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

买了一本杂志和一份报纸

某年某月某日之后,我决定blog上只写技术话题。再不写个人有关的任何事情。另外一个某年某月某日开始,作为一个环保主义者,我决定不买任何报纸和杂志,因为我觉得浪费资源,我看电子形式的东西已经足够了。甚至很多时候,别人赠送我的印刷品,我都会拒收。决定不买杂志的那个日子,到现在已经有10年了。中途极少破例。 但今天,我破例同时买了一份杂志和一份报纸。于是,我也打算再破例一次,在blog上写一次非技术话题。 这本杂志是《时尚先生》2009年8月号,报纸是《南方周末》8月6日。 杂志,我是为了许志永这页而买。报纸则是为了A3版关于黑监狱的报道。 如果你理解,那么你应该明白我为什么会把这些东西买来作为收藏。如果你不能理解,那么请听我慢慢说清楚这件事吧。 许志永博士是公盟创始人。公盟是一个法律援助公益组织。他们做过很多事,比如 :2003年 就孙志刚案提起违宪审查建议,这件事最终取消了暂住证。如果你在2003年之前离开家乡,在另外一个城市工作,那么你很有可能和孙志刚一样,因为暂住证而莫名其妙丧了命。记得我刚来北京的时候,周围不时流传着” 到昌平筛沙子 “的典故。感谢互联网,我们现在仍然可以找到”筛沙子”这个现在听起来好像小说一样的故事。在当时这可是笼罩在大家身边的实际威胁。 概括点说,公盟做过的事情之中,一定有为你争取权益的,且不说大事,就说身边的事情,如果你在异地工作,如果你养狗,如果你家的房子要拆迁,如果你来自农村,如果你使用网通和电信的服务,如果你有孩子,如果你坐火车…就这几条大概就能涵盖所有人了吧。夸张一点来说的话,如果你纳税…. 更为难得的是,许志永是个非常温和的人,始终提倡非暴力,一切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一切合理合法,甚至到了被人打也不还手的地步。 《时尚先生》的照片配的文字是许志永的梦想:” 我希望我们是个自由幸福的国家。每个人不需要违背良心,只要靠自己的才能和品德就可以找到合适的位置;一个简单而幸福的社会,人性的善得到最大的张扬,恶得到最大的抑制;诚实、信用、友爱、互助将成为我们生活的常态,没有那么多烦恼和愤怒,每一个人脸上是纯真的笑容。 ” 那么现在公盟怎么样呢?很遗憾,许志永博士刚刚被抓起来,关进了看守所,’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下设机构’公盟法律研究中心’则被民政局宣布为非法组织。有时候我真想狠狠扇自己两个嘴巴,让自己从这个魔幻的超现实的荒谬的梦中醒来。不幸的是,这并非恶梦,而是现实。 南周报道的这件事情我不想多说了。有兴趣的自己找来电子版看吧。 著名专栏作者许知远(这两个人的名字时常被别人弄混)写了一篇相当感人的文章,《 我们这一代 》 我能做的,只能去买一本正面宣传他的杂志,在blog上记录这件事,并试图告诉我blog的读者,这件事发生过。当然,我还会为公盟捐点微不足道的钱。 写完了这篇,我的blog有可能被封。封就封了吧。天下何人不翻墙? 对了,我还要推荐下 这篇文章 无论结果如何,公盟做过的事情应该被我们铭记。 以下转载”公盟”曾经为我们每一个人做过的那些事情: 2003年度 1、就孙志刚案提起违宪审查建议(2003年) 2003年南方都市报报道了孙志刚在收容遣送站被殴打致死的消息后,三位法学博士(公盟发起人)就收容遣送制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违宪审查的公民建议,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下,两个月后国务院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一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办公室。 2、孙大午案法律援助(2003年) 2003年7月,公盟的发起人张星水律师和许志永博士参与大午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辩护。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10月30日,孙大午先生被判缓刑,获得释放。 3、推动基层人大代表预选程序(2003年) 2003年10月,北京市各区开始进入人大代表选举预备阶段。许志永于11月正式宣布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与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选举,经过其本人和助选团的不懈努力,最终当选为海淀区人大代表。 2004年度 1、为《南方都市报》喻华峰和程益中辩护。(2004年) 2004年2月,为了声援媒体的良知和责任,许志永博士接受邀请作为《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峰案的代理人之一。 2,参与代理承德四公民五次被判死刑案。(2004年) 2004年2月,许志永博士应吕宝祥律师之邀开始参与代理承德四公民冤案,四名被告人从1994年涉嫌抢劫出租车入狱先后被判处四次死刑。经过数次去承德周密调查,我们确认这四位公民是无辜的。公盟通过网络发布案卷材料,和众多有良知的新闻媒体一起表达对此案的关注。2004年3月26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死缓和无期。此后,开始了漫长的申诉过程。 3,对北京动物园搬迁的合法性组织研讨会提出质疑。(2004年) 2004年4月,媒体报道了北京市政府某部门提出准备将北京动物园搬迁到郊区。我们认为,北京动物园作为北京市民乃至全国人民的重要公益设施,其搬迁应作为北京的一件重大事项通过应有的公开的法律程序来决定,而不能由某部门私下做出决定。为此,我们联合环保组织”绿家园”组织了一场大型研讨会。6 月,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态,北京动物园不宜搬迁。 4,组织人大代表论坛(2004年) 2004年7月,在中国人大代表制度创立五十周年之际,公盟持续组织了六期”我们是人民代表”论坛。论坛邀请了部分海淀区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代表讲述其参选人大代表以及履职的经历,分析人大制度,努力推动人大制度改革。 5、参与起草并向全国人大递交了宪法人权条款的修订建议 2004 年 1 月,我国即将第四次修订宪法之际,许志永、范亚峰、滕彪、秋风、王怡等法律学者共同起草完成了《完善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的建议》,提出了全面修改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使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人权保护体系的建议。并征集了贺卫方、秦晖等 30 位知名学者的联合签名。并举办了”完善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的学术研讨会。 6、关注河南爱滋病村”关爱之家”孤儿院被政府强制关闭事件。 2005年度 1、启动中国信访制度的研究(2005年)。 2005年初,公盟开始了对中国信访制度的研究。该项目目标在于通过全局性的总报告、地方分报告以及北京上访村的典型上访人的报告,向公众展现中国目前严重的上访现状以及上访者的悲惨人生,在现实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基层民主制度的改革建议。许志永博士在调研过程中,通过公布上访人被接访人员殴打的亲身经历,提请了有关部门对上访人权益的关注,从2005年5月起,打人现象明显减少。 2、参与营救朱久虎律师(2005年)。 2005年5月,朱久虎律师因为代理陕北民营石油案得罪地方政府,被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逮捕,滕彪博士、许志永博士与众多律师一起到陕北参与营救。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撰写陕北民营石油企业生存报告,以及媒体的宣传将朱久虎律师的遭遇公之于众。在多方努力之下,朱久虎律师无罪释放。 3、设立人大代表接待日,延续至今(2005年-2009年)。 2005年5月起,我们顺应海淀人大中的有利局势,每周四下午在办公室设立海淀区人大代表接待日,为海淀区选民服务。 4、人大制度研究。 为配合公盟在人大代表工作上的努力,建设了人大研究网,以此平台传播优秀的人大代表事迹、各级人大和村委会的竞选经验、选举制度与人大制度的理论探索等和人大相关的全方位的信息。并以此网站为平台协助下一次竞选中独立候选人参选。 5、撰写《中国人权发展报告》。 为了客观理性表述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保障在过去一年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2005年度报告已经印发寄给政府有关部门,并通过网络发表。 2006年度 1、继续为承德案提供法律援助并努力推动律师在场制度进入立法程序: 从2004年至今,对于河北承德案的法律援助一直没有中断。滕彪、李方平等律师组成的辩护团成员多次前往河北省高级法院与法官商谈该案的再审事宜,争取再审。2005年11月,辩护团发起了呼吁最高法院再审此案的法律人签名,截止于2006年7月,共征集到181位法律人的亲笔签名。2006年 3月,公盟成立了以赵国君、李玉洁、林峥为主要成员的关于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报告的项目小组。 2、完成2005年中国人权报告。 3、关注北京出租车提价和管理体制改革。 4、开设公盟评论。 从2006年4月开始,公盟网站增设了”公盟评论”栏目,该栏目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评论特稿的形式在网站上刊登。”公盟评论”是公盟开展制度倡导活动的一个形式,体现了公盟一贯保有的温和、建设性地推进制度改革的行动立场。 5、福州陈信滔国家赔偿案。 2006年6月,公盟立项为福州陈信滔国家赔偿案提供法律援助,该案是有利于推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改革的一个典型案件。目前,该案正在起诉阶段。 6、完成中国信访问题研究报告。 公盟”中国信访问题研究报告项目小组”花费了大量时间在全国三个县和北京上访村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完成了近20万字的深入报告。在项目结束之际,公盟邀请到全国范围内关注信访问题的知名学者和政府官员,召开了一个大规模的信访专题研讨会。报告在学界范围内有了广泛的流传,影响了更多的公众关注访民这个特殊的群体以及中国信访问题的现状。 7、启动高校社团项目。 2006年8月–10月,公盟首次在高校中开展社团小额资助项目,鼓励更多关心中国问题的大学生参与到社会调研和制度建设的讨论中来。 8、关注200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直选: 2006年9月,公盟成立了”关注2006年北京市区人大代表直选项目小组”。该小组由李玉洁、蒲素等与高校志愿者组成。项目小组召集了北京市各区关注社区建设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开会讨论即将到来的选举,鼓励大家参选。10月,项目小组在各选区提名候选人之前,印刷了近400份由”人大代表选举研究课题组”编写的《选举指南》,以及许志永代表撰写的《致选民的一封信》,寄往全市357个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在寄出邮件后,陆续接到回馈电话咨询参选事宜。之后项目小组派出十多名志愿者为有意参选的市民助选,帮助他们发放宣传材料,征集居民联名推荐,观察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为候选人提供法律咨询。 9、关注打工子弟受教育权。 2006年12月,公盟着手开始对以北京为主的打工子弟学校的生存状况和法律保障问题进行的调查研究,力求在详细、深入地调研基础上提出切实有效的立法建议,从制度上保障新移民子女受教育的权利。目前,该项目计划由联合提出《关于慎重处理打工子弟学校问题的公民建议书》的公盟研究员李方平律师和胡星斗博士作为项目负责人。 这个项目的关注点在于城市新移民子女的受教育权利,涉及到教育制度、财政制度改革以及社会保障等社会公正的制度性问题。 10、关于修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立法建议。 2006年12月,公盟开始关注在北京成为社区民众、养犬人与政府之间矛盾焦点的养犬问题。通过对现有法规和养犬人现状的调查研究,公盟起草提请北京市人大修改现行《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立法建议。为了使立法建议具有充分的社会调查基础,公盟在12月8日组织了50名志愿者在北京主要城区的大型超市进行了1023份问卷调查,得出了一系列客观可靠的调查数据,指出在北京市城区养犬人比例高达27.8%,说明养犬问题不是一个小问题。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游说人大代表提出修改议案来改变现有法规中不合理条款。游说工作收到了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 2007年度 一、公盟援助个案 1、帮助黑砖窑受害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2007年8月22日,受黑砖窑受害者陈小军和庞飞虎委托,在中国政法大学张树义教授工作室张亚东先生的帮助下,许志永和滕彪律师向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洪洞县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要求就不作为带来的伤害给予黑砖窑受害人国家赔偿。2008年,公盟继续援助陈小军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程海户籍诉讼案 2007年4月,程海律师先后将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和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两者为他办理自由迁移手续。现在诉讼在继续中,公盟为程海律师提供支持,并将结合户籍制度研究项目,2008年继续关注和研究公民自由迁徙权和户籍制度改革。 3、杨花秀为子鸣冤案 1996年10月6日,杨花秀子之程鹏被河南焦作市修武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关押于修武县看守所,1997年9月25日死于看守所,当地公安机关在没有通知死者家属并且没有出具死亡鉴定书的情况下,雇佣一农民将尸体埋藏于当地河边的大树下,杨花秀找到尸体后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损失。公盟援助律师江天勇、李春富深入了解此案并多次前往案发地调查此案,不断向相关机关反映案情,但公检法机关不作为,案件进展缓慢。公盟将持续关注此案,为杨花秀提供法律援助。 4、陈信滔诉公安机关职务侵权民事赔偿案 2001年2月20日,福州发生了一起重大警匪勾结杀人抢劫案。公盟认为,福州市晋安分局参与本案的干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分局应当与徐承平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赔偿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关于职务侵权的规定。然而陈信滔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从2007年4月2日陈信滔向福建省高院起诉至今,一直没有立案。 5、三死刑冤案:河北承德案,广东揭阳案,江西乐平案 公盟为三个死刑冤案中的十二位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多位公盟律师赴广东、江西进行调查。我们也为这三个案件召开过题为”冤案为什么得不到纠正”的案件研讨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再审机制的失灵进行了讨论,并整理出案件材料和证据寄给多位人大代表,请人大代表关注并帮助呼吁案件的重新调查。 二、公盟个案研讨会 1、钉子户事件与拆迁制度的法律问题研讨会,3月30日 2、冤案为什么得不到纠正—-关于刑事错案再审机制的研讨会 ,6月9日 3、谁导致了孕妇的死亡—-关于手术决定程序和责任承担法律问题研讨会,11月27日 三、公民参与行动 1、关注北京宋庄小产权房合同纠纷案并发布联名呼吁,提议让农民自由决定他们的土地交易和交易的对象,从而真正保护农民权利。 2、参与河北省南高和村村民不满京石高速路修建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为村民呼吁,并得到保定市张石高速公路筹建处答复。 3、许志永作为海淀区人大代表,为海淀区博雅德园小区业主维权呼吁,最终维权成功 。 4、李方平、王利平律师”要求查处电信、网通垄断行为”,得到信息产业部书面答复。 5、就”纸包子”事件发表公开信,指出舆论封锁比假新闻更可怕。 6、关注济南暴雨后,网友因发布帖子说有人淹死但政府未公布而被拘留事件。 7、关注中关村拆迁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生造的”规划意见书”,取代法定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4年11月16日,中关村科技城的居民龙新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规划意见书》。公盟律师一直关注本案。 8、关注王粪堆死亡案。2007年8月4日早晨,4名河南籍公民在北京市崇文区左安门地区拾荒过程中被当地联防队员当成小偷追赶,其中两人被抓,一人逃跑,另一人失踪,失踪者王粪堆的尸体在左安门护城河里被发现。死者家属认为联防队对王粪堆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盟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给与法律帮助。 四、法律研究 1、关于推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和履行项目 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签署该公约,但一直未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该项目的目的是推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提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推动中国的人权保障。该项目由周梅燕、王建勋、赵晓力、姚国建、许志永、滕彪等人执笔,研究报告已经完成。公盟于2008年1月把研究报告和呼吁批准该公约的信寄给众多全国人大代表。 2、关于推动北京改革”户籍制度“完善城市新移民准入制度项目 目前北京市在面对数量庞大的新移民时存在严重的制度缺失。该项目目标为促使北京市政府改革现行暂住证制度,使来到北京一定年限的新移民获得在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平等市民权利。该项目调查和研究工作已经完成。2008年公盟通过研讨和游说市人大代表继续推动该项目。 3、关于推动改革中国城市拆迁法律制度的项目 在《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废除之后,该项目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征收法》的起草上。该项目由杨支柱老师负责,计划在2008年5月末结项。 4、公民观察行动(http://www.gmguancha.org/) 公民观察是公盟基于公民立场通过监督政府履行职责推动政府廉洁、透明、高效、高质量服务的长期项目。观察项目主要集中在和公众生活比较密切的、公众比较关注的医疗、教育、环保、司法、廉政五等部门,主要工作方式是接受公民投诉,关注个案,必要时进行调查,通过人大代表监督或者公布调查报告的方式监督政府履行职责。 2007年关注问题包括翠湖湿地、六里屯垃圾场的建设、圆明园的环境保护、海淀公园的拆建问题,及打工子弟学校问题、农村合作医疗等问题的调查等。 五、公盟评论 全年公盟评论共发表《反对电信垄断暴利的公益之诉》、《坚决支持小产权房合法化》、《一个案件的真相与两个案件的正义》(关注”聂树斌案”)、《ATM机故障的无期徒刑与法官的堕落》等46篇文章。为公盟研究员对当期热点新闻话题和重大新闻事件发出的建设性理性声音。 2008年 一、个案援助 1、 为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做法律援助,提起共同诉讼(2008年) 2008年9月毒奶粉案曝出后,公盟迅速组织了由全国上百律师组成的志愿律师团,为受害消费者提供法律指导和服务。 10月中旬,公盟通过网络以及《南方周末》发出《公盟志愿律师为因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而患病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公告》,并通过网络发出《公盟关于”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的建议》,并把此建议邮寄至卫生部、质检总局、国务院等部门,开始正式接受全国各地受害者的委托。 11月24日,援助律师前往石家庄,向三鹿集团递交了《关于解决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事宜的律师函》、《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律师建议书》以及一份援助律师已经接到委托的三鹿受害者名单。 11月25日,公盟和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共同举办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家庭与媒体、律师见面会。12月8日,公盟援助律师代表63名三鹿三聚氰胺奶粉的受害者正式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共同诉讼。目前,公盟正在积极准备向其他奶粉企业提起诉讼。 2、杨佳袭警案二审调查(未获准) 9月8日,律师团成员刘晓原律师、李劲松律师、李苏滨律师、张建国律师、季化律师、程海律师与杨佳父亲等一道赴上海,取得一审判决书,但未被获准会见杨佳。9月9日,杨佳的姨妈王静荣在律师李方平陪同下,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在杨佳母亲王静梅失踪案上的不作为,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朝阳法院立案庭拒绝立案。10月26日,杨佳被执行死刑。 3、杜学雷案 2008年10月3日中午,杜学雷在河南省内黄县楚旺派出所被殴打致死。公盟志愿律师张兴奎、兰志学介入此案为杜学雷家属提供法律援助。10月下旬,此案受害者家属与公安机关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4、甘锦华案 2004年10月12日晚,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慈济精舍庵堂尼姑林某、周某二人被杀,经过调查,警方逮捕了当地村民甘锦华。甘锦华被判处死刑后,在临刑前喊冤,省高级法院组织重新审理。2008年11月6日,此案再审二审开庭,在这场关乎甘锦华生死的重要庭审中,滕彪担任甘锦华的辩护人,提出28出重要疑点以及刑讯逼供等问题。 4、承德陈国清案 5、福州陈信滔案 6、其他个案 ◎2月19日,接到”四川打工女火车上挤死”的案件材料,联系死者家属为其提供了一些法律方面的咨询,并两次建议其坚持与铁路方面谈判。经过当事人家属与铁路多次协商,最终铁路方面把抚慰金提高到5万元。家属接受了此赔偿。 ◎北京海淀区苏家坨地区163户拆迁户代表徐玉清向公盟反应回迁楼建设延期、周转金太低等问题。3月13日许志永写了”人大代表建议”寄往海淀区政府人大代表联络室。 ◎海淀区四季青镇孙振环拆迁案、海淀区西洼村拆迁征地案。 ◎河北省唐山市民黄玉秀反应其子廖海军被控故意杀害幼女,2003年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处廖海军无期徒刑,黄玉秀及丈夫廖友以犯包庇罪均判处有期徒刑5年。案件可能涉及刑讯逼供、公安机关伪造证据等情况,公盟决定对此案给予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口头通知此案已经立案。 ◎对抗非法强拆的张薇、马秀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公民黄勇因对政府养犬管理部门蛮横打狗限小发表言论、进行表达而被关押、起诉,为维护公民合法言论表达自由,我们无偿援助黄勇并进行了无罪辩护。目前案件已审结,我们的工作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于博诉清华大学培训合同纠纷案。 ◎上访公民单亚娟被黑监狱暴力人员打伤后,在积水潭医院诊断,结果为”陈旧性骨折”,与其他多家医院多次诊断结论相反,导致其故意伤害案无法成立。为此单亚娟将北京积水潭医院诉至法院,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 二、公盟个案研讨会 ◎公盟个案研讨会—-由辽宁县委书记进京刑拘北京记者说起,1月10日。 ◎城管制度反思—-从城管杀人案谈起,1月10日。 ◎2005–2007中国新闻自由度研究报告研讨会,3月2日。 ◎ 维护灾区稳定法律问题研讨会,5月31日,与检察日报•正义网合办。 ◎拆迁现实问题与征收法立法研讨会,6月1日。 ◎ 网络言论自由—-从杜冬劲诉上海电信案说起,6月21日。 ◎ 政府信息公开的困境与突破研讨会,6月25日。 ◎ 推动律协直选的意义和方法研讨会,7月26日,与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共同合办。 ◎周正龙虎照案,10月19日。 三、公民参与 ◎推动北京市律师协会直选项目 2008年6月,公盟与多名律师合作,对台湾、香港、美国等律协选举制度进行研究,积极宣传律民主选举,希望通过各界律师的合作推动北京律协的民主选举。 8月下旬,律师们起草了《顺应历史潮流,实现律协直选—-致全体北京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呼吁》和《北京律师协会选举程序(草案)》等文章,这些文章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起了法律界关注,受到了各界律师的支持。9月中旬,参与推动北京市律师协会直选项目的律师们为了听取更多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向北京市近16000名律师分别发出了信函。9月12日北京律协公布律协章程征求意见稿。同日,直选律师们向北京全体律师发出了《竞选律师代表的策略和建议》。9月13日,直选律师开办的《律师沙龙》网站开通运行。10月24日,直选律师之一李方平等发表公开信,对全国律协七大律师代表的产生缺乏合法性和民主性提出质疑。11月,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协发出《关于敦促律协换届审计并公开财务的公开信》。12月20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七届五次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推动直选的律师们对此提出了质疑。 ◎政府信息公开项目 公盟关注关注并支持了以下信息公开申请及后续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市民朱福祥、湛江向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依法申请部分工程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 北京市昌平区市民陈育华向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申请公开2003年至今的养犬管理费用使用情况; 郝劲松申请陕西省林业厅公开虎照案相关信息; 海淀区四季青镇居民兰靖远向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申请一项关于集体土地被占用的相关信息公开。 ◎对电信、网通网络封锁的共同诉讼 2007年初,上海居民杜冬劲上网时发现自己在海外注册的一家网站无法正常访问,但该网站实际上当时正常运营。因此,杜冬劲起诉上海电信,他要求被告明确告知自己的网站为何不能通过国内互联网登陆,并按照合同赔偿两个月宽带使用费和诉讼举证费用,但一审败诉,二审再次败诉。公盟一直关注此案。 李方平诉中国网通北京公司反垄断案。 四、民声频道 民声频道旨在关注遭遇不公正的个体,发布来自公民社会的声音。以案情报道的方式,放大个体微弱的声音,以获得社会公众的关注;以公民来信的方式,刊登公民对法治和社会改革提出的理性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编写了”北京海淀区苏家坨镇163户拆迁户质疑住房周转金过低”的民声频道文章,并对此类事件进行了简要分析。 ◎ 3月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人郭克哲家属以及贵州省铜仁市茶店镇开天村村民杨鑫家属的上访材料,分别反应郭克哲、杨鑫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意外身亡。 ◎3月,经过对近年公盟收到的相关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死亡事件的整理,编写了”危险的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频繁死亡”的民声频道。 ◎ 4月,北京市海淀区北京体育大学南侧西洼村居民反应,2006年当地拆迁征地过程中拆迁单位欺骗居民。根据材料公盟编写了民声频道文章并进行深入调查,参与了居民与政府部门的协商,政府部门初步同意为拆迁户解决实际问题。 四、法律研究 选择中国前沿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改革意见和立法建议。 ◎ 2005-2007中国新闻自由度观察报告(2008年) ◎推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和履行研究报告(2007年-2008年) ◎户籍制度改革及北京新市民居住制度改革研究(2007年-2008年) ◎征收法立法草案(2007-2008年) 五、其他工作 ◎2008年度十大法治事件评点 ◎公民责任奖。”公民责任奖”是公盟于2008年启动的一项民间权利保障促进项目。其宗旨是鼓励公共精神和公民责任。首届公民责任奖获得者如下:韩寒、简光洲、丘建东,获得提名奖的为:郝劲松、韦东英、陈光标、陈育华、刘绍坤。 2009年度(部分,简要) 继续为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受害者提供援助。 关注精神病强制收容问题。孙东东事件后召开研讨会。 邓玉娇案发生后,派出律师为邓玉娇提供法律援助。 上访者姚晶北欧驻京办殴打致伤严重,许志永撰文呼吁并提供法律援助。 网友捐款,公盟建立法律援助基金。… 信息公开项目负责人杨慧文律师向北京73家政府部门申请公开”三公消费”和”本部门所有收入支出具体情况”。 完成西藏34事件社会经济成因调查报告,并寄往有关政府部门。 完成公民维权手册。 公盟开展第一期法律知识培训。 关注”汉中屠狗事件”,召开研讨会。 关注非北京户籍学生的教育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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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中国最有必要取消选举权年龄限制

作者: 杨支柱    2011-11-12 08:36 星期六 晴      杨支柱      我在11月5日新快报上发表的《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年龄限制应予取消》招致了许多批评,其中数量最多的批评是说我美化现行选举制度,譬如有个网友说,“作者比那《皇帝的新衣》里的大臣更胜一筹,他在大赞新衣漂亮的同时还绘声绘色地指出如何修改那就更完美了。”但是我的主旨显然是从理论出发对将来的选举提出建议,我文章中以赞扬的态度提到现行选举法的地方只有一处,就是“改‘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的原则’为按人口比例分配代表名额”。这有什么不对?难道政府说猪肉好吃,学者就只能说猪屎好吃,才不会遭骂?   另一种批评是:“老百姓没饭吃,干嘛不吃肉呢?”按照这种观点,似乎我国应当把欧美国家选举制度走过的路重走一遍,先以一定数量的纳税额为条件赋予超出成年年龄若干岁以上的成熟男子以选举权,然后再逐步废除纳税额限制、性别限制并降低年龄限制,最后才能讨论未成年人应否有选举权的问题。但是选举权并不是社会福利,需要随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或逐步惠及更多的人。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实现民主转型的国家,没有一个国家是模仿早期民主国家的实践按部就班地建立和扩大选举权的。   如果你认同直接选举,那么选举立法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哪些公民应该有选举权?或者所有的公民都应该有选举权。怎么能说探讨这个问题没有意义或为时过早呢?   比较有针对性的批评来自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很久以前他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读本科时就熟悉我把“权”、“利”分解的权利分析方法。他说,选举权由个人行使却没有直接的个人利益,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这种与“利”的主体分离的“权”类似代理权和政府权力,富有职权色彩,应由有能力行使权力的人行使。他还说,受委托投票的人本质上是使者而非代理人。   这样解释选举权最大的问题是使公民的选举权义务化,丧失不参加投票和投弃权票的自由,并使得投票行为(而不是投票以外的选举过程)处于监督之下,而投票自由的丧失将引起选举的质变。因此我更愿意将公民的选举权看作一种单纯的权利,而不是“权”、“利”分离后的“权”。当然选举权的行使跟别的个人权利不同,它具有一种任何其他自由权的行使所没有的集合效果,这个集合效果有权力的性质,理论上它是政府权力的唯一合法来源,是世界上最强大的权力。可以说,公民作为个人享有选举的权利,但公民作为整体拥有选举的权力。类似的情形还有监督、罢免、创制、复决,也都是公民个人享有权利,但需要一定数量以上的公民同时为同一目的行使权利才能启动权力机制,需要半数以上的公民同时为同一目的行使权利才能做出具有最高权力性质的决议。   公共利益并不仅仅是抽象的国民利益,它可以区分的不同群体的利益,并通过其利益代表参与立法案和财税案的讨论,通过不同利益群体代表之间的制衡来求得利益平衡。儿童福利也是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为什么就不该有自己的代表呢?为什么不应该在选举权上有所体现呢?   与此类似的一个问题是地域代表问题,也就是选区制下的代表到底是应该对全民负责还是对选区选民负责的问题,无论是立法案还是财税案都有这个问题。理论上既然议员或代表的工资与公务费用由财政负担,他们当然应该对全民负责。但实际上他们又不得不特别寻求自己所在选区选民的支持,或者为消极地避免被罢免,或者为积极地谋求连任。如果我们将代表的职能分解为进攻性的和防御性的,这一表面上的理论矛盾就立即得以化解,尽管实践中因为存在灰色地带而复杂得多。在进攻性的职能方面,代表应当为全民谋利益,对全民负责。在防御性的职能方面,代表应该防御自己选区的利益不受歧视和忽视,应该对自己的选民负责。这个道理,对于非以地域划分的不同利益群体也完全适用。   据说比利时曾经实行过一种由家庭代表根据家庭人数行使投票权的选举制度,通过这种方法使未成年人也享有投票权,不知道为什么后来又放弃了。(让-马里•科特雷、克洛德•埃梅里:《选举制度》第16-17页,商务印书馆1996年8月第一版)   我国跟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相比,更有必要赋予未成年人以选举权,并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投票或在法定代理人指导下投票。在最近几十年中,由于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观念的意识形态化,我国出台的许多法律或行政措施都是通过损害儿童福利来阻止父母生孩子的。1300多万没户口的“黑人”绝大多数都是学龄前的孩子,他们几乎不享有任何权利。除此之外,幼儿园的严重不足和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太少,中小学大肆合并导致农村孩子上学困难,对无证生育孩子的家庭课以让人倾家荡产的巨额“社会抚养费”,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家庭负担,城市建设不考虑儿童利益等等,都严重侵害儿童福利,迫切需要选举儿童利益的代言人来抵御这种对儿童利益的歧视和忽视。   任何既定的制度都是存在巨大惯性的。何况我国即将步入严重的老龄化社会,养了老养不了小的家庭将大量出现,如果不扭转目前忽视儿童福利的局面,将严重危及社会可持续发展。   此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父母指导下行使选举权,也是公民教育的一种重要手段。   至于委托投票,事实上委托投票的委托人有的指定了选谁,有的没有指定,前一种情况下投票人确实是使者,后一种情况下投票人本质上是代理人。因此不能以受委托投票的都是使者来否定法定代理人代理投票的合理性。      新快报2011年11月12日,发表时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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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年龄限制应取消

作者: 杨支柱    2011-11-05 09:06 星期六 晴      杨支柱      当下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正大张旗鼓地在全国各地进行,关于选举问题的议论不少,其中一个颇有些影响的观点认为,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全民公决(人民直接当家作主)将取代代议制民主——其主要矛头显然是指向以欧美为代表的直接选举的代议制政体;这如果不是外行在说胡话,就是“五毛”在为中国人民画饼充饥。   全国人民都不生产、不照顾自己的孩子、老人了,天天听别人谈论各种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问题和立法技术问题,然后投票表决?即使这样,通过的法律和决议也必定是低质量的。选举为什么要划分选区?还不是因为每个选民能获取的信息有限。遑论多如牛毛的立法事项!全民论证虽然全面,却必定流于浅薄,同时任何人都无法听取全民辩论。1000人的会议相比300人的会议,讨论问题的困难已非常明显,全民辩论注定只能是画饼充饥。代议制结合民主政治与专家政治、贤人政治的功能(选举尊重民意,代表或议员非贤即能),全民公决怎么取代?网络技术进步对政治进程的主要影响,也许是对于那些公众关注度极高的法律的制定,增加一个公民复决的程序。   我国是号称人民当家作主而非人民代表行使最高权力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人民代表选举也没有代议制政体议员选举的直选和竞选特征,但是我国政府形式上却具有英国式议会内阁制的特征,这一形式特征是我国将来建设代议制民主政体时可以延用的。我在探讨普选问题对中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和欧美的议员选举不加区分,这虽然是为了公开发表的便利,但也并未颠倒黑白。   我最近琢磨人民代表的选举问题,认为行使选举权的公民范围仍将继续扩大。三百多年以来,欧美各国行使选举权的公民范围不断扩大,纳税资格限制废除了,妇女享有了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行使选举权的年龄降低了(现在规定满十八周岁享有选举权的居多),这些成果通常直接被后发国家宪法所继承。但是这一选举权的扩大趋势已经停止了快一个世纪。如今各国都号称实行普选制,却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实在是名不副实。   公民的选举权应当扩及所有的公民,这首先是公民选举权的性质决定的。   公民的选举权到底是一种职能(职权)还是一种权利,在法理上是有争论的。选举权作为政府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但是连接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枢纽,也被认为兼有职能和权利的性质:一方面,选举必须出结果,否则就需要二次选举、三次选举;因为选举不出结果,政府就无从产生。另一方面,又不能强迫公民行使选举权,并且要允许公民投弃权票,否则无法体现公民的真实意愿;而只有公民基于自己真实意愿做出选择,其多数票才能赋予政府以合法性。   不过选举权的这种复合性其实是思考不精细的产物。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公民个人的选举权其实是单纯的权利,任何单独一票的投出都是完全自由的也是无足轻重的,选票作为一个整体才具有极其重要的公共职能——它能够产生也必须产生政府权力。我国宪法将公民的选举权规定于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2010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改“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的原则”为按人口比例分配代表名额,都表明选举权是一种公民个人权利。既然是权利,当然应当平等。按人口划分选区(单一制下)或按人口比例确定议员名额(比例代表制下)以保障每个投票权价值相等,早在数十年前已经为欧美发达国家议会选举法所采用。   代表或议员名额按人口比例确定了,选举权却不按人头分配,这是不合逻辑的,也不符合权利平等原则。各国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选举权年龄限制的规定应予废除,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都应该享有选举权。是权利就应该人人享有,没有能力行使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既然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就更没有不许父母代理投票的道理。尤其考虑到我国宪法和选举法都没有否定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的选举权,给未成年人以选举权就更加顺理成章,因此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条对选举权的年龄限制应予取消。   选举权的年龄限制取消之后,未成年人的投票权原则上应当由母亲代理行使或在母亲指导下行使。母亲去世、无行为能力或父母离异孩子由父亲抚养的,未成年人的投票权由父亲代理行使或者在父亲指导下行使。人均寿命的延长和妇女生育意愿的下降,可能滋生老人政治,削弱儿童福利,严重危及社会可持续发展。取消选举权的年龄限制将提高母亲和儿童的政治地位,或许对阻止老龄化与低生育率的恶性循环有所裨益。      新快报2011年11月5日,发表时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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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绿领巾”是病症,红领巾才是病因

作者: 杨支柱    2011-10-22 08:52 星期六 晴      杨支柱      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以下简称“第一实验小学”)给“差生”戴“绿领巾”的事经媒体报道引起舆论普遍谴责,已经被有关当局叫停了。但除了信力健的一篇博文,几乎所有对绿领巾的批评都是不得要领的。 绿领巾被取缔,并不能解决绿领巾背后的真问题。   “红领巾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烈士的鲜血染成的。”小学生未必理解这种说法,并且不理解还是好事。未成年人应该受到特殊保护,鼓动未成年人流血牺牲至少在和平时代是不道德的。而绿领巾的本意也不是汉语里侮辱人的“绿帽子”,绿色不是象征和平或环保么?2007年上海市徐汇区爱菊小学就曾实验过高年级学生戴红领巾、低年级学生戴绿领巾,当时还颇为媒体所称道。第一实验小学的问题不是给孩子戴绿领巾亵渎了“红领巾”,而是将绿领巾和“差生”联系在一起。   “即使学校成绩再好,品德素养不健全教育仍然是失败的。”这种说法几乎荒谬地承认了第一实验小学给“差生”戴绿领巾的理由——刺激孩子上进,与“戴绿领巾打击学生自尊、自信”的批评相矛盾。何况,众所周知,戴红领巾并不以学习成绩为唯一标准。   “一部分学生戴红领巾,另一部分学生戴绿领巾,这是赤裸裸的歧视。”一部分学生考试成绩较好、另一部分学生考试成绩不好是不是歧视呢?如果都给所有学生同样的成绩,一道题都不做也得100分,这是老师阅卷还是文盲阅卷啊?差别和差别对待无处不在,通常只有不公正的或侮辱性的差别对待才被认为是歧视。   “戴绿领巾打击学生自尊、自信。”这算是说到了点子上,但是仍然让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为什么戴绿领巾打击学生自尊、自信?差别对待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刺激孩子上进和打击学生自尊、自信的区别在哪里?我根据一些优秀教师的教学实践总结了三条。   第一,评优不评劣。评优刺激上进,评劣则带有侮辱意味。譬如可以公布前五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学生某次课堂考试或某次课外竞技的成绩,但决不能公布后五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学生的成绩。这不是说孩子表现不好、成绩不好不能批评,但是这种批评应尽量私下进行,并且学生或学生家长自己不主动问及就不要跟其他学生比较。   第二,评比的项目越具体越好。一则评比项目越具体项目就越多,使更多的学生有争优的机会,从而增强自尊、自信。二则项目越具体评价标准就越单一,评比就越公正,公正的评比更有利于刺激学生上进。三则项目越具体越不容易导致对落后的孩子人格和整体能力的否定。从这个角度看,最好不要搞各科平均成绩评比,道德评价要就事论事、及时做出,最多可设“立小劳动模范”或“助人为乐”等单项奖励,绝对不能搞什么综合道德评比或“三好学生”评比。   第三,评价的周期宜短不宜长,不能搞一评定终身。这样可以更大限度地刺激学生上进并避免给学生贴上固定的标签。   给“差生”戴“绿领巾”的做法,明显违反上述第一、二条激励原则并涉嫌违反第三条激励原则。它给与戴“绿领巾”的孩子的,不是对上进心的刺激,而是对自尊心和自信心的刺伤。   与绿领巾相对的红领巾几乎具有同样的问题。批准戴红领巾与“三好学生”评比在评价项目上一样笼统,在评价周期上一评定终身比“三好学生”评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唯一跟绿领巾的区别,似乎是符合评优不评劣的原则。我就从未戴过红领巾,这并没有影响我的自尊与自信,因为我仍然属于“革命群众”这个主流人群,并不属于“地富反坏右”子女这个受歧视的人群(我上小学是1973-1978年)。我受没戴红领巾的影响只有一次——该死的小升初作文题为“我爱红领巾”,我作文交了白卷。但是当“少先队员”变成大多数以后,“先锋队”已经不再是少数“先进分子”而变成了主流人群,实际上反衬了没戴上红领巾的就是“落后的少数”,这在对孩子的心理暗示上可能类似过去受歧视的“地富反坏右”子女。   此外,不管是绿领巾还是红领巾,如果使用不当,都可能对孩子构成危害。领巾材料质量低劣、系领巾时间过长、领巾被用来擦脸或大热天系领巾都可能危害健康。更有甚者,小学生用红领巾上吊自杀的,近年在广东省就不只发生过一起。   说到底,第一实验小学给“差生”戴绿领巾并没有改变什么,只是使多数学生戴红领巾造成的无形、无色的歧视变得有形并染上绿色从而更加醒目而已。醒目的歧视才可能受到关注,得到解决。从这个角度看,第一实验小学给“差生”戴“绿领巾”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2011年10月22日新快报发表时被改题为《可以评优不可以评劣》并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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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 谣言作为一种社会抗议(四)

    被“妖魔化”的谣言 二是动辄动用法律手段,对一些有一定事实依据、但又不甚准确的说法,以谣言视之,强力打压,导致在重大社会和安全事件中,中国公民的言论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 中国《刑法》第 105 条第 2 款、第 181 条、第 221 条、第 291 条第 1 款,分别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编造和明知编造而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等等行为作出有罪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5 条第 1 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要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 就谣言在新媒体当中的发布和传播, 2000 年 9 月 25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2000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称,对于“利用互 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 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行为,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新闻办公 室、信息产业部 2005 年 9 月 25 日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中不得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这些条款,由于缺 乏具体的判断标准而显得含糊不清。例如,要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有“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但怎样才算“扰乱了公共秩序”,始终是相关案件中的一个颇有争议 的话题。而且,法律将散布谣言和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相并列,并涉及“故意”这样的主观因素,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对于个人来说,如果他或她并非出于 “故意”而发布或者传播了一些与事实并不完全相符的信息,是不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 2006 年的“张志坚事件”, [i] 到 2007 年的“红钻帝国”, [ii] 再到 2008 年的“ SS 山地师”, [iii] 各地接连出现因在网上“转载”或“跟帖”,当事网友被公检法机构逮捕或拘留的案例。另外一种情形是因短信而获罪,例如, 2007 年 1 月,北京警方称,发“病猪肉”谣言短信可判 5 年以上徒刑; [iv] 太湖蓝藻污染期间,无锡市民丁某向 130 余人散发“太湖水致癌物超标 200 倍”的手机短信,被无锡警方处以治安拘留。 [v] 根据法律规定仔细辨别这些案例,不难发现,政府存在明显的滥用法律行为。首先,政府倾向于把凡是与事实不完全符合的传言都定性成法律意义上的谣言。“ SS 山地师”在转发帖子时,相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信息庞杂,虽转贴 伤亡人数有误,但仍可证明事故造成重大伤亡。事实上,在大的灾害事故发生后的较短时间内,即便政府也往往没有能力马上判断言论的真假。当局严重混淆散布谣 言扰乱公共秩序与出于自身安全考虑传播小道消息的区别,后者根本不属于违法行为。在重大灾难之后,许多人都曾传播不知真假的小道消息,提醒亲友注意安全, 从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他们中几乎每一个都可能被抓起来。 其次,谣言是否“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足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不是所散布的信息的真假,才应该是处理谣言案件的出发点。“红钻帝国”和“ SS 山地师”的帖子是转载和引述,虽然态度激烈,但是否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则需要视帖子的影响面以及造成的客观结果而定,比如,帖子的传播范围有多广,是否激发了公众的心理恐慌,影响到正常的生产、工作、教学、生活秩序等。 特别需要强调的 是,公众有权质疑、批驳任何报道乃至政府公告的真实性,公民发短信或者转发相关帖子,即使有不实之处,也应被视作自保或者行使监督权,政府部门只能用更加 公开透明的信息来平息大家的忧虑,消除不实之言。一场灾难过后,人们尚未获知政府部门关于预警系统、抗灾能力和救援措施的检讨,却先发现普通市民因为参与 灾难后果的讨论而被警方拘留,这不能不使网络民意的焦点集中在权力是否滥用、言论是否自由等问题上。 杨支柱指出:“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需要,判断一种言论是否扰乱公共秩序,应该采用‘明显而紧迫的危险’标准;因为允许政府因不明显的危险阻止或惩罚言论,将使言论者发表任何言论都胆战心惊,而非紧迫的危险是政府有时间采取措施避免的。”(杨支柱, 2007 )之所以要对媒体在灾难和事故方面的报道以及公民的关注采取宽容态度,非常重要的一个理由是这样可以及时避免更大的危害、抢救更多的生命,与之相比,“可能的恐慌混乱仍然属于较小的恶,是不得已的容忍”(顾肃, 2006 )。从补救措施上看,对于言论者可能产生的偏向,政府通过公布真相进行解释说明、揭露言论者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就能消除影响,并不应因批评采用虚构方式就予以强力打击。 一方面,公权机关常常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拘捕公民,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谣言案件中,诽谤罪成了公权打击私权的武器。 2008 年 7 月,在上海闸北袭警案发生后不久,网上就流传,犯罪嫌疑人杨佳因遭民警殴打导致丧失生育能力才伺机报复。 7 月 14 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编造、散布谣言的郏啸寅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称,郏啸寅于 7 月 2 日 下午编造了题为《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文章,虚构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萌生报复袭警等内容,在网上多次发布、张贴,并被其 他网站大量转载。检察机关认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 246 条,涉嫌诽谤罪。 《刑法》第 246 条 的规定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必须注意的是,此条 规定放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也就是说,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 为。这一犯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公民而不是企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不可否认,郏的造谣对上海警方和办案民警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并 不一定就是应该动用国家强制力处罚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把对于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的评判以诽谤罪入刑,其结果必然是,任何人都不敢对公权实施监督,公民 言论自由的崇高价值也无法得到保障。 言论自由天然包含了说错话的自由,尤其是质疑权力的自由。这就要求公共官员面对批评甚至夸大事实的捏造时,不能动辄以诽谤为由主张名誉权和隐私权,更不能以国家暴力机器来 满足个人的私利。而一个又一个因发送短信、网络发帖获罪的案件,却多次显示一些地方长官借助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资源,习惯性地把一切未经官方认可的信息当 作谣言来打击,甚至不惜顶着挟私报复的恶名钳制言论,由此制造了一个人人自危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i] 2006 年 3 月,身为海口一家制药企业工作人员的张志坚,在制药领域的专业网站小木虫网站( http://emuch.net )和丁香园网站( http://www.dxy.cn )上转帖了一篇揭露浙江康力元投资集团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和原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等多名国家药监局工作人员进行“官药勾结”的网文。康力元公司因此向海口警方“报案”, 4 月 26 日,海口市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为由拘留了张志坚, 6 月 1 日,检察院批准将张志坚逮捕。 2007 年 2 月 6 日,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诉,并准许取保候审。 2007 年 4 月 12 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警方已撤案为由取消取保候审。 2007 年 7 月,在案发近一年三个月之后,被司法机关错误羁押的张志坚获得 24000 元国家赔偿。 7 月 6 日,张志坚转帖网文中的当事人曹文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7 月 10 日,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ii] 2007 年 7 月 18 日,济南特大暴雨,水位迅速上升的护城河完全没过银座购物广场的排水出口,这座济南最大最繁华的标志性商场成了一个巨大的蓄水池。数天后,银座发布官方消息,称“由于疏导及时,超市内无一伤亡”。这成了后来在网络上争议最大的话题之一。一个注册名为“红钻帝国”的 23 岁的女孩在济南舜网( http://www.e23.cn )回帖参与论坛的济南暴雨讨论,声称听亲友说大水涌入银座广场而死了不少人。济南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散布谣言”为罪名对其予以治安拘留,认定她的跟帖“内容 有明显的唬人噱头,营造了暴雨过后的恐怖气氛,里面有灾害造成多人死亡的虚假信息”。当地一家媒体报道说:“暴雨可怕,谣言更可怕!” [iii] 2008 年 4 月 28 日,一场近 10 年来中国铁路行业罕见的列车相撞事故在胶济铁路上发生。当天, 21 岁的山东高密网民“ SS 山地师”在百度高密贴吧转发了一条名为《火车相撞特大内幕!》的帖子,被当地公安机关认定为“内容严重歪曲了正规广播电视媒体关于 4 · 28 事件的真实报道”,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5 条,“涉嫌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对其处以治安拘留。警方同时警告网民“不要相信网上的一些虚假信息,更不要散布虚假信息,特别是这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虚假信息,一旦发现散布这种信息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予以严惩”。“ SS 山地师”不仅遭到了治安处罚,还被当地电视台以反面事例曝光,以教育观众。 [iv] 《北京警方:发“病猪肉”谣言短信可判刑 5 年以上》, 《北京日报》 2007 年 1 月 16 日。 [v] 新华网南京 2007 年 6 月 6 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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