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 | 致贵州省政法机关各位大佬的公开信
2011年10月31日 13:47:36 致贵州省政法机关各位大佬的公开信 【看得见的非正义】全国著名赛车手、原贵州省政协委员黎庆洪被涉黑案,两位著名律师为黎作无罪辩护,其一审被判19年;二审我仍为其作无罪辩护,贵州高院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现其又被罗织更多罪名,增加几十名共同被告,重新起诉。一审却降到了基层法院。这是看得见的非正义! 贵州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崔亚东先生: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 长孙华璞先生: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俊平先生: 贵阳市委政法委、公安局长邹碧声先生: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军先生: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勇建先生: 本人周泽,系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担任过法制日报记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曾被媒体评选为“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南风窗2006年)、“十大法制人物”(新华网、人民网、央视国际和中国法院网等四大门户网站2006年)、“我们时代的青年领袖”(南方人物周刊2008)、“2009年度十大精英律师”(方圆律政)、2010“时代人物”(时代周报)。 作为在贵州乃至全国都具有重大影响的贵州省政协委员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为维护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贵州司法的对外形象,现谨向您致函如下:, 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原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法院二审。我的当事人黎庆洪被贵阳市中院一审判刑19年,而其一审律师却是作无罪辩护的。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我也是为其作无罪辩护的。让人遗憾的是,贵州省高院二审对明显错误的一审判决,没有依法改判,而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撤诉。在检察机关撤诉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搞所谓的“重新立案重新侦查”,对被告人黎庆洪及其家人进行变本加厉的追诉。现又起诉至人民法院。 然而,让人费解的是,本案经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被告人从原来的十几名增加了近60名,罪名也增加了若干,“犯罪”更严重了,而本案的审级却降低了。——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为此,我已在之前向贵州省高院、贵阳市中院等有关部门领导书面反映了情况,并对黎庆洪案的审判管辖提出了异议。然而,有关司法机关至今未对本人的意见作出回应。 据本人了解,鉴于本案的重大影响,将有来自北京、上海、南京、长沙等地的众多全国知名律师出庭为不同被告人辩护。因而,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不仅事关被告人的利益,也事关贵州司法的公信力,以及贵州的整体法治形象。 我希望贵州司法机关,在全国律师面前展示的是自己公正司法的形象,而不是其他。 在此,本人作为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谨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小河区法院)受理小河区人民检察起诉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重申一下对该案审判管辖的异议: 一、发回重审的案件,理应由原审法院进行审理,而不应由原审法院的下级法院审理。 小河区法院受理小河区检察起诉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源于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下称贵阳市检察院)起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贵阳市中院),并由贵阳市中院对被告人黎庆洪等人作出过有罪判决,而后因黎等人不服贵阳市中院的有罪判决上诉,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贵州省高院)发回贵阳市中院重审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尽管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后,贵阳市检察院作了撤诉处理,但此案系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后,公安机关未放人的情况下“重新立案重新侦查”而后移送贵阳市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本质上仍属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理应由贵阳市中院审理,而不应由小河区法院审理。 二、将贵州省高院曾经发回重审的案件,改由小河区法院进行一审,最后由贵阳市中院终审,有逃避贵州省高院对本案的审判监督之嫌。 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曾由贵阳市检察院向贵阳市中院起诉,由贵阳市中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结果该有罪判决在被告人上诉后被贵州省高院撤销,将案件发回重审。现将贵州省高院曾经发回贵阳市中院重审的案件,改由小河区法院进行一审,最后由贵阳市中院终审,公诉机关明显是试图通过降低审级,由曾经判决黎庆洪等人有罪的贵阳市中院终审本案,以逃避贵州省高院对本案的审判监督。 三、相比原由贵阳市中院一审的案件,此次小河区法院受理的黎庆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所谓“黑社会”成员和被告人暴增(被告人由原来的17名增加到57名,起诉意见书所列“犯罪嫌疑人”更是达到了68名之多,而此次起诉书中提到的“黑社会”成员更是接近100人),罪名大量增多,案情更加复杂,影响更加重大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将一审法院降至基层法院。 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原来只有17名被告人,就因案件在贵阳市乃至贵州省具有重大影响,而由贵阳市中院进行一审。现案件被告人由原来的17名增加到了57名(起诉意见书所列“犯罪嫌疑人”有68名之多),而此次起诉书中提到的“黑社会”成员更是达到了近100人的规模,原来的主要被告人黎庆洪等都被增加起诉了多项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也大幅增加,案件更加重大,案情更复杂、案件的影响也更大了,一审至少应由与原审法院贵阳市中院级别相当的法院进行审理,而断无降低审级的道理。 四、小河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将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作为原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在原案一审时,律师就是为其作无罪辩护的。二审时,我也是为其作无罪辩护的。此次被提升为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人的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和弟弟黎猛的辩护人,也是分别为二人作无罪辩护的。而我的当事人黎庆洪在贵阳市中院进行的一审中却被判有期徒刑19年,黎庆洪的父亲和弟弟也分别被判刑罚。结果,全案被告人全部提起上诉,最后有罪判决被贵州省高院撤销,将案件发回重审。 贵州省高院将贵阳市中院对原黎庆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的判决予以撤销,发回重审,就意味着原贵阳市中院对该案的有罪判决是错误的。 从我目前看到的此次小河区法院受理小河检察院的起诉书来看,我的“黑老大”当事人黎庆洪被起诉的犯罪虽然增加了两个,其父亲和弟弟也分别“晋升”为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罪名也俱各增加,但“犯罪事实”与原来被起诉的“犯罪事实”并无实质变化。而在本案被发回重审后,至公安“重新立案重新侦查”期间,以及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我多次与办理此案的法官、检察官接触,曾听到这样的的说法:法官、检察官并不认为本案是什么“黑社会”案件,他们“也就是棋子”。 如果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由小河法院一审,那意味着原来由贵阳市中院一审判处第一被告人黎庆洪有期徒刑19年却未通过贵州省高院二审的审判监督的案件,将由原来判处黎庆洪有罪的贵阳市中院进行终审。这势必难以保证黎庆洪等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即或有关办案单位不是为了规避贵州省高院的审判监督,在贵州省高院将贵阳市中院对黎庆洪等人的有罪判决撤销,而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下,案件改由小河区法院一审,而后由曾经判决黎庆洪等人重罪的贵阳市中院终审,在程序上也是不公正的!因程序的不公正性,即或判决结果实际上是公正的,其公正性也难以令人信服! 五、本案在贵阳,乃至贵州,甚而在全国,都具有重大影响,理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为贵州的“打黑”大案,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黎庆洪及其父亲黎崇刚都是贵阳市人大代表,是开阳县树立的典型人物;黎庆洪还是贵州省政协委员、全国著名赛车手,曾投资组建车队参加全国汽车拉力赛等活动,而广为人知;本案中还存在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潘立新、原贵阳市中院的法官吕俭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诈骗、勒索“案犯”,等等情节,极端离奇;同案被告人人数众多,达到了近60人,起诉书提到的“黑社会”成员达到近100人;本案曾被贵阳市和贵州省两级法院审理过,并经全国多家媒体报道;贵州公安违背情理,贵州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情况下,不放人而“重新立案重新侦查”,并大规模抓人;……等等情势,使本案在贵阳,乃至贵州,甚而在全国,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因而,本案理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综上,本案由小河区法院进行一审,贵阳市中院终审,在程序上是完全不公正的;此案由小河区法院一审,贵阳市中院终审,所作出的判决,其公正性注定将难以令人信服,最终必将导致申诉、上访不断。同时,贵州司法的公信力,以及贵州的整体法治形象,也必将大受损害。可以说,本案的合法、公正审理,已经成了检验贵州司法公正性和“依法治国”理念落实情况的试金石。 本案只有由贵阳市中院及同级别法院,甚至更高级别法院进行一审,由贵州省高院及更高级别的法院进行终审,才能基本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为此,本律师谨建议,小河区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贵阳市中院进行审理;或者由贵阳市中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或者由贵州省高院直接提审本案或将本案指定其他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此致 敬礼 黎庆洪的辩护人:周 泽 律师 2011年10月28日 附:周泽律师联系电话:13901297271 另附:周泽律师寻求支援书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2drza.html 上一篇: [转载]假案揭秘(二):尸体会说…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74)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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