”

为中国异见人士和艺术家艾未未家人提供法律咨询的律师向BBC中文网表示,艾未未被当局带走4天,却没有通知家人,不合法律规定。 在北京的刘晓原律师说,按照法律,公安部门最迟应该在48小时之内告诉艾未未家人他的下落。 他也说,艾未未的家人正在向北京公安部门查询艾未未身在何处。 刘晓原说,现在外界对艾未未的下落以及官方对其的处置是一无所知,律师也难以提供进一步的法律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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