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

萝卜网 | 方舟子和吴法天翻脸是一个民主教材

在网民印象里,方舟子、吴法天、司马南是同一条战壕的战友。他们都是互联网红人,各有故事,各有传奇,各有色彩,但立场一致。在新浪微博,他们一直敌我分明,互相温暖,互相励志,互相抬轿,抱团迎敌。 对习惯掀起舆论高潮的公众人物来说,低调无声,无异于自废武功。方舟子、吴法天和司马南都不是甘于寂寞的庸常之辈。司马南因为在薄熙来事件的变色龙做派,人格近乎破产,网友掩鼻而过。方舟子离开了新浪微博,转战搜狐,打假没有新鲜事,公众曝光度少了。吴法天约架之后,也乏善可陈。 前几天,方舟子和吴法天因为“倒韩大旗”之争,割袍断义,重新吸引网友眼球了。方舟子和吴法天,想不到也翻脸。官场翻脸如翻书,统一战线的战友翻脸,也如翻书吗? 吴法天发帖“倒韩”,引发方舟子不满。方舟子在搜狐微博向吴法天接连发难,转发粉丝原创帖《我为什么批吴法天》,满纸文革语言,历数罪状,加了一个让吴法天认为是“低级抹黑”的评语:“吴大旗从来就不是‘倒韩派’,他想被肃反也得有资格啊。” 吴法天为此耿耿于怀,心怀屈子般忧愤,发表了洋洋五千言《关于“大旗”事件的澄清》。一是解释,没有抢了方舟子的“倒韩派”旗手。旗手倒韩,劳苦功高,怎能投机摘桃?二是喊冤,方舟子批判吴法天是投机分子,曾经对韩寒“肉麻吹捧”,“人品有问题”、“不止是手贱”,扣上“吴大旗”、“吴存瑞”帽子。“这种赤裸裸的人身攻击居然还自诩对事不对人”,这还是友军吗?三是辩驳,吴法天说“韩三篇情商很高,把那些伪公知玩得团团转”,陈述“韩寒当时对方舟子的问题都做了回应,回应很真诚,双方可以更多地良性互动。这根本算不得挺韩!”四是摆功,“在打假之路上,一直打酱油”,斩获大叠打假战绩。五是愤慨,痛斥方舟子“把十个月前的帖子放出来断章取义说我挺韩的时候,我震惊了。他何以能不动声色地隐忍到现在来算帐?”六是明志,“没有挺过韩也没有粉过方,始终是作为独立的思考者而存在。”七是爆料。看起来是一个圈子的家长里短。最后,吴法天愤愤不平,这不是要“批斗搞臭”我吗? 曾经的亲密战友,而今唇红齿白,口诛笔伐。在我看来,这是一个活生生的民主教材。方、吴言语交恶,不时蹦出“肃反”、“打倒”、“批斗搞臭”、“大旗”、“倒某某某”、“敌我”之类强悍、凶狠的用语,字里行间所呈现和折射的,是与现代公民文化格格不入的封建专制思想遗毒,是文革专政思维的残余。 其一,权斗文化,扑面而来。中国千年封建权斗文化,延续至今,发展成“统一战线”。“把朋友搞的多多的,把敌人搞的少少的”。“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自己的残忍”。官场厚黑学,成为权斗文化的智慧结晶。权斗文化,使人性之恶不断膨胀和激化,摧残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信与善意,而且诡计多端,防不胜防。权斗文化是一种极端自私、残酷的相残文化。 “最亲密的战友,往往是最危险的敌人”。在中国历代权斗中,案例不胜枚举。在权斗文化里,胜者为王败者为寇,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崇尚强者为王的丛林法则。在打假斗士方舟子和法律学者吴法天的交恶中,再次验证权斗文化的翻脸无情。在尔虞我诈的权斗文化中,谁都没有安全感,谁都会从背后捅你致命一刀。 其二,圈子文化,挥之不去。以家国天下为文化精髓的中国人,圈子文化根深蒂固。一出国,先找同胞;一出门,先找老乡;一当官,先找队伍;一上微博,先找同道。圈子文化,本无褒贬。民主国家也有圈子,他们的圈子遵循规则和法律,中国的圈子遵循潜规则和老大。当官过分圈子化,就容易结党营私,党同伐异,走腐朽的老路;公众人物过分圈子化,就容易唯我独尊,只要立场,不要真理,只要热捧,不要理性,走专制的邪路。伴随圈子而立的,是山头文化。以前是“有枪就是草头王”,如今是有权有钱有势就是爷,而网络上,敢颠覆,敢引爆,语言越暴力越煽动,好像就越有精神领袖范。加冕或自我加冕为领袖和旗手的,似乎就登上了网络神坛,不得质疑、不敬和冒犯。其实,当一个斗士成为旗手、封山为王的时候,马克思那句“播种的是龙种,收获的是跳蚤”就开始应验了。 对公众而言,方舟子努力以证据质疑韩寒代笔,弘扬一种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值得支持和赞赏。至于“倒韩旗手”插在谁家屋顶,公众不会有太多兴趣。中国社会的道德评价传统,一直崇尚建功立业而又淡泊名利者。 其三、抹黑文化,变异开花。抹黑是权斗文化的分支。之所以强调,是因为方舟子和吴法天的红白翻脸,都演绎在舆论场。我尊敬方舟子的科学精神,也尊敬吴法天的法治理念。但我不苟同他们的习惯性网络用词,把自由派故意说成“柿油派”,把公共知识分子恶意称为“伪公知”。我也写过《公共知识分子是时代胭脂》,直言:“公共知识分子的出炉,源自思想解放的南方报系。虽在一定时期,给中国知识界带来社会责任和道义担当的追寻、推崇、升华和固守,但其本质上是一种媒体炒作,是一种圈子文化的变异,捆绑着名利,难以超脱升华,更难以肩负中华文化复兴的重任。”但一直尊重所有自诩或加冕的“公知”。各抒己见,不意味着有权给异见者戴帽子。 现代人穷究真相,探索真知,追求真理,应该本着平等、自由、尊重、友善、包容的民主原则。学会尊重对手,首先尊重对手的人格和人权。道不同,可以不相为谋;但道不同,不能就视为“敌人”,像秋风扫落叶一样。抹黑、搞臭、再打倒,永世不得翻身,那是文革令人毛骨悚然的专政,是法西斯手段。文革知识分子之间的不堪往事,还不够吗?在抹黑文化中,谁能洁身自好呢?吴法天如今不是尝到了被抹黑,被“批斗搞臭”的滋味了吗?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昨天前人做的事,就是让我们唏嘘长叹的历史。今天我们做的事,就是让后人评头论足的历史。前尘往事成云烟。一时荣耀,不是恒星。是恒星,就有永恒的热量和光芒。现代人的热量和光芒,来自人道,来自创造力,来自科学精神和民主素养。历史不会走回头路,总是一直向前,一直向善。(文/ 郎遥远 ) PS:对于方舟子这位打假斗士无需累赘,大家都非常了解, 媒体调查“你最想轰下台名人” 中高居榜首。其中更有villiva这位忠诚的@方舟子的粉丝制作了 方舟子十戒 引大家捧腹。相较而言,吴法天的名气远没有方舟子大,大家可以看看南方周末写的 吴法天是怎样炼成的? 如果您的阅读器看不到图片,请订阅 http://feed.luobo8.com/ 即可显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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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卜网 | 于丹的心灵鸡汤早变味了

11月17日晚上,在北京大学某个地方发出的一片“嘘声”中,于丹这个商业文化偶像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尴尬。 当晚,有微博网友发帖爆料称,北京大学发生戏剧性一幕:在该校剧院上演的昆曲专场大师云集,共同献演了一场三个半小时的视听盛宴。演出结束后,当主办方邀请文化学者于丹上台发言时,却遭观众喝倒彩。针对此事,于丹两度微博回应,承认大家“喊了几句”,但并无不雅过激语言,连她的回复也保持了一直以来文雅的调子:“因为有爱,所以一切可以理解。” 这不是于丹阿姨第一次遭遇嘘声了,面对这种突发状况,她已经练就了如何从容不迫、展现大家风范。然而,这次有些不同,不管于丹如何回应,有的人如何谴责学生的无礼,但是,在公共舆论空间中,嘘声越来越多,如四面楚歌。 这回大众将涣散的目光聚焦了过来,将此前种种嘘声叠加起来,也理所当然将这次视作必然,而且还将百年讲堂现场的嘘声,和既往一切有形、无形的嘘声联系在一起,寻找到了其中的联系。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于丹阿姨的心灵鸡汤,算是很难继续售卖下去了。 于丹是近年来最为成功的商业文化偶像,借百家讲坛起势,靠讲《论语》发迹。然而,和易中天等同样路径的学术超男相比,于丹的学术水平或许是最差的。她把一本中国人的圣经——《论语》,讲成了一碗心灵鸡汤,而且其中不乏错误而庸俗的理解,一开始就遭到了学术界的批评。于丹虽被大众称作——学术超女,但是,她的所作所为其实和学术真没有太大关系。 于丹是一个成功的商业案例,而绝对不是一个成功的学术案例。她只是在传统文化复兴的潮流面前,初步满足了大众饥不择食的初级文化需要。大众的盲从和对传统文化缺乏判断力,让她走向了商业的成功,但是,她既缺乏对传统文化的深入了解,亦没有表现出对当下社会的深入洞察,因而,也无法承担传统文化现代化转化的重任。可是,她又不自量力,在公共舆论空间中以传统文化的代言人自居,甚至给出了错误的方向,被大众抛弃也就是早晚的事情。 于丹或许始终没有意识到,近年来的传统文化复兴是一场大众自发形成的潮流,而非官方意志的结果。这股传统文化的复兴,虽然看上去蔚为大观,实质上却是无数微观个体的自由选择。因而,也没有统一的意识形态,对传统的理解和诠释也五花八门,各有千秋。其中有于丹的心灵鸡汤式解读,也有蒋庆等人意欲让孔教成为国教,并重建政教一体的制度。当然,也有秋风等人以现代自由主义的理论工具,重新诠释儒家传统,从儒家当中开出适合于现代中国的自由。 不管怎样,这股传统复兴的潮流之所以发生,不是靠政治动员,而是靠公民的自由选择。因而,也决定了其方向上不是重返古代,也不是成为新的官方意识形态。在这股潮流当中,重复历朝历代官方钦定的儒家意识形态,肯定没有出路,而无视潮流背后公民的自由选择,同样也没有前途。 于丹看见了这股潮流,迎流而上,站立潮头,遗憾的是,在她成名之后,并没有顺应这股潮流,也没有看到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而是向宏大的国家叙事皈依,然后,游走于官商之间,将市场所给与她的红利,变成了在官场上位的资本。 自身能力不足,而又以传统文化之代表自居,在各种场合聒噪不已,在大众看来,于丹阿姨的心灵鸡汤变味了,反倒变成了一盆盆的孟婆汤。这样的一个商业偶像的倒掉,也就是早晚的事情,倒掉了似乎也没什么可惜的。 来自: 于德清 PS:于丹被轰下台的事被闹的沸沸扬扬,那么你觉得谁才是网友最想轰下台的名人呢? 媒体调查“你最想轰下台名人” ,方舟子排第一。顺便说一句,梁萧认为, 鸡汤穷三代,励志毁一生 ,很多 励志书没有起到正面作用 反而因为无法与作者一样华丽转身而产生许多负面印象。 如果您的阅读器看不到图片,请订阅 http://feed.luobo8.com/ 即可显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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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说法>第五十一期:谁动了我的网络隐私

本期导读:方舟子又有新动作了。只不过这次,他的目标是奇虎360:今年10月9日,方的微博重心终于从韩寒转向奇虎,指责其360浏览器窃取用户隐私;10月25日,工信部介入调查。似乎“窃取用户隐私”这一奇虎原本用来向QQ发难的借口,现在不但拯救了方舟子的声名,而且陷自己于民愤。正当业内纷纷关注该“个人网络隐私安全保护第一案”,曾经,学者们却有着另一个声音——“国内法律根本没有隐私权”。本期说法将深入个人隐私,谈谈谁动了我们的网络隐私。     谁动了我的网络隐私       隐私,隐私权,网络隐私   艳照算不算隐私?性取向和性癖好又算不算?那么姓名性别、三围星座、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呢?“隐私”究竟指的什么? 为了突出一下本文读者的智商优势顺带拔高姿势水平,我们先来明确这个概念的范围。传统的“隐私”Privacy,又称私生活秘密或生活。按目前民法学界流行的说法,即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和公开等。而隐私权,就是关于隐私的权利,王利明说它就是“自然人享受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一权利延伸到网络环境中,就发展出了网络隐私和网络隐私权。 鉴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将网络隐私分化出来并非专家学者们闲得蛋疼。在自由而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原本不是隐私的也会成为隐私,比如姓名性别: 假设你的名字被同学同事亲人朋友到处念叨,你顶多闲他们嘴碎;又或者你尾行了一个妹子上前问号码,大概也不会觉得侵犯了姑娘的性别隐私;但是当你在网上灌水发泄或者检举揭发爽完之后,有人在跟帖留言中问候楼主的姓名性别,你肯定不仅觉得受到了冒犯,而且觉得冒犯你的这位同学的智商实在“捉急”。 将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到网络隐私方面,就是说,网民们在网络环境下有权支配自己的隐私权,对自己隐私进行隐瞒、维护、利用;并且阻止他人以干扰自己生活的方式使用、公开等。注意,这里的分号划分开了该权利内容中的两个层面,前后分别为积极层面和消极层面。 举个例子,某姑娘如果在网上自己宣称有E罩杯并且有图有真相,这就是姑娘在积极地使用自己的隐私赚人气;你右键悄悄把她的形象保存在自己硬盘中,这并不侵犯姑娘的隐私;但是如果你有幸约炮成功并且也想火一把,公布了手机里这个波涛乱颤的姑娘,这就是对姑娘隐私权的侵犯了;而姑娘如果义正词严地撰文警告并要求你删除,即使她满篇白字逻辑混乱,也是对隐私的消极维护。       我们没有隐私权?   不是没有,而是当时我国法律条文里没写。 我们的法律里写了什么呢?《宪法》第38条、第40条分别规定了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101条据此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人格尊严”是个广泛的概念,也是法理上“人格权”的法条出处,而“隐私权”不过是法理“人格权”之下可以单列而难以泛指的一项。《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也不过规定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意识到这一立法空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只得用司法解释作为弥补,于是才产生了唯一使用“隐私”一词的《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应当 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法院没有立法权,只能把法理上的隐私权解释到名誉权里。这一条的意思就是说——在全国人大还没把隐私权写进法条之前,先将就一下,暂时借“名誉权”这个标签保护隐私权吧。 所幸,2010年我国制定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为这一问题披上了遮羞布,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 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谁侵犯了你的网络隐私?   我们的网络隐私,简直像手无缚鸡之力的小萝莉,早在“方周大战”之前就已经被腾讯等一干猥琐大叔调戏过。奇虎、腾讯这一类的侵权方(如果经调查核实确认侵权的话),我们称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网络运营商。 经由网络运营商之手,我们的隐私是如何被泄露的呢? 最常见的行为有:(1)利用在线注册收集隐私信息,用户想获得某种网络服务的时候常常被要求填写个人信息登记单;(2)利用IP地址跟踪用户位置或行踪,如打开QQ总会有对话框提示你登陆地点;(3)利用Cookies等网络机制和技术,追踪用户网络活动(这类手段还有利用木马、黑客入侵、篡改网页或者链接等等,更多详情请自行咨询理工男),借以分析出用户的爱好、需求、政治倾向、健康状况等等。如当你在百度搜索栏里键入“女友怀孕了怎么办”,有可能下次你打开邮箱就会发现安全套或避孕药的推销广告,那就是网络运营商利用你“喜当爹”所进行的人性关怀。     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在线报告,1400多家被调查网站中85%存在收集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但只有14%的网站对其所为做了通告。即使做了通告又怎么样?有些网络服务,如果你点击不同意其隐私条款几乎就不能使用。比如腾讯,笔者曾经发现其中某些文件可能会趁人不备偷偷获取用户信息并上传至不知名的神秘地方,于是气愤地删除了它们;其结果是导致QQ无法正常运行,并且提示文件损坏需要重新下载安装。 这一类侵权者已经让我们难以招架了,更加让人难以招架的是另一种:其他网络用户。他们作为潜在的侵权者,行为往往简单直接粗暴,引发的却是蝴蝶效应。笔者曾经看过一个帖子,一张博主仅仅发布了一张自家角落鞋架的照片并附上两句话的截图,机智勇敢的网友们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逻辑分析、层层接力,推断出博主为央视体育频道某位女记者,有理有据令人信服。这不禁让人感慨:幸亏这只是一个鞋架,而这位女记者做派低调,没做出过什么虐猫、不让座、或者宣称E罩杯之类的蠢事。     人肉搜索与隐私权   是的,上文中的例子就是典型的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这个词最热的时候是2008年,一向以“斗小三”闻名的“天涯八卦”上出现了一篇讲述某人妻因为丈夫出轨而自杀的帖子,并且全文转载该人妻自杀前的博文。网友们在义愤填膺之余,开展了所谓“人肉搜索”,公布了出轨丈夫王菲及其家人、第三者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等详细资料。王菲父母家门口被网友用油漆涂上脏话,王菲本人被单位辞退并且被其他求职单位退避三舍。不堪其扰的王菲将天涯社区、大旗网等相关的三家网站告上法庭,史称“反人肉搜索第一案”。 所谓“人肉搜索”,就是说这种搜索方式与传统上利用机器引擎不同。它借助“人问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依靠网民的群力群策来寻找搜集信息,由一只蝴蝶到一批蝴蝶翅膀扇动,最终引起一场飓风。 但是,并非所有的人肉搜索都涉及对隐私权的侵犯。泛指的“人肉搜索”,也包括了百度知道、搜搜问问这种搜索工具,由网民提问、网民回答。此外,周正龙“华南虎照”作假的发现和证实也极大地借助了网友们的人肉力量,南京原房产局局长周久耕的快速落马亦是从网友们人肉出他的天价香烟名表发端。在这里,人肉搜索正面而积极,几乎成为舆论监督发挥作用最快捷最强大的方式。 就像连异性的手都没摸过的宅男忽然间有了一个充气娃娃,人们对言论自由信息自由的长久期盼和急切渴求,让人肉搜索演变成民众疯传、交流信息和宣泄愤怒的出口。从社会学角度,这个角色就叫做“社会安全阀”。 即使是侵犯了隐私权的人肉搜索,如上述“王菲案”,也往往缘于主人公做出什么蠢事,以至于激起民愤;而网友们纷纷加入也往往出于揭示真相和正义的质朴追求。置身信息时代大潮的他们,也不过把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交流方式,进行虚拟网络中的社会互动而已,很难说每个人都怀揣着能够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恶意”去窥探他人隐私,破坏他人生活。 但是,这也仅仅意味着人肉搜索的存在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人越多做事情越容易不经过大脑,你很难在民意大潮汹涌扑来之时拉条线拦住它,说它侵犯了一个做了蠢事的人的权利。而立法的意义,就在于事先就建好堤岸,告诉人们要涨潮请沿这条路,别到处乱撞冲坏了河边的民居和庄稼。     不是结语的结语   就像所有法律评论,结尾部分无一例外地要呼吁加强立法,健全法制体系。尽管现在某些省市已经有了诸如《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但是仅仅有这些显然是不够的。无数人渴望下辈子能投胎的大美利坚,采用了分散立法的模式,除了有各种案例为司法制定规则之外,国会在一些敏感领域(如儿童信息、金融数据等)分别制定了《儿童网上隐私法》《电子通讯隐私法案》《消费者网上隐私法》等法律。不过鉴于我国民法更倾向于大陆法系的传统,最终效仿德国,以宪法为中心和民法人格权为基础的统一立法模式似乎更有可能,广大美粉们要失望了。 在上述两类侵权者当中,第一类(网络运营商)是最强势也是最具有操控力的。如同电影《搜索》中所展现的,网络媒体在激发、引导民意方面也发挥着强大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王菲案”中的丈夫状告的是三家网站,而非愤怒难平的广大网友。 于是,网络运营商们的行业自律,在网络信息自由与网民隐私权维护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方面就显得异常重要。 今年11月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在北京举行《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签约仪式,百度、搜狗、腾讯、网易、奇虎360等12家搜索引擎服务企业共同签署了该公约。这对于信息网络发展的行业协会自律而言,简直是振奋人心的好消息,虽然也疑似有为十八大献礼之嫌。     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第二类(其他用户)不好管就不管了。尽管“法不责众”,但在民意煽动群雄激愤之时往往会出现个别主心骨,以能够引导舆论潮流为人生乐事。这种人有可能是微博大V、公知意领,也有可能一个不小心就是阅读本文的你。虽然网上无法开动坦克轰轰碾倒大片头脑发热的网民,可是事情闹大了揪几个带头闹事的……对警察叔叔来说还是不成问题的。所以,作者在此告诫各位,网络再自由可也别得意忘形,尊重他人才是善待自己。     【深入阅读】   1.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8年; 2. 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3. 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 4. 屈茂辉,凌立志,《网络侵权行为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 5. 梁慧星,廖新仲,《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人民司法,2003(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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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宁波PX风波致那些SB理科生。一枚文科生的逆袭

宁波镇海PX,我一定要在百忙之中抽空来写这篇文章。宁波是除了武汉和上海外,我最有感情的城市,原因很多。此外,我最好的两个朋友现在生活在那个城市,其中一个,几个月前刚刚怀上宝宝。她在宁波上班,住在镇海。婚礼时我应邀在镇海住过一晚,那个小镇临江,干净宁静,我很喜欢。 作为胡适的信徒,标题应该起为:就宁波PX风波一事与理科生商榷。但没办法,世界上SB太多,我的耐心和修养不够用了,先这么着了。 需要说明的是,题目中“SB理科生”中的“SB”是“理科生”的定语,但在此处不是修饰作用而是限定作用,简言之,即本文并不是想说明所有的理科生都是SB,而只是想针对那些理科生中的SB。虽然这点稍有常识的文科生都懂,但我还是想在开篇说明下,以免理科生误会。 何谓SB理科生,大致可参考以下文章,排名不分先后: 作为一个生化系的学僧这时候再不出来说句话就太对不起专业了——宁波镇海pX 又是被利用的一群人 关于那个px,搜了下知网。。 希望本文的读者能先阅读下上面这些文章,以有一些预备知识。 笔者在此就不吐槽这些文章的排版,文章结构以及没有说服力的举证了,那是他们专业老师要担心的问题。仅从学术水平来看,这样的学生简直是师弟师妹们的福音啊——有这样的学长学姐,导师得有多降低心理预期才能以平常心对待下一届的学生啊。 本文将从一枚基本没有化学知识背景的文科生的角度来分析宁波PX风波,并进行价值判断,证明为什么这些理科生的说法不可取。 一、你可能会错 这些文章的大致逻辑思路如下:PX的毒性没有民众说的那么大,是低毒或基本无毒;这些没有化学知识的民众是被一小撮人煽动起来的;整件事情是杞人忧天,各位洗洗睡吧。 虽然我不懂化学,但我也接受过高等教育,有基本的科学素质。我深知,在科学领域,同历史学领域一样,“说有易,说无难”。也就是说,你说一个化学品有毒,这很容易,因为只要有试验证明它有毒即可。但你要说一个化学品无毒,这需要很多的证据。这些言之凿凿的说PX低毒,对人体无害的理科生,你们能拍胸脯担保说:“任何环境下,无论剂量多少,PX都是对人体无害的,因此完全无需恐慌”么?如果不行,请你至少理解那些将生活在化工厂附近的民众的担忧。 再者,即使我不懂化学,这些年来我们对中国食品安全的“被关注”也让我们的化学知识见长,至少我知道了,在毒理学上,有个基本知识,叫“剂量决定毒性”。这句话通常被那些专家用来解释,即使某种食物里还有致癌物,但只要不过量食用,就无害。比如每天吃六个铬胶囊,完全没问题等等。好了,现在文科生要用你的矛攻你的盾了:即使PX是低毒的,但大剂量的PX是不是会对人体产生危害?还有什么比化工厂更大剂量呢?就算我承认,少量PX对人身体没那么有害,但长时间在大量的PX环境中,真的就一点影响都没有么? 第三,PX低毒并不意味着整个生产环节都是低毒的。化工生产是一环套一环,也许PX确实无害,但那么多的生产环节,就都是无害的么?这涉及了原料供应、产品运输、基础设施各个环节。这些你们又懂多少呢?你以为在期刊网上查几篇国外研究者证明PX无毒的论文就能证明民众是愚昧的你们是聪明的?too simple, sometimes naive. 第四,你们现在列举的最强证据无非是这样的: “在这些所有研究中 没有任何一项发现px是支配地位(即原因)。癌症与px的关联并不明确。” 请不要试图和文科生玩文字游戏,这句话的表述固然可以支持你们的观点,但真的不是很有力,我们需要证明的是:“癌症与px的强不相关性”,也就是说,你们得拿出证据来证明,px完全不致癌,否则,居民仍是会不安心的。另外,“这些所有的研究”,是不是穷举了所有在实际生产中的情况,有没有可能有遗漏? 第五,我是学历史的,深知在科学史上一个曾经确凿无疑的理论后来被更新被推翻的例子不胜枚举。今天认为光速是常量,后来发现光速也可变,这会引起物理学的地震,但好歹对现实世界影响不大。但同样也有例子,今天认为这个化学物是安全的,后来发现长期作用下还是会对人或者对环境产生不可逆转的恶果,这不仅会引起化学界的地震,还会对现实世界产生直接的影响:那些受此影响而致病致癌的老人小孩,难道你将来能和他们去说,啊,不好意思,当时我们没有考虑周全,对不起? 总而言之,即使科学技术确实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最大动力,但科学家也应该保持谦卑的心。其实在我看来,真正的科学精神,是那种觉得“我有可能出错,所以我会对质疑的行为表示理解并尽力说明”,这点在人文领域同样适用。而不是一副科学就高高在上不容挑战的神情,并认为任何质疑和不满都是义和团拆铁路。如果科学永远伟大光荣正确,那和宗教裁判所又有什么差别? 二、即使理论上没错,也不必然代表实际上可行 就算PX真的没那么有害,就算在生产PX的环节中也不会有有害物出现,就算在理论上一切都是正常的和环境友好的,就算在国际上已有很多类似的工厂。那么,请记住一句话:“这是在中国”。以下两个观点,我不能同意的更多。 @一毛不拔大师:有人为PX项目辩护的理由是欧美也有很多近城镇的PX项目。可是欧美也有煤矿啊,工人死亡率比中国低多少?政府要想说服公众,至少讲清楚自己要建的工厂采用了什么排污设施,跟欧美比如何,最终能达到什么标准,达不到谁承担责任。这些都不做,一味指责民众算啥啊 @作业本:连一杯牛奶都致癌的国家,你确定本身就产生致癌物的PX不致癌么?连一张选票都没有的国家,你相信他们能按部就班不排放致癌物么?连一座新桥都能倒了的国家,你相信他们能保证质量不出问题么?人活一辈子,短短几十年,没有人愿意守着一大堆致癌物过日子。 我并不是盲目复古,想倒转历史的车轮,认为工业化都是有害的。我只是想让这些动辄拿出一串数据和论文的理工科理智帝们不要那么的装外宾,希望你们能理解那些在你们看来“愚昧的民众”为什么会不高兴。自己想想其中的逻辑关联:在决定建这个厂时,民众连知情权都没有得到保证,民众的呼声没有被尊重。那么民众怎么会相信你在之后的日子里,对工厂的监督会是有效的?对民众的安危是放在心上的?民众怎么不担心,怎么不愤怒? 日本一直被认为是最严守规章制度的,但即使在日本,福岛地震后,核电站的事故以及后续的处理让整个日本蒙羞。谁又能拍胸脯保证,我们的应急处理会被日本更公开更透明更高效呢。 另外,这个说法:“PX泄露事故可能比你走在人行道上被撞死的可能性还要低好多倍。”这有多无知才能这样类比啊,说起来,死于核电站事故的人和概率比死于人行道低的多的多。然后呢,所以大家都愿意住在核电站旁边而不愿意过马路? 总而言之,并不是其他国家都能这样做所以我们也能这样做,因此所有质疑的民众都是暴民。毕竟,国情不同。别人家还票选总统呢。另外,你可以找出一千篇国内外的实验室报告来说明牛奶无毒,但这如何能解释中国牛奶让小宝宝结石了呢?民众更关注的并不是PX有毒无毒,毒性多大,而是为什么在这个紧紧联系民众日常生活的大事中,民众的声音没有被尊重。既然如此,民众有天然的权利来质疑其安全性。 三、即使理论、实际都没错,你也无权让别人都认为你对 理科生们常用来说明民众无知,不能全听民众的的一个例子是“一氧化二氢的毒性调查问卷报告”,这种钓鱼手法的恶劣并不亚于把茶叶当尿液去医院送检然后回过头来指责医院不靠谱。 在我看来,一个文明的社会,是即使市政府要在市郊修建一个“一氧化二氢工厂”,但调查问卷显示大部分民众对此心生顾虑,那么这个厂也不该修。政府随后要做的是,首先检讨自己以前在教育领域的投资不足,然后去科普民众,提高民众的科学素质,当大部分民众觉得“一氧化二氢”不就是水么,那没什么的时,然后再来修。而不是说,这群SB民众,水的化学分子式都不知道,讲了也白讲,修了再说。有抗议?碾之。没了吧。哈哈。 借用龙应台先生(女士)的话,我另可生活在一个效率低下,慢吞吞的,能听见不同声音的社会,也不愿生活在一个虽然效率高,雷厉风行,但完全不在乎我说什么的社会。因为后者,也许哪天招呼都不打就把我给碾了呢。 具体到宁波。我想,宁波人有权决定他们的生活方式,因为,宁波是宁波人的宁波。 你也许觉得PX无毒,整个过程都是环境友好的。但那是你的观点,你无权代表宁波人做这个决定,因为如果发生事故,你并不需承担这个后果,但宁波人会。如果宁波人觉得有毒无毒无所谓,那么是他们的决定,就算他们觉得核电站也没啥在天一广场修个核电站我也会尊重他们的选择。但明显,现在,这不是他们的态度。 你觉得很无语,怎么摊上这么一帮国民。你辛辛苦苦学了化学知识,你知道修了这个PX厂能对宁波的经济有重大的贡献,你恨不得代替他们做这个决定,你觉得很可惜,宁波丧失了一次腾飞的机会,你想骂这些闹事的都是SB。但很遗憾,你是可以骂他们,但你真的不能代替他们做决定。 转基因食品。这是一个同样很有争议的问题。我觉得同样适用这一原则。即,你有权觉得它是无害的,但你无权替别人决定别人应该吃什么。我在转基因问题上是属于谨慎的支持者,但我能理解对此的质疑声音。我特别尊重方舟子先生的是,他能够把转基因当成他们家的主要粮食给他们家小宝宝吃。我觉得这一点很伟大。但即使是方舟子,也没有权利跑到你家来,说,转基因没有问题,我是生化博士,还是美国的,我的论文还是自己写的,我说转基因没问题就没问题,所以你一定得吃转基因米。 毕竟,历史上,很多人为的大灾难都是那些自以为正确的人或政策引发的。 四、出路在哪里 一方面我的化学知识极其欠缺,另一方面我对中国国情充分了解,这导致我很难提出什么建设性的意见。但我还是想装外宾的提几个。 PX项目也许确实是国家需要的,虽然在厦门,在大连都被赶走了。但既然国家需要,总得有个地方建吧。你不站岗我不站岗,谁来保卫祖国谁来保卫她。我为当局献一策,别在东部沿海建了,那里人民生活水平高,不太会在意这些化工建设带来的利益,相反会更加考虑环境问题。不如西迁,西部不是正需要开发么。比如,湖南就是个好地方,听说那里有个叫韶山的地方,风水好啊,可以考虑迁过去。一举两得。 当然,这个是吐槽了,因为据说工厂得建在靠水的地方。但我想说的是,建在哪里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得让民众从中得到好处。所谓高风险有高回报。民众提心吊胆的住在化工厂附近,凭什么啊。这里也想对那些理科生们说一句,你们说,建工厂能帮助当地的经济发展,但其实事实上,这种发展的红利到底又有多少落到了民众头上呢?你懂中国的,你应该知道答案。而在我看来,这也是民众不满的主要原因之一。首先,要无故承担风险,而且回报遥遥无期且不知道有多少;第二,还没有回报就要先承担损失,而且这损失是即刻的且是巨大的:房价。一言蔽之,化工厂附近乃至化工厂可能产生危害的范围内的房价,必然要比同类房产要低。民众怎么想?能不生气? 另有传言说, @八圈 :但是这次的起因是,村民强烈要求炼化征用他们的土地,而炼化不听。 姑且不论是不是事实,就算是,就该用军警么。事情还没有有定论,就开始抹黑了么。 所以,让民众理解,让他们相信他们确实能从中得到收益,并且他们的担心你们能用各种制度措施来化解,也许这不一定能抚平民众的愤怒,但至少态度在那了。能够争取到更多的支持者。 此外,应该理性对待民众诉求,不要相信暴力能解决一切问题。局部断网(如根据wiki及ip定位使上传图片不能)都能想出来,真是有组织有预谋啊。但永远不要试图和群众斗智斗勇,因为同一招式对群众不会第二次起效果,这次在宁波可行,下次就难讲了。最后久经考验的群众会让你们很难堪的。另外,就现场传出的照片和文字描述而言,群众似乎无过激之举,而且也没有证据显示是有一小撮势力操作的。如果主事者能顺水推舟,成全民意,不也是一段佳话么。非得想启东那样不欢而散,玉石俱焚难道会更好? 五、最后 吐槽归吐槽。科学技术终究还是第一生产力,而科学技术还是要靠理科生。开启民智也不能没了理科生,毕竟,对文科生而言,PX和XP差别不是太大。但我想说的知识,面对你们所谓的“愚昧民众”时,请你们多一些理解。他们不是天生那么笨的。你们有更多的知识,理应有更多的责任来普及这些知识。学生没有被教好,我想老师多少也是有些责任的。比民众懂得多,不能成为秀优越感的理由,而应该转化为你们的责任。 最后,一个化工厂能不能建,有没有害,理科生说了算。但该不该建,要不要建,还是得当地居民说了算。 吴恒 2012.10.28 ps,所有不分青红皂白先贴标签再骂SB的行为都是SB行为,但指出一个SB是SB则不是。我只是一枚半路出家的文科生,因此在讨论和科学相关的议题时必然会犯一些傻,请多指教。指吾谬者吾师也。 pps,补上一篇果壳的文章 http://www.guokr.com/blog/59024/ 相关文章 《明報》:「向港學習」寧波示威勝利 在spaceX的火箭技术面前,神舟团队可以回家耕田了 方舟子论理 称弱智韩粉才看《黄金大劫案》 【经济学人】“光明”的中微子 运动速度超过光速 纽约时报:IBM华生是什么? 童之伟:风雨过后看重庆 江平:法治与透明是政改突破口 《经济学人》:他必须给中国带来改变 《卫报》:米歇尔·奥巴马PK安娜·罗姆尼:谁能获得女性公民的青睐? 【凤凰一虎一席谈】钓鱼岛对峙,中国是否已占上风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人人网 更多 版权声明 文章编辑: 冷眼 ( 点击名字查看他发布的更多文章 ) 文章标题:就宁波PX风波致那些SB理科生。一枚文科生的逆袭 文章链接: http://www.ccglim.com/24451.html 分类: 时事评论 , 趣味科技 . 标签: PX , 化学 , 化工厂 ,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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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说法>第四十七期:关于公益诉讼,你知道哪些?

本期导读:千呼万唤,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终于加入了“公益诉讼”制度。然而,这个在修法前呼声甚高的制度,被添加进新民诉法中后却广受诟病。为诠释这一现象,本期说法特撰文介绍该制度的亮点所在,以期读者获得较为全面的理解。     关于公益诉讼,你知道哪些?       为什么需要公益诉讼   小时候听故事,听到“三个和尚”总是疑惑满腹:为什么三个和尚,反而会没有水喝?那么,和尚多了,怎样才能有水喝?直至长大,才发现,原来人人心中有笔大帐,每遇事物,必先分清是自己的还是公家的;自己的便加倍爱惜呵护,公家的便听之任之。于是,公家的东西往往坏得最快,也往往没人愿意打理,最终沦为一堆角落里的破烂,大家都用不成。 ——大概扩张自己利益、给自己行方便是所有正常人类的天性。这也就是我们需要公益诉讼的原因。 只要利益联系的紧密性越来越弱、弱到由“私益”变为“公益”,即使公共利益与公众仍然相关,也会陷入无人管理、无人保护的危险境地。于是,尽管最后没水喝的是和尚们自己,他们也大义凛然地不管不顾。喝水这件事涉及生存,触动生命个体的根本利益,逼急了大家也会起来想办法找水喝。用法律术语来说,这样的行为就是救济。为了让受侵害者们有序地救济和维权,人类发明了一个引导和规制公众对公共利益的救济行为的制度,即——公益诉讼。 当然,这个例子只是为了讲清楚“公益会造成悲剧”,与公益诉讼的内涵不太贴切。 因为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救济方式,必须以公共利益受到外界的不法侵害为前提; 而和尚们没水喝完全是自己偷懒,既不是因为有人往河里撒尿污染水源,也不是因为有人在上游拦坝建库截去水流。       什么是公益诉讼   这就涉及到一个定义问题:究竟什么叫公益诉讼? 于是我们要讲清楚两个词汇:“公益”,和“诉讼”。诉讼,上文已经说过,是一种针对不法侵害的救济方式,具体操作方式就是去法院打官司告状。假设和尚们没水喝真的是由于受到不法侵害,要去法院维权,他们该告谁呢?连告的对象都没有,从何告起? 这一点看似十分显而易见,却往往容易被公益诉讼的热衷者们忽视。既然能侵害到公共利益,撇开政治问题和伟大领袖不算,这样的侵害者必然很难是明确特定的个人,而往往是某个机构组织、甚至是连结成利益集团的某群机构组织。这种对象被抽象化之后,便容易变成一个模糊泛化的概念,从而淡化了“诉讼”的内涵。 但请牢记:既然是诉讼,就一定要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 下面该对“公益”进行解释了:“益”即利益,很好理解;那么“公益”呢?何谓“公”? 一般来说,“公”即是“不特定的他人、多人”,“公益”即为“不特定的他人、多人利益”。而在公益诉讼的制度要求中,为了做出区分,梁慧星教授强调其为“没有直接损害”起诉人。这一论调被称为“救济对象狭义说”。 有人会问,既然有狭义,一定有广义吧?广义的公益诉讼制度,就是解决多数人群体争端的救济制度,以多数人的共同利害关系为前提(注1)。在美国,发展并完善为集团诉讼制度体系;在德日,制定出选定当事人制度;而在中国的传统民事诉讼法体系中,也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吸收借鉴出了诉讼代表人制度。 所谓共同诉讼,就是在当事人人数众多,同时利益诉求一致的情况下的一种诉讼方式。诉讼代表人制度与之的异处,就在于狭义的共同诉讼一般是全部当事人可以一起上,而诉讼代表人则是从当事人中选出三五个作为代表。 同样是解决多数人的利益诉求,狭义的公益诉讼其独特之处就在于起诉人“没有直接损害”。这意味着对起诉人条件放宽,起诉人与利益之间的联系较之传统的共同诉讼可以不那么紧密。如何界定这样一种“不紧密”呢?理论界至今未能在于实务界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解决问题。作为一种新型的(至少在国内)制度,我觉得大家可以这样进行简单的划分:凡对某些社会群体有重大意义,也很有必要,对围观群众或甚至起诉人自己略嫌蛋疼但是高端洋气的,皆属于这样一种“不紧密”。 看当年被《经济日报》成为“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的邱建东是何以获此殊荣的吧——1996年,他因为当地电信部门没有执行夜间长途电话半价收费的规定,状告电话局,官司打赢后获得了一块两毛钱的电话费返还——这也被称为我国“公益诉讼第一案”。而今,打开中国公益诉讼网的“2011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推荐案例”,依然充斥着张女士诉北京移动按分钟计费收费不合法案,刘家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打折票不能退改签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修文县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案,等等等等。 上述划分辨识方法虽然含混不清,但是总算比较便于理解操作。当然,含混不清并非我本意。聪明理智的读者恐怕已经从中揣摩出来其暗含的两个逻辑维度:主观利益标准和客观利益标准。传统诉讼模式下,主要采用主观标准,以当事人的利益为诉求。而公益诉讼之所以“新”,还在于其加入了客观标准:起诉人并非唯一的利益相关方,围观群众社会群体都将随着起诉人一起蛋疼并高端洋气地快乐着。 好了,到这里有必要强调另一个问题:我们在解释法律事项的时候,往往会把“应然”和“实然”掺在一起。这对于那些以挑刺为所能的明眼人当然不存在困难,但是对于诚心求科普的实心眼好孩子来说,未免热闹太多容易昏头。于是本人在这里特此声明:以上对“公益诉讼”的解释基本属于“应然”。包括上文列举的案例,都发生在今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只用了一句话明确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即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谁能提起公益诉讼   实然地说,依据上文法条中的规定,适格的起诉人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也就是说,新民诉法把个人排除在了起诉主体范围之外。 暂且不论其他,我们可以仰仗的“机关”和“组织”都有哪些? 既然用语如此含糊,先从中国都有哪些“机关”着手吧。党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这些显然都是不合适的。那么行政机关呢?大家不要小看了我们的公仆,尽管可能侵害公共利益最多的就他们,但人家还真发起过公益诉讼。 2010年12月13日,云南嵩明县七里湾大龙潭水质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昆明市环保局起诉云南省内当前规模最大的生猪养殖基地对其周边的大龙潭的水质造成了污染,要求停止污染,索赔费用430多万元。不仅环保局亲自披挂上阵当原告,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也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出庭。 这出戏演得当真热闹好看,社会反响巨大。人人评说“行政机关终于干了自己该干的事”。但是,抛开这件个案,行政机关真的是公益诉讼的理想原告吗?再次提醒大家“实然”与“应然”的差别——“应然”中的行政机关自然是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己任的。而“实然”什么样呢?尽管相信各位心知肚明,笔者仍然愿意分享某律师朋友外出办案在当地遇到的真实故事,权当看这篇枯燥科普文中间的一点乐子: 某河流有一条泄洪支流正值枯水期,没多少水量,于是某县政府以其流经自己所辖村落为由,认定其在自己下属地域,归本县国土局管。将该支流其据为县政府所有之后,迅速买给房地产开发商,在原河上盖起了房子。 “机关”这条路,似乎走不通。那么“组织”呢?行业组织,首先就指望不住。三聚氰胺奶粉,原本就属于行业内部的灰色潜规则,奶业协会就由各大奶业巨头组成产生,是要多幼稚的人,才依然相信“灭亲”的娃们都是出于“大义”? 这一点,相比之下消协就做得不错。今年三月份,江苏无锡的消费者协会打赢全国首例消费公益诉讼。三名消协调查者在某家餐饮店消费之后,均被收取每人一元的餐具费,由于饭店未提前告知,并且在三人拒绝使用时明确表示没有其他餐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九条,三人状告饭店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别看案子小,而且调解结案,消协总算替广大消费者赢了三块钱。 其他组织,最可期待的大概算是NGO,民诉法的这次修订也算是为夹缝中苟活的NGO送进一缕新鲜空气。然而,除了少数“官办”NGO能够获得注册、取得合法身份之外,大多数“草根”NGO很难获得审批。很多公益组织因此而背负“非法”的标签,亦很难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当然,除了上述之外,还存在着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团体组织。如果你信赖它们的实际代表能力、利益出发点和工作效率,也不妨一试。 由此,应该也不难理解,为何“将公民列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会成为法律人对新民诉所增第55条发出的最大呼声。 公民个人利益原本就与公共利益密不可分,保护公共利益的最终还是为了公民个人。公民比其他机关组织都更加切身地受到侵害,更加有动力发起诉讼,也更有利益诉求。一个号称为了公益的制度,为何却将公民排除在外? 当然,立法者也有其自己的考虑。比如和方舟子一样声名远扬的职业打假人王海,专挑大企业打假,借着这个他就能养家糊口。可是你真的以为这些大企业就会任你打、还边挨打边掉得满地金币吗?除此之外,还有诸如“臭名昭著”的一块二电话费案,三元钱停车费案等案件,难以想象忙得焦头烂额寝食难安的法官们碰到这样的一毛钱官司会做何感想。在立法者眼里,这些都叫做“滥诉”。我不知道我们的人大代表都代表哪类人,可以肯定的是不会是这样的“滥诉”者。       公益诉讼的范围   究竟什么样的案件能归为“公益诉讼”?从上文举出的例子可以看出,在民诉法修订、将公益诉讼明文写就之前,其不仅包括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等等民事案件,更有诉求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案件,而且绝对不在少数。这应该不难理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下,能够侵害公众利益的,除了一些垄断或疑似垄断的大企业大集团,恐怕只有我们可爱可畏的公仆管家难以克制伸得太长的手臂了。 也就是说,应然的公益诉讼既包括民事公益诉讼,也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如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即是如此。但由于目前我国行政法并未涉及公益诉讼方面,所以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国内尚未被立法者所承认。 不知是否会有人问:为什么应然的公益诉讼包括民事行政,却不包括刑事?这里权作解答:首先,从公益诉讼的出发点上讲,其要旨首先在于停止侵害、弥补损失,意欲保护、恢复受损的公共利益。而刑事更加侧重惩罚;其次,从被诉对象上讲,刑事制裁主要针对的是自然人犯罪,而公益诉讼的被诉对象往往是企业或机关,上文已经提到,个人很难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 以上解释了公益诉讼的案件形式。至于案件内容,随着诉讼资格的放宽,不仅要视“公益”而定,而且还有理论认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不能仅限于公共利益的受损。公益诉讼制度,这个满含时代感的制度,也与时俱进地包含了各种充斥大众视线的案件内容:诉强制拆迁,网络侵权,食品药品安全,高速公路收费,银行项目收费,就业招生歧视等等。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有些已经不止是行政案件,而涉及到立法者们不敢染指的违宪审查了。 应然永远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我国实然的公益诉讼制度建设虽然语句短小,却是煞费苦心,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圈定了案件的范围:“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题外扯一句:关于“等”这一字的用法,大多数人都存在误解。其实它不仅能用于开区间,也可以用于闭区间。详情请自己查阅权威字典。)可见,为了防止“滥诉”,也为了防止波及更多的机关和利益团体,立法者也算是挖空了心思。这一招如同给孙悟空安排的唐僧,偏不让你舒服取经,不老实就紧箍咒念死你。总之一句话:BEHAVE YOURSELF!     结语   作为一个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公益诉讼在国内实践中会遇到种种困难,几乎完全可以预见的:首先,集体行动的最大危机可能要归于成员的“搭便车”:每个和尚都想喝水但是每个和尚都懒得动,于是都倾向于坐享其成;其次,侵害方既然有胆子侵害公共利益,必然是“上头有人”,即使有“公益诉讼”这样的制度存在,如此规模的利益共同体也相当难以击破,何况司法体制原本就是一个薄弱环节,宪法明文的“司法独立”等美好词汇也不过是纸上一个油光发亮的大饼。而对于这个限制好条条框框的中国特色的新生制度,我更愿意采取观望的态度:但愿这张连芝麻粒都不愿多画几粒的油饼,并非仅能让人望梅止渴,望峰息心而已。     【深入阅读】   ·中国公益诉讼网 www.pli.org.cn ·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9年。 ·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2002年。 ·徐卉,通向社会正义之路:公益诉讼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 ·陈阳,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及其限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 ·徐祥民、胡中华、梅宏,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以制度建设为中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黄家亮,通过集团诉讼的环境维权:多重困境与行动逻辑,《中国乡村研究》第六辑 ·林莉红、马立群,作为客观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注】   1.(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 刘荣军 译,第 138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编辑:王卜玄,陈蓉)     您可能也喜欢: <七星百科>第四十二期:社会主义新农村 <七星说法>第四十六期:如何游行不犯法 <七星说法>第十四期:方韩诉讼的法庭路演 <七星百科>第二十期:精英主义 <七星百科>第二十六期:计划生育制度 无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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