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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来信照登(24):镇长强逼我怀孕8月的妻子引产导致她精神分裂

2012-08-05 22:05:43 编辑   删除 浏览 192 次  |  评论 0 条 杨老师:     您能帮帮我吗?    2011年7月平阳县顺溪镇副镇长吴全斌,因为达不到罚款8万元的目的,把我已怀孕8个月的妻子林利带走,采用威胁恐吓手段逼迫引产,导致林利被引产后精神分裂。      事实经过:2011年5月顺溪镇中山村委书记打电话说林利说第二胎计划外的生育需要3万罚款,于是家庭成员陪同前村委老书记到go-vern-ment求情,因家庭经济困难要求少罚一些,不料镇长吴全斌把罚款加到5万,此价无法接受导致商议未果。直到6月下旬吴全斌带领6人左右再次到达我家,提出罚款8万,我们家要求押金5000元等待分娩后再交罚款8万元。人面兽心的腐败干部坚决不肯,一定要交8万罚款。因农村贫困家庭这样的天价谁能承受呢!真是令人戳手无策呀!     同年7月5号,吴全斌再次带领6个帮凶到达我家,把我妻子强行带到人民医院,抽为血化验后本人才到场。妻子不愿意引产,毕竟怀孕8个月,担心生命垂危,吴全斌强言威逼说:你今天不引产也要引产没有商量的余地,要是拒绝引产罚款罚到你死为止,你家里所有财产和房屋都将被封,老公要坐牢,不引产村里镇里奖金发不下来,就被你这样的计生虫害了!林利在这样的言语威逼吓被引产了。      第二天产下一男性死婴,期间我妻子精神错乱,一直胡乱骂人,抢走病房里其它产妇婴儿,经医生的联合会诊怀疑被惊吓过度引起的症状后10天左右病情有点好转回家做月子。     度过了漫长的20多天,去温州市康宁医院求医,医生诊断为精神分裂,住院40天无果,转到浙江一医住院35天,略有好转出院。今年4月病情复发再次入院,到5月7号才出院.这次医生说出了惊天的医嘱患者将要长期甚至一辈子吃药。目前一天药费到达200元。一个月将近6000元。       现一家人被逼的走投无路,日夜不安,寝食难安,行政干部吧幸福建立在农民的痛苦之上,上级的政策为民执政办好事,这批腐败的干部欺下瞒上办恶事,是无忌惮的收刮民脂民膏,损公肥私的恶劣行为,以罚款的名义敲诈勒索伤害人民,毫无人道! 求公道!      今年6月我到北京上访了一次,不但没有解决问题,8月2号我上班的地方领导被和谐,叫我不用上班了,我弱弱的问下go-vern-ment,你把孩子杀死了,还不让我全家活了是吗?      本人:QQ653503360  电话15257799305      镇长吴全斌电话:13868559533  林基划 201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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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有证怀孕8个月被堕胎,裁定不属法院管辖

时间:2001-07-06  当事人: 姚素兰、费加凤   法官:   文号:(2001)邛崃行初字第10号 四 川 省 邛 崃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1)邛崃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费加凤,女,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猴场镇隆桥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倪政,四川兴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邛崃市临邛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临邛镇计生办)。   法定代表人姚素兰,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华东,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成都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住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1号3单元2号。   原告费加凤不服被告临邛镇计生办2000年10月19日对其采取终止妊娠强制措施,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费加凤诉称,原告系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1999年12月30日与邛崃市临邛镇盐坝村3组农民付怀祥在贵州省威宁自治县登记结婚。尔后在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了2000年子女生育证,2000年6月,原告夫妻回邛崃探亲,同年10月19日,邛崃市临邛镇计生办干部多人前往付怀祥老家将独自在家身孕已8个多月的原告强行带上汽车后送往邛崃市妇幼保健院实施了引产手术,终止了妊娠。被告临邛镇计生办的违法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起诉来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临邛镇计生办对原告采取终止妊娠的强制措施违法。   被告临邛镇计生办辩称,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是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而原告费加凤系流动人口育龄怀孕妇女,属被告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原告在邛崃居住期间,经被告多次查实,不能够提供婚育证明,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大《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告的行为属计划外怀孕。依照《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第9条第2款之规定:“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被告临邛镇计生办干部多次给原告作思想工作,要求其终止妊娠。2000年10月19日,在被告工作人员反复做工作的情况下,原告认识到计划外怀孕违反国家计生政策,同意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被告工作人员才带其到邛崃市妇幼保健院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因此,原告费加凤被终止妊娠是在其本人同意情况下采取补救措施,被告临邛镇计生办并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根据199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只有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和限制人身自由两类强制措施不服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对原告要求确认计生部门采取终止妊娠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原告的请求事项目前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费加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共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费加凤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平     代理审判员 李红莉     代理审判员 陈晓林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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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请网友们帮我判断和查证这条消息的真伪

2012-08-04 00:54:42 编辑   删除 浏览 578 次  |  评论 0 条   杨支柱   一个网名为“平凡的 80 后女孩”的网友 8 月 1 日 13:52 在新浪微博发了一条消息: 【法律求助】 @ 众泽妇女法律中心——千千律师所 2012 年 8 月 1 日早上,接到家人的电话说表妹死了,生完小孩还不到两个月后被湖南省浏阳市当地政府机构强行胁迫做结扎,死在手术台上,才 24 岁就死,这不是草菅人命吗,我表妹死的冤啊。 后来她还补充说,“是我亲表妹,早上我还没睡醒,我哥打电话过来说的。” 我看到后跟了一贴: 你能否把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发生的比较详细的经过写成一篇博客,把链接发给我?我帮你广告一下。如能把家属的电话私信给我更好。 8 月 1 日 15:17 然后我在网易、搜狐、腾讯、天涯发布了同一内容的微博,转贴的不少,其中搜狐微博转贴量超过了该女孩自己在新浪微博得帖子。 杨支柱: 【我要求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经过,该女孩说晚上打电话问清楚】(新浪)平凡的 80 后女孩 :2012 年 8 月 1 日早上,接到家人的电话说表妹死了,生完小孩还不到两个月后被湖南省浏阳市当地政府机构强行胁迫做结扎,死在手术台上,才 24 岁就死,这不是草菅人命吗,我表妹死的冤啊。 8 月 1 日 115:32 发这条微博前后我还跟这个女孩通了若干条“私信”。 杨支柱: 你如果没有博客,请把文章发到我信箱 yangzhizhu66@qq.com 另如果需要请律师,我可以给你们请到抗压而且不先收费的,但索赔成功和举报犯罪立案以后还是应该有所表示,不能老让好心人喝西北风。 8 月 1 日 15:25 平凡的 80 后女孩: 好的,谢谢!我晚上回去跟我哥一起电话去了解一下,需要收齐什么资料的,我叫他们收齐一下。 8 月 1 日 15:30 杨支柱: 除把事情经过写清楚(施害人一时查不清可先用外表描述方法)外,建议把死者生前的照片(越美越好,跟两个或跟最小的那个孩子合影)、尸体照片(穿衣服的)、伤口局部照片、通知结扎的文书、抓人的场景、结扎地的照片也传来。如果对抓人的场景和结扎的场景没有照相,请立即找现场见证人一一写出证言并签字(悄悄地进行)。同时去结扎处要求查阅同意结扎的签字并拍照,被人捉住手签的字应该能看出来。 8 月 1 日 15:44 平凡的 80 后女孩: 好的,当时只有她公婆在家,不知道当时有没有拍照,她老公在佛山上班,我把你建议的材料先拷贝出来,让他们家找找,看能不能找到尸体的照片及局部伤口的照片,生前照片跟小孩合照这些都好找。 8 月 1 日 16:09 杨支柱: 强制拉人哭哭啼啼的,难道没有惊动乡邻?尽早让知情的邻居写下目击证言! 8 月 1 日 16:19 跟我对话后不到两小时这个女孩就开始打退堂鼓了,三个多小时后她又贴出一条让人难以置信的微博。 平凡的 80 后女孩: 今天有够头痛的,一边忙着工作的事儿,一边帮表妹联系一些专业人士,看自己能帮什么,只是不知道她老公采取一个什么样的态度。 8 月 1 日 18:05 平凡的 80 后女孩: 【特此更正】对不起,因表妹突然离世,情绪很激动,悲痛之余把事故地点写错了,不是浏阳市,特此说明!对不起! 8 月 1 日 19:33 我第二天上午看到后立即进行了质疑。 杨支柱: 哪有连自己家乡都写错,而且不断回帖五、六个小时后才发现的?感觉已经“和谐”了。十八大前的维稳工作效率真高啊。 8 月 2 日 10:20 3 个多小时后该女孩对“众泽妇女法律中心——千千律师所”批评她不严肃进行了回应。 平凡的 80 后女孩: 我知道,所以我昨晚 7 : 00 特别作了一个更正说明,以免对浏阳当地政府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二也怕自己触犯了法律。 8 月 2 日 13:24) 我看到后再次质疑。 杨支柱: 为何“平凡的 80 后女孩”说“不是浏阳”被追问是何处快 21 个小时了,还不能说出是何处来?这强烈暗示受害人家属已拿了封口费被“和谐”。建议浏阳网友帮助打听一下是哪个乡镇哪个村的?打听一下事情的具体经过。 8 月 2 日 16:30 女孩不予回答, 3 小时候却贴出死者的生活照,还加了一句照片说明:“你昨日般的美丽,如今只能活在回忆里。” 也许是因为跟着我追问的人比较多了,女孩终于沉不住气了。 平凡的 80 后女孩 : 这个真不是发生在浏阳! 8 月 3 日 18:40 她接着又给我发了一条私信。 平凡的 80 后女孩: 非常感谢您的热心,那个事件确实不是发生在浏阳的,我已经声明的很清楚,第二,这件事儿是否要公开,我也得先征求他们的同意,目前暂时交由他们去处理,我暂时不插手,所以,请不要追问我事故发生点在哪儿,谢谢! 8 月 3 日 18:48 我没有答复她的私信,同时取消了对她的关注,但是对的公开答复做了答复。 杨支柱 : 那么是发生在哪儿呢?你现在越说不是浏阳,人们越认为就是浏阳。没必要替凶手这么卖力! 湖南浏阳的计划生育是很有名的。 2009 年 2 月 26 日湖南浏阳已行婚礼但因为男方只有 21 岁而无法登记的 21 岁女孩刘丹在怀孕 9 个月的时候被镇计生办拉到市计生服务站强制注射引产针,第二天下午流血不止,抢救无效死亡。   结扎致死者的照片,来自“ 平凡的 80 后女孩”的新浪微博   2012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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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答众泽妇女法律服务中心张艳军女士

2012-07-30 13:26:27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计划生育  |  浏览 501 次  |  评论 1 条 杨支柱 1.我曾经在外地旅游时见过这么一条标语,内容是“一胎上环,二胎结扎,三胎四胎刮!刮!刮!”估计见过它的人不少,可能大多数局外人是把它当成一种饭后谈资,没有想到它的严重程度。那么这个标语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东西?是口号?政策?还是法律? 答:许多地方的农村都有这种标语,是口号也是政策。 2.标语所列的行为,以你的了解,现实的执行情况是什么样的? 答:标语这种东西往往针对一般情况。实际上只要没办生育服务证(准生证),一胎也可能强制堕胎,二胎当然更可能。而三胎、四胎也有侥幸逃脱的。 3.上环、结扎、堕胎都是强制的吗?还是主要是针对对于农村妇女?为什么农村这些问题就多一些? 答:上环、结扎、堕胎不都是强制的。我个人认为大部分是胁迫(不断做工作,以巨额社会抚养费和开除相威胁)或欺骗的(优生)的,小部分是自愿的,更小一部分才是直接强制的(抓人去做)。直接强制一般发生在农村和小镇原因:一是因为这些地方没有中外记者,上网的人也少,权力更加不受监督;而是因为农民收入不多且不透明,导致“社会抚养费”征收困难,而且也没有稳定的工作可以开除;三是因为小地方人的生育意愿相对要高些,跟计生政策的冲突也就相应地多些。 4.你认为这种野蛮执法的人有执法权吗?他们的强制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他们又侵犯了妇女的什么权利? 答:依中国法律,涉及人身强制的立法权只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委员会,执行权只属于公检法。计生系统对妇女的任何人身强制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连地方性法规上的依据都没有。虽然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都规定育龄妇女有计划生育的义务,包括环孕检、上环、结扎和堕胎,但是任何涉及人身自由的义务,除了法律(狭义)规定并由公检法实施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外,都是不可强制履行的,只能转变为“执行罚”。计生系统对妇女的野蛮的人身强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尊严、隐私、自由和身体,涉嫌非法拘禁、侮辱妇女和故意伤害等罪行。 5.你认为被这种野蛮执法伤害的人应该怎么去维权?计生手术造成的后遗症和普通的医疗纠纷有什么不同? 答:这种野蛮行为除了大月份强制堕胎(妊娠24周以上)外都是国家计生委默许的,被强制的妇女维权通常是没有任何希望的。但最近的冯建梅案开启了大月份强制堕胎政府予以“补助”的先例,这种补助的金额估计在35万元以上。不过计生手术并发症依国务院有关法规和国家计生委的规章一直是可以要求免费医治和补助生活费的,但执行得并不理想。由于计生手术后遗症的被告人是计生行政机关,并且计划生育被抬到“基本国策”的高度,计生受害人索赔比医疗纠纷更难得到公正处理,许多地方的法院根本不受理对计生委的诉讼。 6.如果告计生有难度,从维权的角度,对于计生手术后遗症的患者可不可以从医疗纠纷的角度去维权呢? 答:计生手术并发症起诉医院是不可行的。做计生手术的医院都属于卫生部门主管的公立医院,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本身就不是中立的,何况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同样可以被医院用作挡箭牌。计生受害者告医院会同时受到卫生部门和计生部门两个行政机关干扰,可能更难。计生手术并发症也未必是医疗事故。据我所知,强制计生手术并的发症非常多,远高于自愿的手术,有两大主因,一是手术时“病人”身体不适,一是受手术者不配合甚至剧烈反抗,这两种情况下医师未必没有尽力,但并发症还是难免。还有就是计生手术大量是以搞运动的方式进行的,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计生站做的,不是在医院做的,而直到2007年计生站还有30%以上的人没有相应的医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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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曹廷炳教授跳楼自杀的原因可能是“超生”被人告发

2012-07-28 20:12:35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计划生育  |  浏览 1237 次  |  评论 0 条 杨支柱 今天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李建新教授贴了一条微博 : 今日与朋友聊天,曝出一条鲜为人知的“秘密”:今年3月16日人民大学化学系主任、教授、博导曹廷炳意外死亡,但其实,这位北大博士、哈佛博后,05年归国的青年才俊的直接死因是,该系7名同行联名告发曹“超生”二胎,曹由于遭受“开除公职”威胁,压力过大,跳楼自杀。计划生育害死人! 曹廷炳1999年至2002年在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2002年至2005年在哈佛大学化学系Whitesides教授课题组从事博士后研究;2005年6月至2008年8月受聘中国人民大学化学系副教授;2008年9月受聘中国人民大学化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2010年11月任中国人民大学化学系主任;2012年3月16日从中国人民大学科研楼高层坠下身亡,终年39岁,警方排除他杀可能。 我上网搜索了一下午,发现曹廷炳跳楼自杀的原因成迷,但还是找到了一些蛛丝马迹,这就是中国科学报2012年3月26日的报道《一位年轻教授的意外死亡》(作者:甘晓)。以下文字引自该报道—— 各种捕风捉影的猜测随之而来,首当其冲的便是“人大化学系主任因抑郁症自杀”。对此说法,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曹廷炳的朋友、同行都表示反对。 他与年逾七十的母亲、“全职太太”的妻子及孩子一起生活。(妻子不工作似乎证实了“孩子很小很小”的传言。) 一年多来,和一帆风顺的科研不同,系主任工作遇到的各种阻力考验着曹廷炳。甚至,有人把矛头直接指向了他的家庭生活。 和许多人一样,面对仍不知情的两个孩子,曹廷炳几近崩溃的妻子至今仍然无法理解他为什么会走上绝路。 由于曹廷炳是2005年从哈佛大学回国的,那时他才32岁并且一直在读书,有两个孩子的可能性不大。在考虑到高学历人士娶农妇的可能性很小,而中国大陆受过教育的妇女很少愿意当“全职太太”,因此基本上可以断定曹廷炳妻子是2005年回国以后生的第二胎。因“超生”被人告发而自杀的可能性相当大。 我并不认为曹廷炳是被逼自杀的,自杀当然也有曹廷炳自己的原因。我看曹廷炳根本不会被开除。他是纪宝成校长引进的人才,纪宝成又是多次向全国人大建议放开二胎的,去年刚退休,保个把人不被开除的能力还是有的。我看撤系他的主任职务,再给他记个大过,也就差不多了。何况即使被开除,曹廷炳的经济条件和谋生能力也应该比我强。问题是各人对自己社会地位的期望值显然不同。事实是他生了二胎,被告发(其实即使没有同事告发也迟早会被计生委及其狗腿子街道办、居委会发现),并且自杀了。如果没有强制计划生育政策,他的自杀是可以避免的。 看来中国人民大学的保密工作做得真的很好,确保了“机构(包括国家,也包括学校)多秘密,个人无隐私”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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