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金坤 | 对双重检察官身份的商榷
2011年09月17日 12:43:07 在东方市法院审理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辩护律师王思鲁当庭质疑公诉人的身份,既是海口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又是东方检察院的检察官,出庭不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检察官支持下级公诉,并不少见,尤其是自侦案件,上级检察院办理的侦查案件,由下级检察院起诉时,上级检察官往往出席公诉。办理的相应手续是,由下级检察院临时任命上级检察官为本院助理检察员。 然而,这样会使得一个人有双重检察官身份,不符合《检察官法》的规定。作为类比,上级警察可以参与下级破案,而上级法官不可以参与下级审判,这是因为侦查机关属于行政系统,上下级人员内部可以调整,而法院是司法系统,审判权是平等的,不存在调整。检察官也是属于司法系统,检察权是平等的,上级检察官也不应参与下级检察工作。因此,海南案中的公诉人,应该首先免去其海口市检察官职务,再被任命为东方市检察官,才能行使检察权。 上一篇: 评李双江儿子被收容教养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0)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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