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杨金柱:我只想做个说真话的律师
律师就是要为权利而斗争。但现在律师很少有斗志,我只是回到了律师的本来面目,但我现在很另类。
阅读更多发布者布鸣真象 | 12 月 2, 2010
“推友”程建萍和华春珲在无锡网上看到四川绵阳反日游行的视频,对一些游行者抢砸路边行人的录像机、照相机表示不满,随后在推特上发了一条推文:“反日游行和砸日货没有新意,你们可以坐飞机到上海去,砸上海世博园内的日本馆。”程建萍在转发推文时还加了一句:“愤青们,冲啊。”为此,程被无锡警方拘留5天,华被拘留10天,而拘留期满后,程又立即被其户籍所在地的河南公安部门从无锡押回,并被判处劳教一年,目前在河南女子劳教所。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imes | 11 月 30, 2010
公权力每一次错误滥用都从根本上损害政府的合法性,并腐蚀人民对法治的信心 今年10月17日,无锡网友华春辉在网上看到四川绵阳反日游行中一些人抢砸路边行人的日产录像机、照相机,遂在“推特”上发文,称反日游行和砸日货没有新意,“最给力的是立即飞到上海,砸了世博园的日本馆”。程建萍在转发“推文”时还加了一句:“愤青们,冲啊。”为此,程被无锡警方拘留5天,华被拘留10天;拘留期满后,程又立即被其户籍所在地河南公安部门从无锡押回,并被处劳教一年。 凡是有一点中文常识的人都能读懂这条“推文”的真意:它显然不是真的鼓动人们去上海砸世博馆,而只是讽刺那些不理智的“愤青们”。如果一开始发的推文还有那么一点暧昧,最后加的这句已将嘲讽之意点得明白无误。 换言之,接收这条信息的中国“推友”并非愚蠢到不解其中义,这条“推文”是不会产生任何实际危险的。既然如此,有什么理由拘留这两位“推友”,甚至将其中之一送入劳教所呢?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11 月 27, 2010
很遗憾,因为马上要赶飞机赴杭州这一早就定好的行程,今天不能到八宝山送别蔡定剑老师。 —————————— 蔡 老 师 走 了 我 们 仍 将 前 行 周 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蔡定剑老师去世了。 获知消息,我连续发了三条新浪微博: ——获知蔡定剑老师有病后,曾数次打电话问候,表示要前往探视。蔡老师都表示没什么,不用麻烦,还对我辞去高校教职后的情况表示关心。不曾想,他竟匆匆走了。引十年砍柴所撰挽联悼念蔡老师:锷、剑锋锐易折,恨苍天不怜蔡家才,百年共和成一梦;官、学道壅难涉,伤群魔狂噬华族血,几时宪政护兆民。 —— 蔡定剑老师不仅关心中国民主宪政这样的宏大议题,还关心具体的公民维权活动和公益诉讼。针对 2008 年至 2009 年连续发生的抓记者、抓网民事件,我跟他说想搞一个研讨会,他立即表示支持,让我马上准备材料,很快就有了 2009 年 5 月在北大召开的“‘诽谤政府’与公民监督权研讨会 ” —— 蔡老师的辞世,是中国民主宪政事业的损失,也是中国公民维权运动的损失。 蔡定剑老师的辞世,让我感到很突然。 在蔡老师辞世的前几个小时,我的记者朋友李蒙在 QQ 群里留言,说蔡老师病重,想约些朋友去探视。我第一时间,就跟李蒙联络,希望同去。结果,几个小时之后,手机上就有朋友发来就蔡老师辞世的消息。 我一时无语,愧疚与遗憾之感涌上心头。 得知蔡老师患病的消息后,我一直想去探视。多次给他打电话,问候他的情况,希望去看他,他都表示不用去,没什么。因为经常还能看到他参加学术活动的消息,也能看到他不时还在接受媒体采访,我以为他真的没事,同时也知道一个学者的时间宝贵,不应该随意去打扰,浪费他的时间,所以也就没有坚持去看望他。结果,探视蔡老师的愿望,竟至其辞世,也未能实现。而且,我再也没有机会了。 最早关注蔡定剑老师,还是在我做法制日报记者、编辑的时候。那里,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他的关注,不是因为工作的需要,而是研究兴趣。当时,我在研究舆论监督,以及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问题,关注了他写的相关方面的文章。大概是 2001 年左右,很多学者都在谈论“舆论审判”、“媒体审判”的问题。因为对很多人的观点持有不同意见,觉得一些人持批判态度的“舆论审判”、“媒体审判”,在提法上本身就有问题,也担心人们对所谓“舆论审判”、“媒体审判”的批判会成为当权者限制新闻自由、打压舆论的口实,所以我对“舆论审判”、“媒体审判”这样的提法很敏感。蔡老师当时写的一篇 题目叫做“媒体审判应该降温 —— 从蒋艳萍案谈起” 的文章 ,也就成了我的研究对象。后来,我因为研究选举制度,又关注了他在选举制度方面的文章,并一直为自己关于选举制度方面的文章能够与蔡老师的文章一起被收入《人大研究文萃》而感到荣幸。 离开法制日报后,我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执教,同时做兼职律师,热心公益诉讼,也不时评论各种新闻事件,与蔡老师便有了更多的交集,并有了交流和向他学习的机会。当然,与蔡老师交流的机会并不多,都是在一起参加研讨会的时候。而向蔡老师学习的机会却很多,因为他的文章经常会出现在我必读的一些报纸和网站上。这些文章都让我受益非浅。 蔡定剑老师多年来一直在表达,谈民主、谈宪政、谈法治,关注公民维权运动,并积极参与反歧视运动,患病期间,乃至到辞世之前不久的日子,仍然在通过媒体发表言论。他是一个勇于且乐于为公共利益说话,并试图通过 言论和行动影响并推动制度变革的知识分子。 我十分敬重蔡老师。像他这样的知识分子并不多,北大的张千帆、姜明安、王锡锌等教授都是。他们一直激励着我前行。有机会与蔡老师见面的时候,他总是会对我做的一些事情表示关心和支持,给予肯定和鼓励。就在蔡老师患病期间,在我打电话问候蔡老师时,他还关心我辞去大学教职做专职律师后的情况,说在中国做律师不容易,说我们做的一些事情有意义,但担心像我这样经常参与公益诉讼的律师是不是会过得比较难,并表示他负责的项目有基金支持,让我考虑参与一下他的项目,可以把他们资助的一些公益诉讼交给我来做。由于我不习惯由他人资助着做事情,也就没有跟他探讨参与他的项目的问题。 让我不安的是,蔡老师还曾为我背过污名。 2008 年至 2009 年期间,全国发生了多起抓网民、抓记者的事件,一直关心公民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公民监督权的我,担任多位记者和网民的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我觉得抓网民、抓记者事件的频发,是一个非常紧急的社会事态,便向蔡定剑老师提议搞一个研讨会,研讨一下诸多抓网民、抓记者事件对公民监督权利的影响。本来我只是想发起这样一个会议而邀请蔡老师参加的,他听了我的提议后,让我赶紧组织,会务费用由他主持的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来承担。后来,名为“‘诽谤政府’与公民监督权研讨会”的会议在北大召开。在会议上,我指出频发的“抓记者”事件背后都有公权力报复进行舆论监督的记者的痕迹,要警惕公权力随意对监督自己的记者进行刑事调查以抵制舆论监督,并发表了“收受采访对象财物的行为应该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范畴,而不应该以受贿罪论处”的观点,主张对进行舆论监督的记者慎用刑罚。(为论证自己的观点,我还写专门写了一篇题为“论记者不构成受贿犯罪”的论文。我今天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蔡老师似乎也认同我的观点。他指出,“司法机关不应在记者揭露问题时,启动对记者的调查,否则很容易形成打击报复。哪怕这个记者真的有问题,但为了保护舆论监督,为了一个更高的、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可以牺牲一些较低的、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为了整体社会的民主进步,必要时可以不必追究一些危害不大的过错或犯罪。保护记者舆论监督的权利,其意义远远大过追究某记者收受多少好处。”中国律师协会刑辩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大律师等与会法律专家也认同我们的观点。 媒体对这次会议的情况作了报道后,有个别媒体记者,不知是基于个人对法律的理解与我们不同,还是基于朴素的道德感,有感于记者职业道德的败坏而希望乱世用重典以严惩“堕落”的同行,对蔡老师及与会专家进行指责。某报记者甚至在网上留言,说在北京弄一个这样的会议要花多少钱,影射包括蔡老师在内的专家参加这个会议所发表的观点都是为钱所使。实际上,这次会议完全是一次公益性的学术会议,那么多专家学者、律师来参加这个会议,完全是基于对会议主题的关心,没有人为了什么好处来参加这次会议,也没有人来参加这次会议得到什么好处。 作为这次会议的发起人和主持人,我为不公平的指责感到屈辱,也为与会的专家、学者抱不平。为此,我还专门针对某报发表的批评蔡老师观点的评论文章,著文进行回应,解析蔡老师的观点,为蔡老师进行辩护,与批评蔡老师和我观点的朋友展开辩论。 即使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在很多学者们习惯了用自己的话语权交换金钱的当下,仍然有一些学者的高尚、脱俗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蔡定剑老师就是这样的人。我接触的不少学者,像贺卫方教授、张千帆教授等,也都是这样的人。 蔡定剑老师走了。我失去了一位良师益友。 尽管蔡定剑老师走了,作为律师的我,在维权护法之路上少了蔡老师有力的支持,但我仍将坚定前行,不抛弃,不放弃!——谨以此告慰蔡老师的在天之灵。 ( 注:此文为蔡老师去世当日所写,因尊重准备刊发该文的南方都市报的传播要求,没有及时发出。南都拟发稿系在此基础上修改 )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阅读更多发布者布鸣真象 | 11 月 20, 2010
在强调法治的今天,各级政府似乎都染上了滥用法律名义的习惯,似乎什么事情一旦经其认定为“非法”,那所有问题都解决了;既然你是“非法运营”或“非法停运 ”,那么你所表达的一切也都一概“非法”,而政府对“非法”采用的一切手段都似乎是正当的。然而,这种习惯忽视了法律的基本界限,那就是法律在原则上只能控制行为,而非思想和言论。事实上,什么合法、什么非法本身并不像市委书记拍脑袋那么简单。郴州市是否应该禁摩、深圳市的出租车司机待遇如何改善,并不应该由这些地方领导一纸命令说了算;只有在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的基础上,郴州市的摩托车规范、深圳市的出租车管理才能真正找到符合当地人民利益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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