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

周泽 | [转载]10月22日北海律师微博集锦

2011年10月24日 13:58:11    原文地址: 10月22日北海律师微博集锦 作者: 杨金柱律师        10月22日北海律师微博集锦 @杨学林律师 的微博:      #北海案# 下午的庭审,控辩双方向最后一位被告人杨柄棋发问。结果所有的人都看到了,本案五位被告人除裴金德认罪外,其余四人的说法出奇的一致:根本没有所谓水产码头打死人的事,以前的有罪供述全是刑讯逼供的结果,而且刑讯逼供的手段一样:吊打、过电。        #北海案# 下午开庭后, @律坛怪侠杨金柱 发言,揭露了昨天下午发生的围攻律师事件,谴责了北海公安方面掩盖真相、颠倒事实的态度。然后申请退庭前去北京司法部汇报。法庭不许。怪侠宣布自行退庭。我认为这不算完全退庭,因为他说还会回来。        #北海案# 下午一开庭,审判长首先对昨天下午参与围攻律师的人员进行了批评,并警告如再发生类似事件,将依法严肃处理。法院这种鲜明的态度与公安部门掩盖事实的态度简直是天壤之别。        #北海案# 下午,忍辱负重,继续开庭。上午,为了不把这把老骨头抛在北海,我打算撤离,并已与委托人商定。但是下午当美女审判长以极其诚恳的态度要求我留下,并答应当庭警告昨天下午的肇事人员、派专车接送辩护律师出庭后,我心一软,就留下了。        #北海案# 昨天晚上,我和我的搭档 @覃永沛律师 约见委托人裴贵的父亲和其他亲属,通报了被围攻的情况。他们均表示同意我们今天为了安全不要去法院;今天上午又来研究了更深入的问题,并达成新的共识:共同采取一切法律手段维护裴贵的合法诉讼权利。         周泽律师的微博        #北海案# 下午的庭审中,面对公诉人的一些明显超出被告人认知范围的问题,比如“他们看到你们XX了吗?”之类,被告人多次以“我怎么知道?”作答。我以为回答挺好。不是吗,别人看没看到得问别人嘛。可审判长却告诉被告人,是公诉人向其发问,被告人知道就说知道,不知道就说不知道,不要反问公诉人。【北海案辩护律师暂停履行辩护职责的说明】 http://t.cn/SvslXy          #北海案# 辩护律师昨日下午休庭后在北海中院西门受到围攻, @深圳律师徐天明 被一女子扇耳光。鉴于人身安全没有保障,辩护律师决定暂停履行辩护职责。身为农民的被告人亲属表示,如律师不能履行辩护职责,他们将亲自为家人进行辩护。         王兴律师的微博        #北海案# #诡异的案卷# 这个发生于2009年的案件,原案卷只有薄薄的三本,补充卷却有十几本,而且补充卷都是2011年5月以后搞的,其中又有大部分是检察院直接上阵。北海公安如此办案。        #网络管制无耻# 正在研究案卷,要用谷歌地图查询了解设计的相关地点的位置关系。挺好的工具,却总是出现死链、打不开、出错。谷歌的邮箱也越来越难以打开。        #北海案# 昨夜1点多从法院回来,才得以有时间吃晚饭,法院安排的司机带我们到宾馆附近的龚记米粉吃饭。果然很好吃,我要了两碗3两的最大份,撑爆了。比北京的桂林米粉好很多,而且配菜自己随便放。宾馆的饭比那差远了。晚上看卷饿了再去吃。        #北海案# 审判长前两天说服 @周泽谈案说法 ,今天说服 @杨学林律师 不要与家属解除委托退出辩护的最大杀器,就是说二位律师对案件了解较深,换其他律师不熟悉案情,会影响被告人的利益。二位又何尝不知呢,但准备退出完全是无奈,但最终还是选择坚持。        #北海案# 在谴责北海公安怠于履行安全保卫职责并且对于律师被打事件发布颠倒事实、混淆视听、极不负责任的声明的同时,还是要肯定北海中院为案件的正常审理所做出的努力。当庭警告被害人家属及旁听人员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明显加强法院门口安保;专车接送律师参加庭审。继续敦促公安机关确保律师安全!        #北海案# 下午正常开庭,法院加强安保,派专车接送我们。并将我们的意见和要求向有关部门反映。       徐天明律师微博       【无力与给力】几次来北海,在宾馆被围攻;在看守所门口被围攻;在法院会议室被公诉人咆哮;在法院门口被扇耳光。这些时候,总不见公安的身影,警察的工作总是无力。而在法庭上,嫌疑人细说着公安的那些刑讯手段,林林总总、惨绝人寰,刑讯逼供却又是那么给力。       上一篇: 北海案辩护律师人身安全受威胁暂… 下一篇: 法医王雪梅致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 阅读数(42)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

周泽 | 法医王雪梅致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的公开信

2011年10月24日 14:06:52    原文地址: 法医王雪梅致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的公开信 作者: 杨金柱律师      法医王雪梅致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的公开信             金柱按语:又一个1956年出生的猴子在呐喊: 我郑重宣誓:法医王雪梅虽是检察院的法医,但更是人民的法医,在涉及人命关天的大是大非面前,誓与真相站在一起,誓与真理站在一起,即使被组织被单位开除,即使被判刑被暗杀,我也绝不会保持沉默!!!     王雪梅1986年10月分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事法医专业技术工作,1995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现为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主任法医师。作为全国检察机关法医队伍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曾组织并承担了数百例省级检察机关送检的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代表检察机关,参加了近百例国家级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     王雪梅是中国法医界的良心!中国法医界太需要这样的良心了!     ————————————————————–       尊敬的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日前我收到黄焕海案律师发给我的四份法医鉴定书,阅后深感问题严重,在我看来,此案涉及的法医学问题非常明确并非属于疑难案件,但是,发案两年来,历经四次法医鉴定,虽出现明显漏洞和错误,却无人从法医学的角度对这些漏洞和错误进行合理的批评。面对这样的现象,法医王雪梅以个人名义,强烈要求当面向黄焕海案主审法官展示枕部着地形成头颅减速运动伤的成伤机制。在此,我郑重宣誓:法医王雪梅虽是检察院的法医,但更是人民的法医,在涉及人命关天的大是大非面前,誓与真相站在一起,誓与真理站在一起,即使被组织被单位开除,即使被判刑被暗杀,我也绝不会保持沉默!!!       我对黄焕海案先后四份法医鉴定书发表的个人意见:     根据四份法医鉴定书的相关记载,不难认定,黄焕海死于重度颅脑损伤。       但是,我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关于黄焕海死亡性质符合他杀的分析,不够慎重;此外,我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关于黄焕海尸体的重新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部分,严重缺乏科学性。       在北海的海面上发现了死于重度颅脑损伤的黄焕海的尸体,这个基本事实,可以肯定地告诉我们,黄焕海是死亡之后被人抛尸入海的,但是,死后抛尸的犯罪事实并不意味着必然存在他杀的犯罪事实,致命性颅脑损伤的成伤方式,除了他伤外,并不能排除酒后意外摔伤或是酒后斗殴中摔伤的可能性,因此,对黄焕海死亡性质的推断,必须通过对头部损伤的着力点、作用于头部的钝性物体以及头部在损伤瞬间的运动状态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论证,否则,没有科学依据地断言他杀,不仅会局限侦查视野和范围,还极有可能误导侦查方向,后果不堪设想!       我个人认为,黄焕海头部损伤的着力点,绝不能排除头枕部、对黄焕海头部产生巨大钝性外力的钝性物体,绝不能排除地面、黄焕海头部在损伤瞬间的运动状态,绝不能排除能够产生巨大暴力的减速运动,换句话说,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没有理由排除导致黄焕海死亡的那个致命性颅脑损伤是仰面摔倒时枕部着地形成的。尸体的证据是:法医解剖所见的“枕部右侧4.0cm×3.0cm帽状腱膜血肿”以及明显的外轻内重的损伤特点。       我特别不能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关于《黄焕海尸体的重新鉴定意见书》中“根据检验所见,颅骨骨折以颅底斜坡骨缝分离最大处为中心向左、右两侧延伸,两端逐渐变细闭合。这一形态特点符合死者头颅一侧受硬质物体衬垫固定,另一侧受动态外力作用,造成颅骨的左右两侧受压发生整体变形、颅底的横径缩断而矢径增长,使颅底中部受到较大的矢状方向的拉应力作用而发生横行的骨折线。结合尸表检见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有数处条状擦伤,右额顶部有片状挫擦伤,右面部表皮脱落,鼻子右侧有片状挫擦伤等情况分析,不排除该颅底骨折系死者头颅右侧受硬质地面衬垫、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他人反复踢踏作用而形成”的分析意见。       我提请我的同行们注意,导致颅骨整体变形的力量是巨大的暴力,试问,你们所说的造成颅骨左右两侧同时受压而发生整体变形的头颅右侧和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除了表皮擦伤和片状挫擦伤外,还有其他受力的证据吗?试问,你们所说的那个受硬质地面衬垫的头颅右侧,除了仅见的“右额颞部有片状头皮内出血”和“片状挫擦伤”外,连头皮下出血都不曾发生,又怎么可能因此处的受压而形成颅骨整体变形呢?     更何况,死者颅内的损伤极其严重,巨大外力产生的冲击波在颅内的传导深达脑干,而太阳穴所处的颞部又是颅骨最薄弱最易骨折的部位,此处一旦受到巨大钝性外力的反复击打,不仅势必会出现颞骨骨折,还势必会出现颞部的皮下出血及颞肌出血,试问,你们所说的那个“从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人反复踢踏的外力”,怎么可能完成深达脑干的力的传导却又不破坏踢踏局部的组织而形成相应的皮下出血、肌肉出血和骨折呢?       关于黄焕海的头颅骨折情况,法医的记载一是“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一是“自左顶骨下缘线状骨折经左侧颅后窝、岩枕裂、斜坡骨缝向右侧延伸至右颅中窝”。这先后两次的记载是不矛盾的,从这两处记载中,我们可以知道两个基本事实,一是死者的颅骨骨折是连接骨与骨之间的自然骨缝因外力作用而形成的分离,一是骨缝分离的的两个断端分别是“左顶骨下缘”和“右侧颅中窝。从上述骨折的特征,不难分析形成骨缝分离的直接外力,来自于右枕部,而骨缝的分离是与直接外力冲击波轴线成直角的间接外力形成的,是颅骨整体变形的结果。具体分析如下:右枕部受力,作用力冲击波的轴线是右枕部至左额部的连线,在受力的瞬间,犹如一个具有弹性半球体的颅骨沿作用力冲击波的轴线缩短,因此与此轴垂直的直径相应地延长,该直径两极的颅骨即左枕部与右额部所受牵张力最大,导致枕骨整体后移,形成法医解剖所见的“自左顶骨下缘线状骨折经左侧颅后窝、岩枕裂、斜坡骨缝向右侧延伸至右颅中窝”的骨缝分离。       法医鉴定,必须立足尸体。此案,尸体上最显著的特征是,除一处绝对致命伤和几处轻微的体表损伤外,未见其他构成伤害的损伤。对于一个17岁的具有旺盛生命力和反抗力的青年来说,这样的尸体征象,很难用殴打致死进行诠释。广西公安厅法医作出的死者致命性颅脑损伤“系死者头颅右侧受硬质地面衬垫、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他人反复踢踏作用而形成”的分析,除严重违背科学规律外,从常识上讲,也很难令人信服:一个大活人,即使被人活活踢死,也应该在尸体上留下垂死挣扎或人为束缚的痕迹,这是一个常识,如果缺乏相应的尸体证据,无论案件调查情况如何,在“立足尸体、重视现场、参考案情,彼此印证”的鉴定原则下,也必须服从尸体证据,听死人说话而不是听活人说话!     此外,黄焕海尸体上唯一的一处致命伤发生在头枕部,此处损伤又呈现出明显的头部减速运动伤的特征,即外轻内重,有鉴于此,我们完全有理由排除导致黄焕海死亡的致命性颅脑损伤是徒手伤。       一般而言,一个意识清醒的人,不会仰面冲天枕部着地摔死的,但是,酒后摔死并非罕见,且酒后摔死多见枕部着地,这是因为醉酒状态下人体的运动功能严重失调,导致醉酒者失去自我保护意识的仰面跌倒,因致命性颅脑减速运动伤而死亡。          此案,死者胃容物和十二指肠的完全排空及单一头枕部巨大钝性暴力导致的致命性颅脑损伤的尸体特征,高度提示我们,死者死于醉酒状态下的一次性仰卧位跌倒,否则,团伙他杀案,无论是激情犯罪还是预谋犯罪,都很难解释死者除头枕部一次性减速运动形成的损伤外,未见其它严重损伤的法医学尸体剖验所见。根据法医记载的身体其他部位轻微的徒手伤,不排除酒后打架中摔倒形成致命性颅脑损伤的可能性。此外,法医记载的“腰骶部皮下肌肉组织出血”及“右肩部深层肌肉组织出血”亦不能排除系摔倒在地所致。     一般而言,致命性颅脑损伤发生后,并非立即死亡,伤者会立即出现深度昏迷或植物人状态,无论是深度昏迷,还是植物人状态,只要伤者的心跳呼吸尚存,消化系统就会继续工作,胃和十二指肠的排空就会继续进行直到完全排空。一般而言,尸体解剖所见胃内容排空,提示死者死亡距最后一餐的时间为4——6小时,十二指肠排空时间应在6小时以上。     谈到这里,我还要谈一个问题,关于根据胃容物推断死者死亡距最后一餐时间的问题,我对《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中“尸解检验时见死者胃肠道、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完全排空。因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和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挤压,影响到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因此该尸体的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排空状况,不能作为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推断”的说法很不赞同,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分析很不负责任,至少在鉴定人并没有通过解剖检验证实死者的膀胱、直肠等器官是否也由于腐败气体的挤压而完全排空的情况下,就轻易做出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完全排空是由于腐败气体挤压的明显暗示,非常不职业。事实上,尸体高度腐败后,不仅有可能出现死后呕吐现象,更有可能出现死后排便、死后排尿现象,死后排尿会导致膀胱的完全排空,而死后呕吐和死后排便则很难导致胃及肠道的完全排空。有鉴于此,黄焕海胃和十二指肠完全排空的尸体征象,依然值得我们重视和参考,依然可以提醒我们注意和警惕:黄焕海死亡距最后一餐的时间有可能在六小时以上。       一般而言,朋友聚餐或是酒后斗殴出现突发意外死亡事件,一是送医院,二是通知家人,但假如涉及难以解决的高额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甚至刑事犯罪,当事人有可能产生藏匿尸体的犯罪心理,在北海,投尸入海应该是罪犯可以想到的一个毁灭尸体证据的方案,但犯罪心理的产生,犯罪方案的计划与实施,会与死亡的发生有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差不会太长,一般而言,超不过三天。          酒后涉案,很多醉酒者会出现记忆恍惚,有些甚至出现病理性遗忘,因此,这类案件很难避免完全背离事实的假供,特别是相互感应的群体性假供,诱供的成功率也特别高。       我个人认为,此案需要补充侦查的,一是黄焕海事发当天是否饮酒?二是黄焕海失踪当天从餐馆出来后至少六小时之内,身在何处?         2011年10月16日         ———————————————————–          王雪梅,女,1956年生于朝鲜。     1970年入伍;1973年复员分配到西安市儿童医院工作,曾任病区护士长;1978年考入西安医科大学医疗系,1983年获医学学士学位;1983年考入西安医科大学法医系,1986年获法医学硕士学位;1986年10月分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事法医专业技术工作,1995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现为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主任法医师。   作为全国检察机关法医队伍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曾组织并承担了数百例省级检察机关送检的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代表检察机关,参加了近百例国家级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   在国家级报刊发表学术论文、科普文章百余篇曾任国家级科刊物《法医天地》杂志社社长兼主编,著有《女法医手记》《错位的情爱》《法医探案》《死亡档案》等书。        法医王雪梅    http://blog.sina.com.cn/ wangxuemei123     上一篇: [转载]10月22日北海律师微博集锦 下一篇: [转载]覃律师: 裴金德胃病犯了 阅读数(4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

周泽 | [转载]覃律师: 裴金德胃病犯了

2011年10月24日 14:14:45    覃律师:裴金德胃病犯了 2011-10-23          【陈光武按】真是此时无声胜有声。杨金柱一句询问,把裴金德问病了。全场鸦雀无声,听到裴金德剧烈的心跳。五位检察官的目光紧张的盯着裴金德。近半个小时,裴金德一字未发。检察官实在耐不住了,提议请医生当庭勘验裴金德的行为能力。     审判长同意休庭。但休庭之后,裴金德回看守所后的日子未必好过……                覃律师: 裴金德胃病犯了     原文地址:今早庭审  北海案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裴金德在法庭上连“是或者不是?都不敢说…作者:覃永沛律师     2011年10月23日  庭审实况     今早律师团第一辩护人杨金柱向被告人裴金德发问:你在2011年9月21日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第一份讯问笔录是否属实?裴金德不说话,过了20分钟还是不说话,再过了30分钟还是不说话….            无奈,辩护人杨金柱再提出是否需要看一下这份讯问笔录,过了大约十分钟,裴金德终于说话了:非常低 低声地说,需要.             法警把这份讯问笔录拿给他看了大约5分钟,我仔细观察裴金德的表情,他翻开笔录的手很稳…他面部的表情也很稳定…             辩护人杨金柱再问裴金德,他这份笔录是否属实?  裴金德还是不回答….这时第一公诉人张志刚 谎了也座不住了多次提出反对辩护人杨金柱的发问     无奈,第一公诉人张志刚建议合议庭休庭     辩护人杨学林建议合议庭叫医生来帮裴金德体检     合议庭采纳了杨学林律师的意见,同意休庭十分钟,由控辩双方各派一名代表到场监督 体检     过了20分钟,合议庭复庭审理,就是否休庭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             控方没异议,辩方对休庭没有异议,但是建议把被告人裴金德异地关押,北海公安机关不能对他继续提审     合议庭对辩方提出的有条件休庭不回应,审判长就直接宣布休庭,今天的庭审结束,明早九点复庭审理.     裴金德的指定把辩护人解释裴金德连一句”是或者不是”都不能说话的原因是裴金德”胃痛”     辩护人杨金柱却认为,裴金德的情况表现 象是吸毒….

阅读更多

周泽 | [转载]10月16日北海庭审消息

2011年10月17日 14:01:40    原文地址: 10月16日北海庭审消息 作者: 陈光武律师 10月16日北海庭审消息 杨学林律师微博 : 北海案# 鉴于出庭的一位公诉人曾经在侦查人员讯问裴日红时在场,在上午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辩护人申请该公诉人作为“其他在场人员”出庭作证。审判长宣布,由于这两天的庭审该公诉人均在法庭上,其已参与了全部庭审活动,故该公诉人失去了证人资格.        #北海案# 上午的庭审继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控方申请的第五位警察证人出庭。可是该证人却带着一份材料上庭,这被全体辩护人所反对。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复庭后,法庭对该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是证人的工作记录,可以带进。我仍然有异议。          #北海案# 在上午的庭前碰头会上,公诉人以发牢骚的口气说,要放裴日红的审讯录像就全放,四个小时。我们忙说已经看过了,不必全放,节省时间。谁能想得到,庭审中当审判长问裴日红是否要看四个小时的审讯录像时,裴坚决要求全放。这样,下午的庭审将全体看录像。裴日红为什么要如此?有奖竞猜。        #北海案# 上午的庭审交锋激烈。 @律坛怪侠杨金柱 认为出庭作证的警察说谎,涉嫌伪证罪,并认为一位公诉人在警察讯问裴日红时在场,也涉嫌伪证罪。该公诉人也不是吃素的,当庭举报杨金柱涉嫌诬告陷害罪。审判长予以制止。这个情节令记者们心跳加速。        周泽谈案说法 :      #北海案# 今日上午庭审,为反对警察看着事先写好的材料作证,杨金柱举右手要求发言。审判长未允,其随即举双手;仍未获允许,其起立并举右手;还未获准,遂又举起左手,作投降状。审判长让坐下,金柱不坐,法警遂到辩护席将其摁下。金柱要求暂时退庭,审判长不允,又要求如厕,审判长仍不允。金柱服了。         王兴律师微博:      #北海案# #威胁# 今天下午庭审,出庭作证的北海公安海城分局城北刑侦大队警官韦超强在接受我发问时公然威胁:“你给我小心点”。北海公安果然威武!          #北海案# 今天这是怎么了?警察证人当庭威胁辩护人,审判长两次敲法槌制止公诉人,辩护人和公诉人互相申请法庭训诫对方,公诉人庭审结束后气急败坏说起了脏话。     上一篇: 北海案庭审两天印象:杨怪侠发急…   下一篇: 北海案女审判长值得一赞 阅读数(49)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

周泽 | 北海案女审判长值得一赞

2011年10月17日 14:02:35   【赞审判长】        #北海案# 为审查第一被告人两份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女审判长控制的法庭已用了三天时间来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还将继续。本案影响如此重大,坦承第一次尝试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审判长所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其做到的耐心、坦诚、克制、果敢,值得所有律师尊敬,也值得所有司法官学习。     坦率地说,北海案审判中,女审判长主持的庭审并非没有失当的地方。9月20日开庭时,不按起诉书所列被告人的顺序进行审理,不先审第一被告人裴日红,而是先审第二被告人裴金德;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未听取辩护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要求,立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是直接让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轮到辩护人发问时,又回溯程序,询问被告人裴金德对朱明勇和陈光武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的意见,使两位律师被“不用”,从而导致辩护人退庭。应该说,这是重大的失当。     10月14日复庭前一天的协调会上,审判长对9月20日开庭时引起辩护人强烈质疑的问题作了解释,坦承第一次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理案件,经验不足。虽然对9月20日开庭情况的解释不那么令人信服,但10月14日复庭之后,审判长根据辩护人的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在三天庭审中,确实做到了我前面所说的耐心、坦诚、克制、果敢。我从中看到,审判长已经为本案的公正审理,做了应有的努力。           上一篇: [转载]10月16日北海庭审消息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45)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

CDT/CDS今日重点

十月之声(2024)

【404文库】“再找演员的话,请放过未成年”(外二篇)

【404媒体】“等帘子拉开,模特已经换上了新衣”(外二篇)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