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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黎庆洪案辩护律师张磊:贵阳记(四)

                                            黎庆洪案辩护律师张磊:贵阳记(四) 窗外夜雨。凌晨醒来,手机微博,才知道欧洲杯已经开始了。这一届欧洲杯,我只怕是要遗憾的错过了。 昨晚回宾馆的时候,看到西安段万金律师带着行李在大堂里,打招呼时向我们介绍他边上的两位北京大成律师所西安分所的同事,听说此二人是专程从西安赶到贵阳来“护送”段万金律师回西安的,连夜就要走。 晚上,张颖来告别,因为她被被告人不明原因的解除委托,也因法庭严格限制旁听而无法进入法庭旁听(可是法庭的旁听席上明明有很多空着的座位),只好先回成都去。朋友,后会有期。 听说,有一位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电话召去询问,询问内容为他聘请的律师是本地律师还是外地律师以及律师的情况,有没有交待其他情况,不得而知。 今天第一个接受询问的罗某没有辩护律师。还以为小河法院本着把表面工作做足的原则为每一位被告人都指定了援助律师呢。在罗某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朱明勇律师对他的发问基本上除了尽了黎崇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之外,还把本应由罗某的辩护律师做的工作也顺便做了。罗某从起诉书上才知道“同心会”。罗某被指控参加的一起“聚众斗殴”事件发生时,他正在监狱服刑。 某时,一位审判员说“请观众席肃静”,“旁听席”和“观众席”还是有一些区别的吧。 看来公诉机关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这个事情非常重视,昨天和今天,有一位公诉人专门询问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的问题,如果被告人说不属实,公诉人还会问为什么不属实,如果有被告人说被刑讯逼供,公诉人还会问时间点地人员方式内容,这很好。只是公诉人在问线索和证据之前,过份强调了被告人“必须(应当)”提供证据和线索这一点,可能导致了被告人产生“没有证据和线索就不能提非法证据排除”的错误认识,而被告人往往是不太明白“线索”的意思的,而“证据”几乎也是不可能保存并提供的。 金某的指定辩护律师问得很好。在金某自己说不识字,而回答公诉人提问时说侦查供述属实,这位律师询问金某侦查人员是否向其宣读过讯问笔录,金某回答有些念过有些没有念,辩护律师继续问某次讯问笔录内容与他今天的陈述不一致,那一次讯问笔录是否宣读过,金某说时间太长了已经无法确定了。 上午,在朱明勇律师发问时,被告人曾某再一次出现拒绝回答除其本人的辩护人之外其他所有辩护人提问的情况,朱明勇律师向法庭提出如实回答控辩双方的发问是被告人的法定义务,而且是法庭审理的必经程序,是查明案情的必须,如果因为被告人身体不适,可以休庭。审判长再一次强调“是否回答辩护人的提问是被告人的权利”。既然是这样,我认为在被告人一带上法庭之后,审判长应当首先向被告人告知“是否回答公诉人及辩护人的提问是你的权利,你有权拒绝回答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提问。” 唐某某说同心会是十几个货车司机为了相互帮助成立的,按年龄排次序,主要活动为红白喜事时人情往来,除交几十元会费之外,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会费是用来相互帮助的,有一次某人的车坏了,用了一千元会费为其修车。 黎庆洪原审被判决19年徒刑后,曾某打电话叫唐某某去看望一下黎庆洪,说“都被整成这样子了,朋友一场,去看望一下”,但是现在“看望一下”却成了他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犯罪行为(这是本案不少被告人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犯罪事实”)。即使黎庆洪真有罪,他就不能有朋友了吗?就连他获得感情慰藉的正当人伦需求也要剥夺殆尽吗?正义的司法应当保护正当的社会伦理而不是去摧毁它。蒙冤入狱已是人生大不幸,看望安慰落难之人,对不幸之人寄予同情,朋友之间在困难时相互守望,本是人世间最可珍贵的情谊。可是,这,成了“罪行”! 听了被告人张某的当庭陈述,我才知道“同心会”的愿意原来是“同心汽车协会”,他们当初准备成立一个“同心汽车协会”。看来可能都是不放开民间社团注册的原因,如果注册社团很方便,那么,或许,当初他们成立的,就真的是“同心汽车协会”,就不会有今天这个所谓的涉黑的“同心会”了。 又出来一个法律问题,当朱明勇律师询问张某一个问题时,审判长说不能超出与他的当事人黎崇刚有关的问题,朱明勇律师立即指出,律师法庭询问的可以是与整个案件有关的全部事实问题,而不仅仅只是与律师所辩护的人有关的问题。而我认为,除了朱明勇律师提出的纯法律理由之外,从事实上,因为朱明勇律师的当事人被指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要为全案负责,他当然可以就全部事实问题进行发问。 发现迄今为止公诉人为数不多的几次反对权的行使,都是针对杨金柱律师,有一次杨金柱律师刚开口说了一句“你的供述与黎庆有关的,如果……”,公诉人就反对了。中午休庭时杨金柱律师与几位公诉人热烈而友好的对于反对问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审判长上午的几次发问问的都是关键问题,是本着查清事实真相去的。 中午到贵阳法律援助中心设置的本案律师服务点吃的盒饭,糟辣椒炒肉,真的是很可口。 下午对张某进行询问时,张某说侦查人员对他说你说清楚就让你回家,不讲清楚你就不要回家了,侦查人员给他提供线索,教他讲他根本没有参加的事情。法庭发现其陈述指向侦查阶段有警员对其进行诱供骗供,审判长主动询问其时间地点人物方式内容,但是时间太长他不能记清,他也不能提供证据。 我也不知道被告人如何能够对诱供和骗供进行举证。对于刑讯逼供,如果不是被打得身上留下痕迹或者残疾,只怕不可能由被羁押的被告人提供证据。但是即使被打成残疾,只怕还是很能难被认定,前事不远,朱明勇律师辩护的河南南阳杨金德,被打成那样,站都站不起来了,几个人用担架抬着会见律师抬着上法庭,但是没有认定刑讯逼供;还是朱明勇律师辩护的重庆樊奇航,都被打成那样了,视频证据、身上的伤痕再清楚明确不过,可是最后不还是“依法核准”了? 审判长对于公诉人提出补充讯问张某的要求不准许,要求公诉人和辩护人发问一次性问完。审判长并对可能诱供的情节进行了补充询问,张某提出了具体的时间和大致的内容。 被告人刘某再一次自杨金柱律师开始拒绝回答问题。杨金柱律师向法庭怒问三点:1、拒绝回答问题的被告人当中,被取保候审的有多少?2、以身体原因拒绝回答问题,那么应当对他们进行治疗,治疗之后,再恢复法庭调查;3、为何这些被告人只回答公诉人和他自己的辩护人的问题,而拒绝回答其他辩护人的提问? 公诉人认为法律规定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提问,但是被告人是否必须回答问题没有强行规定,不回答问题可以作为其量刑情节,但是如果强行要求其回答“与逼供无异”。而审判长再一次强调,被告人有权沉默,“零口供”也可以定案。 好,希望公诉人和审判长去给公安人员好好上一上课,教一下公安人员不要再只依靠口供,有其他证据,没有口供也可以“零口供”定案。这样的观念深入公安机关的人心之后,或许,前面那个刑讯逼供的证据和线索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下午,出现多位被告人以“身体不适、头晕、头痛”为由拒绝回答其他辩护人的提问。 下午,一共只有24名辩护律师出席法庭审理,而下午中间休庭之后,我再回头一看,加上我们4位外地律师,整个辩护席上只剩17名律师了。而据说本案的辩护律师一共是88名。 周泽律师在向黎某某发问之前,首先向黎某某道歉,说黎某某因为接受了周泽律师的调查取证,才被抓,现在成了本案的被告人。而从讯问笔录看,公安机关对此人的调查,三分之二的内容都是围绕周泽律师向其调取了一份“黎庆洪黎崇刚有没有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的笔录,主要讯问内容为周律师有无引诱其做伪证。好在周泽律师向其调查取证时小心谨慎,好在黎某某今天当庭仍然坚持黎家绝无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之事。周泽律师当时真是危险啊。要是没有李庄事件,周泽如何,只怕还很难说。 公诉人在发问前对被告人说“如实供述是法定的从轻情节”,朱明勇律师提出反对,指出“如实供述是酌定从轻情节而非法定从轻情节”。审判长在读了刑法第67条之后,建议控辩双方对刑法进行学习。朱明勇律师说请法庭注意“可以”和“应当”是不同的,“应当”是法定,“可以”是酌定。在后面的发问中,另一位公诉人改称“如实陈述将有利于法庭对你的公正判决”。 在某次争辩中,朱明勇律师先举手要求发言,公诉人后举手要求发言,可能是当时场面稍有点乱,审判长让公诉人先发言,朱明勇律师提出抗议,说是我先举手要求发言的,审判长应当先对我的请求进行处理,准许或者不准许,之后再处理公诉人的发言请求。审判长坚持让公诉人先发言之后,就这个问题向朱明勇律师道歉,朱明勇律师接受。 下午,在对蔡某某进行询问时,我说只问他一个问题,我问其在某次笔录某页上说“听说他们家从北京请来了一个叫周泽律师,但是这个律师反而要求我们做伪证”是从哪儿听说的?有没有证据?公诉人立即反对说与本案无关,我说反对公诉人的反对,此问题与本案有密切关系,这涉及是周泽律师要人做伪证还是公安机关要陷害本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问题。并且如果与案件无关公诉人为何要把这个讯问笔录提交法庭? 被告人任某。被专案组一黑头套套到头上,带到一个度假村,侦查人员问:你是花梨帮的吗?答:不是。问:你是同心会的吗?答:不是。侦查人员:你这死儿子这也不是那也不是,老子磨也要把你磨成是。这段贵阳话杨金柱律师听不太懂,周泽律师给他翻译之后,杨金柱律师用杨氏普通话来了一句:磨都要磨成石头是吧? 下午快休庭时周泽律师对于法庭不准许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补充发问提出强烈的抗议,认为法庭审理是要查明真相,不能只顾效率而牺牲真相。杨金柱律师说:这个问题要重视,我今天晚上就要写博客,二评贵阳案,说的就是这个问题,你们看我今天晚上的博客。 下午休庭后,审辩双方就一些程序问题在庭外进行了一些简短的沟通。我们重申了如果确有必要,应当允许辩护人和公诉人进行补充发问,因为法庭审理的目的在于查明真相。我向审判长提出,审判长是否注意到今天几乎所有已经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对于黎家三人的辩护人都表现出了较大的敌意,都以手捂胸摸头说头晕头痛拒绝回答辩护人的问题,这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审判长说:我也很奇怪,我也不明白,所以我当庭多次提醒这些被告人要尽量回答辩护人的问题。原来审判长也不知道原因。那究竟有谁知道原因呢? 斯伟江律师,晚上将到。 2012年6月10日,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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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黎庆洪案: “被不用”律师达26名,或又有律师加入讼战

“黎庆洪案” 26 名律师“被不用”,或又有律师加入 本博记者 周 泽 本博 6 月 9 日讯   “黎庆洪案”辩护人周泽律师、朱明勇律师 6 月 9 日分别会见各自当事人黎庆洪、黎崇刚,二人均决定委托律师参加附带民事诉讼。这样,该案在 26 名律师 “被不用”后,至多将又有 4 名律师加入。 “黎庆洪案”庭审是 8 日开始的,因小河法院 6 月 4 日才口头通知开庭时间并于当日晚至次日陆续向辩护人及指定签收人送达出庭通知,致前三名被告人的三名辩护人周泽、朱明勇、斯伟江无法协调工作出庭时间,未能及时到庭参加诉讼。 周泽律师与朱明勇律师 6 月 8 日结束在山东的诉讼活动后,当晚转道北京,于 9 日中午飞抵贵阳,准备参与“黎庆洪案”庭审。根据出庭前先会见被告人的辩护工作惯例,周泽律师于 9 日下午分别会见了各自的当事人。虽然 9 日是星期六,但经有关领导出面协调,会见还算顺利。明日可出庭参加庭审活动。斯伟江也将于 6 月 10 日赶赴贵阳参加庭审。   “ 黎庆洪案 ” 第二季于 1 月 9 日 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开庭后,众多外地律师就小河法院审理该案的合法性提出了强烈的质疑。法庭与辩护人就该案的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等等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最后导致十几位外地律师被警告、训诫几十次,其中四位律师被法院驱逐出法庭。 1 月 14 日 ,因有被告人当庭拒绝律师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被迫休庭。至 6 月 8 日 再度开庭,休庭时间近半年。 与“黎庆洪案”(第二季) 1 月 9 日至 1 月 14 日的开庭众多外地律师一起出庭、庭上唇枪舌剑的壮观景象不同,此次开庭,除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杨金柱律师、周泽律师;第二被告人黎崇刚的辩护人陈有西律师、朱明勇律师,第三被告人黎猛的辩护人斯伟江律师、张磊律师外,所有原来由亲属委托外地律师的被告人,均已“不用”外地律师,而由法院给指定了援助律师。原由被告人亲属委托的两名在第一次庭审中敢于抗争的本地律师,也一并被“不用”。 休庭期间,号称 “ 律坛怪狭 ” 的湖南律师杨金柱通过网络动员 “ 黎庆洪案 ” 被告人亲属解除所有 “ 不敢真辩 ” 的贵州本地律师的委托,由其介绍敢于真辩的全国有名律师为有关被告人辩护。或许是担心杨金柱律师介绍更多全国有名律师到贵阳 “ 闹庭 ” ,在法院休庭的春节期间,即传出消息,法官放弃法定节假日的宝贵休息时间,从大年初三开始就到看守所做有关被告人工作,让被告人解除对外地律师的委托,由法院给被告人指定援助律师免费给被告人辩护。法官究竟对有关被告人说了什么不得而知,但春节假期结束,段万金律师、李修蛟律师、曾维昶律师、王甫律师即接到法院通知,说已经被 “ 解除委托 ” 。 加上最新“被不用”北京律师刘洋、胡贵云,到目前为止, 非正常退 出黎案辩护的律师已达 26 名。他们是 迟夙生律师、刘志强律师、李金星律师、杨名跨律师、何先武律师、王兴律师、段万金律师、李修蛟律师、曾维昶律师、王甫律师、薜荣民律师、王誓华律师、张锦宏律师、张颖律师、徐天明律师、高成律师、张培鸿律师、吴鹏彬律师、杨学林律师、钟颖律师、周建平律师、周立新律师、周世峰律师、李贵生律师、刘洋律师、胡贵云律师。其中迟夙生律师、刘志强律师、李金星律师、杨名跨律师系被法院驱逐出法庭;何先武律师、王兴律师由被告人亲属基于维护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解除委托;段万金律师、李修蛟律师、曾维昶律师、王甫律师、薜荣民律师、王誓华律师、张颖律师、张锦宏律师、徐天明律师、高成律师、张培鸿律师、吴鹏彬律师、周立新律师、李贵生律师、杨学林律师、周世峰律师、钟颖律师、周建平律师、刘洋律师、胡贵云律师等 20 位律师,则是由被告人亲属委托后,蹊跷遭被告人 “ 不用 ” 的。 26 名被不用律师中,除 1 月 9 至 14 日的庭审期间 被法庭驱逐的 4 名律师及 2 名被告人亲属因辩护工作需要解除委托的律师外,另 20 名“被不用”的律师,都是在休庭期间“被不用”的。法院有关负责人曾辩解,他们没有做工作让被告人“不用”律师。 据了解,“不用”亲属委托外地律师的有关被告人,已由法院指定了援助律师。而原来没有律师辩护的 “ 黎庆洪案 ” 所有被告人,在经过一周开庭后的休庭期间,均由法院全面指定了援助律师。 另悉, 6 月 8 日开庭前,众多媒体接到宣传禁令,多位到贵阳采访的媒体记者被报社召回。多位到贵阳拟旁听“黎庆洪案”庭审的前期辩护律师(已被不用),也被各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召回”。   2012 . 6 . 9   附: “ 黎庆洪案 ” 众多律师参与辩护的背景 周泽律师 2011 年发表的《寻求律师同行支援书 》 尊敬的律师同行: 大家好!我这里向你们求助了。 向同行求助,我得先向大家介绍一下自己,以期取得大家的信任。(如果你认为我这是在做广告,下面的内容可以不看。) 本人周泽,系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担任过法制日报记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担任执业律师以来,本人曾多次向立法和司法机关上书,以期完善我国现实的法律制度;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利益,帮助国家机关实现依法行政及,本人代理或亲自以原告身份提起过诉交通部门违法征收养路费案、诉商务部违法评选名酒案、诉质检总局违法推广电子监管码案(有人称之为 “ 全国反垄断第一案 ” )、诉中国移动违法收取手机月租费案、诉中国有线及海南有线违法推广机顶盒案,等等一系列针对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及国有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为救济公民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本人曾代理过多位公务员考生起诉招考部门的案件;为救济公民的受教育权,本人曾代理多起学生、考生起诉大学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案件;为救济公民的言论自由及批评、控告、检举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本人代理过多起抓记者、抓作家、抓网民、抓访民的案件。为保护律师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个公民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本人目前还在参与办理北海四律师 “ 妨害作证 ” 案及其关联案件等多起与律师执业活动相关的案件。期间,媒体先后将我评选为 “ 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 ” ( . 南风窗 2006 年)、 “ 十大法制人物 ” (新华网、人民网、央视国际和中国法院网等四大门户网站 2006 年)、 “ 我们时代的青年领袖 ” (南方人物周刊 2008 )、 “ 2009 年度十大精英律师 ” (方圆律政)、 2010 “ 时代人物 ” (时代周报)。 2010 年 4 月,我接受全国著名赛车手、原贵州省政协委员、贵阳市人大代表、贵州省腾龙宏升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庆洪的妻子叶萍委托,担任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多宗罪的黎庆洪的二审辩护人。当时,黎庆洪已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五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9 年。完全不构成犯罪、律师也作无罪辩护的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和弟弟黎猛,也同时被判刑。(除两名未成年的小孩外,黎家所有男丁全部被治罪。)而对黎庆洪被指控的多项犯罪,其一审辩护人基于策略考虑认为在打黑运动期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这么多罪名对其进行追诉,不可能不判其刑罚,故对个别刑罚较轻的罪名作了罪轻辩护,而其他犯罪无罪辩护。 受委托担任黎庆洪二审辩护人后,我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研究了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并走访了黎庆洪一家生活、工作过的乡村的广大干部群众,调查了大量的证人。经过深入的调查取证和研究,我认为黎庆洪根本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被指控的其他各项犯罪,也是均不能成立,遂决定为其作无罪辩护,并向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近 5 万字的辩护词。 由于此前办案机关已通过媒体,制造了黎庆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犯罪、 “ 罪大恶极 ” 的社会舆论,严重误导了不明真相的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以致得知我为黎庆洪辩护后,我在贵州的很多朋友,都不支持。为了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案件真相,以期更好地践行律师法规定的 “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 的律师职责,我将我的辩护意见及案件的真相,在互联网上作了披露。 根据我提供的线索,《影响力周刊》、《南方人物周刊》、《中国财富》、《东方今报》等媒体,进行深入调查采访后,对本案作了报道。我也将自己所了解到的情况和我的辩护意见,寄给中央和贵州省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了本案存在的问题。之后,贵州有关部门两次找北京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我不小心在北京市司法局看到了贵州的红头文件),对我进行指导,保证我顺利完成了本案的二审辩护工作。 2010 年 7 月 12 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 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 检察机关撤诉后,依法应该释放黎庆洪等被告人。但是,公安机关并未放人,而是对黎庆洪等人启动了 “ 重新侦查 ” 程序。 “ 重新侦查 ” 期间,公安机关大肆抓人,不仅抓了接受过我调查的多位证人,还抓了委托我为黎庆洪辩护的黎妻叶萍。(叶萍被抓后,其与黎庆洪所生的两名未成年孩子,完全失去监护,学习、生活均受影响,其中一个孩子在刚过去的学期,英语考了 6 分,数学考了 20 分。另一名孩子差点去歌厅卖 K 粉。)在贵州这个打麻将成风的地方,与黎庆洪一起打过麻将不少人,也被作为黎庆洪的同案犯予以抓捕。(个别与黎庆洪打过麻将的干部还以明知黎是 “ 黑社会 ” 还与其打麻将而被认定为 “ 保护伞 ” 。)同时,公安机关大肆查抄与黎庆洪有关的一些人的合法财产,甚至他人行使合法债权由黎庆洪家偿还的钱款,也被公安机关追缴;对黎庆洪家的财产更是全面予以查抄。期间,我也不时接到贵州的朋友电话,称听说我 “ 着了(被抓了) ” 。而在互联网上,也出现了诬蔑、诽谤我在办理黎庆洪案期间骗取黎家钱财的帖子,以致我不得不通过互联网多次辟谣。 一时间,在黎庆洪老家贵州开阳一带,与黎庆洪有交往的人,人人自危,人心惶惶。民间议论纷纷。 ——“ 都是律师惹的祸 ” ; “ 政府要整你,你就跑不了 ” ; “ 跟共产党作对没有好结果 ” ;等等反法治言论,甚嚣尘上。 公安机关 “ 重新侦查 ” ,黎庆洪的妻子被抓,家庭财产被全面查抄,家里留下的是两个需要人照顾的未成年孩子;与黎庆洪同时被追诉而曾经被贵阳市中院判决有罪的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和弟弟黎猛,在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后,也未能脱难。至此,黎庆洪一家已经没有能力委托律师为被追诉的家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基于上述情况,我感到有义务继续帮助黎庆洪一家,遂根据黎庆洪从看守所带出来的、希望我继续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的信息,由其妹妹出具委托手续,由我继续为黎庆洪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服务。 让人遗憾的是,在 “ 重新侦查 ” 期间,我近 10 次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黎庆洪,并多次找办案人员交涉,找贵州省公安厅 “ 打黑办 ” 交涉,却在近一年的时间内未能获准会见黎庆洪。直到公安机关又将案件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我才会见到多次带信要求接受我会见的黎庆洪。也就是说,在整个侦查期间,黎庆洪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完全被办案机关剥夺。 案件再次到检察院后,我通过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发现,所谓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犯罪嫌疑人,从原来的 17 名,增加到了近 70 名;黎庆洪及其家人通过我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他们家进行勒索的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分管打黑的副支队长潘立新,以及在黎庆洪及其父亲和弟弟被追诉期间,对黎家进行诈骗的吕俭(原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等人,也被与黎庆洪等人列为了共同被告。而以前未被认定 “ 涉黑 ” 的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及只被认定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 的黎猛,地位也 “ 提升 ” 成了所谓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的 “ 组织、领导 ” 者。 目前,本案已进入审判阶段。还未见到起诉书的我从法官处了解到,起诉书所列被告人达到了 57 名之多。 相对于第一次追诉,黎庆洪等主要被告人在原判决的基础上被增加了多个罪名。同案被告人也增加了几十名。应该说,相比第一次被追诉,现在的黎庆洪 “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案情更重大、更复杂,影响比原来也更大。然而,这起原来就因在贵州具有重大影响而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 “ 涉黑 ” 案件,这次却将一审审级降到了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 对此次审级变化,贵州法律界一些朋友认为是为了规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我认为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 —— 黎庆洪等被追诉过一次的被告人,虽然被增加了多项罪名,但基本事实与原来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载的内容,并无根本性变化。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以 “ 事实不清 ” 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下,如果此次追诉仍然由贵阳市中院一审,二审势必难以通过贵州省高院的审判监督关;而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一审,黎庆洪等被告人在被判决有罪后,即使上诉至贵阳市中院,被曾经判决黎庆洪等人有罪的贵阳市中院改判的可能性,也近乎为零。这样,只需要在贵阳市层面,黎庆洪等人被指控的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 案件,就可以被人成功地终审办成 “ 铁案 ” 了。(黎庆洪等人即使将来申诉,要想翻案,希望也十分渺茫!) 作为黎庆洪的辩护人,看了 “ 重新侦查 ” 后的起诉意见书,我仍然认为,我的当事人黎庆洪与其父亲黎崇刚和弟弟黎猛,以及接受过我调查取证而后被追诉的多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不构成犯罪。而黎家父子三人遭遇变本加厉的追诉,以及为他们作证的人遭遇追诉,也被圈入 “ 黑社会 ” ,完全是因为我的辩护工作而起,是对黎家请我担任辩护人,及证人为他们家作证,进行打击报复。因而,我认为自己对他们负有责任。可惜,我不能同时担任他们的辩护人,而且,面对新的情势,我担任黎庆洪的辩护人也感到势单力孤。 据黎庆洪及其家人反映,在第一次被追诉时,为黎庆洪等被告人辩护的贵州律师似乎顾忌甚多。在被 “ 重新侦查 ” 后,我试图在贵州找律师与我一起为他们家及接受过我调查的证人提供帮助,但很多律师都避之犹恐不及。 鉴于上述情势,我的当事人黎庆洪委托我介绍外地律师,为他和他的父亲、弟弟,以及因他们家受到牵连的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但让我难于向律师朋友启齿的是,目前黎庆洪家除公安机关不准出让的住房外,其他财产已经被公安机关全部查抄,他们家已经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虽然,黎庆洪认为自己无罪,更不可能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自信他们家被查封、冻结的财产,最终会返还他们家,他出来会向帮助他们家的律师支付律师费,但是,这对现在帮助他们家的律师来说,无异于空头支票。 尽管情况窘迫,我还是斗胆向律师界的朋友们求助,希望关心打黑除恶斗争健康运行,关心中国法治进步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律师朋友们,能够向没有能力聘请律师而又希望得到律师帮助的本案被告人,伸出援助之手,向我伸出援助之手。(据我了解,在黎庆洪等人第一次被追诉时,同案被告人就有多人因家庭困难未能聘请律师;而在 “ 重新侦查 ” 移送审查起诉后, 60 多名犯罪嫌疑人也只有 20 多人请了律师。) 作为黎庆洪的辩护人,现在被他们家当成了家人。我曾经收取过他们家 20 万元的律师费,扣除税费及一年多来跑贵阳十几趟的花费,还剩不少。如果有律师朋友愿意参与本案,为黎庆洪家及因接受我调查取证而受牵连的被告人辩护,可随时与我联系,不用担心差旅费用。而且,黎庆洪的妻子叶萍在被关押 370 多天后,已经被检察机关以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予以释放,我相信她也会想办法解决律师的差旅费用。至于律师费,恐怕只能等黎庆洪出来再说了。 有律师朋友愿意伸出援助之手吗? 这里是爽爽的贵阳。这里没有某地抹黑律师以 “ 钱多、够黑,速来 ” 召唤同行的 “ 钱途 ” ;这里需要律师提供无私的援助,这里会让你享受伸张正义的快感!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 泽 律师                                           联系电话: 13901297271                                                         2011 年 9 月 3 日   附此前有关媒体的报道: http://www3.xinhuanet.com/chinanews/2009-02/10/content_15651425.htm http://news.gog.com.cn/system/2010/02/23/010743010.shtml http://news.sohu.com/20100506/n271939150.shtml http://www.zgcaifu.com/web/caifuzazhi/fengmianbaodao/20100702/1218.html http://www.zgcaifu.com/web/caifuzazhi/fengmianbaodao/20100702/1219.html http://www.zgcaifu.com/web/caifuzazhi/fengmianbaodao/20100702/1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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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黎庆洪案”辩护人张磊律师:贵阳记(三)

                                                      张磊律师:贵阳记(三) 现在开庭。 带上来的第一位被告人,没有穿囚服。第二位被告人也没有穿囚服。我心中认为:好,很好。但是第三个、第四个被告人上来后,我失望的发现他们还穿着囚服。有哪条法律规定被告人必须身着囚服受审了?真心希望以后中国的刑事审判法庭上,被告人都不穿囚服回答问题,都穿着体面的接受审判。 审判长今天的说话,很温和,平静。 被告人杨某在公诉人询问时就忍不住诉说被刑讯逼供,说被打怕了,笔录根本不让看,说侦查阶段的笔录他都不知道内容,只想快点签字了好回看守所。在杨某已经明确提出了侦查阶段的笔录是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其辩护人说没有问题向他发问。杨某,就算起诉书内容全部真实,他也只有两件事:1、一帮跑货车的司机兄弟伙喝酒成立“同心会”时他在场,后来因为他不赌钱所以把“会费”放在他那儿;2、他在黎庆洪原审判决后去看守所看望过黎庆洪。 今天不少贵阳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体现了较高的专业水准。中午休庭后走出法庭时杨大侠说今天贵阳律师进入状态了。 绝大部分被告人,都是在被抓之后,从公安侦查人员口中才第一次知道“同心会”的存在。 上午,有部分贵阳律师用贵阳话询问,我们的杨大侠操作杨式普通话向审判长提出请求,请贵阳的辩护律师用普通话进行发问。此言一出,控辩审席位上大家一阵轻笑,一位审判员微笑着说杨律师你说话请慢一点,审判长微笑着对杨大侠说,杨律师你的湖南普通话大家也都在费劲的听,审判长并提醒贵阳律师请注意尽量用普通话发问。 在我询问被告人龙某的时候,因为他认为自己属于“同心会”的成员,而他在此前已经说了是08年被抓后才听说过“同心会”的,杨金柱律师和龙某的辩护人虽然已经询问过这个问题,但是我认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成员对应的是组织,如果没有组织,就没有成员一说。当我就此问题进行询问时,龙某显得已经被搞烦了,说你们怎么老问这个问题,都被搞了四年了,还在搞。我说你被搞了四年这可不是我造成的。龙某拒绝回答我的这个问题,审判长准备要下一位辩护人发问,我马上说我要问龙某的与黎猛有关的问题还没开始呢,审判长说被告人已经说了拒绝回答你的问题。我马上询问被告人你是拒绝回答我的所有问题,还是拒绝回答我的这一个问题。龙某答只是拒绝回答刚才那个组织和成员的问题,与黎猛有关的问题愿意回答。此后我继续发问。 当审判长问被告人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时,已经问完的被告人都是完全一致的回答:不属实,问哪里不属实,答指控我涉黑不属实、某某罪某某罪不属实。 在讯问被告人李某某甲和李某某乙(上下午各一个)时,当这两个李某某说到侦查阶段的供述不是真实的,是被刑讯逼供时,公诉人主动向被告人两个李某某告知可以向法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是必须(另一公诉人强调应当)提供线索和证据,并就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逼供内容向两个李某某进行询问,两个李某某都因为时间过去太长了,只记得逼供方式为吊、打之外,其他的都已经记不清了(李某某乙提出了具体的时间,并说被打得神智不清了)。说笔录根本没让看就签字了。 李某某甲这个“骨干成员”说因为他是在花梨街上读书,经常从黎庆洪家门口路过,所以知道黎庆洪,黎崇刚,但是他并不知道二黎认不认识他,他与黎庆洪黎崇刚没有过任何往来。也没有与黎猛一起做过什么事情。 发现一个有点普遍性的问题,刑事法庭上,在辩护人对被告人说问几个问题时,不少的被告人会马上直接说“说”,而不是说“请讲”或者用眼神、表情示意可以问。这个给人印象不好,当然这可能是这些被告人平时的生活作风,但是这种语气,如果是在陪审团审判,将直接对陪审团成员产生不利印象。还好,黎猛不存在这个问题,昨天的庭审,黎猛表现得很有礼貌,说了冤屈,说了事实,但是也节制。 中午,见识了贵阳的太阳雨,一边下着雨,一边太阳还暴辣。 下午询问刘某时,他在回答公诉人时说是黎庆洪有一次“通知”他去某地。我在询问他时我请他明确一下“通知”是什么意思,到底是“通知”还是“邀请”,因为通知和邀请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公诉人反对我的这个提问,理由为我是黎猛的辩护人,只能就与黎猛有关的事实进行发问。审判长支持公诉人的反对,我争辩:我的当事人黎猛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作为他的辩护人,我首先要确定是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我的这个问题就是在调查是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与我的当事人黎猛不但有关还关系密切。未果。刘某拒绝回答这个问题。 下午询问的不少被告人,表示与黎庆洪、黎崇刚是街坊邻居,只是认识,并没有什么往来,更有不少被告人表示根本就不认识黎庆洪、黎崇刚。 被告人杨某在回答关于是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真实的时候,说有些真实有些不真实,公诉人问不真实你为什么签字?杨某答曰我不认识字,没有看笔录,他们让我签,说我们写好了你签就是了,我就只能签字了。(法律规定对于不识字的被告人,笔录应当向其宣读后再签字) 下午询问的第四个被告人杨某,称拒绝回答杨金柱律师的问题,并且语言当中表现出对辩护律师的极大故意。此时陈有西律师提请法庭注意,说这已经是今天第五个声称拒绝回答问题的被告人了,而且用的词都是“有权拒绝回答”,他们都并没有进过法学院学习,但是他们的用词都非常专业,而且针对的都是杨金柱律师,这个辅导的痕迹太明显了,提请法庭高度注意和重视这个问题,律师发问是要配合法庭查清事实,并不是要刁难被告人。公诉人解释说杨某患病请理解他的情绪。杨金柱律师说,审判长,当问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问题时,如果被告人拒绝回答我的提问,那么审判长应该对他发问,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这个问题的余温还未散去,下一个上来的尚某某,面对杨金柱律师的发问再一次“审判长我是不是可以有权拒绝回答这个问题?”审判长回答“是否回答是你的权利”。多么希望审判长的这个说话精神应用到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侦查当中去啊。那样,呼唤了多少年的“沉默权”不就实现了吗?对于今天审判长在法庭之上对被告人说出“是否回答是你的权利”,我们是应该欢呼呢还是欢呼呢,因为:“在为中国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沉默权的漫长道路上,我们已经坚定的迈出了第一步:初步实现了被告人对于律师的沉默权!” 贵阳律师下午对李某某乙的发问时问到了刑讯逼供问题,但是点到即止了,并没有提出要求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所以,杨金柱律师,对李某某乙的刑讯逼供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进一步发问:如果把那一日对你刑讯逼供的警员传至法庭,你还能够认出他们吗?李某某乙说时间已经过去太长了,已经没有印象了,认不出了。李某某乙是本案这个被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后一名“骨干成员”,可是他当庭陈述,他是在上一次法庭受审时才认识黎庆洪这个“老大”的。 被告人冯某某说,他只是认识黎庆洪,没有什么关系,不但不是关系好,而且还扯皮。冯某某被控非法持有枪支,他的指定辩护人问他时他回答:火药枪在当地农村十分普遍,他以前并不知道拥有火药枪是违法的。(这个应该是可信的,在贵州农村,为打猎及民族传统,拥有火药枪是十分正常的。本律师老家在距贵州不远的地方,小的时候,家里就有一把火枪,我还经常扛出去玩。) 陈有西律师因时间上早已有其他安排暂时请假离开贵阳。 周泽律师,朱明勇律师,已到贵阳。 刚才,吃晚饭时,朋友与我讲,昨天开庭后不久,小河法院朱庭长在法庭之外对他及几位律师讲:昨天与律师们都沟通得挺好的,就是张磊律师,喝茶就喝茶嘛,还要发到网上去,这是人品有问题。朱庭长讲这话的时候,边上有不少人,而且有法院工作人员专门用摄像机记录下了朱庭长的这段讲话。 我不会学习杨金柱律师要起诉谁谁谁,我现在也没有时间写公开信,我只在此对朱庭长说一次:公交无私情。我是应小河法院书面通知到贵院交换证据并交流意见。我不是去找你喝茶的。你代表法院说了法院的意见,我代表我自己说了我的意见。如果你说我故意曲解了你的两点意见(我当时拿出笔记本记下了你的意见),你可以指出来,对于我自己提出来的四点意见,已经当面向你讲叙,我也有权利自己写出来。而你当着我的面背后说了其他几位律师大量的坏话,我都没有写出来,只是以法官与律师之间观点有异一笔带过。朱庭长,请你回想一下我与你的整个对话过程,我是不是一板一眼不谄不笑一丝不苟?因为,这个案件,这件事情,早已经不是个人的事情,早已经容不得任何苛且。 2012年6月9日,贵阳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64d2590100ztw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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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贵州打黑第一案多位被告人称被刑讯逼供

贵州打黑第一案#黎庆洪案#庭审进行时 来自守护正义网   本网按:张磊律师是贵阳案的辩护律师,其在承担繁忙的辩护任务之余,还抽出时间向大家介绍庭审情况,我们对张磊律师以及其他辩护律师的辛勤劳动表示深深的感谢!从张磊律师记录的内容看,小河法院还是有些有限的进步,与此同时,本案暴露的问题仍然触目惊心。全国法律人的目光都在向小河法院聚焦,有关部门的领导也在小河法院,许多国家级媒体也在小河法院采访。我们,密切关注这迄今为止国内影响最大的世纪审判。我相信,小河法院;黎庆洪案带来的影响,将会是深远的。让我们继续拭目以待! 贵阳记(二) 张磊律师   早起,有雾。   见到了传说已久的律坛怪侠杨金柱律师,主动上前结识。与陈有西律师,杨大侠同车往小河法院的庭审法庭: 413 厂大礼堂。车上,第一次听到了杨大侠那独具特色的湖南普通话,杨大侠兴奋地与我们说他昨天晚上一到宾馆之后自己就慢慢地打出来了致某副院长的第七封公开信,并且说要到北京的法院起诉某副院长。或曰:肯定不会受理。杨大侠说那也要“打个水响”。   大礼堂外,场面惊人,警车数十,一辆救护车,一辆消防车,警察上百,围观者众,可能有好几百。   庭审现场挂出了媒体席的标牌,从左至右:贵州日报、人民法院报、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贵州电视台、金黔在线。   陈有西律师坐定辩护席之后,有一位公诉人过来,说刚买了陈律师的某本书,正在读,想请陈律师在书上签个名。陈律师欣然提辞。审判长也过来寒喧,公诉人和审判长说经常学习陈律师的书和文章。杨大侠说,你们是应该经常学习陈有西律师的书和文章,但是千万不要学习我的博客。   有一位记者过来问我哪位是陈有西律师,我告诉他之后,他找到陈律师,说,想就本案采访陈律师,说这边只让发通稿,而他认为通稿不能反应新闻的真实情况,所以,想从律师这边对有关问题进行采访。中午休庭后,该台记者对杨大侠进行了采访。   有一位律师,与我打招呼,然后,说他是被指定对本案进行援助的贵阳律师,他是本周一( 6 月 4 日)才接到指定辩护通知的,他还给我看了法院的指定辩护函,落款日期正是 6 月 4 日。他说他只收到了起诉书,和指定函等卷。我大吃一惊,问“您只有一个卷”?他给我看了一下,那本卷比起诉书还要薄。我告诉他,本案有二百多本卷。这位律师摇头,说他们所里被指定三位律师对本案进行辩护,都是本周一才知道的,他原来并不知道这是一个什么案件,只到前天遇到本案的其他辩护人,一聊,才知道这个案件。这位律师说“我真的感到内心有愧,这么一个案件,我根本就没有时间看卷,我怎么给他辩护?怎么保障好当事人的辩护权利?这种案件,看半个月卷都还不一定能搞得清,三天时间,我根本无法熟悉案情,不熟悉案件,如何有效辩护?我坐在这里,真是内心有愧,我很难受。”我询问他的当事人是谁,他说是谁,我大惊!说这位被告人的事情多了去了!他可不是一般的被告人啊,这起诉书里太多的事情都和他有关,我认为他的事情甚至要超过黎庆洪的事情!可是,他现在就是被小河法院这样“依法指定”了这么一位辩护律师。   而后来从有一些辩护人对黎猛发出的问题来看,明显可以看出是连起诉书都没有消化的。   庭审开始,审判长先就管辖问题,驱逐辩护人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说明。认为指定管辖合法有据(但是没有解释小河检察院起诉到小河法院之后再由贵阳中院指定小河法院管辖这一严重不符合逻辑的问题);认为辩护人违反法庭秩序,经警告无效,驱逐是合法的;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将在询问被告人程序之后,统一进行。   庭审首先由对黎猛的发问开始,在法警将黎猛带上法庭之后,我举手,得到审判长允许之后,我站起来说:作为黎猛的辩护人,为了有效的维护黎猛的合法权利,我必须要在庭审开始之前提出两个问题, 1 、我认为庭审程序应当从对黎崇刚的发问开始,因为上次在此程序时,黎猛没有辩护人,如果不从对黎崇刚发问开始,将使黎猛的辩护人失去对黎崇刚就其与黎猛有关的案情进行发问,这将损害黎猛获得辩护的权利。 2 、关于对黎猛的取保候审问题,我于 2012 年 5 月 4 日向审判长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但是至今没有答复我,而根据最高院对于刑诉法的解释,收到辩护人的申请书之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答复。而且,黎猛本人昨天在会见时向我提出贵院的取保标准是什么,我无法回答,我昨晚进行了一些了解,了解到本案有其他被告人比黎猛罪名多出一倍但是因为解除了律师的委托所以被取保候审,我想请问一下贵院对于取保候审的标准。审判长说黎崇刚的问题讯问完毕之后可以再进行询问;第二个问题是黎猛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且说我所了解情况有误,该人并没有被取保候审。(注,中午休庭后经调查,此人的取保问题确实是我调查到的信息有误。)   然后,审判长说由控辩护双方对黎猛进行发问。我举手请求发言,审判长不允许,说辩护人只能在辩护人发问环节说话。此处我没有坚持。   公诉人发问完毕之后,轮到我发言时,我站起来,说,我现在说我刚才举手要求的发言,我要说的是我对法庭的一个请求,请求法庭准许我的当事人黎猛脱掉身上的囚服接受询问,因为,一个穿着囚服的人说出来的话,和一个衣冠楚楚的绅士说出来的话,给人的感觉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因此影响法庭对被告人陈述的可信度的公正判断。审判长直接对黎猛说,黎猛你要是愿意,你可以脱掉。黎猛听后立即脱掉了囚服。   我想起在常熟法院的法庭上,何强也是审判长话音一落后马上就脱掉了囚服。没有人喜欢这样的一个马甲,这样一个带有明显人格侮辱的标记。即使是被告人,在法律上,法院判决确定之前是无罪的,那么,对于一个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人,有什么理由要给他强加一件印着犯罪标记的马甲呢?穿着马甲受审,是与无罪推定原则直接违背的。取保候审的极少使用,也是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的:既然是无罪,为什么要以羁押为原则?无罪推定虽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写进了法律,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类似的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背离的“技术性配套措施”,这些措施的存在,是无罪推定原则并没有深入人心、在司法领域里并没有真正贯彻的可悲的表现。   我作为黎猛的辩护人,对黎猛询问了一个半小时左右,通过黎猛的回答,有关事实清楚明确的展现出来了,黎猛否定所有对他的指控。并且指出有专案组警员对他进行刑讯逼供,并且提出了时间地点警员姓名刑讯方式,逼取的笔录内容。我特别提请法庭要记录在案,并且我向法庭提出了就两次刑讯逼供所产生的讯问笔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并请法庭记录在案。   审判长在陈有西律师对黎猛发问完毕之后,直接宣布要法警将黎猛带下法庭,直接无视其他 54 名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存在!因为他们是贵州本地律师吗?在辩护席上一阵骚动之后,审判长反应过来,才说请辩护人有问题要问的逐一对黎猛进行发问。很多律师,可能是因为其当事人的案情与黎猛无关,没有对黎猛进行询问。   有一位贵州律师在对黎猛发问之前,请审判长让法警给黎猛倒一杯水,审判长安排法警给黎猛倒了一杯水,而且,后来,每一位被告人带上法庭之后,审判长都会安排法警给被告人倒一杯水。   把黎猛带下法庭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下午,有不少本地律师没有来。旁听席上,空着不少位置,但是场外却有不少想旁听的人进不来,这就是中国特色的公开审判。   有贵州律师被要求今天不得到法庭现场,不得就此案发博客微博。   下午对第四被告人谭小龙、何菊健、蒙祖玖、黄陆兵、谢应林询问。   何菊健的律师只对他询问了五个左右的问题,他可是“贵州打黑第一案”的第五被告人,被控“黑社会”大哥级的骨干成员呐。何菊健解除了原辩护人而后由法院指定了现辩护律师,法院就是这样来保障程序公正的?   何菊健在法庭上的陈述与在侦查阶段讯问笔录发生极为重大的矛盾,所以杨金柱律师在问完其与黎庆洪有关的问题之后,说因为何菊健的律师没有对他询问,所以杨金柱律师要问,为何不同。何沉默了几秒钟之后,说是被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与对黎猛的逼供方式(反铐长时间吊),几乎一模一样。杨金柱律师说因为我不是你的辩护人,所以不能为你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但是我告诉你有这个权利,被审判长打断。然后审判长问何菊健有没有被刑讯逼供的证据,(我认为审判长是有意忽略了“线索”,后来经过律师提醒之后在问其他被告人时强调了证据和线索),何菊健说是他们审我我被关着我怎么提供证据?陈有西律师发问时提出了这个问题,向何菊健解释了没有证据可以提供线索,何菊健证据没有,有线索也可以提交。审判长欲制止,多次打断陈有西律师讯问。陈有西律师强烈坚持,问出了一些线索,陈律师要求法庭记录在案,并且要求调取这几份非法证据,并且要求进行排除。   我除了询问何菊健与黎猛案情有关的事实之外,还问了何菊健一个问题,我在问之前,我知道他可能没有开口回答的机会,所以我先重点强调了我的这个问题很重要,我的问题是:何菊健,有没有人给你做工作要求你更换辩护律师?审判长立即打断。当然,她一定会立即打断。   蒙祖玖在回答杨金柱律师的问题时,说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不准看笔录,不写字就打。都是吊。都指向同一名警察。   法庭一开始不准许三黎的辩护律师询问与刑讯逼供有关的问题。在下午的询问中,何、蒙二人的辩护律师都没有提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在面对被告人法庭陈述与侦查阶段陈述完全不一致的重大事实矛盾时,并没有询问被告人为何存在矛盾,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杨金柱律师陈有西律师问到有关的问题时才问到刑讯逼供的问题,而在杨金柱律师询问到这几位被告人与黎庆洪有关的供述存在矛盾时,涉及刑讯逼供的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审判长以只能由被告人自己及辩护人才能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理由,打断杨金柱律师就此问题的提问。   强争之后,杨金柱律师在法庭上大声说:我要提请在座的各位辩护人不管是聘请还是指定的,请你们履行自己作为辩护律师的职责!(发现有明显的非法证据线索时,必须向法庭提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陈有西律师就此问题向审判长说: 1 、审判长不要当辩护人提到刑讯逼供问题量立即打断,如果发现有可能存在非法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调查,不要那么急着保护警察,如果真有违法乱纪进行刑讯逼供的警察,那么就应当对他进行调查。线索有很多种,时间地点人物方式都是非法证据的线索,审判长不能这么简单的问几句就完成了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 2 、被告人的陈述是他自己的陈述,同时也是指控同案他人的证言,所以,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有权就此证据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近五点钟的时候,突然听到审判长说:请第某排第某位的辩护律师醒一醒。。。   第七、第八位被告人,明确说明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在这个问题上,我发现贵阳与重庆打黑案的最大的不同了:在贵阳打黑案件中居然还有没有被刑讯逼供的。   晚六点,庭审结束。   漫长的一天,过去了。       2012 年 6 月 8 日 ,贵阳   http://www.shouhuzhengyi.com/nshow.asp?ncid=19&nid=k9lj&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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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律师抗议贵阳小河区法院违法管辖黎庆洪等被告人

      律师抗议贵阳小河区法院违法管辖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案是“闹庭”吗?               —–杨金柱律师致张军副院长的第六封公开信 张军副院长:        你在全国法院第一期(总第3期)高中级法院副院长轮训班上说“ 遇到(广西)北海、(贵阳)小河区、(江苏)常熟的律师闹庭情况时,我们的法官当时就蒙了,真的不知道怎么处理。” 你在这里发明了一个新词:律师“闹庭”。     “闹”字在现代汉语中有褒义词“热闹”,也有贬义词“胡闹”、“无理取闹”。显然,你在这里所说的“闹”应该是指“胡闹”、“无理取闹”的“闹”。在你这位国家一级大法官的眼里,刑辩律师们在法庭上除了“胡说八道”之外,就是“胡闹”、“无理取闹”了。         在你的眼里,北海案件、贵阳案件和常熟案件的律师们“闹庭”当以贵阳案“闹”得最凶。因为在贵阳案件的五天庭审中,20多位律师多次被口头警告,四位律师被审判长逐出法庭。         你应该知道,律师们在贵阳案件中“闹庭”的原因是为了抗议小河法院对该案的违法管辖。你也应该看到了律师们致最高法院要求改变该案管辖的公开信。         你应该是亲自过问了贵阳案件的。小河法院没有移送管辖而定于明天(6月8日)开庭,也应该是经过你亲自允许的。小河法院以此来证明你指责律师们“胡闹”、“无理取闹”的正确。     杨金柱现在问你:小河法院真的对该案有管辖权吗?到底是律师们在“胡闹”还是你和小河法院在“胡闹”?!         让我们首先来看看小河法院管辖该案的背景:         2010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09)筑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黎庆洪等十七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个罪名判处刑罚,其中第一被告人黎庆洪被判处总和刑期十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十九年;         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前述一审判决,并发回贵阳市中级法院重审;         2010年8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0)筑刑一初字第116号]准许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撤回起诉后,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未释放被告人,反将在原案二审中接受过辩护律师取证的多位证人抓捕增列为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17名被告人的案件升级为嫌疑人达67人的特大涉黑案件,同时,还将多位被告人的亲属违法关押一年余。       2011年8月26日,此案降格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增至57人,罪名从8个增至27个;       小河法院就是在上述背景下管辖该案于2012年1月9日开庭审理的。         律师们认为小河法院违法管辖该案的理由如下:           一、小河区法院审理该案,违反地域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确立地域管辖的目的,是为了法院就地调查核实证据,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方便当地群众旁听案件,是便民、节约司法资源和查明案情、发挥法制教育功能的有效统一。           黎庆洪等人涉黑案犯罪行为发生地并不在贵阳市小河区,涉案人员也都不是小河区人,由小河区法院管辖该涉黑案,既不利于法院就地就近调查核实证据,不利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也不便于当地群众旁听案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名不正言不顺。       二、小河法院审理该案,违反级别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确立级别管辖的目的,是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影响范围广、处罚重,为保证办案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对上述三类案件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对上述三类案件规定的中级法院管辖原则,是指最低级别管辖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不排除上述三类案件也可以由更高级别的高级法院或最高院管辖。       贵阳黎庆洪等人的涉黑案,在原先的审理中,被告人总计17名,涉嫌罪名8个,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完全是按照刑诉法第二十条之级别规定,确定的一审管辖法院,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在贵州省高院撤销原一审发回重审后,经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被告人人数由17人上升到57人,涉嫌的罪名也由8个增加到27个。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正常的逻辑,重新审理人数更多、罪行更多、刑罚更重的该涉黑案,无论如何,更应当由原先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降格由小河区法院审理,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难以保证审判质量,也与前期审理法院的级别明显背离,于理于情于规,都无法自圆其说。       三、小河法院审理该案,违反发回重审的基本原则。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就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的一种处理方式。二审法院可以维持原判,可以直接自己改判,也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中,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何处理,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由上述规定可知,发回重审,是指发回原先进行了一审判决的法院,由该法院再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是也不可能是由原一审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审理。因为原先的一审在事实、证据上存在着问题,只有由原一审法院在原有基础上,重新调查核实,才更有利于查明案情,也才叫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贵阳黎庆洪等人涉黑案,在贵州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案件的重新审理,只要是对黎庆洪等人进行有罪追究,就必须由原先的一审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发现原有被告人还有遗漏罪行或还有新的犯罪嫌疑人,则必须在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后,一并向原审法院提起公诉,合并审理。否则,发回重审这一法定程序,就会轮空,就是对省高院的发回重审程序的蔑视和无视,当然更是对法律规定明目张胆的篡改和违背。       四、小河法院审理该案,违背撤回起诉的法定含义。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比照第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审理后的判决,被告人不服的,仍然可以上诉。因此,重审程序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无外乎三种:一是事实证据均清楚的有罪判决,二是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无罪判决,三是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上述三种以外的第四种情形,这就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起的公诉案件,主动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同意,如李庄案第二季。由于检察院撤诉意味着不再追究,是一种事实上的无罪,因此,该情形在刑诉法上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却又屡见不鲜。       撤回起诉的具体规定,存在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三百五十一条,该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由此观之,撤回起诉的法律含义,是指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不是被告人所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三种情形,也就是说,撤回起诉的本质含义是指撤销案件不再提起公诉追究刑责。       贵阳黎庆洪等人涉黑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过程中,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结果本应当是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该地司法机构在撤回起诉后却将案件交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另行起诉。那么,这种撤回起诉行为,就严重违背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原意,是一种赤裸裸的玩弄法律、规避监督的诉讼技巧的滥用,无论是增加罪名还是增加被告人,都不是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的理由。其既想治罪于黎庆洪等人,又想逃避贵州省高院二审程序监督的意图,昭然如揭。这种为达到不当目的、肆意篡改法律、滥用撤诉权的违法行为,理当予以坚决制止。在彻底纠正的基础上,更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的渎职责任。         同时,即便黎庆洪等人的涉黑案,确有遗漏罪行和新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原一审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经过补充侦查和变更起诉书,再将新的罪行、新的犯罪嫌疑人追加后由原法院一并审理,而不是撤回起诉后交由下级检察院向下级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的具体内容如下:“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因此,贵阳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另行交由下级检察院向下级法院提起公诉的行为,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和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这种违反,并非对法律的一知半解,而是非常故意和恶意的对法律的曲解和玩弄。对这种恶意的滥用撤诉权的违法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并明令禁止。       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黑案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司法常态。       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黑社会组织犯罪,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除了结伙组织方面的特征外,还必须表现在欺横霸市、非法垄断、牟取暴利、打砸抢夺、伤人杀人等不法暴力行为上,所牵连的犯罪,必然会有多种,否则,成立黑社会组织就失去应有的意义。而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的主犯,则要对下属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所以主犯的刑事责任就是多种犯罪、多人犯罪的并罚,刑事责任必然会非常重,通常情况下,无期、死刑是预料之内的判决。因此,涉黑案的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案件”的规定,在级别上就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五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涉黑案整体上的管辖权,随涉黑案主犯一起,落在了中级人民法院身上。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涉黑案,也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杨金柱现在问你:上述五点是律师们的“胡说八道”和“无理取闹”吗?       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一案,原来只有17名被告,8个罪名,由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该案经过贵州省高院二审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贵阳市中级法院重审。该案现在由17名被告人增加到57人,罪名由8个增加到27个,却反而降格到小河区法院审理。即使没有学习过法律的中国人,也应该知道其中的猫腻是什么?         杨金柱强烈要求你阐明小河区法院管辖该案的合法性,以让国人知晓律师们的“闹庭”究竟是怎么回事。如果你置若罔闻,除了说明公权力的无耻之外,还能说明什么呢?不知你以为然否?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杨金柱律师                                                                                     201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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