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平:没有监督机制,政治就是腐败
【腐败的特性】1、在没有监督机制条件下,腐败是贪官的自由活动。贪官对金钱的贪欲通过无制度约束的 自由 才得以实现。贪官手中的权力越大, 自由 裁量权越大,越 自由 。因此权力 自由 是腐败的特性。由于贪官具有 自由 的权利,才能为所欲为地从事这种腐败的 自由 …
阅读更多发布者图样图森破 | 10 月 21, 2010
【腐败的特性】1、在没有监督机制条件下,腐败是贪官的自由活动。贪官对金钱的贪欲通过无制度约束的 自由 才得以实现。贪官手中的权力越大, 自由 裁量权越大,越 自由 。因此权力 自由 是腐败的特性。由于贪官具有 自由 的权利,才能为所欲为地从事这种腐败的 自由 …
阅读更多发布者图样图森破 | 10 月 17, 2010
国情是一个让人讨厌的词汇,却是实际存在的东西,它不能阻碍我们追求普世价值,追求人权,更不是剥夺人们追求它们的理由,但却会影响政改过程,因此讨论政改过程必须先了解国情。 3. 【国情】2.在公民社会逐渐成长过程中,极权所导致的国情虽有改变,但基本格局未变:党权垄断立法、行政、司法一切公权力、垄断了大部分社会权力(如慈善、环保)、剥夺了大量重要私权(例如土地)、限制了大量另一些重要私权(例如言论),一句话,中国绝大部分资源被共产官僚集团垄断。 4. 【国情】3.历代官僚政治两大支柱土地权有制和权力本位的等级制尚如铁桶,公民社会还十分幼弱。大量国人既不懂得土地本应是个体最重要的私权,是自由最重要的堡垒,也不懂应当直立行走,不应在权力面前下跪。官僚政治造就了大批不完全明白自己权利所在,同时流着口水骂贪官的奇怪国民。 5. 【非暴力政改】鉴于上述国情,中国应在稳定中推进政改,而不是疾风暴雨式的暴力鼎革。百年中国革命,正如王国维先生1917俄国革命时即预言的“共和始,共产终”,毛式暴政甚至给中国带来虽已空前未必绝后的人间地狱。土地权有制未变之际,暴力革命必致官僚政治复活行权有制暴政。 6. 【真正的台湾经验】国民党败退台湾之后,蒋介石吸取的最大教训就是进行土地私有制改革,他自省被共产党打败的战略性失误是因为一直没有进行有利于下层民众的全面的土地私有制改革,没有保护好人民最重要的土地私产,这是很到位的自省。台湾后来转型成功与土地权利的稳定密不可分。 7. 【稳定的含义】我之“稳定”,不是共产党所谓的“稳定压倒一切”,不是以剥夺人权强制镇压服从的强权稳定,而是指以尽可能保障人权、公正解决社会纠纷为基础的讲理的稳定。 8. 【稳定的来源】稳定本当源于司法公正,在党权挟立法、行政、司法“三个代表”侵害公民权如入无人之境时,不可能有基于公正的稳定。言论自由未被彻底扼杀之际,以言论制衡不公正的党权司法实为制度性悖谬——司法因不独立于党权而无法公正,独立于舆论的道义与制度基础也随之丧失。 9. 【无稳定政改】双重干预下的党权司法无法提供稳定,若不将司法从党权魔爪下拯救出来,它也就不可能免于舆论干预。在党权与民权博弈之路上,推进政改过程中的重重矛盾会使司法置于受夹板气的尴尬地位,从而因丧失司法权威而使社会矛盾除了积压和最后暴力解决,没有其他正当的疏泄渠道。 10. 【司法权的性质】与立法权、行政权相比,司法权消极被动,即唯有被提交到法院的案件,司法权才有资格行使自己的裁断权,它既无钱也无剑,既判裁断还需行政权协助才能落实,因此是“危险最小的权力”。司法权是与人权一体的权力,因其唯一资源是由公正裁判累积的正义形象,是人心。 11. 【司法权的内容】完整的司法权应当包含对一切纠纷的审判权力,因此,它也包括通过司法审查宣布法律本身善恶的权力,即恶法可以因违宪被废止,如此,不仅立法权无法肆虐,行政权更无法僭权制定违宪行政法规。例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种罪名就可以通过具体的诉讼由法院宣布无效。 12. 【司法权与宪法】目前中国的宪法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人民的土地权利被宪法公然规定由“国家”、“集体”(其实是党权)剥夺。因人权条款已入宪,司法权在诉讼中遇到恶宪法时,可按照人权理念通过司法审查将宪法内冲突的条文搁置——既不承认其合法,也不否定它,从而敦促立法权修宪。 13.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独立是法官个人裁断的独立,而不仅仅是法院的独立,法院独立于任何其他政府权力部门是基于法官的独立司法权。司法独立需要法官特别遴选机制、职务终身制、相对高薪,违背司法伦理时应受弹劾等既维护又监督的制度来确立。 14. 【司法腐败】目前中国的司法腐败,肇因于法官、法院不独立,从属于党权——“党的利益至上”,服务于党行政权,丧失了独立性,不需要承担司法责任,司法就会被任何强势力量干预侵蚀,包括党权、金钱、人情,因此不可能有公正,没有了公正,司法就丧失了权威,因而也就丧失了尊严。 15. 【司法独立的疑惑】为讨论方便,假定现有条件不变,司法鹤然独立,法官特别遴选机制尚未诞生,现有的法官群体能否因司法独立而公正司法?这是个令无数人困惑的问题,而且通常会是否定性结论。我的看法是,这种担忧是应该的,但也认为司法公正是可期待的。 16. 【法官素质】法官素质是人们忧虑的问题之一,其实这些年来的司法职业化和虽显停滞的司法精英主义改革,已为这个国家储备了一批司法专业能力尚可的律师、检察官、法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才是主要被诟病的对象,但这是司法不独立之果,不可能要求奴隶或奴才担当自由人才能担当的使命。 17. 【司法尊严】司法独立将司法权全权赋予法官个人之后,法官在终身制和高薪制之下,职业权力、法律共同体精神将为他们带来严肃的荣誉感和职业尊严,同时,审级制、弹劾制以及共同体职业伦理、社会舆论也将使他们意识到从此将独自担当司法不公的责任,再没有司法从属于党权这块遮羞布。 18. 【非完整独立】假定除了法官独立外,目前的薪酬体制、退休体制依旧,即法官独立的外援制度尚未有效建立时,司法公正肯定会被部分打折,司法腐败依然不少,但最重要的是,当法官能完全独立审判,不需要看任何人眼色行事时,权力荣誉感带来的责任意识促成司法公正的力量也不可忽视。 19. 【权力荣耀】即使外援制度尚未有效建立,法官独立给法官个人带来巨大的权力荣耀,也将至少促成大部分的司法公正。公正带来荣誉,不公带来耻辱,且无借口时,只要没有极特殊的原因,法官都会选择前者。这不但是人的普遍心理,也是司法权的权力属性本身决定的——扩权与追求荣誉。 20. 【法官独立的政治属性】绝大部分国人可能还十分陌生的法官独立,从政治上看是一种贵族政治、精英政治,其目的在于建立这样一种制度:由专业从事规则研究的人才设定一条维护社会正常、公正稳定的底线,以防任何强势力量、暴力行动突破规则,从而引发无政府主义动荡甚至血腥暴力的肆虐。 21. 【言论自由推进法官独立】互联网给国人带来追求自由和民主的新工具,它成为打破党权舆论垄断的最重要媒体。因此,言论自由除了拓展公民权之外,已经成为推进政改最重要的利器,在一体推进政改全面行动的同时,它也毫无疑问是推动司法改革、法官独立的重要公民力量。 22. 【先后问题】1.我之所以强调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在《论政改》中已经讨论过一些,但许多人依然困惑为什么政改步骤中言论自由不应该是第一步,而是司法独立。我得重申,政改步骤是一种理想类型分析和愿望,不是事实本身,事实本身往往不可能如此精确地掌控,因为社会力量具有神秘性。 23. 【先后问题】2.我说司法独立得是政改第一步,并不意味着反对言论自由,相反,我认为言论自由是司法独立最好的推进器,只是在推进言论自由时,应时刻铭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并且言论内容中应有大比重的司法独立呼吁和讨论,如果当言论彻底开放之际,司法独立还纹丝不动,将会是危险的。 24. 【先后问题】3.言论自由不仅是公民权,也是个体合力下的社会权力,同样具有积极的扩权性。当威权机器失灵,尤其缺乏司法权有效制衡时,它同样可能因释放毛左、民粹、无政府等势力引发乱局。与其相比,独立的司法权不但是安就本位不易祸乱的权力,还能有效制衡言论自由的负面力量。 25. 【先后问题】4.中国政改的一大难题是,威权体制本身就是一大号悖论,要借用它保持社会稳定——而且得是公正的稳定,而不是强权的稳定,才能推进政改,又得逐步削弱其权力至于无,从而建立一个权力不是定于一尊的民主开放政体,而司法独立下的司法公正就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要求。 26. 【先后问题】5.许多人考虑问题时,思路往往朝最好的方向,而不考虑一旦出现问题如何应对。而我考虑的是,尽可能防止最差局面出现再来考虑进一步的问题。以司法独立为前提的司法公正是社会的底线公正,目前的社会动荡,一大原因就是司法权被挟持导致社会矛盾缺乏正常解决途径而致。 27. 【先后问题】6.韦伯曾说过“政治是件用力而缓慢穿透硬木板的工作,它同时需要激情和眼光”,危局中推进政改尤其如此,而且不仅仅是在其位者,任何参与政治行动者亦当如此。政治行动的首要美德是节制,其次才是谨慎,有节制,即使谨慎不够都可能挽回,如果不节制,再谨慎也可能铸成大错。 28. 【先后问题】7.有人误解司法的消极性权力特性,认为司法权不该承担社会改革重任,他们没明白司法独立的改革,不是要司法权主动承担社会改革的重任,而是要它名副其实以确保司法公正来承担政改定海神针的功能。推动司法独立正是要司法权严守消极性以防如现在这样被吞没到“积极”的地步。 29. 【先后问题】8.有人担心,司法权若缺乏制衡会形成新的恶性权威。司法权是一种消极权威,没有钱没有剑没有意志,只有判断,司法独立下的司法公正亟需言论自由的保护和监督。宪政民主政体的制度安排全面落实之前,司法独立可能导致司法专横,但言论自由会对可能的司法专横形成有效制衡。 30. 【先后问题】9.在可预计未来,只要司法不独立,舆论对“该干的不干不该干的全干”的司法权必有诸多干预,这无可避免,也并非干涉司法独立,相反,干涉的目的是帮助它争取独立。同时,即使司法独立,若无其他配套制度,防止司法专横的干预也将持续,直到宪政体制确立,舆论才能退出干涉。 31. 【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综上及《论政改》,推进言论自由力促司法独立以达司法公正,是公民社会当前政改行动中的首要问题。必须提防言论自由到来之前司法独立无法完成。因此,政改的第一步是司法独立——无论这政改是上层主动还是被逼无奈之果,它是决定整个政改行动成败的关键。 32. 【结语与预告】本文篇幅已经不短,此话题暂告一段落,下一个专题我将讨论公民社会在推进政改行动中更为具体和切实可操作的诸问题。 2010年10月14日於追遠堂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阅读更多发布者图样图森破 | 10 月 17, 2010
按警方通报的说法,公安机关对苏莉没有传唤、讯问、询问、调查。哪我们就要问了,苏莉为何会跑到公安局?她到公安局又是为了何事?她是来报案,还是来办事? 如她是来报案的,报的是什么案?如她是来办事的,办的是什么事?公安机关对此应作出解释。除非苏莉是一个神智不清的人,否则,不可能无缘无故跑到公安局“自杀”。 转自《武汉晨报》 http://news.dahe.cn/2010/10-15/100493842.html 湖北女子在公安局坠亡续:27秒坠楼视频曝光(图) 本报讯(特派记者朱滨发自湖南衡阳)在女孩坠楼的之前十几分钟的时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如果是自杀,为何偏偏选择在公安局的办公大楼?女孩坠楼前为何会撕心裂肺地喊“爸爸”?备受关注的恩施女青年苏莉在衡阳市公安局办公楼7楼坠楼身亡事件,变得扑朔迷离。 11日下午4时许,恩施26岁女青年苏莉在湖南衡阳市公安局办公楼7楼坠楼身亡,警方称她是自杀,家属则质疑另有隐情。本报全国独家报道此事后,引起了全国各地媒体的关注,新华网、新浪等网站纷纷转载。 昨日,记者赶赴衡阳,找到了几位目击市民。其中,有位市民用手机拍摄下时长27秒的坠楼全过程。视频显示:苏莉坐在7楼楼道窗口,先有两条内裤掉下,再是女孩的手提包掉下,然后,她大喊着“爸爸”及一阵撕心裂肺的吼叫声后就坠下地面。由于不够清晰,看不清楚苏莉是如何掉下楼的。 昨日,衡阳市公安局政治部公共关系科科长李钢彪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警方没有责任,女孩行为就是自杀”,但是拒绝了记者“采访最后见到女孩的三位民警”的要求,理由是“目前已接受了检察院的调查,心理压力很大”。 苏莉进出衡阳市公安局大楼门口的四个片段的监控录像显示,保安人员对她没有过激行为,而苏莉在门口马路上徘徊,坐上一辆三轮车被车主推下车的经过,看上去有些异常。 记者在苏莉坠楼的事发现场看到,这是7楼通往楼顶的楼道中间平台,窗户底与平台齐平,高约一米,窗外约20米就是衡阳市新大桥,拍摄视频的市民当时就在桥上。 因为苏莉的母亲有心脏等方面的疾病,截至昨日下午,已赶至衡阳的其他家属都只跟她说“因车祸受伤,在医院重症监护室不能去看”,家属们担心,苏母知道真相会承受不住。 家属们介绍,苏莉16岁初中毕业就外出打工,此前在湖南耒阳一网吧里上班已有好几年,独立自主能力很强,曾有男友,但今年4月已分手,从未有过精神病史,一周前还与妹妹网上开心聊天。 昨日下午4时,警方相关负责人与从北京赶赴湖南衡阳的苏莉父亲见面,就此事进行情况通报和协商善后处理。截至昨晚9时30分,双方协调还在进行。 有网友在网上留言说,苏莉坠楼前,听到有人在喊“有本事就跳”,是谁在喊?苏莉在相隔百余公里的耒阳上班,为何跑到衡阳市公安局?如果是自杀,为何选择公安局的办公大楼?坠楼前十几分钟的时间里,究竟发生了些什么?这些目前都不得而知。 苏莉人生的最后11级台阶 从衡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7楼办公楼通往楼顶,只有半个楼层,一共11级台阶,这是苏莉26岁短暂生命走完的最后一段路程。 11级台阶上去就是一个阁楼平台,堆积着一些废旧座椅。阁楼平台靠墙边,有一个两米不到的铁梯,通过一个井口上去就是楼顶。阁楼靠近办公楼正面方向就是苏莉坠楼的窗口。 窗口底边与阁楼平台齐平,窗口约一平方米大,成年人需弯腰方可钻入。苏莉1.65米的个子,可以想象,当时她就是弯腰蹲坐在这个地方。 透过窗口,20米远处前方就是衡阳市新大桥,下面是公安局正门口的马路。这里是衡阳市较为繁华和人员集中的地方,熙熙攘攘的车辆行人川流不息。 警方介绍,当时,苏莉就坐在窗口,三位民警劝她。可以回想到的是,当时,苏莉坐在窗口边,一边是民警,一边是围观的数百名市民。但难以想到的是,当时她经历了什么,她在想什么,究竟是什么造成了她从那个小小的窗口掉了下去。 隐约有“快救我啊”的喊叫 据目击者和网友的反映,苏莉当时在窗口边待有20多分钟,在她坠楼前,楼下已经有数百名围观市民。有目击者用手机拍摄了一段27秒的视频。 视频显示,在一阵嘈杂的声音中,从窗口掉下了两件小衣服,在空中降落速度较慢。围观人群中,有人发出“唉唉”的惊喊。目击者说,那是两条女士内裤,一条黑色一条米黄色。 在视频的第8秒时,窗户口掉下一个黑色的手提包,手提包掉落速度较快,离楼房墙壁距离较远。 在视频第13秒时,可以清晰听到苏莉大声在喊“爸爸”。据目击网友留言说,在“爸爸”两字之后还听到有“快救我啊”的声音。记者反复听了这个时间段,“快救我啊”的声音听得不是很清楚。紧接着,苏莉发出一阵长达两三秒钟“啊”的撕心裂肺的吼叫声,声音很清晰。 在视频的第22秒时,苏莉从窗口掉下,在坠落的空中,她双手伸向上空,似乎要抓住什么。围观人群中传出阵阵尖叫声。停在衡阳市公安局门口的一辆黑色轿车还发出了警报声。 警方向苏莉家属和记者提供了公安局门口监控录像。警方称,这只是门口的摄像头,覆盖范围只是公安局大门口约一百平方米的范围,全过程没有声音。录像显示:10月11日14时55分身穿红色上衣黑色裤子,手提一个黑色手提包的苏莉,从正门口进入公安局院内。当时门口保安并未询问,随即消失在画面当中。 昨日,记者进入该院采访,不仅要出示身份证登记还要有人来接方可进入办公楼。警方介绍,在事件发生前,陌生人进出院门管理很松。 警方介绍称,苏莉先到事发办公楼的三楼缉毒支队办公室,跟办公室人员说了一番话,语无伦次,两名民警将她送到了一楼,交给保安,让保安带她去信访办。苏莉不愿意去,也没进信访办办公室。 15时35分苏莉从门口走出,一保安陪送到铁栅栏门外。苏莉提着包在门口的马路上徘徊了约一分多钟,看上去不知道要去哪里,挡住了过往车辆引起车辆鸣笛。 15时37分40秒一辆三轮车从她身边经过停下,由于车辆较多,苏莉坐在三轮车驾驶员的右侧座位上,驾驶员用手推了一下苏莉,苏莉下了车,随即消失在画面中。 16时9分苏莉提包再次进入大门口,站在门口用手指着左边墙壁上的楼层办公楼指示牌,向保安询问着什么。约一分钟后,她朝院内走,一名保安上前去拉苏莉。两人随即都消失在画面里。这一次,苏莉进入了公安局之后,再没有出来。 警方称,苏莉径直爬上7楼阁楼平台窗户口。在7楼办公的民警,是听到窗口有很多人叫,才发现苏莉。治安支队危爆大队大队长万里扬、民警朱立新、黄元基等,站在相隔五六米远的走廊上不敢靠近,对她极力劝阻。苏莉说“没有钱”,民警说“你没钱,我给你钱,你先下来”,结果,苏莉还是纵身跳下。 对于这个经过,记者询问,苏莉是否有大喊大叫?是否和民警还有其他对话?是否撕心裂肺地喊“爸爸”?负责介绍情况的衡阳市公安局政治部公共关系科科长李钢彪说,他当时不在现场,是事后向民警做的了解,而“这些细节没有询问到”。记者提出向这三位民警了解当时的情况,李科长表示“民警心理压力很大”予以拒绝。 警方昨日在介绍中强调,苏莉跳楼死亡不属于执法办案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苏莉在衡阳市各级公安机关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也没被传唤、讯问、询问、调查。苏莉在跳楼过程中,表现出了很明显的自愿性和不可挽救性,纯属跳楼自杀事件。作为三位最后见到苏莉的民警以及衡阳市公安局都没有责任,不存在赔偿问题,出于人道主义角度的考虑,对赶赴衡阳的苏莉家属,在衡阳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可给予相应的照顾。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阅读更多发布者布鸣真象 | 10 月 16, 2010
陈景辉:大家晚上好,今天我应邀主持燕山大讲堂。陈有西先生我可以用一句话来总结:著名的律师。陈有西先生今天所讲的题目具有相当学理性和实践性。学者群体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是要保持足够的距离,来防止自己的价值判断进入到他所研究和描述的对象当中,由此来显现冷静和中立客观的立场。律师角色是法律实践真正的参与者,他们接触到日常生活中相当多的人的生死离别、悲欢离合。律师的群体能够有一些理性反省,依然会有一些知识问题在其中迸发出来,相信陈有西在这方面做出了他的努力。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10 月 14, 2010
司法部门用录音录像手段办案出现新问题 从10月1日起,按照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如诉讼参与人违法,庭审录音录像将成追责证据。 近年来,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将录音录像手段引入法庭庭审全程,已不是新鲜事;特别是随着人权维护呼声的日渐其高,将录音录像导入公安及检方的侦查讯问过程,以避免刑讯逼供,也将于近期由各地试点向全国逐步推开。 据将参与《 刑事诉讼法》 “大修”的首席专家陈光中向记者透露:在新法中引入录音录像以监控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将是没有争议和悬念的问题。 然而,在日前浙江宁波召开的“中韩刑事司法改革学术研讨会”上,记者得到了一个最新的信息:在2007年将录音录像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并在司法实践中推开3年的韩国,正陷入了一个“两难”境地——在保护人权的同时,录音录像使用不当,却可能成为违法者的“反证”。因此,与会的韩国专家给中国的同行事先“提个醒”: 探访无锡职务犯罪集中办案区 ■无锡5年建起“集中办案区” 据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介绍,“十一”过后,有关方面将召开全国性会议,专门研究录音录像的证据效力。从2006年来,录音录像已经逐步推开,效果肯定是利大于弊。现在的关键是如何保证制度的最初设置——既要“全程”且要“同步”;另外,是否能引入第三方监控录音和录像。只要不是谁审讯谁摄制,就可以避免人为操纵或篡改原始资料。 江苏无锡检察院就进行了这样的制度设计。从2005年1月1日起,他们在无锡市内雪浪区附近,专门建造了占地32亩的职务犯罪集中办案区。 据雪浪苑管理中心副主任吴兴华向记者介绍,无锡检察院下辖9个检察院 ,除无锡市院本身,还下辖两个县级市院:江阴市院和宜兴市院;另外还有7个区院。 办案流程:如果下面有案子,先取得联系,然后把“对象”(这里对涉嫌职务犯罪人的称谓)送到这里。该基地共有14个办案单元,14个门洞包括两个讯问室(嫌疑人)、两个谈话室(证人取证),还有13个干警休息床位及一个办案单元指挥室;可以同时接待48个“对象”。 基地的功能主要有两块:一是无锡地区职务犯罪侦查;二是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对前者之功能,这里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办案单位下属市、区院只负责案件讯问,克服了原来不能保障同步录音录像,谁讯问谁摄像的弊端。 ■讯问室有全景近景两个摄像头 记者在现场看到:基地的讯问室一般十五六平方米,前面是一张三人位审讯长形木条桌。周围墙上是海绵软包(多角度、全方位地提供人权保障,避免自杀、自残等行为);下面是被调查对象的一个一人位的木桌和沙发椅。在进门左面的墙上是标有室温度和室湿度的显示器,上面显示的是讯问室的温度、湿度。房间左上角有一个全景摄像头,主要反映讯问室全貌。讯问人桌子前面,正对着被调查人的地方,也有一个摄像头,是显示中景近景的高清晰摄像和多声音采集。面对被调查者的墙上,是一个巨大的国徽。近景主要反映嫌疑人表情、细节。 旁边的证人的问话室,设计成六角棱台;可以容纳三人座谈,以显示三方的平等。 为什么这样设置?吴副主任称,就是为了克服以往的侦查人员自己办、自己审、自己写、自己录,可以随意控制摄录进程,提供不完整资料的弊端;自己掌控可以想开就开,想录再录,如此就不完整。因此要加强内部制约、审录分离来保障规范,避免产生人工篡改等一系列问题。这是一种办案方向,可以增强证据的公信力。 ■录制大厅全程监控录像讯问过程 在基地,从“对象”一进来到他离开的所有时间,调查取证的完整流程都有记录。据悉,这里录音录像的标准已经达到DVD的清晰度;录制大厅中间是一个120英寸主屏幕,两边各有12块32英寸的液晶显示器,全面反映讯问室谈话实况。右下方是一个讯问全景的小画面;中间则是画中画,直观了解审讯室动态。不许离得太近,以防肢体接触,指手画脚、指指弄弄都不行,都会被打电话警告。 监控录像9字方针:不间断、高质量、重监管。具体工作要求:三检查、四登记;常抓不懈。 一个完整录像就会有公信力。最高检察院的规范是:讯问“对象”及询问“证人”时要全程录像;我们则做到从调查取证开始到调查取证结束,没有一分一秒的丝毫空白。并且从人被带进来的那一刻起,基地人员就预先明确录像告知义务,这对他本人对检方人员都是保护。这里还为院里的纪检监察预留了一个通道,对整个办案过程实行监管。而且,在对嫌疑人实施拘役之前,专门找嫌疑人进行一次谈话,问起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刑逼等。然后签字画押。中心实行24小时全天监管、轮班休息。 ■被告翻供法官可调录像核查 曾有人到法庭审讯时说:询问人不让喝水、不让睡觉。法官就调来录像核实,一调查发现他所主张的那一段录像中,他就在呼呼大睡。也有人扬言说自己在审讯中被变相体罚:办案人员打开室内空调“冻”他。结果调查从录像屏幕上实时显示的温度是23℃。还有人提出自己在讯问人员掌握的犯罪事实以外,主动交待了一些罪行,应视为“自首”予以宽待,有关人员调出录像一查,的确他交待的时间早于录像中显示的“证人”说出的时间,故因此认定为“自首”的证据。 ■各级领导可在网上适时监控办案 记者在现场看到,录像中心同时有三人在现场对“画面”实施监控:办案场所是否关闭窗帘他们都会警示:吴副主任告诉记者,是为防止办案人有意开窗造成反光,干扰监控屏幕不清晰而利用此机会体罚“对象”。此外,只要出现镜头“跑偏”、讯问人员起身、距离“对象”太近等情形,监控人员都会及时制止。 这些案件侦查的审讯实况,还可以实时网上监控指挥。有权限的各级领导,副检察长都可以实时收看本院的办案实况,以多一层监督;哪怕他在外地开会,只要在检察机关的三级网络上都可以实时监控指挥、下达指令、和办案人员互动交流。 整个中心每年平均办案150件左右,不存在监管只是对下面。即使是他们无锡市检察院自己办案,中心也只接受领导授权,一律实施监管。因为中心被授权不归办案单位的管辖、领导,发现有问题也会制止。 ■逾五百起案件无刑讯逼供 据悉,从2005年初投入使用至今,截至2010年8月31日,共有554件案件在这里讯问,无一例刑讯逼供、变相体罚和违法违规办案出现。 目前,该中心已经接待国内780批检察同行观摩学习。香港廉政公署、日本东京警示厅和联合国检察官协会秘书长也都来参观。他们对此种办案模式非常肯定,称这种办案流程的设置,充分保障了人权。新加坡总检察顾问考察后说:“无锡检察院办案录像充分保障了人权,以后再有人说中国侦查机关办案怎么不讲人权,我就让他们把人带到无锡去看看。” 韩国争议“模糊录像”引中方关注 ■中韩刑事专家宁波聚会 为进一步加强中韩两国刑事司法界的学术交流,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共同主办的“中韩刑事司法改革学术研讨会”,9月25日在浙江宁波市北仑区举行。 最高检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韩国东亚大学教授许一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等,与来自中韩两国刑事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数十位人士,围绕证据审核与判断、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律师在场权、职务犯罪侦查、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等多个刑事司法的前沿问题进行了探讨。 中韩两国刑事司法对话交流机制创建人之一——韩国东亚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韩国死刑废止协会会长、韩国法务部刑事法改正特别分科委员会委员许一泰教授表示,韩中两国刑事司法界从1992年开始进行接触。近20年来,他数次来到中国,除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令他印象深刻外,中国在法律方面的发展进步更引起了他的关注。他知道,中国目前正准备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大修”,因此,先行一步的韩国有很多经验交流;特别是关于录音录像的应用,韩国的教训更值得借鉴。 ■韩国法庭惊现“模糊录像” 据中韩两国刑事司法对话交流机制创建人之一——韩国东亚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韩国死刑废止协会会长、韩国法务部刑事法改正特别分科委员会委员许一泰教授介绍,2007年6月1日起,韩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特别增加了在侦查讯问被告人时,需引入录音录像的有关规定。然而,一个始料未及的问题“浮出水面”,这就是如何认定录音录像的证据效力? 今年夏天,韩国南部在审判一个犯罪嫌疑人时,被告人突然向法院宣称,他在审讯中,曾受到侦查人员的暴力伤害。法官马上把相关录像调来审查,发现,就在该嫌疑人主张遭受侵害的那个时段、那个场景,那段录像的画面非常模糊,情节很不清晰。此画面既证明不了嫌犯有挨打情节,也不能排除警方使用过暴力。 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假如被告人在庭审中,声称或者主张自己在讯问期间所作的笔录,是来自警方或者检方的刑讯逼供的话,笔录完全无效。 韩国有关方面深入调查发现,这一案例并非偶发,还有多起类似情形出现。社会上普遍认为,警察在取证过程中,对录像“做了手脚”:警方运用了剪接技术、或干脆躲开镜头,由此拿到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事情一出,舆论哗然。引入录音录像,就是认为能有效监控警察和检方暴力取证。没想到,还是不能完全迫使侦查人员规范取证。 围绕警察涉嫌利用录像“做假证”问题,引起很大争论,产生了两大“阵营”:检方的观点是,录音录像完全可以作为独立证据使用;另一派学者们的主张是:录音录像绝对不能独立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据悉,此次中韩两国刑事诉讼学术研讨会后4天,9月30日,韩国对三年来《刑事诉讼法》做一回顾。检方力图通过此会使法务部确认录音录像成为本案证据。 ■“录音录像”当证据韩国各方一拍即合 在接受记者独家专访时,许一泰教授介绍:韩国建立录音录像制度的过程,是与其历史渊源有很大关系的。1945年,韩国摆脱了日本殖民统治后,韩国第一任总统李承晚上任,之后又是朴正熙接任。由于这些掌权者是军人执政,故均采取军事独裁的手法,对付那些试图在韩国倡导民主的斗士;他们对民主人士的镇压采取了暴力拷打等手段,在全国各地这种刑讯逼供现象非常普遍,使整个社会笼罩在恐怖气氛中。 及至80年代,韩国进入了民主时代。此时政府和司法机关亟须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形象,以期取信于民;这就必须建立公开透明的法律制度,录音录像制度就是其中的一种。 为了更好地了解该项制度,从2004年到2005年,韩国的法务部召集专家反复论证其可行性,之后还把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德国的专家请到韩国来,向有关部门介绍该制度。 经过“大修”,从2007年6月1日起,韩国的《刑事诉讼法》在第17次立法稿中,其第56条之2的第1款里,增加了关于公审中要引入速记、录音及映像录像的规定;第244条之2的第1款中,增加了在搜查阶段对嫌疑人的陈述映像录像的相关规定。从此,在韩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导入了映像录像制度。 韩国引入之后在法律上的解释很明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被视为传闻证据,它是传来证据的一种。如果被告人否认在侦查阶段所作的笔录,法官就会调该段录像给其看。 因此,许一泰认为,韩国引入录音录像制度,是历史背景使然;其意义不仅在证明证据能力上,更是作为民主法制的象征和形象的树立上,是检察官树立法制形象的良好体现;借此向社会传递一个很好的透明度;当然同时,检察官和警察,也愿意使用录音录像,由此可以有效防止嫌疑人庭上突然“翻供”,“诬陷”曾经遭受刑讯逼供,这样的制度可以证明他的清白,故几方一拍即合。 录音录像不可单独使用 今年7月1日,我国两高三部委联合出台两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该规定要求如果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声称自己在侦查讯问中曾经遭受过刑讯逼供,那么负责审理的警察有义务到法庭作证。如果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该被告人缘于酷刑所做出的有罪供述,将因为取证非法而被视为无效。 然而,三个月过去了,记者日前在太原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2010 年年会上获悉,目前全国还没有一起案件被明确是因为取证过程非法,该证据被排除在证据之外的。 更耐人寻味的是,没有一个出庭作证的警官向法庭承认自己曾经向被告人“动过粗”。并且有的侦查人员,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和被告人的“诬陷”,甚至还能向有关方面提交出相关证据——即在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 记者深入调查后发现,之所以警员和嫌犯对刑讯逼供与否,出现完全“两极”的说法,是因为我们目前的所谓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基本是谁审讯、谁录制;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人为操控讯问现场录像设备的做法:有的是“打”过后再录;有的是“打”服了再录;有的是蒙裹软“打”没有伤痕;有的是“打”时画面做些“处理”;有的声称临时“断电”;有的进行编辑剪接……反正最后拿出来的绝对是“文明取证”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 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韩国许一泰教授对此的建议是:录音录像,决不能单一环节、单一部门实施,必须在有配套机制的保护下才能实施。首先,从时间上看,应该是侦查的第一时间;并且必须做全程的同步处理;其次,从地点上看,询问同时必须要有律师在场。他说,如果没有这些做前提,录音录像不但不能起到当初期望的效果,很可能适得其反——即被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当作没有使用暴行的“反证”使用。 许教授还特别强调,即使中国法律允许了侦查讯问阶段律师在场,也还要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以保护被告人利益;否则,光让律师干站着也没用,根本起不到实质性的保护。 录音录像时律师要在场 中国人大刑事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本次研讨会是中韩两国之间的第三届刑事司法对话交流活动。基于韩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亚洲乃至世界范畴都比较发达,他们的经验和教训对中国很有借鉴意义。从2007年开始中韩两国建立了“定期巡回式”互访制度:一年在中国,一年在韩国,轮回进行学术探讨。 合作机制建立以来,韩国有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07年6月1日实施的“大修”后的《刑事诉讼法》,把此制度写入了法律。 相比来看,中国法律对此无任何规定;实践中,目前最高检只是针对职务犯罪行为,在侦查阶段进行了“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大多还没有实行该制度。由于众多原因,录音录像还仅停留在单一部门、单一环节的使用上,难免发生被用做“反证”的情况。 鉴于该制度近日将向全国推开并被写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里,我们必须汲取韩国的教训,将 “录音录像制度”与被告人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配套运用,相辅相成。 其二,这种“录音录像制度”绝对不能发展成为“反证”,这一点是我国特别要提防的;还应配合被告人盖章、签字确认等。不能让它脱离被告人口供而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因为它可能被编辑、剪裁、篡改,最终丧失其客观性。它只能成为认证被告人供述真实的记录、证明审讯过程程序公正的记录,而绝不能把那上面展示的有罪供述,当成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瑞典:录像固定幼童性伤害证据 中华女子学院社工系李洪涛主任,曾到瑞典等欧美国家的法院进行过实地考察,她发现在这些国家,对儿童性伤害案的审理、问讯,都在专门的小密室进行。房间内设有单面镜,背后有专门的录影设备,可以录下孩子讲述的全过程。 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有关人员还会提供给她一些人体玩具模型和标有人体器官的图纸。模型身上的衣服可穿脱,有人体的生殖器官,受害儿童可通过模型指点自己被触摸或侵犯的部位,也可在图纸上指点受侵犯部位。每一名受害女童,都有专门的女警或女工作人员接待、讯问、记录。 除法院之外,医院、警局等所有相关机构,都建有类似的密室设置,全部采取“一站式”服务规则,即由最初接报的机构负责录下孩子的完整口供,供以后有关单位全程使用,以避免多机构反复讯问,造成“二次伤害”。 1991年香港儿童受性虐待仅占整个儿童虐待个案的2.6%,1998年发展到30.7%。针对这一严重的事态,香港从儿童的需求出发,从立法、行政、司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实践。 从立法上为受害儿童设立特别的保护程序:香港立法院1995年颁布了一个法例,规定孩子不仅可以作证,孩子的证言不需要其他旁证材料就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为保障孩子的身心不受伤害,法律又规定,孩子不需要连续不断地遭到讯问,第一次讯问过程的电视录像就可作为证据在各个程序中加以运用。 中国:女童证据何时“一次成像”? 不久前,云南发生了法官性侵害未成年少女的事件。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这样一幕:此案的受害人,一个不满14岁的幼女,在经检察院抗诉后的二次庭审时,对此案表示出了极大的关注和兴趣:虽然她的兄长和父亲再三隐瞒,她还是想办法假借“逃课”,然后,溜到庭审现场去听庭。在被拒绝旁听后,她甚至想方设法瞅准机会就凑到法庭的门缝边,把耳朵贴上去“偷听”…… 如果有维权专家在场,该做的应该是什么:硬性劝阻?软性引开?事先封锁消息?让她公开面对?似乎这已经与简单的法律无关了,而是心理上对她造成的影响如何评估?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认为,在司法程序上,对此类案件,更应注意保护受害儿童的“隐私”:在审判过程中,不要让当事人出庭或旁听。对这些不满14岁女童的证言,执法和司法部门也应采取证据“一次成像”的做法,以避免反复问来问去。 佟丽华说,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关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法,最高院、最高检以及公安部都是依据各自办理此类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或规定,缺乏一个由“人大”制定的单独的程序法。在英、美、澳等国早已单独立法。要求对受害儿童的讯问必须全程录像,并作为证据提供给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以避免女童因反复遭受盘问而再受伤害。 108天全程录像李真无法“翻供” 几年前,辽宁沈阳中院审判杀害见义勇为好市民刘昶的两名歹徒时,两名被告对检方起诉的罪名均提出异议,嫌犯李洪臣更是声称以前的供述都是假的。 “羊城集团受贿窝案”第四号人物刘建设在广州市中院受审时,当庭喊冤并在庭上翻供。其后,辽宁丹东中院也出现相似一幕:涉嫌多项犯罪指控的被告人程绍武在庭审时翻供……上述案件都存在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的现象,也都存在嫌疑人称在公安机关所做口供出自刑讯逼供的情况。 类似的现象时有发生,无论是真还是假,有三点是不容置疑的:其一,刑讯逼供现象肯定不是空穴来风;其二,我们目前还没有建立一整套防止虚假“翻供”的程序保障;其三,此问题不尽快解决,会对我们的审讯机关造成极大的名誉损失。到底有没有什么“双赢”的措施呢? 其实,讯问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就是其中一项。正因为有它,当年河北李真的翻供没能成功。据有关部门披露,检察人员用“108天撬开李真的嘴”整个过程中,全程采用了同步录音录像。 让很多人没有想到的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真突然一改以往在审讯时的态度,对自己已经交代过的问题当庭翻供。当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之后,审判长问被告人李真你对公诉人宣读的公诉意见有没有异议?李真当时非常明确地回答,他“原来的供述,是在受到不正常待遇的情况下供述的,是不真实的”。然而,李真的当庭翻供却没有成功。 原来,检方公诉组组长经过审判长的许可后,马上当庭播放了相关视听资料证据。在原始录像里有一段,就是李真讲“为什么108天不说话,就是寄托于有人来救我,后来在陈组长开导,正义的感召下,我认识到自己犯有严重的罪行,我就开始交代”…… 把这一段录像一放,庭上所有的人都明白了是怎么回事。李真再继续狡辩,等于是用自己的手打自己的脸:因为在所放的录像里头他很自由:戴着金丝眼镜,穿着西装,头发也非常整齐,一副神态自若的样子。从那个录像中完全看不出他有什么外在压力,完全是自己心悦诚服讲的。2002年8月30日,法庭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李真死刑。 审讯录像是个“双赢”的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认为,李真的翻供之所以没能成功,就在于检察机关早有预料,事先做了充足的准备——把审讯过程录像。樊教授说,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过程录像,是一个既能防止刑讯逼供又能避免日后“翻供”的行之有效的做法。 他告诉记者,从2002年起,他开始发起并主持实施“侦查讯问时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这三项制度的实验实证研究;8年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近日将在全国推开。以上海市检察院为例,该措施实施几年来,没有一起翻供成功的。 樊教授说,如果能在取证过程中,即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过程中,留下能够证明其依法取证的客观证据(如询问过程全程录像),既能免除被告人胡搅蛮缠,也能遏制非法取证,绝对是“双赢”。 人大法学院副教授程雷也说,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认罪口供,应由法律规定录音或录像备存。一方面,可以避免出现刑讯逼供和减少谎称刑讯逼供的现象;另一方面,留下原始备存证据,避免事后对有罪供述程序合法性和效力的争议,便于法官甄别和认定。“当然这个制度的实施还有赖于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善,比如,侦查讯问时还应有律师在场;另外,录音录像的设备,也应由审讯部门之外的第三方掌握;以避免有人对其弄虚作假。”程雷最后特别强调。 录音录像各国使用不一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教授告诉记者:世界上最早建立录音录像并且运用最好的国家是英国。 早在1984年,英国为防止警察渎职和暴力执法问题,在警察搜查过程中,强行导入全程录像制度。 德国法律体系很严谨,诉讼结构非常合理,根本不可能发生刑讯逼供之事。录音录像只在涉及性犯罪时使用。 欧洲以及澳大利亚的一些州,录音录像只是在一个犯罪嫌疑人揭发另一些人的犯罪时使用。因为一旦查实,揭发者可获得奖励、减免其自身刑罚。 美国在杀人等部分案件中,实施录音录像制度。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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