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

杨支柱 | 李剑芒:超级老人社会(zt)

作者: 杨支柱    2012-04-02 11:16 星期一 晴      杨支柱按:李剑芒先生现侨居荷兰,曾是中国科技大学第一期少年班二十一人中一员,喜欢谈论经济、政治话题,常有独到视角,语言犀利,最近在“方韩大战”中更是大展雄风,可惜我昨天才注意到他也十分关注计划生育问题。现征得他同意,转发他几篇文章,以飨读者。            作者:李剑芒            有网友告诉我,我的去年11月的一篇文章上了凤凰电视台的《有报天天读》节目。来到凤凰台网站一看,还真是这么回事儿。是我那篇《看看中国老人社会的演变图》。当然凤凰台没敢说,这个老年人高峰的最重要原因是计划生育造成的严重后果。凤凰台把这个人口老年化高峰归结于50年代开始的生育高峰(呵呵,50年代出生的人,到2040年已经90岁,而不是65岁)。我理解凤凰台不敢触犯国家基本国策的难处,但我必须纠正这种错误归纳,防止读者被误导。            50年代开始的生育高峰如果没有后来的计划生育,它只是将造成人口总数上升,但老年人占整个人口的比例不会达到如此的畸形地高。计划生育造成了一个人口结构上的超级“大肚子”(正常人口结构应该是下粗上细的塔形结构,而计划生育造成了中间粗,上下细的怪异结构),出现人口严重老化是因为这个极端不正常的“大肚子”进入了老年期。进而造成一对夫妻负担四位老人的人口倒挂现象。简单的人口出生高峰人类已经见过,这就是西方的“baby boomer”;即二战后人口生育率突然加大。这个“baby boomer”造成荷兰这种西方国家产生14%的老人的老年社会。但中国将达到27%,比荷兰这种严重老年社会几乎高了一倍。这是计划生育造成的灾难性后果!            荷兰这种西方高度发达国家,已经被这个14%的老年人累的气喘吁吁,假设把荷兰的老人加倍,我预测荷兰的福利立即崩溃!连荷兰这种高度发达的国家都养不起的老人,中国这个中等富裕程度(30年后中国达到中等富裕程度)可怎么解决这个人类从来没有见过的超级老年社会。我有限的详细能力使得我得出下面灾难性结论。中国经济发展由于非劳动人口急剧增加而迅速放慢,很可能在2020年附近出现负增长。也就是说中国在达到西方富裕社会之前变成了超过西方的老年社会。未富先老!中国将成为地球上第一达到这种自然发展不可能出现的反常现象。这意味着印度最终超越中国基本成了定局。            当人向自然规律挑战的时候,无知、愚蠢的人们蔑视了天规!天规将以其不可抗拒的力量惩罚这些无知、愚蠢的人们。这是又一场“人定胜天”给中国人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这个不惧天规的民族,什么时候能学会尊重天规呢?人的归人管,上帝的归上帝管!画不清这个界限,这个民族将不停地被惩罚。            下面是凤凰台的视频,人口那段在0:50左右开始!            那些看不到上面视频的读者,请点击这和网址李剑芒:中国30年后将进超级老龄化社会 20100721有报天天读            李剑芒谈计划生育文选:            《解读人口红利》http://jianmang.blog.ifeng.com/article/3453813.html   《计划生育的本质是什么?》http://jianmang.blog.ifeng.com/article/3481287.html   《计划生育:文化上的原因》http://jianmang.blog.ifeng.com/article/3483946.html   《计划生育:政治结构原因》http://blog.ifeng.com/article/3494258.html   《看看中国老人社会的演变图》http://blog.ifeng.com/article/3540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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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评人民日报《我国出生性别比首次“三连降”》

作者: 杨支柱    2012-03-31 08:40 星期六 晴            杨支柱            据人民日报2012年3月29日《我国出生性别比首次“三连降”》一文报道,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由2009年的119.45,降到2010年的117.94,再到2011年的117.78,30余年来首次出现“三连降”。报道认为需要通过加强打击“两非”(“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的性别选择性堕胎”)和提高女性地位来继续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      长期以来我国主流舆论一直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归结为将来的适婚男女比例失衡,这篇报道也不例外:“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资料推算,目前我国19岁以下年龄段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到2020年,中国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多出2400万,届时将有上千万‘剩男’面临‘娶妻难’。”此前有学者估算过,到2030年我国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将多出4000万左右。      只有极少数学者提到,作为性别比失衡直接原因的性别选择堕胎反映了严重的人权问题:大量大月份堕胎,其中被堕掉的女胎比男胎多出数千万,这些胎儿如果不被堕掉当然会成为人类的一员,他们潜在的生命权被剥夺难道不比男人娶不着媳妇更加悲惨?      一些女人甚至因大量女胎被杀害而沾沾自喜,鼓吹男多女少有利于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这说明计生理论不但使得其信奉者丧尽天良,也使他们变得弱智。“物以稀为贵”是事实,但再贵的物也还是物,不是人。越贵越不安全,你可能被盗窃、被抢劫、被强奸、被轮奸;你的老公“怀璧其罪”,可能因为娶了你而被垂涎三尺的男人杀死。“人以稀为贵”可能吗?脑残的人相对于正常人是少数,破产的人相对于未破产的人是少数,独裁者萨达姆、卡扎菲更是少数,他们因为少了就变得珍贵了?根据这种丧尽天良的弱智理论,一个被外敌入侵的民族,是不是也应该庆幸更多的同胞被杀害?更多的同胞被杀害确实可以减少奴隶的数量,提高奴隶的价格!      而性别选择性堕胎的原因,人口学界几乎公认是性别偏好的观念、生育控制对通过多生获得所需性别的孩子的否定和医学技术进步(特别是“B超”普及)的共同作用。其中性别偏好观念的改变即使可能也非短期内所能奏效,又不能拒绝利用现代医学技术;真正能起作用的措施,只能是取消生育数量限制(以我国目前育龄妇女的超低生育意愿,取消生育限制也不可能使生育率恢复到世代更替水平)和彻底禁止性别选择堕胎。      取消生育数量限制将从三个方面改善性别比:首先,可以通过多生获得所需性别的孩子,削弱了性别选择堕胎的动机;其次,即使做性别选择获得男孩的还是一样多,但由于出生人口总量增加,性别比也会有所降低;再次,农村生了一个男孩不许再生的,其中多数人更愿意生个女儿,取消生育控制可以帮他们把生女儿的梦想变成现实。      所谓打击“两非”,其实打击“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是很难的,因为并不存在什么专门的性别鉴定,胎儿足够大时只要孕妇做“B超”检查,医师不可能不知道胎儿性别。知道而不告知孕妇在法理上很难讲得通——这会侵犯孕妇对自己身体状况的知情权。关键是这种告知只要在孕妇询问时使个眼色就成,在形成行业习惯的情况下甚至单纯的沉默都可以。国家总不该强迫医师说谎或规定一个“使眼色罪”吧?      我国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三十年来首次取得“三连降”的成绩,应该归功于禁止怀孕14周以上的性别选择堕胎。但是目前这种禁止是不彻底的,仅仅局限于“有证怀孕”。“无证怀孕”的,计生行政部门想方设法动员、逼迫孕妇去堕胎,强制堕胎也时有耳闻,才不管胎儿是男是女。我国出生性别比第一胎就明显高于正常水平,并且随胎次明显上升。第三胎几乎都是“无证怀孕”的,第二胎也有一部分是“无证怀孕”的,这些农村孕妇发现是女胎就跟计生干部去采取“补救措施”,是男胎就躲起来生。东躲西藏也是有成本的,生出来后还要支付巨额“社会抚养费”,这些没有男孩并特别想要男孩的父母不愿意为生个女儿支付如此成本。在生育数量限制取消以前,唯一能够有效降低性别比的手段,就是不能有证、无证一律禁止怀孕12周以上的堕胎(继续孕育危及孕妇生命或胎儿残疾特别严重经过批准的例外),并免除所有女儿户的“社会抚养费”。      一胎主义者李小平居然根据出生性别比随胎次上升的事实,得出应该一律一胎化、彻底消灭二胎的结论。他看不到性别选择无论发生在第一胎、第二胎还是第三胎上,对于一个具体家庭来说都是发生在最后一胎;因为最后一胎不选择,就再也不可能获得自己所倾心的性别的孩子了。一律一胎化意味着把所有的第一胎都变成了最后一胎,这会迫使对孩子有强烈性别偏好的人在第一胎就做出性别选择,而整个国家第一胎的总量显然大于第二胎,第二胎的总量显然大于第三胎。李小平如此肤浅的谬论居然能被程恩富、余斌教授采纳,说明一个人坏了良心是可能降低智商的。      虽然主流舆论把性别比失衡的问题归结为适婚男人娶不着媳妇,但是人们对这一问题的严峻性还是缺乏充分的认识,也没有人去研究解决的对策。我认为到2030年我国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将远不止多出4000万,如果国家不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当甚至翻番都有可能。第一个原因是男女结婚年龄不同,女方平均比男方小两三岁,而在出生人口持续下降的背景下低年龄组的女孩人数更少。第二个原因是到2030年我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已重度老龄化,养老负担沉重,经济萧条,邻国女性嫁给我国男性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而我国女性受到养老负担沉重和不安全感加剧(青壮年人口高性别比下这是不可避免的)的影响,外嫁的动力大大增强。      解决之法大概只有降低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并不断提醒年轻男人将来婚配的严峻形势。18岁的男人不少愿意娶20岁的姑娘,但是35岁的男人很少愿意娶35岁的媳妇。适度早婚可以降低男女结婚年龄差对性别比失衡的加剧。适度早婚的另一个好处是趁着我国现在养老负担不重,对更加贫穷的邻国女青年还有一定的吸引力,赶紧娶一批外国媳妇回来。            2012年3月31日新快报,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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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孩子不是钱包,拾到者不能坐等失主上门

作者: 杨支柱    2012-03-24 07:55 星期六 晴      杨支柱      据南方都市报2012年3月22《带迷路女童回家,是捡还是拐?》一文报道,去年7月深圳龙岗发生“捡童案”,派出所认定当事人陈某兰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今年2月陈某兰状告孩子父母索要8万元赏金。日前深圳7位市人大代表赴龙岗新生派出所调研,建议公安复查。   从报道的情况看,陈某兰的行为确实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罪,但犯罪嫌疑仍相当大,我认为应该立案并移送起诉,由适用法律方面更权威的检察机关和法院来决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1年7月15日,5岁女童佳佳(化名)独自跑出小区,在马路上哭。陈某兰“陪了孩子两个多小时后”才把她带回家,有这功夫为什么不到附近小区走走?不报警、不送福利院也罢,还把孩子从深圳带回江西老家,给孩子取名,让孩子叫她做妈妈,直到孩子爸爸将悬赏提高到8万元才告知真相,使孩子脱离父母达60多小时之久,其行为十分可疑。陈某兰关于自己父亲病危、丈夫又不愿带孩子的托辞不足采信。岳父病危女婿不回家不合常情,带个陌生孩子回父母家更不合常情:父亲病危还有心情和精力照顾一个陌生孩子?她应该让邻居照顾孩子并报警,自己带丈夫回家,才符合父亲病危的逻辑。   又报道说,“7月18日下午民警在东莞找到正欲返深的陈某兰和孩子”,这就更令人费解了。人家父母急着见孩子,她不从江西直接送孩子回家,还有功夫落东莞办事?从报道中看不出陈某兰丈夫是如何发现悬赏广告的,以及陈某兰夫妇是如何跟孩子父母在电话中谈判的。如果有监控录像证明陈某兰丈夫看到2万元的悬赏不动心、看到8万元的悬赏才告知真相,并且要求先付钱再送孩子回家的话;那就涉嫌更严重的绑架罪,而不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罪。   可能的辩解是她见到孩子时孩子已经脱离监护人了,但是这个辩解是站不住脚的。查构成此罪的案例,受害儿童几乎都是已经走失暂时脱离监护人的儿童,上学或回家途中离开监护人的儿童,或者是自己跑到罪犯的车上或船上玩耍的儿童。在监护人眼皮底下,除了父母在机场或火车站临时上厕所外,一个陌生人能把孩子带走?如果陈某兰不带孩子去玩两个小时,而是在马路旁边等候,即使孩子父母没找到,也可能有同一小区认识这个孩子的其他人发现。   比照报道中提到的另一个做出有罪判决的案件,陈某兰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要严重得多。 2011年8月4日,汕头农妇阿玲(化名)在广州见路边有个无人看管的一岁半小孩,把他“捡”回家,被丈夫责骂后当天把小孩送派出所;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判决认为,阿玲擅自将被害儿童带回家,使其脱离家人监护,欲自行收养(其丈夫证明),构成拐骗儿童罪。鉴于其自动投案,令孩子脱离家人监护时间较短,免予刑事处罚。   这则判决明确告诉人们,只要没有报警、送福利院、在原地贴招领告示或通过媒体广播等行为,将他人孩子带回家养都构成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罪,哪怕没有超过24小时。捡孩子带回家,不同于捡钱包带回家,决不能消极地等待失主的悬赏广告或找上门来。   其实就是拾得贵重遗失物,也并非不可以考虑通过立法赋予拾得人以及时报案的义务,同时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和公告期满无人认领情况下的返还请求权,这对于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是有好处的。这意味着拾得贵重遗失物不报案将成为盗窃或侵占嫌疑犯。   我并不反对捡到孩子的人暂时或永久收养找不到父母的孩子,相反我认为由他们收养更合情理。为什么被丢失或被遗弃的孩子首先被他们发现呢?这让他们感到自己跟孩子有缘,感到孩子是“天赐”的,从而更有利于建立新的亲子关系。但是捡孩子的人必须及时报案,并且经过公安部门公告期满找不到孩子的父母,才能经公安部门开具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现行《收养法》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将送养人限制为确有困难的父母、孤儿的监护人和福利院,是不合理的。   回到本案,即使法院判决陈某兰不构成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罪,也不等于她可以要求8万元悬赏。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辛普森在刑事案中被判决无罪而在民事案中被判决巨额赔偿,突出地反映了刑事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和民事证据“相对优势”标准的差别。可疑度超过50%的行为就绝对不能奖赏,否则会危及社会公共利益。8万元相当于时下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两个女孩的“价钱”,如果把别人的孩子消极地抱回家可以得到这样的奖赏,抱走他人孩子领赏将会形成一个新的行业,连人贩子都会统统改行。   有人说,如果陈某兰不带佳佳回家,也许佳佳被父母或邻居发现以前就被人贩子带走了。确实存在这种可能,在我们今天的社会可能性还不小。但认可这个“理由”会导致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罪事实上几乎被取消;同样的理由也可以导致从人贩子手里收买儿童的罪名事实上几乎被取消:收买人同样可以说,如果不是我花钱把孩子买下来当自己的孩子养,让他(她)继续留在人贩子手上,人贩子可能虐待孩子,可能把孩子养死或养出病来。但是我们知道,收买行为反过来给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动力。同样的道理,奖赏陈某兰这种“捡”到孩子不报案的行为,也会给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然后等到悬赏待价而沽提供动力。这一方面会使孩子父母因寻找孩子大量破费甚至精神失常或自杀,另一方面会诱发偷别人孩子等待悬赏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   不仅不能领赏,陈某兰作为一个成年人,显然能够意识到孩子父母找不到孩子的痛苦,也能感受到孩子见不着妈妈的痛苦。她将孩子从深圳带回江西而不报警,对造成孩子及其父母的痛苦是有过错的。如果孩子父母反诉,她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新快报201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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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解救被收买儿童

作者: 杨支柱    2012-03-17 07:25 星期六 晴         杨支柱            据新华网2012年3月12日报道,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认真听取代表、委员建议后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大整治买方市场力度,对被解救儿童,一律不得由买主继续抚养,让买主‘人财两空’。”看了这则报道我非常担心。      收买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尽管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继续抚养他们收买的孩子的报道近年来屡见不鲜,这是对于中国法律和警方解救行为的莫大讽刺:既然警方把被“解救”的孩子留给了买方,那么这些孩子还能说被警方解救了吗?被拐卖孩子的命运并没有丝毫改变,买孩子的人照样还是花钱买了孩子,只是为了不被判刑、孩子也不被抱走而花钱更多了。不同的只是人贩子的入狱换来了警察的立功,人贩子的非法所得归了国家。这难免会使人们产生“黄雀在后”的感觉。到底是谁在卖别人的孩子呀?      但是我却不得不承认警方这么做是不得已得,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丢失孩子的父母报过案的,警方可以通过联网的DNA比对找到孩子的父母。但是对于没报案的——其中绝大多数是没户口的“黑孩子”,“超生”父母往往不愿意为了找到孩子的渺茫希望引来不堪承受的“社会抚养费”;少数甚至可能是重男轻女或未婚先生的父母卖掉的——怎么办呢?显然由买孩子的不育夫妻或通过买孩子来逃避计划生育、实现自己儿女双全愿望的夫妻来抚养,通常对孩子的成长是有利的,在收买者已经和孩子建立起了亲子感情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被解救儿童一律不得由买主继续抚养”真的能打击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吗?我看即使有效果,也不大。买方市场的存在,首先是由于想要孩子或更多孩子的人几乎无法从亲友或福利院收养,其次是由于人贩子卖孩子的价格和福利院收取“赞助费”的差价比较大,再次是由于破案率不高(至少没报案的是这样)。      对于那些已被“解救”的孩子的收买人,一方面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一方面面临孩子被警方抱走的可能,他能不付代价毫发无损地把孩子留下来吗?说难听点,一旦收买行为被警方破获,他要再付一次买孩子的代价甚至比初次购买更高的代价,尽管不一定是贿赂警察个人,也可能是承担部分办案经费,还几乎一定要给福利院一笔“赞助费”以换取“送养证明”——《收养法》第五条把送养人限定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从金钱得失的角度看,收买人相当于已经“人财两空”后花钱从警方和福利院再次买孩子。既然如此,“人财两空”本身有什么威慑力?只有通过提高“人财两空”的概率,也就是破案率,才能增加威慑力。      更严重的困境在于,亲生父母找不到或者需要剥夺监护权(父母出卖的)时,交给谁养?公安局显然不是适合养孩子的机构,同时由于收养法的限制,这个机构只能是福利院。但是许多地方的福利院却像是一个官营的跨国人贩子。      根据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为抚养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的弃婴和儿童,国家鼓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贵州镇远、湖南衡阳、邵阳的福利院不择手段找“孩源”有偿送养给外国人的事件曝光并没有改变这一规定,看来福利院只要不直接从人贩子手里购买孩子就没有法律责任。正是这样一个规定导致中国公民即使符合受计划生育限制的收养条件,也几乎无法从福利院收养到健康的孩子。      把孩子从把他(她)当作自己孩子养的收买人身边抱走,交给一个官营的跨国人贩子,正义何在?      尤其令人担忧的是,由于福利院有偿送养是有利可图的,如果福利院向把孩子交给他们的警察支付报酬,那就又打开了另一个“潘多拉的匣子”。这比计生工作人员把交不起“社会抚养费”的人的“超生”孩子抱进福利院危害更大。由于警察手里握有强制权力尤其是“打拐”的职责,如果警察送孩子到福利院有报酬的话,那么所有丢失孩子的父母就再也没有机会找到自己的孩子了,甚至街上的流浪乞讨儿童都可能被卖到国外去——这正是我坚决反对于建嵘搞什么“随手拍”和“微博打拐”的深层原因。      说到底,人贩子和收买孩子虽然在全世界都是犯罪行为,但他们毕竟还能理解孩子的价值,还拿孩子当可以卖钱或值得花钱买的宝贝。而计划生育的理论和实践,却是把“多余的”孩子当成包袱和垃圾的。奉行这种理论、从事这种实践的政府让警察去解救极可能是“多余的”孩子,必然是荒谬可笑的。与其生活在这样一个国家,孩子被福利院卖给外国人未必不是他们的幸运;但是这种幸运来自官营跨国人贩子的牟利动机,而不是计划生育的理论。            新快报201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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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韩寒谈计划生育

作者: 杨支柱    2012-03-11 10:12 星期日 晴      杨支柱编            韩寒:我是主张取消计划生育的,因为对于相对比较有钱的人来说,计划生育有或没有,其实是一样的,他们还要去国外生小孩,那他们想生几个生几个;那对于收入很差的人来说,计划生育有跟没有也是一样的。唯独受害的是在怀孕的过程中发生的不人道的、反人类的事件。比如强行的堕胎,上环,结扎啊……      韩寒:有钱人为了减轻国家人口负担,完全可以移民,这样多生不光不罚款,还可以再将中国的人口减少三个以上。是对这个国家最大的贡献。不管富人的财富来源是否合法,多赶走点富人,可以最迅速而有效的拉近贫富差距,一举多得。      韩寒:我不会贯彻计划生育,因为我可以负担我的孩子,让我的女人和孩子过衣食无忧的生活,最坏的情况,就算有一天我被政府和汽联一起和谐,我去黑市飙车都要让我的女人和孩子和家人过好日子。谁结扎我女人,我结扎他全家。      韩寒:打算生三个,希望可以有女儿,连名字都想好了。我个人比较喜欢罗大佑的《野百合也有春天》,所以希望3个小孩名字合在一起是 野百合 ,分别叫韩小野、韩小百、韩小合。如果只生两个,就变成 野合 了,很难听的。所以,第二个孩子小百 很重要,一定要生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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