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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榆林凯奇莱公司行政处罚案丧失了基本的程序正义

2011年09月27日 15:25:42    原文地址: 榆林凯奇莱公司行政处罚案丧失了基本的程序正义 作者: 杨金柱律师      榆林凯奇莱公司行政处罚案丧失了基本的程序正义 —-杨金柱律师就凯奇莱系列案件致陕西省政府的第一份律师函      陕西省人民政府:      赵正永省长:       我是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杨金柱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301198910408358。我在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奇莱公司)矿权纠纷专项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发现凯奇莱公司涉案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均与陕西省政府有关。     2007年3月25日,陕西省工商局向时任陕西省副省长赵正永出具了《关于省政府办公厅07年508号办文单批示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陕西省工商局在该报告的最后部分“调查处理意见”中向赵正永副省长提出“两种处理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考虑到该公司注册资本在工商局立案时业已完全到位的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作罚款处理;二是撤销公司登记,对该公司提交虚假材料、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根据凯奇莱公司提供的材料,赵正永省长当时就作了批示。     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人民法院发送机密函干预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更为国内罕见!     根据本案客观事实,杨金柱律师认为:发生凯奇莱公司系列案件的根子在陕西省政府。为了在法律框架内公平公正地处理凯奇莱公司系列案件,特向陕西省政府和赵正永省长寄呈律师函,恭请赵正永省长在百忙之中关注该案。     本律师函仅就榆林市工商局对凯奇莱公司两次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榆林市工商局对凯奇莱公司两次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均为李桂香和周东阳两人     2007年1月9日,榆林市工商局正式对凯奇莱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1200万元进行立案调查。         2010年8月21日,榆林市工商局作出榆工商处字(20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凯奇莱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2010年8月30日,凯奇莱公司缴纳了罚款三万元人民币。     2010年11月9日,陕西省工商局做出陕工商纠字(2010)01号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作出撤销榆林市工商局(20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纠正决定。     2010年11月26日,榆林市工商局做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通知凯奇莱公司:“我局做出的原处罚决定内容不再发生效力,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已收缴的3万元罚款”。     2011年3月16日,榆林市工商局做出榆工商处字(2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凯奇莱公司作出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       2011年7月20日,凯奇莱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送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榆林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榆林市工商局(2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年7月27日,榆林市人民政府作出榆政复受字(2011)14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凯奇莱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杨金柱律师和李晴文律师作为凯奇莱公司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在案卷材料中发现:榆林市工商局对凯奇莱公司两次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均为李桂香和周东阳两人。     2010年8月3日,李桂香和周东阳在《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上签字,作为办案人员,他们建议对凯奇莱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上缴财政。     2011年1月14日,李桂香和周东阳在《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上签字,作为办案人员,他们建议对凯奇莱公司处以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     杨金柱律师和李晴文律师多次向榆林市政府法制办的办案人员指出上述事实,反复强调榆林市工商局对凯奇莱公司两次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均为李桂香和周东阳两人,明显程序违法。       二、榆林市工商局(2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该行政处罚无效。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前所述,榆林市工商局2011年1月14日的调查终结报告和2010年8月3日的调查终结报告的署名均为李桂香和周东阳。这一办案程序明显违法!     陕西省工商局2010年11月9日陕工商纠字(2010)01号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该款规定如下: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理决定时,可以直接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也可以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行纠正其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原办理此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     根据上述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李桂香和周东阳是榆林市工商局(2010)03号行政处罚案的办案人员,在重新审查(20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回避”,无权办理榆林市工商局(2011)1号行政处罚案件。这是法定程序,不允许任何质疑!     李桂香和周东阳“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9月4日第28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3条,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据此,榆林市工商局(2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据此,榆林市人民政府应当撤销榆林市工商局(2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榆林市工商局办案人员在程序上违法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恭请赵正永省长关注此案,责令榆林市人民政府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撤销榆林市工商局(2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法律意见供陕西省人民政府和赵正永省长参考,并希望予以采纳!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杨金柱律师     2011年9月26日             上一篇: [转载]湖南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   下一篇: [转载]捐款三日 感人之深 阅读数(23)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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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捐款三日 感人之深

2011年09月27日 15:27:36    捐款三日     感人之深        杨金柱9月24日8时2分在新浪博客发布《 北海律师团筹款文 》,公布了两个捐款账号,至昨晚12时,三天捐款总额已达 45 万余元。     陈光武律师的助手正在整理详细资料,将很快公布原意公开姓名的捐款人姓名和捐款金额。     现将部分手机短信予以公布,让北海的官员们看看:什么是民心和民意!         一位不原意公开姓名的姜姓网友捐款5010元,并发来如下短信:      我只是一位普通的母亲,你们的付出展示了人性的光辉,这个世界并不缺少有能力的人,但是真的非常缺少有担当的人!希望我儿子长大后能够成为你们一样顶天立地大写的人!感恩你们的付出,因为有你们,这个社会有希望!这个人间仍存光明!            一位手机号156xxxx8888的网友捐款100元,并发来如下短信:      下岗8年,只能100元,你们为社会进步而努力,向你们致敬!                 一位不原意公开姓名的网友捐款20000元,并发来如下短信:      杨陈陈三律师,你们是中国人的良心,刑诉法大修之际,北海是典型的反面教材,请坚守住中国人的良心,望能建立起法律援助基金,惠及苦难的国人!昨已汇款2万元。             一位手机号137xxxx5874的网友捐款500元,并发来如下短信:      国家法制,人人有责,感谢你们!你们才是国家的脊梁!一位普通的打工仔在深圳!             一位手机号189xxxx0682的网友捐款20000元,并发来如下短信:      助资2万,本人半年薪水,以示支持。              一位手机号136xxxx9305的网友捐款1006元,并发来如下短信:     整体而言,这事应当:既为生者亦为亡灵,真相弥足珍贵,无论阳世或阴间,正义永存!          一位手机号139xxxx6123的网友捐款100元,并发来如下短信:      因没有收入只能捐100元,还要被扣2元。太少抱歉!一个饱受司法不公依然顽强讨说法的南京人!       一位手机号135xxxx9615的网友捐款500元,并发来如下短信:      我从司法局退休后做律师,收入不高,捐款500元给律师团!         一位不原意公开姓名手机号1357xxxx9818的网友捐款10000元,并发来如下短信:        始终密切关注并永远支持!谨向你们的正义行为表达最崇高的敬意!       一位手机号135xxxx1212的网友捐款2000元,并发来如下短信:        我们不仅仅是围观者,我们可以为中国的未来尽微薄之力,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知道众律师打这场官司是为了中国法治大业!        一位手机号135xxxx8853的网友捐款2000元,并发来如下短信:      中国法律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每个律师被迫发出最后的吼声,起来,起来,起来,我们万众一心,突破不法的封锁,前进!前进!前进!            一位手机号182xxxx8166的网友捐款200元,并发来如下短信:        我因妻子有案在身已经有十八个月了,不然可以多捐点。         一位手机号133xxxx1863的网友捐款500元,并发来如下短信:      非常敬佩你们的行为,为了中国的未来,为了人民的幸福,为了子孙后代永远在法制国家安逸的生活。        一位手机号139xxxx0148的网友捐款199.99元,并发来如下短信:      关注你的博客,就是关注中国的法治进程;支持你的行动,就是支持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汇款199.99元,不是捐款,是投票,请您检阅,并公布投票结果。         ——————————————————-     特别说明:       1、杨学林律师已经捐款一万元给律师团,并且已垫支一万多元。他今日发微博表示: @杨学林律师 : 这些钱一定要省着花。我已决定自己垫支的一万多元不从这里边支出了,并且今后我往来北海的费用也不花这里边的钱,全部由我自己承担。       2、杨金柱律师已经捐款两万元给律师团,另外已垫支一万多元。杨金柱经请示李茂林主任,今后往来北海的费用也不花捐款的钱,全部由李茂林主任承担。       3、北海律师团其他律师成员不需要作上述表态,今后往来北海的费用一律报销。   上一篇: [转载]榆林凯奇莱公司行政处罚案…   下一篇: 旁听北海案庭审,人大代表和政协… 阅读数(19)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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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旁听北海案庭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准备好了吗

2011年09月27日 15:30:43        期待着关心中国法治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特别是律师界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前往北海旁听北海四律师案及其关联和故意伤害案和证人妨害作证案。        杨金柱邀请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律师们旁听北海下一次庭审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2dtyc.html      昨晚,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在北京和杨金柱律师第一次见面,两人就北海案件的审理认真地交换了意见。     杨金柱律师认为:尽管北海故意伤害案的10名辩护律师向广西区高院和最高法院发出了要求异地关押和异地审理的紧急呼吁,但实现的可能性非常小。北海律师团必须要做好继续在北海开庭的准备工作。     迟夙生律师认为:值此刑诉法修法之际,北海案件已远远超出其个案意义。北海案件的审判结果将对整个国家今后的法治进步产生深远影响。作为律师中的全国人大代表,有责任和义务关注北海案件。     杨金柱律师邀请迟夙生律师和其他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律师们旁听北海下一次庭审。迟夙生律师当即接受了邀请,并且表示将联系其他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律师们旁听北海的下一次庭审。          上一篇: [转载]捐款三日 感人之深   下一篇: 北海案10名辩护律师紧急呼吁 阅读数(25)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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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北海案10名辩护律师紧急呼吁

2011年09月25日 11:58:32   关于十名辩护律师要求广西高院对北海故意伤害案裴日红等五名被告人实行异地关押和异地审理的     紧 急 呼 吁     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     我们是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五人被控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十名辩护律师。现谨向贵院反映北海市司法机关在办理裴日红等五人故意伤害案中的严重违法问题,并要求贵院对裴日红等五名被告人实行异地关押和异地审理。     前述“故意伤害案”,2010年8月由北海市检察院起诉至北海市中院。北海中院于当年9月底即开庭审理。其后完成全部审判程序至今一年多,北海中院一直未下判决。而为四名被告人(当时检察机关只起诉了四名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却先后被北海市公安机关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全部抓捕(现已释放三名律师)。原因是被告人当庭推翻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不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有证人出庭证明各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从卷宗材料来看,四名被告人庭前均有过无罪供述,且有的被告人从未作过有罪供述,而个别被告人在律师介入之前早已翻供。)出庭作证的三名证人,也全部被以伪证罪抓捕(现已释放两名)。     我们是因为关注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帮助四名被抓捕的律师,而介入与四律师被抓捕一事相关联的上述故意伤害案件。     从目前掌握的案卷材料及在办案中遇到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不仅北海公安机关对四名律师及三名证人被追诉是错误的、违法的,整个北海市司法机关对前述故意伤害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均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北海四名律师及三名证人因作无罪辩护及作证被追诉的情况,媒体已有充分报道。这里,我们向贵院汇报北海市公、检、法机关及北海市有关领导在处理前述案件中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       一、对被告人进行指供、诱供和严酷的刑讯逼供     1、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名被告人在2010年开庭时,均称受到了严重刑讯逼供,并推翻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有关被告人在接受原来的律师会见时,也反映受到刑讯逼供。     2、我们介入本案后,在与有关被告人的会见中,被告人也称受到刑讯逼供,并向律师详细描述了遭受刑讯的情况。     3、多名被告人对“故意伤害”的“有罪供述”变化过多次,而各自的“有罪供述”前后变化情况,都能够协调一致。甚至原来开庭时全部不认罪的被告人,到最后又全部认罪,甚至达到供述的高度统一,且对原来前后矛盾的供述都作出理由相同的“解释”。这情况的出现,除了刑讯逼供,指控、诱供,并没有别的可能!       二、严重侵害,甚至剥夺律师执业权利及被告人的辩护权     1、杨在新等四名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被公安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予以追诉,使被告人一度失去律师的辩护,并直接对之后接受委托或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使之难以充分履行律师辩护职责,以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     2、我们担任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后,除最先介入的个别律师与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过有效的会见之外,因公安机关违法进行阻挠、干扰,其余均未能与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过有效会见。     A.律师会见被多名警察陪同,监听、监视;不知道是会见时警察在场监听、监视,还是因为其他什么原因,多名被告人在律师会见时,都出现不敢说话的“哑巴”会见情形。陪同会见的警察竟然说这是被告人在对律师行使“沉默权”。     B.在律师会见时进行非法搜查,对律师携带的文件、记录工具等物品,进行非法保存,使律师在会见时难以开展存证等有效工作。     C.直接阻止律师会见。个别律师在要求会见时,公安人员不予安排,却以被告人不愿意接受律师会见为由阻止律师与被告人会见。(被告人在看守所控制和管理之下,只要看守所给予安排,提人到会见场所,就能实现会见,不存在被告人愿意或不愿意会见的问题。)     3、多名律师到北海履行会见被告人等职责时,遭到北海公安组织或纵容、支持的所谓“被害人”亲属的围攻、殴打、恐吓,使相应律师难以正常履行辩护职责。       三、公安机关抓捕、威胁、恐吓证人,妨害作证     1、杨炳燕等三名证人在2010年北海中院开庭时出庭作证,后被以伪证罪抓捕,直接对之后的审判中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形成了心理障碍,导致我们在动员有关证人出庭作证时,相应证人疑虑重重,不敢出庭作证。     2、我们申请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重要证人杨炳燕,在2011年9月20日北海中院开庭前一天晚上,被北海公安约谈,以“最好失踪,出庭作证对你没好处”对其进行威胁、恐吓。而该证人在9月20日开庭当日一早即被北海公安叫走,与家人失去联系,直到法院休庭后的当晚深夜才回到家里。       四、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程序严重违法,明显不公正     1、北海市检察院在本案侦查期间,曾两次将案件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复函很多问题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2、在2010年北海中院完成全部庭审程序后,北海市检察院又一再变更起诉书,案件事实也一再变化。     3、已经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北海市检察院竟然持续不断向法院提供公安机关收集的“新证据”,甚至直到原定开庭时间前两三天,还在向法院提供新取得的“证据”。     4、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公诉人与公安人员联合办案,违背检察独立的刑事法治原则。     以上事实说明,北海市检察对本案的起诉自始至终,没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是违反法律程序,草率起诉,对被告人进行不公正的追诉。       五、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明显不公正     1、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即受理了北海市检察院对前述“故意伤害案”的起诉,至今已一年有余,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2、在完成全部庭审程序后,北海中院又一再受理北海检察院的变更起诉,并一再接受检察机关提供的“新证据”,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混为一体。     3、法庭多次违法拒绝接受多名律师的委托手续,经律师坚决斗争,才予纠正。     4、在9月20日的庭审中,在众目睽睽之下,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公然违法。      A、回避决定违法。     回避决定的作出和复决权都在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然而,对被告人裴日红(变更起诉后的第一被告人)不服检察院(对,不是检察长)所作驳回被告人对公诉人周忠霞回避申请的复议请求,审判长竟然越俎代庖,直接予以否决。      B、法庭对被告的审判秩序违背常规,且无任何法律和法理依据,系不公正审判。     起诉书所列第一被告人为裴日红。该被告人接受律师会见时,坚不认罪,并向律师反映了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的问题。法庭在审理时,却先不审理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裴日红,而先审表示“认罪”的裴金德。这对我们这些从事过多年刑事辩护的律师来说,是从未见过的景象。我们全体出庭律师提出抗议,审判长说法庭有权决定先审谁后审谁,却又不提供任何法律依据,也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在一二百名旁听者在场旁听的情况下,法庭先审理不认罪且控诉侦查机关对自己进行严酷刑讯逼供的被告人,与先审理一个“认罪”的被告人,对参加或旁听庭审的人员形成内心确信,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法院不先审不认罪的第一被告人,却先审“认罪”的第二被告人,完全是不公正的审判。      C、法庭违法驱逐辩护律师     开庭时,合议庭已经宣布过辩护人名单,告知被告人辩护权利。当时,被告人并无一人对亲属为自己聘请的辩护人提出异议。在经处理完毕被告人回避申请,开始法庭调查,且公诉人已宣读过起诉书,附副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完附带民事诉状,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完毕,轮到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时,审判长竟然“回溯”程序,先问接受公诉人发问时已表示“认罪”的被告人,对其家属为其委托的陈光武律师和朱明勇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是否有意见。结果,裴金德出人意料地表示“不用”两名律师为其辩护。于是,审判长责令两名律师退出法庭。因两名律师表示要征求委托人意见,暂时未退出法庭,审判长即命令法警“协助”律师退庭。     在裴金德失去辩护人的情况下,法庭无视该案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的法律要求,直接宣布休庭,下午接着审判。下午的庭审中,法院又回溯,将所有被告人全部提押到庭,征询他们对家属委托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意见。之后,宣布休庭。       六、北海市政法委领导违法干预案件处理     1、《南方周末》7月28日的报道反映,就四律师失陷北海的案件及与此关联的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北海市公安局向政法委汇报后,政法委书记莫亦翔数次召集公检法司部门开会,确定了调子:“11•14故意伤害抛尸案”犯罪嫌疑人肯定有罪,4名律师辩护过程中肯定有罪,必须抓捕。     2、我们在北海市中院曾经发现,法院发布的开庭信息中有“根据北海市委政法委的要求”而决定开庭的内容。     显然,北海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干预前述故意伤害案件的审理。这是完全违法的。       七、被告人裴金德或被人胁迫“认罪”     1、裴金德曾被起诉书列为第一被告人,并在2010年的庭审中彻底否认检察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称在公安机关被刑讯逼供。然而,在检察院变更起诉书,将其“降格”为第二被告人后,在9月20日的庭审中,却完全认罪,对公诉人的讯问,像背书一样回答了与其后来的“有罪供述”几乎一样的内容。     2、裴金德家属为其委托的辩护人朱明勇律师对裴金德的多次会见中,均有警察陪同会见,导致出现裴金德对律师沉默以对的“哑巴会见”情景。而裴金德家属为其委托的另一名辩护人陈光武律师,在要求会见裴金德时,警察甚至以裴金德表示不愿意见律师为由予以阻挠,直到开庭前一天才得以会见。     3、起诉书显示,裴金德为初中文化。然而,其9月20日在出庭受审时,却表示不会说也听不懂普通话。在庭审中,也显得极其木讷、恐惧。回答问题极其迟滞。据其家属反映,裴金德能说也听得懂普通话,不知道其在法庭上为何变成那个样子。     结合本案证据材料根本无法认定裴金德实施了故意伤害(致死)黄焕海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之前也曾否认犯罪事实,我们有理由相信,裴金德完全是被胁迫“认罪”。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北海司法机关对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故意伤害案的审理,公正性已难以令人信服,且在实际上也无法保证对该案的公正审判,我们强烈要求:     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或者指令广西其他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2、立即对本案被告人以及在押的“证人”,予以异地关押,或取保候审。     特此陈情。         裴日红的辩护人: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杨金柱律师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   王  兴律师     裴金德的辩护人(家属委托尚未解除):     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   陈光武律师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   朱明勇律师     裴贵的辩护人: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杨学林律师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   覃永沛律师     杨炳棋的辩护人: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  泽律师     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     李金星律师     黄子富的辩护人: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     徐天明律师     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     曾维昶律师     2011年9月22日       ———————————————————————————-     特别说明:     本紧急呼吁已用特快专递邮寄广西区高院,并且同时邮寄一份给最高人民法院     上一篇: 反腐败还是反人民?——姜翼案揭密…   下一篇: 北海律师团筹款文 阅读数(26)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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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北海律师团筹款文

2011年09月25日 12:00:26    北海律师团筹款文        2011年春,北海律师团,原意仅代理杨在新四律师案力图其自由,却遇裴金德等五贫穷百姓蒙冤者不忍释怀,遂果断出手。然前后涉及蒙冤律师四人,证人三人,有司指控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五人,共有十余人需律师,先后由北京、山东、云南、陕西、广东等地律师疾驰而来,如迟夙生云:散沙凝聚成团。     被告人数已多,更加有司N番变更起诉,延期审理,导致律师如放鸽惶惶然。又北海南疆,来回交通,非民航不致;北海所住,始欲租赁民房以图长久,然7.18律师遭暴徒组织殴打,为避更大危险,不敢贸然,乃宾馆暂住,光武每每谈判房价如谈命案云云。至于餐饮,偶有大吃大喝,但奢侈三次一为怪侠杨金柱慷慨买单;二为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大姐亲自为之;三为浙江企业家不远千里亲临慰问。当时是,吾等大吃海喝,其乐融融。而其余每餐,都由伍雷精打细算,不忍细说,恐流泪焉。      北海律师团,初获赞助,早已亏空,律师自垫,超过近二十万。粮草已无,实不敢如杨修戏孟德,必有义务告知吾辈同仁。     所以谋善款,以图差旅。前后捐助善款者,另将专门行文公布,如不愿公布者,提前声明。所有款项,每笔支出,必由报销者伍雷、王兴签字审核,光武最后签字以示负责。又经讨论由杨金柱、杨学林、周泽三有威望者组成资金监管委员会。事毕,定当公布明细,以供评说。     捐款账户如下:     开户姓名: 陈光武     开户 行: 建行山东省分行临沂兰山支行铁路生活区储蓄所     账   户:6222802298011197872     吾等无以为报。北海诸案,必会兢兢业业,不畏艰辛,舍命护法,以求正义!     吾等,羞答答,求同仁,予赞助!特撰此文为之!     北海律师团      二0一一年九月                上一篇: 北海案10名辩护律师紧急呼吁   下一篇: 周  泽: 北海公安的妨害作证… 阅读数(28)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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