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

周泽 | 北海案行将短兵相接

2011年10月08日 18:18:40    北海案行将短兵相接                                  2011-10-6 20:42:46 [陈有西按]北海案僵持到今,终于快到短兵相接的时候。北海律师团越战越勇,又有全国守护国家法治的人们的自发捐助,已经有了更理性和更坚定的准备。这个案件已经远远超出了个案的意义。任何人想要暗箱操作已经不可能,开庭将会吸引更多的人的关注,更透彻地向一般不太了解刑事程序的人们,展示法庭审判的真相和关键点。是一次难得的活的普法事件,包括向一些平时视法律为无物的官员们普法。祝愿律师团更加严格标准地展示中国律师的执业规范,把这个案件当作一个经典案例来辩护。你们不是在同北海公检法斗,而是在守护一个国家的基本司法秩序和应当建立的法治精神. 杨金柱今天(10月7日)再发表的北海看守所会见发问提纲,是一个保护自己的好方法。干脆把思路都告诉公安,你们阻不阻拦随便定。大家已经可以看出,北海律师团这次建立在客观证据基础上的充分自信。这个案件已经不可能以言辞证据冤判定案,因为还有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两关,北海再遮掩、搞定一审,也已经无济于事。 由此大家也已经可以看到,这个案件肯定有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问题需要遮掩,北海公检法才会这样想尽一切办法阻击律师。如果是一个正常办案的案件,律师法庭上怎么说都没有问题,判决权在法院。 他们怕什么,没有开庭已经清楚了。因为一个冤枉的案件,能够搞出认罪口供,能够让裴金德吓得在公开的法庭上都发抖不敢请律师辩护,裴金德的家属都不敢再接陈光武、杨金柱的电话噤声(如果需要我已经答应担任裴金德的辩护律师,光武一直联系不上他们),从此近乎失踪,唯一的原因就是刑讯逼供,不会有其他答案。北海律师团这次掐住了违法乱纪者的七寸。北海公安局这次出点事看来是难免的了。折腾得越凶,出的事会越大。 对北海故意伤害案开庭的有关说明 杨金柱  举国瞩目的北海故意伤害案定于10月14日至20日开庭,北海中院计划开庭七天,网友们在国庆节期间对此次开庭提出许多问题、预测庭审结果。杨金柱、陈光武和其他出庭律师商量后,现对此次庭审作以下说明:     一、北海律师团8位出庭律师(不包含裴金德的两名指定辩护人)已做好充分准备,彻底推翻北海市检察院有罪指控的“致命三刀”随时准备出鞘!          二、北海律师团8位出庭律师将在法定的律师辩护权方面寸权必争(包括庭审前的最后一次单独会见权和庭审中的辩护权)!     三、北海律师团8位出庭律师预计此次庭审不会超过四天。如果不是为了彻底揭露北海公检法联手制造假案,有两天庭审时间足矣!     四、北海故意伤害案没有二审。无论北海政法委如何操控本案、也无论北海公检法如何联手裸奔,当北海律师团在法庭上亮出“致命三刀”并随即公布以后,相信北海中院在举国瞩目的情况下不敢作出有罪判决!     五、杨金柱和陈光武律师将在庭审后的第一时间在网上公布“致命三刀”,恭请国人见证历史!          杨金柱:北海案辩护律师开庭前会见被告人将说什麽? 2011-10-7 10:56:40      [陈光武按]杨金柱的心中难有秘密。再三叮嘱,还是把庭审致命法宝几乎全盘托出,比我这“更老小孩”还按捺不住(我和有西说过金柱是个老小孩,日前我在中院庭前协调会上说了句万一死者黄焕海回来了怎麽办的玩笑话,金柱‘攻击’我“更是老小孩”)。好在,开庭在即,警方已不可能再编织证据了(之前的几次编织早已穷尽他们所能想到的所有计划);检方也已不太可能再一次变更起诉书了(之前的几次变更也早已穷尽他们能够设计的所有方案)。君子之争,不必隐讳,那就抖了吧。          但愿我们面对的是君子。             北海案辩护律师开庭前会见被告人说什么话? 杨金柱 北海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律师将在10月13日会见被告人。由于此前的会见室都是装有两个摄像头的,北海警察对辩护律师和被告人说了什么话完全一清二楚。为了让北海警察痛快地在10月13日安排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现在提前在网络上公布辩护律师在开庭之前最后一次会见被告人所说的三点:       一、我们辩护律师已经掌握了铁的客观证据能够证明你和其他三名被告人(裴金德除外)无罪!我们不需要本案的任何言辞证据(包括本案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和所有证人的证言),而是用铁的客观证据就足以推翻起诉书对你和其他三名被告人(裴金德除外)的有罪指控。这些铁的客观证据我们现在不能告诉你,但我们将在庭审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或者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程序中向法庭出示。     二、你应当在法庭上如实陈述2009年11月14日凌晨3时左右所发生的本案的客观事实!     三、你应当在法庭上如实陈述因为本案被刑事拘留关押至今是否受到了刑讯逼供的客观事实!       北海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律师将在10月13日会见被告人以后,立即在网络上公布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签字和按手印的会见笔录。         特别说明:                一、由于北海律师团已经掌握了唯一的、不可更改的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客观证据,足以推翻控方的全部指控有罪的言辞证据,故在此次庭审质证过程中对北海检察院指控的所有认定有罪的言辞证据(包括本案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和所有证人的证言)全部以非法言辞证据进行排除,不对这些非法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发表任何具体质证意见,可以大大缩短庭审时间。       二、杨金柱在此次庭审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或者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程序中向法庭出示铁的客观证据以后,将郑重建议北海中院休庭,待核实这一铁的客观证据以后下次再开庭审理。北海中院极有可能采纳杨金柱律师的这一建议。杨金柱律师的《易经》“讼卦断狱”神功到底有几重功力,很快就会见真章。恭请网友们见证历史时刻!       三、杨金柱和陈光武律师经过多次商量后认为:北海律师团已经掌握了唯一的、不可更改的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客观证据,是北海公检法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无法改变的!北海公检法可以N次改变被告人口供和起诉书,但北海公检法已经不可能改变这唯一的、不可更改的客观证据!故在网络上予以公布。          陈光武:北海系列案大事记          一、李庄出来了,广西四律师进去了,306条再显淫威     1、2011年6月14日,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思方律师、广西青湖祥大律师事务所梁武诚律师、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杨忠汉律师、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杨在新四位律师,因在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件中,识破假案,揭露司法机关刑讯逼供,对四名被告人均做无罪辩护,被公安机关传唤。杨在新当日被刑事拘留。其余三位律师下落不明。     2、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杨在新律师被拘当日,妻子便根据杨在新律师的事先安排联系了杨金柱。杨金柱律师次日在其博客上披露案情,并发起组织律师团赶赴北海救援。     3、2011年6月16日,经杨金柱、李金星律师联络,由陈光武律师、李金星律师、杨学林律师、魏汝久律师、周泽律师、朱明勇律师、张凯律师组成的律师团确定。择日前往北海救援。     4、2011年6月20日上午,杨金柱以全国律协会员的身份依据全国律协章程的规定,向全国律协反映了杨在新律师等人因涉嫌妨碍作证罪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情况。     全国律协刑委会秘书长韩嘉毅律师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等律师参与了接待。据了解,全国律协专门安排人员接待一位外地来京为其他律师维权的律师个体,应是先例。     5、2011年6月26日,陈光武、李金星、律师、朱明勇、王兴、杨名跨首批六位律师从全国各地奔赴北海。杨金柱开始网络围脖直播。     6、2011年6月27日,律师团在北海全面开展工作,鉴于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的判决直接影响杨在新等四律师案件的走向,律师团决定全面介入伤害案的辩护,从根本上粉碎杨在新等律师的构罪基础。     7、28日,陈光武和张凯律师会见杨在新。杨在新哭诉冤狱悲情,怒斥在场办案警察。     8、当夜,梁武诚律师、杨忠汉律师、罗思方律师被释放。     9、2011年6月30日,应民主与法制总编刘桂明之邀,陈光武、朱明勇二位律师赶往成都,出席《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刑事辩护职能与功能研讨会”,介绍北海案件真相,呼吁全国法律人关注北海案。     10、全国律协首次向媒体表示将高度关注北海律师事件的发展,已经知会广西律协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全国律协会员部汇报。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将根据律师维权规程适时启动维权程序。               二、侮辱性安检,北海“硝烟”骤起     1、2011年7月11日下午,陈光武、朱明勇、李金星三位律师赶往北京,向全国律协汇报工作。司法部有关领导参与接待听取汇报。     2、2011年7月11日下午律师团在京向全国律协汇报期间,因故未赶上律师团集体行动的房立刚律师在北海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黄子富,因未到法院报到被看守所终止会见,并被强行带到某领导办公室“谈话”,杨金柱围脖报道跟进。律师团与警方冲突骤起。     3、2011年7月12日上午。根据警方的要求,到法院“完善”了会见手续的房立刚律师再次会见被告人黄子富,遭看守所侮辱性安检,引起国人愤慨。举国舆论哗然。法律界强烈抨击。北海警方顿陷媒体谴责、围攻之中。律师团和北海警方紧张气氛持续升温。     4、2011年7月7日,陈光中、卞建林、顾永忠三教授举办广西北海四律师案“三人谈” , 从理论到实践,从事实到法律,详尽论证了四律师案的性质,对律师团把握案件走向,制定辩护方案具有重要实战意义。同时对全国法律人关注北海案起到良好导向作用。     5、2011年7月9日,在北海警方倒行逆施愈演愈烈之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紧急磋商,决定拟发表《关于当前刑事辩护局势及北海四律师事件的声明》。后因故夭折。                三、律师团酒店遭攻击,律师人身受伤害     1、2011年7月13日,北海中院决定于7月25就裴金德等四被告故意伤害案恢复审理。为确保律师团实力,律师团阵容扩大到20人。(陈光武、钱卫清、许兰亭、刘洋、许昔龙、朱明勇、李金星、周泽、杨学林、魏汝久、张凯、王思鲁、邱旭瑜、曾维昶 、王兴、杨名跨、徐天明、房立刚、王甫、刘峰)众律师于2011年7月17日再聚北海。     2、2011年7月18日上午,根据全国律协的建议和工作的实际需要,律师团陈光武、李金星、扬名跨三位律师赴南宁向广西律师协会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受到广西律协的热情接待。自治区律协有关领导表示,尽力协调有关部门,确保律师团人身安全和工作顺利开展。     3、2011年7月18日下午6时许,陈光武、李金星、扬名跨律师从南宁赶回北海。18时30分左右,受别有用心人员的组织操纵,数十名妇女冲入利源酒店律师501房间,对陈光武、李金星、扬名跨律师进行暴力袭击。     4、2011年7月18日下午9时许,在酒店餐厅、大堂,陈光武、李金星、扬名跨、徐天明律师再次遭遇数十名歹徒袭击。李金星律师昏迷住院。     酒店服务员介绍,当日下午三点,公安机查过酒店登记档案。     5、2011年7月19、20、21日律师团看守所会见,连续三天受到歹徒围攻。警方与律师长期对持,相互对拍、对录。气氛紧张。     6、2011年7月20日,朱明勇律师打响首场裴金德的辩护权争夺战。最终抵制了警方违法为裴金德安排的“辩护”律师。     7、2011年7月21日,朱明勇、周泽等律师,会见裴金德等,五名警察在场监听监视,被告人两小时一言未发。警方称他们行使沉默权。     8、针对律师团在北海办案受阻,人身受伤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二次就北海事件发表声明,严重关注律师在北海依法执业过程中遭受的不法侵害。     9、2011年7月21晚10时许,获悉北海律师团成员7月18日遭众多不明身份人员围攻殴打,正在外地出差的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放下手中的工作,急匆匆飞往北海,看望在事件中遭袭被殴的律师,调研北海杨在新等律师涉嫌伪证罪被抓,以及7.18事件的相关情况。                四、、媒体见面会风生水起,律师记者不欢而散     1、律师团7.18北海遭袭击事件,引起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但考虑大批记者云集北海,对律师团工作有不利影响,决定北海事态稳定后回北京与记者见面。于是决定7月26日在北京与部分媒体会晤。考虑媒体见面会比较敏感,怕律协不便表态,事前未向全国律协汇报。     2、2011年7月25日,司法部有关领导绕过律协体系,直接通过电话向各省市司法局通知,劝阻律师团放弃与记者会晤。     3、从尊重司法部领导意见和律师团全局工作考虑,律师团取消26号计划在北京西郊宾馆举行的记者见面会。并转告已经赶到宾馆的人部分媒体人移转到附近一咖啡馆小聚。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人民网等国内主流媒体人在座。人大代表迟夙生专程到场。     4、2011年7月26日晚7时许,咖啡馆律师与部分媒体人饮茶话北海,房间突然“意外”停电。朋友们只得借烛光聊天。     5、2011年7月26日晚7时30分,几个不明身份者在房间附近滋事,干扰律师与记者会晤。为避免招惹麻烦误入圈套,律师和媒体的朋友保持极度克制,温和协调。事态没有恶性发展。     6、经全国律协某领导联系推荐,7月27日陈光武律师飞往上海,出席7月28日在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召开的“健全与强化律师执业法律保障研讨会”。介绍北海案件及7.18事件真相,呼吁法律人关注北海案件。                五、假案将被揭露,检察机关一再变更起诉书     1、2011年6月23日,检察机关将所谓共同参与案件的漏犯裴日红移送起诉。令人惊讶的是裴日红起诉书的所谓犯罪事实却与同一案件的裴金德等人的起诉书大相径庭。于是,法院原定7月25日开庭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法院称检察机关变更起诉书要求延期审理。7月25日庭审夭折。     庭审律师团于7月21日艰难完成部分被告人的会见任务,先后撤出北海。     2、检察机关2011年7月13日变更起诉书,案件事实向原裴日红起诉书靠拢。犯罪地点,犯罪过程、甚至犯罪参与人等核心事实均作了重大调整。     3、2011年7月26日,北海中院通知8月8日开庭审理。律师团律师先后于8月4至6日抵达北海。备案庭审。     4、2011年7月底,拟8月8日为五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确定为:第一被告人裴金德的辩护人第一辩护人朱明勇,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辩护人陈光武,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被告人裴贵的第一辩护人杨学林,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辩护人覃永沛,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第一辩护人周  泽,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辩护人李金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四被告人黄子富的第一辩护人刘  洋,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辩护人徐天明,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五被告人裴日红的第一辩护人许昔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辩护人房立刚,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5、2011年8月6日夜晚9时许,中级法院法官突然通知律师,决定再次延期开庭。律师愕然。     6、 2011年8月4日,律师团律师先后再聚北海。备战8月8日庭审。  陈光武律师向中院递交辩护手续受阻。次日中院赔礼道歉安排阅卷、会见。     7、 2011年8月6日晚,中级法院再次决定延期审理,理由是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法庭需要送达准备。开庭时间变更为2011年9月6日。     8、2011年9月1日,陈光武律师独自先期赶到北海,备战9月6日的庭审。期间陈光武律师就庭审等事宜与中院进一步沟通。并强烈要求复制检察机关作为证据递交法院的数据光盘。     9、2011年9月3日上午,陈光武律师突然接到中院通知,决定开庭时间仍须延期,理由是检察机关又一次变更起诉书。开庭时间改为9月20日。     10、此次变更起诉书的落款时间为9月2日。内容除了把裴日红案件合并起诉外,案件事实再一次调整,乘出租车地点变更为三中门口。裴金德由电话指挥变更为现场指挥。     检察机关一再变更起诉书,反映出检察机关慌不择路,要反复用另一批虚假事实,堵塞前面假案所暴露的一批又一批漏洞。                六、庭审激烈交锋,审判中途搁浅     1、2011年9月19日上午时10时许,中级法院再次召开控辩审三方庭前协调会。杨金柱律师参与。承办法官以杨金柱手续尚未完善为由拒绝其参与。要求杨金柱律师退出。结果全体律师退场。会议不欢而散。     2、2011年9月20日9时,裴日红等故意伤害案终于开审。10名律师着律师袍出庭。     3、2011年9月20日9时10分,审判长宣布合议庭成员,核对辩护人身份。只交代了被告人回避权,其他权利均因紧张而忘却。     4、2011年9月20日9时15分,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时,本应逐一全部询问后一并休庭报批。但审判长因紧张而疏忽,在裴日红一人提出回避后就慌张宣布休庭。造成开庭十分钟,休庭达三次。     5、2011年9月20日9时20分,公诉人违反规定用地方语言询问被告人,被法庭认可。但遭辩护律师强烈质疑。后公诉人自行纠正。     6、2011年9月20日9时30分,杨金柱律师因一再抗议审判长打破起诉书顺序,提前审理深受司法机关恐吓的裴金德,审判长频繁敲击法槌警告。最后竟然要执勤法警协助制止律师的抗议。     7、2011年9月20日10时许,公诉人一再提示性、诱导性发问,遭律师强烈抗议。审判长两次提醒公诉人注意发问方式。     8、公诉人询问完毕,辩护律师正待开始发问。审判长违反规定突然中断庭审,恢复核对辩护人身份程序。询问裴金德是否需要律师辩护。裴金德沉默许久,回答称不需要。全场哗然。     裴金德辩护人陈光武律师申请审判长暂予休庭,待辩护人和委托人及被告人沟通。遭法庭拒接。审判长随即宣布裴金德的辩护律师无条件退出法庭。并命令法警协助。     9、杨金柱律师起身宣布律师集体退庭以示抗议。审判长顺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     10、2011年9月20日12时10分,主审法官约请律师于下午一时交流辩护事宜,争取继续开庭,遭律师拒绝。下午三时法庭宣布延期审理。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a6875c22-cc49-4cf3-9ad5-9cee009e5a4c&itemID=41d17de9-3f55-4140-96b2-9f7201005fce&user= 116836                上一篇: [转载]关于北海故意伤害案庭审程…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52) 评论数( 1 ) 1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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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司法不公的恶劣标本

2011年09月30日 11:19:06    原文地址: 司法不公的恶劣标本 作者: 周立新律师                             司法不公的恶劣标本 ——评贵州六盘水市周维华贪污案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残联退休干部周维华段怀新夫妇,起因于承包一农电站,被六枝特区及六盘水市两级法院,以犯贪污罪分别判处十四年和十年有期徒刑,这是一个十足的冤案。只要是一个有点法律常识的人,仅从诉讼程序上就会发现,六盘市政法委领导下的检察和法院两家,在这起案件上表现出的司法不公,犹如和尚头上的虱子——明摆着。        一、审级上违法。          周维华夫妇被两级法院认定的贪污数额是49901193.91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规定的法定刑为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周维华夫妇贪污数额近500万元,并且拒不承认罪行,如果二人的罪名依法成立,这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此案应当由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一审,相应的二审法院就是贵州省高级法院。       但是,这样一个大贪污案,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竟然由六枝特区法院一审,本应当依法作一审的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作二审,最后终审维持了一审的有罪判决。笔者敢负责的说,在贵州的司法史上,贪污数额达499万余元的案件,由基层法院作一审只有六枝特区审理的这一例,全国也未闻。六枝特区法院的做法不是破例,而是破法——破坏法律。        二、审级上违法,是因为要将周维华冤案进行到底。          周维华夫妇贪污案,依法应当由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一审,这在法律程序上是毫无争议的,因此,周维华夫妇二人被第一次起诉时是由六盘水市检察院于 2006年12月19日向六盘水市中级法院提起的,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周维华夫妇的辩护律师从犯罪构成及事实证据上作了强有力的无罪辩护,下达判决前,六盘水市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下达“准许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       六盘水市检察院第一次撤诉之后,又于2007年6月12日将周维华夫妇再次向六盘水市中级法院第二次起诉,经再次开庭审理,周维华夫妇还是坚不认罪,辩护律师更加坚定无罪辩护的理由,这种情况下,六盘水市检察院再次要求撤回起诉,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则于2007年9月25日再次作出“准许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       六盘水市政法委领导下的检法两家,对周维华夫妇贪污案来回的起诉和撤诉,说明一点,哪就是当时检法两家还是对法律有一定的尊重和敬畏的,这表现在,他们是依法将中级法院作为此案的一审法院,来回撤诉也是因为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依法办案不能对周维华夫妇定罪,如果强行定罪,也担心通不过贵州省高级法院的二审监督。        但是,有一种力量就是要将周维华夫妇送进冤狱,怎么办呢?          哪就是降低审级,将周维华夫妇贪污案的两审全部控制在六盘水市范围内,这种力量控制不了贵州省高级法院,但一定控制得了六盘水市的司法机关。        三、此案是破坏司法公正的恶劣标本          周维华夫妇贪污案,经六盘水市检察院在2007年两次起诉又两次撤诉,第二次撤诉后,六盘水市检察院将周维华夫妇取保候审,一年取保时限满后,对周维华夫妇解除取保,至此周维华夫妇获得了完全的人身自由,此案依法就应该彻底终止、撤销案件。周维华夫妇也就是这样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无法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因此在被解除取保后,为了索回自己被检察机关扣押冻结的460余万元现金,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并到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得到了曹建明检察长的亲笔批示。因为在此前周维华夫妇被逮捕期间,据六枝特区检察院的《情况说明》反映,有99万元划到了区财政局,有23.8万元被用于某电击伤害案的赔偿;结案之前有关机关、部门竟然能够动用当事人被冻结的涉案款,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周维华夫妇不是为了要求追究司法机关的错案责任,要求全部返还被扣押冻结并被违法挪用的财产,也许二人就不会有之后十四年和十年的牢狱之灾了。       此案经六盘水市检察院两次起诉,又两次撤回起诉的理由是什么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而六盘水市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则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由此可见,六盘水市检察院两次撤回起诉,是认为周维华夫妇“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经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审查认可而准许的。       但是,这样一个被上一级检察院和法院反复认定“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一年半后,又被下一级的六枝特区检察院起诉,并被六枝特区法院定罪判刑,这难道就是作为特区的六枝检法两院的司法特色吗?       将周维华夫妇第三次起诉,其法律依据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但是,从六枝特区检察院起诉书罗列的事实证据反映,与前两次上级检察院依据的事实证据并无出入,周维华夫妇在六盘水市检察院两次撤回起诉后被取保候审,在依法只有一年的取保时限期满后,2010年4月28日又被六盘水市检察院重新逮捕,如果六盘水市检察院自信是有“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才将再行起诉。”的,那么,也就不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级的规定,将此案由六枝特区检察院向同级的区法院起诉了。       周维华夫妇被反复起诉,依照法定程序本该撤销的作无罪处理的案件,最终却被六盘水市两级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定罪判刑,朗朗乾坤、天日昭昭,公理何在?       2011年9月29日于贵阳     上一篇: 杨金柱关于北海案件的几点说明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60)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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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杨金柱关于北海案件的几点说明

2011年09月29日 17:48:32        杨金柱对北海案件作以下几点说明:     一、关于向全国律协汇报情况     全国律协于宁会长和邓甲明秘书长昨日上午听取了杨金柱律师的汇报。领导们表示:全国律协一直高度关注北海案件,今后仍然会继续高度关注北海案件。      二、关于接受捐款情况            至昨日晚上止,捐款总数已达50余万。此次捐款活动将于明天(9月30日)下午6时截止,两个捐款帐号也将随之封闭不再接受捐款。陈光武律师正在其网上陆续公布捐款详情。     三、关于邀请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律师旁听下次庭审情况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迟夙生律师、全国政协委员、新疆新伟律师事务所     法蒂玛.马合木提律师、 全国政协委员、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马虎成律师已经接受邀请,旁听北海故意伤害案件的下一次庭审。     邀请其他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律师旁听下次庭审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四、关于北海中院已经为裴金德指定了两名辩护律师的情况       昨日获悉,北海中院已经为被告人裴金德指定了两名辩护人。该两名辩护律师昨日下午已去北海中院复印案卷材料。该两名辩护律师的出庭辩护,使下一次开庭更加具有观赏性:     其一、对同一事件,8名辩护律师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名被告人作无罪辩护,2名指定的辩护律师为裴金德作有罪的罪轻辩护。这很好玩嘛!     其二、8名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名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辩护律师,将在下次庭审中和2名指定为裴金德作有罪的罪轻辩护的辩护律师进行辩论:假如裴金德和其他四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应该首先砍掉谁的脑袋!这更加好玩嘛!     其实,北海公检法在国庆节期间对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名被告人多做做“思想工作”,也让他们“不用”杨金柱等8名辩护律师进行辩护,那才真的好玩!          上一篇: 警惕规避上级法院审判监督的起诉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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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警惕规避上级法院审判监督的起诉

2011年09月28日 11:33:41        一冤案当事人家人来访,说其父亲承包农电站,被以贪污罪追诉。检察院两次诉至若干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案件不成立又两次撤诉。检察院第二次起诉撤诉后,对其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解除后,其父因坚决主张合法权益,索要被检察院查封、扣押财产,还进京上访;领导指示公正处理,结果其父却被收押;两次撤诉的案件最后竟被降格起诉至区法院,最后被中院维持有罪判决。一个明显不成立的罪案,有人因担心过不了省高院二审的审判监督关,竟降低审级,在自己的“领地”两审终审,彻底搞定,从而将当事人送上申诉路!      流氓啊!司法机关的智商都用这种地方了,难道黎庆洪案也将如此?—— 管辖权异议暨对黎庆洪涉黑案变更审判管辖  申 请书 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小河区法院)受理小河区人民检察起诉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作为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本人谨对该案的审判管辖提出如下异议:     一、发回重审的案件,理应由原审法院进行审理,而不应由原审法院的下级法院审理。     小河区法院受理小河区检察起诉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源于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下称贵阳市检察院)起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贵阳市中院),并由贵阳市中院对被告人黎庆洪等人作出过有罪判决,而后因黎等人不服贵阳市中院的有罪判决上诉,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贵州省高院)发回贵阳市中院重审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尽管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后,贵阳市检察院作了撤诉处理,但此案系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后,公安机关未放人的情况下“重新立案重新侦查”而后移送贵阳市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本质上仍属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理应由贵阳市中院审理,而不应由小河区法院审理。     二、将贵州省高院曾经发回重审的案件,改由小河区法院进行一审,最后由贵阳市中院终审,有逃避贵州省高院对本案的审判监督之嫌。     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曾由贵阳市检察院向贵阳市中院起诉,由贵阳市中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结果该有罪判决在被告人上诉后被贵州省高院撤销,将案件发回重审。现将贵州省高院曾经发回贵阳市中院重审的案件,改由小河区法院进行一审,最后由贵阳市中院终审,公诉机关明显是试图通过降低审级,由曾经判决黎庆洪等人有罪的贵阳市中院终审本案,以逃避贵州省高院对本案的审判监督。     三、相比原由贵阳市中院一审的案件,此次小河区法院受理的黎庆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所谓“黑社会”成员和被告人暴增(被告人由原来的17名增加到57名,起诉意见书所列“犯罪嫌疑人”更是达到了68名之多,而此次起诉书中提到的“黑社会”成员更是接近100人),罪名大量增多,案情更加复杂,影响更加重大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将一审法院降至基层法院。     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原来只有17名被告人,就因案件在贵阳市乃至贵州省具有重大影响,而由贵阳市中院进行一审。现案件被告人由原来的17名增加到了57名(起诉意见书所列“犯罪嫌疑人”有68名之多),而此次起诉书中提到的“黑社会”成员更是达到了近100人的规模,原来的主要被告人黎庆洪等都被增加起诉了多项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也大幅增加,案件更加重大,案情更复杂、案件的影响也更大了,一审至少应由与原审法院贵阳市中院级别相当的法院进行审理,而断无降低审级的道理。     四、小河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将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作为原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在原案一审时,律师就是为其作无罪辩护的。二审时,我也是为其作无罪辩护的。此次被提升为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人的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和弟弟黎猛的辩护人,也是分别为二人作无罪辩护的。而我的当事人黎庆洪在贵阳市中院进行的一审中却被判有期徒刑19年,黎庆洪的父亲和弟弟也分别被判刑罚。结果,全案被告人全部提起上诉,最后有罪判决被贵州省高院撤销,将案件发回重审。     贵州省高院将贵阳市中院对原黎庆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的判决予以撤销,发回重审,就意味着原贵阳市中院对该案的有罪判决是错误的。     从我目前看到的此次小河区法院受理小河检察院的起诉书来看,我的“黑老大”当事人黎庆洪被起诉的犯罪虽然增加了两个,其父亲和弟弟也分别“晋升”为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罪名也俱各增加,但“犯罪事实”与原来被起诉的“犯罪事实”并无实质变化。而在本案被发回重审后,至公安“重新立案重新侦查”期间,以及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我多次与办理此案的法官、检察官接触,曾听到这样的的说法:法官、检察官并不认为本案是什么“黑社会”案件,他们“也就是棋子”。     如果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由小河法院一审,那意味着原来由贵阳市中院一审判处第一被告人黎庆洪有期徒刑19年却未通过贵州省高院二审的审判监督的案件,将由原来判处黎庆洪有罪的贵阳市中院进行终审。这势必难以保证黎庆洪等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即或有关办案单位不是为了规避贵州省高院的审判监督,在贵州省高院将贵阳市中院对黎庆洪等人的有罪判决撤销,而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况下,案件改由小河区法院一审,而后由曾经判决黎庆洪等人重罪的贵阳市中院终审,在程序上也是不公正的!因程序的不公正性,即或判决结果实际上是公正的,其公正性也难以令人信服!     五、本案在贵阳,乃至贵州,甚而在全国,都具有重大影响,理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为贵州的“打黑”大案,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黎庆洪及其父亲黎崇刚都是贵阳市人大代表,是开阳县树立的典型人物;黎庆洪还是贵州省政协委员、全国著名赛车手,曾投资组建车队参加全国汽车拉力赛等活动,而广为人知;本案中还存在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潘立新、原贵阳市中院的法官吕俭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诈骗、勒索“案犯”,等等情节,极端离奇;同案被告人人数众多,达到了近60人,起诉书提到的“黑社会”成员达到近100人;本案曾被贵阳市和贵州省两级法院审理过,并经全国多家媒体报道;贵州公安违背情理,贵州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情况下,不放人而“重新立案重新侦查”,并大规模抓人;……等等情势,使本案在贵阳,乃至贵州,甚而在全国,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因而,本案理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综上,本案由小河区法院进行一审,贵阳市中院终审,在程序上是完全不公正的;此案由小河区法院一审,贵阳市中院终审,所作出的判决,其公正性注定将难以令人信服,最终必将导致申诉、上访不断。同时,贵州司法的公信力,以及贵州的整体法治形象,也必将大受损害。可以说,本案的合法、公正审理,已经成了检验贵州司法公正性和“依法治国”理念落实情况的试金石。     本案只有由贵阳市中院及同级别法院,甚至更高级别法院进行一审,由贵州省高院及更高级别的法院进行终审,才能基本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为此,本律师谨建议,小河区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贵阳市中院进行审理;或者由贵阳市中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或者由贵州省高院直接提审本案或将本案指定其他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此致      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     黎庆洪的辩护人:周 泽 律师     2011年9月26日          附:周泽律师联系电话:13901297271           上一篇: 北海案10名辩护律师紧急呼吁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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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湖南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部分委员关于北海事件的声明

2011年09月27日 15:22:43   湖南的律师被婆婆和谐了!      原文地址: 湖南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部分委员关于北海事件的声明      作者: 杨金柱律师      湖南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部分委员关于北海事件的声明        【陈光武按】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历史的趋势不可逆转。全国更多有正义感的律师不断勇敢的站出来,旗帜鲜明的支持北海律师团的正义之举,呼吁北海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办案,维护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呼请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学界和广大法律人高度重视北海事件的典型意义,通过对北海事件的深度剖析和北海司法现状的实证研究,助推中国法治。 北海律师团前线律师感谢湖南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部分委员及全国律师的支持和声援,我们一定不辱使命、再接再厉,办好北海律师涉嫌伪证罪的系列案件。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中国律师合法权益,推重中国民主与法治事业的伟大进程。 ============================ 我们是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自广西杨在新等四律师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北海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来,我们持续关注“北海事件”及以陈光武律师牵头的律师团同仁的维权行动。日前,湖南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为配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召集全体委员举行座谈会。会议间隙,对北海事件及关联案件(裴金德等人被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进行了讨论,并形成共识。在此,我们郑重发表如下声明:     一、呼请北海司法机关从刑事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宪法高度,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谨、客观、公正处理裴金德等人的“故意伤害案”和杨在新等律师的“妨害作证案”。     所有涉案的法律人,无论是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均应秉持法律人应有的良知和理性,以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为已任,绝不可逞意气之争,置是非曲直于不顾,更不能因一已之私放弃原则和底线,肆意践踏法制。尤其是受案法院要严格依法,公正执法。       二、呼请北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团律师的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     从网上披露的信息中,我们了解到此番律师团在北海的维权行动阻力重重,处境艰难。律师依法会见,屡屡受阻、受刁难,甚至出现对律师团律师侮辱性、歧视性安检的极端举动。在法院审理阶段,看守所对律师会见不仅要求查验身份证,还要求法院在会见手续上加盖公章,甚至强行监视律师会见,以至出现“哑巴会见”的难堪局面。就在8月4日上午,李金星律师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居然因未带身份证,在“三证”齐全的情况下被拒绝会见。而在律师得来不易的会见中,律师连向沉默的被告人交代其诉讼权利也被诬为“串供”,会见动辄被终止。据朱明勇律师介绍,他在两次会见裴金德的中途,均有警察追到会见室补充安检。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令人匪夷所思,惊诧莫名。据悉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因北海律师团正当执业受阻,曾专程前往北海调查,在掌握第一手资料之后,通过北海人大常委会协调,与北海警方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涉,指出了北海警方的违法行为。而北海公安局的朱副局长坚称不违法,他们是依法办事。如果上述种种属实,那北海警方就是公然的、赤裸裸的、明目张胆的违法,是肆意损害、践踏社会主义法治。对一个全国人大代表尚且指鹿为马,对直接办案律师的态度和作法就更加可想而知!     三、呼请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学界和广大法律人高度重视北海事件的典型意义,通过对北海事件的深度剖析和北海司法现状的实证研究,助推中国法治。     刑事诉讼法学泰斗陈光中先生称“北海事件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可谓中的之论。一叶知秋,管可窥豹。时值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订展开,北海事件因缘际会,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全面反思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绝好视点和标本,可谓不幸之幸。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四名辩护律师悉数被抓,宇内哗然,律界恐慌,辩护风险登峰造极,执业律师无以自保,控辩失衡日甚一日。律师法几如一纸空文,刑事诉讼法亦可任意违反,内部规定大行其道,公权力肆无忌惮, “普遍违法,选择执法” 渐成常态,程序正义大面积缺失,刑事法治情何以堪?在过度封闭的侦查体制下,侦查权得不到有效规制,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证据调查上下其手,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人身权利无法有效保障,甚至出现在审判阶段噤若寒蝉、不敢与会见律师交谈的极端情形,冤错案件能不频发?北海中院开庭审理故意伤害案后近十个月搁置不判,坐等公安抓证人、抓律师、放任对被告人超期羁押,其违法岂能不究?无罪推定的原则该如何落实?公、检、法“互相配合”,共同违法,缺乏制约,如何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究竟有没有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究竟应如何设定才能避免任意入罪?凡此种种,北海事件给已经启动的刑诉法修订提出了一系列不容回避的课题。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感受最深切的是法贵于行。如果法律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裁,损害的不仅是法律本身的权威性,更严重的是必将动摇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念。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诉讼理念上兼采当事人主义因素,倡导无罪推定;在具体规定上试图规制公权力,强化控辩均衡,也曾引得国内外好评如潮。但由于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撑,公权力机关屡屡违反而得不到追究,其效果不仅大打折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倒退。律师“三难”问题日甚一日,直接导致了刑事辩护的停滞与滑坡,即是明证。北海事件以来,公权力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并不足以奇怪,北海现象其实只是全国现实的一个缩影。     仅以上述声明,表明我们对北海律师团的支持,同时亦表达我们对国家法治的诉求与期待。作为湖南律师,我们深信随着“法治湖南”的推进与深化,我们的执业环境将日趋改善,刑事辩护之路也将更加宽广、平坦。我们将一如既往,勤勉敬业,忠于职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懈奋斗,为“法治湖南”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签名律师有:贺小电、何宗信、彭方顺、段启俊、马峻、匡兆麟、王军、袁旭昭、郭振峰、杨建明、唐嵩、邓祥瑞、李忠、刘任文、李科、杨勇、陈文发、彭家政、甘元春、陈继业。       (注:排名不分先后,根据原件签名顺序排列)。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4642cd30100x2x2. html                   上一篇: 周  泽: 北海公安的妨害作证…   下一篇: [转载]榆林凯奇莱公司行政处罚案… 阅读数(19)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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