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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中国国企改革是个政治问题

近来,国资委党委撰文称“理直气壮地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又刺激了各种反对的声音,国企改革的论战进入白热化程度。但是,随着中国经济数据的全面下滑,国企改革已经刻不容缓,中国经济应该开放由国企垄断与行政管制的市场空间给予民间资本,才有可能产生新的经济增量。 其实,有关国企改革的分歧,主要发生在政府部门内部,由此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人民日报》经常发出自相矛盾的文章,以及国研中心与国资委观点对立。民间舆论关于国企改革的纷争,更多体现的是由上而下的一种意识操纵。 中国执政党合法性的巩固,是通过持续高速的经济增长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即“以发展求稳定”的逻辑。当经济增长放慢时,这种政绩型合法性就会受到挑战,并暴露出社会不公等深刻矛盾。 以目前的发展模式,如果不打破政府管制与国企垄断,让市场自由配置资源,令人炫目的“中国快车”将很快熄火,政权的稳定性就会受到影响。因此,政府改革派希望通过国企改革继续推动经济增长并实现社会公平,而保守派披着意识形态的外衣维护团体的既得利益,这种逻辑的尽头是重返计划经济与经济崩溃。 但是,国企改革之所以艰难,也不全是既得利益部门的阻碍,而是其关系到中国权力结构的变动,从而形成事实上的政治改革的格局。因此,国企改革是表,政治改革是里,改革变得更为谨慎,在体制内的争议也就更加激烈。 党国体制的基础是党(党政不分)控制一切资源(所有权)。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直接掌握企业所有权并通过这种产权来控制企业与职工。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国出现了产权结构的双轨制,即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政府可以将党组织建立在国有部门并直接控制这些资源(所有权),赋予他们垄断租金和特殊政策照顾,但在非公有制经济部分,党因不掌握所有权而无法直接管理。 中国政治教科书长期传播马克思的一个观点,即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中国政府不会放弃对经济资源的直接控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但是,中国的权力体系在结构上与非国有经济部门没有联系,这形成了一道独特的中国景观,社会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两个部分,而区分它们的是政府直接管理和控制权。 在启动改革之前,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基础,但是公有制的低效又在削减政权的治理能力与合法性,就像苏联那样处于短缺经济的穷苦之中,这构成了改革的最初压力,但对国有企业治理上的“放权让利”并未涉及产权,国家财政越来越无法负担沉重的国有企业成本。 1990年代后期,中国被迫推行了“抓大放小”的国企产权改革,其重要的逻辑是,放弃对庞大的国企职工的社会保障责任而将资源转移到对经济“制高点”的控制,并让出部分市场刺激经济增长。为了防止垄断导致低效,中国政府在同一垄断领域设置了两家或多家国有企业构成内部竞争(比如通讯、电力、能源等领域),试图保持活力。 尽管市场部门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没有位置,对市场发展而言这是一个重大缺陷和障碍,但是,由于中国政府释放出来的市场增量空间快速成长并实现规模膨胀,而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吸引力大量国际产业资本以及政府大规模进入市场投资,政府失去了改革动力而享受“中国奇迹”带来的荣耀,甚至有人陶醉在“中国模式”之中。 在1990年代后期启动的大规模国企改革之后,在产权双轨制的市场里,政府在经济快速发展中本能的重新扶持缩减后的国有经济,以防止外资公司与民营企业相对过快的增长主导经济,从而威胁到自己的地位。 在200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上,中共提出了“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第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等等。 市场感受到国有经济重新崛起,是在2004年实施的一场具有争议的宏观调控之后。一家民营钢铁企业被强制关闭,第一次引起市场关于“国进民退”的讨论,这种质疑一直持续到今天。 而在本世纪的前八年,全球处于一轮繁荣周期之中,刺激了对上游资源的庞大需求,出现持续的大宗商品牛市。中国入世带来的外部需求、基础设施建设热潮以及重工业投资,让处于资源垄断地位的央企水涨船高,为财政大幅增收做出了贡献。这种顺周期的繁荣,让一部分人误认为是央企经营能力的成功。 2008年爆发西方金融危机,让体制内对国有企业的崇拜达到了高潮,华尔街陷入“大而不倒”的困境,中国的官僚们则看到了央企对于经济稳定性所起到的作用,拥有信贷优先权与政策资源的央企被各地政府请去投资,“国进民退”现象在煤炭、电力等领域明显增加。 一种被西方称之为“国家资本主义”的中国模式成为全球争议的对象,有的后发展国家开始模仿,而市场国家则抨击这种模式的不公平性与不可持续,这又被意识形态者加以排斥并认为是阴谋。这是一种明显的误解,是被意识形态与利益蒙蔽的假象,事实上,中国模式已经暴露了不可持续的危机,生产要素的垄断与行业管制,已经让这个国家的生产效率越来越低,并面临“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的研究认为,国家需要提供博弈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应该有两个目的:一个目的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他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第二个目的则是在第一个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并增加国家的税收。 但是,诺斯发现,统治者寻求租金最大化的产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且不可调和的冲突,从而难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因为,政府面临着在保持租金最大化的国有垄断性的低效率产权与能使国家经济可持续增长以及国家收入最大化的有效率的产权之间进行选择。 他推论说,为了使垄断租金最大化,统治者将避免触犯有势力的选民,因为如果这些有实力的集团财富与收入受到产权的不利影响,会威胁到统治者的地位,因此,统治者会同意这些集团的产权结构而无视它对效率的影响。在中国,最有势力的选民无疑是具有垄断地位的国企集团,而且他们几乎等同政府本身。 事实上,随着来自市场部门的资本存量迅速增加,使得现存体系变得不再稳定,固有的政治权力结构会被削弱。如果继续打破国有垄断与行业管制,国家权力基于产权结构的安排必然陷入更大的不稳定性,这就是执政党在当前国企改革中的政治困境与潜在的不安全感。由于改革停滞、国进民退以及社会矛盾激化,相当一部分民间资本随着移民潮而出逃,因为他们与执政党同样缺乏安全感。 在此之前,执政党巩固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在江泽民时代提出了“三个代表”的思想,想从党的组织与国家权力结构上与非公有经济的部分发生联系。但是,这种联系是非制度化的而缺乏实际内容,仅有安慰性的政治安排。正如中国所发生的,民营企业家与社会精英移民的数量远远高于进入体制内的规模。 近日,中办要求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要求实现50人以上非公企业有党员。这种在非公企业加强党的力量的做法在很早之前就开始推进,但收效甚微。在非公企业建立党组织不可能处理好党对社会的控制与产权保护、经济增长、阶层和谐等之间的关系,而且只会增加非公企业的不安全感。 问题的根源在于,党以产权为基础,很容易演变成特殊利益团体。执政党真正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应该超越产权结构,为全体国民与市场制定一系列民主的和法治的公平规则,并接受国民的监督。也就是说,党应该是“全民党”,其执政基础是国民的支持而非对资源与产权的控制,否则,市场经济的演变必然与上层建筑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 相关日志 2012/06/11 — 华尔街日报:中国建筑业巨头兵败欧洲 2012/06/04 — 图解央企员工真实收入 2012/06/04 — 法国总统强令大型国企高管减薪 2012/06/01 — 《时代周报》国家电网投资菲律宾“不务正业” 2012/05/31 — 刘植荣:谁扰乱了中国的工资秩序? 2012/05/22 — 安邦-每日经济-第4177期 2012/05/21 — 路透社:中国为避免国有企业破产付出高昂代价 2012/05/21 — 经济观察报:30家央企将向重庆投资3500亿元 2012/05/05 — 重大实质突破 中国承诺取消国企保护 2012/05/04 — 大宋国营和民营公司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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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

核心提示: 性,官员,富人,涉世未深的在校女生让中国刑法典里一个不起眼的罪名,为千夫所指。 “被指为放纵犯罪、为权贵提供“免死通道”的嫖宿幼女罪,立法本意却是严惩。实际上,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高于普通的强奸罪,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情节严重的嫖宿行为,并不排除可适用强奸罪“从重处罚”。” 性、官员、有钱人,涉世未深的在校女生,让中国刑法典里一个不起眼的罪名,为千夫所指。 2012年5月底,盛产五金工匠的浙江永康,包括市人大代表和企业主在内的几名嫌疑人,卷入了一场对在校女生的性侵事件。当地警方称这是一起介绍卖淫案件,涉案人被认为“涉嫌嫖娼”。 有限的公开信息中,受害人是否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目前尚不得而知。在刑法中,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往往会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十五年。 公众已经按捺不住担忧:涉案的官员和商人,是否会以“嫖宿幼女罪”被追诉?在他们看来,如果以此罪起诉,意味着这伙罪该万死的禽兽不仅可以逃过一死,最多也只面临15年的牢狱。 从贵州习水到陕西略阳,再到如今的浙江永康,频发的性侵事件背后,人们开始越发不满1997年写入刑法典的那条罪名——嫖宿幼女罪。 可能的立法原意:减少死刑、严惩嫖幼 嫖宿幼女,从字面上让不少人条件反射式地反感。2012年的儿童节当天,作家韩寒撰文质问:“幼女就是幼女,强奸就是强奸,什么叫嫖宿幼女?”他说:这是恶法,必须取消。 说到恶法,想必当年的立法者都会大呼冤枉。南方周末记者遍寻参与立法的人士和立法资料发现,提出这个罪名的出发点,带有严惩罪恶的成分。 “嫖宿幼女”首次被提及,是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这一罪名独立出来,以单行刑法的形式被法律规制。内容完全一致: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1996年刑法修订启动,参与修订工作的刑法学者高铭暄回忆,立法工作机关曾将上述规定(嫖宿按强奸论处),直接移植进1996年8月8日的刑法分则修改草稿及之后的一些稿本中,直至1996年12月中旬的草案,也仅有用语的微调。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林维发现,1997年3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印发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强奸定罪。 12天之后,形势逆转。1997年3月13日,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草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第二天下午,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刑法修订案。那条现在引发轩然大波的罪名,藏身于第360条第2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罪是“横空出世”,还是在之前的草稿中出现过,目前在公开资料中难以考证。 立法机关有限的阐释,刊载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1997年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官方强调,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增设罪名是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 刑法学界普遍认可官方的这一解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分析,当年的单独成罪,的确有严惩嫖宿幼女行为的目的,所以起刑点就是5年,这在刑法较为少见——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 对立法原意的其他解读,一种观点是,有必要对强奸和嫖宿作区分。 “立法释义 第三百六十条: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犯罪和处罚的规定。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且对幼女的思想具有极大的腐蚀作用,使有不良习性的幼女在卖淫泥潭中越陷越深,有的幼女被染上性病贻害终生。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本款将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本款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嫖宿幼女的行为,无论嫖客是否明知嫖宿对象是幼女,均构成本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说,1997年之前,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个案,一些不满14岁的幼女发育比较成熟,自己也谎报年龄,且属于自愿行为,将这类案子视为“强奸”,在法律制定者看来有不妥之处。各地司法机关也有些拿不准,曾请示到最高法院。 “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北大教授陈兴良主编的《罪名指南》一书透露,1997年刑法修改讨论中,有学者提出将嫖宿幼女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主张。“对这个主张,立法机关非常重视,认真讨论后,认为应当采纳。” “当年并没有太大的争议。”北大刑法学教授储槐植回忆,强奸罪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类,单独设立嫖幼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类,表明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是不同的法益,“刑法学界大多数是赞成的”。 对立法原意的另一种推理是:减少死刑。 1997刑法修订时,减少死刑是重要主题之一。周光权表示,此前将嫖宿幼女以强奸罪论处,最高可判死刑,实际上判死刑的也不多,“嫖宿幼女罪单独成罪,不再挂死刑,也是考虑到国际上减少死刑的压力。”国内一位刑法学泰斗在私下场合也曾证实:嫖宿幼女分离出来,主要是考虑到死刑。 “恶法”何恶之有? 嫖宿幼女罪被解读成“为权贵强奸下一代专设的免死通道”,显然是立法者所始料未及的。 盛产煤炭和酱香型美酒的贵州省习水县,2009年4月曝出性侵幼女事件:11名女生被以拍裸照和殴打等手段胁迫卖淫,其中有3名是未满14岁的幼女;而参与买春的人员中,竟有5名习水县的公职人员和一名县人大代表。 检方以“嫖宿”而非“强奸”的罪名提起公诉,更引发举国愤慨。 习水县检察院检察长任炳强解释:这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而强奸罪的量刑起点仅为3年。旋即有评论指出,故意忽略最高刑罚,这是在“迷惑公众”:强奸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嫖宿幼女罪最高刑只有15年。 网友直呼:习水案必须死刑伺候! 汹涌的民意导致该案提高了审级,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则临阵脱逃,“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 习水效应此后不断发酵,几乎无一不是与官员或公职人员的涉入有关:浙江临海市的气象局副局长,云南曲靖的法官,福建安溪的职校校长,陕西略阳的村镇干部。 反对的呼声直接指向要求取消“恶法”。国内知名论坛天涯社区里,出现了一个热帖:《废除嫖宿幼女罪,凡有女儿的家长都顶进来!》有网友在跟帖中表示,以后每天都会至少顶一帖,一直顶到嫖宿幼女罪被废除为止。 各种知名人物乃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声援。妇女和儿童保护团体冲在最前。 2010年3月,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提案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她认为,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设立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是平等。 “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2012年3月全国两会,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说。 一些网站制作的专题标题,不约而同发出质问:谁把受害幼女变成“妓女”?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该罪名弱化了社会对这一行为后果的认识,人们会认为“强奸”是重的,而“嫖娼”是轻的。 童话大王郑渊洁在微博上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性侵幼女一律按强奸罪论处”。看到报纸上说中国未成年女性怀孕流产大幅增多,他认为除了性教育缺失,还与增设嫖宿幼女罪有关,“自那以后,中国未成年女性怀孕率逐年递增”。 声讨嫖宿幼女罪,在2012年5月底浙江永康和河南永城相继发生性侵女生事件后,再次掀起高潮。 上海律师张培鸿观察了最近一轮的争论,他认为,论者未必是冲着法律规范的细节而来,背后显然有社会转型所产生的群体意识转化的因素,譬如同情弱势群体、关注幼女身心、对性工作者的怜惜与关爱。 “官场的腐败与底层生活的艰难,使得任何一起偶发的个案,都会转化成对现行法律的声讨。”张培鸿说。 业界谨慎:废了又如何 司法机关似乎故意与民意作对,且坚持到底。 尽管全民一致讨伐,高层痛斥,领导指示“顶格处理”,习水案的结果是:7名曾性侵幼女的被告人,以“嫖宿幼女罪”入罪,刑期从14年到7年不等。习水案之后的上述其他案件,除了职校校长被以强奸罪、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外,其他均以嫖宿幼女罪论处。 作出这些判决的法院纷纷背负枉法骂名。 广东一位中级法院刑庭的庭长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所在的法院,审理的嫖幼案件并不多,从法条的具体适用上,目前看不出这个罪名有太大问题。“因为嫖宿幼女罪,本身就是对幼女的保护,如果嫖宿的是成年人,只是一般嫖娼行为,只能给予治安处罚。” 强奸罪的犯罪分子,并非扔下点钱,就可以变成嫖宿。据上述人士介绍,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嫖宿幼女的犯罪构成条件其实十分严格:要求在卖淫场所,必须有嫖宿行为,即给付一定的钱、物质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换取幼女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还有,必须是幼女自愿与嫖客发生性关系,以换取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 “这(嫖宿幼女)和强奸罪的主观恶性还是很不一样的。”上述人士称,“现在社会上要求取消这个罪的呼声,不太理性,和醉驾入刑的性质差不多。” 高铭暄、陈兴良、赵秉志等知名刑法学者都曾表示支持习水案的判决,而被千夫所指。他们的观点大体为,既然现行法律如此规定,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北大刑法学教授储槐植认为,这一条款的存废问题,全社会可以充分讨论,如果社会情绪或者说民意代表公义的话,立法机关应该考虑。但他个人认为,刑法作为基本大法,还是要保持稳定,不能轻易受社会情绪的左右。1997刑法出台至今仅15年,已经修改了8次。 “不能以现在的社会情况,去评判当年的立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分析,目前社会上其实已提出了两种可能的解决方案。 其一是,保留嫖宿幼女罪,如果嫖宿情节严重的,以强奸罪的从重情节论处,最严重的可能判无期或者死刑。这一方案的优点是,对现行法律不用改动,就可以部分满足公众对于“乱世需用重典”的渴求。 另一种解决方案是,取消嫖宿幼女罪,回到1997年前,一律按强奸论处。这一方案的优点是:简单明了,与目前舆论的呼吁一致。 不过结果可能适得其反。由于强奸罪起刑点比嫖宿幼女罪低,取消之后,钟情于幼女的买春者,很有可能反而被轻判。武汉一家基层法院的刑庭庭长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了类似担忧:如果取消嫖宿幼女罪,对嫖宿幼女犯罪的惩罚力度将会变轻。 学者储槐植认为,现有法律对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5到15年),定得已经相当重了,“实践中强奸也不见得判这么重”。 根据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奸淫幼女一人次,量刑起点为3到5年的幅度之内。各地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奸淫幼女的量刑起点,也大多未超过5年。湖北一位法官证实,量刑指导意见出来之后,没有加重情节的强奸罪,很多都判3到5年。 问题就来了:如果嫖宿幼女的行为,被以强奸罪论处,却得到了比嫖宿幼女罪更轻的处罚,废除这一罪名是否还有必要? 最激进的主张是,只要是与十四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归为强奸罪。理由是,幼女并没有性处分权,对幼女应特殊保护。 嫖宿幼女单独成罪,法律界最初也存在一些争议,主要是认为其它法条否定了幼女性承诺的能力,这一条又部分承认了这种能力,在逻辑上说不通。不过,后来绝大多数刑法学教科书,基本上都采取承认立法合理性的态度,对该问题不再讨论。 与2003年关于奸淫幼女是否需要明知的大争鸣相比,批评嫖宿幼女罪的声音越来越微弱,已经逐渐消隐在学界的研究视野中。 2003年,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被害人为不满14周岁,双方自愿的性行为若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法理学者朱苏力即在网上贴出了他的《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一文,拉开“二十多年来最大的一场论争”。国内绝大多数知名刑法学家和非刑法的知名学者卷入辩论,成为中国刑法学界在人民大学举办的一个座谈会上,与会学者多达八十余人。 从会议记录来看,刑法学者们表现出高度的团结。他们对于无条件的“客观归罪”多持反对意见,理由是,刑法既要保护社会,也要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两者统一,才是“顺乎法治发展潮流的”。 (部分观点引述相关学者公开发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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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雾天”亮起中国环境问题红灯

“黄雾天”出现,亮起的是中国环境问题红灯,面对严峻的环境问题,任何的遮掩和推脱都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面对现实,迎接挑战,才能动员全民参与,找到治理之道。 【侨报6月14日社论】一觉醒来穿越到“黄土高坡”,是这几天大陆中南地区居民的真切感受。“整个武汉被烟雾笼罩,好像全城都在生炉子”。当地环保部门的监测结果显示,11日武汉的空气污染是近10年来最为严重的一天。南京的清晨则像黄昏,被怪异的黄色浓霾笼罩,空气质量一度跌至今年以来最差。湖南长沙也发生“逼近沙尘暴历史峰值”影响的雾霾。 裹在漫天黄雾下,网络上各种耸动的消息不胫而走——武钢锅炉爆炸、武汉青山区的化工厂氯气泄漏等传言四起。 面对谣言,有关部门反应倒是挺快,6月11日,2名武汉年轻男子易某、于某因造谣被警方行政拘留。但比辟谣慢的,是给出真相。各地环保部门无一例外解释,恶劣的天气与大范围焚烧秸秆有关。然而,秸秆焚烧年年有,为何今年特别猛?就在灰霾蔓延的时候,武汉气象局还煞有介事地发出个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却不说明大雾呈黄色的原因,让人们更加迷惑。 面对这10年来最严重的空气污染,有关机构的解释不慌不忙,惜字如金,又怎能不出现谣言? 而且,这些解释将问题都推到焚烧秸秆和气候条件上,回避了城市本身的污染问题,显然是难以说服公众的。 从环保部最新公布的数据看,中国城市的空气污染问题是很严峻的,多数城市细颗粒物超标。空气不是一夜之间被污染的,多年来肆无忌惮地排污,是这次大规模污染不可推脱的背景因素。 抛开历史说现状:事实上,中国的空气是否已经脆弱到了不堪秸秆焚烧的地步?如果是,那就直接告诉公众。不管造成如今这脆弱的空气的罪魁,是政府工业布局的不合理,还是企业的大肆排污,如今,这空气就是全体中国人必须同呼吸共命运、谁也逃不掉的现状。 从这个意义上看,此次“黄雾天”提供了一个最好的案例,它警示公众,空气污染与每个人相关,每个焚烧秸秆的农民都负有责任。因此,治理空气污染需要全民的努力与合作。没有全民观念的改变,没有全民生活方式的改变,空气质量、环境污染的治理是不可能成功的,但各级政府的责任是不能回避的。 中国副外长崔天凯近日表示,中国人不要把(治理空气污染的)希望寄托在一些外国驻华机构身上,“这完全超出了他们的能力,也超出了他们的意愿。”崔天凯说得非常正确,中国的空气改善只能依靠中国人自己。民众应该把希望寄托在中国政府、相关机构上,但政府也更应该表现出公开透明、更加主动的姿态,这样才能赢得全体民众的支持与合作。 其实,“神九”都要升空了,“神女”都要飞天了,秸秆焚烧真是那么难的问题吗?专业人士早已给出很多解决办法:一是企业回收,用于燃料发电、制成农畜饲料或建筑板材;二是利用机械粉碎回田,经过腐蚀当做肥料。无论是秸秆还田、秸秆制沼气、秸秆发电、秸秆块化做燃料等,都不太受农民欢迎,因为这些办法无法给农民带来收益,相反还得增加人工成本。 对于老百姓来讲,最不需要计算成本的办法就是一烧了之。 可见,真正制约秸秆焚烧的是成本问题。如今,中国GDP已经跃升全球第二,2011年,政府财政收入首次突破10万亿元。政府有这个财力来解决问题——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能源企业加以培育、扶持,实施税收优惠。与此同时,还应给农民相应补贴。因为无论是秸秆的收集、运输、贮藏都离不开广大农民的直接参与。 “黄雾天”出现,亮起的是中国环境问题红灯,面对严峻的环境问题,任何的遮掩和推脱都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面对现实,迎接挑战,才能动员全民参与,找到治理之道。 (编辑:萧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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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官嫖宿幼女二审改判6年 强奸罪不成立

核心提示: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原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杨德会因涉嫌强奸和嫖宿幼女,一审被判处无罪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原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杨德会因涉嫌强奸和嫖宿幼女,一审被判处无罪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21日,曲靖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杨德会因 嫖宿幼女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德会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而根据骨龄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的年龄在14周岁与16周岁之间。对于公诉机关指 控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证据不足。马龙县法院一审判决杨德会无罪,杨丽萍犯强迫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 对一审宣判结果,富源县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曲靖市中院二审不公开审理后,21日作出判决,撤销马龙县法院的一审无罪判决,改判被告人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中新网报道,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27日,杨丽萍伙同他人为牟取利益,对被害人徐某某(1995年2月7日生)进行殴打和语言威胁,迫使其与他人发生性关 系;28日下午杨丽萍等又强迫徐某某与杨德会发生性关系,因其不愿意,杨德会让她们把人带走,后杨丽萍等劝说徐某某后杨德会与徐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向杨 丽萍支付了200元和一包烟;当晚杨丽萍又将被害人余某某(生于1995年农历9月28日)带到杨德会住处,杨德会向杨丽萍支付了200元后,与余某某发 生性关系。同时法院还查明,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期间,杨丽萍多次介绍他人向杨德会等人卖淫,从中牟利。 据介绍,余某某是超生儿且生在外地,户籍是在出生两年后才登记的;余某某的母亲只知道女儿1995年出生,具体的月份日期不记得了,经骨龄鉴定,余 某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鉴于无法得出余某某未满14周岁的证据,一审时只有宣布杨德会无罪。二审时,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户口证明》 和《出生落户证明》,余某某在案发时属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关于杨德会是否对徐某某实施了强奸。曲靖中院认为,杨德会主观上具有嫖宿的故意,知道徐某某不愿意即让杨丽萍把人带走,主观上没有强奸 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且事后支付了嫖资,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关于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未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被害人余某某在案发时属未 满14周岁的幼女,证人证言证明杨德会嫖娼、嫖宿时经常提出希望对方是处女,他自己也供述估计余某某可能十五、六岁,因此其在嫖宿时应当知道余某某可能不 满14周岁,故构成嫖宿幼女罪。一审判决在采信被害人余某某年龄的证据上有不当,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曲靖市法院当天下午就此事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其新闻发言人表示,对所有案件包括这起涉及法官犯罪的案件,法院都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对于给 法院“蒙羞”、丢丑的事绝不护短、不手软。杨德会2009年已被免除副庭长和审判员职务,11月被开除公职。法院将以此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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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認定推出大外宣“機不可失”

  《明鏡月刊》特約記者 楊時人 說起大外宣,焦利並不孤獨。當然這個戰略,也絕非是他這個級別的就能定下來的,他只不過是在實際操作中“跳得有些歡,蹦的有些高而已”。實際上,北京方面一直對西方媒體主導甚至一定意義上壟斷著世界話語權而感到不滿,尤其是在看到拉薩“3·14”騷亂、奧運聖火海外傳遞意外等等國際報道後,倍感窩囊和憤怒,為了強奪國際上的話語權,決定不惜揮金如土扶植各種外宣媒體,推動“大外宣計劃”。爲了不讓外界察覺有政府滲透的痕跡,後將此計劃戰略改為“外宣媒體本土化”。 所謂“外宣媒體本土化”,就是在外宣媒體對象國聘用當地的記者編輯,邀請有影響力的名流做嘉賓、譔稿,將外宣產品的巧妙的包裝成普通的、本地化的媒體產品,真真假假中,增強宣傳效果。這也是央視、新華社和其它外宣媒體共同奉行的新策略。 據中國外文局國際合作部官員劉東介紹,為了彌補外宣刊物主辦者遠離對象國、遠離讀者的缺陷,外宣刊物選題時,“將外國專家當作對象國的代表”與“第一讀者”,認為這些專家與預想的讀者是“在同一種文化氛圍下長大的”,“有他所代表的人群的性質”,知道“本國人對什麼話題感興趣,並采用本國人喜歡的方式與語言風格介紹”。 實際上,一些被解讀爲有利外宣的國際條件也譲北京認定時下推出大外宣“機不可失”,認定現在是國內媒體海外擴張的絕好時機——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發生以來,一些西方主流媒體為了降低成本,或被迫瘦身裁員減産,或停辦實體報紙、雜誌,甚至破産關門。現在大陸的外宣媒體出擊,無論是借殼,還是收購,還是招聘各語種的記者編輯上,都有明顯的便利。 中共的外宣工作其實已有50多年歷史。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外宣媒體曾一度衰落,至2003年以後,外宣又成為中共政府的工作重點,2008年以後外宣媒體開始海外大擴張。2009年年初,北京方面為了改善國際形象,爭奪國際話語權,啟動了國際公關戰略,計劃投入450億元人民幣,加強對海外的宣傳,包括中央電視台增加外語頻道,《環球時報》發行英文版,新華社推出英語電視新聞,打造中國版CNN等等。 揮金如土下,官方通訊社新華社也瘋狂向外擴張。海外目前有130多家分社,6000多名記者,每天生產7000多條新聞;《環球時報》英文版創刊,成為繼《中國日報》之後的第二份中國官辦英文報紙。有報道稱,早在2008年12月,《環球時報》英文版就開始在外國駐華記者群體中招聘主編、編輯與記者,數量是60名英語新聞記者和編輯、10名外籍專家以及5名管理人員。 一位參加過招聘的外籍記者被告知:“普通記者和編輯年薪都在10萬元以上,資深記者、編輯能得到30萬元人民幣的年薪,並且還提供一套住房。”更重要的是,《環球時報》英文版在起步時沒有經濟效益的壓力,第一年預計運營虧損2000萬元。 美中關係中心(Center on U.S.-China Relations)主任Orville Schell曾表示:“當我們的媒體王國正像喜馬拉雅的冰川一樣在融化,北京卻正在擴張。他們想儘可能地在世界上任何一個有信譽的新聞業標幟地搶佔一席,所以他們要到紐約,要到(時代廣場)這一標幟性的地點,這就是他們計劃的一部分。”(《明鏡月刊》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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